蜜蜂队长:汪海燕:网络舆情与司法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偶看新闻 时间:2024/04/29 14:25:58
社会心理学家通过研究发现,“在集体心理中,个人的才智被削弱了,从而他们的个性也被削弱了,异质性被同质性所吞没,无意识的品质占了上风。”这种“无意识”往往表现为冲动、易受暗示、轻信、缺乏理性思考等。它隐藏在网络群体成员内心深处,一旦有合适的土壤就会出来影响他们的情绪和态度

                                     
                    网络舆情,指的是通过网络表达和传播的各种情绪、意见和态度。由于网络传播具有即时性、广泛性、互动性等特点,网络舆情又容易形成网络群体事件,即网民为了某种相同或类似的目的,自发地、无组织地利用网络大规模地发布和传播某一方面的信息,制造舆论、发泄不满或发表评论,以达到轰动效应或实现某一诉求。如何理性对待网络舆情,尤其是如何合理定位网络舆情与司法独立之间的关系,是当前不容回避的问题。

                    应当说,网络事件是由“合力”促成的。笔者认为,对权力缺乏信任感以及网络群体的集体无意识是网络事件形成的主要原因。
                    首先,民众对公权力缺乏信任。一般而言,民众对公权力信任程度源于个人长期的生活体验,是自身对已往历史之经验沉淀的结果。随着转型时期社会矛盾不断增多,权力机关或官员行为失范现象不断曝光,许多民众通过自身的感受或间接的方式,已经积累了对一些行政机关、司法机关等公权力部门的不信任。为了质疑公权力,网民群体利用网络大规模地发布和传播事件中公权力瑕疵之处(或者没有瑕疵,只是制度本身不合理),以制造舆论、发泄不满,最终形成网络群体事件。

                    其次,对公权力监督的失灵。权力导致腐败;为了防止腐败,必须以权力制约权力。在我国,以权力监督权力的方式包括人大监督、行政监督、司法监督、党内监督等。毫无疑问,这套监督体系对规范权力发挥了重要作用。但必须承认,有些监督对于防止权力越轨并没有起到应有的效果。随着网络的快速发展与民众权利意识的觉醒,在权力监督不及时、不到位的情形下,民众开始利用网络围绕已发生的事件进行炒作并扩大其影响,形成规模浩大的网络舆论大潮,尝试以舆情监督公权力,最终达到以权力监督权力的效果。实践证明,在一些案件中,如“周正龙拍虎案”、“许霆盗窃自动取款机案”、“邓玉娇案”,网络舆情在不同程度上实现了其初衷。

                    对权力的监督,除了来自权力体系内部的监督外,权力之外的监督也不可或缺。舆论监督,尤其是报刊、广播与电视等传统媒体的监督,应当是权力体系外监督公权力的主要力量。相对于网络,传统媒体在信息传递速度和广度方面有其自身弱点,如报纸新闻报道要经过采访、成稿、编辑、刊发等程序,而且其空间有限决定了其承载的信息量有限,电视广播同样也具有上述特点。与传统媒介相比,网络具有传递信息快、受众面广、承载信息量大等特点。随着互联网的迅猛发展,互联网成为网民自由公开发表信息、表达意见的渠道,网民们可以直接参与到信息的生产和传播过程中去。

                    再次,集体无意识也是网络群体性事件形成的主要原因。社会心理学家通过研究发现,“在集体心理中,个人的才智被削弱了,从而他们的个性也被削弱了,异质性被同质性所吞没,无意识的品质占了上风。”这种“无意识”往往表现为冲动、易受暗示、轻信、缺乏理性思考等。它隐藏在网络群体成员内心深处,一旦有合适的土壤就会出来影响他们的情绪和态度。以网络为依托,民众发表各种言论与意见,当某一事件出现了具有吸引力的、引导性的言论时,就会有人跟帖表示赞同。随着跟帖人数的增加,群体之间不断强化着心理暗示,受到感染的民众往往缺乏独立的思考和冷静的判断,而只有目标基本一致的舆情指向。

                    舆情与司法是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舆情监督司法是民众舆论监督的体现。现代民主国家都承认舆论监督是民众的基本权利。我国法律也十分重视舆论监督的重要作用。宪法第27条第1款规定:“一切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必须倾听人民的意见和建议,接受人民的监督”;第41条进一步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党的十七大报告也强调,确保权力正确行使,必须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要依法保障人民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

                    司法是现代法治的基石。司法活动运行有其内在的规律性,包括裁判者应直接与当事人、证据接触,控辩双方有同等机会举证、质证,裁判结果只能来源于具有可采性的证据等,这些决定了司法活动不能受外界的干扰,否则裁判过程以及过程产生的结果就会失去正当性。我国宪法第126条也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可以说,在所有的国家机关中,司法机关与民主之间的距离是最值得斟酌的。

                    不可否认,舆论监督与司法活动本身的性质之间存在着冲突。舆论监督诉诸公民的情感和常识,具有浓重的道德色彩。另外,一般大众并不直接接触当事人和证据,对某个事物的评判往往凭借他人提供的信息或材料,具有单方性。一件有影响的案件或事件曝光之后,一些帖子(包括评论甚至抨击性语言)在网民活跃的论坛、社区以及博客等公共空间中通过反复转载或者通过即时聊天、电子邮件等方式传播,迅速形成舆情。随着信息在网络上大规模的扩散,最终演变为网络群体事件,如刘涌案、黄静案、邱兴华案、周正龙案、许霆案、习水嫖幼案、邓玉娇案等。这些网络群体性事件中均有对案情具有倾向性的引导和未审先断的评论,容易造成法官屈于舆论压力,甚至引起领导超越法律对案件进行干预,影响司法应有的独立性。

                    当然,这并不是说网络舆情与司法活动就是水火不容,司法不受外界影响也并不意味司法机关可以不接受舆论监督。“阳光是最好的防腐剂”。审判公开是我国司法活动的基本原则之一,它要求审判过程和结果向当事人和社会大众公开,其目的就是为了接受大众的监督。舆论可以及时地揭露司法过程中的不公行为,促进司法公正。尤其是在当前,我国司法领域的腐败形势与其他领域同样不容忽视,这决定了司法活动也同样需要接受舆论监督。另外,在有些情形下,舆论还可以使司法者摆脱其他外部力量对司法活动的不法干预,最终实现司法公正。

                    网络舆情加深了民众对权力的不信任,使权力的公信力受到一定程度的削弱;但是,另一方面,它又给公权力与民众之间的对话和公权力自身反省创造了机会。不容否认,很多网络群体性事件源于公权力的失范,就此而言,公权力应当更多地反思其自身行为的合法性和合理性,如网络群体对邓玉娇案中民众的不信任感源于警方的信息公开不及时。要化解这样一种迷局,就应当从制度上保证公权力行使的合法性与合理性。另外,公权力应将网络民意看成人民群众诉求的重要组成部分,认真对待,及时回应,变被动为主动,在公权力与民众之间展开理性的对话,加强公权力与民众之间的互相理解,在新的高度上重构公权力与民众之间的信任关系。

                    具体到司法活动中,网络舆情形成的网络群体性事件,在一定程度上干扰了司法活动,甚至影响社会稳定,但从性质上来讲,绝大多数网络群体性事件是民意在某一社会问题上的凝聚和爆发,因此,除了对查证确属恶意造谣生事的当事人依照法律进行制裁外,应对舆情及网络群体性事件持宽容态度。一方面,司法活动本身应当公开、公正,另一方面,应当允许社会大众对其进行监督,应当对舆情进行疏导而不是封锁,一味地回避只会让小道消息、社会谣言占据信息传播的主渠道。对舆情及网络事件应当更宽容,允许民众以一种更主动的方式参与到司法监督中来,反而有利于促进问题的实质性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