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级大蜜蜂 v2.52:天津贵金属交易所会员单位居间人管理指引(试运行) >> 天津贵金属交易所 >> 专业贵金属...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偶看新闻 时间:2024/04/29 01:12:06

天津贵金属交易所

会员单位居间人管理指引(试运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天津贵金属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会员单位的居间人管理,维护市场健康、有序发展,保障交易各方合法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及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本指引中的居间人是指由交易所会员单位报交易所备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有关规定向会员单位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并收取相应报酬的企业法人或自然人。

第三条  本指引适用于交易所会员单位居间业务的管理,会员单位和居间人应当遵守本指引。

 

第二章 居间人的资格

 

第四条  居间人包括法人居间人和自然人居间人。

第五条  居间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能够独立承担居间法律责任的自然人或者企业法人; 

2、具有良好的诚信记录; 

3、具备一定的客户资源; 

4、符合政府有关监管部门对居间人身份的相关要求;

5、承认交易所及会员单位相关业务管理办法;

6、交易所及会员单位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  交易所的工作人员不得成为居间人。

第七条  交易所会员单位及其分支机构不得成为居间人。

第八条  会员单位及其分支机构的工作人员不得成为居间人。

第九条  会员单位应当与居间人签订居间人协议,协议条款内容符合法律、法规及本《指引》的有关规定。

 

第三章 居间人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条  居间人的权利:

1、请求支付报酬权

   居间人在会员单位和客户之间促成合同成立,居间人有权向会员单位请求支付约定报酬的权利。

2、请求支付居间活动费用权

   居间人有权请求会员单位按照居间合同中约定的条款对居间活动费用进行支付。

第十一条  居间人的义务:

1、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的义务

    居间人仅作为提供“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无权代理签订《客户协议书》(即交易合同);无权代理客户下达交易指令,无权代理客户调拨资金。

2、诚信义务

   居间人必须遵守诚实信用原则,就有关订立合同的事项向会员单位及客户如实报告。居间人应将其知道的有关订立合同的情况或商业信息如实告知会员单位及客户,积极促成客户与会员单位签订交易合同;居间人不得对订立合同实施不利影响,不得向其客户提供任何能使客户对居间人与交易所及会员单位关系产生误解的身份证明文件,包括介绍信、名片等。

3、风险揭示义务

    居间人应当向客户充分揭示从事本交易所投资业务所存在的风险,不得隐瞒该投资业务的风险或夸大投资效益。

4、保密义务

   居间人对在为会员单位完成居间活动中获悉的商业秘密以及会员单位提供的信息、成交机会、后来合同的订立情况等,应按照合同的约定保守秘密。居间人如违反保密义务致使会员单位受损害的,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5、实名义务

  在从事居间活动时,居间人不得隐瞒身份。

6、其他义务

   居间人在居间活动中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遵守交易所以及会员单位的相关规章制度。

 

第四章 备案制度

 

第十二条  会员单位应当根据本《指引》的有关规定结合自身实际情况制定规范的《居间人管理制度》和统一的居间人协议范本,并报交易所会员管理部门进行备案。

第十三条  会员单位按照月度统计表的形式,于次月15日前向交易所会员部提交其上一月度居间人的情况汇总表(见附件)。

第十四条  交易所合规部门不定期会对会员单位《居间人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和《居间人协议》的签署情况进行检查。

 

第五章 违规违约的处罚

 

第十五条  违规违约处罚等级的划分,包括:

1. 出具整改意见书或通报批评;

2. 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监管谈话并对相关管理人员及工作人员进行强制培训;

3. 暂停开新客户;

4. 暂停开新仓交易;

5. 取消会员资格。

第十六条  会员单位有以下行为之一的,交易所根据违规违约处罚的等级给予会员单位相应的处罚措施: 

1、利用居间人的名义变相从事代理业务;
2、未制定完善的居间人管理制度以及统一的居间人协议范本;
3、未及时、准确的向交易所履行《居间人管理制度》、统一的居间人协议范本或居间人月度统计报备义务;

4、与不符合本《指引》居间人资格的法人或自然人签署居间协议;

5、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及交易所相关规章制度,有损于交易所利益、客户利益的行为。 

第十七条  本指引未作规定的违规违约行为处理,参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交易所其他规章制度执行。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指引由交易所制定,拥有最终解释权。

第十九条  本指引于下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