塘头招聘:征管法经典案例分析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偶看新闻 时间:2024/04/28 11:10:39

基本案情:2004年8月,王某从部队退役,9月10日从民政部门领取自谋职业安置费后,购置一辆17坐中巴,在办理了营业执照后开始从事客运业务。
  10月15日,主管地税分局向王某下达《税务事项通知书》,以及《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要求王某10日内办理税务登记和纳税申报手续。王某以退役士兵就业享受税收优惠,可以不交纳税款为由,不予理睬。
  11月8日,税务人员找到王某,向其下达了《应纳税额核定通知书》,以及《限期纳税通知书》,限王某11月10日前到分局纳税。王某拒绝签字,并将通知书当场撕毁。
  11月11日,税务人员李某在没有出示任何证件的情况下,在公路上将王某的车辆拦停。王某趁税务人员向分局报告的空隙试图驾车逃逸,但被税务人员李某阻止。税务人员李某以王某撕毁文书并企图逃逸,情节严重为由,当下将王某的中巴车扣押。其后,王某不服,向县地税局提起行政复议

请问:
  1)在这个案件中税务机关的违法行为有哪些? 税务机关正确的作法是怎样的?

2)该案件中纳税人的错误有哪些

1,本案中,税务机关的违法行为有四:

一是税务人员李某在执行公务时未出示相关的证件。《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2001年4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修订) [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2001)] 第五十九条规定:“税务机关派出的人员进行税务检查时,应当出示税务检查证和税务检查通知书,并有责任为被检查人保守秘密;未出示税务检查证和税务检查通知书的,被检查人有权拒绝检查。”

二是李某一人而不是两人拦停王某的车辆。《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六十三条规定:“税务机关执行扣押、查封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时,应当由两名以上税务人员执行,并通知被执行人。被执行人是自然人的,应当通知被执行人本人或者其成年家属到场;被执行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通知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到场;拒不到场的,不影响执行。”

三是李某当下将王某的中巴车扣押时没有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税收征管法》(2001)第四十条规定:“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或者解缴税款,纳税担保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所担保的税款,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的,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税务机关可以采取下列强制执行措施: 具体强制措施与第二款省略。”

四是未加收王某相应的税款滞纳金。《税收征管法》(2001)第三十二条规定:“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税务机关的正确做法是;在拦停王某的车辆时,应为两名以上的税务人员,并且出示相关证件;在扣押王某的车辆时,应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依法加收王某的滞纳金。

2,本案中,纳税人王某的错误有以下几点:

一是没有主动办理税务登记。《税收征管法》(2001)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企业,企业在外地设立的分支机构和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个体工商户和从事生产、经营的事业单位(以下统称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三十日内,持有关证件,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应当自收到申报之日起三十日内审核并发给税务登记证件。”王某于2004年9月10日从民政部门领取自谋职业安置费后,购置一辆17坐中巴,在办理了营业执照后开始从事客运业务。到10月15日,主管地税分局向王某下达《税务事项通知书》,以及《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要求王某10日内办理税务登记和纳税申报手续。期间已有三十日,可王某并没有办理税务登记。

二是没有主动办理纳税申报。《税收征管法》(2001)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纳税人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如实办理纳税申报,报送纳税申报表、财务会计报表以及税务机关根据实际需要要求纳税人报送的其他纳税资料。” 2004年10月15日,主管地税分局向王某下达《税务事项通知书》,以及《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要求王某10日内办理税务登记和纳税申报手续。王某以退役士兵就业享受税收优惠,可以不交纳税款为由,不予理睬。

三是不能以税收优惠为由不交纳税款。《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扶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 [2004]93号)第三项规定:“对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在《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等部门关于扶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优惠政策意见的通知》(国办发 [2004]10号)下发后从事下列行业的,可以享受如下税收优惠政策:

1、从事个体经营(除建筑业、娱乐业以及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的,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2、3、4省略。)”

依据该规定,纳税人王某可以享受税收优惠,但是仍需办理税务登记与纳税申报。优惠的税款额度可以在当期交纳税款时相应抵免。

四是王某逃避、拒绝及以其他方式阻扰税务机关检查。如: 11月8日,税务人员找到王某,向其下达了《应纳税额核定通知书》,以及《限期纳税通知书》,限王某11月10日前到分局纳税。王某拒绝签字,并将通知书当场撕毁。11月11日,税务人员李某在没有出示任何证件的情况下,在公路上将王某的车辆拦停。王某趁税务人员向分局报告的空隙试图驾车逃逸,但被税务人员李某阻止。

《税收征管法》(2001)第八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同税务机关在纳税上发生争议时,必须先依照税务机关的纳税决定缴纳或者解缴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