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泛联科技有限公司:毛泽东民主法制思想综述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偶看新闻 时间:2024/04/30 02:52:08
苏家屯区委党校 孙华斌
[摘要]本文就毛泽东关于民主法制方面的重要思想和主要观点,以及学者们近年来对这些思想和观点的主要研究成果,做一归纳和综述,为我们正确理解和把握邓小平和江泽民等新时期领导人的民主法制思想提供帮助。
[关键词]毛泽东 民主法制 思想
党的十六大提出:“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要目标。”,“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最根本的是要把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有机统一起来。党的领导是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根本保证,人民当家作主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本质要求,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可以说,这是以江泽民为代表的第三代领导集体,在新的时期为我们党提出的今后要坚持的民主法制的最新成果,这些宝贵思想的渊源是毛泽东和邓小平等老一辈革命家的民主法制思想。在纪念毛泽东诞辰110周年的日子里,我们满怀着对他老人家的崇高敬意和深切思念,历史地、客观地重温他的闪光的民主法制思想,对于正确理解和把握邓小平和江泽民的民主法制思想,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要目标,有着现实的和深远的意义。下面就毛泽东的民主法制思想的产生、发展的脉络和学者们的观点做一综述。
一、关于毛泽东的民主思想
毛泽东的民主思想具有极其丰富的内容,几乎涉及到了民主的各个方面、各个层次。许多学者对此进行了深入考察和研究,主要集中在以下三个方面:
(一)关于毛泽东民主思想的历史分期问题
关于某事物发展过程的历史分期问题向来是仁者见仁,智者见智。对于毛泽东民主思想的历史分期问题也存在着很多争论。有的学者提出毛泽东民主思想可分为四个历史时期,即:追求民主新秩序时期,新民主主义民主的提出时期,人民民主专政的实施阶段,大民主的追求时期。还有的学者就毛泽东民主思想的某一时期进行探讨,特别着重探讨毛泽东马克思主义民主观的形成时间,提出五四运动前后说。在众多的探讨中,较为全面的是安徽省社会科学院的诋乘光于1995年提出的四阶段说。
第一阶段:1920年前后到1949年新中国成立。这一阶段可以说是毛泽东民主思想丰富和初步发展阶段。1920年前后,毛泽东看到了“民众联合的力量最强”,转而接受了历史唯物主义思想。在革命实践中,毛泽东从中国的历史状况和社会状况出发,研究和探索中国革命的性质、对象、动力、前途、特点和发展规律,创立了系统的新民主主义革命理论,并提出了建立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制度和国家政权的思想。这一阶段可以说是毛泽东民主思想丰富和初步发展阶段。
第二阶段:从1949年10月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到1956年社会主义改造的基本完成。这一阶段可以说是毛泽东民主思想的进一步发展阶段。在这一历史时期,毛泽东一方面继续坚持人民民主专政的基本原则,进一步阐发了他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理论;另一方面,又自觉地把人民民主专政的理论运用于社会主义革命和政权建设的实践,积极致力于民主政治的建设。
第三阶段:从1956年社会主义改造基本完成到1966年“文革”前夕。这一时期主要是毛泽东对中国社会主义民主建设问题的探索。这一时期毛泽东民主思想发展呈现出两个倾向。其一,着眼于“调动一切积极因素,为社会主义事业服务”,由此考虑社会主义民主建设的问题。其二,着眼于无产阶级专政的巩固问题,从他对社会主义条件下的阶级和阶级斗争的认识出发,来考虑社会主义民主问题。
第四阶段:从1966年5月到1976年10月。这一阶段是毛泽东亲自发动和领导“大民主”运动阶段。
(二)对毛泽东民主观的深思
许多学者本着“为在中国实现有自己特色的、真正的民主”的目的,对毛泽东民主观中的一些失误进行了研究。
1.“人民”范围界定的困难。国防大学的赵东斌认为毛泽东的民主观是以人民为本位的民主观。这无疑具有高度的合理性,但实践证明实际操作比较困难,剖析毛泽东关于“人民”的定义,可以发现他是以国家、民族的最大利益为参照物制定的,但“人民”应由谁来界定范围?是领袖还是人民?毛泽东选择了领袖界定人民的范围,形成了专断的倾向。现在看来,比较好的方法是人民界定“人民”。
2.“大民主”的教训。赵东斌认为毛泽东在其错误理论及错误估计下发动和进行的“大民主”运动,不可能是任何意义上的革命或社会进步。它非但没有推动中国民主政治的复兴,反而导致了中国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的衰败。它留给我们的只有深深的创伤和沉重的教训。通过对“大民主”的剖析认为,它留给我们三点教训:一是在不同的历史状态下应该采取不同的方法;二是民主只有通过法制才能实现;三是对国家政权建设要有科学态度。
3.“为民作主”代替人民民主。赵东斌认为毛泽东晚年对阶级斗争错误估计,认为正常的领导秩序已经不是实现人民民主的手段,而已是实现人民民主的障碍。于是他试图用个人崇拜扫除实现人民民主的障碍,把人民民主转向“为民作主”。“为民作主”实际上离开了民主的本义,而没有把人民摆在应有的、最高的位置,因而,“为民作主”不是真正的民主。毛泽东这一错误转向的教训告诉我们,必须加强法制建设,健全监督、制约机制。
4.对民主作用和地位的曲解。北京大学的杨松认为毛泽东晚年强调了民主的“手段”地位,认为民主只有通过集中才能为经济基础服务。这实际曲解和贬低了民主的作用和地位,这种认识直接导致了中国民主政治建设的曲折与退步。
(三)关于毛泽东民主思想的评价
大多数学者通过对毛泽东民主思想的研究认为:尽管毛泽东在其晚年犯了发动“文化大革命”、“大民主”运动这样的错误,使党、国家和人民遭受到建国以来最严重的挫折和损失,使我国的民主法制建设曾一度停滞不前,甚至导致了中国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的衰败。但就其整个民主思想而言,仍然闪耀着真理的光辉。特别是他关于人民民主专政的理论、关于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的理论原则和经验总结,作为已被实践证明了的正确的理论,作为毛泽东思想的重要组成部分,更是具有长远的指导意义。当然,随着社会主义民主建设实践的不断发展,毛泽东的民主思想也应有所发展,而且已经有了很大的发展。邓小平关于社会主义民主的思想就是在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新时期对毛泽东民主思想的继承和发展。江总书记提出的“健全民主制度,丰富民主形式,扩大公民有序的政治参与,保证人民依法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享有广泛的权利和自由,尊重和保障人权。”的思想,也是结合当今的国情、世情和党情,对毛泽东、邓小平民主思想的最新继承和发展。
二、关于毛泽东法制思想
毛泽东在中国革命和建设的实践中,密切联系中国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的实际,坚持和发展了马克思主义国家与法的理论。对毛泽东法制思想的研究,集中于1993年中国检察学会为纪念毛泽东诞辰100周年而组织部分专家进行的深入研究,所涉及内容包括:毛泽东保持廉洁、反对腐败思想,毛泽东人民民主专政思想,毛泽东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思想,毛泽东宪政思想,毛泽东刑法思想,毛泽东行政法思想,毛泽东民法思想,毛泽东改造罪犯思想以及邓小平等老一辈无产阶级革命家的法制思想。1993年以后,也有许多学者从各个角度对毛泽东法制思想进行了研究。
(一)关于毛泽东的宪政思想研究
关于毛泽东的宪政思想,学者们认为毛泽东的宪政思想是毛泽东思想中关于政权理论,特别是关于民主与法制建设理论的重要构成部分,它包括毛泽东关于新民主主义宪政思想,关于由新民主主义向社会主义转变时期的宪政思想。在实际运作过程中,毛泽东背离了宪政思想,犯了错误,使民主与法制建设受到破坏。邓小平纠正了毛泽东晚年的错误,继承和发展了毛泽东宪政思想。
张连声、戴晨灿从“湖南共和国”到《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草案》的发展论述了毛泽东宪政思想的发展。他们认为毛泽东于1920年提出了建立“湖南共和国”的政治主张,这基本上是一个资产阶级共和国模式。而毛泽东在建国后的讲话中,特别是在《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草案》的讲话中,其宪政思想突出地表现了马克思主义的辩证原则。
(二)关于毛泽东的刑法思想研究
学者们认为毛泽东的刑法思想是毛泽东法制思想中最具特色的内容,因此对毛泽东刑法思想的研究也最深入,学者们在90年代共发表了近20篇文章。
1.毛泽东刑法思想的内容。对此,学者们的意见基本一致。四川联合大学的陈永革认为毛泽东刑法思想主要体现在:注意划清罪与非罪的界限;严格把握构成反革命罪的政策界限;倡导罪刑相适应,罪当其罪;主张宽严相济,惩办与宽大相结合;实行少杀政策,严禁乱杀,创造死缓制度;提倡惩罚与教育改造相结合。
2.毛泽东刑法思想的贡献。宋世杰认为,毛泽东刑法思想首次提出了刑法中的规格问题,对于刑罚的适用有深远的指导作用;第一次创造性地提出了建立死缓制度,为死刑慎用原则和少杀方针指明了具体实施的措施;提出了“改造第一,生产第二”的劳改方针,突破旧刑法理论把刑罚作为单纯的一种惩罚手段的传统;创立劳动教养制度,为处理人民内部某些轻微的违法行为提供有效的办法。
(三)关于毛泽东的行政法思想研究
学者们认为,毛泽东在革命时期以及建国前后,参加了大量的有关行政法的实践,这成为毛泽东行政法思想形成的基本条件。关于毛泽东的行政法观念,学者们认为它包括:关于行政机关地位和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的观念、关于行政管理法律规范重要性和必要性的观念。也有的学者专门论述了毛泽东关于廉政建设的思想,如王洪军等学者认为毛泽东对于反腐败斗争的策略主要表现为“区别对待”,通过“区别对待”策略,能够有效地利用矛盾,分化瓦解犯罪分子,极大地孤立少数严重分子,团结教育大多数中小贪污分子,是一项行之有效的斗争策略。
(四)关于毛泽东法律思想的评价
虽然部分学者对毛泽东法律思想的具体问题有所争论,但大部分人认为,毛泽东法律思想是在领导中国革命和建设实践中形成和发展起来的,是毛泽东思想整个科学体系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它鲜明地体现出中华民族的理论思维风格,是将马克思主义原理与中国法律建设实践相结合,不断创造和总结的中国化的马克思主义法律理论。我国在毛泽东法律思想的前提下,结合现实,形成了以毛泽东法制思想为基础的独具特色的邓小平法制建设理论,从而丰富和发展了马列主义中的有关法律思想,这对全面开创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制建设和马克思主义法学研究具有重大的理论和实践意义。
有的学者认为,毛泽东法学理论中的一个最核心的观点,就是结合中国革命和建设的实际,建设有利于保障现代化建设和广大人民利益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这个核心观点,与当今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理论是完全一致的。毛泽东法律思想的现实意义,主要体现为邓小平和江泽民的法制理论的形成。
第一,体现在为邓小平法制建设理论的形成奠定了坚实的法学理论基础。一是毛泽东关于法制要保护生产力的思想是邓小平经济法律思想形成的基础;二是毛泽东民主法制原则是邓小平健全社会主义民主法制理论形成的基础。
第二,体现在为邓小平建立市场经济体制及其相应的法律体系的思想提供了基本指导。一是毛泽东关于商品生产的论述为邓小平经济法制思想的形成提供了基础;二是毛泽东关于经济基础与上层建筑的辩证关系学说,为邓小平“两手抓”的战略思想的形成提供了理论指导。
第三,毛泽东和邓小平的法制思想,为江泽民第一次明确提出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基本方略,首次阐述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法制经济,初步开始了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传大实践等,提供了重要的理论资源和基础。
[作者介绍]本文作者系中共沈阳市苏家屯区委党校讲师,主要研究方向刑法学、行政法学。
2003-6-30 15:43: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