仁诚装饰:综述《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涉税时间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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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述《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涉税时间规定 中国阳光财税网   2008-11-13 14:00:12 作者: 来源: 文字大小:[大][中][小]          2001年5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2002年10月15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对涉税事项处理的时间作了多项严格的规定。为使纳税人和其他税务当事人记住这些时间规定,并严格按税法规定的时间处理涉税事项和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笔者特归纳介绍如下。
  一、纳税人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的时间规定
  企业、企业在外地设立的分支机构和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个体工商户和从事生产、经营的事业单位(以下统称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向生产、经营地或者纳税义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如实填写税务登记表,并按照税务机关的要求提供有关证件、资料。
  前款规定以外的纳税人,除国家机关和个人外,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证件向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外出经营,在同一地累计超过180天的,应当在营业地办理税务登记手续。
  二、扣缴义务人办理扣缴税款登记的时间规定
  扣缴义务人应当自扣缴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扣缴税款登记,领取扣缴税款登记证件;税务机关对已办理税务登记的扣缴义务人,可以只在其税务登记证件上登记扣缴税款事项,不再发给扣缴税款登记证件。
  三、变更税务登记的时间规定
  纳税人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变更登记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证件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
  纳税人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不需要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变更登记的,应当自发生变化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证件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
  四、注销税务登记的时间规定
  纳税人发生解散、破产、撤销以及其他情形,依法终止纳税义务的,应当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前,持有关证件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按照规定不需要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注销登记的,应当自有关机关批准或者宣告终止之日起15日内,持有关证件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纳税人因住所、经营地点变动,涉及改变税务登记机关的,应当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申请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登记前或者住所、经营地点变动前,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并在30日内向迁达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纳税人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被其他机关予以撤销登记的,应当自营业执照被吊销或者被撤销登记之日起15日内,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五、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开设账户应向税务机关报告的时间规定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自开立基本存款账户或者其他存款账户之日起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书面报告其全部账号;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变化之日起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书面报告。
  六、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设置账簿的时间规定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或者发生纳税义务之日起15日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账簿。
  七、扣缴义务人设置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账簿的时间规定
  扣缴义务人应当自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扣缴义务发生之日起10日内,按照所代扣、代收的税种,分别设置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账簿。
  八、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备案的时间规定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件之日起15日内,将其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纳税人使用计算机记账的,应当在使用前将会计电算化系统的会计核算软件、使用说明书及有关资料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九、涉税资料保存的时间规定
  账簿、记账凭证、报表、完税凭证、发票、出口凭证以及其他有关涉税资料应当保存10年;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十、延期缴纳税款的时间规定
  纳税人因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应当在缴纳税款期限届满前提出申请,税务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延期缴纳税款报告之日起2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批准,可以延期缴纳税款,但是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
  十一、减税、免税期满恢复征税的时间规定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经法定的审批机关批准减税、免税的纳税人,减税、免税期满、应当自期满之日起恢复纳税。
  十二、减税、免税条件发生变化向税务机关报告的时间规定
  享受减税、免税优惠的纳税人,减税、免税条件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发生变化之日起15日内向税务机关报告;不再符合减税、免税条件的,应当依法履行纳税义务;未依法纳税的,税务机关应当予以追缴。
  十三、发包人或者出租人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承包人或者承租人的有关情况的时间规定
  发包人或者出租人应当自发包或者出租之日起30日内将承包人或者承租人的有关情况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发包人或者出租人不报告的,发包人或者出租人与承包人或者承租人承担纳税连带责任。
  十四、纳税人有解散、撤销、破产情形的应当向其主管税务机关报告的时间规定
  纳税人有解散、撤销、破产情形的,在清算前应当向其主管税务机关报告;未结清税款的,由其主管税务机关参加清算。
  十五、纳税人与其关联企业未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支付价款、费用的,税务机关对其进行调整的时间规定
  纳税人与其关联企业未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支付价款、费用的,税务机关自该业务往来发生的纳税年度起3年内进行调整;有特殊情况的,可以自该业务往来发生的纳税年度起10年内进行调整。 
 十六、纳税人商品、货物扣押后限期缴纳税款的时间规定
  税务机关依照税收征管法第37条的规定,扣押纳税人商品、货物的,纳税人应当自扣押之日起15日内缴纳税款。
  对扣押的鲜活、易腐烂变质或者易失效的商品、货物,税务机关根据被扣押物品的保质期,可以缩短前款规定的扣押期限。
  十七、解除税收保全措施的时间规定
  纳税人在税务机关采取税收保全措施后,按照税务机关规定的期限缴纳税款的,税务机关应当自收到税款或者银行转回的完税凭证之日起1日内解除税收保全。
  十八、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抵缴税款、滞纳金、罚款以及扣押、查封、保管、拍卖、变卖等费用后,剩余款项退还被执行人的时间规定
  税务机关将扣押、查封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变价抵缴税款时,应当交由依法成立的拍卖机构拍卖;无法委托拍卖或者不适于拍卖的,可以交由当地商业企业代为销售,也可以责令纳税人限期处理;无法委托商业企业销售,纳税人也无法处理的,可以由税务机关变价处理,具体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规定。国家禁止自由买卖的商品,应当交由有关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收购。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抵缴税款、滞纳金、罚款以及扣押、查封、保管、拍卖、变卖等费用后,剩余部分应当在3日内退还被执行人。
  十九、责令缴纳或者解缴税款的时间规定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或者解缴税款的,纳税担保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所担保的税款的,由税务机关发出限期缴纳税款通知书,责令缴纳或者解缴税款的最长期限不得超过15日。
  二十、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或者解缴税款,加收滞纳金的时间规定
  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或者解缴税款,加收滞纳金的起止时间为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税款缴纳期限届满次日起至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实际缴纳或者解缴税款之日止。
  纳税人申请延期缴纳税款不予批准的,从缴纳税款期限届满次日起加收滞纳金。
  二十一、多缴税款予以退还的时间规定
  纳税人超过应纳税额缴纳的税款,税务机关发现后应当立即退还;纳税人自结算缴纳税款之日起3年内发现的,可以向税务机关要求退还多缴的税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税务机关及时查实后应当立即退还;涉及从国库中退库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国库管理的规定退还。
  税务机关发现纳税人多缴税款的,应当自发现之日起10日内办理退还手续;纳税人发现多缴税款,要求退还的,税务机关应当自接到纳税人退还申请之日起30日内查实并办理退还手续。
  二十二、确定退税利息利率的时间规定
  多缴税款退税,不包括依法预缴税款形成的结算退税、出口退税和各种减免迟税。退税利息按照税务机关办理退税手续当天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活期存款利率计算。
  二十三、因税务机关的责任而要求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补缴税款的时间规定
  因税务机关的责任,致使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3年内可以要求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补缴税款,但是不加收滞纳金。
  二十四、因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计算错误等失误,税务机关对其追征税款、滞纳金的时间规定
  因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计算错误等失误,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3年内可以追征税款、滞纳金;有特殊情况的,追征期可以延长到5年。补缴和追征税款、滞纳金的期限,自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应缴未缴或者少缴税款之日起计算。
  二十五、对偷税、抗税、骗税进行追征的时间规定
  对偷税、抗税、骗税的,税务机关追征其未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或者所骗取的税款,不受时间限制。
  二十六、审计机关、财政机关对税务机关的税收违法行为作出的决定,税务机关应书面回复的时间规定
  审计机关、财政机关依法进行审计、检查时,对税务机关的税收违法行为作出的决定,税务机关应当执行;发现被审计、检查单位有税收违法行为的,向被审计、检查单位下达决定、意见书,责成被审计、检查单位向税务机关缴纳应当缴纳的税款、滞纳金。税务机关应当根据有关机关的决定、意见书,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将应收的税款、滞纳金按照国家规定的税收征收管理范围和税款入库预算级次缴入国库。
  税务机关应当自收到审计机关、财政机关的决定、意见书之日起30日内将执行情况书面回复审计机关、财政机关。
  二十七、“调账”检查,退还“账表资料”的时间规定
  税务机关行使税收征管法第54条第(1)项职权时,可以在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业务场所进行;必要时,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可以将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以前会计年度的账簿、记账凭证、报表和其他有关资料调回税务机关检查,但是税务机关必须向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开付清单,并在3个月内完整退还;有特殊情况的,经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税务局局长批准,税务机关可以将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当年的账簿、记账凭证、报表和其他有关资料调回检查,但是税务机关必须在30日内退还。
  二十八、采取税收保全措施的限时规定
  依照税收征管法第55条规定,税务机关采取税收保全措施的期限一般不得超过6个月;重大案件需要延长的,应当报国家税务总局批准。
  二十九、公告送达税务文书,视为送达的时间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可以公告送达税务文书、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
  (一)同一送达事项的受送达人众多;
  (二)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8章规定的其他送达方式无法送达。
  三十、其他有关的时间规定
  (一)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所称“以上”、“以下”、“日内”、“届满”均含本数。
  (二)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所规定期限的最后1日是法定休假日的,以休假日期满的次日为期限的最后1日;在期限内有连续3日以上法定休假日的,按休假日天数顺延。
《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是国务院制定的,是不是《税收征管法》的解释权也是国务院? 《税收征管法》的根本目的是什么 我想要《税收征管法》的复习题 请问税收征管法当中有哪条有写关于印花税的缴纳期限,以及罚款之类的? 根据我国《税收征管法》的规定,纳税申报的对象包括哪些? 增值税发票及其征管方面的问题 海关代征的增值税和消费税适用《税收征管法》吗 农业税取消了,《税收征管法》有必要修改吗 《税收征管法》中的加收滞纳金,是不是属于行政处罚 根据我国《税收征管法》的规定,已开具的发票存根联、发票登记簿应当保存几年? 我国现行的税收征管中,那些项目才是合法抵扣的项目? 新《税收征管法》颁布实施后,在全社会产生那些影响,税收执法环境发生了哪些变化?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中的强制执行是否适用于国家机关和行政事业单位? 这几种税收征管法都有什么区别? 税法简答题:我国税收的征收机关及征管过程中所依据的法律规范? 税法简答题:我国税收的征收机关及征管过程中所依据的法律规范? 税收征管工作科员主要从事什么工作啊? 下载《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及其实施细则》电子版 对铁路性质的公司进行税收征管,适用登记注册地、公司所在地、公司经营地原则,还是有其他方式? 财政局负责哪几种税的征管 在偷税犯罪案件中,是否可同一事实既根据<<中国税收征管法>>进行行政处罚,同时又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在偷税犯罪案件中,是否可同一事实既根据<<中国税收征管法>>进行行政处罚,同时又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森林法实施细则规定全国森林覆盖率的奋斗目标是多少 国税部门与地税部门在税收征管中主要存在哪些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