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muse bouche 2010:浅论审判流程标准确化管理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偶看新闻 时间:2024/04/30 01:25:00
 法院司法活动的改革与完善是当前我国司法改革的重心,理论界与法院系统内部出现了一系列涉及改革的学术和实践成果。同时值得注意的是,当前改革中存在过于强化价值目标而忽略审判工作规律的倾向,这使得许多改革措施流于形式,缺乏合法性与科学性,一定程度上造成了法院系统内部的制度混乱,影响了法律的统一和权威。建立审判流程管理标准化是中级法院院长徐志国同志提出的2006年工作思路,这也是法院系统改革与发展过程中探索出的一种规范化的审判管理模式。这一工作模式2007年4月份在我市法院已经全面铺开。我认为应以下从几个方面入手对审判流程管理模式产生的过程、权力分配机制的合理性等角度发掘标准化审判流程工作模式。从而更准确的对其进行定位。

  一、作为改革成果的审判流程管理标准化制度

  上海市法院系统在我国最早地提出了“审判流程管理”的理念,这是法院标准化管理的雏形。1999年到2000年,该地法院在借鉴山东法院“大立案”改革方案的基础上,针对审限管理提出了对案件全程跟踪、即时催督办的流程管理思路。后来北京等地法院也提出了流程管理的改革模式。北京市大兴县人民法院2000年法院工作报告中,将“案件流程管理”作为该院深化审判方式改革的一项重要举措。2001年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制定《案件审理流程管理的意见》,2002年1月1日起北京市全面实行案件流程管理制度。

  2003年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中指出,“推行审判运行机制改革”“加强审判流程管理、审限管理”。根据有关法院文件的表述,案件流程管理的含义是指在立案与审判、执行分离基础上,由专门部门(一般是立案庭)负责对案件从立案到执行进行全程跟踪,以审限跟踪、案件督办为核心,保证案件按时审结的一整套管理制度。在实践过程中,我院是利用电子系统进行管理。总体而言,所谓案件流程管理可以概括为:立审执分离和审限跟踪。即采用的“大立案”管理模式实质上即是对案件的流程管理。从功能角度不难看出,通过立审执分离与制衡实现审判公正的价值要求,通过审限跟踪实现审判效率的价值要求,这就是要达到的审判流程标准化的出发点与落脚点。

  二、审判流程标准化管理的法理基础

  司法改革方案的出台除了遵循既定的公正效率目标外,必须符合审判工作的规律。否则,任何措施都难以长久存在。对于审判流程标准化的管理,必须从分析其权力基础入手,探寻其存在的合理性与科学性。一般著述往往从法院与国家,法院与诉讼当事人的关系来考量法院的司法权即国家审判权。但是任何权利当然地包涵对其自身的监督与约束内容。审判权的概念中也当然包含防止滥用审判权的内容,因此审判权包括审判管理权能。作为审判权行使机关的人民法院当然得享有对自身审判工作的监督职能或者说审判管理职能。这项职能的发现与行使决定了法院管理模式的改变。根据《人民法院组织法》和《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不难看出,法院的院长、庭长不仅是行政管理者,而且是审判管理的者。例如从工作量上分析,法院设立的院长、庭长不可能完成对所有各案的管理,另外审判管理权能是被涵盖在审判权之内的,如果院庭长负责行使这项职权必须有相关的职责进行限制,而院庭长不可能对所有案件的公正性承担责任。因此;必须寻找另一途径来实现法律赋予的案件审判权就是实行审判流程的标准化;其实就是通过一些制度设计完全可以实现审判管理的功能,从而达到管理标准化职能的落实。审判流程标准化管理建立之后,其权力基础即是院长授予立案庭的以案件监督,审限跟踪为核心的审判管理权。而立案、审判、执行权力的分解在客观上也起到了制衡管理的效果。通过授权立案庭对案件进行全程跟踪,实现了院长对案件审判标准化管理的要求。

  三、作为法院行政管理与审判管理分离产物的审判流程标准管理制度

  任何国家的法院内部都存在两种职能,一是为履行宪法赋予的国家审判权而确立的审判职能,这主要由法官来履行;二是为保证和支持法院审判职能的实现而不可缺少的内部行政管理职能,这主要由法院的行政首长来履行。根据《人民法院组织法》的规定,我国各级法院设有院长、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及普通审判人员组成,在审判实践中院长、庭长享有对案件签批权。另外《人民法院组织法》规定的人大对法官的任命权主要是一种程序性做法,院长、庭长享有对法官任命与晋升的建议权和实质上的决定权。因此法院行政首长作为法官在案件的法院审判过程中具有影响甚至决定作用。这从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法官独立审判的宪法性规定。于是,改革者以主张取消对院庭长的案件签批权为标志,不断强调法院审判管理与行政管理的分离。对于取消签批权,反对者认为为了抗衡更为强大的外部干预,和弥补个别法官较低的审判素养,因此应当缓行。但是在案件审限管理方面,大家形成了了共识,即院庭长也不可能对所有案件的审理情况进行全程监督,因此可以将原本属于审判管理权限的一部分内容剥离出来赋予专门机构。流程管理便成为审限监督的一个平台。通过立案庭的案件监督、和审监庭的案件评查,保证了对法院审理的所有案件进行个案监督管理。从而在一定程度上实现了法院行政管理和部分审判管理的分野。

  四、对审判流程管理标准化的定位

  审判流程标准化管理模式,应将其表述为一种审判方式的改革,这种表述不够准确,因为审判方式主要是指案件审理过程中法院、法官与当事人之间的关系问题,包括控辩方式和纠问方式等。肖杨院长在2003年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中,将审判流程管理作为“审判机制”中“审判运行机制”的一项制度予以表述,而将审判机制与审判方式、诉讼制度相并列,这应当是一种科学的表达方式。由于该报告已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因此不宜再对审判流程管理的性质进行其他的表述。中级法院徐志国院长提出的审判流程标准化是对审判流程管理的进一步的细化。

  五、作为改革平台的审判流程标准化管理

  审判流程管理改革在实践中被不断深化。以我们法院为例,我院在确定审判流程管理的模式基础上,确定了案件的“繁简分流”体制,2004年以来又成立了庭前调解小组,完备庭前准备程序,逐步做到调解前置,并逐步确立了符合当地实际的民一庭巡回法庭制度。在实践中形成巡回指导立案、庭前调解、庭前准备三大功能,实现了多项改革措施的融合。与此同时,审判业务庭则侧重庭审方式的改革,加强案件判前评断和判决文书改革,实行申诉听证制度、建立延期开庭赔偿制度、案件审理程序转换制度、放权合议庭独任审判员的责任追究制度、判前监督制制度等。我院的这些做法完全借助了审判流程管理这一平台。从而使案件流程成为法院多项改革措施的载体,基本上符合标准化管理的模式。

  当然,审判流程管理形成审判管理标准化模式,不可能将所有法院改革的内容包含在内,比如人事、财务制度的改革等,但是在这些方面我院已经走到了前面,一些更为规范的制度正在运酿出台。可以预见的是,审判流程标准化管理将以其科学性而成为法院的一项重要实践成果,得到全面推广。其价值也并在此基础之上得到充分的挖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