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鸿图特斯拉:浅谈责任追究案件的审理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偶看新闻 时间:2024/05/07 07:50:04

2004年4月中共中央批准实施的《党政领导干部辞职暂行规定》详细列举了九种责任追究应该引咎辞职的情形之后,2005年3月国务院又印发《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4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公务员法》,均对责任追究的相关内容作了规定。我县纪委在加强组织协调、健全制度、完善机制的基础上,严格把握政策界限,按照客观、公正、准确的原则,2005年以来全县纪检监察机关共查办审结责任追究案件7起,给予党纪、政纪处分47人,无一起申诉、复议,较好地达到了“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目的,充分显示了责任的强制性、制约性和权威性,有力地促进了反腐倡廉的深入开展。同时,在工作中通过调卷查阅、回访受处分人、社会问卷调查等方法,对责任追究案件进行调研,并结合近几年来的查审实践,我们认为全面把握责任追究案件的特点,准确区分责任主体的责任,明确恰当的追究范围,是办好此类案件查审工作的关键所在。

一、全面分析责任追究案件的特点,夯实案件查审的基础。从近几年案件查审的实际工作和责任追究案件情况分析,责任追究案件呈现出以下四个方面的特点。1、违纪主体的群体性。温家宝总理在政府工作报告中强调“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侵权要赔偿”,指出了“责权相符”在党委政府工作中的重要性,党和人民给予权力的同时也赋予了相应的责任,接受权利的同时就理应做到“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党政领导干部如果由于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而导致管辖范围内发生重大事件、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就理应受到责任追究,否则无法给受害者和广大人民一个交待。因此,一旦部门或部门的主要领导和若干分管领导职责范围内出现重大问题,造成群体失职的违纪行为,都需要作出纪律处分和组织处理,一把手负总责,其他成员负直接责任,有的一案涉及13人,少的也有2人,均被追究责任。2、违纪事实的多样性。责任追究案件涉及违反规定的内容广泛,是这几年查办审结案件的明显特点,几乎覆盖人民群众生产生活的全部内容。2005年的因环境治理工作不力,环保局长及3名乡镇长受到责任追究;“9.19”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案件责任追究,2006年因河边镇发生重大火灾责任追究案件,宏道镇发生种植毒品原植物责任追究案件;2007年的高考泄密案,2008年至2009年,因信访工作不到位造成不良影响,18名乡镇领导被责任追究。3、违纪主体的特殊性。责任追究案件与单纯的失职类案件相比,有其相对的特殊性。首先是对象特殊,即违纪主体只能是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而不能是别的组织和个人;违纪客体是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查处的对象是违纪者中的主要领导责任者和重要领导责任者。其次是内容特殊,尽管领导干部本人不是当事人,也没有直接参与,只要属于管辖范围出现问题,只要是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就追究有失职渎职行为的有关领导的责任。就如大部分被调查人在刚接受调查时都会说,我不知道这事,都有我当时正在开会……等正当理由,其实,不知道本身就是失职,何况还有推脱责任的思想。 4、追究方式的交叉性。对责任追究的领导干部,在追究的方式上既有对领导班子的处理,又有对个人的处理;既有组织处理,又有纪律处分。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情节较轻的,给予诫勉谈话、通报批评,情节较重的,给予党纪、政纪处分。全县责任追究案件的50人中,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处分4人,给予党内警告处分6 人;给予行政降级处分3 人,给予行政记大过处分3 人,给予行政记过处分11 人,给予行政警告处分 22人,诫勉谈话3人。这样, 既严肃了党纪政纪,又维护了社会和谐稳定,也保障了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二、准确区分追究主体的责任,把握提升案件质量的关键。1、根据责任主体分工界定责任,避免界定不清,追究失据。在某些人的印象中,发生事故和案件后,责任追究似乎取决于临时性的行政决策,如同非常时期的非常措施,追究责任的依据主要是上级领导的意图,随意性比较大,追究负直接责任的多,追究领导层间接责任的少,对一把手追究责任的就更少。其实不然,作为逐步完善的责任追究,更多的是要依据事实和政策规定来进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党风廉政建设责任书》等都是责任追究的主要依据,领导班子、领导干部的职责范围、管辖范围就是其责任范围,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就是责任追究的主体。只要是其管辖、职责范围内发生的重大问题,就坚决查清予以追究,不是管辖、职责范围内发生的问题,不能生拉硬套追究,否则,将失去追究的依据。在“9.19”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案件中,追究了事故发生地忻府区流动治超造成路障的责任,五台县运管所对非法营运车辆监管不到位的责任,定襄县交警违规违章车辆监督检查不力,管控不到位的责任,忻州交警支队对违章行为查纠不力,路面管控不力的责任。2、着眼问题产生的原因界定责任,避免界定不准,追究失真。责任追究案件的本质特征是要有违反有关规定的行为和担任职务的人,即追究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的责任,这就要从领导干部履行职责入手,看其有否“五失”,即:部署是否失妥,监督是否失责,管理是否失察,发生问题是否失究,工作是否失误。查清应负责任的主要问题,分析违纪行为的原因,最后做出实事求是的责任认定,对于负有责任的领导干部,坚决予以追究,绝不姑息迁就,不能用处理当事人来代替追究责任人,在定襄县“6、7”高考泄密案中,不仅追究了当事人的刑事责任,而且追究了考点、招生委员会监管不力、失职渎职的责任,以及对下属教育管理不够,选拔监考人员审查把关不严的学校校长的责任。但是对不应负责任的领导干部,绝不能随意牵连追究,人为制造冤假错案。3、依据问题情节界定责任,避免界定不明,追究失威。一个地方和部门发生重大问题后,首先要查清有关领导干部是否负有失职责任。如果负有失职责任,要分清是直接领导责任,主要领导责任,还是重要领导责任。然后,要进一步查清发生问题的原因是领导干部贯彻落实不力、安排部署不当,还是因为领导干部纵容下属、对下属疏于管理造成的,或者是领导干部虽然对下属严格管理,但下属阳奉阴违、我行我素造成的。在准确地确认上述问题的基础上,对纵容下属违纪违法和平时对下属疏于管理而出现重大案件、重大事故或者不正之风长期得不到治理等问题的领导干部,都要从重追究,以敬效尤;对平时能严格要求下属,下属出了问题不是包着、捂着,而是坚决查处的领导干部,应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从轻处理或免于追究,以服人心。在2005年省监委查办的定襄县环保治理工作不力案件中,建议给与蒋村乡乡长行政记过处分,神山乡乡长、河边镇镇长行政警告处分,在审理谈话阶段,该乡长提出,虽然蒋村乡的环保问题比其他乡镇严重,但我任蒋村乡长不满二年,上述问题早已存在,且我任职后正在努力改观、并已初见成效,希望减轻处分。审理室将此意见汇报县监委后,经请示省监委,最后给予该乡长行政警告处分。所以解决问题的关键在于把责任界定清楚,把责任界定清、界定准、界定明,才能为实施责任追究奠定充足的证据基础和事实依据。 三、统一量纪,恰当追究,体现案件处理的最佳效果。在责任追究量纪这个问题上,我们认为应该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和积极稳妥的工作方针,强化调查研究,科学合理地分析问题,明晰责任,既要避免失之于宽、失之于软,又要做到依纪依法、合情合理、恰如其分,以求实现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相统一。 1、及时。从现有的责任追究案件看,目前对一些事故、事件的追究,往往视影响大小、产生后果、民怨程度,依赖于自上而下的启动,具有一定的被动性、选择性和偶发性。实践证明,如果仅仅局限于这种外力影响式的追究模式,将很难保证责任追究的制度化,也难以发挥对领导干部施政行为和施政效果的事前追究作用。因此,必须拓宽思路,对责任追究正确认识和深刻理解,对工作不力以及管辖范围内发生重大问题的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及时查清、追究,真正做到使权力行使到哪里,责任追究跟踪到哪里。2、稳妥。既要坚定工作思路,又要慎重稳妥;既要注重追究因决策失误、监管不力,对某些突发事件处置失当等浅表性过错,更要深追细查某些事故、事件背后隐藏的严重腐败或其他深层次问,并综合运用纪律处分、组织处理、诫勉谈话等多种手段抓落实,坚决克服和纠正不愿追究、不敢追究的现象,或者将责任追究作为选择性惩罚以防止责任范围扩大、掩盖更大责任的工具。3、恰当。对同类问题领导干部的责任追究处理、处分,我县采取一个尺度衡量,一个幅度量纪,一个标准处理,并注重案件处理的经济、政治和社会效果。从现实情况看,特别应注意防止问责过程中的情绪化倾向。在一些责任事故、责任事件公开曝光引起社会广泛关注,特别是面临不断加大的舆情压力下,可能就会觉得追究的力度越大所取得的效果就越好,这种思想上的情绪化很容易导致工作的简单化和粗糙化。应该看到,责任事故的发生有多种原因,有些方面比如突发性、不可抗力、历史遗留等原因并非领导干部直接导致或自身所能左右。因此,在案件查处过程中必须坚持客观公正的原则,既要准确认定当事人的行为性质和责任归属,又要充分考虑当时的具体环境、具体情况以及当事人的一贯表现,严格把握政策,恰当作出处理,做到过错与责任相适应,防止片面性和绝对化,努力追求的最佳效果。总之,责任追究不仅仅是让有关领导事后为其失职失责行为承担相应的责任,更重要的是为了最大限度地预防领导干部出现失职渎职行为。通过实施责任追究,强化领导干部的执政为民理念,督促领导干部依法行政,尽职尽责,减少和避免发生各种失职渎职事件,才是实施责任追究的根本初衷和最终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