芝麻花粉的功效与作用:《营业线施工安全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京铁师〔2008〕435号12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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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铁路局文件
京铁师〔2008〕435号
关于公布《营业线施工安全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直属站,各车务段,各工务段,各电务段,各机务段,各供电段,北京工务机械段,局调度所,各车辆段,铁通北京、天津、河北分公司:
根据铁道部《铁路营业线施工安全管理办法》(铁办〔2008〕190号)的要求,路局研究制定了《营业线施工安全管理实施细则》,自2008年12月1日起实行,请认真贯彻执行。前发《营业线施工及安全管理实施细则》(京铁师〔2008〕155号)同时废止。
附件:1.维修天窗作业项目
2.繁忙干线及干线名称(仅限本办法)及繁忙干线施
工慢行区段划分
3.丰台西、南仓、石家庄站场内工务、电务维修天窗安排
4.北京铁路局营业线施工审批表
5.施工安全抵押金缴纳证明
6.月度施工计划申请表格式
7.施工(维修作业)计划申请表
8.临时施工要点申请表
9.施工现场安全重点监控表
10.工务、电务系统各项施工作业时间标准
11.营业线施工监护通知书
12.各项施工放行列车条件
13.施工驻站员证(样式)
14.行车设备施工登记簿(样式)
15.160km/h以上区段表
16.施工安全处罚通知单
17.扣除抵押金通知书
二○○八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BJG—ZG101—2008
营业线施工安全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1条  为加强铁路营业线施工管理和施工安全管理,做到运输、施工兼顾,确保行车和施工安全,根据铁道部《铁路营业线施工安全管理办法》(铁办〔2008〕190号)的规定,结合我局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2条  营业线施工必须把确保行车安全放在首位,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建设、设计、施工、监理、行车组织、设备管理等单位和部门必须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影响营业线设备稳定、使用和行车安全的施工,必须纳入天窗,对影响行车和施工安全的每个环节,都必须强化管理,确保行车和施工安全。
第3条  营业线施工必须坚持运输、施工兼顾的原则,加强施工计划管理,加强施工组织和施工期间的运输组织。积极推广使用先进的施工机具和科学的施工方法,积极采用集中修,提高施工作业效率,按计划、有组织地进行各项施工。
第二章  营业线施工范围
第4条  营业线设备是指由铁路运营维修部门管理的线路、桥梁、隧道、涵渠、路基、站场、通信、信号、接触网、给水电力及铁路地界内的铁路设施,包括临管和代维修线路。
第5条  营业线施工系指影响营业线设备稳定、设备使用和行车安全的各种施工,分为施工作业和维修作业。主要项目如下:
1.施工作业
(1)线路及站场设备技术改造,增建双线、新线引入、电气化改造等施工。
(2)跨越、穿越线路、站场,架设、铺设桥梁、人行过道、管道、渡槽和电力线路、通信线路、油气管线等设施的施工。
(3)在线路安全保护区内架设、铺设管道、渡槽和电力线路、通信线路、油气管线等设施的施工。
(4)在规定的安全区域内实施爆破作业,在线路隐蔽工程(含通信、信号电缆经路)上作业,影响路基稳定的各种施工。
(5)在信号、联锁、闭塞、CTC/TDCS、列控、通信等行车设备上的大中修施工作业。
(6)线路大中修,路基、桥隧大修及大型养路机械施工作业,接触网大修作业。
2.维修作业
维修作业系指利用“维修天窗”进行的作业,作业开始前不需限速,结束后须达到正常放行列车条件。作业项目见附件1。
第6条  凡营业线路基坡角10m范围内的不影响设备稳定、使用和行车的施工,须经设备管理单位(包括维管段,下同)、设备主管部门和项目管理部门审批后,方可施工。
第三章  施工等级的划分
第7条  施工等级分为三级
1.Ⅰ级施工
(1)繁忙干线封锁5小时及以上、干线封锁6小时及以上或繁忙干线和干线影响信联闭8小时及以上的大型站场改造、新线引入、信联闭改造、电气化改造施工(繁忙干线及干线名称及繁忙干线施工慢行区段划分见附件2)。
(2)繁忙干线和干线大型换梁施工。
(3)繁忙干线和干线封锁2小时及以上的大型上跨铁路结构物施工。
2.Ⅱ级施工
(1)繁忙干线封锁正线3小时及以上,影响全站(全场)信联闭4小时及以上的施工。
(2)干线封锁正线4小时及以上,影响全站(全场)信联闭6小时及以上的施工。
(3)繁忙干线和干线其它换梁施工。
(4)繁忙干线和干线封锁2小时以内的大型上跨铁路结构物施工。
(5)京广、京沪、京哈线,其它干线二等站及以上车站站内正线大型机械清筛。
大型养路机械维修、清筛,更换钢轨和轨枕,以及不影响正线行车的更换道岔施工除外。
3.Ⅲ级施工:上述施工以外的其它各类施工。
Ⅰ、Ⅱ级施工报施工领导小组审定,Ⅲ级施工由有关业务处共同审定。
Ⅰ、Ⅱ级施工需在月度施工计划或电报中注明。
第四章  天窗的规定
第8条  天窗是指列车运行图中不铺画列车运行线或调整、抽减列车运行线为营业线施工、维修作业预留的时间。按用途分为施工天窗和维修天窗。施工天窗是指为基建、设改、大型养路机械施工和线路大、中修施工等作业所预留的时间;维修天窗内安排的作业项目,其条件是作业开始前不需限速,结束后须达到正常放行列车条件,并且在维修天窗时间内能完成的项目;双线V型天窗区段,一线作业时不得影响另一线行车设备的正常使用。涉及上下行渡线时由铁路局安排。同一区间当日安排有施工天窗时,维修作业应在施工天窗内完成,不再安排维修天窗。
第9条  天窗时间规定
1.施工天窗:技改工程、线路大中修及大型机械作业、接触网大修时,不应少于180分钟。
2.维修天窗:电气化双线不应少于90分钟,单线不应少于60分钟;非电气化双线不应少于70分钟,单线不应少于60分钟。
维修天窗在时间安排上应与施工天窗重叠套用,除春、暑运,黄金周及铁道部调度命令停止外,原则上每月每区间不应少于20次(双线为单方向)。维修单位不需要时,可不申请或减少天窗时间,不计入天窗修考核。
3.各条线路天窗时间和位置在编制列车运行图时确定,铁路局调整繁忙干线和影响跨局运输的干线天窗必须报铁道部运输局批准。
4.双线车站同时影响上下行正线的渡线道岔或影响全站信号设备正常使用的电务为主、工务综合利用的设备检修,每月应保证2次,每次不少于30分钟的封锁时间。编组、区段站,可按接发列车方向划分联锁区,按联锁区每月应保证1次不少于30分钟封锁时间。分站别的具体安排在月度施工计划中公布(或在运行图文件中公布)。
5.编组、区段站每个供电臂每月应保证1次不少于30分钟封锁停电时间。具备条件的电气化双线区段,应适当安排垂直检修天窗。
6.不影响跨局运输的干线和支线施工,天窗时间和次数可由铁路局适当调整。
7.丰台西、南仓、石家庄站场内工务、电务维修天窗安排见附件3。
第10条  为做好日常运输调整工作,全路周六、周日停止安排施工天窗和维修天窗,货物列车对数小于8对的区段除外,不影响局间分界口运输的区段可由路局调整。遇有成段清筛道床、更换钢轨、更换轨枕等连续性施工,只安排周六停止施工。
第 11条 各项施工、维修作业要采用平行作业的方式,综合利用天窗,提高天窗的利用率。要严格按照运行图预留的慢行附加时分控制线路慢行处所,原则上单线1个区段慢行处所不超过2处,双线1个区段每个方向慢行处所不超过2处,同一区间内慢行处所不超过1处(包括施工慢行处所)。针对施工需要,编制了施工分号运行图时,可依据慢行附加时分,适当增加施工慢行处所。滚动施工阶梯提速,按一处慢行处所掌握。施工后产生的慢行在12小时以内恢复常速时,可不统计慢行处所。
第12条  下列维修作业可在天窗点外进行,但严禁利用速度160km/h及其以上的列车与前一趟列车之间的间隔时间作业,其他维修项目必须纳入天窗。
1.日常在道床坡脚(限界)以外,可进行整修栅栏、油刷线桥标志等不影响路基(道床)稳定,不侵入限界,不影响线桥设备正常使用的作业。
2.在道床坡脚(限界)以内,不影响路基、道床稳定,仅限使用可随时带下道的小型液压起道机、小型液压起拨道机,进行均匀道砟、个别松开扣件垫片、调整轨距、紧固各类螺栓、使用道尺、弦线、探伤仪、轨道检查仪检查线路等不影响线桥设备正常使用的作业,可利用列车间隔时间进行,不在车站登记,但必须设驻站联络员、现场防护员,在联系中断时必须停止作业。
3.不影响接触网支柱稳定的基础整修、标志整修、底部地线、补偿装置等不影响设备运行的检修。
4.不影响电务设备机械强度、电气特性,进行道岔缺口检查、道岔转换试验、轨道电路电压测试、主副灯丝转换试验、配合电力切换电源、各部螺丝检查紧固等不影响电务设备正常使用的作业,按规定登记(运统-46维修本)后由车站值班员掌握安排。
第五章  施工的组织领导
第13条  为加强营业线施工的组织领导,路局、站段应成立相应的施工领导小组。施工领导小组的职责:
1.负责审定施工计划、施工过渡方案和安全措施,组织召开施工协调会,协调并解决营业线施工、运输、安全等问题。
2.负责施工现场的组织协调工作。检查施工前的准备工作,检查各项安全措施的落实,掌握施工进度,维护施工期间的运输秩序,协调解决施工各部门临时发生的问题。
3.施工结束后负责召开施工总结会,对施工情况进行全面总结。
第14条  施工领导小组及现场盯控人员组成
1.Ⅰ级施工由路局主管运输副局长、有关主管副局长担任施工领导小组正、副组长,成员由行车组织、设备管理、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安监等有关部门和单位负责人组成。
施工领导小组成员、相关单位主管领导及铁路办事处领导参加施工现场的监督、指导。
2.Ⅱ级施工由路局运输处、有关业务处主管副处长担任正、副组长,成员由行车组织、设备管理、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安监等有关部门和单位主管人员组成。
施工领导小组成员及铁路办事处的有关人员参加施工现场的监督、指导。
3.Ⅲ级施工由车务段(直属站)主管副段长(副站长)、设备管理单位主管副段长(或以上单位的指定人员)担任正、副组长,成员由行车组织、施工、设备管理、项目管理等有关单位成员组成。
施工领导小组成员参加施工现场的监督、指导。各相关业务处、铁路办事处视施工情况派员参加。
第15条  各部门施工组织责任
1.运输部门:负责营业线施工与运输的协调工作。按时制定月度施工计划,组织制定施工中的行车办法,负责平衡、协调并审批各线施工安排,对影响运输较大的施工,负责组织制定车流和运输调整方案;负责对车站施工作业的管理、检查、监督,车务部门安全措施的审核,按要求对施工现场作业把关,督促、检查车务站段认真落实施工登记的有关规定,检查调度命令收受情况,负责组织施工按计划实施;按规定程序正确及时发布调度命令,做好施工期间运输指挥调整,维护正常运输秩序。
2.机务部门:参加施工行车办法的制定,负责本部门施工作业的管理制度、作业标准和安全措施的制定;需派员参加施工时,负责监控行车凭证、车机联控、机车运行速度等作业组织工作;根据施工需要配备、调整机力;对供电、给水电力施工方案、计划进行审核、签认,检查本系统施工人员、机具、作业车辆等的准备和施工过程情况,掌握施工进度;监督指导施工规章的执行以及按规定标准施工。按规定组织协调施工,参加现场监督指导。
3.工务部门:参加施工行车办法的制定,负责本部门施工作业的管理制度、作业标准和安全措施的制定;对工务施工方案、计划进行审核、平衡、签认;检查本系统施工人员及机具设备等的准备情况;监控并杜绝超量、超范围的施工准备;检查各岗点人员盯岗及责任落实情况;掌握施工进度,指导施工、维修单位按规定、按标准作业。按规定组织协调施工,参加现场监督、指导。
4.电务部门:参加施工行车办法的制定,负责本部门施工作业的管理制度、作业标准和安全措施的制定;对电务施工方案、计划进行审核、平衡、签认;检查本系统施工人员及机具设备等的准备情况;监控并杜绝超量、超范围的施工准备;检查各岗点人员盯岗及责任落实情况;掌握施工进度,指导施工、维修单位按规定进行联锁试验。按规定组织协调施工,参加现场监督、指导。
5.车辆部门:负责监护施工所影响的红外线轴温报警器、车号识别等系统的移设工作;按施工任务及运输车流调整方案的要求,安排好列车技检作业。
6.客运部门:按施工及运输车流调整方案的要求,配合施工做好客运组织工作,维护好客运站车秩序。
7.项目管理机构:对所负责的施工项目,组织有关部门按规定做好招投标工作,做到公开、公平、公正,严格把好施工队伍关;全面安排好施工前期组织工作,处理好施工开工前和开通后的有关工作;负责组织有关部门对施工单位的施工方案、施工管理、施工安全措施、行车办法的审定,做好确保安全的组织协调和监督检查工作。按规定参加现场监督、指导。
8.安全监察部门: 参加施工行车办法的制定,监督施工安全措施及行车办法的落实情况,发现问题立即纠正;巡检各单位工作人员盯岗情况,按施工组织措施对关键环节进行把关;监督检查施工中行车、人身安全措施的落实,以及按章防护等情况。
9.总工程师室:对所负责的施工项目,组织有关部门做好施工单位的资质审查,严格把好施工队伍关,负责组织处理好施工开工前和开通后的有关工作,负责组织有关部门对施工单位的施工方案、施工管理、施工安全措施的审定,做好确保安全的组织协调和监督检查工作。施工开通后设备发生变化的提前公布设备变化情况,需制定行车办法的及时组织制定行车办法。
10. 铁路办事处:按规定参加现场监督指导,检查施工有关安全作业、施工质量标准等情况,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第六章  施工计划审批权限
第16条  营业线施工实行铁道部、铁路局、车务段(直属站)分级管理,逐级审批制度。影响行车或影响行车设备稳定、使用的施工项目未经申报批准严禁施工,擅自施工或擅自扩大施工内容和范围的,一经发现立即停工并追究施工单位责任。
1.铁道部审批的施工计划
(1)影响跨局旅客列车停运、变更运行区段、改变始发终到时刻和局间分界站运行时刻。
(2)影响繁忙干线和干线跨局货物列车停运。
(3)调整繁忙干线和干线跨局货物列车编组计划。
(4)调整繁忙干线和干线跨局车流运行径路,实行迂回运输。
(5)变更繁忙干线和干线跨局货物列车牵引定数。
(6)编制跨局施工分号列车运行图。
(7)繁忙干线封锁正线180分钟及其以上、影响全站(全场)信联闭240分钟及其以上的施工。
(8)因特殊原因,繁忙干线慢行处所(石太线除外)超过规定时。
2.车务段(直属站)审批的施工计划
(1)天窗点内的维修作业计划。
(2)编组、区段站不办理接发列车的线路,封锁6小时及其以下(编组场分类线每次封锁不得超过2条)且不影响其它线路正常使用,开通后达到正常使用条件的施工。
(3)车站不办理接发列车(含到达场、出发场不办理接发列车一端)的行车设备,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维修作业由车站负责安排进行。
(4)车站驼峰工务、电务设备的检修实行“停轮修”,由车站安排利用交接班、调车作业间休等时间进行。
(5)中间站不办理接发列车的线路,封锁3小时及其以下且不影响其它线路正常使用,开通后达到正常使用条件的施工。
(6)专用线、专用铁道开通后达到正常使用条件的施工(上跨架梁施工除外)。
(7)客运站(场)到发线不影响正常接发列车时,利用图定到发线空闲时间,工务、电务维修作业由车站安排。
(8)由车站负责行车指挥的支线(站管、段管线)维修作业。
车务段(直属站)负责审批的施工项目(第1项除外),不需申请调度命令,直接由车站安排进行。各站段要制定细化措施,确保施工安全进行。
3.机务、车辆段内有关行车设备的维修作业,在确保安全和不影响机车出入、车辆取送的前提下,由机务、车辆段负责安排进行。
4.路局审批的施工计划
除铁道部、车务段(直属站)审批的施工计划外,全部由路局审批。
第七章  施工方案审核
第17条  施工方案由施工单位制定,经相关设备管理单位会签后,上报铁路局主管业务处,其中,建设项目施工方案应先报项目管理机构预审,再报路局主管业务处。
施工方案由主管业务处负责审查,初步确定施工等级,Ⅰ、Ⅱ级施工分别报Ⅰ、Ⅱ级施工领导小组审定,Ⅲ级施工由有关业务处共同审定。
第18条  施工方案提报的内容包括:施工项目及负责人、作业内容、地点和时间、影响及限速范围、设备变化、施工方式及流程、施工过渡方案、施工组织、施工安全和质量的保障措施、施工防护办法、列车运行条件、验收安排、施工安全协议等基本内容。
1. 施工安全协议由施工单位与设备管理单位和行车组织单位按施工项目分别签订。设备管理单位在自管范围内进行的维修作业,不需签订施工安全协议,涉及到非自管设备时应与相关单位签订施工安全协议。未签订施工安全协议的不予审批施工方案,严禁施工。
施工安全协议书的基本内容应包括:
(1)工程概况(施工项目、作业内容、地点和时间、影响范围);
(2)施工责任地段和期限;
(3)双方所遵循的技术标准、规程和规范;
(4)安全防护内容、措施及专业结合部安全分工(根据工点、专业实际情况,由双方制定具体条款);
(5)双方安全责任、权利和义务(包括共同安全职责和双方各自安全职责);
(6)违约责任和经济赔偿办法(包括发生铁路交通责任事故时双方所承担的法律责任);
(7)安全监督和基建、更新改造项目配合费用;
(8)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内容。
2. 非设备单位承担的施工,施工单位还须提供:
(1)手续齐全的《营业线施工审批表》(见附件4)。
(2)《施工安全抵押金缴纳证明》(见附件5)。
(3)经主管业务处审查、盖章的施工技术组织措施。
(4)与各站段签定的安全、配合协议。
(5)北京务机械段承担的大机大修、维修作业、更换钢轨、更换轨枕、更换道岔、运卸钢轨、钢轨打磨、道岔打磨、通信、信号施工不办理(1)、(2)手续。
3. 对站场、线路、信号、联锁、闭塞设备及接触网设备的改造施工,施工单位应提报审查批准的站场、线路平纵断面图、信号平面图、联锁表、接触网示意图等有关技术资料,涉及LKJ基础数据的变化,按规定的格式填写齐全,由项目管理机构提前一个月提供给有关单位及路局有关部门。技术资料不全的施工项目,不得上报。
4. 凡在汛期确需进行影响路堤、路堑稳定的施工,需经路局防洪指挥部的批准,方可提报。
第19条  施工方案审查重点
施工方案的审查部门对施工中的安全技术措施、行车条件负审查责任。凡是把关不严、审查不细,施工发生问题要追究有关批准部门的责任。需多个部门审查的项目,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各自的职责范围严格审查,不能漏项。
1.局外施工单位在营业线施工,审查重点包括施工资质、施工设计文件、施工组织设计、施工安全措施、施工安全协议、应急预案,施工方案示意图、施工作业流程图、安全关键卡控表、施工进度等,对营业线行车安全影响较大的施工要有设计单位提出的防护措施。
2.对设备管理单位承担的基建设改及大中修项目,审查重点包括施工条件、施工方式、施工程序、施工安全措施、施工组织、封锁时间、慢行速度、开通速度、提速方案、质量标准等。
3.涉及LKJ基础数据变化的施工,局设备管理单位和施工管理单位的对口业务主管部门在审查月度施工计划、方案时,应检查相关的技术资料、数据数否齐全,对未按规定要求提供LKJ基础数据变化情况的施工项目不予审批。
第八章  施工计划的编制
第20条  施工计划分为年度轮廓施工计划、月度施工计划和施工日计划。路局运输处负责组织编制本局年度轮廓施工计划、月度施工计划;铁路局调度所负责编制施工日计划,繁忙干线部管施工日计划须由铁路局调度所报运输局调度部审核。
第21条  年度轮廓施工计划的编制
路局运输处于上年12月组织有关业务处编制铁路局年度轮廓施工计划,各业务处应提前提出部门年度轮廓施工计划。年度轮廓施工计划包括:站场、线路、桥隧、信联闭、接触网等行车设备大、中修及技术改造等主要施工。
第22条  部批月度施工计划的编制
每月13日前,运输处与相关处室及施工单位协调编制次月繁忙干线施工申请计划、繁忙干线和干线分界口停运申请计划,以及其他部管施工项目申请计划,经主管运输副局长批准后,繁忙干线施工申请计划经铁道部施工计划管理系统、其余以文电形式上报运输局调度部,同时抄送运输局相关专业部门。
对于繁忙干线和干线以外的其他线路影响跨局运输的施工,施工计划可与相邻局商定后报铁道部备案。
第23条  局批月度施工计划的编制
1.每月5日前,施工单位会同配合单位、车务站段编制次月月度施工计划,并按规定填写《月度施工计划申请表》(格式见附件6,一式3份)。《月度施工计划申请表》由施工单位、配合单位和车务站段负责人签字、盖章后,于每月9日前报路局主管业务处。建设项目施工计划应先报项目管理机构预审,再报铁路局主管业务处。涉及多部门配合的施工,施工计划应由有关业务处室共同审定,并签字、盖章。
2.各业务处对施工计划审查汇总、经主管处长批准后,于每月11日前向运输处提出施工计划汇总表及施工单位提报的《月度施工计划申请表》。
3.运输处每月中旬组织相关业务处和主要施工单位审查编制月度施工计划,主要内容报主管运输副局长决定。
4.月度施工计划经主管副局长批准后,每月25日前以局文下达给各有关单位、部门,按计划施工。
第24条  车务段(直属站)施工计划的编制
由车务段(直属站)负责审批的各类施工和维修作业计划。均按周提报和编制,程序如下:
1.各设备管理单位每周四9:00前按段管区段、分线别、按《施工(维修作业)计划申请表》格式(见附件7)向车务段(直属站)提报次周维修作业计划和施工申请计划。(维修作业计划将第三栏中“施工项目”改为“维修项目”)。各单位提报维修天窗计划时,要注明作业项目、地点、施工负责人、配合单位、影响范围等。
2.维修作业计划和施工申请计划要分别提报。对于换轨、更换辙岔、更换电动转辙机等遮断线路、影响信联闭设备使用以及需要其它单位配合或可能引发与其它设备单位作业冲突的维修作业项目,均按施工申请计划提报,并须提前与车务段(直属站)及配合单位协调,经各方签认、确定方案后再行提报。
3.车务段(直属站)根据各设备管理单位提报的申请计划统一编制段管区段内次周的维修作业计划和施工计划表,并于每周五17:00前加盖专用章后传达到有关单位执行。
第25条  调度所负责路局施工日计划的编制,程序如下:
1.施工单位于施工前3日将施工计划报主管业务处,其中,建设项目施工计划应先报项目管理机构预审,再报主管业务处。经主管业务处审核(盖章)后,于施工前2日9:00前向调度所施工调度室提报施工计划申请。
2.Ⅰ级施工和繁忙干线部管施工项目,调度所于施工前2日15:00前将施工计划申报运输局调度处批复。
3.编制施工日计划应以月度施工计划为依据,施工调度室应将主管业务处提报的施工计划与月度施工计划(临时施工与批复文电)进行核对,Ⅰ级施工和繁忙干线部管施工项目须有运输局调度处批复,编制施工日计划,经运输处主管副处长或调度所主任(副主任)审批后,纳入调度日计划。Ⅰ级施工和繁忙干线部管施工项目的施工日计划于施工前1日15:00前报运输局调度处。
4.施工调度室于施工前1日12:00前(0:00-4:00执行的施工日计划于前1日8:00前)将施工日计划下达有关机务段、运转车长所属单位和车务段(直属站),传(交)主管业务处,相关列车调度和计划调度台,主管业务处负责通知施工单位、配合单位,车务段(直属站)负责通知相关车站。对大机清筛、大修换轨等需要连续进行的施工项目,遇突发情况,没有按计划完成时,施工调度室应及时给予调整。
第26条  路局所管设备越过局间分界站延伸至邻局调度指挥区段时,延伸段的施工由施工单位向本局提报施工方案,本局按规定程序审核。施工方案审核后,由施工单位于每月9日前向邻局运输处提报次月施工计划(附带施工方案审核资料),由邻局安排月度施工计划,部管施工项目由邻局按规定报部审批。施工单位于施工前3日将施工计划报本局主管业务处,经主管业务处审核(盖章)后,于施工前2日9:00前向邻局调度所施工调度室提报施工计划申请,由邻局调度所编制、下达施工日计划,发布相关运行指示和施工调度命令。施工现场组织实施工作由本局负责。
第27条  计划的变更与调整
1. 施工计划下达后,各单位应对施工内容进行核对,发现问题应及时与运输处联系,予以纠正。
2. 月度施工计划原则上不准变更。特殊情况必须进行调整时,由施工单位提前5天向主管业务处和运输处提出书面申请,由运输处调整施工计划。涉及LKJ基础数据变化的施工日期不得提前。
3. 未纳入月度施工计划的施工项目原则上不准进行施工。特殊情况必须施工时,由施工单位提出施工申请,并签订安全协议,制定安全措施,通过主管业务处审查,经主管运输副局长(总调度长)批准,由运输处安排施工。须增加繁忙干线部管施工项目时,运输处提前5天向运输局提出申请电报,涉及需修改LKJ基础数据的,必须提前15天提出申请电报,经运输局批准后,方可安排施工。
4.区间装卸路料、轨道车运行应纳入月度施工计划,未纳入月度施工计划的,施工单位提前两天报主管业务处,主管业务处洽有关处同意后,向调度所提出计划,由调度所负责协调安排。防洪、抢险区间装卸路料由调度所及时安排。
5. 纳入月度施工计划的施工项目原则上不准停止施工,因专特运及调整车流等原因停止施工时,经主管运输副局长(总调度长)批准并于前日14:00前以调度命令通知有关单位。
已批准的铁道部管理的施工项目需停止施工时,须经运输局调度部主任(副主任)批准。对于停止的施工,调度所应尽快重新安排,因停止施工引起的本月未按月计划完成的连续性施工,可顺延至下月。
6. 未按月度施工计划兑现且未重新安排的施工,由各施工单位于当月月底前报主管业务处汇总后,次月2日前向运输处提出,统一编制次月施工补充计划。
第28条  临时抢修施工
对突发性设备故障、灾害的紧急抢修及临时发现的设备严重病害、轨道状态超过临时补修标准等特殊情况的临时要点施工,按下列程序办理:
1.需临时抢修的,由各设备管理单位向主管业务处提出书面请求。主管业务处审查后,按规定格式填写《临时施工要点申请表》(见附件8),由主管领导和配合处室领导共同签认,经主管运输副局长(总调度长)批准后,交调度所值班主任安排、执行。设备管理单位依据批准的《临时施工要点申请表》复印件及时到车站登记要点。
2.危及行车安全需立即抢修时,设备管理单位按规定登记,通过车站值班员报告列车调度员,经调度所值班主任批准,发布调度命令进行抢修。设备管理单位同时通知配合单位和主管业务处。
第29条  综合检测列车及设备管理单位发现160km/h以上区段行车设备需要临时维修时,由设备管理单位向主管业务处提出施工申请,同时报调度所,由主管业务处会同调度所向主管运输副局长(总调度长)汇报并同意后,由调度所及时安排施工。
第30条  建立健全繁忙干线施工日分析制度,局调度所每日对施工天窗和工作量进行分析,对于未能按施工计划完成施工任务,特别是施工延时造成较大影响时,调度所要督促施工单位查找原因,制定整改措施,并写出书面报告,于每日20:00前报运输局调度处。对临时施工,设备管理单位及主管业务处、调度所要建立临时施工登记簿,及时进行登记,以便分析考核。
第九章  施工的组织实施
第31条  所有Ⅱ级以上施工均实行施工项目安全负责制。施工主体业务处室(其中路外单位施工为建设处或总工室)负责对施工全过程实施安全监控,并对施工方案制定、关键项点卡控、安全措施细化、配合重点事项及监控人员分工等进行严格把关。
第32条  各级施工领导小组,必须提前确定现场监控人员,深入施工现场,认真填记《施工现场安全重点监控表》(见附件9)。做好组织协调工作,强化现场安全监控。建设、设计、施工、监理、设备管理、行车组织、安全监察等部门、单位人员,要在组长或副组长的领导下,明确工作重点,盯住关键环节,督促安全措施落实,协调解决施工过程中临时发生的问题,保证施工安全。
所有参加施工人员必须提前1小时(维修作业为提前40分钟)上岗,对施工的起止时间、施工内容、影响范围、非正常行车办法及限速运行条件等必须做到心中有数;所有施工组织及监护人员必须佩戴标志,各负其责。
第33条  施工前准备工作
1.施工单位至少在正式施工72小时前向设备管理单位提出施工计划、施工地点及影响范围。设备管理单位接到施工单位的施工请求后,应对施工方案和计划及影响范围进行认真核对,并在施工开始前派员进行施工安全监督。接触网改造施工,开工前7天,施工单位向路局供电调度提供有关资料。
2.Ⅰ、Ⅱ施工,由路局组织召开施工预备会,Ⅲ级施工由车务段(直属站)组织施工预备会,逐项落实施工各项准备工作情况,对各单位的施工组织措施、开通方案、行车办法、安全及劳动力安排进行审查,检查落实对施工计划的掌握、传达、培训情况,特别是涉及非正常行车的准备情况。
3.车务站段要提前制定施工安全措施,内容包括施工时间、地点、内容及影响范围,接发列车、调车作业及非正常组织办法(含经路图,上岗人员、干部的具体分工、职责以及其他安全控制措施等),二级以上施工安全措施须经主管站段长审批。在同一区段连续进行的的施工,站段可制定总体安全措施。对运输影响较大的大型施工,路局调度所要有施工分号列车运行图和非正常行车列车经路示意图;车务站段要有非正常行车列车经路示意图,并填记非正常行车控制卡。
4.所有参加施工的人员必须经过培训,上岗干部、职工必须清楚施工作业内容、行车办法、作业程序及重点注意事项。施工单位在施工前,要做好充分准备,并提前向设备管理和使用单位进行技术交底,特别是影响行车安全的工程和隐蔽工程。
5.点前无慢行的施工,严禁做线上准备工作。下列项目在封锁点前的慢行时间内可按有关规定做适当准备工作,但必须制定严格的安全控制措施。
(1)大机清筛封锁前慢行90分钟,限速45km/h,可在施工起始点处道床内穿入前导枕梁。清筛砟边,撤除垫板,单根抽换失效轨枕,排除道床内障碍物(不得松动两根以上轨枕)。
(2)成段更换钢轨、无缝线路放散封锁前慢行1小时,限速45km/h,允许每隔一松一根轨枕螺栓(高温季节隔二松一),钢轨接头夹板螺栓允许每端卸一条。
(3)小型清筛机清筛道床封锁前慢行1小时,限速45km/h,允许穿入清筛机大梁。
(4)成段更换轨枕、成组更换道岔、人工清筛道床封锁前可慢行1小时,限速45km/h,慢行期间允许每隔6根轨枕扒开一孔枕底石砟,道床板结地段每隔4根轨枕扒开一孔枕底石砟,但必须保持两侧轨枕底的道砟不松动。
(5)换梁及其他特殊施工项目,需要点前做准备工作的,由施工单位制定方案,由路局审批。
现场监护单位要坚持现场巡视检查,杜绝超范围超量准备。封锁和慢行点前严禁上道作业。
对局外施工单位承担的封锁施工,原则上不允许进行点前准备。
第34条  施工中有关要求
1.施工行车组织
(1)施工路用列车跟随列车进入施工区间的行车办法
①在自动闭塞区段有计划施工(含接触网检修)时,施工路用列车可跟随最后一趟列车按货物列车追踪间隔进入区间,待前行列车整列到达前方站后,再封锁区间进行施工作业。
②追踪进入区间的路用列车进入区间的行车凭证为出站信号机显示的进行信号。在未接到封锁区间的命令前,按自动闭塞法行车,到达指定地点后停车待命。
③各相关单位应根据上述规定制定具体行车办法和施工安全措施,严把命令、凭证、进站、防护等关键,确保行车和施工安全。
(2)区间和站内正线同时封锁施工时的有关要求
①封锁线路上的有关道岔需加锁,咽喉区有作业时还须紧固。
②由站内未封锁线路向封锁区间开行路用列车或路用列车由封锁区间进入站内未封锁线路时,均须按列车调度员命令办理。
③确因施工需要利用封锁线路进行站内转线作业时,施工负责人应提前向车站值班员提出申请,当封锁区间(站内封锁线路)有路用列车时,施工负责人通知其不得进站(不得移动),施工负责人和车站值班员分别指派胜任人员到进站信号机外(或相对处)防护,车站值班员得到防护人员确已到位的报告,向列车调度员请求调度命令后方可组织作业。站内封锁线路停留的路用列车由施工单位负责防护。
④大型养路机械车组原则上应整列进、出封锁区间。确因作业需要分列进出封锁区间时,须提前制定运行计划,在调度命令中明确,不得随意变更。
⑤路用列车由区间返回或运行至前方站时,列车须在站外一度停车,司机与车站值班员联控后,凭进站信号或引导(手)信号进站(区间和站内正线同时封锁,路用列车往返运行时除外)。
(3)道岔加锁办法
①当联锁失效需对进路上道岔进行地面加锁时,由工务使用规定数量的紧固器,车务钩锁器加锁。分动外锁闭道岔紧固加锁时,工务必须对密贴和斥离尖轨进行紧固(非设备管理单位在营业线施工时,由道岔施工单位负责紧固,工务监护)。燕尾锁式外锁闭道岔由电务加卡块。
②可单操的道岔在控制台用单操按钮锁闭。
③可用调车信号锁闭接发列车进路。凡控制台失去表示的道岔,车务要派人确认道岔开通位置正确并地面加锁。
④未设反方向设备区段,列车需反方向运行时,所经进路一律正排调车信号,锁闭道岔;不能正排调车信号时,采用单操锁闭的方法。
2. 施工慢行组织
(1)各项施工要按规定控制慢行距离和慢行速度,桥涵顶进施工慢行限制速度为45km/h。对于道路(公路)与铁路交角较小、桥位处线路状态复杂(如道岔区、小半径曲线段)及软土地质等特殊情况的桥涵顶进工程,施工限速低于45km/h时,由施工单位请示路局,得到批准后方可实施。
(2)因施工需慢行时,施工单位按规定设置慢行牌,不得任意扩大或缩短距离;机车乘务员要严格按慢行地点和限速标准掌握运行速度,做到“上不超限、下不低于限速5km/h”,通过慢行地段后,要充分利用图定慢行附加时分恢复正点。
3.工务、电务系统各项施工作业时间标准(见附件10)。
4.施工中的有关要求
(1)行车组织部门必须积极做好施工组织协调工作,制定非正常情况下的行车组织措施,提前调整车流,加强施工期间的行车组织指挥,为施工作业创造条件。
行车部门要加强施工期间行车组织和调度指挥,要按照施工运输调整方案有计划、分阶段、按步骤地放行列车,要调整好施工点前的运行秩序,为按时开工创造条件。遇客车晚点影响给点时,合理调整施工组织工作,千方百计减少施工与运输的相互干扰。非正常情况下接发列车,站长(或主管副站长、车间主任)必须到岗监督作业,严格执行作业标准,落实施工安全卡控措施。控制好发布行车命令、确认区间空闲、进路检查确认、行车凭证填写交付、引导信号使用等关键环节。施工开通必须严格执行施工单位、设备管理单位登记开通、车站签认和列车调度员发布开通命令的程序。
(2)施工单位要树立“正线、正点、客车、安全”意识,按计划保质量保安全完成任务。取得调度命令后方可进行施工,未取得调度命令严禁开工。施工驻站员在施工中必须及时认真写实施工进度控制表,发现与计划脱节时,及时报告施工负责人,施工负责人要及时采取措施,纠正施工组织不利的问题,确保按计划兑现。施工驻站员要与车站值班员、施工现场保持联系,向施工现场传达调度命令,及时将列车运行情况通知施工现场,掌握施工现场情况,办理注销点(延时)手续。
在电化区段停电单元进行施工及设备维修作业时,工务、电务、供电、工程等单位必须分别确认列车调度员发布的天窗修命令和供电调度员发布停电的调度命令后,方可进行。
(3)施工单位要严格按批准的设计文件和施工方案进行施工,执行有关技术标准、作业标准、工艺流程和卡控措施,严禁超范围作业,确保施工质量。
(4)设备管理单位和部门应加强安全监督检查人员的管理,委派熟悉业务的安全监督检查人员对施工进行全程监督检查。安全监督检查人员对施工单位违章作业、安全措施不落实以及危及行车安全的施工,有权停止作业。发现问题,及时填记《营业线施工监护通知书》(见附件11),并及时报上级主管部门。
(5)施工单位和设备管理单位要随时监视既有设备,发现异常必须立即停工。确认对既有设备无影响后,方可继续施工。
施工现场应按《技规》等有关规定设好防护,防护信号的设置和撤除,由施工负责人决定。未设好防护不得开工。
(6)监理单位应对施工全过程进行巡视检查,对隐蔽工程、重点工序进行旁站监理,切实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发现安全隐患要立即指出,并通知有关单位及时整改。
(7)施工、设计单位制定的临时过渡方案应征得运输站段同意。涉及信、联、闭设备的施工,设计人员必须到现场。
(8)在铁路保护区内的所有动土施工,施工部门应与有关设备管理部门签定安全协议。电缆径路两侧5米内严禁动用机械设备施工,并在电缆经路上做出明显标记。对所有施工地段的信号电缆径路,要在开工前采取撒白灰、设置警示标、拉彩旗等措施,划定安全线,确定保护区。
5.施工防护要求
(1)各作业单位应切实加强综合天窗作业前、中、后的联系和防护工作;对封锁线路、接触网停电、移动作业车等关键环节的作业,必须严格按规定设置防护。
(2)大型封锁或慢行的施工,要制定专门的防护措施,施工人员密集时,要拉绳防护,严禁跨线避车,必要时增加广播提示,保证作业人员及时下道。
(3)双线区段一线慢行或封锁作业时,禁止跨越邻线搬运机具、路料。特殊情况需跨越邻线时,设专人进行防护,并采取有效安全措施。
6.遇特殊情况施工需延时时,施工负责人应及时提出延时程度及有关措施并办理延时登记手续,车站值班员要立即报告列车调度员。
7. 因施工造成既有设备损坏时,施工单位应及时抢修,设备管理单位应积极配合,尽快恢复正常使用。发生事故后,施工单位要按规定程序及时如实上报,配合有关部门进行事故调查分析。安监部门组织建设、监理、施工、设备、行车等有关部门进行分析处理。
第35条  施工后开通
1.施工单位在开通前,必须将施工地段的轨料、限界派专人检查确认,符合标准后方可开通。开通后对轨料、机具要按规定捆绑,放置牢固,并派专人巡查,严防侵限,施工结束后达到工完料净,场地达标。
2.各施工单位影响线路开通使用的作业完毕后,确认满足线路放行列车条件后,应及时向车站值班员办理消点手续,方可开通线路。车站信联闭设备施工后,必须封锁进行全面的联锁试验,确认联锁关系无误后方可开通使用,涉及列车进路使用的设备严禁利用列车间隔进行联锁试验,列控设备须动态试验(含现场测试)正确后方可开通使用。
3. 设备管理单位要加强对施工的监护,实行开通、提速检查签认制度。设备管理单位在施工开通前,必须认真检查设备实际状况,确认满足线路放行列车条件后,及时签认运统-46(施工);车站值班员必须检查运统-46(施工)是否填记完整、各设备管理单位是否签认同意开通,并逐个确认作业单位全部消点后,方可报告列车调度员开通线路。
4.施工单位和设备管理单位要加强施工开通后的检查和整修,设备管理单位要严格把关;开通后列车运行速度必须按速度阶梯逐步提高(按附件12执行)。
线路慢行应尽快恢复正常速度,并按有关规定尽快办理交接。每次阶梯提速前,必须有专人检查确认并记录,发现设备状态不具备条件时,要在运统-46(施工)登记,要督促施工单位加强整修,直到列车恢复常速,线路质量稳定,方准离开。电气化改造施工第一列电力机车驶过无异常后,方准离开。
5. 点后恢复速度慢行时间内,严禁继续该项目的施工。应合理利用大型、小型捣固机组全力整修设备,按计划恢复速度。运行速度在45km/h及以下,可以使用小型捣固机械;运行速度在80km/h以下,可以使用小型轻便机械整修线路,并制定有效的安全措施,保证及时下道。
6.对扰动道床不能预先轧道的线路、道岔施工,开通后第一趟列车不准为旅客列车,大型机械施工经过稳定车作业,施工后经过单机或重型轨道车牵引的施工列车可视为轧道。速度160km/h以上区段施工和维修作业开通后,第一趟列车不准为动车组(遇特殊情况由路局施工领导小组确定)。
7.施工开通后第一列原则上放行货物列车(含单机)。下列情况,可放行旅客列车(160km/h以上区段不得为动车组)。
(1)信联闭设备的施工通过联锁试验确认正确以及接触网改造、维修天窗作业后,正常放行列车。
(2)单根或成段更换钢轨(尖轨、辙叉)、无缝线路放散、焊轨、调整轨缝、大机捣固作业,点后第一列可按施工计划或电报规定的速度放行旅客列车。
(3)封锁点内已经单机、工程车、施工列车通过施工地段的施工,施工负责人在申请开通登记中注明“已轧道”,并经设备管理单位签认,点后第一列可放行旅客列车,速度不超过25km/h。
8. 施工开通后要召开碰头会,及时总结施工情况,解决施工遗留问题,安排好值班人员,及时消除病害,确保行车安全。
第十章  施工登记要点
第36条  施工登记要点工作由各单位施工驻站员负责。施工驻站员到车站登记时,必须佩带《施工驻站员证》(样式见附件13)。《施工驻站员证》由施工单位、设备管理单位的安全部门填发。
第37条  施工作业登记
月度施工计划或电报批准的施工,施工驻站员应于施工前二日10:00前在车站运统-46(施工)(样式见附件14)上按施工计划确定的日期、时间、项目及影响范围进行登记。特殊情况需变更施工计划,经调度所施工调度室同意后可重新登记。施工当日,施工驻站员必须提前1小时到岗,与车站值班员对预登的内容进行再次核对,确认无误并在预登施工项目栏下方共同签认(双方签名、日期、时间)后,车站值班员方可向列车调度员请求施工调度命令。
第38条  维修作业登记
根据日常检查,需在天窗内安排的点前、点后不需慢行的维修作业,各作业单位在天窗前40分钟,由驻站员在车站运统-46(施工)(维修天窗)上登记,车站值班员应根据作业单位请求,及时向列车调度员报告。车站值班员通过驻站员将调度命令传达给现场施工负责人;遇有两个及以上单位在同一区间作业时,车站值班员要予以提示;施工负责人受令后,方可进行天窗作业。作业车辆进入有人作业的区间时,作业单位要采取安全措施。各单位影响线路开通使用的作业完毕,确认设备良好后,方可向车站值班员办理消点手续,车站值班员逐个确认作业单位全部消点后,方可报告列车调度员开通线路。
第39条  维修天窗调度命令的发布
综合维修天窗作业时,必须凭调度命令办理。列车调度员根据车站值班员的报告,在天窗开始前20分钟向有关车站一次性下达准许进行综合维修天窗的施工调度命令,该命令中应说明准许施工的时间、地点(指线别、起止站名)。车站值班员通过驻站员将调度命令传达给现场施工负责人,各施工单位须严守调度命令规定的时间作业。施工结束后该施工单位确认设备良好后,方可向车站值班员办理消点手续。车站值班员逐个确认作业单位全部消点后,方可向列车调度员报告综合维修天窗作业完毕,列车调度员接到报告后不再发布施工完毕开通命令(电气化区段在施工完了后列车调度员应发布恢复送电命令),确认区间两端车站均汇报作业完了后,按规定恢复放行列车。
当在综合维修天窗内进行纳入施工计划或电报公布的施工,以及向区间放行路用列车、轨道车时,必须按封锁区间办法单独发布调度命令。
如因特殊情况综合维修天窗作业不能按时完毕须延长时,施工单位应提前向车站值班员进行登记,车站值班员接报告后重新向列车调度员请求命令,列车调度员接到报告后对延长的地点必须按规定重新发布调度命令。
第40条  《行车设备检查登记簿》运统-46、《行车设备施工登记簿》运统-46(施工)的配备及管理
1.在行车室(信号楼)、驼峰楼设《行车设备检查登记簿》运统-46两册,《行车设备施工登记簿》运统-46(施工)两册。其用途分别为:
《行车设备检查登记簿》运统-46:一册(故障登记)用于站内、区间设备故障登记;一册(加封登记)用于设备加封登记。
《行车设备施工登记簿》运统-46(施工):一册(计划施工)用于有计划施工登记;一册(维修天窗)用于维修天窗登记。
2.运统-46管理由车站指定专人负责,存放固定位置(便于随时登记),用完后保存一年。
第41条  登记及签认要求
1.不影响行车设备使用的检查、检修、施工不进行登记。
2.运统-46的登记签认,一律使用蓝色圆珠笔或碳黑圆珠笔填写,各种印章均使用红色印油,做到字迹清楚、内容准确、格式对齐、由前往后、不留空格、依次填写,登记内容不得涂改。运统-46填写错误时,在备注栏注明“作废”字样,另起一行重新登记。填记错误、不标准、不清楚,车站值班员可拒绝签认,驻站员未持证上岗,车站值班员可拒绝登记。延误检修、施工由设备管理单位或施工单位负责。
3.运统-46(故障登记)登记要求
行车设备临时发生故障时,车站值班员(设备管理单位发现故障时由设备管理单位)将发生故障时间、地点、现象等登在《行车设备检查登记簿》运统-46,车站值班员进行签认,并及时通知有关设备部门,将通知的单位、时间、被通知人姓名一并登记齐全。有关单位值班人员到达后,应在运统-46“到达时间”栏内登记月、日、时分、姓名并确认故障现象,双方签认。故障消除后,未发生故障的设备单位也要按规定在运统-46登记签认。
4.运统-46(加封登记)登记要求
(1)填写格式为车站破封登记在左侧,电务登记在右侧。
(2)按规定需要加封的行车设备或电动转辙机(电锁器)的钥匙、手摇把等应加封良好,登记在加封登记簿内,电务、车站双方签认。手摇把使用前应登记使用原因、数量、号码,使用后应及时统一存放在行车室、信号楼、驼峰楼设置的备品箱内,电务加封、双方加锁并签认。
(3)凡破封使用设备时,车站应将破封日期、时间、原因及设备名称等登记在运统-46内,铅封按钮带有计数器设备时还应记入号码,使用后及时通知电务工区,记明通知时间、方式及姓名,电务接到通知后,按规定及时进行补封,并在“到达时间”栏和“消除不良及破损的时分及盖章”栏内将补封情况登记完整,双方核对无误后,分别签认。
(4)加封或使用计数器签认办法。对设有信号工区的车站、车场,每天早晚各一次;对不设信号工区的车站、车场,每月检查不得少于两次。加封或确认加封完整无误后,双方共同签认。电务维修需检查装有计数器设备时,调整、试验计数器前必须核对运统-46与控制台实际数字号码,调整、试验完毕后应将变换的数字号码登入加封登记簿,双方共同签认。
(5)计算机联锁设备的车站(场),显示屏带铅封意义的按钮使用时,车站值班员应按规定在左侧登记使用的原因及按钮名称和计数器号码,并通知电务人员。电务人员按规定在右侧确认登记计数器号码,并双方签认。如电务人员需操纵上述按钮时,必须经车站值班员同意后方准进行,操纵完毕及时登记计数器号码,并双方签认。
5.运统-46(施工)(计划施工)登记要求
(1)请求施工(慢行及封锁)登记:
“本月施工编号”栏:由施工单位按局月度施工计划编号或批准电报号进行填记;临时施工没有编号的可以不填写此项。
“月、日、时、分”、“施工项目”“影响使用范围(需要慢行或封锁条件)”“起止时间”栏:由施工负责人填记;
“施工负责人”栏:需填记单位、职务、姓名,由施工负责人填记;
“设备单位检查人”栏:填记前需对施工单位填写内容进行检查确认,由设备单位检查人填记,填记单位、职务、姓名。遇有2个以上设备单位时,分别填记。
“车站值班员签认”栏:车站值班员对施工单位、设备单位填记的内容与施工计划及填记人证件核对无误后,填记姓名。
(2)承认施工:
车站值班员根据调度命令填记“(1)命令号及发令时间(2)慢行及封锁起止时间”栏,对填记内容核对无误后,在“车站值班员签认”栏内填记姓名;
施工负责人对车站值班员填记内容清楚后,在“施工负责人”栏填记姓名。
(3)施工后开通检查确认:
施工负责人确认施工结束,确认具备放行条件后,在“施工终止时间”栏内填记施工终止时间;“恢复使用范围和条件(开通后恢复常速确认)”栏:开通条件与命令一致时填记“施工完毕,请求开通”,与施工命令不一致时注明恢复使用范围和条件(开通后恢复常速确认);在“施工负责人”栏内填记姓名;设备单位检查人确认施工后具备开通条件,在“设备单位检查人”栏内填记姓名;车站值班员检查确认后,在“车站值班员签认”栏填记姓名。向列车调度员请求开通命令后,在“开通命令号及开通时间”栏内填记调度命令号及开通时间。
其他认为有必要填记的内容在“备注”栏内填记。
当一栏填写内容较多时,可在本栏下格继续填写。但不同施工内容不能占用同一格。
如路内单位施工,施工单位为设备单位时,在“施工负责人”栏内填记,配合单位填记在“设备单位检查人”栏内。如无配合单位时,设备单位检查人栏由施工单位填记。
施工负责人和设备单位检查人可由驻站员填写。
6.运统-46(维修天窗)登记要求
维修天窗内只进行维修作业时,在运统-46维修天窗登记簿上登记,内容包括:施工时间、地点、项目(填记“维修作业”)、设备名称、施工负责人、影响范围等。
影响车站信、联、闭设备使用的更换、拆装设备的维修作业及换轨、换道岔尖轨等遮断线路的维修作业,作业项目填记实际内容,比照第5项相关内容登记。
车务段(直属站)负责审批的其它施工项目,比照第5项要求登记,车务段(直属站)制定具体签认办法。
第十一章  时速160km/h以上区段的特殊规定
第42条  160km/h以上区段(见附件15)影响或可能影响电务设备的施工,施工方案及内容须经电务段审核,施工部门与电务段签定安全协议报电务处批准。
各单位进行天窗内维修作业,可能影响应答器设备正常使用时,必须提前与电务段联系,采取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或配合电务段进行应答器设备的拆装,确保列控系统设备良好运用。
第43条  160km/h以上区段施工审批
1.CTCS-2及CTCS-3D区段内基建、改造、大修、中修、维修等工程引起站场、区间基础数据的改变、股道、道岔和信号、列车进路变更、轨道载频修改,涉及对应答器增加、减少、位置移动及应答器、车站列控中心数据报文的修改等,应由工程建设单位、施工部门委托并协调设计单位和生产厂家进行数据勘测、基础数据采集和编制用户数据表。用户数据制表完成后向工程建设单位提供,用户数据表由电务段签认后报电务处批准实施。
2.列控系统(车站列控中心、LEU、应答器)为信号联锁设备,其安全级别等同于车站联锁设备,设备开通验收时必须进行全面测试和联锁试验,测试、试验合格,联锁试验正确,验收通过后才能开通设备。
3.提报《营业线施工审批表》时应在审批表下方注明“200km/h提速区段”;提报月度施工计划申请表时应在 “备注”栏内注明“200km/h提速区段”。
4.施工中有影响列控系统、TDCS设备正常使用时,应在施工计划中注明,并按计划开通列控系统设备。
5.车辆部门5T设备大修按规定提报计划,纳入月度施工计划。
第44条  160km/h以上区段施工组织
1.在线间距不足6.5m地段进行清筛、成段更换钢轨及轨枕、成组更换道岔、成锚段更换接触网线索作业时,邻线通过列车速度应限速160km/h及以下,施工单位在提报施工计划中应提出邻线限速的条件,在调度所、车站登记时明确具体地段,作业中按规定进行防护。调度所编制施工日计划时,应注明施工地段邻线限速条件,由调度所及时向有关车站、动车组、机务段发布限速调度命令和运行揭示调度命令。
2.本线风动车卸砟后1小时内不得放行动车组。
3.接触网“V”型天窗作业:160km/h以上区段且线间距不足6.5m地段,一般不进行梯车作业。必须进行梯车作业时,若邻线有160km/h以上列车通过时,由驻站员通知现场,梯车和人员必须提前下道避让。
第45条  为确保160km/h以上区段的施工安全,施工作业应采取措施保证邻线列车运行和施工作业人员安全。施工机具、物料和人员不得在两线间放置和停留,放置路肩的机具设备、物料应码放整齐,与线路保持安全距离并置于两侧的封锁栅栏内。因施工临时拆除封锁栅栏时,由施工单位设置临时防护设施并昼夜派人看守。
第十二章  天窗的组织协调
第46条  多个单位综合利用天窗在同一站内或区间作业时,必须制定安全控制措施,并由运输部门根据计划在审批施工方案时,指定施工主体单位,明确施工负责人,施工负责人负责施工现场的作业组织,协调各单位施工作业,并对施工现场的施工安全负责。各单位必须服从施工负责人指挥,按时完成施工和维修任务,确保达到规定的列车放行条件。配合施工时,施工主体单位应确保配合单位必要的调试整细时间,并在施工协调会上明确。
第47条  各施工单位必须在施工登记前与施工主体单位协调天窗使用,施工中服从施工主体单位负责人指挥,按时完成维修或施工作业任务,确保达到规定的列车放行条件。多个单位作业车进入同一个区间移动作业时,由施工主体单位负责人统一划分各单位作业车作业范围及分界点(两个单位作业车间隔,不得小于500m);作业单位必须按规定分别进行防护。
第48条  天窗内施工主体单位的划分
1. 当区段内开设施工天窗时,以天窗内的主线施工的承担单位为施工主体;
2. 电气化区段的综合维修天窗以接触网施工为主体;
3. 非电气化区段的综合维修天窗以工务施工为主体。
第49条 综合维修天窗在同一区间或站内发生不同工种的作业矛盾时,由其他单位与施工主体单位协商解决。
第十三章  施工过渡工程
第50条  施工过渡是增建双线、新线引入、技术改造、电气化工程等营业线建设项目组织施工和运输配合的重要环节。建设、设计、施工、监理、行车组织、设备管理部门和单位要加强过渡工程管理,保证施工和运输安全。
建设单位要将过渡工程按正式工程组织建设,并组织行车组织、设备管理、设计、监理部门和单位对施工单位编制的施工过渡方案进行审查,报施工领导小组批准后组织实施。
设计单位要按照正式工程进行过渡工程勘察设计,提出指导性施工过渡方案和保证安全运营的具体措施;要优化设计方案和指导性施工过渡方案,减少线路换边拨接次数,减少过渡工程;要根据规程规范、线路条件和运输需要,合理选择便线的曲线半径以及其他技术标准,保证勘察设计质量;设计审查部门要按照正式工程进行审查。
施工、监理单位要按照正式工程组织过渡工程施工和实施工程监理。施工单位要对既有设备布置进行现场核对,根据设计文件和审查后的指导性施工过渡方案编制施工过渡方案,严格按照设计文件和批准的施工过渡方案进行施工。监理单位应督促施工单位严格按照批准的施工过渡方案进行施工,并实施旁站监理,参与竣工验收。
行车组织和设备管理部门要参加指导性施工过渡方案和施工过渡方案的审查工作,做好现场配合工作,全过程对换边拨接地段施工进行指导监督。
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要加强对过渡工程的监督,检查施工过渡方案,对实施过程和竣工验收工作实施监督。
第51条  严禁进路有关道岔未纳入联锁时开放信号接发列车。营业线站场改造工程中,凡所接入或移动的道岔,必须按信号过渡工程设计、施工,将道岔表示纳入车站联锁后方可开放相应的进出站信号机。否则,只能按非正常情况办理接发列车作业。
第52条  过渡工程的竣工验收要按照正式工程组织。过渡工程除拢口拨接地段外,其他应提前进行验收。对不能预先轧道的过渡工程,由施工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联合检查并确认达到《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要求,验收合格后方可开通。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运营单位,也不得开通运营。
第53条  过渡工程的开通速度和运行速度由施工单位依据设计和施工资料提出申请,经运营单位审查后确定。验收合格的过渡工程,由运营单位(维管单位)维护,开通后24小时内,施工单位协助运营单位进行维护。施工单位对过渡工程的施工质量负责,运营单位对过渡工程的设备维护负责。有关费用按规定办理。
第十四章  工程验收交接
第54条  营业线基建、更新改造项目的施工必须遵照“建成一段,投产一段”的原则,及时验收交接、拨接开通。未经验收合格的工程不得拨接开通使用。
第55条  施工单位要严格按批准的设计文件和施工方案进行施工,确保工程质量。基建、更新改造项目必须达到设计规范和《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要求,且竣工资料齐全后方可申请验交。行车组织、设备管理部门要提前做好各项接管准备工作,对新增人员提前进行培训,提前调配到位。
电气化改造项目在受电前15天由项目管理机构将具体受电日期通知路内外有关单位,并进行路外安全宣传。
第56条  营业线的铁路建设项目施工,工程完成并达到设计要求后,施工单位要及时向建设单位提出验收交接申请;建设单位按照铁道部《铁路建设项目竣工验收交接办法》及时组织工程验收交接。验收交接工作要在开通使用前进行。竣工验收交接后,方能正式移交使用单位运营或投产使用,未办理验收交接或验收不合格的工程一律不得交付使用。
第57条  铁路建设项目新线施工中的正、站线线路在验交开通前要经过机车多次轧道(正线轧道50次、站线轧道30次)、检查、整修或大型养路机械整道,直至达到《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要求,经验收交接后方可开通。凡正式办理验交手续的线路及设备,均应由设备管理单位负责维修养护。
对不能预先轧道和进行动态验收的线路、道岔施工,由施工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联合检查并确认达到《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要求,验收合格后方可开通。开通后由运营单位接管,开通后24小时内,施工单位协助运营单位进行维护。运营单位要使其尽快达到规定的允许速度。
第58条  新建、改扩建牵引供电工程完工后,由项目管理机构牵头组织设备管理部门、运营单位、供电段进行检查验收。开通前一个月施工单位向供电段提供供电分段图(含分段、分相、变电所、开闭所、分区亭位置)、变电所、开闭所、分区亭主接线图,以及接触网导高、侧面限界等技术资料。
第59条  行车设备开通管理
1.设备变化公布
(1)局外单位施工:由施工单位提供有关设备变化资料,监理、设计单位审核,并经设备管理单位审核确认后,报项目管理机构。项目管理机构报设备管理部门审查后提前1个月交总工室,由总工室公布。
(2)局内单位施工:由设备管理单位提供有关设备变化资料,报设备管理部门审查后提前1个月交总工室,由总工室公布。
2.涉及制定行车办法的施工,提前1个月由项目管理机构牵头,总工室召集有关部门组织制定。
3.行车设备开通
(1)因工程需要须过渡开通的设备,由项目管理单位(部门)组织相关设备管理单位(部门)确认具备行车条件后,运输处依据已公布的设备变化,明确开通时间。
(2)行车设备正式开通,由项目管理单位(部门)组织验收,确认具备开通条件后,向铁路局提出开通申请。铁路局对设备开通、运营等事宜专题研究后批复实施。运输处据此发布设备行车设备开通电报。
4.合资、地方铁路、专用铁道、专用线与与国铁接轨车站设备的开通也按本规定执行。企业内部与国铁相关线路、设备的开通需报铁路局备案。
第十五章  施工安全管理责任
第60条  确保施工安全是建设、设计、施工、监理、行车组织、设备管理等单位和部门的共同责任。各单位要牢固树立安全意识,严格执行各项规章制度,建立健全安全责任制,落实安全措施和责任,正确处理施工与行车安全的关系,严格遵循“安全第一”的原则,服从行车安全的需要。做到分工明确,责任清楚,措施具体,管理到位。
第61条  建设单位负责按照国家及铁道部有关规定审核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的资质,审查施工单位的工程技术人员、机械设备、施工组织设计、安全生产保障措施等。在设计、工程招投标、审批施工方案、项目经理和有关人员的安全培训、法制教育、工程质量和安全的日常监督检查、工程竣工验收等各个环节上,要做好确保行车安全的组织协调和监督检查工作。
建设单位或负责大修、中修、维修施工项目的管理单位每半年一次组织行车组织、设备管理、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和部门对营业线施工安全进行联合检查。
第62条  设计单位在设计文件中,必须明确施工期间营业线的行车安全条件,施工影响范围内各种行车设备的状况,对所涉及的行车设备的防护措施,以及为确保行车安全必须采取的施工工艺和指导性施工安全方案等。
第63条  监理单位要认真履行监理合同,按旁站监理的原则监督施工单位按设计标准和有关规范、规定施工,及时防范施工中的安全隐患,彻底消除因施工质量不良给行车安全留下的隐患。
第64条  施工单位要建立健全施工安全保证体系,按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行施工安全管理和日常检查的职责;负责对全体施工人员进行施工安全教育,建立完善的施工安全责任制;要严格执行营业线施工的各项规章制度,科学制定施工方案,对Ⅰ、Ⅱ级施工还要制定施工方案示意图、施工作业流程计划图、安全关键卡控表,并严格按审定的方案、范围和批准的封锁慢行计划组织施工。
第65条  施工单位必须明确施工负责人并实行资质审批、实行准入制度。施工负责人对施工项目的安全工作全面负责。因施工原因发生的铁路交通事故,首先要追究施工负责人的责任。
施工负责人应具备必需的施工安全素质。施工项目经理、副经理,安全、技术、质量等主要负责人必须经铁道部(或铁路局)营业线施工安全培训,不允许未经培训或培训不合格的人员担任上述工作。
第66条  施工单位的安全员、防护员、爆破员、带班人员和工班长必须经过铁路局有关部门培训。驻站联络员和现场防护员应经考试合格的人员担当。未经培训或培训不合格的人员担任上述工作,要追究施工单位领导的责任;培训合格的上述人员担任上述工作时,因业务素质不达标发生事故的,将追究培训部门的责任。
第67条  轨道车、施工机械等自轮运转特种设备上线运行必须符合铁道部、路局的有关规定。施工单位要接受运输、设备管理单位和部门安全检查人员的监督检查,对检查出的问题要立即整改。
第68条  设备管理部门和单位要建立施工安全监督体系,加强对施工安全和工程质量的监督检查。设备管理部门应根据工程规模和专业性质,对安全监督检查人员进行培训,并对合格人员发培训合格证。设备管理单位应加强对本单位派出的安全监督检查人员的管理,要委派熟悉业务的安全监督检查人员持证上岗,对各种施工涉及行车安全的各方面实行全程监督检查。安全监督检查人员对施工单位违章作业、安全措施不落实以及危及行车安全的施工,有权停止作业;对封锁施工要根据施工质量,最终确认满足线路放行列车条件后,方可开通线路;线路开通后,对于需要慢行的地段还要对慢行的速度、距离和时间进行检查,督促施工单位进行整修,直到列车恢复常速、线路质量稳定。
设备管理单位要加强对施工的点前准备、点中控制、点后开通、逐步提速等情况的监护工作,实行开通、提速检查签认制度。
第69条  设备管理单位应积极协助设计和施工单位核查既有设备情况,提供地下管、线、电缆等隐蔽设施的准确位置。无法提供准确位置时,由设计单位会同施工、设备管理单位(对行车安全影响较大的还必须有主管业务处参加)共同探查、核实,划定防护范围。并在签订安全协议时,明确各方安全责任。
第70条  设计和施工单位对既有设施应有可靠的防护措施,防止施工中造成损坏。由于设备管理单位提供的设施位置错误造成损坏的,设备管理单位应承担责任并及时修复。因设计单位提供的设施位置不准确或遗漏造成损坏的,设计单位应负主要责任;提供的设施位置准确,因施工造成的损坏,施工单位应负主要责任。施工单位和设备管理部门要经常监视既有设备,发现异常必须立即停工处理,确认对既有设备无影响后,方可继续施工。因施工造成既有设备发生损坏时,施工单位应及时组织抢修,设备管理部门应积极配合,尽快恢复正常使用。
第71条  运营单位的安全监督检查及配合费用纳入概(预)算,按铁道部《铁路基本建设工程设计概(预)算编制办法》(铁建设〔2006〕113号)的规定和安全协议支付。
第十六章  加强施工安全专项管理
第72条  施工单位要严格执行《铁路技术管理规程》、《既有线提速200~250km/h线桥设备维修规则》、《铁路线路修理规则》、《铁路工务安全规则》、《信号维护规则》、《接触网运行检修规程》、《接触网安全工作规程》和有关规范等各项安全生产规定。对于施工前超范围准备、施工中挖断电缆、爆破损坏行车设备、作业车辆溜逸、轨道车辆违章行驶、施工后线路未达到放行列车条件违章放行列车、开通后整修线路不及时、机械和料具侵限、使用封联线和违章使用手摇把等危及行车安全的问题,要制定专项管理制度,坚决杜绝此类问题发生。施工料具要集中管理,必要时派人看守。对影响行车的各个环节,必须加强管理,落实措施,严密防范,确保行车安全。
项目管理机构对与营业线有关施工要及时调查核实,从细化方案入手对存在的安全隐患采取防范措施。督促设计单位优先考虑安全应急设施的设计,对于大型的站场及咽喉区采用线路两侧增加围挡防护设施,达到施工区域与行车线路彻底隔开(或架设临时人行天桥,切断行车与施工作业人员的平面交叉)。督促施工单位严格规范现场管理,特别对大型机械作业,要做到“一人一机”的专人防护,并在营业线限界外设置防护绳,在营业线10m内车辆严禁调头,做到邻线来车时,大型施工机械要停止施工。
第73条  参加营业线施工(包括营业线维修)的劳务工必须由具有带班资格的正式职工(即带班人员)带领,不准劳务工单独上道作业。用工单位对劳务工要进行施工安全培训、法制教育和日常管理;要先培训,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对营业线施工的轨道、桥隧、信号、接触网等技术复杂、可能危及行车安全的作业项目,严禁分包。劳务工不能担任营业线施工的爆破工、施工安全防护员及带班人员等工作,不准单独使用各类作业车辆。
第74条  切实加强雨季施工安全工作。营业线施工要认真执行铁道部《铁路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细则》,落实防洪措施。施工中必须保持营业线排水系统的畅通,对可能影响营业线路基、桥涵、隧道等设施设备稳定的任何作业,必须有足够可靠的安全防护措施和应急抢修预案,由路局设备主管业务处审查后报路局主管领导审批。
项目管理机构要及时组织设计、施工、监理及设备管理等单位和部门,对施工地段联合进行汛前防洪检查,发现问题由设计、施工单位及时处理。
凡可能影响安全渡汛的施工地段,施工单位要认真接受防洪部门的防洪检查和指导,按要求认真落实责任,并制定防洪预案。
第75条  施工期间需设置临时道口时,要依照铁道部《设置或拓宽铁路道口人行过道审批办法》(铁道部令第20号)办理相关的行政审批手续,报路局的道口管理部门批准。施工单位在临时道口设置期间要设人看守,仅限施工车辆、人员通行,并按规定日期拆除。施工单位在施工中必须保证道口(含临时道口)设备符合标准,并按铁路道口管理有关规定进行管理。对因双线工程造成道口不符合要求的,要修改道口设计,达到道口标准后方可启用,防止道口事故。
第76条  加强营业线安全保护区范围内不需要点施工(简称“点外施工”)的管理
1.凡在铁路安全保护区范围内的施工作业,均应纳入施工管理。所有点外施工方案,必须经施工单位项目经理或项目技术负责人批准后上报项目监理机构,经监理专业工程师专业把关和总监理工程师批准,交相关设备管理单位进行交底。设备管理单位结合方案制定监护安全措施,点外施工方案和监护安全措施报建设项目管理机构备案,由建设项目管理机构组织实施。涉及行车安全影响较大的施工,由建设项目管理机构组织上报路局各专业处室对点外施工方案和安全措施进行审核、批准。
2.点外施工开工前,建设项目管理机构召开由施工、监理、设备管理单位参加的施工预备协调会,完善施工方案的安全技术保证措施,督促施工、监理、设备管理单位落实组织机构、人员和机械设备,以保证工程质量和行车安全。按要求落实参建各方的监护、盯控责任人,并做到动态管理。
3.施工单位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向建设项目管理机构、设备管理单位、监理单位(按监理合同和建设项目管理机构的要求)申报点外施工计划,明确作业内容、地点、施工负责人、影响范围,并按批准的施工方案施工。
4.局外施工单位营业线安全保护区范围内的大型机械作业、预铺轨排、拆除电杆、支柱、杆塔、电气化接触网挖坑、支柱整正、软横跨、倒立柱的安装和路料装卸、跨线搬运(清理)等施工以及120km/h及以上区段护网内的各种施工,施工单位必须到施工作业涉及的车站派驻站员,按作业范围设置防护。
第77条  加强路料管理
1.对上线待换的轨料要集中存放,按标准堆码整齐,必要时加固或捆绑,派专人看守,对待换的轨枕原则上一个区间设看守棚1-2处,并注明路料看守字样。
2.预铺的道岔、轨排必须放置稳固,预铺地点要远离和低于正线。
(1)受场地限制必须在相邻正线地点预铺时,预铺轨面高度要低于正线轨面高度,严禁垫滑轨小车。如受场地限制预铺高度不能低于正线轨面时,应采取有效加固措施,同时派人看守巡视。
(2)对预铺的道岔、轨排允许在施工封锁点前1小时抬起,但要做好防滑、防溜措施,给点后方可垫入滑轨小车。
3.对换下的旧料要及时清理,原则上一日一清,工完料净,场地达标,对大型施工当日无法清除回收的轨料要在一周内清理回收达标。在清理回收之前要堆码牢固,设专人看守。在一周内未回收达标的轨料,每组道岔罚款5000元,其它轨料也要相应处罚,施工单位无力回收清理的轨料须委托设备管理单位回收清理,但要提前签定相关协议。
第78条  加强卸车管理
1.对局外施工单位卸车的要求
(1)卸车前24小时必须通知工务段并汇报卸车方案,准备足够的卸车人员,由项目经理组织实施。工务段要派足够的人员监护卸车,卸车后道沿、残留料、车门等达不到开通条件时,要果断采取措施进行处理。
(2)工务段负责从卸车地点返回相邻车站过程和车内残留料相关的行车安全,工务段监护负责人重点对车内残留料及偏载情况进行确认并负责通知车站,列车到站后,由施工单位对车内残留料及时进行清理,车站检查确认良好后方可发车。
(3)原则上不用风动卸砟车卸砟,必须使用时需经工务处审批。
2.对局内施工单位卸车的要求
(1)整车到达在区间卸车的轨枕、山皮土、石砟、片石等由副段长(或车间主任)负责组织卸车。
(2)卸车前要对卸车地段进行详细调查,确保卸料数量与地段相符。
(3)要备足卸车人员,加强卸车过程的控制,加强道沿清除和残留料的清理,对重点部位及电务、供电设备结合部要派人看守,防止砸碰,必要时请有关单位进行监护,确保行车安全。
第79条  加强施工结合部管理
1.加强施工方案协调。对两个及以上单位参加的施工,在施工方案中要明确各单位的相应范围和标准,严格按标准执行。对经常性的配合性施工(如接触网吸上线信号箱拆移),各部门、单位之间要制定配合标准,明确责任和注意事项等,纳入施工管理,并在施工协调会上确认,落实施工协调会的各项事宜。
2.各部门、各单位都要树立整体意识,主动超前预想,跨前一步,提前发现问题、解决问题。施工主体单位在首日施工前,必须与各配合单位进行联系,落实配合事宜。配合单位在首日施工前也要与施工单位进行电话联系确认首日施工地点、时间和配合具体工作。
3.加强施工过程的协调,施工主体单位要加强施工过程中可能发生情况的预测,提前研究解决。
遇有不良天气,施工主体单位可继续施工时,配合单位应继续配合施工,但主体施工作业不得引起其它相关设备技术状态的变化(如大型养路机械作业应维持接触网拉出值、导高在允许范围内,施工、供电双方应在施工前后进行检查确认);恶劣天气等不能施工时要停止施工。施工中如需再次临时要点处理等情况(接触网临时停电等)要严格履行登记手续,按规定登记要点办理。
4.对施工结合部的工作要加强领导,纳入考核,发生问题认真分析,对组织不力或配合不到位的相关单位及负责人,追究责任,进行处罚。
第十七章  加强集中修施工组织
第80条  集中修是集中调配施工机械、人员、路料,综合利用施工天窗,在短时期内集中完成一条线路行车设备大中修和技术改造任务的一种施工组织形式,有利于提高施工效率和质量,有利于减少施工对运输的整体影响。集中修主要适应于通过能力紧张的繁忙干线。
第81条  集中修的施工时间根据施工工作量来确定,可集中安排一段时间,也可分段进行施工。为做好集中修工作,一般需调整施工分号运行图,在运输条件许可的情况下,施工天窗、施工慢行附加时分和处所可适当增加,同时,相应采取整体运输调整措施,为集中修创造条件。
第82条  集中修的施工计划由运输处编制,先编制总体施工计划,根据施工进度,在总体施工计划的基础上适时进行计划调整,以旬或周计划的方式组织实施。施工计划报运输局有关部门备案。慢行施工应以工务设备整治为主线,由工务段提前编制施工慢行表,报工务处、运输处审查确定,纳入月度施工计划或电报实施。
第83条  路局要加强集中修的组织管理,成立集中修领导小组,领导小组成员参照Ⅰ级施工领导小组,全面负责施工方案、施工计划、施工组织协调、施工安全管理等工作,领导小组可指定人员具体负责集中修日常协调组织工作。根据集中修范围,可分片区成立集中修施工管理小组,负责本片区的施工组织协调实施工作。
第84条  为强化集中修的安全监控工作,设备管理单位应配备专人对每处施工地点进行监控,加强对施工安全和质量的监督检查,并负责与施工单位负责人共同确认开通条件,严把施工开通关。集中修有关的车站,站长(或主管副站长、车间主任)必须到岗监督作业,保证行车安全。铁路局应成立集中修施工安全监督队伍,强化施工现场安全监控,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危及行车安全时有权责令施工单位恢复设备停止施工。
第85条  集中修的施工机械、人力、路料调配工作由铁道部相关部门协调各铁路局确定,路局应提前做好集中修的各项准备工作。为保证集中修的路料运输工作,路局应制定路料运输方案,调度所应加强路料运输的日常组织。
第十八章  施工考核
第86条  为强化天窗修的管理,路局成立由主管运输副局长为组长,主管安全、工电副局长和总工程师为副组长的天窗修领导小组,成员由路局总工室,运输、机务、工务、电务、建设、财务、劳资处,安监室负责人组成。领导小组下设天窗修管理办公室(简称天窗办),“天窗办”设在总工程师室,主要职责是:加强天窗修管理和考核工作,检查指导有关单位实施天窗修基础管理、现场作业及安全措施的制定和落实,协调、解决天窗修出现的问题,负责考核天窗兑现率、利用率和设备质量,定期总结工作,不断提高天窗修质量。路局安监室及办事处安全监察部门负责对天窗修实施情况进行督察。
运输、机务、工务、电务、建设处及各车务站段、设备维修单位是实施天窗作业的主要责任部门和单位,要确定专兼职管理人员,负责本部门、单位天窗的日常管理工作。主要职责:
运输处(车务站段)负责天窗的计划审批、安排给点及动态调整,积极组织按计划实施、兑现。负责对车站天窗施工(维修)作业的管理、检查、监督、考核,督促、检查车务站段及时办理天窗修的登记、消点手续情况,对天窗延时情况及时归纳整理、统计。
工务、电务、机务、建设处要制定本系统利用天窗作业的管理制度、作业标准和安全措施;检查本系统天窗利用、天窗作业情况,指导施工、维修单位按规定、按标准作业,保证天窗作业安全和设备质量;建立天窗利用台帐,定期总结、统计、分析天窗修工作,督促天窗利用单位提高天窗利用率。
调度所建立天窗兑现率统计表、取消天窗审批登记簿、天窗延时统计及原因分析簿;机务、工务、电务、建设处建立天窗修利用率统计表、延时统计表。做好天窗修原始资料的统计,并保管一年。
局“天窗办”对天窗兑现、利用、开通正点情况进行分析、考核,并报局综合利用天窗领导小组。
第87条  路局成立施工安全考核小组,对保证施工安全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进行奖励;对不遵守铁路施工安全规范,影响铁路行车安全及运输设施安全的施工单位,要按照《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有关规定进行处理。考核小组由主管安全副局长任组长,主管运输、工电、基建的副局长和总工程师为副组长,建设、运输、机务、工务、电务、总工和安监部门组成,考核办公室设在安全监察室。
第88条  对局外施工单位在营业线上承担施工作业,实行施工安全抵押金制度。按工程费用总额收取。
工程费1亿元及以上的,收取100万元;
工程费5000万元及以上不足1亿元的,收取50万元;
工程费3000万元及以上不足5000万元的,收取40万元;
工程费2000万元及以上不足3000万元的,收取30万元;
工程费1000万元及以上不足2000万元的,收取20万元;
工程费500万元及以上不足1000万元的,收取10万元;
工程费500万元以下的,收取5万元;
对局外监理单位按监理合同费用的5%收取。
第89条  施工安全抵押金数额,由项目管理机构确定,施工单位于工程开工前,将安全抵押金的80%上缴项目管理机构(大修项目为设备管理单位)财务部门,财务部门收到后开具《施工安全抵押金缴纳证明》,交给施工单位和路局建设处(施工主管部门)、安监室各一份,并在《营业线施工审批表》上签章,路局有关审批部门须严格把关。施工单位安全抵押金的20%交给施工主体设备管理单位(具体收缴单位由项目管理机构确定)财务部门,收缴单位收到后通知相关设备单位,据此签订有关安全协议。同一施工或监理单位的多项施工,抵押金可合并使用;工程竣工前抵押金不足时,由项目管理机构应及时通知施工和监理单位补充。
第90条  对局外单位的施工实行安全考核处罚制度。各级安全检查人员、设备单位监护人员,要坚持原则,尽职尽责,对施工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纠正或制止,对下列问题纠正或制止无效须及时填写《施工安全处罚通知单》(见附件16),扣除责任单位施工安全抵押金0.5-2万元,直至给予停工整顿,建议清退、取消营业线施工投标权的处罚。
1.无计划、超范围施工的;
2.未与设备管理单位和车站签订安全协议并上报主管部门审批擅自开工的;
3.施工封锁前擅自进行上道施工准备作业的(包括拆卸配件、清除石砟和更换轨枕等);
4.不具备放行列车条件,盲目同意放行列车的;
5.线路状态严重不良,不能按时阶梯提速的;
6.设备验交前,发现危及行车安全重大隐患的;
7.不听监护人员劝阻,冒险蛮干的;
8.施工质量存在严重隐患的;
9.材料、机具侵限,未及时清理的。
填发《施工安全处罚通知单》要依据清楚,单位(部门)领导要认真核实,经本单位(部门)领导签字后发给责任单位和项目管理机构,并分别报局建设处、主管业务处和安全监察室备案。
第91条  施工中发生事故,须按事故处理的有关规定分析定责。事故损失费用由有关单位提报,经安监部门审核确认后,由责任单位承担。
因施工造成既有设备损坏的,设备管理单位提报细目,经安监、监理、主管业务部门及项目管理机构共同审核确认,由责任单位赔偿直接经济损失。
因施工造成影响正线行车的设备故障,按安监部门核定的中断正线时间,追究施工单位违约赔偿责任(扣罚标准由路局安监室按有关规定确定)。
凡施工单位责任造成以上损失的,由安监室填发《扣除抵押金通知书》(见附件17),由建设处(施工主管部门)负责分别转给责任单位和项目管理机构(大修项目为设备管理单位),从责任单位施工安全抵押金中扣除。
第92条  因监护不到位发生问题,对监护单位除按规定进行考核外,视问题性质减少或免发监护单位的监护费,由安监、主管业务处及项目管理机构确定,在清算时扣除。
第93条  因施工监理不到位发生安全问题时,除追究施工、监护单位责任外,同时视问题性质,减少或扣除监理单位安全抵押金,由安监、主管业务处及项目管理机构确定,在清算时扣除。
第94条  施工安全抵押金由收缴单位财务部门单独立帐,专款专用。施工主体设备单位财务部门依据《施工安全处罚通知单》,在施工单位施工安全抵押金中扣除。项目管理机构财务部门依据《扣除抵押金通知书》和《施工安全处罚通知单》,扣除施工单位的施工安全抵押金,并于一周内上缴路局财务处。工程竣工后,收缴单位财务部门将安全抵押金考核结果报路局建设处(施工主管部门)、安监室,经审核后将余额返还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
第95条  对发生铁路交通责任事故的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单位,要根据事故性质,按《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铁路交通事故调查处理规则》和铁道部营业线工程施工招标工作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处理方式可采用停工整顿、责令改正、赔偿经济损失、辞退责任施工单位等;在一定期限内不再委托责任单位承担铁路营业线工程项目或招投标时进行扣分。具体处理办法应在施工安全协议书中予以明确。
特大事故按照国家和铁道部有关规定办理。
第96条  安监室每月10日前将铁路局管内上月有关施工单位发生事故(包括特别重大、重大、较大、一般事故)调查处理和责任情况,上报铁道部安监司。
第97条  发生事故,要按照《铁路交通事故调查处理规则》,本着“四不放过”的原则,对事故进行认真分析,查明原因;铁路安全监督管理办公室对施工的责任事故调查处理和定责情况,要及时通知有关单位(设计院、工程局、监理公司等),责成其对事故责任者、责任单位及有关领导进行严肃处理,追究其责任。
附件1:           维修天窗作业项目
工务:
1.成段更换伤损钢轨;
2.更换接头夹板;
3.更换或整修道岔尖轨、基本轨、辙叉、护轨、扳道器、转辙连接杆、可动心轨道岔辙叉的长新轨、可动心轨凸缘与接头铁联结螺栓;
4.更换道岔扳道器下长岔枕、可动心轨道岔钢枕及两侧相邻岔枕或辙叉短心轨转向轴处轨枕;
5.在线路上焊接钢轨;
6.在线路上使用轨缝调整器、平轨机调直钢轨;
7.在线路上使用轨缝调整器调整轨缝而不插入短轨头;
8.单根抽换轨枕(岔枕);
9.使用有碍行车的中小型养路机械;
10.桥梁施工进行试顶需要起动梁身并回落原位;
11.抬起钢轨,单根抽换桥枕;
12.拨正支座,支座垫砂浆厚度在50mm及以下时;
13.有碍行车的隧道内刨冰;
14.检查桥隧施工所搭的脚手架;
15.跨越线路上部且有碍行车安全的施工;
16.修理轨枕立螺栓;
17.利用小型爆破开挖侧沟或基坑(限于不影响路基稳定的范围);
18.整修道口;
19.整治钢轨接头错牙、伤损钢轨焊补、打磨等综合项目;
20.冻结钢轨;
21.清筛道床、边坡;
22.成段松开扣件;
23.夹板螺栓涂油;
24.成段整治或更换胶垫;
25.移动桥枕进行钢梁上盖板涂装;
26. 隧道拱顶漏水整治;
27. 隧道衬砌裂损加固;
28. 跨线路转移较重的小型机械等作业;
29. 影响行车的长大桥隧的综合检查;
30. 不破底处理道床翻浆冒泥;
31. 起道量、拨道量不超过40mm的起道和拨道;
32. 两线间及道岔拨出拨入钢轨、拆装桥梁护轨;
33.其他影响行车的维修项目。
电务:
1.室外转辙机、轨道电路、信号机、电缆、各种变压器箱、接线盒等各种信号设备的检修、整治和影响设备使用的测试;
2.室内电源屏、组合架、控制台等各种信号设备的检修、整治及影响设备使用的测试;
3.影响道口及车站设备正常运用的检修及试验;
4.可在维修天窗时间内完成的零小型器材的更换;
5.影响驼峰信号设备使用的检修作业实行停轮修;
6.能在天窗时间内完成的零星更换转辙机、转辙转换锁闭装置及其部件;
7.年度信号联锁关系检查试验;
8.CTC/TDCS设备检查、检修安装调试;
9.检修车站列控中心设备(含LEU)、修改车站列控中心及应答器报文数据;
10.车站列控中心、LEU、应答器设备及尾缆的检修及更换;
11.车站有线、无线调度通信设备检修;
12.GSM-R区间设备检修;
13.车站传输设备检修;
14.车站通信电源设备检修;
15.在天窗内可以完成的其他作业项目。
三、接触网维修天窗作业项目
1.检调接触网悬挂;
2.检调(更换)软横跨;
3.检调锚段关节;
4.检调(更换)中心锚结;
5.检调线岔;
6.检调(更换)分段绝缘器;
7.检调(更换)分相绝缘器;
8.检调(更换)电联结器;
9.检调(更换)支撑定位器;
10.测量导线磨耗;
11.检修隔离开关、避雷器及引线;
12.检调正馈线、供电线;
13.检调、安装接触悬挂、支撑装置上的设备标志、号码;
14.车梯巡检;
15.轨道吊车立杆、拨杆;
16.安装、改造软横跨;
17.清扫、更换、安装绝缘子。
附件2:
繁忙干线及干线名称(仅限本办法)
及繁忙干线施工慢行区段划分
一、繁忙干线
京哈、京沪、京广、京九、陇海(徐州~宝鸡)、沪昆(上海~株洲)、津山、沈山、大秦、石太、侯月、新焦(新乡~月山)、新菏、兖菏、京包线(大同~包头西)。
二、干线
滨洲、滨北(哈尔滨~绥化)、齐北(齐齐哈尔~富裕)、绥佳、牡佳(牡丹江~勃利)、滨绥、长图、沈吉、沈大、沈丹、平齐、长白、通让、大郑、丰沙大、京通、京承、京原、石德、北同蒲、南同蒲、集通、包兰、胶济、蓝烟、兖石、胶新、陇海(徐州~连云港、宝鸡~兰州)、符夹、阜淮、淮南、宁芜、皖赣、宣杭、萧甬、鹰厦、峰福、太焦(焦作~长治北)、焦柳、孟宝、宁西、汉丹、武九、侯西、宝中、宝成、西康、襄渝、阳安、沪昆(株洲~昆明)、湘桂、黔桂、黎湛、广茂、广深(广州~东莞)、南昆、渝怀、川黔、成昆、成渝、兰新、兰青、干武、南疆、青藏线。
三、繁忙干线施工慢行区段划分
1.京沪线
北京~天津西、天津西~德州、德州(不含)~济南
2.京广线
北京西~保定、保定~石家庄、石家庄~邯郸、邯郸~安阳*(不含)
3.京哈线
北京~唐山北、唐山北~山海关(不含)
4.津山、沈山线
天津~唐山、唐山~山海关(不含)
5.京九线
北京西~霸州*、霸州~衡水、衡水~临清(不含)
注:标明(*)的区段安排一处慢行。
附件3:丰台西、南仓、石家庄站场内工务、电务维修天窗安排
丰台西站
1.影响接发车的咽喉道岔整修由车站安排,每次不超过10分钟,并报告调度所行车台。
2.峰顶、峰尾设备检修由车站安排,利用交接班时间,每日1次、时间不超过30分钟。
3.I场、II场、III场、V场内线路整修由车站安排,每个天窗日、每场安排1条线路、时间不超过90分钟。
维修天窗日期、时间安排:I场、III场与丰沙线上行同步,II场、V场与丰双线同步。
南仓站
1.影响接发车的咽喉道岔整修由车站安排,每次不超过10分钟,并报告调度所行车台。
2.峰顶、峰尾设备检修由车站安排,利用交接班时间,每日1次、时间不超过30分钟。
3.下行到达场、直通场、上行到达场、上行出发场内线路整修由车站安排,每周1次、每次1条线路、时间不超过90分钟。其中:下行到达场、直通场维修天窗时间为20:00~21:30,上行到达场维修天窗时间、日期与北环线上行天窗同步,上行出发场维修天窗时间、日期与京沪线上行维修天窗时间同步。
4.下行编发场内线路整修由车站安排,每周1次、每次1条线路,时间不超过90分钟。
石家庄站
1.由车站分上下行系统安排。其中:上行系统每周二、四7:40~8:40;下行系统每周一、三19:40~20:40。
2.驼峰设备检修由车站安排,每周安排2次90分钟,每次限单峰。
附件4:
北京铁路局营业线施工审批表
施工项目
明确工程属性(路内/路外)、类别、施工线别、地点、规模
施工内容
明确本次审批的施工内容
施工单位
列出施工的公司(分公司)级单位,审查施组后盖章
施工负责人
职务/电话
电话要求留项目经理手机号和工地座机号
影响范围
明确线路区间、里程范围
计划工期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工务段)






(××电务段)
(××铁通/通信段)
(××供电段/维管段)
(××车务段/车站)
施工安全抵押金
应交项目管理机构:
万元
实交:         万元
签名盖章:
应交设备管理单位:        万元
实交:         万元
签名盖章:
建设单位意见及要求
工程的建设单位或施工组织单位,组织各配合单位审查施组后盖章。
盖章      签名:       职务:








(××工务段)
盖章     签名:       职务:








(工务处)
盖章     签名:
职务:
××电务段)
盖章     签名:       职务:
(电务处)
盖章签名:
职务:
(××铁通/通信段)
盖章     签名:       职务:
(××供电段/维管段)
盖章     签名:       职务:
(机务处)
盖章     签名:
职务:
(××车务段或车站)
盖章     签名:       职务:
路局项目管理部门
批准意见及要求
路外工程为路局总工室,基建工程为建设处,局内各系统涉及路基线路稳定的为工务处
盖章           签名:              职务:
说明:1.严格按此表规格(A3纸)和要求填报,复杂工程可分次上报审批。
2.办理审批时需带书面施工方案设计、施工组织设计和有关协议,施工方案设计、施工组织设计应经项目部上级单位工程、安监、物资等部(科)审核并经上级单位主管领导批准。必要时附电子版资料,电子版方案力求简洁明了,仅明确和铁路有关的内容。
3.路局设备主管部门对涉及本专业的安全措施和施工方案负全责,审查留存施工单位与本系统基层站段签订的协议,可根据需要另附施工方案审查意见。
4.路局批准部门根据各业务处室审查情况审批,并负责各专业结合部安全问题的协调,留存整套报批材料,对工程项目的安全负全责。
附件5:
施工安全抵押金缴纳证明
处:
管内       线            工程,由             承担施工任务,工程预算        万元。按路局《营业线施工安全管理实施细则》要求,施工单位应交纳施工安全抵押金        万元。                已于         年       月        日交付       万元,准许安排施工计划和签订监护协议。
项目管理机构财务部门
(加盖公章)
年   月   日
注:此证明由项目管理机构财务部门于收到施工单位抵押金后填发,交给施工单位,并报路局建设处(施工主管部门)、安全监察室各1份备查。
附件6:          月度施工计划申请表格式
编号
施工等级
线路
行别
施工项目
施工日期
施工  地点
施工时间
施工内容及影响范围
限速及行车方式变化
设备变化
运输组织
施工单位及负责人
备注
区间及起止里程
封锁起止时间
(封锁时间分钟)
施工内容
影响范围
限速要求
行车方式
线路数据变化:
站场线路、道岔、径路变化:
信号机位置及显示变化:
接触网信号标志位置变化:
其它变化:
主体施工单位
(职务)
(姓名)
施工单位
(职务)
(姓名)
填写要求:
“编号”、“施工等级”、“线路”、“行别”、“施工项目”、“施工日期”、“施工地点”、“施工单位及负责人”栏由施工主体单位填写;“施工时间”、“限速及行车方式变化”栏由施工单位和车务站段共同填写;“施工内容及影响范”由施工主体单位及配合单位共同填写;“设备变化”栏由施工主体单位及设备管理单位共同填写。
附件7:
施工(维修作业)计划申请表
顺号
线别
施工单位负责人
施工(维修作业)项目
施  工
日期和时间
施工地点影响范围及有关要求
施工  等级
备注
配合单位签认、盖章:
附件8:
临时施工要点申请表
顺  号
线  别
施  工  单  位
及  负  责  人




施  工
日  期
和时间
施  工
地  点
及  影
响范围
慢 行
速 度
主管处
配合处
运输处
附件9:
施工现场安全重点监控表
施工项目
施工地点
施工日期
起止时间
施工等级
施工单位
设备管理单位
施工内容
单位及部门
姓名
职务
联系电话
重点监控处所及监控关键项点
组长/副组长
附件10:
工务、电务系统各项施工作业时间标准
一、工务
1.大型养路机械清筛、换砟作业点前慢行90分,封锁180分,完成300m/台。线路捣固2km/台,道岔捣固3组/台,钢轨打
磨3km/h。
2.大型养路机械捣固作业封锁180分,完成3km/台。
3.铺设无缝长钢轨线路点前慢行60分,封锁150~180分。
4.成段更换砼枕及砼桥枕点前慢行60分,封锁180分(动车组开行区段视情况安排),单独更换完成轨枕800根,配合大机
换枕更换1500根。
5.整组更换砼枕道岔(提速) 点前慢行60分,封锁180分。
6.成段更换道床石砟点前慢行60分,封锁180分,完成500m。
7.成段清筛道床点前慢行60分,封锁180分,完成500m。
8.整治路基病害点前慢行90分,封锁180分。
9.整组更换岔枕及配件点前慢行60分,封锁180分。
10.起道修及机械或人工成段起道、拨道、捣固作业(一次起道量大于40mm)封锁150分。
11.成段更换再用长轨点前慢行60分,封锁150分。
12.更换道岔尖轨、基本轨、导轨(提速)封锁120分,特殊道岔180分。
13.更换道岔尖轨、基本轨、导轨(普通)封锁50分。
14.更换尖轨、基本轨(普通)封锁40分。
15.更换叉心(固定型)封锁40分。
16.更换叉心(可动心)点前慢行30分,封锁120分。
17.更换长心轨封锁120分。
18.更换短心轨封锁120分。
19.更换翼轨封锁120分。
20.单根更换钢轨(普通线路)封锁40分。
21.单根更换钢轨(无缝线路)封锁60分。
22.无缝线路调整封锁60分、放散封锁90分。
23.成段焊接钢轨封锁60分。
24.拉方道岔封锁120分。
25.道岔转辙部位和可动心部位起道捣固、改道、拨道封锁60分。
26.成段均匀调整轨缝封锁60分。
27.更换鱼尾板封锁10分。
28.道口大修封锁120分。
29.拆除道口封锁90分。
30.更换可动心垫板封锁90分。
31.抬高或降低桥梁点前慢行60分,封锁120分。
32.桥面大修点前慢行60分,封锁180分。
33.移动整正砼梁支座前慢行90分,封锁120分。
34.下承式钢梁整孔喷砂除锈油漆,封锁180分。
35.喷锚加固隧道衬砌封锁180分。
36.翻修隧道内排水沟封锁90分。
37.加深隧道侧沟整治道床翻浆封锁180分。
38.隧道仰拱破损整治及换填隧道铺底封锁180分。
39.顶桥、涵施工连续慢行。加固线路和拆除加固设施封锁180分。
40.桥梁支座整平,加固封锁60分。
41.移梁整治线梁偏心病害(无支座)封锁90分。
42.移梁整治线梁偏心病害(有支座)封锁120分。
43.梁拱漏水,更换防水层封锁120分。
44.冻害垫板一次性总厚度超过40mm封锁60分。
45.拆除施工便梁点前慢行90分,封锁180分。
46.风动石砟车区间卸砟封锁60分。
47.隧道衬砌施工作业:非电化区段隧道加固衬砌封锁180分;非电化区段隧道增补衬砌封锁180分;非电化区段隧道更换衬砌封锁180分;电化区段加固、增补衬砌封锁180分。
二、电务
1.电空(电动)转辙机:更换整机1台40分,更换配线1组20分,更换安装装置1组50分。
2.电液转辙机:更换整机1台40分,更换配线1组30分,更换安装装置1组90分。更换外锁闭装置1组60分。
3.高柱信号机:更换机构1组50分,更换机柱(单机构)1根90分。
4.矮柱信号机:更换机构1组40分,更换机柱(单机构)1根70分。
5.电缆盒:更换HZ-24型1个30分,更换HF-4型1个40分,更换HF-7型60分。
6.XB型控制箱:更换配线1组40分,更换整箱1个60分。
7.更换三层继电器箱1个90分。
8.电空(电动)型缓行器:大修(大缓)2台6小时,大修(小缓)4台18小时(两股道),更换制动轨1根50分。
9.电液型缓行器:大修1台210分,更换制动轨1根40分。
10. 更换继电器10台10分,更换变压器1台10分。
11. 联锁试验25组以下站2小时,25组以上站每增加25组增加1小时。
12. 配合工务整组更换道岔(ZD型):安装调试30分钟/组、试验10分钟/组。
13. 配合工务整组更换道岔(ZY型):安装调试50分钟/组、试验15分钟/组。
14. 配合工务更换尖轨、基本轨(普通型):安装调试15分钟/组、试验5分钟/组。
15. 配合工务更换尖轨、基本轨(提速型):安装调试30分钟/组、试验15分钟/组。
16.配合工务更换分段式绝缘:5分钟/组。
17.配合工务道岔起道、清筛、捣固等施工调试时间:10分钟/组。
18. 涉及调谐区的配合工务成段更换钢轨施工:施工点毕前20分钟/次。
注:以上标准设备数量均按照单台(件)计算,时间内含有试验时间;成批更换道岔设备时,每增加1组增加10分钟;多个牵引点每牵引点按照1组计算。
附件11:          营业线施工监护通知书
线名
施工内容
施工日期
起: 月 日  时
止: 月 日  时
施工单位
施工负责人
监护单位
及监护人
监护人员发现的问题
发现时间
通知时间
施工负责人签字
施工单位整改措施
设备管理单位
责令停工及内容
发出时间
收到时间
施工负责人签字
发令单位
及发令人
注:1.此表一式三份,送现场施工负责人、设备主管部门各一份,监护单位留存一份。
2.监护单位将通知书内容用电话及时上报设备主管部门。
附件12:                       各项施工放行列车条件
1.160km/h及以下施工地段各项施工放行列车条件
顺号
项    目
施工条件
作业方式
放    行    列    车    条    件
一、影响道床路基稳定的施工作业
()大机清筛
()破底清筛含道岔
()基床换填
()曲线平面改造
()一次起道量超过
()一次拨道量超过
()利用小型爆破开挖侧沟或基坑(限于影响路基稳定范围)
封锁施工
大型养路机械捣固、稳定车作业
点前90分钟限速45km/h。大型养路机械两捣一稳后开通第一列35km/h,第二列45km/h,其后限60km/h至次日施工点毕;第二日点内一捣一稳后,限80km/h至第三日点毕;第三日点内一捣一稳后,120km/h 至第四日点前,第四日点内一捣一稳后正常。(非快速线路80km/h后恢复正常)。(大机清筛等需要连续施工的项目,遇特殊情况当日施工未按计划完成时,应保证施工地段连续)
小型养路
机械捣固
施工期间,当日第一列25 km/h,第二列45 km/h,不少于4小时,以后限速60 km/h至下次封锁前1小时。施工结束,开通后第一列25 km/h,第二列45km/h,不少于12小时,以后60 km/h、80 km/h、120 km/h各不少于24小时,其后正常(速度≤120km/h线路80 km/h24小时后恢复正常)。
人工捣固
施工期间,当日第一列15 km/h,第二列25 km/h,第三列45km/h,不少于4小时,以后限速60 km/h至下次封锁前1小时。施工结束,开通后第一列15 km/h,第二列25km/h,第三列45km/h,不少于4小时,以后60 km/h、80 km/h、120 km/h各不少于24小时,其后正常。
()大机换碴
()成段更换轨枕
()成组更换道岔
封锁施工
大型养路机械捣固、稳定车作业
点前90分钟限速45km/h。大型养路机械两捣一稳后开通第一列25km/h,第二列起45km/h不少于6小时,其后60km/h至次日施工点毕;第二日点内一捣一稳后,80km/h至第三日点毕;第三日点内一捣一稳后,120km/h 至第四日点前,第四日点内一捣一稳后正常。(非快速线路80km/h后恢复正常)。
小型养路
机械捣固
施工期间,第一列25 km/h,第二列45 km/h,不少于4小时,后60 km/h、80 km/h、120 km/h各不少于24小时,其后正常(速度≤120km/h线路80 km/h24小时后恢复正常)。
人工捣固
开通后第一列15 km/h,第二列25 km/h,第三列45km/h,不少于12小时,以后60 km/h、80 km/h、120 km/h各不少于24小时,其后正常(速度≤120km/h线路80 km/h24小时后恢复正常)。
大机线路维修作业:
1.起、拨道量不超过50mm
封锁施工
两捣一稳,开通第一列120km/h,其后恢复正常。
2.起、拨道量超过50mm,不超过100mm
分次起、捣;一次起、拨道量不超过50mm,开通第一列120km/h,其后恢复正常。
3.起、拨道量超过100mm
按大机清筛条件开通提速。
4
配合大机清筛、换砟成段更换轨枕
点前90分钟限速45km/h。开通第一列25km/h,第二列45km/h不少于6小时,其后60km/h至大机清筛封锁前90分钟。
二、不影响道床稳定的施工作业
1
(1)成段更换钢轨
封锁施工
点前90分钟限速45km,第一列25km/h,第二列45 km/h,第三列80 km/h,第四列起限120km/h24小时,大机捣固后正常。(非快速地段80km/h后正常)
2
(1)无缝线路放散
(2)成段调整轨缝,拆开接头并插入短轨头
(3)成段修整轨底坡
封锁施工
开通后第一列25 km/h,第二列45km/ h,其后正常。快速地段第一列25km/h,第二列45 km/h,第三列80 km/h,其后正常。无缝线路应力放散点前60分钟慢行45km/h。
3
使用冻害垫板一次总厚度超过40mm
封锁施工
开通后第一列25 km/h,第二列45km/ h,第三列60 km/h,其后正常(快速区段60 km/h、80 km/h、120 km/h各一列后恢复正常)。
4
长大隧道宽轨枕垫砟
封锁施工
开通后第一列25 km/h,第二列45km/ h,第三列60 km/h,其后正常。
5
道口大修(若影响道床稳定,比照第一大项办理)
封锁施工
开通后第一列25 km/h,第二列60km/ h,其后正常。
6
隧道整体道床翻修
封锁施工
施工期间每次封锁时间点毕后至下次封锁点前最高速度不超过25km/h。施工结束后第一列45km/h,第二列60km/h,其后正常。
7
拆除钢轨,全面更换桥枕
封锁施工
施工期间每次封锁开通后至下次封锁前最高速度不超过60km/h,双线桥邻线速度不超过120km/h。
每次封锁开通后第一列25km/h,第二列45km/h,第三列60km/h至下一封锁点。施工结束后,第一列80km/h,第二列100km/h,第三列120km/h,其后正常。
8
不拆除钢轨更换桥枕
封锁施工
施工期间每次封锁开通后至下次封锁前最高速度不超过60km/h,双线桥邻线速度不超过120km/h。每次封锁开通后第一列25km/h,第二列45km/h,第三列60km/h至下一封锁点。施工结束后,第一列80km/h,第二列100km/h,第三列120km/h,其后正常。
三、不限速的施工作业
1
成段换轨不超过100m
封锁施工
放行列车不限速,特殊情况下由施工领导人决定。
2
更换绝缘接头夹板
封锁施工
放行列车不限速,特殊情况下由施工领导人决定。
3
更换或修整道岔尖轨、基本轨、辙叉、护轨、长心轨、可动心轨、凸缘与接头胶结螺栓、扳道器转辙连接杆
封锁施工
放行列车不限速,特殊情况下由施工领导人决定。
4
更换道岔扳道器下长轨枕、可动心轨道岔钢枕及两侧相邻岔枕或辙叉短心轨转轴处轨枕
封锁施工
放行列车不限速,特殊情况下由施工领导人决定。
5
在线路上焊接钢轨
封锁施工
放行列车不限速,特殊情况下由施工领导人决定。
6
在线路上使用直轨器、平轨机直轨
封锁施工
放行列车不限速,特殊情况下由施工领导人决定。
7
在线路上使用轨缝调整器调整轨缝而不插入短轨头
封锁施工
放行列车不限速,特殊情况下由施工领导人决定。
8
快速区段单根抽换轨枕
封锁施工
放行列车不限速(但扣件必须齐全有效),特殊情况下由施工领导人决定。
9
桥梁施工进行试顶需起动梁身并回落原位
封锁施工
放行列车不限速,特殊情况下由施工领导人决定。
10
抬起钢轨单根抽换桥枕
封锁施工
放行列车不限速(但钩螺栓至少每隔1根桥枕拧紧1根),特殊情况下由施工领导人决定。
11
有碍行车的隧道内刨冰
封锁施工
放行列车不限速,特殊情况下由施工领导人决定。
12
隧道施工或检查所搭脚手架《铁路工务安全规则》第2.2.2条
封锁施工
放行列车不限速,特殊情况下由施工领导人决定。
13
整孔更换桥面时,不拆除钢轨,拆除安装护轨、护木,隔一拆除、安装钩螺栓,上盖板油漆
慢行施工
施工期间最高行车速度不超过60km/h,双线桥邻线行车速度不超过120km/h。施工结束后第一列80km/h,第二列100km/h,第三列120km/h,其后正常。
四、桥隧涵的施工作业
1
(1)更换或拨正钢梁、圬工梁
(2)抬高或降低桥梁
(3)拨正支座、更换桥梁支座或支撑垫石砂浆
封锁施工
开通后第一列25 km/h,第二列45km/ h,第三列60 km/h,不少于24小时,其后正常。
2
隧道内增设密井暗管施工
慢行施工
施工期间行车速度不超过25km/h,施工结束后第一列45km/h,第二列60km/h,其后正常。
3
新建明、棚洞开挖路基
慢行施工
施工期间限速45km/ h。
4
桥涵顶进及加固线路或拆除加固设备
慢行施工
加固施工:施工期间限速45km/h,施工结束,60km/h、80km/h各不少于24小时,后120km/h一列恢复正常。当遇有地质不良、交角较小、道岔区等特殊情况时,按批准限速条件执行。
五、应急处理
1
个别更换重伤钢轨、辙叉或联结零件
封锁施工
按《铁路工务安全规则》有关条款执行。
2
钢轨、辙叉、尖轨折断后的紧急处理
封锁施工
按《铁路工务安全规则》有关条款执行。
3
线路发生胀轨的紧急处理
封锁施工
按《铁路工务安全规则》有关条款执行。
六、其他施工作业
1
跨越线路上部且有碍行车安全的施工
封锁施工
放行列车不限速,特殊情况下由施工领导人决定。
2
电务更换电动转辙机及道岔安装装置
封锁施工
放行列车不限速,特殊情况下由施工领导人决定。
3
信联闭设备停用施工中的联锁试验
封锁施工
放行列车不限速,特殊情况下由施工领导人决定。
4
更换钢轨绝缘
封锁施工
放行列车不限速,特殊情况下由施工领导人决定。
5
新旧接触网线过渡中的接触网大修
封锁施工
放行列车不限速,特殊情况下由施工领导人决定。
2.160km/h以上区段各项施工点前慢行及点后放行列车条件
顺号
项    目
施工条件
作业方式
放    行    列    车    条    件
一、影响道床路基稳定的施工作业
()大机清筛
()破底清筛含道岔
()基床换填
()曲线平面改造
()一次起道量超过
()一次拨道量超过
()利用小型爆破开挖侧沟或基坑(限于影响路基稳定范围)
封锁施工
大型养路机械捣固、稳定车作业
点前90分钟限速45km/h,大型养路机械两捣一稳后开通第一列35km/h,第二列45km/h,其后60km/h至次日施工点前,第二日点内一捣一稳后80km/h至第三日点前,第三日点内一捣一稳后120km/h至第四日施工点前,第四日点内一捣一稳后160km/h至第五日点前,第五日点内一捣一稳后160km/h24小时,其后恢复正常。(遇特殊情况当日施工未按计划完成时,应保证施工地段连续)
小型养路
机械捣固
施工期间,当日第一列25 km/h,第二列45 km/h,不少于4小时,以后限速60 km/h至下次封锁前1小时。施工结束,开通后第一列25 km/h,第二列45km/h,不少于12小时,以后60 km/h、80 km/h、120 km/h、160km/h各不少于24小时,其后阶梯提速按大机作业办理。
()大机换碴
()成段更换轨枕
()成组更换道岔
封锁施工
大型养路机械捣固、稳定车作业
点前90分钟限速45km/h。大型养路机械两捣一稳后开通第一列25km/h,第二列45km/h,其后60km/h至次日施工点前;第二日点内一捣一稳后,80km/h至第三日点前;第三日点内一捣一稳后,120km/h至第四日点前,第四日点内一捣一稳后限160km/h至第五日点前,第五日一捣一稳后限160km/h24小时后恢复常速(非快速线路80km/h后恢复正常)。(遇特殊情况当日施工未按计划完成时,应保证施工地段连续)
小型养路
机械捣固
施工期间,第一列25 km/h,第二列45 km/h,不少于4小时,后60 km/h、80 km/h、120 km/h、160km/h各不少于24小时,其后阶梯提速按大机作业办理。
大机维修作业
1、一次起、拨道量不超过40mm
封锁施工
封锁施工
两捣一稳,开通后120km/h、160km/h各一列,检查确认后恢复正常。
2、起、拨道量超过40mm,不超过100mm
分次起、捣,一次起、拨量不超过50mm,开通120km/h、160km/h各一列,检查确认后恢复正常。
3、起、拨道量超过100mm
按大机清筛条件开通。
4
在线路上安装、拆除轨束梁,横穿
梁和D梁
开通后,速度不得超过45km/h,限速时间、次数和速度由施工负责人根据具体情况决定。
二、不影响道床稳定的施工作业
1
成段更换钢轨
封锁
施工
点前90分钟慢行45km/h,开通后第一列25km/h,第二列45 km/h,第三列80km/h,后120km/h不少于24小时,待接头全部焊连、大机捣固后,检查确认后恢复正常。
2
无缝线路应力放散、焊轨
封锁
施工
第一列25km/h,第二列45km/h,第三列80km/h,第四列160km/h,待接头全部焊连后,检查确认后恢复正常。无缝线路应力放散点前60分钟慢行45km/h。
3
平过道大修(若影响道床稳定,比照第一大项办理)
封锁
施工
第一列45 km/h,第二列60km/ h,第三列80 km/h,第四列160km/h,其后正常。
三、桥涵施工
作业
1
桥涵顶进
慢行
施工
加固施工:施工期间限速45km/h,施工结束后60km/h、80km/h、120km/h、160km/h各不少于24小时后,检查确认后恢复正常。当遇有地质不良、交角较小、道岔区等特殊情况时,按批准限速条件执行。
2
⑴更换或拨正圬工梁
⑵抬高或降低桥梁
⑶拨正支座、更换桥梁支座或翻修支承垫石、砂浆厚度超过50mm
封锁
施工
开通后,第一列25km/h,第二列45km/h后,60km/h24小时后,80km/h、120km/h、160km/h各一列,检查确认后正常。
3
整治或铺设圬工梁、桥台防水层
封锁施工
开通后,速度不得超过45km/h,限速时间、次数和速度由施工负责人根据具体情况决定。
4
整治预应力混凝土梁封端开裂脱落、更换桥梁挡砟板
封锁
施工
开通后,120km/h24小时,160km/h24小时后,检查确认后正常。
四、大机线路维修作业
1
一次起、拨道量不超过40mm
封锁施工
两捣一稳,开通后120km/h、160km/h各一列,检查确认后恢复正常。
2
起、拨道量超过40mm,不超过100mm
分次起、捣,一次起、拨量不超过50mm,开通120km/h、160km/h各一列,检查确认后恢复正常。
3
起、拨道量超过100mm
按大机清筛条件开通。
注:1.其它施工放行列车条件由施工负责人根据具体情况确定。
2.因为停点造成阶梯提速阶段中的捣固作业未进行时,维持停点前的线路速度。
附件13:
施工驻站员证(样式)
附件14:
行车设备施工登记簿(样式)
运统-46(施工)
请求施工(慢行及封锁)登记
承认施工
施工后开通检查确认


本月施工编号
月、日时、分
施工项目
影响使用范围(需要的慢行或封锁条件)
起止时间
施工负责人
设备单位检查人
车站值班员签认
(1)命令号及发令时间
(2)慢行及封锁起止时间
车站值班员签认
施工负责人
施工终止时间
恢复使用范围和条件(开通后恢复常速确认)
施工负责人
设备单位检查人
车站值班员签认
开通命令号及开通时间
附件15:
160km/h以上区段表
线   别
行   别
区     间
里      程
京哈
上行
燕郊—唐山北
K27.2~K148.4
下行
燕郊—唐山北
K27.2~K148.4
京沪
上行
周李庄—青县
K162.4~K218.8
捷地—长庄
K260.6~K363.6
下行
周李庄—青县
K162.6~K218.8
捷地—长庄
K260.6~K363.6
京广
上行
窦店—漕河
K30.2~K122.9
高邑—邢台
K309.3~K377.3
下行
窦店—漕河
K30.5~K123.1
高邑—邢台
K309.3~K377.6
津山
下行
天津-塘沽
K145.6-K177.5
上行
天津-塘沽
K145.6-K177.5
附件16:
施工安全处罚通知单
(施工单位):
年  月   日在         施工过程中,(发现)你单位(发生)             问题。根据路局《营业线施工安全管理实施细则》规定,扣除你单位施工安全抵押金       万元。
填发人(签名):
年   月   日
填发单位(部门)负责人(签名):
年   月   日
填发单位(公章)
注:此通知单发给施工单位1份,填发单位留存1份,并报局项目管理、主管业务处、安全监察室各1份。
附件17:
扣除抵押金通知书
(施工单位、项目管理机构):
你(         )单位在        线         施工中,发生下列问题:
1.铁路交通         事故,事故损失费      元;
2.损坏既有设备,直接损失费        元;
3.影响正线行车      分钟,损失      元;
按路局《营业线施工安全管理实施细则》的规定,追究施工单位违约赔偿责任,扣除施工安全抵押金       元,并于7日内上交路局财务处。
安全监察室
年  月  日
注:此通知书一式4份,由建设处(施工主管部门)发给施工单位、项目管理机构财务部门各1份,建设处(施工主管部门)、安监室留存1份。
主题词: 运输  施工  安全  细则  通知
-------------------------------------------------------
抄送:局运输处,机务处,工务处,客运处,车辆处,电务处,建设管理处,安全监察室,总工程师室,各铁路办事处,北京铁路建设工程监理有限责任公司,铁通总公司。
-------------------------------------------------------
北京铁路局办公室
2008年11月24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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