情敌不好惹漫画:一个关于财产所有权的神话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偶看新闻 时间:2024/04/26 13:36:19
郑成良:一个关于财产所有权的神话
一、解题
财产在法律上归什么人所有的问题,在任何社会都不是一个无足轻重的问题,但是,若过 分夸大这一问题的理论意义和实践意义,则必然导致理论上的片面和实践上的偏差。
有一种长期流行的观点认为,财产(或曰生产资料)归什么人所有,直接决定着现实经济关 系的性质和内容,甚至从根本上决定着整个社会生活和社会制度的基本面貌。依笔者之见, 此种观点过分夸大了所有权的社会意义,因而,其科学性值得怀疑,与其说它是一个科学的 所有权理论,不如说它是一个所有权的神话。由于此种观点被某些人士视为不易之论,并以 此作为解释和评价历史与现实的出发点,对其加以探讨就显得尤为必要。
二、所有权神话是怎样被论证的?
理论家们对上述观点的论证,概括起来无非是借助于如下推论:
作为生产资料的财产,如果属于奴隶主所有,就会由此形成一种具有奴隶制性质和内容的 经济关系;如果属于封建地主或资本家所有,就会由此形成一种具有封建主义或资本主义性 质和内容的经济关系;而社会主义的经济关系之所以具有独特的性质和内容,则根本上在于 生产资料财产属于国家或集体所有。因此,财产属于什么人所有即所有制的形式,是决定经 济关系中其他方面的关键要素。由于经济关系是整个社会关系的基础,所以,财产的法律归 属也最终决定着社会生活的其他方面。初看上去,这种推论似乎顺理成章毫无破绽,不过, 若仔细推敲一下,就会发现它既违反逻辑又不符合事实,是一种倒果为因式的推论。
三、财产所有权不能决定现实经济关系的历史个性
为了讨论上的方便,我们可以假设有一个拥有固定地产的凯撒家族,该家族的土地所有权 得到了历代法律的确认。这时,我们可以提出一个问题:在财产的所有权没有发生变动的条 件下,为什么凯撒一世是个奴隶主,凯撒二世却是个封建地主,而凯撒三世则变成了资本家 ?实际上,答案很简单:不是财产归什么人所有决定经济关系的性质和内容,而是经济关系 的性质和内容决定财产的所有者究竟是些什么样的人,决定这些所有者在现实经济生活中扮 演什么角色,发挥什么作用。
奴隶主、封建地主和资本家都是自己财产的所有者,在这一点上他们是彼此相同的。奴隶 主、封建地主和资本家又都是特定经济关系和财产关系的承担者,在这一点上他们又是彼此 不同的。他们之所以始终是他们自己财产的所有者而社会身份的名称却有变化,这不仅是由 于他们与自己的财产有着相同的法律联系,而且在于他们以财产为中介与社会发生了不同的 实际联系。因此,当我们解释凯撒一世何以变成凯撒二世和三世的时候,当我们解释同一块 地产的所有者何以又是不同经济关系的承担者的时候,财产归什么人所有的问题就不是分析 的起点,而是分析的终点。马克思曾有言,要想给资本主义所有权下定义,必须先把资本主 义经济关系全面研究一遍才行,说的就是这个意思。
举例来说,如果我们仅仅知道财产属于凯撒某世所有,我们还无法判定他到底是个什么人 ;只有当我们知道了财产以何种方式被使用着,进而知道了以财产为中介发生了何种社会关 系的时候,我们才能判定拥有财产所有权的人到底是奴隶主、封建地主,还是资本家。由此 可知,在财产实际使用方式与财产属于什么样的人所有这两个因素之间,存在着决定与被决 定的因果关系,两者相比,前者无疑是一个更为重要的因素。可以说,财产归属意义上的所 有权,只能说明财产与它的所有者之间在法律形式上有何种联系,却不能说明更不能决定现 实经济关系的历史个性,相反,倒是现实经济关系决定着财产所有权的历史个性。
四、所有权的神话与马克思的经济学说无关
在计划经济时期,占统治地位的经济理论曾把经济关系的内容概括为三个基本方面,其中 ,什么人拥有生产资料所有权被说成是决定性的因素,至今还有一些人把这种来自于斯大林 的观点归之于马克思本人的经济学说。其实,马克思的见解与这种所有权的神话正好相反: “劳动同它的产品的直接关系,是劳动者同他的生产的对象的关系。有产者同生产对象和生 产本身的关系,不过是这第一种关系的结果和证实。”(马克思:《1844年经济学—哲学手 稿》第47页,人民出版社1979年版)马克思还曾经分析道,正是由于发生了从农奴到自由劳 动者的转变,才使封建性质的土地所有者变成了工厂主和资本家。显然,在马克思看来,劳 动者同生产资料相结合的具体方式,是经济关系中更为关键的因素。当劳动者完全是作为一 种财 产而与其他生产资料财产相结合的时候,由此而形成的经济关系也就具有奴隶制的性质和内 容,财产的主人也就具有奴隶主的身份;当劳动者作为独立的自由人,并通过平等的契约关 系而与生产资料财产相结合的时候,由此而形成的经济关系则具有资本主义的性质和内容, 财产的主人也就具有资本家的身份。劳动者同生产资料结合的具体方式,与前面所说的财产 的实际使用方式是一个问题的两个方面,两者统一起来,也就是劳动者与所有者以及经济生 活过程中的其他主体以何种方式相互联系,从而形成现实经济关系的问题。由此出发,才能 够合理地解释:围绕凯撒家族的同一块地产为什么会形成不同的经济关系?同一块地产之上 的所有权为什么会具有不同的社会属性?同一块地产的所有者为什么会扮演不同的社会角色?
相反,如果我们把财产所有权的性质当作决定现实经济关系的独立因素来看待,则正好是 把结果当成了原因,支撑所有权神话的那种推理方式,就是犯了这种逻辑错误。诚然, 在我们已经得知奴隶主或资本家掌握所有权时,确实可以推断现实的经济关系具有奴隶制或 资本主义的性质和内容;但是,问题在于我们如何才能知道财产的所有者是奴隶主还是资本 家? 如果我们不事先对劳动者与生产资料的结合方式进行考察,不事先对财产的实际使用方 式进行考察,不事先对围绕财产所形成的各种社会联系进行考察,我们又如何能够知道财产 所有权是具有奴隶制性质,还是具有资本主义性质?
五、所有权的三种形态
长期以来,所有权神话一直把财产的法律归属当作区分“姓资”与“姓社”的首要标准。 其实,在财产属于私人主体所有的条件下,现实经济关系和其他社会关系并不一定都具有资 本主义的性质和特征:在财产属于国家和集体所有的条件下,现实经济关系和其他社会关系 也并不一定都具有社会主义的性质和特征。
私人所有权、集体(团体、组织或法人)所有权和国家所有权是所有权的三种主要存在形态 。自人类进入文明时代以来,在任何一个需要用法律安排和调整经济关系的社会中,这三种 形态的所有权都是同时存在的。在生产资料领域中也是如此。
在资本主义社会产生之前,也曾经存在过私人主体对大部分生产资料拥有所有权的情形, 但是,由于行使所有权的方式和社会条件不同,私人的财产所有权并没有导致具有资本主义 性质和特征的经济关系。同样,在社会主义社会产生之前,也曾有过大部分生产资料归集体 所有或国家所有的情形,由于同样的原因,集体所有权和国家所有权也没有导致具有社会主 义性质和特征的经济关系。例如,农业社会中作为基本生产资料的土地,在古印度社会曾主 要 是属于农村公社所有的,在中世纪的欧洲主要是属于国家所有,但是,在这种集体或国家所 有的财产之上所形成的经济关系以及整个政治上层建筑,却完全是非社会主义的。
这种现象说明,对于现实生活中经济—政治关系的基本内容而言,在法律上确认集体或国 家的所有权,远没有下述问题来得重要:劳动者是以何种方式参与集体或国家生活的?他们 在集体或国家面前是否具有独立和平等的地位?他们对集体或国家事务的实际控制能力如何? 他们能否有效地实现所有权之外的其他财产权、人身权和政治权利?当他们的权利受到他人 、集体或国家的非法侵害时,他们能否获得公平的法律救济?如果不是用形式主义的观点看 问题,那么,就必须承认,在这一系列实质性问题没有切实解决之前,集体所有权和国家所 有权都只有形式上的意义,因此,它们可以为完全不同的社会目的服务。
六、财产所有权与对财产的实际控制
其实,在任何历史类型的社会中,一定的财产在法律上是归私人所有,还是归集体或国家 所有,都不是决定实际经济生活和经济关系的首要因素。与财产的法律归属相比,财产由何 人以何种方式加以实际控制,是一个更为关键的问题。例如,在公元前7世纪的罗马,土地 作 为最基本的生产资料在法律上是公有财产,但是,实际上却被少数贵族所控制,社会下层的 群众只有以贵族的“被保护人”的身份才能使用公有土地。在这种情况下,如果把财产所有 权当作独立的因素来加以强调,而忽视对财产的实际控制,就难以对现实经济关系做出准确 的描述和说明。
对财产的实际控制有两种基本的形式。一种形式是所有权人对财产的实际控制,即以财产 所有权为依据,通过行使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等权利对财产加以实际控制。这种控制形 式在简单的私人小生产中最为典型。另一种形式是由所有权人和非所有权人以各自的权利为 依据对财产加以共同的实际控制。这种控制形式在现代社会化大生产中最为典型,也最为普 遍。
由非所有权人(可以是个人,也可以是集体或国家)参与对他人财产的实际控制,其具体情 况颇为复杂,很难在一篇短文中一一尽述。不过,按照参与控制的法律依据的不同,大体上 可分为私法形式的控制和公法形式的控制两种基本形式。
私法形式的控制是指这样一种情况:某一主体虽然不具备所有权人的身份,但是依据私法 之规定却对他人所有的财产享有某种独立的财产权。例如,在他人的土地上进行建筑和种植 的地上权,为确保债务履行而设立的抵押权和留置权,因租赁和承包他人财产而产生的使用 权和经营权,因合同关系而产生的要求他人予以财产给付的请求权,等等。以此类独立的财 产权为依据,非所有权人可以在一定范围内对财产加以实际控制。
公法形式的控制则是指:公民、团体或国家机构依据公法上的权利或职权而对他人财产予 以直接或间接的实际控制。例如,公民或团体通过参与政治生活而影响国家经济立法,通过 参与企业管理而影响企业决策;国家机构通过计划、财政、税收、信贷等手段对非国有经济 进行调控,通过关于生产、交换、流通和分配的立法来规范经济行为,等等。
七、对财产的实际控制必须被优先考虑
从历史上看,财产所有权对社会经济生活和政治生活的影响,在不同时代有不同的表现。 在私人简单小生产占主导地位的古代社会,对财产的所有权和对财产的实际控制能力是大体 重合的,因此,至少在表面看上去,法律上的所有权还似乎是决定社会生活基本面貌的基本 因素。在社会化大生产占主导地位的现代社会中,由于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的普遍化,由于 国家经济职能的扩大,由于政治民主化程度的提高,在财产的所有权和对财产的实际控制能 力之间发生了相当程度的分离,尽管在不同的社会体制下这种分离有不同的性质和表现,但 是,这种变化却可以使人们更加清楚地认识到,法律上的所有权本身不是一个决定性的独立 因素,所有权主体并非财产的唯一控制者,甚至并非最有力的控制者。
从追求社会公共利益的最大化着眼,若只是在法律上确认一定的财产属于公有财产,而社 会公众却缺乏对公有财产加以有效控制的能力和手段,则公共利益的实际增长与公众预期和 政策允诺之间的差距就会拉得过大。相反,若社会能够通过经济的、政治的和法律的手段对 私人财产加以有效的控制,它同样可以为增进公共利益服务。总之,无论是从法律分析的角 度看,还是从经济分析的角度看,财产的法律归属或所有制的形式都只是一个不能忽略的问 题,而对财产的实际控制才是一个必须首先考虑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