枸杞阿胶糕:法官为什么应缄口不言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偶看新闻 时间:2024/04/29 05:41:59

 (斯卡利亚大法官的新传记封面,作者Joan Biskupic同时亦是奥康纳大法官的传记作者)

 

常有记者、编辑朋友向我抱怨,某某法官拒绝就某案接受采访,某某法官拒绝就某事撰写评论。我一般都会替法官辩白:人家做得对,案子没有判,当然不能随便发言。有朋友反驳说,自己办的案件不便评论倒可理解。可是,湖南法院的案子,为什么湖北法官就不能评论?下级法院判得不公,上级法院法官为何不能评点呢?每当此时,我都会给朋友讲一个美国判例。

 

1998年,加利福尼亚州地方法院的法官博德曼将当地司法惩戒委员会告上了法庭。博德曼选择打官司,也是不得已而为之。在他之前审理的两起案件中,两名女性被告人都通过不断怀孕生子骗取救济金,用于酗酒、吸毒,孩子则丢给别人寄养。博德曼认为,两名被告都有毒瘾,以后生下来的小孩很可能有先天缺陷,遂判决两人必须先植入避孕装置,才可获得缓刑。

 

上述判决遭到各界批评。于是在本案上诉期间,博德曼接受了一些媒体访问,为自己的判决进行辩解。然而,他的行为正好违反了《加州司法伦理准则》的规定,即“法官不得对法院即将或正在审理的案件作公开评论”,加州司法惩戒委员会据此对博德曼进行了处分。

 

博德曼当然不服。他认为,法官的言论自由也应受到保护,再说了,联邦最高法院曾有判决指出,只要律师对在审案件的言论不存在“重大偏见的高度可能”,就可以自由公开评论。律师说得,法官为什么就说不得?这不是违反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了么?

加州最高法院没有接受博德曼这套说辞,大法官们也正想利用此案,好好阐述一下该院对司法伦理的认识。他们在判决书中指出,法官与律师在司法过程中扮演的角色不同,二者言论对公平审判构成的威胁,在方式与程度上也有所不同。律师代表的是当事人利益,为了让委托人胜诉,对媒体夸大事实或隐瞒真相都是可能的,老百姓并不期待他们保持高度客观或中立。可是,法官并非当事人利益的代言人,他们往往被看作事实与法律的中立裁决者,民众会认为他们公开发表的意见比律师更有权威。由于法官影响力较大,与律师的不当评论相比,法官的不当言论更损害司法公正。

 

那么,如果不是自己审理的案件,法官能否发表评论呢?大法官们并未回避这一问题,他们认为,当法官评论自己正在审理的案件时,民众会认为其评论显示出对一方当事人的偏袒,至少是存有偏见。当法官评论其他法官正在审理的案件时,民众可能认为其评论意图影响承办法官。这样的评论也可能给民众一个印象,那就是法官抛弃了其应有的司法角色,成为了某一方论点的代言人。

当然,在评论其他法官审理的案件时,情形比较复杂。比如,如果同级法官公开批评别人的判决愚蠢、错误、不合理,别人会认为司法机关之间存在分歧,法律适用不够统一;如果力挺某个争议性判决,又容易令民众感觉“天下乌鸦一般黑”,进而认为法官们只讲袍泽之谊,不辨真相是非。更可怕的是,如果下级法院还在审判,上级法院或最高法院的法官就急于表态,显示立场,还可能起到干扰审判,未审先定的效果。所有这些,都是对司法公正形象的损害。

正是基于上述原因,加州最高法院最终认定,博德曼法官明知司法伦理准则的规定,却故意在案件上诉期间发表公开评论,其行为“有害于公众对司法机关的尊重”,理当受到处罚。可是,法官到底在什么情形下,才能公开讨论正在审理的案件呢?在此方面,《加州司法伦理准则》规定得也很详细,那就是,法官只能在法律教育的课程与教材中,讨论上诉法院正在审理的案件和争点,但必须是自己没有参审过,或不干预公正审理的评论或讨论。事实上,这不仅是美国加州的规定,其它各州,乃至整个美国对法官的要求也差不太远。

 

司法伦理准则对法官言行的约束,表面上限制了他们的言论自由,甚至限制了媒体、公众及时获取权威资讯、立场的机会,但正是这样的约束,才能更好地维护司法品质,维系公众对司法的信心,既然有此功效,法官少说点话又有何妨?美国法官如此,中国的法官又何尝不应如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