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药保健食品招商:盐城建军路段房屋出租,纳税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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盐城建军路段房屋出租,纳税多少?2011-12-04 11:10:29 来源:盐城新闻网-盐城晚报

  中国江苏网12月4日讯:11月11日,晚报以《房屋出租,你纳税了吗?》为题,报道了我市地税部门自11月10日至12月31日,集中整治房屋租赁(自营)税收秩序的消息,其中市区建军路段集中整治首先启动。连日来,一些读者陆续打来电话,咨询租赁房屋如何计税。有一市民王先生称自己在建军路有房产,现出租给别人用于服饰经营,合同注明租赁金额每年10万元,他不知道自己到底该纳多少税。记者为此请教了盐城地税局有关专业人士。

  据称,对于自有房产用于经营的,能提供购房发票或提供购房合同(协议)的,以房产原值减除30%的余值为计税依据,按年一次征收,年税率为1.2%;无法提供购房发票或购房合同(协议)的,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参考同类的房屋市场价格来核定其房产价值,以作为房产税的计税依据。如李某在建军路有一处门面,购房价款100万元,有发票。则李某每年需缴纳房产税为:(100-100×30%)×1.2%=0.84万元。

  对于自有房产用于出租的,对租金收入申报属实,能提供真实有效的房屋租赁合同、协议或收费依据的,以租金收入和本办法规定的综合征收率计算征收。应纳税额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租金收入×综合征收率(个人出租房屋的税收综合征收率为5%)。对于记者提到的在建军路有房产的王先生,他把房子出租给他人用于服饰经营,合同注明租赁金额每年10万元,则王某每年出租房产缴纳的税款为:10×5%=0.5万元。

  有关人士同时指出,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地税机关可以核定其应纳税额:拒不向地税机关提供房屋租赁合同、协议等纳税资料或提供虚假资料的;发生纳税义务,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地税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纳税人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应纳税额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建筑面积×单位建筑面积租金参考价。

  对于无纳税人无租使用其他单位或个人房产的(不论产权归属),由使用人代交房产税,由地税机关核定其应纳税额。地税机关核定其应纳税额的依据为《盐城市房屋单位建筑面积租金核定标准参考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