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养生城市:中国法律援助制度诞生的前前后后(九)中国法律援助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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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九章 中央级法律援助机构的正式成立

  经过理性的思考和探索,在总结两年的地方试点经验基础上,肖扬部长明确提出建立具有中国特色的法律援助制度的初步设想。首先确立从中央到地方法律援助机构的四级建制。中央、省(市、区)、地(市、州)、县各级都成立相应的法律援助机构。中央、省级法律援助机构主要行使法律援助工作的管理职能,地市级以下法律援助机构兼具管理职能和具体实施法律援助职能。其次,建立法律援助资金由“政府拨款、社会捐助、行业奉献”的多渠道投入机制。通过设立法律援助基金会以弥补政府投入资金的不足。从1996年4月份开始,经过9个月的筹备工作,司法部法律援助中心终于在中央编委办公室、财政部等部门的支持下,于1996年12月18日经国家编委批准正式成立。3个月后,1997年3月6日,李鹏总理又亲自批准成立中国法律援助基金会。司法部法律援助中心和中国法律援助基金会的先后成立,标志着建立和实施中国法律援助制度的巨大工程迈出了决定性的第一步。

  一、中国法律援助基金会成立暨司法部

  法律援助中心揭牌大会在京召开

  两个机构的批文下达后,经过二个多月紧锣密鼓的准备,在人员基本到位、各项办公设施基本齐备的条件下,1997年5月26日,中国法律援助基金会成立暨司法部法律援助中心揭牌大会在北京人民大会堂隆重召开。

  国家副主席荣毅仁为此题词为:

  “建立法律援助制度,完善公正司法机制。”

  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雷洁琼致电,对中国法律援助基金会成立和司法部法律援助中心揭牌,表示热烈祝贺。

  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王光英等领导同志出席了大会。中央政法委员会、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安全部、全国人大法工委、国务院法制局、财政部、民政部、国务院新闻办公室、中国人民银行、中央编办、全国总工会、团中央、全国妇联、全国残疾人联合会等部门的有关负责同志,在京各大新闻单位记者、高校科研单位的专家学者、中国法律援助基金会首批捐款人员等应邀到到会。司法部副部长、司法部法律援助中心主任张耕主持大会。

  会上,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王光英、司法部部长肖扬、中国法律援助基金会会长邹瑜分别讲话。

  在欢快的音乐声中,王光英副委员长为中国法律援助基金会和司法部法律援助中心揭牌。

  随后举行了别开生面的捐赠仪式,将这次大会推向高潮。会议之前,中国法律服务(香港)有限公司、吉林白山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中国法律服务(澳门)有限公司、北京市合作银行新华支行、北京法政实业总公司、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全国公证系统、长安公证处、法律出版社、天平实业总公司、深圳市公证处、香港杜伟强律师事务所驻北京办事处、中侨联厦门开发发展总公司赵华成等34个企事业单位及个人向中国法律援助基金会捐赠了1050万元人民币。这次捐赠仪式上,部分捐款单位及个人接受了与会领导颁发的捐款纪念证书。

  这次成立大会在全国再次掀起建立中国法律援助制度的宣传热潮。中央电视台、新华社、人民日报、光明日报、法制日报、经济日报、农民日报、中国妇女报、中国社会报、中国老年报、中国律师报、当代司法杂志社等在京各大新闻媒体都在成立大会的当日及之后的几天内集中报道了这一消息。法制日报在5月27日第一版以显要位置刊登“中国法律援助基金会成立暨司法部法律援助中心揭牌”消息并介绍全国法律援助工作发展状况,同时配发评论员文章《完善法制与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

  中国律师报在5月28日的头版头条报道大会盛况,并以《开创法律援助工作新局面》为题发表社论。称“中国法律援助基金会和司法部法律援助中心的成立是建立和完善我国法律援助制度的一个新起点,翻开了我国民主法制建设新的一页。”

  中央电视台新闻部“新闻调查”用45分钟,专题报道中国法律援助制度的建立和实施进程,从老百姓关心的问题入手,介绍全国各地法律援助中心的工作、典型案例,访谈有关部门领导以及大量报道中国法律援助基金会和司法部法律援助中心成立大会实况。这次专题报道和中央台的“社会经纬”、“半边天”、“生活”等栏目有关法律援助的专题报道一起,在全国形成关注法律援助的浓浓气氛。在此前后,人民日报海外版、检察日报、新华社《经济参考报》、《法制日报》分别以专版,多视角多侧面全面介绍法律援助制度、探讨有关理论和实践问题。

  新闻界的关注,使得法律援助这项在中国很少被人所了解的新兴制度,一时间在中华大地广泛传播,成为老百姓的热门话题。

  (一)王光英、肖扬、邹瑜在成立大会上发表重要讲话

  王光英副委员长在充分肯定建立中国法律援助制度的重要意义的同时,对各级党政领导关心、支持法律援助工作提出了希望。

  他说:

  促进经济发展与社会文明进步,是各级党委、政府工作的主要目标。经济与社会发展必须相互协调,相互促进,相互保障,两者不存在谁先谁后的问题,不能走先把经济抓上去了再回过头抓社会文明进步的路子。只有正确处理好经济与社会协调发展的关系,才能在保障物质文明健康发展的同时,提高人的素质,造就一个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社会主义精神文明高度发展的良好环境,促进经济发展与社会文明进步的良性互动机制的形成。建立和实施法律援助制度,既是推进社会文明进步的客观要求,也是构建和完善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法制机制的必然要求。各级党委、人大、政府都应该重视这一工作,作为建设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的一项基础工程来抓,为法律援助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提供必要的物质条件,给予必要的财力投入,以切实体现党和政府对于保障公民平等地实现法律赋予的各项权利的高度重视。当然,现阶段各级政府的财政还比较困难,不可能拿出更多的钱来投入法律援助。这一点,我们是不能与外国盲目攀比的。这就需要从中国的国情出发,走“政府出资、社会捐助、行业奉献”的路子。在当前国家从严控制审批基金会的情况下,李鹏总理特别批准成立中国法律援助基金会,目的就是要通过社会捐助这一途径,弥补政府投入的不足,探索一条政府出资与社会捐助相结合的解决法律援助经费的新路子。我相信,有各级党委、政府的高度重视,有社会热心法律援助这一公益事业的单位和人士的大力支持,这一目的一定能够实现。

  肖扬部长从理论的高度,着重强调了在中国建立法律援助制度的划时代意义。他说,

  ——建立和实施法律援助制度是我国新时期经济与社会协调发展和良性运行的客观需要。法律援助作为适应现阶段社会发展的需要应运而生的一项重要内容,作为实现法律调整各个领域、各个方面的社会关系的一项重要制度,必须与经济的发展相互协调、相互适应,才能使经济社会保持良性运行的态势,避免社会与经济发展的失衡而导致社会动荡和冲突。法律援助制度的建立和实施,必将对经济的健康、稳定发展发挥重要的促进和保障作用。

  ——建立和实施法律援助制度是实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的重要机制。“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是我国宪法确定的社会主义法制的最基本、最重要的原则。由于现阶段我国公民存在经济收入的差别,一部分人在经济上相对贫困,不能支付保障自身合法权益所需要的法律服务费用。如果不能从完善机制上解决这一问题,我国法律赋予公民的平等权利就可能由于公民经济收入的差别而不能实现。建立和实施法律援助制度,填补了我国司法制度中的一个空白,开辟了我国法制建设的一个新领域,鲜明地体现了国家立法对于健全公正司法制度的重视,是对我国司法人权保障体制的重大完善。

  ——建立和实施法律援助制度,是健全我国社会保障法律体系的必然要求。法律援助作为社会保障法律体系中不可或缺的程序制度,是维护社会保障特殊群体的实体利益、解决社会保障对象的权益纷争的必要的法律程序机制。随着我国社会保障法律体系的不断健全和法律援助制度的广泛实施,我国社会保障的广泛性、公平性和真实性必将得到更充分的体现,法律援助制度对于建立和完善社会保障体系必将发挥更加重要的作用。

  ——建立和实施法律援助制度,是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实际步骤。精神文明“大厦”需要依靠各项体现社会文明进步要求的法律制度来切实构建,法制的施行亦需要具有良好素质的公民和精神文明的社会环境来保障。建立和实施法律援助制度,是司法行政机关推动社会文明进步,以制度文明促进和保障精神文明的重要举措。法律援助救济社会贫弱残疾者、扶正祛邪、扬善惩恶、完善社会保障体系、促进司法公正、保障司法人权的社会功能,必将有力地推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步伐。

  邹瑜同志作为中国法律援助基金会的第一任会长,在会上作了简短而充满实干精神的就职报告。他说,

  中国法律援助基金会是动员社会,鼓励和吸收社会捐助推动法律援助事业发展的纽带和桥梁,作用举足轻重,任务艰巨而光荣。面对中国法律援助之千秋功业,作为中国法律援助基金会第一任会长,我深感责任重大。

  基金会成立伊始,工作千头万绪,百业待举。首先,要做好广泛的社会宣传工作,让更多的人了解法律援助制度,理解中国法律援助基金会工作的意义,争取全社会的广泛支持,其次要抓紧基金会的筹资工作。目前基金会基金的底子还很薄,远远不能适应法律援助工作的需要,要筹集一定数量的基金,需要做大量艰苦细致的工作。第三,基金会自身建设的任务也十分繁重,基金会要依法管好基金、运作基金、用好基金,要对人民负责,要对国家负责,不能有丝毫的懈怠。这一切不仅需要基金会努力,还需要全社会的大力支持。

  (二)中国法律援助标志的确定

  为了更加广泛地宣传法律援助制度,促进法律援助制度建设,司法部法律援助中心在筹备“中国法律援助基金会成立暨司法部法律援助中心揭牌大会”的同时,酝酿制作全国统一的中国法律援助标志。为此,司法部法律援助中心、中国法律援助基金会在《法制日报》刊出“征集启事”,向社会公开征集中国法律援助标志。截止1997年4月30,征集活动共收到应征信件241封,设计稿件289份。经组织专家评选,确定了中国法律援助标志。中选标志的构图为盾牌中间一颗心型,心型中间是紧握的双手——用肖扬部长的语言描述是:

  “慈爱之心、援助之手、保护之盾”。

  中选标志的作者是中央工艺美术学院装璜系的王国伦教授。

  注:中国法律援助标志见本书封面

  二、司法部法律援助中心

  司法部法律援助中心在她得到国家正式批准前,就已经在推动全系统法律援助工作的同时,加强自身的建设。

  (一)司法部法律援助中心筹备组构架

  1997年4月,继部党组任命宫晓冰同志为部法律援助中心筹备组负责人之后,在司法部政治部的直接支持和帮助下,筹备组从基层工作司、教育司、司法研究所调入3名骨干人员,迅速投入工作。7月,从武汉大学、中国政法大学、陕西财经学院分配三位毕业生,其中一位法学博士,一位法学硕士、一位经济学学士,及时充实了中心筹备组的骨干力量。

  在司法部肖建章副部长和计财司的大力支持下,中心筹备组的基础建设初具规模。筹备组配备了两台电脑、一台复印机、一部传真机以及其它必要的办公设备,基本解决了办公所需。为了提高筹备工作的效率,计财司还专门为筹备组购置了一辆上海大众2000型的工作用车。后来的工作实践表明,交通工具的解决对于满足筹备工作的需求,起到了十分重要的作用。有时一天跑好几个单位,没有便利的交通条件是不可能办到的。

  中心筹备组内部建立了严格的规章制度。制定了《办公制度》、《固定资产登记、管理及使用制度》、《财务管理办法》等,使筹备组的管理逐步走上正规化、制度化。

  成立国家法律援助中心筹备组临时党支部。支部在部机关党委的领导下,开展正常的组织活动。参加了统一的党员学习、为灾区捐款捐物等活动,体现了一个团结战斗集体的风貌。

  通过加强筹备组自身建设,形成了一个人员业务素质较好、工作热情高、富有进取精神的工作队伍,筹备组以一个极具凝聚力、敢拚敢干的集体,在短短的时间里取得了较显著的工作成绩。

  (二)司法部法律援助中心正式成立后,加快了自身建设步伐

  1.司法部副部长张耕任法律援助中心主任

  司法部法律援助中心正式成立不久,司法部党组任命司法部副部长张耕任主任,原中心筹备组负责人宫晓冰任中心副主任,负责中心的日常工作。之后,中心办公室、业务处、调研处、联络处处室负责人到岗。中心领导班子雄心勃勃、有条不紊地规划、实施领导全国法律援助工作的重要职责。

  2.司法部法律援助中心的职责作为管理、指导、协调全国法律援助工作的机构,司法部法律援助中心负有以下主要职责:(1)对全国法律援助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制定全国性的法律援助规章制度、中长期发展计划和年度工作方案,协调全国法律援助工作事宜;(2)推动和指导地方和社会法律援助机构的建设,组织、培训法律援助工作者队伍;(3)组织开展法律援助工作的调查研究和理论探讨,总结交流法律援助业务经验,提出法律援助与社会保障制度及国家法制建设协调发展的意见,供有关部门和领导参考;(4)搜集、编译和整理有关法律援助工作的信息资料,为全国的法律援助机构提供信息服务;(5)积极与各种新闻媒体联系,宣传报道法律援助制度,推动法律援助工作开展;(6)开展与国外法律援助团体及人士的交流活动,促进中国法律援助机构与各国法律援助机构之间的合作;(7)办理与法律援助有关的其他事项。

  司法部法律援助中心内设各处室的主要职责分别是:

  办公室:负责“中心”的文秘工作及档案管理、财务管理、人事管理、行政后勤管理,以及综合性的服务与保障工作,维护中心机构正常有序地运转。业务处:负责制定有关法律援助工作的方针、政策、规章制度和工作计划;指导各地依法正确地开展各项法律援助业务工作;组织交流各地开展法律援助工作的经验和教训。调研处:负责开展法律援助工作的调查研究和理论探讨;搜集、整理、编译国内外有关法律援助工作的信息资料;编辑《法律援助工作信息》和有关专业刊物。培训处:负责组织、培训各级法律援助机构的专职管理人员和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骨干;组织编写法律援助工作的全国统一培训教材。公关联络处:负责法律援助制度在国内外宣传报道中的形象设计;建立起与各种新闻媒体的工作关系;在司法部外事部门的协调和指导下,组织、指导各地法律援助机构开展对外交流与合作。

  3.考试录用人才,严把进人关

  中心正式成立后,根据工作发展的需要,计划1997年7月从大专院校直接录用新毕业的研究生、本科生4—5名。当时社会方方面面通过不同渠道纷纷给中心推荐人员,为了保证中心新进人员的质量,将一些真正高素质的优秀人才吸收到法律援助队伍中来,中心决定采取公开考试的方法录用毕业生。并为此于1997年2月22日向司法部政治部提交了《关于法律援助中心实行考试录用毕业生的意见》,获政治部批准和大力支持。随后,根据“意见”的基本精神,中心拟定了一个关于公开考试录用毕业生的具体办法,将此次考试的基本原则、报考条件、岗位要求、考试内容及办法做出了明文规定,并以通知的形式,寄发给每一位申请求职的毕业生。

  从1997年1月以来,“中心”陆续收到了毕业生的求职函50多封,根据岗位的需要,我们为求职的法律专业的毕业生发出“准考通知书”共计43份。截止到2月28日,共有32名毕业生正式报名参考。

  为了适应对不同人员的要求,中心拟定两套考卷,一套作为对法律专业人员的考卷,一套作为对外语人才的考卷。

  3月3日,中心在部机关组织了公开考试,实到参考人员32人,其中本科毕业生14人,硕士毕业生18人,女性9人。3日上、下午共进行了综合法律知识和英语水平二门考试。考场秩序井然,未发现任何作弊和违纪现象,公开考试获得成功。

  考试结束后,中心立即组织有关人员,并聘请语言学院的教师,对综合法律知识和英语水平二门试卷进行认真的评判,严格按照择优的原则,以2比1的差额,初录法律专业毕业生7名,英语语言专业3名。

  最后,组织有关人员(翻译人员请部机关外事司派专家进行听力、口试)对初录人员进行面试,通过综合评判,最终确定5名毕业生人选。由政治部直属处、法律援助中心联合对毕业生人选进行考察。考试、考察合格者,由政治部办理接受毕业生的有关手续。

  在整个考试录用毕业生工作的组织实施过程中,中心始终坚持了公开、公正、平等竞争、择优录用的原则。这次考试总结出了不少成功的经验:(1)公开程序,增加组织工作的透明度。首先是将考试录用工作的原则和程序做出明文规定,以便于各方面的监督;其次是对报考人员未做任何限制,凡1997年应届法律专业的本科、硕士毕业生的报考申请全部得到允许。(2)方法科学、民主,充分体现了公正、平等、择优的原则。针对报考人员学历不同、专业不同的特点,我们在考试内容的安排上,特别突出了对学生基础知识的测试,较好地把握了法律知识、文化素养与业务工作要求的关系。事实证明,通过这次考试,确实有一些尖子人才脱颖而出。另外,在初录过程,对试卷的评判也采取了较科学、民主的评判方法,在最大程度上避免了个人偏见对评判结果的影响。(3)减少了许多“面子”上的麻烦。考试之前,部内部外有不少同志推荐学生到援助中心。对于推荐,筹备组都持欢迎态度,但要求被推荐者必须参加考试,在考试成绩面前人人平等,择优录用。考试的结果表明,由于我们采取了平等竞争、择优录用的办法,没有任何人再来对考试的结果讲情,给中心筹备组减少了许多“面子”上的麻烦。这些经验为中心将来进人打下了良好的基础。

  4.培训新进人员,保持队伍素质

  由于采取了公开招考、择优录用的办法,新吸收录用的毕业生在专业知识方面,都有着较好的基础,个人素质总体上也不错,但不足的是他们缺少工作经验,多数毕业生都是从学校门到学校门,没有社会工作经历。因此,对他们进行岗前培训,就显得十分必要。中心在考试录用5名毕业生后,决定在他们正式上岗之前,集中一周的时间,进行认真的岗前培训。为此,中心制定了较为详细的培训方案,中心的老同志都承担了不同的授课任务。

  8月4日,是岗前培训的第一天,主要内容是对新毕业生进行爱岗敬业的教育,部党组成员、政治部副主任胡泽君同志首先与新老同志见面,并给大家做了一场生动的爱岗敬业的报告,胡主任旁证博引,深刻阐述了一个新时期国家干部,应如何做人、如何做事的问题,她谆谆教导新一代的大学生,要继续发扬艰苦奋斗、开拓进取的精神,要努力做一个团结互助,廉洁自律的好干部。法律援助中心宫晓冰副主任以爱岗敬业为题,用法律援助中心的“六种精神”勉励大家。之后,法律援助中心的新老同志围绕两位领导同志的报告,展开了热烈的讨论。

  在接下去的几天里,中心的老同志对毕业生进行了遵章守纪和工作规范教育;业务知识、规章及日常工作培训;国外法律援助制度介绍等。8月8日,按照培训方案,已完成了全部培训内容,宫晓冰副主任做了培训总结,并结合下半年的工作对全体同志提出了新的工作要求。

  通过一段时间的实践表明,1997年吸收录用、培训毕业生的工作确实收到了比较好的效果。这些人员综合素质较高,使用效果理想,均能较好地承担起各自的工作角色,工作热情高涨。同考试录用工作一样,培训工作也为今后法律援助中心人才的培训提供了一些有益的经验。

  5司法部法律援助中心内部制度建设逐步健全

  中心非常重视自身的制度建设。中心领导思路很明确,认为制度建设对于一个部门有序管理、高效运转意义重大。没有规矩,难成方园。早在中心成立之前,中心筹备组就将自身内部的制度建设与其他工作一起抓,并取得成效。中心正式成立后,各项工作全面展开,并日渐趋向规范化,制度建设更显重要。因此,中心在抓各项业务工作的同时,狠抓制度建设,不断完善中心的管理机制,以提高工作效能。至1997年12月底,除筹备期间已生效的三项制度外,中心陆续制定了《司法部法律援助中心办公制度》、《司法部法律援助中心财务制度》、《法律援助中心档案管理办法》、《法律援助中心文件管理办法》、《法律援助中心信访工作制度》、《法律援助中心报刊管理办法》、《法律援助中心人员考核办法》、《关于科以下干部任职定级管理的意见》等。

  三、中国法律援助基金会

  中国法律援助制度的启动,关键要具备两个基本条件:一个是机构,一个是经费。两者缺一不可。没有机构和队伍,制度难以运作;没有经费的保障,机构和队伍以及各项业务工作无法运转。

  法律援助工作的内容决定了,它的运转需要一大笔固定的经费支持。只有少数国家和地区,如英国、法国、德国、瑞士、香港等,它们的法律援助经费全部由国家拨款。比如,英国1995—1996年度用于法律援助经费为15亿英镑(合人民币210亿元),占全国的财政预算的1%。那些除国家拨款之外,还有其他法律援助经费来源的国家(大多数非福利国家),法律援助经费也大得惊人。如美国每年用于法律援助的开支439亿美元;加拿大1995—1996年度全国用于法律援助的经费共7亿加元(约合人民币42亿元),连印尼、菲律宾等发展中国家的法律援助经费也相当可观。

  我们是发展中国家,国家和各级政府的经济实力都还相当薄弱,完全由国家和各级政府财政承担法律援助的全部开支,既不实际,又没有可能。这一点,是我们不能与西方福利国家相比的。从中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实际出发,只能借鉴发展中国家的经验,采取政府与社会共尽责任的办法,来解决法律援助的经费开支来源问题。因此,一方面,为了切实体现各级政府对保障公民合法权益的应尽义务,各级政府都应视其财政能力状况,尽可能地在每年的财政预算中列入法律援助的专项开支。另一方面,要通过全国和各地的法律援助基金会的设立,尽可能广泛地募集社会对法律援助的捐助,以体现社会对法律援助这项公益事业的爱心和扶助。中国法律援助基金会的正式批准,无疑为我国法律援助制度的顺利实施开辟了一个可靠的筹集资金的渠道。从这个意义上讲,它的成立同司法部法律援助中心的成立具有同等重要的意义。

  (一)中国法律援助基金会简介

  中国法律援助基金会是为了维护法律赋予公民的基本权利,为经济困难或特殊案件的当事人提供法律援助,实现司法公正、健全社会保障体系,依法定程序申请成立、接受社会捐赠资金并进行管理运作的民间非营利性组织,是经中国人民银行核准、民政部登记注册并由国务院批准的独立的社会团体法人。

  基金会的宗旨是:保障全体公民享受平等的司法保护,维护法律赋予公民的基本权利。基金会任务是:(1)募集、管理和使用法律援助基金。(2)宣传国家的法律援助制度,促进司法公正。(3)为实施法律援助、保障公民平等地享受法律保护提供物质支持。即在保证基金会本金安全的前提下,使用基金的增值部分,依照国家法律援助制度的有关规定,通过国家和有关地方的法律援助机构,对符合受援条件的民事、刑事案件、行政案件或非诉讼事项的当事人提供获得法律服务的资助。

  中国法律援助基金会的注册基金为210万元人民币。基金会的基金来源是:国内社团、企业、商社及个人的捐赠和赞助;基金存入金融机构收取的利息;购买债券和企业股票等有价证券的收益。

  基金会实行独立核算、民主管理;基金会的基金只能用于资助符合基金会宗旨的活动和事业,不得挪作他用;基金会设立专职财务工作人员,并建立独立的会计、稽核和监督制度;基金会的资金、物资的收支和运作情况接受中国人民银行、民政部等主管部门的稽核、检查和监督。

  中国法律援助基金会的最高权力机构为理事会。理事会由会长、副会长和理事组成。理事会的主要职责是:制定、修改和解释基金会的章程;推选会长、副会长和常务理事;任免秘书长和副秘书长;听取和审查基金会的工作报告;确定基金会的工作方针、任务和计划。基金会设秘书长和副秘书长,基金会的法人代表为秘书长,负责基金会的日常工作。根据工作需要,为了确保基金会正常运转,基金会设办公室,主要负责基金会的内勤、会务、文件管理、对外联系、宣传等日常性事务;集资部,主要负责基金会资金筹集方面的工作;财务部,主要负责基金会的财务管理、资金运作、使用等方面的工作。

  (二)中国法律援助基金会理事会第一次会议

  1997年5月23日上午九时,中国法律援助基金会理事会第一次会议在司法部大楼召开。

  参加会议的有:司法部副部长张耕、司法部原部长邹瑜、中国法律服务(香港)有限公司总经理柳谷书、吉林白山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范日旭、司法部公证司副司长段正坤、司法部法制司副司长肖义舜、司法部基层司司长陈琪、司法部法律援助中心副主任宫晓冰、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秘书长杨金国、中国政法大学副校长赵相林、中国政法大学教授陈光中、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发展部副主任相自成、中华全国总工会法律工作部部长贾志明、北京城市合作银行新华支行行长戴瑞广。因事未能参加会议的有全国妇联权益部副部长丁露、团中央权益部副部长刘晓平、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副会长高宗泽、法制日报总编陈应革、法律出版社总编贾京平、中国法律服务(澳门)有限公司总经理徐健、司法部法律援助中心负责人刘南征。

  列席会议的有:黄闽同志、徐维华同志、王明德同志会议选举邹瑜同志、柳谷书同志、徐健同志、高宗泽同志为会议的执行主席。

  这次会议主要完成了以下几项工作:

  会议首先听取司法部副部长张耕同志通报基金会理事会第一次会议的筹备情况,宣布由筹备领导小组提名的基金会理事人选名单及常务理事、副会长、会长侯选人名单,名誉会长名单和执行主席名单。之后,与会同志表决一致通过了法律援助基金会第一届理事会人员名单,他们是:丁露、刘南征、刘晓平、杨金国、陈光中、陈应革、陈琪、肖义舜、邹瑜、柳谷书、范日旭、相自成、宫晓冰、赵相林、段正坤、高宗泽、贾志明、贾京平、徐健、戴瑞广。

  会议的第二项议程是,司法部法律援助中心副主任宫晓冰同志报告“中国法律援助基金会”的筹备工作情况,并对中国法律援助基金会章程做说明。

  宫晓冰在《关于中国法律援助基金会筹备工作情况的报告》中,就下列问题做了详细认真的说明:一、筹备中国法律援助基金会的主要情况;二、起草中国法律援助基金会章程;三、关于基金会的名称;四、关于基金会的性质;五、关于基金会的宗旨和任务;六、筹集注册基金和捐款情况;七、关于基金的来源;八、关于基金的用途;九、关于基金的管理;十、关于基金会的组织机构等。

  第三项议程是,推选基金会常务理事、副会长、会长;推举基金会名誉会长。

  理事会全体成员以举手表决的方式一致推选邹瑜同志、高宗泽同志、柳谷书同志、徐健同志、范日旭同志、段正坤同志、肖义舜同志、陈琪同志、宫晓冰同志为中国法律援助基金会常务理事。推选高宗泽同志、柳谷书同志、徐健同志为基金会副会长,推选邹瑜同志为基金会会长。

  理事会全体成员以鼓掌的方式一致推举雷洁琼副委员长、王光英副委员长为中国法律援助基金会名誉主席。

  第四项议程,由新当选的基金会会长提名并由理事会通过基金会秘书长、副秘书长名单。

  理事会全体成员一致同意由新当选的基金会会长邹瑜同志提名宫晓冰同志担任基金会秘书长,刘南征同志担任基金会副秘书长。

  第五项议程,通过基金会章程。理事会一致通过了中国法律援助基金会章程。

  最后,新当选的基金会会长邹瑜发表就职讲话。

  在这次会议中,全体理事还就中国法律援助基金会基金的筹集、使用和管理以及制度建设等问题进行了充分的讨论。形成了一些一致性意见。大家一致认为——

  (1)目前,在国家严格控制基金会的审批,各省成立法律援助基金会或成立中国法律援助基金会各省分会的难度比较大的情况下,建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法律援助中心可以中国法律援助基金会的名义募集法律援助基金,并由中国法律援助基金会统一运作和管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募集到的法律援助基金所产生的增值部分,中国法律援助基金会原则上全部拨回原募集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法律援助中心使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也可设立法律援助基金。各省的基金和基金增值的部分自行安排使用,不搞相互调拨,不搞无偿使用。

  (2)目前我国东西部地区之间、南北部地区之间的经济发展水平还存在较大差别,经济发展较快的地区,也有相对贫困的市县,即使发达的城市(地区),也有相对贫困的人口。全国现在还有相当多数量的人口还没有脱贫,仅盲、聋、哑、残、寡、贫等社会重点救济对象全国就有6000余万人。因此,在相当长的一段时间里,法律援助的重点要面向相对贫困的地区和相对贫困的人口。

  (3)当前,解决问题的根本办法还是要在全国尽快推动各地法律援助机构的建设,尽快募集到尽可能多的法律援助基金,提高各地法律援助机构解决本地区法律援助问题的能力。

  (4)当前基金会急需完成的工作是要尽快完善基金会的运行机制,尽快制定与基金会章程相配套的、能够保证基金会正常开展工作的一系列规章、制度和办法,如《中国法律援助基金会议事规则》、《中国法律援助基金会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中国法律援助基金会基金使用管理办法》、《中国法律援助基金会对捐赠者的表彰、奖励办法》等配套文件应尽快起草完成。明确中国法律援助基金会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法律援助基金会的关系,明确基金会成员的工作任务和职责,使基金会的工作尽快纳入规范化管理的轨道,保证基金会始终在良好的状态下开展工作。

  会议期间,部党组成员、中纪委驻司法部纪检组组长韩灵同志代表司法部党组向中国法律援助基金会的成立表示热烈的祝贺,他说,法律援助事业在我国虽然刚刚开始起步,但就已显示出他强大的生命力和良好的发展势头。特别是中国法律援助基金会的建立得到了社会各界、包括全国律师系统、公证系统、基层法律服务系统和企业界的有力支持,尤其是资金上的支持。他希望基金会的同志们要不断克服困难,努力争取募集到更多的法律援助基金,更好地推动这项功在当代、利在千秋的伟大事业发展。

  附:

  中国法律援助基金会领导人员

  及常务理事、理事名单

  (1997年5月23日理事会第一次会议表决通过)

  名誉会长:雷洁琼 王光英

  会 长:邹 瑜

  副 会 长:高宗泽 柳谷书 徐 健

  常务理事:邹 瑜 高宗泽 柳谷书 徐 健 范日旭

  段正坤 肖义顺 陈 琪 宫晓冰

  理 事:(按姓氏笔划为序)

  丁 露 刘南征 刘晓平 杨金国 陈光中

  陈应革 陈 琪 肖义舜 邹 瑜 柳谷书

  范日旭 相自成 宫晓冰 赵相林 段正坤

  高宗泽 贾志明 贾京平 徐 健 戴瑞广

  秘 书 长:宫晓冰

  副秘书长:刘南征

  (三)基金会第一任会长邹瑜

  在中国法律援助基金会理事会第一次会议上,原司法部部长邹瑜被推选为基金会会长。现年75岁的邹瑜曾任司法部部长、全国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主任、中国法学会会长。此次当选基金会会长的邹瑜豪情满怀,信心十足地担起重任。在就职报告中,他说——

  “我当选为中国法律援助基金会第一任会长,感到十分荣幸,感谢各位理事的信任和司法部党组的重托。中国法律援助基金会是动员社会,鼓励和吸收社会力量推动法律援助事业发展的纽带和桥梁,作用举足轻重,任务艰巨而光荣。

  基金会成立后,有很多的事情要做,我深感责任重大,此刻的心情用一句话形容,就是“千头万绪”。现在人们对法律援助制度还缺乏了解,中国法律援助基金会的工作刚刚起步,困难可想而知,我考虑下一步的工作首先是要下大力气做好宣传工作,要使更多的人了解法律援助制度和中国法律援助基金会工作的意义。……要投入一定的人力、物力和财力,定计划、定措施、定目标,把制度宣传与基金会工作宣传有机地结合起来,深入扎实,务求实效。其次是要抓紧做好基金会的筹资工作。宣传工作做好了,我们的筹资工作就有了一定的社会思想基础,但对每一件具体的捐赠,还要靠大家深入细致,契而不舍的工作。……与此同时,基金会也要抓紧搞好自身的建设,刚才晓冰同志讲,正在着手制定基金会基金使用、管理办法,很有必要,我完全赞同,还要把一些相关的工作制度都建立起来,使我们的工作尽快纳入规范化管理的轨道。中国人有崇尚实干,不慕虚名的传统。……作为基金会的第一任会长,我希望把实干作为我个人乃至整个基金会的一种工作作风,请大家予以支持”。

  第一次理事会刚结束,邹会长就开始为中国法律援助基金会工作而四处奔走。上任的第一件事,就是利用自己的身份和地位,广泛宣传法律援助制度,特别是向中央有关领导及时汇报,引起中央领导对法律援助工作的重视。他亲自出面请全国人大委员会委员长乔石为基金会题词,向全国人民展示中央高层领导人对中国法律援助制度的关注和支持。

  作为会长,他亲自为基金会筹集资金,思考并提出基金会筹资的新思路;他还到黑龙江以及陕西、贵州、广西等经济欠发达的贫困地区开展法律援助工作的调查研究,推动地方的法律援助工作。

  经过几个月的实践、探索,邹瑜会长对未来充满信心,他坚信,在他在任期间,随着人们对法律援助事业的了解,随着社会公益事业的不断发达,中国法律援助基金会将不断发展壮大,最大限度地实现其保护司法公正的宗旨。

  (四)中国法律援助基金会常务理事会第一次会议

  1997年6月23日下午,中国法律援助基金会第一次常务理事会在司法部政治部会议室召开。参加会议的常务理事有邹瑜、高宗泽、段正坤、肖义舜、宫晓冰五位同志,柳谷书、徐健、范日旭、陈琪等四位常务理事因在外地或因事未能参加会议。

  会议就《中国法律援助基金会投资管理办法》、《中国法律援助基金会捐赠工作表彰及劳务费用实施办法》、《基金会资金投资方案》、《关于进一步做好中国法律援助基金会捐赠工作的意见》等四个问题进行了专门的讨论和研究。

  ——研究并通过了《中国法律援助基金投资管理办法》对于《中国法律援助基金投资管理办法(草案)》,各位常务理事提出了修改意见。

  高宗泽副会长说,目前的几种投资方式,除了银行存款之外,没有不存在风险的方式,关键是怎样尽量避开风险和选择风险较小而又获利较高的投资方式。决策过程的时间性很强,要抓住机会和机遇,动作一慢,机会就错过了。因此,“必须”听取专家论证改为“必要时”听取为好。

  肖义舜常务理事说,方案可搞得原则一些,不要太详细,不要绝对,不要影响自己的投资操作。

  段正坤常务理事同意上述二位理事的意见。他还补充说,关于投资原则,建议改为“合法、高效”为好,“效率”是一个中性词。

  邹瑜会长在发言中说,投资方案一定不要搞得太原则,否则,不好操作,但也不能搞得太具体,太具体了,容易捆住自己的手脚。总的一句话就是投资必须要看准了,有好处就干,干不好,再另起炉灶。

  大家一致认为,基金会制定的《投资管理办法》一定要切实、可行,便于实际操作,不要自己捆住自己的手脚,总的一个目标就是便于实现基金会基金的保值和增值。

  ——全体常务理事一致同意采纳《基金会资金投资方案》中投资一级股市这一风险小、回报较高的方案。

  会议一致认为,在当前金融证券市场操作很不规范,风险很大,银行存款利息又比较低的情况下,同意采纳所提《基金会资金投资方案》中的第三方案,即委托证券机构申购一级市场股票的方案。高宗泽副会长在发言中说,从前一阶段我国金融证券市场的发展情况来看,股票的一级市场是很安全的,收益也比较高,基金会可以重点考虑这个方案。关键是要及时掌握股票上市的信息,要有专人盯住这个市场,要保证能够拿到一级市场的上市股票。同时,要选择信誉好,操作规范的证券机构来做为受托方。做合同的时候一定要请有经验的律师参加,否则很容易出现失误。高宗泽副会长又说:将来基金会基金实力雄厚了,也可考虑一下购买B股股票和委托金融机构购买国债。购买B股股票和购买国债风险也都很小,回报率也都比较高。基金会要派专人与各证券公司广泛接触,建立关系,保持联系,掌握第一手的信息资料。

  肖义舜常务理事、段正坤常务理事认为,基金会的工作刚刚起步,第三方案风险小,回报率高,比较符合基金会的实际情况,待将来基金会资金实力雄厚了,再考虑其他方式的投资。他们还建议一定要选择好的证券公司做为受托方,指定责任心强,信息灵通,懂金融业务的专人负责这项工作。

  邹瑜会长说,当第二方案(既委托金融机构购买国债)的回报率如果能达到15—20%的情况下,也可以少量或部分的资金购买国债。要与发行国债的机关搞好关系,不断掌握新的信息,不断掌握新的市场情况。在当前的情况下还是要重点执行第三方案,待将来一级市场清淡了,基金会的资金再转入国债市场。要委托信誉好的证券机构来做。

  ——会议研究并通过了《中国法律援助基金会捐赠工作表彰及劳务费用实施办法》

  大家一致认为,当前基金会的一项重要工作就是要尽可能多的募集大量的法律援助基金。有了雄厚的基金做为保障,才能更好的开展法律援助工作。要募集大量的法律援助基金,还必须制定一个好的政策,以充分调动和鼓励人们从事法律援助基金募集工作的积极性和持久性。

  高宗泽副会长在谈到关于向帮助基金会募集法律援助基金的非基金会工作人员给付劳务费的问题时说,我同意这个办法,但应拉开档次,即按照到位资金数额的不同给付不同比例的劳务费。向给基金会提供帮助的人支付劳务费,这是目前社会上比较通行的惯例和作法,如果没有这个办法,一些人也就没有积极性。当然,要避免出资人利用捐赠拿回扣的问题(即出资人找一中介人,出资人多得,中介人少得)。高宗泽副会长在谈到募集基金的问题时还说,要多向发达地区的律师机构开展工作,要让他们多做贡献,7月1日香港回归之后,要动这方面的脑筋,想这方面的主意,做这方面的工作。经过工作,香港的律师机构是能够给予支持的。在国内,我们的工作重点要放在那些有经济实力的企业家身上,也要让他们向法律援助事业多做贡献。如果我们基金会的规模有10个亿的资金,就完全可以多做一些事情了。总之,募集法律援助基金、开展法律援助工作是一件利国利民的大好事,建议今年下半年可在深圳召开一次工作研讨会,以进一步扩大法律援助事业的影响,更加广泛的募集更多的资金。

  邹瑜会长认为,向帮助基金会募集法律援助基金的非基金会工作人员支付劳务费的政策,还是要放宽一些,不然他们没有积极性,邹瑜会长又说,7月1日香港回归祖国以后,可以考虑把境外的一些捐赠,先汇入香港公司〔中国法律服务(香港)有限责任公司〕,然后经由香港公司再汇入基金会帐户。邹瑜会长在谈到基金会基金的使用问题时还说,一定要做好基金会基金使用情况的宣传工作,由基金会拨付的资金,在全国搞了哪些法律援助案件?用到了什么地方?一定要向老百姓和捐赠者做出明确的交待,以扩大基金会的影响,体现我们所做的工作。在基金会基金主要拨付到贫困地区的法律援助机构,由该机构具体办理和实施法律援助案件的情况下,基金会也不排除在特定的情况下直接援助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案件和能够起到重大宣传效果的法律援助案件。一定要让全国人民都知道,在中国有法律援助这个体现司法公正、保障司法人权的法律制度,有中国法律援助基金会这机构来保障法律援助制度的具体实施。

  肖义舜常务理事和段正坤常务理事建议将对帮助基金会募集法律援助基金的非基金会工作人员给付劳务费的比例定为8—10%,到会的全体常务理事一致同意了这个方案。

  ——会议明确了《关于进一步做好中国法律援助基金会捐赠工作的意见》中需要决定的两个问题

  理事们认为,由于中国法律援助基金会目前仍处于初创时期,知名度不高,影响力不大,宣传效果尚未显现出来,募集资金尚有一定的困难。这就需要我们下大气力,动员各方面的力量,全力以赴地做好基金的募集和捐赠工作。

  大家认为,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作企业、外商独资企业、外商驻华办事机构、外国律师事务所驻华办事处、港澳律师事务所在内地的办事机构等,均应视为国(境)内法人。7月1日香港地区回归祖国之后,香港特别行政区也应视为国(境)内。这样,就扩大了基金会基金的来源和渠道,有利于基金会下一步开展募集和捐赠工作。

  “两个机构”的成立对建立和实施中国法律援助制度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司法部法律援助中心的成立为全国法律援助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提供了强有力的组织保障;中国法律援助基金会的成立为全国法律援助工作开辟了可靠的资金渠道。

  不仅如此,“两个机构”的顺利审批,表明中央领导和中央有关决策部门对法律援助制度的积极支持态度,在这个大好形式下,各省、地市、县有关领导也对本地的法律援助工作,特别是各地法律援助机构的审批给予了极大的关心和支持。不少省市,当司法厅负责同志向省委、省政府汇报全国的法律援助工作形势时,都引起了领导同志的重视,进而支持本地的法律援助工作。因此,“两个机构”成立的示范作用,营造了全国法律援助制度建立和实施的良好氛围,从而奠定了这项事业成功的基础。预示着我国法律援助制度具有广阔的发展前景。

  摘选自司法部法律援助中心编著的《中国法律援助制度诞生的前前后后》一书

  中国方正出版社1998年1月出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