健康产业网软件:《工伤保险条例》48小时的起算及认定“死亡”应当采用的标准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偶看新闻 时间:2024/04/28 23:10:34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项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应当认定工伤。现行《工伤保险条例》对于造成死亡的疾病种类、起因均未作限制,但是认定职工是否属于在工作时间、在工作岗位“突发”疾病仍然是工伤认定中的审查难点。我们应该厘清对于“死亡”的理解。首先,在工作岗位上突发疾病而死亡的,比较容易辨别。如果在工作岗位上突发疾病而送医院抢救无效后死亡的,这48小时应该从何时起算呢?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三条规定,这里“突发疾病”包括各类疾病。“48小时”的起算时间,以医疗机构的初次诊断时间作为突发疾病的起算时间。在医院经确诊后,告知病人家属已无抢救必要的情况下,被迫终止抢救而在48小时内死亡的,也应该包含在认定范围之内。至于“死亡”的标准,笔者认为,应该采用医院确认脑死亡的时间为准。

    随着医疗技术的突飞猛进,考虑到患病职工亲属救人心切的实际情况,抢救时间往往会超过48小时。但是一旦抢救无效,患病职工很难认定为工伤。例如:深圳市福田区职工刘海,2010年8月4日在工作岗位工作时突发脑出血,经抢救35小时,失去自主呼吸。救人心切的妻子同意医生用呼吸机代替呼吸功能,继续抢救。最后患病职工在77小时后被认定死亡,因超过48小时而未被认定为工伤。如果采用脑死亡标准认定死亡,患病职工有可能被认定为工伤,这样更有利于职工权益的保护。

    现实当中,脑死亡的诊断是个严肃、复杂的医学问题,必须有明确的足以导致脑死亡的病因,并且要求达到一定的临床诊断标准,经过一系列确证试验方可确诊。由于世界各国存在思想、文化等各方面的差异,脑死亡的诊断标准及其接受程度也不尽相同。鉴于脑死亡在伦理学和司法实践中的重大意义,随着医学科学的进步,我国应当尽快通过立法形式确定脑死亡的诊断标准。

    宿献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