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岭人口:国务院实地调研蔬菜“农超对接”问题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偶看新闻 时间:2024/04/29 03:09:50

与传统蔬菜流通方式相比,“农超对接”在蔬菜价格大幅波动过程中体现出一定的特点和优势。但是进一步扩大“农超对接”规模,面临着生产组织化程度低和超市动力及能力不足等问题。未来推进“农超对接”,需要在明确定位、主体、目标的基础上,将政策扶持重点从生产转向生产与流通并重,形成“抓两头、促中间”的政策格局。 

  关键词:蔬菜,“农超对接”,组织化,政策

  2011年3月至4月,由于种植面积过度扩张、南北蔬菜同时上市、运输和人工成本上涨、出口订单减少等因素综合作用,我国主要蔬菜产地的部分蔬菜品种价格普遍下跌,引发局部地区或个别品种出现“卖难”。为完善我国蔬菜流通体系,构建“保供应、稳价格、促安全”的长效机制,促进以“农超对接”等为主的产销衔接,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市场经济研究所调研组于4月和5月先后赴山东、北京和上海,就“农超对接”问题进行实地调研。

  一、 蔬菜价格大幅波动中“农超对接”的特点和优势

  根据调研中了解到的情况,在这一轮蔬菜价格大幅波动过程中,“农超对接”在促进产销对接、稳定蔬菜价格、保障菜农增收,以及保障蔬菜消费安全和建立可追溯体系等方面,都体现出自身的一些特点和优势。

  首先,与传统蔬菜流通模式[①本报告所谓的传统蔬菜流通模式,是指目前蔬菜流通所采取的一般方式,即经过农户(基地)—农业经纪人—产地批发市场—销地两级批发市场—农贸市场(菜贩)等诸多流通环节的蔬菜流通方式。]相比,“农超对接”蔬菜产品的价格波动幅度相对较小。由于采取订单农业和议价机制,在长期合作的基础上,超市和蔬菜生产合作社或基地能共同承担市场价格波动和成本上涨所带来的市场风险,一方面使对接蔬菜的稳定供给得到保障,另一方面也使对接蔬菜的零售价格波动幅度小于农贸市场。

  第二,“农超对接”能较好地兼顾蔬菜种植户和城市消费者的利益。目前,超市对于“农超对接”一般本着非赢利原则,主要目的在于依靠优质低价蔬菜吸引消费者。在减少流通环节和降低流通成本的条件下,超市将成本缩减部分让利给农户和消费者:采购价普遍高于农村经纪人,保障了蔬菜种植基地和菜农的收益;制定相对较低的零售价,也有利于降低城市居民生活成本和增进居民消费福利。

  第三,“农超对接”能较好地促进产销衔接。超市掌握零售终端的实时市场信息,根据市场需求的变化情况对农业合作社或种植基地下订单,引导对接产区的蔬菜品种及种植面积进行适当调整,一定程度上避免了农户和蔬菜基地由于供求信息不对称所导致的盲目生产。

  第四,“农超对接”有利于建立蔬菜消费安全和可追溯体系。由于超市作为安全责任主体相对明确,超市在与种植基地或合作社进行对接时,对蔬菜品质、农药残留等安全指标会提出较高要求。从种植到流通的全程标准化和信息化,基本能够实现蔬菜追溯到具体的大棚、地块和责任人;同时地头、配送、卖场等多级检测,也较好地保障了整个流通过程的蔬菜品质。“农超对接”所具备的流通环节较少、供销主体稳定、流量流向明确、信息系统完善、消费区域集中等特点,对于建立来源有据、去向可查、责任明确、检测严格的蔬菜安全和可追溯体系,具备较好的基础和条件。

  二、 当前实施“农超对接”存在的主要问题或障碍

  尽管“农超对接”在稳定部分蔬菜品种价格、减少流通环节、保障农民收益和促进食品安全等方面具有一定的优势,但从目前我国的发展阶段,特别是蔬菜流通基础条件来看,大面积和大规模推广“农超对接”仍存在诸多制约因素。

  从上游的种植环节看,蔬菜种植组织化程度低是影响“农超对接”进一步扩大规模的主要原因。目前我国蔬菜种植仍然以农户家庭分散种植和决策为主,存在种植品种少、种植面积小、设施现代化水平低、市场信息不对称、诚信履约观念薄弱等特征。尽管不少地区在发展农业专业合作社、提高生产组织化程度等方面作出努力,但短期内在规模、品种、质量等方面,依然难以满足超市扩大“农超对接”的要求。因此,大部分参与“农超对接”的超市,大量蔬菜的供货渠道依然依赖于城市蔬菜批发市场。

  从下游的零售环节来看,对于超市而言,扩大“农超对接”的障碍主要是后续投入成本过大,同时缺乏赢利模式和长效机制作为支撑。大规模实施“农超对接”,超市需要在物流中心、配送中心、冷链设施、检测设备、店面设施等方面进行大规模投入,同时还要承担日益提高的地租、劳动力和运营成本。在目前国家对“农超对接”扶持政策力度不足的条件下,作为市场化运作的企业,超市的投入回报明显不对称,因此扩大“农超对接”缺乏足够的动力和能力。

  此外,在对农村专业合作社和超市的调研过程中发现,目前在实施“农超对接”过程中,还存在一些具体的问题和障碍,主要包括:

  1. 蔬菜种植基地建设资金匮乏,融资普遍困难。蔬菜种植基地在水、电、路等基础设施和现代化设施农业建设等方面投入较大。以蔬菜大棚为例,目前拥有自动卷帘机的大棚投资约为每座10万元,是传统大棚投资额的两倍。靠农户和合作社自有资金投资难度较大。同时,由于缺乏抵押物,农户和合作社通过银行贷款的困难较大,而农业发展银行的政策性贷款主要针对大项目,在缺乏担保的条件下,融资和享受贴息贷款有较大困难[②例如,淄博市临淄区皇城镇2010年有4000万元农业贴息贷款,但由于缺乏贷款担保,当年仅贷出300万元。].

  2. 税收政策不适应“农超对接”发展要求,已有的扶持政策也亟待落实。为满足超市品种要求,一些合作社往往需要收购其他合作社的蔬菜,统一供应超市。而目前的优惠政策仅限于销售本社成员的农业产品[③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的《关于农民专业合作社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规定,“对农民专业合作社销售本社成员的农业产品,视同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业产品免征增值税”。],合作社与其他合作社协作提供农产品,则需要缴纳增值税,从而限制了“农超对接”规模的扩大。此外,一些地方在对农业合作社办理免税增值税发票时人为设置障碍,导致一些合作社无法向超市开具免税发票,使超市作为一般纳税人“从农民专业合作社购进的免税农产品,可按13%的扣除率计算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这一鼓励政策难以落到实处,合作社提供一般增值税发票增加了“农超对接”的成本。这种情况使超市难以制定合理的区域、品种采购计划,而只能以合作社是否能开具免税发票作为选择合作方的前提条件。

  3. 蔬菜种植环节人工成本增加幅度较大,农业专业技术人才及有关服务资源严重不足。近两年农业劳动力成本大幅上涨,导致蔬菜种植、采摘、包装、运输、检测和理货成本大幅上涨[④例如,淄博众得利公司是为物美提供西红柿、西葫芦等蔬菜的合作社龙头企业,该公司仅为物美提供相关服务的人员就超过100人。],也导致种植品种向用工少、易于管理的低附加值蔬菜品种转变,与超市的需求和要求产生偏离。“农超对接”对农产品质量和技术要求相对较高,但农业专业技术人才,特别是懂技术、懂市场、懂管理的综合性人才严重不足,成为合作社和地方政府普遍反映的问题。

  4. 农产品标准体系建设滞后。“农超对接”流通方式的业务核心是订单,实施订单的前提基础是农产品的标准化。目前我国仅对8个农产品制定了国家标准,大量蔬果尚无标准可循。企业自己制定和实施标准的成本较高,而且不具有公信力和权威性,在订单执行过程中也容易导致双方产生合同纠纷。

  三、 进一步促进“农超对接”需要明确的几个问题

  对“农超对接”的功能定位、实施主体、运作模式等问题的认识,将直接影响扶持政策的制定落实,进而影响到“农超对接”的实施效果。通过实地调研和座谈,我们认为应进一步明确对涉及“农超对接”一些问题的认识。

  (一)正确认识“农超对接”的功能定位和实施目标

  对于“农超对接”的定位,目前一种较为普遍的观点是,推进“农超对接”主要目的是减少流通环节、降低流通成本,进而降低农产品价格。“农超对接”在少数品种和小规模运行阶段,固然在上述方面具有一定作用,但由于对质量和标准化要求的提高,必然导致生产环节成本有所上升;同时进一步扩大对接规模也会大幅增加超市在物流设施、信息系统、劳动力、营销等领域的投入,加之目标消费群体和农贸市场有很大差异性,超市进一步增加低价“大路菜”供应的积极性普遍不高。所以“减少环节-降低成本-降低价格”这一路径很难在更大规模的“农超对接”上实现。因此:

  1. 在目前我国农产品生产和流通发展阶段,随着城市化加快和城市功能调整,农产品分散生产和统一市场之间的矛盾却日益加剧,导致传统蔬菜流通方式的存在具有必然性和合理性,产地和销地的批发体系以及多样化零售方式仍然是我国现阶段蔬菜流通的重要渠道。目前“农超对接”对传统蔬菜流通模式尚不具备替代性。但随着城市化进程加快和居民收入水平的增长,未来“农超对接”在蔬菜流通体系中的比重将稳步提升,成为农产品流通方式的重要形式和创新方向之一。

  2. 如果超市仅依靠供给优质低价的“大路菜”实现“集客”的目的,“农超对接”必然会因为缺乏商业模式而难以扩大规模。未来的发展必须解决超市赢利模式和商业模式,使开展“农超对接”成为超市稳定、持续的新的获利点和增长点。总的方向应该是向消费者提供优质、安全、高性价比的农产品,进而实现以低价农产品集客、以中高端农产品赢利。

  3. 需要明确的是,未来“农超对接”的主要功能定位应是充分发挥“农超对接”的特点和优势,促进城镇居民食品安全、提高居民生活质量、构建和完善农产品的可追溯体系。简单地强调降低蔬菜价格容易陷入“误区”,不利于“农超对接”的发展。

  (二)“农超对接”的实施主体和鼓励重点

  目前,对于“农超对接”的实施主体和扶持重点,关键在于对“农”和“超”的界定,我们认为,在当前发展阶段,“农”不宜直接对应农民、个体农户,而是要突出对接农业专业合作社以及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超”不宜泛指超市,应是具有一定终端销售网络,具有较强物流整合能力,特别是拥有物流中心和配送能力的规模化连锁超市。

  此外,还有一类主体需要加以关注,即直接对接生产和销售的超市供应商[⑤这里所说的超市供应商与传统意义上的超市供货商有所不同。以农产品为例,前者是直接对接生产,受超市委托,以协议形式为超市提供专业化服务,是建立在分工协作的基础之上,后者则是在批发市场为超市进行多品种农产品的采购。在产业链中,与农业龙头企业侧重于生产不同,超市供应商更加偏向流通。].根据发达国家的经验(如沃尔玛和麦德龙),超市供应商一般在组织生产、保障质量、物流配送和信息处理等方面,为超市提供社会化和专业化的服务。这类主体目前在我国发育不成熟,但随着“农超对接”的进一步发展和政策环境的逐步完善,联接生产和销售的中间专业服务主体,如超市供应商、合作联社等,也应成为“农超对接”政策扶持的重要对象。

  (三)促进“农超对接”的实质目标

  “农超对接”的重要作用和目标应是强化产销衔接,在促进“农超对接”的同时,实现多种产销衔接形式共同发展,才能达到政策初衷和预期目标。因此,除“农超对接”外,“农店对接”、“农校对接”、“农厂对接”、“农军对接”、“农市对接”等,都是需要政府引导的重要内容。此外,在零售环节,也应发展灵活多样的市场主体,例如连锁超市、标准化菜市场、基地主体批发市场、社区连锁蔬果便利店等。

  四、 进一步促进“农超对接”的政策建议

  要进一步促进“农超对接”,必须同时着眼于生产和流通,将政策扶持重点转向生产和流通并重。一方面提高蔬菜生产的组织化程度和现代化水平,另一方面引导和鼓励零售终端参与发展“农超对接”的动力和能力,在此基础上着力解决流通环节存在的主要问题,进而形成“抓两头、促中间”的政策格局。

  一是继续提高农产品生产组织化程度,特别是要加强专业合作社在产销衔接中的重要地位。严格依据《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增强合作社在集中采购、统一销售、金融保险和技术服务等方面的综合功能,真正提高农业组织化水平,避免合作社由少数人把控、成为农业销售公司的翻牌和为享受国家税收优惠而挂出的幌子。

  二是加大对农产品生产和流通基础设施建设的支持力度。包括增加对现代化蔬菜大棚建设的补贴,将有关机具(如自动卷帘机)纳入农机下乡补贴范围;增加对参与“农超对接”的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超市投资建设物流中心、冷链系统、配送中心、检测中心等设施的投入扶持,一方面提供专项补贴、贷款贴息、税收等扶持政策,另一方面对其日常运行费用,特别是与食品安全和可追溯系统有关的检测中心、信息系统等也纳入补贴范围。

  三是进一步制定和落实税费优惠政策。切实落实《关于农民专业合作社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的相关规定,消除以任何理由阻碍合作社提供免税增值税发票,坚决执行超市采购“农超对接”产品的增值税抵扣政策。对超市扩张“农超对接”经营面积,政府提供相应补贴或税收减免。对“农超对接”具有一定规模的超市,以其实际交易量为依据,对整个超市的应缴税收进行一定减免作为鼓励。

  四是完善农村融资担保体系。建议在山东、陕西、海南等蔬果的主产省份实施农业融资担保基金(公司)试点。担保基金采取中央财政投入、各级地方财政配套的方式,实施市场化、社会化运作,提高资金配置效率,完善担保金补充机制和考核体系。由农业发展银行提供农业小额建设贷款额度,鼓励商业银行和地方银行参与贷款业务。

  五是加强蔬果类农产品的标准体系建设。针对“农超对接”的主要蔬菜品种,制定符合需要的国家标准,或者委托行业协会及主要企业制定行业推荐标准、示范品规等,提高“农超对接”产品生产、流通和销售的标准化程度;提高超市标准筐、托盘等物流设备的标准化水平,提高物流操作的标准化水平;鼓励超市经营符合标准的自有蔬菜水果品牌。

  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完善农产品流通体系”课题组

  课题负责人:任兴洲

  课题组成员:王微 王青 漆云兰李布 刘涛

  执笔:王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