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占边与白占边 蓝占边:关于经营未经检验或检疫猪肉的处罚依据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偶看新闻 时间:2024/05/04 17:01:51
对在超市经营的猪肉未经检验或检疫这种违法行为,有的执法人员认为这种行为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二十八条第(六)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六)未经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或者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的规定,因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流通领域食品安全监管,所以依据该法第八十五条第六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六)经营未经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或者生产经营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的规定,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这种违法行为予以处罚。

  笔者不同意这种观点,理由如下:

 《食品安全法》第二十八条“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六)未经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或者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是两种违法行为,一是经营未经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二是经营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根据《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十三条的规定,负责实施检验的是生猪定点屠宰厂(场)。

  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零一条“乳品、转基因食品、生猪屠宰、酒类和食盐的食品安全管理,适用本法;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的规定,因为《动物检疫法》和《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对生猪屠宰的食品安全管理属于法律、行政法规有规定,应当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食品安全管理。

  经营未经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其行为违反了《动物检疫法》第二十五条第(三)项“禁止屠宰、经营、运输下列动物和生产、经营、加工、贮藏、运输下列动物产品:(三)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的规定,根据《动物检疫法》第七十六条“违反本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屠宰、经营、运输动物或者生产、经营、加工、贮藏、运输动物产品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采取补救措施,没收违法所得和动物、动物产品,并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其中依法应当检疫而未检疫的,依照本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处罚。”和该法第七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屠宰、经营、运输的动物未附有检疫证明,经营和运输的动物产品未附有检疫证明、检疫标志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罚款;对货主以外的承运人处运输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的规定,对经营未经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由动物防疫监督机构负责监督管理。

  经营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根据《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从事生猪产品销售、肉食品生产加工的单位和个人以及餐饮服务经营者、集体伙食单位,销售、使用非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屠宰的生猪产品、未经肉品品质检验或者经肉品品质检验不合格的生猪产品以及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生猪产品的,由工商、卫生、质检部门依据各自职责,没收尚未销售、使用的相关生猪产品以及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难以确定的,对单位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照)机关吊销有关证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