套餐装修公司优势:乔新生:环保问题的症结在哪里(东方早报 2007-6-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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早报短评 |
环保问题的症结在哪里
2007-6-11 0:30:56
早报评论专栏作者 乔新生
继太湖蓝藻暴发事件后,厦门出现公众要求停建化工厂的集体行动。联系很多环保事件,可以发现,面对突如其来的环境保护问题,环境监督管理机关总是严厉谴责环境污染单位,要求企业遵守我国环境保护法律规定。这不能不使人感到奇怪,对环境污染负有直接责任的环保部门,为什么在出现大规模的环境污染问题之后,总是站在舆论制高点,谴责有关企业或者部门呢?仔细研究我国的环境保护法律体系,不难得出结论。
我国环境保护法律体系,是各领域、各行业法律体系中比较完备的体系之一。然而,这一法律体系的最大缺陷在于,权利与义务不平衡,司法机关很难追究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者的法律责任。
首先,根据我国环境保护法,环境保护的一切权力归政府。我国环境保护法律体系是属于典型的政府主导法律体系,无论是环境评价、环境监督、环境处罚,权力的主体都是政府机关。换言之,在环境保护法律体系中,不但强化了环保机关的行政权力,而且加入了精英决策的内容。这样的法律体系直接导致政府的权力不受约束,每当发生环保事件时,环保官员可以义正辞严,痛斥污染单位。而公众参与环境监督管理的权利在法律体系中付诸阙如。
其次,根据我国环境保护法,环境保护的一切义务归企业。企业要想实现利益的最大化,可以采取多种措施争取环境保护领域的权利。但由于民主决策体制不完善,企业往往通过“潜规则”或者变通的方式传达自己的诉求,甚至通过违法的方式维护自己的利益。在这样一种博弈状态下,企业为追求短期利益,在环境保护方面一般投入不足。企业的短线操作,恰恰为环境保护机关追究企业的责任提供了最好口实。企业总是处于弱势的地位,个别环境保护机关的官员可以利用企业的不法行为,谋取个人利益。所以,面对环保机关的严厉指责,企业几乎有口难辩。这种只有义务没有权利的社会关系,促使许多企业通过更加隐蔽的方式,逃避环境监管责任。再次,根据我国环境保护法,环境保护的一切责任归公众。当一个地区或者一个流域发生环境灾难事故之后,环境保护机关雷厉风行,地方政府采取补救措施,但所有这些成本最终都转嫁到公众的身上。公众几乎承担了所有环境保护的社会责任。虽然我国刑法第408条和其他法律对环境保护官员失职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作出了明确规定,但在现实生活中,由于环境污染涉及面广,政府官员频繁调换,所以,在司法的过程中往往大事化小、小事化了,免除环境保护官员的刑事责任,通过行政处分或者党纪处分的方式,取代环保官员应当承担的刑事责任。
所以,如果不改变我国环境保护法律体系中权力结构失衡状况,不将环境保护官员置于公众的监督下,那么,中国环境污染问题仍然会十分严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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