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云阳县关平中学:关于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党组织发挥政治核心作用、参与企业重大问题决策的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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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党组织发挥政治核心作用、参与企业重大问题决策的制度 光明食品集团 2011年11月24日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为适应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的要求,进一步规范参与企业重大问题决策的程序,从制度上保证党组织政治核心作用的充分发挥,促进企业的改革、发展和稳定,根据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精神以及上级党组织的有关要求,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参与重大问题决策是《党章》赋予企业党组织的一项重要政治职责,是坚持党对国有企业的政治领导、发挥党组织政治核心作用的基本途径,是企业改革和发展的内在要求。参与的目的是通过发挥党组织资源优势,支持和帮助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经营管理者依法行使职权,实行民主管理、科学决策,保证、监督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在企业中的正确贯彻执行,确保国有资产安全运营,协调不同利益群体,维护企业、职工的合法权益,促进企业物质文明、精神文明和政治文明建设的健康发展。
第三条:企业要建立和完善有利于党组织参与决策的领导体制。党组织参与企业重大问题决策,是以党组织参与和在企业的权力机构、决策机构、监督机构和经营管理者中的党员参与决策相结合的一种组织行为。各级党组织要建立健全集体讨论重大问题形成意见和建议的制度,建立健全党员董事、监事、经理向党组织报告工作、接受党组织监督的制度。
第四条:党组织参与重大问题决策必须坚持以下原则: (一)坚持依法依章参与; (二)坚持议大事、谋全局、把方向; (三)坚持民主集中制; (四)坚持从实际出发; (五)坚持国家、股东、职工利益相统一; (六)坚持参与而不干预。
第二章 参与内容
第五条:党组织参与决策的重大问题,一般指企业提交股东会、董事会(经理班子)审议决定的重大事项,主要是涉及企业生产经营和发展带有方向性、战略性以及涉及经营者和职工切身利益和体现党管干部原则的重要问题,主要包括以下九个方面: (一)企业发展战略和中长期发展规划; (二)企业生产经营方针和年度工作目标及财务预决算; (三)企业重大的资产重组和资本运作; (四)企业重要改革方案和重要管理制度的制定、修改; (五)对全局有影响的企业大额资金运作、重大项目安排事项; (六)实施科技兴企、推进自主创新,提高企业核心竞争力等各项工作的推进和落实; (七)企业重要人事安排以及内部机构的设置调整,需报请上级有关部门审批的人事事项; (八)企业政治文明、精神文明以及企业文化建设的重要事项; (九)与企业职工切身利益有关的重大事项。
第六条:履行党管干部、党管人才重要职责。根据管资产和管人、管事相结合要求,承担企业中层以上管理人员选拔任用和管理监督责任,促进重要人事管理制度和办法的建立和完善;确定用人标准,培养推荐人选,严格组织考察,规范工作程序,完善评价体系,加强监督管理。制订人才队伍建设规划,抓住培养、吸引和使用等环节,大胆任用优秀人才。
第七条:深化凝聚力工程。坚持以人文本,积极做好凝聚企业人心、服务职工群众的各项工作;建立健全党员领导人员联系群众、党员联系职工的凝聚机制,增强党组织的影响力、号召力和凝聚力,以思想教育和利益满足为纽带,把职工群众紧紧团结在党组织周围;发挥党组织凝聚社会的作用,树立企业在社会上、消费者中的良好信誉。
第八条:推进企业文化建设。以企业文化建设为抓手,改进和融合思想政治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设,广泛开展学习型企业、学习型班组建设活动,充分发挥企业文化在促进企业成为自主创新主体、振奋精神、塑造形象、培育队伍、加强管理、推动发展中的积极作用。
第九条:推动国有企业改革发展。党组织要进入管理起作用,推进大产业、大项目、大基地中的党建工作,破解发展战略实施、经营管理创新中的思想难点,继承和发扬党的优良传统,广泛开展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动员群众、凝聚人心的个性主题实践活动,扩大活动覆盖面,增强工作的有效性。
第三章 参与方式
第十条:党组织参与重大问题决策的方式主要是: (一)党组织对重大问题召开专门会议,经集体讨论形成意见,向有关决策主体提出建议。有关决策主体应尊重党组织的意见和建议。 (二)通过实行党委成员与董事会、监事会、经理班子“交叉任职、双向进入”,由参与董事会、监事会、经理班子工作的党委成员按照党组织的意图表达意见,在企业的权力机构、决策机构、监督机构和经营管理者中协调沟通、参与决策。 (三)召开党政联席会议,党政领导班子成员共同研究企业有关重大事项。 (四)党组织其他负责人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列席经理办公会、经营管理会议,对经营管理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五)党组织通过党代会、职代会,发挥党员代表(常任制)和职工代表参与重大问题决策、积极建言献策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体现和落实企业重大决策让党员先知道、先讨论、先行动。
第十一条:党组织发现重大问题决策脱离实际,不符合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时,应及时提出意见,如得不到纠正,应向上级党组织报告。
第十二条:参与决策主体工作的党组织领导成员,对重大问题决策必须按照党组织意图参加表决,如表决结果与党组织意图不一致的,事后应及时向党组织说明原由。
第十三条:各级党组织要依法保障和维护职代会在企业重大问题决策上的民主权利,凡需交由职代会审议通过的重大事项,必须督促有关方面规范地提交职代会讨论决定。积极推进厂务公开、党务公开。
第四章 参与程序
第十四条:建立健全党组织依法参与、整体参与和全过程参与重大问题决策的有效体制机制。决策前,通过集体讨论,形成党委会对重大问题的决策意见;决策时,党员与董事会(经理班子)积极沟通、充分酝酿,并在董事(经理班子)会上传递党委会意见;决策后,党组织要动员党员、职工积极贯彻落实决策精神。 (一)确定会议议题。由党政主要领导共同商定决策议题,并责成有关部门拟好会议内容。 (二)通告会议内容和会期。有关部门提前将会议通知及有关文件、方案等送达参加会议的人员,以便与会人员事先做好准备。 (三)党政领导交换意见。党政主要领导在重大问题决策前必须沟通情况,交流思想和看法,力求取得共识,以便在讨论重大问题时更好地发挥主导作用。 (四)党组织集体讨论形成意见和建议。党组织对决策的议题必须经党委会或党委扩大会进行集体研究后,提出意见和建议,以确保发挥党组织参与重大问题决策的作用。 (五)党组织主要负责人或代表在相关的决策会议上陈述党组织的意见和建议。 (六)董事会(经理班子)要充分考虑企业党组织提出的有关意见和建议。如果党组织的意见和建议被否定,除第十一条规定的内容外,党组织应尊重决策主体的意见。 (七)积极做好决策后的宣传发动、组织实施和监督落实工作,保证各项重大决策的贯彻执行。 (八)对重大决策执行中出现的问题,党组织应及时向决策主体反馈。
第十五条:决策主体应将重大决策的执行情况及时向党组织通报。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党组织领导班子及成员和企业决策主体执行本规定情况应当受到监督检查。党组织每年要对执行本规定情况进行一次自查,并列入民主生活会内容。上级党组织要定期对所属单位执行本规定情况进行督察。纪检监察机构对同级党组织和本单位党员领导干部执行本规定情况应进行监督。
第十七条:对在重大问题决策上不执行本规定的党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应当批评教育,进行诫免,及时纠正。对违反本规定,造成决策失误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和程序,给予有关责任人以党纪或政纪处分;造成重大损失的,还要追究其经济和法律责任。 第六章 组织管理
第十八条:依据《公司法》规定,按照“谁控股,谁组建”的原则,进一步完善各级党的组织,在国有经济结构调整和国有企业改制重组中建立健全党组织,努力把党组织建立在项目、基地和产业链上,确保党组织在改革发展中不缺位。从组织建制的完善上,保证党组织参与重大决策,发挥出政治核心作用。
第十九条:驻外省市或境外的企业要根据党员人数和实际情况,按照灵活、简便、安全的要求建立党组织,积极探索以属资、属地等方式实行垂直或双重领导,并积极开展党的活动。
第七章 机构设置
第二十条:依据《公司法》规定,在公司章程或相关协议中明确党组织的机构设置和人员配置等条款,党组织的工作机构纳入企业管理编制。
第二十一条:以“高效、精简、协调、管用”为原则设置党组织机构,可分设,也可以与行政机构合署办公,党员人数少的企业可建立复合性工作机构。
第二十二条:按照稳定队伍、优化结构、提高素质和讲求效率的要求,建立一支年龄梯次合理、党政工作协调、岗位能力兼容的复合型党群工作队伍。保持一支精干的专职党群工作者队伍。
第二十三条:由组织配置的党群工作人员与经营管理人员实行同薪同酬责任考核;市场配置的人员可按合同落实薪酬待遇。
第八章 经费支持
第二十四条:要确保党组织发挥政治核心作用的经费支持。基层企业的活动经费(按规定的党费留存外),经规定的程序可进入企业经费预算,在企业管理费中列支;涉及党的群众工作的活动经费,可在企业文化建设活动、文明单位创建活动等费用中列支。
第二十五条:党组织须本着“统筹、节约、合理、预算”的原则使用活动经费,并建立相关的审核监督制度。
第九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本规定所称的决策主体是指股东会、董事会、总经理(经理)班子。 本规定所称党员领导干部是指单位领导班子中的党员班子成员。 本规定所称企业是指集团所属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
第二十七条:所属各单位党委可结合实际情况,制定贯彻本规定的具体办法和措施。
第二十八条:本规定如与上级精神不一致时,按照上级精神办理。本规定由光明食品(集团)有限公司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