钱途互联:倘若焚烧《人民日报》会如何? 网易博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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倘若焚烧《人民日报》会如何?  

2011-11-21 11:21:06|  分类: 公共事务 |  标签:南方报业  表达自由  焚烧国旗   |字号大中小 订阅

 

文/陈杰人

 

“燕赵儿女怒少汉奸报刊”场景

 

日前,一场所谓“燕赵儿女怒烧汉奸报刊”的集体活动在河北某地举行。从图片可见,一群人打着声讨南方报业集团的横幅,将一大堆南方报业集团旗下的报纸——如《南方都市报》、《南方周末》、《南方人物周刊》等堆在一起焚烧,事后并以图文、视频等方式通过网络转发高调宣扬。

搜索网上各种资料可知,南方报业集团被一些人称为“汉奸报纸”,源于这些人对南方报业集团旗下媒体价值观和报道内容的不满,在这些人看来,南方报业集团宣扬民主和自由的价值观,这就是“替美国人说话”,所以是汉奸行为,南方报业集团旗下媒体还经常批评政府官员的不良行径,在焚烧报纸者看来,是损害了中国形象,这也是汉奸行为。

笔者无意在本文探讨南方报业集团奉行的“民主、法治、自由”等理念和行动,是否属于“汉奸”行为,我相信至少有一点可以确认的常识是,“民主法治自由”不是美国或其他西方国家的专利,推崇这些东西也绝不等于“照搬西化那一套”。事实上,中国的执政党和政府,也一直在各类政治文件中强调这些理念。

本文想探讨的问题是,如此高调地攻击南方报业集团及其产品,到底属于言论自由的范畴,还是已经滑落到违法犯罪的深渊?

毫无疑问,任何人对任何媒体,都有批评的权利和自由,他或她有权喜欢一家报纸,也有权完全否定一张报纸,如同网上有人说“人民日报除了日期是真的其他都是假的”一样的论调,这都属于人的意思自治和表达自由的范畴。

由此引申,一个人不管出于什么理由,他对于一张报纸,不仅有不喜欢的自由,甚至还有用行动否定的自由,比如,他可以纵火焚烧一张自己不喜欢的报纸,甚至将此焚烧行为展示给他人以达到公共表达的效果。

更往深处想,一个人基于表达自由,不仅可以焚烧报纸,甚至可以焚烧国旗,以表达他的某些不满或者批评意见。美国1984年的“焚烧国旗案”,就充分体现了这一精神。

1984年,美国人詹森等100多名反对里根当局的示威者,在达拉斯游行并高呼政治口号后来到市政厅门前,詹森将一面美国国旗浸上煤油焚烧,示威者一边焚烧国旗一边呼喊:“美国——红、白、蓝,我们对你吐痰。”此后,德克萨斯州法院以詹森的焚烧国旗行为违反了州法律为由,对其判处1年监禁和2000美元罚款,但德州的刑事上诉法院以州法院的判决违反了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案为由,推翻了定罪。此案上诉到联邦最高法院,最高法院最终维持了上诉法院的裁决,认定詹森无罪。

最高法院法官布仁南说,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案有一项基本原则:“政府不得因社会发现某种观念本身令人生厌或不合人意,就去禁止人们表达这种观念。政府也不得强迫人们作出对国旗表达尊重的行为。”他认为,事实上,对詹森的无罪判决,恰恰会加强而非削弱国旗在我们社团中理当受到尊敬的地位,因为这种判决再次肯定了国旗本身最能反映的自由原则;我们容忍类似詹森在本案的批评,乃是我们力量的标志和源泉。

这是一个在全世界被广泛传读的案例,虽然迄今为止,有关焚烧国旗是否违法——特别是违宪——的争议尚在继续,但不可否认的是,布仁南法官将公民焚烧国旗自由视为宪法所保护的公民自由的重要内涵,确实是一种具有胸怀和境界的深远思考。

如果按照上述逻辑,别说是焚烧南方报业集团的报纸,就算是焚烧国旗,也可以被认为是公民表达自由的正当范畴,那么,这恰恰符合南方报业集团所尊崇的“自由”理念。

当然必须看到,如同当年美国德克萨斯州的法律和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案之间存在“张力”一样,中国的有关法律其实也同宪法存在不同的口径,比如中国的《国旗法》明确禁止一切侮辱国旗的行为,中国的刑法第221条亦有“损害商业信誉罪”的条款。换言之,在中国焚烧报纸或国旗,可能符合宪法所保护的公民表达,却会违反刑法构成“损害商业信誉罪”,或者构成“侮辱国旗罪”。当然,由于中国缺乏违宪审查机制,法院也从来不直接引用宪法进行司法判决或者进行司法审查,这是另一个层面的话题。

或许有人会批评我说,南方报业集团的报刊,岂能和国旗相比,所以不能相提并论。那么就还是分开论述吧。回到焚烧报纸这个事情本身来说,在焚烧者们看来,这一定不属于违法行为,而是一种合理合法的自由表达。

有鉴于此,那么我大胆设想一下,假如现在有另一群人,因为不满《人民日报》的假大空报道,比如前不久它就有篇“走转改”文章,报道贵州安顺某农村灾后生产事务,用了很雷人的标题《靠意志获得收成》,很多人由此联想到了当年该报的头版头条《亩产三万六千九百斤》的浮夸文章和“人有多大胆地有多大产”的说法。对此,自然有很多人批评,那么,人们是不是可以像“燕赵儿女怒烧汉奸报刊”一样的架势、规模和传播力度,来个“中华儿女怒烧假话党报”呢?

人民日报2011年9月11日的头版截图

 

如果真的发生这样的事情,以我个人的政治常识判断,那些焚烧者八成怕是要被以诸如“损害商业信誉罪”、“聚众扰乱公共秩序罪”、“寻衅滋事罪”甚至是“纵火罪”等理由抓起来,重则判刑,轻则劳教,起码也有个罚款或者拘留。

所以回到“焚烧南方报刊”的事件本身来说,它其实是这个社会在公共管理和司法实践中以政治取向标准来进行行为评判的潜规则的体现。一个人如果在这个国度生活久了,积累了足够的政治经验,他就会明白,宁可往左很多,不能沾右半点。即便做出极左的行动,例如“三妈教授”孔庆东先生的言行,也会得到足够的容忍,并且冠以尊重人民自由的名义,但如果沾了点“右”气,恐怕随时就会有唾沫星子将其淹没,哪怕他是真正以自己的行动在践行“民主”与“自由”的理念。

这,才是中国最大的国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