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店玉顺保温材料厂 v:小客户授信实施细则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偶看新闻 时间:2024/04/29 03:34:21

临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小客户授信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信贷管理,防控信贷风险,规范小客户授信工作,提高工作质量与效率,支持区域中小企业、个体工商业的发展,依据《临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授信管理办法》、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小客户授信实行”一次授信、随用随贷、余额控制、周转使用”的管理办法。

第二章  小客户授信的对象和条件

第三条  小客户是指已与信用社建立了信贷关系或拟向信用社申请建立信贷关系的种植、养殖业大户,个体工商户及其他专业户,县城居民、非县城居住公职人员,以及资产总额在500万元(不含)以下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其他经济组织。

第四条  授信客户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一)有按期还本付息能力,原应付贷款利息和到期贷款已清偿,没有清偿的,已经做了信用社认可的偿还计划,在其他金融机构无不良贷款记录;

(二)除不需要经工商部门核准登记的事业法人、种植、养殖大户外,应当在工商部门领取工商执照并办理年检手续。已取得土地、环保、规划等有权部门批准的文件,其他特殊行业的要有特殊行业许可证;

(三)在信用社开立基本账户或一般账户;

(四)企业法人、事业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应持有人民银行核发的年检合格的贷款卡;

(五)从事产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生产经营正常、产品有市场、经营有效益;

(六)信用社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五条  限制性条件。客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接受其申请:

(一)连续三年亏损,或连续三年经营现金净流量为负值;

(二)违反国家规定贷款从事股本权益性投资,或从事股票、期货、金融衍生产品等投资的;

(三)在进行承包、租赁、联营、合并(兼并)、合作、分立、产权有偿转让、股份制改造等体制变更过程中,未清偿、落实原有债务或未对其清偿债务提供足额担保的。

第三章  授信额度

第六条  对小客户的授信依据综合评价系数、信用风险限额,计算授信控制量,结合信用需求等因素,核定授信额度。

授信控制量=综合评价系数×信用风险限额

信用风险限额=净资产×80%

综合评价系数依据授信客户的主体资格、财务状况、非财务状况和拟选择的贷款方式等因素进行综合评价确定。综合评价系数计算表见附件。

净资产=资产总额-负债总额-可认定的其他已损耗的资产

可认定的其他已损耗的资产指待摊费用、递延资产、坏账损失和待处理财产损溢等已经损耗的资产。

第四章  操作程序

第七条  小客户授信操作程序一般分为受理、提出授信额度建议、额度审批、额度使用及后续管理等五个环节。

(一)受理

对拟进行授信的客户,按《河北省农村信用社贷款操作规程(试行)》的规定受理。

(二)提出授信额度建议

1、净资产的认定。采用实地清查、账实结合、现值确认的办法。

(1)流动资产确认。核实货币性资产、债权性资产(应收账款、预付账款和其他应收款)、存货、待摊费用及其他流动资产。重点审查:应收款、预付款和其他应收款。要根据明细账记录抽查若干往来账项的原始单据,看是否属实。分析是历史原因形成的,还是近期签有销售合同、短期内可以清偿的;

核对存货报表数与其总账余额是否相符,查阅存货明细账,盘点实物数量,按现价重新评估确认价值;

核对待摊费用是否符合财务制度规定。,

核对应收票据,审核其原始凭证,看其是否属实。

(2)长期投资审核:长期投资报表与其总账余额是否相符。与所投资单位核对投资情况,了解和分析投资效益。

(3)固定资产审查:盘点固定资产实物,核实折旧提取情况,对其价值进行重估确认。

(4)无形资产的审核:审核各无形资产项目的确认是否合法;无形资产摊销是否合理正常,对其价值进行合理认定。

(5)递延资产及其他资产审核:看是否符合财务制度规定。

(6)其它资产:视具体情况确认其价值。

(7)负债项目审核:主要核对短期借款、应付账款、预收账款及其他应付款报表数、总账和明细账余额是否相符。通过对其客户群体、周边人员的调查,核实是否存在隐性负债。

(8)所有者权益的审核:核对实收资本明细账,看投资者是谁,实力和信誉如何,并核查应收账款、预付账款和其他应收款明细账户记录中有否与实收资本明细账户中相同的企业。如有且往来金额过大,则要核查形成往来的原因,以确认是否真实投资,有无不合法转移、增加或减少资本。

核查资本公积、盈余公积的形成过程及原因,看其是否真实。

通过上述核查办法,确认客户的有效净资产金额。

2、计算客户综合评价系数

信贷人员依据《河北省农村信用社贷款操作规程(试行)》对客户进行调查,对符合授信基本条件的,按照《综合评价系数计算表》测算客户综合评价系数。

3、确定授信额度信贷人员按确认后的有效净资产计算出客户信用风险限额,再依据信用风险限额和综合评价系数,测算出授信控制量。综合考虑以下因素,提出对企业的授信额度。

(1)企业的客观信用需求;

(2)预计客户从其他金融机构取得信用或归还其他金融机构信用的情况;

(3)农村信用社的信贷政策。

(三)额度审批

1、审查。联社信贷部门参照《河北省农村信用社贷款操作规程(试行)》第三章第十一条规定进行审查。同时应重点审查是否具备以下资料:

(1)授信申报审批表。是否有对该业务的明确决策意见(授信额度、期限、价格等)、风险、效益分析和拟采取的防范措施。

(2)客户综合评价报告。

(3)其他要求的材料。

2、审批

参照《临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授信管理办法》第四章第十四条执行。

(四)额度使用

参照《临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授信管理办法》第四章第十四条执行。

(五)授信的后续管理参照《临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授信管理办法》第四章第十四条执行。

第五章  授信的调整与终止

第八条  授信客户在授信期间内发生下列重大事项之一,信用社要根据对客户重新评价的结果,调整或取消授信额度。

(一)授信客户发生重大经营困难和风险;

(二)市场发生重大变化;

(三)信贷政策发生重大调整;

(四)兼并、收购、分立、合并、破产、股份制改造、资产重组、终止等重大体制变革;

(五)总投资超过客户前三年税后利润之和的重大建设项目;

(六)标的额达到净资产的30%的重大法律诉讼;

(七)对外担保额达到净资产的30%的重大对外担保;

(八)重大事故和大额赔偿等重大事项;

(九)其他应调整授信额度的情况。

第九条  授信客户出现贷款逾期、欠息或造成信用社被迫垫款的情况,信用社要限令其30日内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要立即取消授信额度,并报上一级备案。

第六章  罚  则

第十条  客户以虚假资料骗取授信的,一经发现,信用社应立即取消其授信资格,停止授信额度的使用,并实施相应的信贷制裁。

第十一条  对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将依据河北省农村信用社有关规定,对直接责任人进行相应处罚:

(一)不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因调查失实、审查不严,造成授信决策失误;

(二)参与或默许客户编制虚假报表以骗取信用等级和授信;

(三)擅自向客户透露信用社客户评价指标和评价方法;

(四)擅自向客户透露授信结果的;

(五)擅自对外提供企业财务数据等信息。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二条  本细则由临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责解释和修改。

第十三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综合评价系数计算表http://10000049105.8.sunbo.net/show_hdr.php?xname=67UVG41&dname=T33J551&xpos=22  链接:河北省农村信用社贷款操作规程(试行)
2008年04月01日 19:07  冀信联发〔2006〕41号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高河北省农村信用社(以下简称信用社)贷款管理水平,规范贷款操作行为,实现贷款操作制度化,根据国家相关金融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结合全省信用社实际,特制定本操作规程。第二条 贷款操作程序力求简便、快速、科学、方便客户。坚持为“三农”和入股社员服务,大力支持农村产业结构调整和农业产业化进程,支持县域经济的发展,向城市中的优质企业、大型企业适度发展。坚持安全性、流动性、效益性相统一的原则,依法放贷、合规操作、强化监督、规避风险,提高信贷资金效益。第三条 本贷款操作办法基本涵盖了河北省农村信用社现行贷款种类,不含生源地国家助学贷款。生源地国家助学贷款操作办法严格按照《河北省生源地国家助学贷款管理实施办法》(冀教规[2005]1号)执行。第二章 贷款业务基本规定第四条 贷款范围信用社市场定位是扎根农村、支持城镇、开拓城郊、参与城区。以农村、农业、农民的生产经营所需生产费用和生产流动资金为主,重点支持农村特色产业、农业产业化经营、农产品精深加工以及个体工商户、民营企业,积极发放城乡居民消费性贷款,稳妥介入城市项目,以银(社)团贷款形式参与国家大型项目。第五条 借款人基本条件(一)农户小额信用贷款1、具有本辖区户口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农民和个体经营户;2、资信状况良好,在信用社和其他金融机构等均无不良信用记录;3、从事土地耕作或其它符合国家农业产业政策的生产经营活动,并有合法、可靠的经济来源;4、借款人必须具备劳动生产或经营管理能力,并且具备清偿贷款本息的能力;5、借款人被本辖区农村信用社评为信用户。(二)农户联保贷款1、借款人有生产经营资金需求;2、借款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3、借款人自愿签订并遵守联保协议;4、借款人从事符合国家农业产业政策规定的经营活动;5、联保小组由居住在信用社服务区内,资信较好,且有担保能力的一般不少于5户以上的(固定或不固定)借款人自愿组成。(三)其他贷款1、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相关产业政策;2、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3、农户必须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个体工商户借款人必须具有经营场所,懂技术、善管理、信誉好;4、各类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借款人,必须持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营业执照》,税务部门核发的《税务登记证》等;从事特种行业的借款人还须持有其他相关证件;5、在信用社的营业机构开立基本账户或一般存款账户;6、企业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必须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持有中国人民银行对其核发的《贷款卡》;内部管理制度健全,有懂技术、会经营、善管理、较为稳定的管理人员;7、所经营的项目有市场,经科学预测有较好的经济效益,能如期偿还贷款本息;8、凡申请流动资金贷款的企业,必须具有企业所需流动资金30%以上的自有资金;申请固定资产贷款的企业,必须具有该项目投资总额50%以上的自有资金。第六条  保证人应具备的条件(一)法律条件1、企业法人、从事经营活动的事业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和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2、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作保证人的,应有企业法人的书面授权书。(二)经济条件1、保证人的前三年的经营现金净流入量大于所保证的借款本息额;自然人作保证人的,所保证的借款本息额不得超过该自然人前两年的合法收入额;2、保证人累计对外提供保证的债务总额(包括拟提供保证的借款本息),不超过保证人净资产的两倍。(三)下列法人或其他机构不得作保证人1、国家机关,但经国务院批准为使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经济组织贷款进行转贷的除外;2、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学校、幼儿园、医院、科学院、图书馆等;3、社会团体;4、无企业法人的书面授权或者超出企业法人书面授权范围提供保证的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5、企业法人的职能部门;  6、有信用劣迹的自然人、企业法人和机构。第七条 贷款抵、质押物应具备的条件(一)抵、质押物条件1、国家允许其流通和转让;2、权属关系明确,不存在产权争议,拟抵、质押部分未设定其他权利;3、未被查封、扣押和监管;4、市场价值稳定,易于变现、保管和处置。(二)权利质押的条件1、权利真实有效;2、权利人明确,不存在争议,拟质押部分未设定其他权利;3、未被冻结、保全。第三章 贷款发放操作程序第八条 贷款发放流程信用社发放贷款要严格按规定程序办理,即借款申请、贷前调查、抵(质)押物评估(含信用社自行评估)、贷款审查、贷款审批(按权限报批)、签订借款合同、抵(质)押物登记、质物止付及移交、保险(原则上办理)、填制贷款凭证、发放贷款。第九条 受理借款申请(一)信用社在接到借款人提出的申请后,信贷人员应按照本办法第二章之规定对借款人资格进行全面审查,确认借款人是否符合信用社贷款范围、对象、条件;其申请贷款项目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产业投资政策。(二)从事种养业、多种经营的农户及其他自然人借款人,要提供本人身份证明、联系方式、详细地址等资料,并提供书面申请。(三)从事其他经营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要提供营业执照,并提出书面申请,内容必须详细注明借款人的地址、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号码、借款用途和还款计划及资金来源等。同时视具体情况须提供以下资料:1、企业法定代表人及高级管理人员简历;2、借款企业近三年和当期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等相关报表;3、贷款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报告;4、企业法定代表人资格证明和企业经营合法性证明。 第十条 贷前调查(一)农户小额贷款。由信贷人员深入到农户,认真准确地填制《农户经济档案》,根据其综合偿还能力,按照农户小额信用贷款评定标准,核定等级限额,签发农户小额信用贷款证,并按照“一次核定、随用随贷、余额控制、周转使用”的原则发放贷款。核定贷款限额不能超过农户当年综合收入(剔除当年需偿还的其他债务)的70%;对非信用户以及贷款需求超出贷款限额的信用户实行联保,其联保户的贷款总额不能超过联保户当年综合收入(剔除当年需偿还的其他债务)的80%。1、农户小额信用贷款重点调查以下内容:(1)查验借款人有效身份证件,看借款人是否系本辖区农户,是否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2)家庭成员中是否具备劳动生产或经营管理能力;(3)借款用途是否符合小额信用贷款的规定;(4)借款人近三年在信用社和其他金融机构有无不良记录,以及家庭财产、负债和收支情况,是否是本辖区信用户。2、农户联保贷款应重点调查以下内容:(1)依据联保小组成员提出的联保借款申请及身份证件,核查其是否符合联保贷款条件;(2)借款人近三年在信用社和其他金融机构有无不良记录;(3)贷款用途是否真实合规,是否存在多户承贷一户使用,或一户多组、串组贷款等问题;(4)借款人土地耕作、特产种植面积、养殖条件及规模。测算成本费用,确定其当年所需资金。农业产业结构调整贷款要对借款人自有资金、经营能力、市场前景、经济效益预测等情况进行综合分析,并依据借款人综合收入、偿还能力、信用程度合理确定贷款限额和期限。(二)对个体工商户贷款。要对个体工商户的信用状况、贷款用途、经营能力、技术力量、经济效益预期等情况进行调查。在综合分析的基础上写出调查报告。其相关条件要达到以下标准:1、自有资金比例要达到30%以上;2、有足额偿还到期贷款本息额的保证或有效资产抵(质)押;(三)对企业(包括公司、单位等经营实体)贷款。在符合借款申请条件的基础上,根据其提供的有关资料,重点调查以下内容:1、企业法人主体合法性。即按照企业提供的法人营业执照正本,查对与借款人名称是否相符;营业执照是否经过年检,法定代表人是否有变更;经济性质是否相符;贷款期限是否超过规定经营期限;借款用途是否在企业经营范围内;2、企业注册资本的真实性。企业注册资本帐实是否相符;外资投资企业是否按规定比例注册资本,注册资本金额与政府批文中的金额是否一致,是否按期足额到位;3、企业信用、管理情况。考察企业法定代表人信用程度、经营管理能力、企业技术力量、财务制度、管理体制与经营项目、规模是否相适应;4、企业财务情况。根据企业提供的相关报表,对企业的偿债能力、盈利能力、营运能力进行分析,判断信贷资产的风险程度;5、贷款担保情况。主要包括保证贷款的保证条件;抵(质)押贷款的合规合法性。(四)对担保情况的调查1、保证贷款除严格按第六条所规定的保证人应具备的条件进行调查外,还应调查以下内容:(1)是否具有作保证人的法律资格;(2)前三年的经营现金净流入量及净资产数额,并同拟保证的借款本息额相比较,以此来判断保证人是否具有代为偿还能力;(3)对自身债务是否能到期偿还,生产经营活动是否正常;(4)保证人的对外担保情况。2、抵押担保贷款除了严格按第七条所规定的抵、质押物应具备的条件进行调查外,还应调查下列内容:(1)土地使用权抵押的,要重点查验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弄清是以出让还是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权的评估价格同当地市场价格及土地使用权出让或转让价格是否相符;查实交付土地出让金的付款凭据情况;(2)在建工程抵押的,要重点调查在建工程的性质,是否可以处置,否则不能用于抵押;在建工程是否具备《土地使用权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商品房销(预)售证》(该证可暂缓要求客户提供,仅前四证即可);在建工程抵押贷款,无论开发商是否拖欠施工商的工程款,施工商都要书面向贷款人承诺放弃抵押部分的优先受偿权;在建工程的评估价与市场价、开发成本是否相符合。同时,还应查验工程完工程度以及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是否交纳;已建造面积是否已超过总设计建筑面积的50%;是否能保证在贷款到期两个月前交付使用;对不满足上述条件的,不予办理在建工程抵押贷款;(3)房地产抵押的,要调查房地产的土地使用权性质及取得方式,可否用于抵押;现场调查房地产是否易于变现,其评估价与市场价是否相符;对投入使用的房地产要调查是否出租,查看租赁合同是否真实,查看租赁合同的期限、租金额及付款方式,对租赁期较长(超过3年的)或已经付清租金的,不予办理抵押贷款;(4)其他动产抵押的,要调查评估价同市场价是否相符,是否属易于保管、变现的资产;(5)农村信用社原则上不接收非通用设备抵押,通用设备抵押也要从严控制;(6)是否重复设定抵押,评估作价与市场价格是否相符,权益有无保证等;(7)股份有限责任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需出具董事会同意抵(质)押的决议文件。 3、 对权利质押贷款,调查以下内容:(1)存单质押。现场调查存单的真伪,现场办理冻结止付手续;(2)债券质押。用于权利质押的债券限于国债、金融债券。记名债券要到出售部门调查债券的真伪和抵押止付情况;无记名债券到出售部门核实债券真伪情况;(3)票据质押。用于贷款质押的票据限于银行汇票和银行承兑汇票。调查的内容:背书转让是否连续,到相关银行调查票据真伪、是否仍在付款期等情况。4、其他调查内容:(1)有无其他优先权,譬如税收优先权。抵押人、出质人设定担保物权时不应欠税务机关税款,应到税务机关核查抵押人、出质人是否欠税;(2)借款公司是否违反“不得以本公司资产为公司股东或其他个人的债务提供担保”的规定。即某些公司在章程中有约定:公司(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不得为公司股东(包括母公司)或其他个人的债务提供保证,也不得以本公司资产为公司股东(包括母公司)或其他个人债务设定抵押和质押;(3)用于抵押的土地使用权的情况。划拨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抵押时,其评估价值中必须扣除40%的土地出让金。土地上面无附着物者可单独抵押,同时到土地管理部门进行登记;有附着物者必须连同附着物一同抵押,同时到房产管理部门或\和土地管理部门进行登记;(4)以房地产等建筑物抵押的,其占有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必须同时抵押,并到房产管理部门进行登记。(五)调查报告内容调查人员在完成上述调查内容后,按贷款方式和借款人性质选择侧重点,写出详实、清晰的调查报告。具体应包含以下内容:1、借款人的基本情况。包括自然人申请人的姓名、年龄、地址、从事的职业及经历等;法人申请人的名称、地址、历史沿革及其法定代表人的姓名、年龄、简历等。借款人申请的借款金额、经营项目、主要产品以及经营管理经验和能力;2、借款人的资信状况。包括资产状况、价值;负债情况、数额、方式、是否按期偿还;遵纪守法情况;信用程度;企业贷款应写清营业执照、注册资金、纳税等情况;3、借款人的经营情况。包括原材料来源保证、设备技术等生产条件、生产能力、产品市场销售及前景,新项目还要有可行性报告等;4、资金需求及还款来源。包括借款人资金需求、自有及自筹情况、资金缺口、借款具体用途、还款来源及可靠性。企业借款应说明资产负债比例、现金流量测算情况;5、贷款担保情况。抵押担保贷款要载明抵押物的名称、所有人、座落位置、数量、质量、价值及合规合法性、办理相关手续的可行性;保证担保贷款对保证人的情况比照对借款人的要求要素写清楚;6、调查人意见。调查报告中调查人要有明确、具体的意见。需上报审批的贷款,要求本级签署明确、具体的意见后上报;7、经营责任人的确定:调查报告中应明确该笔贷款的经营责任人,乡(镇)信用社应明确信用社主任为经营责任人,县级联社应明确理事长或主任或主管副主任为经营责任人。第十一条 贷款审查(一)贷款审批或咨询机构根据信贷员和基层机构提供的调查资料,对借款人的贷款条件进行全面审查。(二)对借款人资格的审查。审查借款人是否属于贷款对象,是否符合贷款条件,并对借款人的法定代表人及主要管理人员的经营能力、品质、诚信度进行审查。(三)对借款内容的审查。主要审查借款手续是否完备,借款用途、期限、利率、额度等内容确定是否合理,有价单证是否抵(质)押、冻结,出质人是否签字承诺。(四)对保证人的审查。主要审查保证人的保证资格和代偿能力,保证手续是否真实有效。(五)对抵(质)押物的审查。审查抵押物、质物是否合法、是否符合抵(质)押条件。(六)对贷款项目效益预测的审查。主要审查项目能否收到预期效益。(七)审查内部比例管理情况。对报批的贷款项目,要严格审查发放此笔贷款,是否符合最大一户贷款比例、存贷比例等规定。第十二条 贷款审批各级信用社贷款决策与管理机构,要认真履行职责,严格履行审批程序。具体按照《河北省农村信用社信贷业务审批(咨询)办法(试行)》审批或咨询。第十三条 抵(质)押物评估抵(质)押物价值评估的具体要求如下:(一)贷款额度在20万元以内的(含20万元),在设定抵押、动产质押时,对价值较低并且有价格证明凭证(购置发票、买卖合同等)的,可按其凭证协商定价(协议价须折扣凭证价10%以上),但在合同中应约定:“借款人到期未偿还借款本息时,由贷款人委托合法拍卖机构对抵(质)押物进行公开拍卖,以拍卖所得价款清偿借款本息”。(二)对贷款额度超过20万元、抵(质)押物价值较大的,可由合法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也可由信用社自行评估。但评估价格与信贷员调查的市场价格严重不符时,信用社暂不予发放贷款,应重新核价。或按照就低不就高的原则,选择低价作为抵押物的价值。(三)信用社对贷款抵(质)押物的价格委托评估的,可固定选择两家以上(含两家)的评估机构作为指定评估部门,由借款人任选一家进行评估,信用社不得指定唯一评估机构。第十四条 签订借款、担保合同(一)向农村信用社借款,借贷双方须使用河北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提供的制式合同文本,签订相应的书面借款合同,借款合同的填制要做到字迹清晰、要素齐全、时间一致、前后相符。贷款期限,可按生产、销售周期合理确定。(二)签订抵(质)押合同时,借款人与抵(质)押物所有人(包括共有人)一同到信用社,提供有效身份证或户口簿,信贷员审查核对无误后,由抵(质)押物所有人(包括共有人)在抵押合同及相关合同书上签字盖章,需办理公证的,共同到公证部门办理合同公证手续。第十五条   办理登记、公证、保险、质物移交等(一)登记部门。经办人员收到同意的贷款审批或咨询通知书后,要会同借款人及抵押人根据抵押物类别分别按下列规定到相关部门办理抵押物登记手续:1、以无地上定着物的土地使用权抵押的,为核发土地使用权证书的县级以上土地管理部门;2、以房地产或乡(镇)、村办企业厂房等建筑物抵押的,为县级以上地方政府房屋产权管理部门;3、以林木抵押的,为县级以上林木主管部门;4、以航空器、船舶、车辆抵押的,为运输工具的登记部门;5、以企业的设备和其他动产抵押的,为财产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6、法律未明确登记部门的,登记部门为公证部门。(二)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上的房屋抵押的,该房屋占有范围内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抵押;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抵押的,应当将抵押时该土地上的房屋同时抵押;乡(镇)、村企业的土地使用权不得单独抵押,以乡(镇)、村办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抵押的,其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同时抵押。(三)办理抵押贷款的,必须将他项权利证书交于信用社保管;如果抵押登记部门未留存土地证、房产证等抵押物证书,必须将上述原件交信用社保管。(四)以房屋、车辆、船舶等抵押的,原则上办理保险手续。保险期限要最少长于贷款期一个月,其投保额不得低于抵押物的总价值,并明确信用社是第一受益人,保险单据交由信用社保管。各地要不断拓展贷款保险范围,逐步对农业种、养、加、特产业及其他行业贷款,寻求全面的贷款风险保险,增强贷款的安全保障。(五)办理质押贷款时,动产质押的,出质人应将质押物交由信用社占有和保管;权利质押的,权利人应将权利凭证交由信用社保管,并同信用社一起到权利凭证签发部门办理质押止付手续。第十六条 填制借款凭证借款凭证(借据)既是债权、债务凭证,又是信用社贷款业务帐务处理凭证。信贷人员在填制借款凭证时应当注意以下问题:(一)要素填写齐全;(二)不能涂改、挖补、刀刮、皮擦;(三)利率不能随意更改;(四)签字盖章与借款人名称必须相符;(五)印鉴不得用篆字名章;(六)企业借款应加盖单位公章、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名章及签名、经办人签字;(七)自然人借款必须由借款人亲笔签字并加按手印。第十七条 发放贷款(一)发放贷款时,由信贷人员将全部贷款手续资料交会计审查。会计要审查合同条款、借款凭证内容填写是否真实、齐全,手续是否完备、合规合法,审批或咨询程序是否合规。审查无误后,会计签章发放贷款。(二)办理贷款支付结算,必须遵守以下规定:1、贷款支付结算时,必须由借款人本人持有效身份证件、小额信用贷款证到信用社亲自办理,并在借款凭证上签字盖章;2、记帐人员、出纳人员在接到由会计签章的借款凭证后,方可办理贷款支付结算。任何人不得以任何借口支付未经会计审查签章的贷款;3、提取现金的,出纳员要验明提款人的身份,必须由借款人本人支取,并在借款凭证上签字。转帐支付的,要存入借款人名下的帐户;4、贷款现金支付要严格执行《中国人民银行大额现金支付结算管理办法》。第四章 贷后检查与监督第十八条 贷后检查(一)贷后跟踪检查1、检查的主要目的。了解和掌握借款人的还款能力和担保人的代偿能力;了解和掌握贷款的使用情况;2、检查的主要内容。借款人、保证人的生产经营情况、产品市场发展前景,抵(质)押物的管理情况和市值变化等;3、检查的主要方式。采取听、看、查等方法,听借款人介绍经营的基本情况,看抵(质)押物,查信贷资金投向、生产、库存、销售、财务收支、现金流量等;4、检查回访要求。信贷员要不定期深入借款人处,进行跟踪检查,建立回访借款人制度,并做好回访记录;5、跟踪检查的重点放在贷款安全性上;(1)信贷人员应认真分析借款人、担保人的资信及经营变化情况,发现问题应及时预警,并逐级报告,就如何采取措施提出建议;(2)借款人在借款合同中所做的各项陈述与保证是否继续有效,是否诚实地履行合同中的各项承诺,偿还情况是否良好,每次还本付息是否准时足额;(3)贷款抵(质)押物是否发生变化,尤其对品质、价格、期限等方面要加以监控。6、对下列情况信用社要严密监控;(1)对于应按期偿还的本金和利息,首次还款时间无故向后拖延,或还款的金额少于规定金额;(2)对于到期的贷款要求展期或转贷;(3)借款人在信用社的帐户资金流量明显减少,或只出不进,帐户没有余额;(4)借款人态度发生变化。有意与信用社和信贷员疏远;对信用社正常的贷后跟踪检查,借款人有意回避,不予积极配合;(5)因借款人的行为,司法部门要求检查或冻结借款人的存款账户;(6)借款人与本社的其他业务往来明显减少。7、检查的时间及要求。对公司类客户在贷款发放后15天内应进行首次检查,对非公司类客户可在贷款发放后30天内进行首次检查。重点检查本笔贷款的使用情况,以后至少每季检查一次,检查后要形成报告,报告要由调查人员撰写,信贷主管审阅签字后存档。(二)内部管理检查乡(镇)信用社对当年发放的贷款,要采取信贷员交换管辖户的方式检查,检查面要达到100%;县联社以抽查的方式进行检查;县联社对自己直接面对客户发放的贷款,也要采取信贷员交换管辖户的方式检查,检查面要达到100%;市联社实行重点抽查。信用社以户为单位,县联社以社(营业部)为单位写出书面检查报告。1、检查的方法要深入信用社和乡、村、庄、屯、企事业单位及个体工商户,与借款户见面,检查帐目、核对贷款、了解情况。            2、检查的内容(1)账务是否准确,总分是否相符,帐簿是否一致,科目划分使用是否正确;(2)有无借款户不认帐,顶名、冒名贷款及以贷收息现象;(3)贷款是否合规合法,有无超权限、超规模发放贷款,保证、抵押贷款是否符合规定,手续是否合法,凭证要素是否齐全;(4)贷款是否超诉讼时效,担保是否到期;有无挪用、截留贷款,收贷不入账和以贷谋私等违法行为;(5)贷款抵(质)押物品是否与会计总帐、抵押物品登记簿及贷款档案一致;(6)贷款档案是否按规定管理,登记是否真实完整。(三)建立大额贷款监控制度县级联社对单户余额50万元以上的贷款要进行半年监督检查,市联社(办事处)对本级咨询的贷款要每年进行一次监督检查,省联社对本级咨询的贷款每年进行一次跟踪检查。各级联社要对检查情况形成检查报告,归档备查。对发现有风险迹象的贷款,要及时向发放贷款的信用社发出预警通知书,并提出防范风险建议,进行适时跟踪监督。第五章 贷款的清偿与保全第十九条 到期贷款的催收和追索贷款到期后应及时催收与追偿,具体采取以下措施:(一)短期贷款到期前30、15、7天,中长期贷款到期前90、30、15、7天,应分次向借款人发出《到(逾)期贷款催收通知书》。农户贷款可采取口头、电话、文本灵活结合的方式进行催收,具体采取那种方式,视实际情况而定。保证贷款应通知担保人协助催收。(二)贷款到期(含分次还款中的每一次到期)后借款人不能按期还款的,在逾期7日内向借款人、保证人发出《到(逾)期贷款催收通知书》和《履行保证责任通知书》,向抵、质押贷款的抵押人或出质人发出《处分抵押物通知书》或《处置质押物通知书》,对贷款逾期一个月仍不能还款的,要进行如下处理:1、采取质押形式担保的,应根据合同约定,自行处理其质物,清偿贷款,并将处理情况书面通知借款人和出质人;如特殊情况造成不能按合同约定自行处理质物,可与出质人协商或向人民法院起诉;2、采取抵押形式担保的,应根据合同约定,先通过协商的方式处置其抵押物,协商不成的,依法提起诉讼或仲裁,处置抵押物收回贷款;3、采取保证形式担保的,不具备展期条件的,要依法追究保证人的连带保证责任。(三)实行分期还款的,连续二期或累计三期未还本付息的,应立即向借款人、担保人行使追索权。(四)借款人在还款期限内死亡、失踪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应按相关法律规定处置抵(质)押物、向担保人行使追索权或向财产法定继承人追索。第二十条 信用社贷款原则上采用货币方式进行清收,对以非货币方式清偿贷款的,按照《河北省农村信用社抵债资产管理暂行办法》执行。 第二十一条 对人民银行专项票据置换的不良贷款的清收、保全、管理按照《河北省农村信用社不良贷款清收管理暂行办法》执行。第六章 贷款档案管理    第二十二条   贷款档案包括的主要内容(一)贷款档案资料应包括以下内容1、基本档案资料(1)农户小额信用贷款①农户经济档案;②农户小额信用贷款证(复印件)。(2)农户联保贷款①农户经济档案;②联保借款申请书;③农户联保借款合同、联保担保合同。(3)其他种类贷款①企业(个人)借款申请书;②贷款调查报告;③借款人证、照、章程及相关资料原件或复印件(借款人或企业法定代表人身份证、营业执照、法人代码证、贷款卡、税务登记证、公司章程、董事会同意申请借款的决议文件等); ④借款合同、保证担保合同、抵押担保合同、质押担保合同; ⑤借款人、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等会计报表(企业借款人); ⑥贷款项目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报告(项目贷款);⑦其他须提供的资料。2、贷款管理资料(1)展期还款申请书;(2)借款展期协议;(3)到(逾)期借款催收通知书;(4)贷后检查材料;(5)借款诉讼文书。3、特定档案资料。对不同方式的贷款还应具备以下内容:(1)保证担保贷款①保证人证、照、章程及相关资料原件或复印件(保证人或企业法定代表人身份证、营业执照、法人代码证、贷款卡、税务登记证、公司章程、董事会同意提供保证的担保意向书等); ②担保人会计报表(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 ③其他文件资料。(2)抵押担保贷款①各类权利证书原件或复印件(国有土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②各类他项权利证书原件(土地他项权利证书、房屋他项权利证书、设备他项权利证书);③资产评估报告书;④抵(质)押物清单;⑤保险单复印件;⑥其他文件资料。(3)质押担保贷款①动产评估报告书;②动产保险单复印件;③动产抵押他项权利证书; ④抵(质)押物清单;⑤质押物冻结止付手续复印件;⑥其他文件资料。(二)贷款重要证件(原件)应包括以下内容1、各类权利证书;2、各类他项权利证书;3、质物止付手续;4、抵押物保险单。第二十三条 贷款档案管理基本原则(一)档案管理人员要严守职业道德、遵守档案管理制度,不得擅自将档案复制、转让、出借,或以其他方式泄漏机密;(二)有关部门(人)借阅信贷档案查询资料,须经主管领导批准,并进行借阅登记。第二十四条 贷款档案管理基本要求(一)贷款档案管理职责。贷款档案由信贷部门内勤人员负责资料收集、整理、分类,然后,分别由信贷、会计、出纳等部门管理。对重要原件务必严格、妥善保管。(二)贷款原始资料管理。分类建档,按户编号,逐页编码,填制目录,按年装订成册。1、常规资料管理(1)文字资料。文件、总结、分析,贷款处理资料等要分类保管,按年装订成册;(2)数据资料。逐月整理,按年分类装订成册。2、贷款资料管理(1)农户经济档案和小额信用贷款档案要按户建立,按村、庄、屯归档;(2)农户联保贷款档案要按联保小组建立,按村、庄、屯归档;(3)城镇个体工商业户联保贷款档案,要按联保小组建立,按贷款发生先后时间归档;(4)其它贷款档案管理,要按贷款发生先后时间逐笔按 户建档,分贷款种类归档管理。3、贷款重要证件管理贷款重要证件管理人员(出纳员或专管人员),在接到信贷员交来的贷款抵、质物(品)重要证件后,填制代保管凭证,按户装袋封存,专柜入库保管。(三)贷款资料管理标准1、贷款档案资料要分别立卷,分类装订,专人专柜保管,随时补充;2、必备的贷款资料(贷款合同、借据等)要按统一设计的文本表格填制,做到字迹清晰、数字准确、内容完整;3、贷款档案资料的内容要齐全,对另行管理的贷款重要证件,要以复印件的形式在档案中全部体现。(四)贷款档案移交制度贷款档案资料和重要证件移交时,管理人员要及时、完整登记,交接双方要签字登记。档案管理人员变动时,档案资料要办理交接登记手续,并由主管领导签字。第七章 附则第二十五条 各地可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贷款操作实施细则,并上报一级备案。第二十六条 本规程自印发之日起试行。此前的规程与本规程有抵触的,以本规程为准。第二十七条 本规程由河北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负责解释和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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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农村信用社案件风险隐患清查与综合治理活动实施方案》有关名词的说明
2008年10月10日 08:55

        一、银监会操作风险“十三条”意见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一)高度重视防范操作风险的规章制度建设。对无章可循或虽有规章但已不适应当前业务发展和基层行实际管理情况的,上级行应进行专门研究,及时制订或修订。对于基层行和有关部门就规章制度建设提出的问题,总行要认真研究,及时解决,不得延误。对有章不循的,要将责任人调离原岗位,并严肃处理。
       (二)切实加强稽核建设。要不断完善稽核体制,充实稽核力量,加强对稽核队伍的培训,提高政治业务素质。业务主管部门和稽核部门应对业务单位,特别是基层业务单位组织实施独立的、交叉的突击检查,同时,要建立对疑点和薄弱环节的持续跟踪检查制度;总行及相关上级行要对跟踪检查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和评价,要强调有效性、严肃性和独立性。
       (三)加强对基层行的合规性监督。对权力过大而监督管理又不到位的基层行,要重点加强监督,促其及时整改;要强加对权力的监管和监控,防止权力滥用和监督缺位。
       (四)订立职责制,明确总行及各级分支机构的责任,形成明确的制度保障。各级管理人员特别是各行主要负责人和分管的高管人员,要认真履责,敢抓敢管,以身作则。对出现大案、要案,或措施不得力的,要从严追究高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责任,并相应追究稽核部门及人员对检查发现的问题隐瞒不报、上报虚假情况或检查监督整改不力的责任。反复发生大案要案,问题长期得不到有效解决的单位,要从严追究有关高管人员和管理人员的法律责任。
       (五)坚持相关的行务管理公开制度。对薄弱环节要定期自我评估,并请外审机构进行独立评估。要进一步扩大社会和新闻舆论对银行的监督。对已发生的大案,可以披露的,要加强信息披露工作,及时详细介绍整改规划和具体措施,正确引导公众舆论,争取主动。通过公众监督,防止银行懈怠操作风险管理,防止管理人员玩忽职守和滥用权力。各行高管人员要分工合作,一级抓一级,并注意对基层的抽检,到问题多的地方去,深入调查研究,帮助基层解决问题。
      (六)建立和实施基层主管轮岗轮调和强制性休假制度,并确保这一安排纳入总行及各级分支机构的人事管理制度。要明确具体的操作程序和规定,并由人事部门按照规定就拟轮岗轮调和休假主管的顶替人员预先做好相应安排。稽核部门应对相关的制度安排和执行情况进行有效审计跟踪。
      (七)严格规范重要岗位和敏感环节工作人员八小时内外的行为,建立相应的行为失范监察制度。稽核部门应就这些岗位、环节工作人员的买卖股票行为建立内部报告制度,要明确具体操作程序和规定。发现有涉黄、涉赌、涉毒、以及未报告的股票买卖和经商办企业等行为的,要即行调离原岗位,并对其进行审计。要及时、深入了解情况,对行为失范的员工要及时进行教育,情节严重的,要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八)对举报查实的案件,举报人属于来自基层的员工(包括合同工、临时工)的,要予以重奖;对坚持规章制度、勇于斗争而制止案件发生的,要有特别的激励机制和规定。违法、违规、违纪的管理人员,一经查实,一律调离原工作单位,并严肃处理。
      (九)加强和完善银行与客户、银行与银行以及银行内部业务台账与会计账之间的适时对账制度,对对账频率、对账对象、可参与对账人员等做出明确规定。同时,要改善管理理念,改进技术手段。
      (十)加强未达账项和差错处理的环节控制,记账岗位和对账岗位必须严格分开,坚决做到对未达账和账款差错的查核工作不返原岗处理。要设立独立的审核岗,建立责任复核制,必要时可由上一级行对指定岗位进行独立审核,并责成原岗位适时做出说明。
      (十一)严格印章、密押、凭证的分管与分存及销毁制度,坚决执行制度规定,并对此进行严格检查,对违规者进行严厉惩处。
      (十二)加强对可能发生的账外经营的监控。当日出单要核对,机器打印的出单要全部核对。要探索手工情况下的有效监控措施,以及网点通存通兑中多部门办理业务等情况下向客户验证复检的有效手段。
    对新客户大额存款和开设账户,要严格遵循“了解你的客户”(KYC)和“了解你的客户业务”(KYB)的原则,洞察和了解该客户的一切主要情况,了解其业务及财务管理的基本状况和变化;对大额出账和走账,手续上必须按照不同额度设限,分别由基层行双人验核或由上级行独立进行复审、批准。要建立与该客户两个以上主管热线联系查证制度。对老客户也要做到经常抽检稽审,超过一定金额的,应由上一级行和基层行的非直接业务经办专岗进行,并注意与企业的相关热线联系人验证,获得确认。商业银行要对所有客户出账业务的用途进行认真验核,并严格遵循“了解你的客户业务单据”(KYD)的原则,熟悉并审核所有单据和关键栏目,严格把关。对于不配合的企业,要严格审核以前发生的业务,并采取相应的控制措施。
      (十三)迅速改进科技信息系统,提高通过技术手段防范操作风险的能力,支持各类管理信息的适时、准确生成,为业务操作复核和稽核部门的稽查提供坚实基础。
       二、银监会“十项措施”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一)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加大对银行业犯罪的打击力度。研究并提请有关部门修订《刑法》相关条款,明确有关司法解释;研究修订《金融违法行为处罚办法》,加大对金融违法违规行为的行政处罚力度;在《企业破产法》中明确有关债权保护条款,充分保障债权机构的合法权益;研究有关延伸检查权问题,增加有效监管手段。  
     (二)实行重大案件责任追究制度,切实落实各级领导责任。银监会将配合有关部门尽快制定《银行业重大案件责任追究规定》。  
     (三)加强任职履职管理,对高管人员实行动态监管。进一步完善《银行业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尽快制定《银行业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履职监管办法》。  
     (四)加强银行业金融机构内部审计力量,增强自我纠错能力。尽快制定《银行业金融机构内部审计指引》,帮助和督促银行业金融机构解决现阶段内部审计独立性和权威性不够等问题。  
     (五)加强银行业金融机构信息科技系统建设监管,提高信息科技水平。  
     (六)完善会计统计相关制度,加强对中介机构管理。  
     (七)提高银行业金融机构处置突发事件能力,研究制定《案件损害控制办法》,努力控制和减少银行业案件可能造成的经济与声誉的损害,切实维护金融稳定。  
     (八)积极推进国有商业银行改革,完善公司治理结构。  
     (九)完善不良资产处置办法,做好资产管理公司案件治理工作。  
     (十)提高银监会有效监管水平,发挥专业化监管优势。
      三、银监会“十个联动”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一)针对票据业务案件高发,实行按规定收取保证金和推行由他行托管保证金的联动,禁止自开自贴和自管保证金的做法。  
     (二)一线业务的卡、证、章管理和基层机构行政章的管理联动。
     (三)基层行行长、主任的定期交流轮岗与会计主管的委派制并行与联动。
     (四)重要岗位的强制性休假与岗位审计紧密衔接联动。
     (五)激励基层员工署名揭发违法违纪问题与对员工保护制度的配套建设联动。  
     (六)贷款三查的尽职调查与三查档案妥善保管责任制的配套建设联动。
     (七)完善审计体制,充实审计队伍,提升工作质效与加强对审计问责制度建设的配套和联动。  
     (八)查案、破案与处分适时、到位的双重考核制度建设联动。
     (九)案件查处和相应的信息披露的制度建设联动。  
     (十)对基层操作风险管控奖惩并举的激励约束机制建设联动。
      四、什么是“六个重点环节”
授权卡(柜员卡)、印鉴密押、空白凭证、金库尾箱、查询对账、轮岗休假六个重点环节。
      五、什么是“九种人”
有无黄赌毒、经商、炒股、负债较大、经常旷工、超过轮岗时限、交友混乱、不良记录、违规操作等行为的“九种人”
      六、什么是“一案四问”制度
即:问案件的当事人;问不严格执行规章制度的相关人员;问与作案人交往较多的知情人;问发案单位两级领导人之责。

                          河北省农村信用社案件风险隐患清查与综合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八年十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