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招生网官网:法院强制执行农村房屋的问题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偶看新闻 时间:2024/04/29 03:39:54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六条规定“对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人民法院可以查封,但不得拍卖、变卖或者抵债。”第七条规定“对于超过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房屋和生活用品,人民法院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在保障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最低生活标准所必需的居住房屋和普通生活必需品后,可予以执行。”宅基地上的房屋所有权是被执行人的,房屋的执行变现却受到诸多限制,主要表现在:
1、农村村民房屋的转让,买受主体受到限制。购买农村住房的主体只能是本集体经济组织内的成员,而本集体经济组织内的成员都是乡里乡亲,一般而言,在拍卖变卖中不愿出面应买;
2、严格执行“一户一宅”的限制。本集体经济组织内的成员即使愿意购买,也会由于受到“一户一宅”的限制,无法办理宅基地使用权转移登记,被转让的房屋在产权上先天存在瑕疵;
3、村民"一户一宅"的法律性质是属于家庭共同共有的用益物权,而被执行人仅仅是共同共有人之一,执行须先确认债务是个人的还是共同的性质,按新修改的民诉法的规定,通过诉讼程序才能确认,在执行中既不能确认债务的性质也不能追加同居家属为被执行人,其结果是无法分割房屋,从而导致执行交付不能;
4、农户转让住宅房后,不得再申请宅基地。执行程中,如法院强制拍卖、变卖农民的房屋,该农户将永远失去再次建房的权利,其会流离失所,将会产生不安定因素;
5、法院在拍卖、变卖不能的情况下,申请执行人不属于本集体组织内的成员,无法裁定以房屋抵债。司法实践中,宅基地使用权的执行基本处于停滞状态,有房却不能执行,确认宅基地上的房屋是否属于可供执行的财产对法院来说是一个两难的问题,处于尴尬境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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