玻璃瓶怎么印花:只有强奸与“嫖宿”幼女者死刑才能维护未成年少女权益!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偶看新闻 时间:2024/05/06 07:23:58
  • 只有强奸与“嫖宿”幼女者死刑才能维护未成年少女权益!
    • 发表于:2011-12-1 20: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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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冯文杰

    头  衔:锵锵下士 只看楼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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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建议强奸与“嫖宿”幼女者一律死刑!

        近日,“略阳4男子涉嫌强奸12岁少女”一案在网络上广为流传,网友纷纷议论都针对此事发表不同观点。而今天的人民网报道:该案已被略阳警方定性为“涉嫌嫖宿幼女罪”,目前已有7人被警方刑拘。

        看到这样的结果,我很痛心,我很气愤,警方就应该严惩这些社会败类,党员干部知法犯法,应该罪加数等。

        警方给这结果,莫非就是想钻法律的空子买个人情罢了。不知我的这话说的是否太偏激,但我说的这话也很有这种可能,因为“官官相护”早已是社会公开的“秘密”。

        国家的法律多了,我感觉丝毫起不了大的作用,却往往容易让个别不法分子所钻漏洞,借此暗中搞贪腐行为。

        民恨如此大,如果将此案放在网络上,让我们广大民众给个最终结果,相信百分之九十以上的民众希望这些对12岁少女惨下毒手的村镇干部以死刑相待。

        警方给出这样的结果,能让受害女孩的家长满意吗?女孩才12岁,她懂什么?说她自愿,难道强奸者就可轻判?12岁,一个未成年少女,别人介绍来着,这就叫“嫖宿幼女”?我无语了……

        真不知当地警方给出这一个定性,是为了从轻惩处涉案村镇干部,买个人情,还是希望这样的定性比轮奸案更能从重刑罚能警示更多的人?我不明白……

        在此,我不禁要试问一下为这起案件定性为“嫖宿幼女”的警方人员,如果这位12岁的少女换作是你的女儿,你的年幼无知的12岁女儿被人糟蹋引诱,如果判的轻了,你的心里会是啥样?还会为这些社会败类解脱吗?

        当然了,这种结果是不可能的,但请换位思考一下吧!多为受害人的家属想想吧!人都是将心比心,不是谁和谁过不去的事,在处理案件上,执法者就当严惩违法者,给受害人及其家属合理满意的答复。

        如果我们的社会将“嫖宿幼女”罪定为死刑或是比强奸罪更为严厉的刑罚,真不知这起案子又会如何定性?

        说的太多,也没太大的用,必竟我不是社会的制法者。如果社会给了我制法的权限,我必将“嫖宿幼女”者一律处死,不论是谁,不论其功过与否,不论官衔之高低。

        为什么我们的社会在近年来,类似于强奸幼女,“嫖宿幼女”的案件很多,这极大程度上的与我们的法律有着最为直接的因素,法不严不足以平民愤,法不严又何以有效警示他人?未成年的少女们都是无知的,哪里有什么自愿不自愿的,这只是我们法律的漏洞而已。

        为了让我们社会的未成年少女们人身得以保障,为了净化我们的社会风气更加清正,作为社会一名普通公民,我坦诚地建议,不,应该是求求我们的制法部门,从现在开始,从今天开始,凡强奸或是“嫖宿”幼女者,无论其是否自愿,凡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一律同等相待,处死刑立即执行。不为别的,就为了我们的社会更加地和谐与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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