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捷锋帽业:立法保护“好人”目的:实现道德法制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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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保护“好人”目的:实现道德法制化 深圳市法制办详解“公民救助行为保护条例(征求意见稿)”起草内情
( 2011-12-02 ) 稿件来源: 法制日报视点   见义勇为者“流血又流泪”的遭遇不但影响到见义勇为者个人利益,而且还造成许多人社会安全感的缺乏,进而影响整个社会秩序。唯有施以法律手段,方能改变这一社会现象。当道德无法调整一种现象,而且这种现象又亟待解决时,法律的介入是必要的,政府法制部门要起到引导作用,即实现道德法律化。   救助者面临的法律困境是全国性的,并非一省一市独有,因此最好能够全国统一立法。对于救助行为的奖励和救助人员的权益保障,应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公民救助行为奖励和权益保障法,或由国务院制定公民救助行为奖励和权益保障条例。在此基础上,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但其奖励、救助标准应不低于全国性立法。   ● 公民的救助行为既是我国  宪法和法律对公民所作的  道德要求,也是社会主义  精神文明的重要体现。为  了保证救助者的合法权  益,应该建立必要的、对在  救助行为中受到损失的公  民予以补偿的制度,并制  定相应的法律和法规予以  规范化和具体化



  
本报记者游春亮杜晓
  “路上见到有老人跌倒,你是扶还是不扶?”
  “助人行为是否应该享受免责保护?”
  近日,为弘扬助人为乐美德,保护救助人的合法权益,广东省深圳市法制办和市综治办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联合起草了《深圳经济特区公民救助行为保护条例(征求意见稿)》,正在征求社会各界意见。
  深圳为何要出台这一条例?其出台对弘扬正气将产生哪些影响?《法制日报》记者进行了深入采访。

见死不救倒逼救助条例出台
  一段时间以来,“助人反被污肇事”类事件时有发生,引发公众对道德与诚信的思考。而女孩小悦悦被撞后无人敢救一事,更让不少公众感叹社会道德日渐滑坡。
  据了解,去年以来,深圳也发生了老人摔倒后,因无人伸手救助而死的悲剧。
  深圳市法制办相关负责人认为,之所以出现上述现象,一个重要原因在于现有的法律缺乏对救助过程中一些行为进行民事豁免的条款。
  正因为如此,立法保护救助者和救助行为的呼声在深圳市逐渐广为人们所接受。
  据了解,关于立法保护救助者和救助行为的提议,在深圳市早就已经有了。在今年年初举行的深圳市人代会上,深圳市人大代表肖幼美曾提出《关于制定“深圳市好心人免责条例”促进社会和谐发展的建议》,记者从这件议案中看到这样的观点:“见义勇为是一种风险极大的道义行为,完善立法不但能够终止社会上‘好人难做’的道德困境,也能对民众的善良与正义加以呵护。如果进行立法,应该体现见义勇为者非故意伤人、致人伤残,不承担相关法律责任的立法精神。”
  “见义勇为者‘流血又流泪’的遭遇不但影响到见义勇为者个人利益,而且还造成许多人社会安全感的缺乏,进而影响整个社会秩序。唯有施以法律手段,方能改变这一社会现象。”肖幼美认为,当道德无法调整一种现象,而且这种现象又亟待解决时,法律的介入是必要的,政府法制部门要起到引导作用,即实现道德法律化。
  随后,深圳市政府法制办在给上述建议的回复中表示:“《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人民政府2011年度立法工作计划的通知》已将助人行为保护条例列入深圳市政府2011年度立法工作计划。目前,法制办正在调研起草该条例,届时将把草案提请深圳市人大常委会审议。”
  事实上,深圳市早在1992年就制定了《深圳经济特区奖励和保护见义勇为人员条例》。深圳市法制研究所所长周成新告诉《法制日报》记者,《深圳经济特区奖励和保护见见义勇为条例》所奖励和保护的行为,主要是同违法犯罪分子作斗争的行为。但该条例没有涉及在他人遇到事故危险时,好心帮助行为的保护免责问题,而制定“公民救助行为保护条例”可以弥补这方面的制度缺失,鼓励人们互助互爱。

救助人过失由被救助人举证
  《法制日报》记者从深圳市法制办了解到,专门制定救助行为保护法规,这在全国还是首例。此次深圳市出台的征求意见稿共有13条,主要内容包括助人行为社会鼓励制度、助人行为免责制度、助人者受帮助制度等。其最大亮点是规定助人行为原则上将被免责,并由被救助人承担举证责任,这在很大程度上解除了热心人做好人好事的“后顾之忧”。
  综观各国普遍经验,在救助过程中,由于各种原因,救助行为可能成功,也可能不成功,甚至可能加重被救助人的损害,救助人存在较大的法律风险。要提倡乐善好施的社会风尚,就有必要解除救助人的这种法律风险。
  对此,周成新说:“深圳市制定救助行为保护条例,应当将救助行为免责作为条例的核心内容,否则,保护规定也就失去了灵魂。”
  征求意见稿中也对歪曲事实真相的被救助人规定了相应的惩戒措施。根据征求意见稿的规定,被救助人明知其提出的主张没有事实依据或者隐瞒歪曲事实真相,还要求救助人承担责任,向有关机关投诉的,有关机关可以予以训诫或者责令其悔过、公开赔礼道歉;涉嫌诈骗的,由公安机关予以罚款或行政拘留;涉嫌犯罪的还将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另一方面,对“救助人在救助过程中是否存在重大过失或者故意,谁负有举证责任”这一具有争议性的话题,征求意见稿也作了明确规定:“被救助人主张救助人在实施救助过程中存在重大过失,造成救助不成功后果,或者认为被救助人遭遇的人身伤害是救助人造成,要求救助人承担赔偿责任的,被救助人应当提供证据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被救助人主张的事实,由被救助人承担不利后果。”
  对此,周成新认为,只要被救助人或者司法机关不能证明救助人存在重大过失或故意,就应认定救助人对救助后果不承担法律责任。如果救助人负有证明不存在重大过失或者故意的举证责任,在实施救助时必然会增添顾虑。

“好人”应受保护也需尽义务
  在征求意见稿出台后,不少深圳市民表示,“举双手赞成”。
  “我妈妈曾经提醒我,路上要是看见老人了,不要去扶。我觉得很不解,社会为什么会这样?现在有了这样的条例就太好了,让做好事的人没有了后顾之忧,我相信见义勇为的人会越来越多。”深圳市一名大学生说。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所研究员莫纪宏对立法保护公民救助行为这一举措表示赞同。他认为,将精神文明法制化是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要求之一。“公民的救助行为既是我国宪法和法律对公民所作的道德要求,也是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的重要体现。救助行为有利于树立社会正气,打击各种歪风邪气,净化社会风气。为了保证救助者的合法权益,政府部门应该建立必要的、对在救助行为中受到损失的公民予以补偿的制度,并制定相应的法律和法规予以规范化和具体化。一方面应该对救助者予以物质和精神上的奖励,另一方面也要对救助者因实施见义勇为行为而产生的经济困难给予必要的扶助,以激励公民更好地与社会不良行为作斗争,提高社会公众维护社会公德、捍卫法律尊严的自觉性和主动性”。
  据莫纪宏介绍,在美国,有一种《好撒玛利亚人法》,这部法律是关于在紧急状态下,施救者因其无偿的救助行为,给被救助者造成某种损害时免除责任的法律条文。美国联邦和各州的法律中都有相关的法律条款,有的叫《好撒玛利亚人法》,有的称《无偿施救者保护法》。《好撒玛利亚人法》对于陌生人对受伤者进行紧急医疗抢救中出现的失误,给予法律责任上的赦免。但是,这种情形必须是在紧急事件发生的现场,而且这种救助是无偿的。该法原则上是重点保护医疗人员、警务人员、消防人员在紧急事件中,救助受伤人员时不必因抢救中出现的问题而承担民事责任,除非上述人员疏忽救助或是救助方式错误或是有意延误。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姜明安在接受《法制日报》记者采访时也表示,立法保护救助者和救助行为可谓一举四得:一是有利于鼓励广大公民发扬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遏制目前部分公民见死不救、见难不帮的道德滑坡倾向;二是有利于统一解决公民因见义勇为行为致伤、致残、死亡给其本人和家属生活带来的困难,彰显社会公平正义;三是有利于打击对见义勇为公民实施报复的不法分子,促进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四是有利于消除部分救助他人的公民因困难长期得不到救助,生活陷入困境而可能产生的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和谐。
  不过,姜明安也认为,救助者面临的法律困境是全国性的,并非一省一市独有,因此最好能够全国统一立法。“对于救助行为的奖励和救助人员的权益保障,应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公民救助行为奖励和权益保障法,或由国务院制定公民救助行为奖励和权益保障条例。在此基础上,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但其奖励、救助标准应不低于全国性立法”。
  姜明安还表示,对救助者进行立法保护后,其主要执法部门应是民政部门。除此以外,公安、劳动和社会保障、医疗卫生、财政等部门对见义勇为者的权益保障也都有一定的职责。“应明确规定各有关部门的具体职责,保证其各司其职。同时,统一立法应明确规定见义勇为权益保障的对象、标准、方式、资金来源等内容”。
  对于此次深圳立法保护救助者权益,也有专家提醒应该注重被救助者的权益保护。
  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邱鹭风对此表示,在我国法律上,原告和被告都有基本的权利。单纯地立“好人法”可能造成被救助人的权利被剥夺。“我们鼓励互助,鼓励见义勇为,但是也常说好心要做好事,好心不能做坏事。譬如一个人好心让另一个人一同乘车,不能说因为我是做好事,就可以不顾交通规则乱开车。如果不顾交通规则乱开车造成交通事故,仍然要负赔偿责任。法律鼓励大家做好事,但同时也要求公民尽到必要的谨慎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