诺基亚6670:尼日利亚付款方式 参考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偶看新闻 时间:2024/05/02 00:04:42

虽然有这样那样的骗局和欺诈行为存在,但客观地说,尼日利亚仍是个大市场,关键是我们在和尼日利亚人做生意时要根据尼日利亚的特点,严格遵守游戏规则,采用对自己有利的贸易方式,那么产品销到尼日利亚市场的前景仍旧是十分广阔的。以下建议一些和尼日利亚人做生意的注意事项:   1)客户委托尼日利亚任何银行开出的L/C,我们一定要求必须要经过第三国且资信佳的银行保兑(如汇丰银行、花旗银行、渣打银行等),没有经过保兑的L/C坚决不收。  2)有的客户以尼日利亚银行不能T/T大额外汇为由,千方百计的要求和你做D/P的条款,你不要答应,在尼日利亚汇往境外的大额外汇是不受限制的。而且尼日利亚有的银行资信不佳,采用D/P的支付方式,银行可能和客户勾结,在客户没付货款的情况下放提单而使我们的企业蒙受损失。  3)当客户只T/T了部分货款,要求你发货后再给你T/T全部余款以赎取正本提单时你一定要注意,发货后给客户传真付本提单时要将提单号、集装箱号涂黑,因为在尼日利亚,海关和客户勾结只凭提单传真件上的号码就可以将集装箱提走的事情时有发生。  4)对来中国的尼日利亚客户不要过分的热情,在华的费用一般要他们自己承担,同时要婉言拒绝他们提出的索要高挡物品和借钱的要求。不要担心生意做不成,只要你卖给他的商品他觉得有利可图,你们的生意是可以做成的。  5)支票或汇票在银行托收成功之前,不要出运货物。以防在货物出运后再发现托收不成或票据系伪造时,出口方陷于被动。总之,我们和尼日利亚客户打交道的时候,要擦亮眼睛,既不要被骗,也不要因为个别欺诈行为的存在而对整个尼日利亚市场失去信心,只要遵循国际贸易的惯例,采用对自己有利的安全的方式,不心存侥幸心理,一定能在贸易中始终处于主动。

1\软条款:InspectionCertificate issued by applicant or it's agency. (即客户/客户代理出具的验货报告)

2\即使采用信用证支付时,也应注意对托运人的规定,特别是FOB条件下,有些国外买方常在信用证中要求卖方提交的提单要以买方作为托运人(Shipper),这种做法也同样会给卖方带来收汇的风险。而货物在运输途中,买方以提单的托运人的名义指示承运人将货物交给他指定的收货人。这样一来,卖方虽控制着作为物权凭证的提单,然而货物却已被买方指定的收货人提走。卖方向法院起诉承运人无单放货,被法院以无权起诉为由予以驳回。由此可见,在FOB合同下,以卖方还是买方作为托运人并非无足轻重的事情。按照《汉堡规则》的解释,托运人有两种,一种是与承运人签定海上运输合同的人,另一种是将货物交给与海上货物运输有关的承运人的人。根据上述解释,FOB合同下,买方或卖方均符合作为托运人的条件。如果买方资信好,又有转售在途货物的要求,以买方作为托运人未尝不可。但如果不是这样,从安全起见,还是以卖方作为托运人为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