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考如何选择职位:建议人大修改“嫖宿幼女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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蔚蓝成海,蔚然成风

http://blog.sina.com.cn/ombrand [订阅][手机订阅]建议人大修改“嫖宿幼女罪”(2011-12-02 08:54:15)      前些天,有媒体报道,陕西略阳县发生3名村镇干部轮奸12岁幼女的案件。尽管,在现实生活中,发生了太多官员、公务员因下半身冲动而引发的丑闻,但3名干部轮奸12岁的幼女,还是让人震惊。不过,最新的消息,据新华网的消息,当地县委宣传部已证实,1名涉嫌介绍卖淫者和6名涉嫌嫖宿者已被提请批捕……
    从“轮奸”到“嫖宿幼女罪”,事情的真相,或许还需要当地警方的进一步侦查。不过,对于“嫖宿幼女罪”,却真的很有点说说的必要。
    记得去年5月份的时候,云南富源的一位杨姓法官涉嫌强奸幼女,但一审马龙县人民法院却判决无罪。后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在二审中又改判其犯“嫖宿幼女罪”,并判处有期徒刑六年、罚金人民币一万元。此案经媒体报道后,曾引发公众的广泛质疑,除了对该案的事实认定有疑问,更多的质疑集中在了“嫖宿幼女罪”上。
    刑法规定,嫖宿幼女罪是指嫖宿未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行为。立法的本意,大抵是因为“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身心处于发育特殊时期”。所以,即便是那些“卖淫幼女”,也应当受到国家法律的特殊保护。不过,刑法在另外的条款中也明确规定了:“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很明显,法律在这里出现了一定的冲突。尽管,从法理上讲,“强奸罪”所侵犯的是女性的“性权利”,而“嫖宿幼女罪”所侵犯的幼女身心健康和社会风化管理秩序,
两者有着一定的区别。但从保护未成年幼女的角度出发,不管是“强奸”,还是“嫖宿”,实际上都是对未成年幼女“性权利”的严重侵犯——在女性的“性权利”上,未成年人身心并未成熟,既缺乏必要的判断能力,又缺乏实际的抵抗能力。因此,不管其同意(卖淫)或者不同意(被强奸),只要与异性发生性行为,都是一种严重的伤害行为。
    更重要的是,这两种罪名在实际的处罚上,存在极大差异。对于“强奸罪”,刑法规定,“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而奸淫幼女的,则要从重处罚。若奸淫幼女且有强奸多人、恶劣或其他情节的,则要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但对于嫖宿幼女罪,刑法的规定是,“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由此可见,“嫖宿幼女罪”的制定,完全有可能在实践中出现这样的窘境:法律非但不能很好地保护未成年、惩罚强奸犯罪,甚至还有成为保护犯罪嫌疑人、减轻他们刑责的可能。这样的担忧,在云南富源杨姓法官案中就曾出现过。从立案时的“涉嫌强奸”到审理时的“嫖宿幼女”,只要给被害人安上一个“卖淫”的情节,在最终的刑罚上就会出现巨大的差异……
    但未成年幼女的权益保护呢?既然国家并不承认“卖淫”合法,又为何单单制定一个“嫖宿幼女”的犯罪呢。既然是强调对未成年人权益的保护,那为何不将“嫖宿幼女罪”修改,或者直接吸收到“强奸罪”的“奸淫幼女”情节中去呢?
    为了孩子,建议人大还是尽快修订“嫖宿幼女罪”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