做功与动能的变化关系:关于特修斯之船的讨论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偶看新闻 时间:2024/05/06 04:42:54
特修斯之船是最为古老的思想实验之一。最早出自普鲁塔克的记载。它描述的是一艘可以在海上航行几百年的船,归功于不间断的维修和替换部件。只要一块木板腐烂了,它就会被替换掉,以此类推,直到所有的功能部件都不是最开始的那些了。问题是,最终产生的这艘船是否还是原来的那艘特修斯之船,还是一艘完全不同的船?如果不是原来的船,那么在什么时候它不再是原来的船了?哲学家Thomas Hobbes后来对此进来了延伸,如果用特修斯之船上取下来的老部件来重新建造一艘新的船,那么两艘船中哪艘才是真正的特修斯之船?
甲:特修斯之船向人们提出了一个“我”是什么的问题,对于“我”不太好下一个统一的定义,因为我(即事物)有许多形态,不同形态的我解体,我就消亡,我的存在就转变成另一种形态,准确地说,我就没有了,转变成了他。这对于人来说就是死亡,虽说能够转生,但那也是另一个个体了。
乙:从这个角度看也可以,但特修斯之船思想实验说的主要还是一个事物的本质的问题,拟或说事物的质与量的问题。
甲:事物的质和量有着不太相同的规定。什么状态下是我,什么状态下就变成了非我,什么状态下又变成我之前的非我,即事物的量和质的区分,须具体事物具体确定。对于那两艘船,哪艘是真正的特修斯之船呢?我认为都不是。真正的特修斯之船已经逐渐消亡了,剩下的只是与其有关联的两艘船。特修斯之船在拆换第一个部件时就开始消亡,累计拆换到对其存在起百分之五十以上作用部件时基本消亡,拆换最后一个部件时彻底消亡。至于用拆下来的老部件重新建造的船,那是在另外的时间、地点以及不同条件下建造的船,与原来时间、地点及条件下建造的船不是同一艘,而是另一艘,因拆换部件在其躯体空间产生的另一艘船亦然。这两艘船只能算作它的儿子。事物在其产生至死亡这个阶段的存在就是我,其余就是非我。事物一产生就同时与生具有我之所以为我的质及其生长发展的基因,以及与其相应的能力和能量,所有这些,规定着我存在的形态和时间,所有这些耗散,我就解体。
乙:为什么说拆换到对其存在起百分之五十以上作用部件时就基本消亡了?而不是百分之五十一或者百分之四十九?这其实可以说是一种规定性。如果说两艘船都不是真正的特修斯之船,就陷入了一种认识的虚无化了。诚然,世间万物都在变化中,变化是绝对的。但是对于一个事物的认识乃至于命名,实际上有一个约定俗成的因素,也就是说,人们认为或者容忍一个事物在一定范围内的变化而不改变对这个事物的定性,也就是说,只要这种变化没有引起这个事物性质或本质的改变,那么我们就认为这个事物还是这个事物。你说到的“生长发展的基因”这个词其实已经认同了发展这个概念,也就是说,就像世界的变化是绝对的一样,事物的发展也是绝对的,用一个绝对静止的(原来时间、地点及条件下建造的船)观点来看这个变化的世界,注定是无所适从的。
甲:是的,特修斯之船就是向人们提出了一个既简单又深刻的哲学问题,即此事物与彼事物具体怎样区分,量变和质变具体怎样区分,这个问题看上去简单,具体操作可不那么简单,有的简单,有的则不简单,有的可能还说不清楚。我到底从什么时候算起?是从呱呱坠地之时算起,还是从在母亲怀胎时算起?在母亲肚里又是从哪个时间算起?是从受精卵算起,还是从形成精子和卵子的原料算起......
乙:科学也有约定俗成之说,对于有些无法确定的界限,为了我们研究、认识的方便,我们往往会规定一个界限(不是简单的49%和50%),如果大家认同这个规定,我们就可以在这个范围内来探讨研究,否则的话,就成了鸡同鸭讲,各说各话了。这样看,我们就明白了,特修斯之船探讨的还是一个事物的本质的问题,至于什么是事物的本质呢?事物的本质就是事物区别于其它事物的基本特质,或者说就是事物本身所固有的根本属性。名称在一定程度上讲就是一种质的规定性。从这个基础来探讨特修斯之船,思路就很清晰了。我们可以说我们不能在两个时间踏进同一条河流,这是从哲学意义上说明世界是变化的这个观念。我们也可以说此时的黄河不是彼时的黄河,此时的我不是彼时的我,但我们知道那条河就是黄河,这个说话的人就是我。如果没有了这一点认识的约定或基础,我们就会变得无所适从。比如说人从什么时候算起,我们可以规定从受精卵算起,也可以规定从出生时算起,这就是一种约定性。西方国家认为堕胎是罪恶的,就是因为他们认为从受精卵开始就算是人了;而我们国家容许堕胎,就是认为人应该出出生时算起。其实我们现在就是在探讨特修斯之船的本质,即,什么是特修斯之船的本质,它的那些变化是量变,那些变化就是质变,或者说我们能不能给出这么一个约定性和规定性来,我觉得名称是一个好的切入点。
甲:我说的是实质不是名称,名称是符号不是质,二者没有必然的联系。事物产生于因缘的聚合,消亡与因缘的离散,因是形成事物的主要因素,缘是形成事物的次要因素,因是内因,是根据。缘是外因,是条件,因是第一位的,缘是第二位的。用建筑术语说,因是组成工程实体的所有材料,缘是使工程实体形成的所有手段,即人工、机械、工具、工艺、材料等。如农民种庄稼,种子是因,劳动等其他是缘。鸡蛋孵小鸡,鸡蛋是因,适当的温度是缘。还有复杂一些的,不好分清它们的因何缘,比如人的最初产生及星球天地等,也许在这些问题里,没有因缘法则,也未可知。因和缘凝聚在一起产生了事物,虽然缘不组成事物实体,但它的作用使事物实体得以形成,它已经融化在事物实体之中了,它也是事物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事物的产生,除了因缘外,还有两个很重要的因素,就是时间和空间,事物的产生是在一定的时间和空间里进行的,时间和空间是事物产生的处所,诸多因素的凝聚,产生了事物,所以事物具有单件性呵唯一性。比如两个氢原子和一个氧原子生成一个水分子,因某种原因解体后,在同样的条件下又生成一个水分子,但它们不是一个水分子,而是两个水分子,即使空间因素相同,但时间因素不相同,故也。事物生成后,凝聚于其体内的诸多因素形成了事物的特质,以此作为该事物发展变化的根据或基因,规定着其发展变化的方向,且蕴含着以该种方式存在和发展变化的能量和能力。所有这些,规定着事物的存在形态。以上事物蕴含了另一种事物,但另一种事物是在前一种事物上产生的,仍然有其痕迹和有所关联。对于事物的产生,有如下几类:一是自然产生,如一切自然物。二是人工与自然共同产生,如农民种庄稼。三是人工产生,如工人生产产品,严格地说,没有纯粹人工产生的事物,只是相对而言。时间和空间是事物存在的处所或方式和形态,事物的时间形态就是变化。四维空间里有时间和空间,可能五维以上就没有时间和空间了,也不是爱因斯坦的时空扭曲,在那里,人的一切观念都没有了,人世界看到的一切都没有了,这不正是道说的无,佛说的空吗!无法想象,不可思议!人们常说质变,但那只是人的认识。
乙:无论是从佛学还是从道教的角度讲,这仍然是一个哲学问题。质具有相对性,也就是说在不同的对象间谈论的质是不同的。如我和特修斯之船的区别:我的本质是人,特修斯之船的本质是船;也可以说我们的本质是相同的,都是一种存在。而说到我和你时,我们可以说我们的本质是相同的,都是人,只是年龄、相貌、思想等不同而已;也可以说我们的本质是不同的的,如地域、年龄、行为等。同与不同主要取决于我们对本质的不同的规定性,我之所以叫乙,就是因为我具有一些只有乙具有且不同于其他人的特质,所以在一定意义上讲,名称就是一种质的规定性。为此我们的讨论首先应该厘清的是这么几个问题:什么是事物的本质?什么是事物的内容?特修斯之船的本质是什么?特修斯之船的内容是什么?
甲:本质是事物区别于它事物的根本之质,或本有之质、本来之质。它是站在事物区分的角度上讲的,质不同事物就不同,离开区别就不讲本质。现象和本质的本质的含义不在此例。内容是事物的内部包含,就是事物内部含有的东西。它和本质站的角度不同。特修斯之船的本质是什么?就是它区分于其它船只的特质,而不是区分于其它物。区分于其它物的特质是船的本质,不是特修斯之船的本质。特修斯之船的本质具体地说就是它是某时某刻某地生产的有某种形状和功能的特质,它具有单一性和唯一性。只有它有,其它任何事物都没有,这样才能和其它船只分开,这里主要的是某时某刻某地,这个绝对是单一的,没有能够替代的,至于形状和功能,那是能够仿造的,虽然仿造的不可能绝对一样,但人的感觉器官是感觉不到的。特修斯之船的内容是什么?就是构成该船的内部所有总和,从数量上说大于本质,但角度不同,本质是区分,内容是所含有。
事物的能量和能力消耗殆尽后,当初凝聚的诸多因素离散,事物消亡,产生了质的变化,变成了另一种事物,也就是事物的存在形态发生了变化,虽然变化了,究竟是不是质变还不一定,鸡蛋变成了鸡,形态变了,分子也变了,但组成分子的原子变了没有?质子、中子、电子变了没有?所以,在一定层次上是质变,到了一定层次就是量变或者不变,根据物质不灭定律,鸡蛋与其变成的鸡,其原子以下粒子相等,而且相同,只是排列组合不同罢了。再往深追寻,可能排列组合也相同了,那似乎已经超出了我的想象。所以质变也是相对的,是有条件的,根据人的认识能力的高低、认识的深浅、标准的层次而异。在我的水平,只能说到这里。
乙:很高兴你认同了质的相对性和规定性。特修斯之船的本质就是它区分于其它船只的特质,诸如特殊的形状、动力、装饰等。虽然说维修后的特修斯之船不是原来的特修斯之船,但是是由原来的特修斯之船发展来的,它的形状、动力、装饰等并没有改变,也就是在质上没有改变,只是形状、动力、装饰等的新旧之区别,有量变没有质变,一切变化都是在其产生时的“基因”(长度、载重、动力等区别于其它船的特点)规定下的更新而已,所以我们还是叫它为特修斯之船。但后来组装的船不是原来的特修斯之船。顺便问一句,你还是你吗?
甲:后来的船不是原来的特修斯之船,也不是由原来的特修斯之船发展来的,是仿造的另外船只,不和我从小到大一样,它是另外一个个体,是另外时空的产物,质已经变了,人造的物,原物一解体,就消亡了,仿造物不是其本身,应该是其儿子。是在其产生时“基因”(长度、载重等区别于其它船的特点)规定下的更新。这是人为的,不是自己那样的,是另造,不是原物的自我发展。不解体是在原体上的自我发展变化,那还是我,是昨天的我或今天的我,以及明天的我,解了体,那我就没有了,就不是我了,就成了他,我是原来时间地点产生的,他是现在时间地点产生的。
乙:我给出一个思想实验,假如现在科技发展了,为霍金更换除头以外的部分,那这还是霍金吗?
甲:还是霍金,因为他的主体或主要因素即精神或思想还在,人的主体是精神和思想,只要精神和思想在,那个人就存在,这是他的质,其它都是量,但这个霍金和以前的霍金是有差别的,身体不是原来的了,但这只是量变,不是质变,还是霍金。过去有借尸还魂的传说,张三的肉体李四的灵魂,那么他就是李四而不是张三,人的主体是灵魂,灵魂是谁就是谁,肉体是从属的。
甲:我也给出一个思想实验,两个材质大小质量形状等完全相同的珠子的特质(本质)各是什么?
乙:世界上没有完全相同的两片树叶,珠子亦然,只是它们之间细微的差别我们无法辨别罢了。所以我们可以区分其为这和那,或者甲和乙,在这里名称就具有了一种质的规定性。
甲:我和你的差别是什么?你的质是什么?我的质是什么?
乙:我和你作为人的一些特质诸如面貌、思想、性格等的差别。我的质就是乙所具有的区别于他人的面貌、思想、性格等诸多人类特点的综合,或者更准确地说,乙(我)的质就是一个被命名为乙的人,乙就是乙的质。你的质就是一个被命名为甲的人的特点的规定性。
甲:甲的质是什么?乙的质是什么?不能说是会制造工具吧,那是人类区分于动物的质,甲和乙都有,我是问甲区别于乙的质,乙区别于甲的质,而不是量。人的主体是精神,精神是人的主宰,人的本质是精神的本质,书上定义人是会制造工具的动物,会不会制造工具取决于智慧,不取决于身体,智慧是第一性的,身体是第二性的。猿猴有手不会制造工具,不能进化成人,取决于智慧,而不是身体。假如人没有手也会制造工具,他会想其他方法,现实中有很多失去手臂的人,写字的水平甚至达到了书法家的水平,不过人不会没有手,造物主是不会那样安排的。有人那样的智慧,必须有与其相配套的身体,智力越高,身体越复杂,是成正比的。智慧是精神的功能和能力,不是身体的功能和能力。就按唯物主义讲,大脑产生精神,但同类事物中其个体的区分就不是形状和功能了,因为它们都一样,尽管事实上不会有绝对相同的两个事物,但人分辨不出来,可以视为一样。可以视为一样人为的拆了又装就不是它,自我变化到一定程度也不是它,就是变化到自然解体整体功能消失殆尽,它和人为拆散是一样的,都是原来的整体消亡了。
关于特修斯之船的讨论还在继续,没有结果……
正是:
特修斯船启哲猷,其间奥义共探求,
层层逼进浅入深,步步登高更上楼;
思穷智暗似无门,豁然洞开现日头,
崎路攀登不言苦,峻顶玩景乐悠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