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量转化为电子伏特:与其出国追讨贪官 不如严守国门(南方都市报 2005-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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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方都市报:与其出国追讨贪官 不如严守国门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9月06日08:56 南方都市报
在前日举行的第22届世界法律大会上,中方主席、北京大学法学院储槐植教授在“反腐败的国际合作”议题中透露,全国人大常委会近期有望通过《联合国反腐败公约》,以构建一个国际反腐败的合作网络。
近年来,我国官员外逃、资金外流的现象有愈演愈烈之势。根据中国商务部研究院《离岸金融中心成中国资本外逃中转站》报告中的不完全统计,我国外逃贪官目前有4000多名,卷走的资金在500亿美元左右。而一些腐败官员外逃后,却由于种种原因无法引渡或遣返。因此,在目前的条件下,加强反腐败的国际合作、寻求国际司法协助,对捉拿外逃贪官和收回非法外流资金将起到很大作用。和国际接轨,加入国际反腐败网络,不但将震慑一批贪官,使正义得以伸张,国家损失得以挽回,而且有助于我国反腐败机制的进一步完善。
但是,相比出国追讨更重要、更根本,也更有效的举措,恐怕是在这些贪官外逃之前,就如何掌握其动向、堵截他们的外逃行动和资金流向而出台一些具体有效的举措。道理很简单,如果不堵上贪官外逃的源头,大量的官员外逃和资金外流事件仍将被批量制造,到时候追不胜追、讨不胜讨。
在贪官已经外逃的情况下,即使追讨成功,国家财产也已经被部分挥霍,损失再难弥补,这还不算追讨成本以及间接损失。因此,“事后追讨”是一个不得已的办法,而非对付官员外逃的最佳途径。
同时,对《联合国反腐败公约》以及国际反腐败网络在我国反腐败工作中的作用也不能估计过高。由于法律体制和国情方面的差异,我国和世界其他各国在司法领域上的接轨是一个极艰难的工作,并不像我们想象中那样顺畅。与我国签署双边引渡协议的国家只有二十几个,大多数西方发达国家都在此之外,它们的司法体制在客观上并不支持、主观上也不赞成将罪犯引渡给中国政府。在过去几年里,我国外逃贪官有数千人,但通过引渡回国受审的每年只有5人!
即使是前段时间被大力报道的余振东被引渡回国,并于8月间在江门受审的案例,按照一些法学家的说法,其实是一个少之又少的特例。综观余振东被美方移交我国并接受审判的整个过程,严格说来走的并不是一个法律意义上的引渡程序,这一过程得以完成,其间无法忽视政府间谈判的作用。
说实话,与其大费周章地在国外到处追踪贪官的去向,与并不热心的外国政府艰难交涉,不如在源头上就堵死这些官员外逃、隐匿财产的路径。
堵死外逃源头,说起来体系庞杂,其实只要有具体的指向性,这些目标都不难达到。贪官本人及资金外逃的途径无非是:子女出国留学;中资公司海外投资后“化公为私”;利用金融漏洞转账国有资产;以及携款潜逃。堵死以上资金外流的手段是具有针对性的,如对位高权重的领导者规范其出国行为,护照、出国审批手续严格化;对官员子女海外就学的资金来源进行严格排查;海关对出国官员细致把关;冻结有问题的官员转款权力等。这些措施再复杂、再难办,也要比到国外抓人追钱简易得多!
与之同理,许多反腐败的举措不是太复杂以至于难以操作,而是被许许多多人为的因素所阻碍而胎死腹中。比如,一个小小的财产申报制度,提出建议已经有很多年了,其他国家和地区也有先例在前、经验可鉴,为什么在我国就那么难以实行?政府官员只要拿出几天时间,甚至几个小时,就可以清算出自己的财产、填个表上交,就可以完成这个程序。如此简单的事,迟迟难以做到,阻力何在?难道不值得我们深思吗?完善官员财产申报和随之而来的财产监督制度,可以在腐败分子出逃之前就杜绝多少腐败分子的产生?在出国追讨之前就节约多少反腐成本?这个账任谁都算得过来。
因此,在国际反腐败网络日渐完善的今天,我们所需要做的不是过度依赖这个网络,把过多的希望放在其他国家身上,而是在我们的家门口就补上这张恢恢天网的庞大漏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