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8月1日保罗乔治:第一部分 增值税减免与即征即退项目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偶看新闻 时间:2024/05/06 17:38:01

第一部分   增值税减免与即征即退项目

1.销售自产农业产品等条例规定项目

(1)减免类别:备案类

(2)减免税种:增值税

(3)政策依据:国务院令【1993】第134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财法字【1993】38号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通知规定: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

①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业产品;

②避孕药品和用具;

    ③古旧图书;(指向社会收购的古书和旧书。)

    ④直接用于科学研究、科学试验和教学的进口仪器、设备;

    ⑤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无偿援助的进口物资和设备;

    ⑥来料加工、来件装配和补偿贸易所需进口的设备;

    ⑦由残疾人组织直接进口供残疾人专用的物品;

    ⑧销售的自己使用过的物品。(指其他个人自己使用过的物品。)

(4)纳税人应提供的资料:

①减免税登记备案报告

②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

①②③④⑤⑥⑦⑧⑨⑩

2.粮食和食用植物油

(1)减免类别:报批类

(2)减免税种:增值税

(3)审批权限:县级国税机关

(4)政策依据:

财税【1999】198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粮食企业增值税征免问题的通知》规定:

①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必须按顺价原则销售粮食。对承担粮食收储任务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销售的粮食免征增值税。

②对其他粮食企业经营粮食,除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外,一律征收增值税。

   ⑴军队用粮:指凭军用粮票和军粮供应证按军供价供应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

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粮食。

   ⑵救灾救济粮:指经县(含)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凭救灾救济粮票(证)按规

定的销售价格向需救助的灾民供应的粮食。

   ⑶水库移民口粮:指经县(含)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凭水库移民口粮票(证)

按规定的销售价格供应给水库移民的粮食。

    ③对销售食用植物油业务,除政府储备食用植物油的销售继续免征增值税外,一

律照章征收增值税。

  (5)纳税人应提供的资料:

    ①减免税申请报告

    ②纳税人减免税申请审批表

③提供军队用粮、救灾救济粮、水库移民口粮的单位、供应数量等有关资料

3.农业生产资料

(1)减免类别:备案类

(2)减免税种:增值税

(3)政策依据:财税[2001]113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业生产资料征免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规定:下列货物免征增值税:

  ①农膜。

  ②生产销售的除尿素以外的氮肥、除磷酸二铵以外的磷肥、钾肥以及免税化肥为主要原料的复混肥(企业生产复混肥产品所用的免税化肥成本占原料中全部化肥成本的比重高于70%)。“复混肥”是指用化学方法或物理方法加工制成的氮、磷、钾三种养分中至少有两种养分标明量的肥料,包括仅用化学方法制成的复合肥和仅用物理方法制成的混配肥(也称掺合肥)。

  ③生产销售的阿维菌素、胺菊酯、百菌清、苯噻酰草胺、苄嘧磺隆、草除灵、吡虫啉、丙烯菊酯、哒螨灵、代森锰锌、稻瘟灵、敌百虫、丁草胺、啶虫脒、多抗霉素、二甲戊乐灵、二嗪磷、氟乐灵、高效氯氰菊酯、炔螨特、甲多丹、甲基硫菌灵、甲基异柳磷、甲(乙)基毒死蜱、甲(乙)基嘧啶磷、精恶唑禾草灵、精喹禾灵、井冈霉素、咪鲜胺、灭多威、灭蝇胺、苜蓿银纹夜蛾核型多角体病毒、噻磺隆、三氟氯氰菊酯、三唑磷、三唑酮、杀虫单、杀虫双、顺式氯氰菊酯、涕灭威、烯唑醇、辛硫磷、辛酰溴苯精、异丙甲草胺、乙阿合剂、乙草胺、乙酰甲胺磷、莠去津。

  ④批发和零售的种子、种苗、化肥、农药、农机。

(4)纳税人应提供的资料:

①减免税登记备案报告

②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

4.尿素

(1)减免类别:备案类

(2)减免税种:增值税

(3)政策依据:财税[2005]87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暂免征收尿素产品增值税的通知》规定:自2005年7月1日起,对国内企业生产销售的尿素产品增值税由先征后返50%调整为暂免征收增值税。

(4)纳税人应提供的资料:

①减免税登记备案报告

②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

5.饲料产品

(1)减免类别:备案类

(2)减免税种:增值税

(3)政策依据:财税【2001】121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饲料产品免征增值税问题的通知》规定:

免税饲料产品范围包括:

   ①单一大宗饲料。指以一种动物、植物、微生物或矿物质为来源的产品或其副产品。其范围仅限于糠麸、酒糟、鱼粉、草饲料、饲料级磷酸氢钙、饲料级磷酸二氢钙及除豆粕以外的菜子粕、棉子粕、向日葵粕、花生粕等粕类产品。

   ②混合饲料。指由两种以上单一大宗饲料、粮食、粮食副产品及饲料添加剂按照一定比例配置,其中单一大宗饲料、粮食及粮食副产品的参兑比例不低于95%的饲料。

   ③配合饲料。指根据不同的饲养对象,饲养对象的不同生长发育阶段的营养需要,将多种饲料原料按饲料配方经工业生产后,形成的能满足饲养动物全部营养需要(除水分外)的饲料。

   ④复合预混料。指能够按照国家有关饲料产品的标准要求量,全面提供动物饲养相应阶段所需微量元素(4种或以上)、维生素(8种或以上),由微量元素、维生素、氨基酸和非营养性添加剂中任何两类或两类以上的组分与载体或稀释剂按一定比例配置的均匀混合物。

  ⑤浓缩饲料。指由蛋白质、复合预混料及矿物质等按一定比例配制的均匀混合物。

(4)纳税人应提供的资料:

①减免税登记备案报告

②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

6.建材产品

(1)减免类别:报批类

(2)减免税种:增值税

(3)审批权限:减免退税资格由宁波市国家税务局认定审批,实际减免退税由县级国税机关确认审批。

(4)政策依据:

①财税字〔1995〕44号《关于对部分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免征增值税的通知》规定:对企业生产的原料中掺有不少于30%的煤矸石头、石煤、粉煤灰、烧煤锅炉的炉底渣(不包括高炉水渣)的建材产品,在1995年底以前免征增值税。

②财税【1996】20号《关于继续对部分资源综合利用产品等实行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规定:从1996年1月1日起,继续执行《关于对部分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免征增值税的通知》(财税字〔1995〕44号)。免征增值税的建材产品包括以其他废渣为原料生产的建材产品。

③财税[2001]198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资源综合利用及其他产品增值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规定:自2001年1月1日起,对下列货物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的政策:

  ⑴在生产原料中掺有不少于30%的废旧沥青混凝土生产的再生沥青混凝土。

⑵在生产原料中掺有不少于30%的煤矸石、石煤、粉煤灰、烧煤锅炉的炉底渣(不包括高炉水渣)及其他废渣生产的水泥。

④财税[2001]198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资源综合利用及其他产品增值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规定:自2001年1月1日起,对下列货物实行按增值税应纳税额减半征收的政策:

部分新型墙体材料产品:

⑴非粘土砖

a、孔洞率大于25%非粘土烧结多孔砖、空心砖;

b、混凝土空心砖;

c、烧结页岩砖。

⑵砌块

a、混凝土小型砌块;

b、蒸压加气混凝土砌块;

c、石膏砌块。

⑶墙板(采用机械化生产工艺)

a、grc板(玻璃纤维增强水泥轻质墙板);

b、纤维水泥板;

c、蒸压加气混凝土板;

d、轻集料混凝土条板;

e、钢丝网架夹芯板;

f、石膏墙板(包括纸面石膏板、石膏纤维板、石膏空心条板);

g、金属面夹芯板。

h、复合墙板。

⑷非粘土砖(采用机械成型生产工艺,单线生产能力不小于3000万块标准砖/年)

a、孔洞率大于25%非粘土烧结多孔砖和空心砖(符合国家标准gb13544-2000和gb13545-1992的技术要求)。

b、混凝土空心砖和空心砌块(符合国家标准gb13545-1992的技术要求)。

c、烧结页岩砖(符合国家标准gb/t5101-1998的技术要求)。

⑸建筑砌块(采用机械成型生产工艺,单线生产能力不小于5万立方米/年)

a、普通混凝土小型空心砌块(符合国家标准gb8239-1997的技术要求)。

b、轻集料混凝土小型空心砌块(符合国家标准gb15229-41994的技术要求)。

c、蒸压加气混凝土砌块(符合国家标准gb/t11968-1997的技术要求)。

d、石膏砌块(符合行业标准jc/t698-1998的技术要求)。

⑹建筑板材(采用机械化生产工艺,单线生产能力不小于15万平方米/年)

a、玻璃纤维增强水泥轻质多孔隔墙条板(简称grc板)(符合行业标准jc666-1997的技术要求)。

b、纤维增强低碱度水泥建筑平板(符合行业标准jc626/t-1996的技术要求)。

c、蒸压加气混凝土板(符合国家标准gb15762-1995的技术要求)。

d、轻集料混凝土条板(参照行业标准《住宅内隔墙轻质条板》jc/t3029-1995的技术要求)。

e、钢丝网架水泥夹芯板(符合行业标准jc623-1996的技术要求)。

f、石膏墙板(包括纸面石膏板、石膏空心条板),其中:

  纸面石膏板(符合国家标准gb/t9775-1999的技术要求,同时单线生产能力不少于2000万平方米/年);

  石膏空心条板(符合行业标准jc/t829-1998的技术要求)。

g、金属面夹芯板(包括金属面聚苯乙烯夹芯板、金属面硬质聚氨酯夹芯板和金属面岩棉、矿渣棉夹芯板),其中:

  金属面聚苯乙烯夹芯板(符合行业标准jc689-1998的技术要求);

  金属面硬质聚氨酯夹芯板(符合行业标准jc/t868-2000的技术要求);

  金属面岩棉、矿渣棉夹芯板(符合行业标准jc/t869-2000的技术要求)。

h、复合轻质夹芯隔墙板、条板(所用板材为以上所列几种墙板和空心条板,复合板符合建设部《建筑轻质条板、隔墙板施工及验收规程》的技术要求。注:该规程明年初颁布。)

(5)纳税人应提供的资料:

    申报认定减免退税资格时应提供的资料:

①税务认定审批确认表

②宁波市经委核发的《宁波市资源综合利用企业(项目)认定证书》

③产品检验机构出具的产品检测报告

④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其他资料

    申请实际减免退税时应提供的资料:

①减免税申请报告

②纳税人减免税申请审批表(免征减征项目)或退(抵)税申请审批表(即征即退项目)

③宁波市国税局减免税资格认定批文

④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其他资料

7.综合利用发电

(1)减免类别:报批类

(2)减免税种:增值税

(3)审批权限:减免退税资格由宁波市国家税务局认定审批,实际减免退税由县级国税机关确认审批。

(4)政策依据:财税[2001]198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资源综合利用及其他产品增值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规定:

①自2001年1月1日起,对下列货物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的政策:

  利用城市生活垃圾生产的电力。

②自2001年1月1日起,对下列货物实行按增值税应纳税额减半征收的政策:

利用煤矸石、煤泥、油母页岩和风力生产的电力。

(5)纳税人应提供的资料:

    申报认定减免退税资格时应提供的资料:

①税务认定审批确认表

②宁波市经委核发的《宁波市资源综合利用企业(项目)认定证书》

③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其他资料

    申请实际减免退税时应提供的资料:

①减免税申请报告

②纳税人减免税申请审批表

③宁波市国税局减免税资格认定批文

④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其他资料

8.废旧物资回收

(1)减免类别:报批类

(2)减免税种:增值税

(3)审批权限:免税资格由宁波市国家税务局认定审批,实际免税由县国税机关确认审批。

(4)政策依据:财税[2001]78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业务有关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规定:自2001年5月1日起,对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销售其收购的废旧物资免征增值税。废旧物资,是指在社会生产和消费过程中产生的各类废弃物品,包括经过挑选、整理等简单加工后的各类废弃物品。利用废旧物资加工生产的产品不享受废旧物资免征增值税的政策。

(5)纳税人应提供的资料:

    申报认定免税资格时应提供的资料:

①税务认定审批确认表

②宁波市经委核发的《宁波市资源综合利用企业(项目)认定证书》

③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其他资料

    申请实际免税时应提供的资料:

①减免税申请报告

②纳税人减免税申请审批表

③宁波市国税局减免税资格认定批文

④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其他资料

9.森工产品

(1)减免类别:报批类

(2)减免税种:增值税

(3)审批权限:退税资格由宁波市国家税务局认定审批,实际退税由县级国税机关确认审批。

(4)政策依据:财税[2006]102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以三剩物和次小薪材为原料生产加工的综合利用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的通知》规定:

①自2006年1月1日起2008年12月31日止,对纳税人以三剩物和次小薪材为原料生产加工的综合利用产品(产品目录见附件)由税务部门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办法。

     ②本通知所述“三剩物”是指:采伐剩余物(指枝、丫、树梢、树皮、树叶、树根及藤条、灌木等);造材剩余物(指造材截头);加工剩余物(指板皮、板条、木竹截头、锯沫、碎单板、木芯、刨花、木块、边角余料等)。
     ③本通知所述“次小薪材”是指:次加工材(指材质低于针、阔叶树加工用原木最低等级但具有一定利用价值的次加工原木,其中东北、内蒙古地区按LY/T1 505—1999标准执行,南方及其他地区按LY/T1369—1999标准执行);小径材(指长度在2米以下或径级8厘米以下的小原木条、松木杆、脚手杆、杂木杆、短原木等);薪材。

     ④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的综合利用产品目录:

⑴木(竹)纤维板

⑵木(竹)刨花板

⑶细木工板

⑷活性炭

⑸栲胶

⑹水解酒精、炭棒

(5)纳税人应提供的资料:

    申报认定退税资格时应提供的资料:

①税务认定审批确认表

②宁波市经委核发的《宁波市资源综合利用企业(项目)认定证书》

③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资质认定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出具的产品质量检测报告

④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其他资料

    申请实际退税时应提供的资料:

①减免税申请报告

②退(抵)税申请审批表

③宁波市国税局减免税资格认定批文

④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其他资料

10.软件产品

(1)减免类别:报批类

(2)减免税种:增值税

(3)审批权限:退税资格由宁波市国家税务局认定审批,实际退税由县级国税机关确认审批。

(4)政策依据:

①财税[2000]25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规定:

⑴自2000年6月24日起至2010年底以前,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按17%的法定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

⑵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将进口的软件进行转换等本地化改造后对外销售,其销售的软件可按照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的有关规定享受即征即退的税收优惠政策。

⑵本地化改造是指对进口软件重新设计、改进、转换等工作,单纯对进口软件进行汉字化处理后再销售的不包括在内。

⑷企业自营出口或委托、销售给出口企业出口的软件产品,不适用增值税即征即退办法。

②国税函[2000]16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电子出版物属于软件征税范围的通知》规定:电子出版物属于软件范畴,应当享受软件产品的增值税优惠政策。

(5)纳税人应提供的资料:

    申报认定退税资格时应提供的资料:

①税务认定审批确认表

②软件产品登记证书和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

③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其他资料

    申请实际退税时应提供的资料:

①减免税申请报告

②退(抵)税申请审批表

③宁波市国税局减免税资格认定批文

④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其他资料

11.福利企业

(1)减免类别:报批类

(2)减免税种:增值税

(3)审批权限:退税资格由宁波市国家税务局认定审批,实际退税由县级国税机关确认审批。

(4)政策依据:财税〔2006〕111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完善现行福利企业税收优惠政策试点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6〕112号《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民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调整完善现行福利企业税收优惠政策试点实施办法的通知》、财税[2006]135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调整现行福利企业税收优惠政策试点工作的通知》规定:

①政策的福利企业范围为社会各种投资主体设立的各类所有制内资企业。    

②享受本通知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的企业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⑴企业实际安置的残疾人员占企业在职职工总数的比例必须达到25%以上。企业在职职工是指与企业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的职工。
  ⑵企业依法与安置的每位残疾人员签订一年以上的劳动合同。
  ⑶企业依法为安置的每位残疾人员缴纳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等社会保险。
  ⑷企业通过银行向安置的每位残疾人员支付不低于所在县(市)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

③增值税实行由税务机关按企业实际安置残疾人员的人数限额即征即退的办法。每位残疾人员每年可减征的增值税具体限额,由试点省市税务机关根据同级统计部门公布的当地上年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2倍确定,但最高不得超过每人每年3.5万元。

④享受增值税优惠政策的纳税人为生产销售应征增值税货物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的工业企业。但企业生产销售消费税应税货物、外购后直接销售的货物、委托外单位加工的货物以及从事商品批发、零售的企业不适用上述税收优惠政策。 

(5)纳税人应提供的资料:

    申报认定退税资格时应提供的资料:

①税务认定审批确认表

②宁波市民政局核发的《宁波市福利企业证书》

③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其他资料

    申请实际退税时应提供的资料:

①减免税申请报告

②福利企业增值税即征即退申请表

③宁波市国税局减免税资格认定批文

④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其他资料

12.供残疾人专用的假肢、轮椅、矫型器

(1)减免类别:备案类

(2)减免税种:增值税

(3)政策依据:财税【1994】60号《关于增值税几个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规定:供残疾人专用的假肢、轮椅、矫型器(包括上肢矫型器、下肢矫型器、脊椎侧弯矫型器),免征增值税。

(4)纳税人应提供的资料:

①减免税登记备案报告

②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

13.残疾人个人提供劳务

(1)减免类别:备案类

(2)减免税种:增值税

(3)政策依据:财税字【1994】第004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农业产品增值税税率和若干项目征免增值税的通知》规定:残疾人员个人提供加工和修理修配劳务,免征增值税。

(4)纳税人应提供的资料:

①减免税登记备案报告

②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

14.外国政府和国际组织无偿援助项目在华采购物资

(1)减免类别:备案类

(2)减免税种:增值税

(3)政策依据:财税【2002】2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外经贸部关于外国政府和国际组织无偿援助项目在华采购物资免征增值税问题的通知》规定:自2001年8月1日起,对外国政府和国际组织无偿援助项目在国内采购的货物免征增值税,同时允许销售免税货物的单位,将免税货物的进项税额在其他内销货物的销项税额中抵扣。

(4)纳税人应提供的资料:

①减免税登记备案报告

②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

③购货方与供货方签订的销售合同(复印件)

15.黄金、白银

(1)减免类别:备案类

(2)减免税种:增值税

(3)政策依据:

①财税【1996】20号《关于继续对部分资源综合利用产品等实行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规定:继续执行《关于人民银行配售黄金征税问题的通知》(〔94〕财税字 018号)、《关于人民银行配售白银征税问题的通知》(〔94〕财税字 052号)、《关于黄金生产环节免征增值税问题的通知》(〔94〕财税字 024号)、《关于白银生产环节免征增值税问题的通知》(〔95〕财税字 013号)及有关文件对黄金、白银生产环节免征增值税的规定。

②财税字【2002】第142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黄金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规定:黄金生产和经营单位销售黄金(不包括以下品种:成色为AU9999、AU9995、AU999、AU995;规格为50克100克1公斤3公斤1205公斤的黄金,)和黄金矿砂(含伴生金),免征增值税。

(4)纳税人应提供的资料:

①减免税登记备案报告

②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

16.军队、军工系统

(1)减免类别:备案类

(2)减免税种:增值税

(3)政策依据:财税【1994】11号《关于军队、军工系统所属单位征收流转税、资源税问题的通知》规定:

       ①军队系统(包括人民武装警察部队)

    ⑴军队系统的下列企事业单位,可以按本规定享受税收优惠照顾:

    a、军需工厂(指纳入总后勤部统一管理,由总后勤部授予代号经国家税务总局审查核实的企业化工厂);

    b、军马场;

    c、军办农场(林厂、茶厂);

    d、军办厂矿;

    e、军队院校、医院、科研文化单位、物资供销、仓库、修理等事业单位。

    ⑵军队系统各单位生产、销售、供应的应税货物应当按规定征收增值税。但为部队生产的武器及其零配件、弹药、军训器材、部队装备(指人被装、军械装备、马装具,下同),免征增值税。军需工厂、物资供销单位生产、销售、调拨给公安系统和国家安全系统的民警服装,免征增值税;对外销售的,按规定征收增值税。供军内使用的应与对外销售的分开核算,否则,按对外销售征税。

    ⑶军需工厂之间为生产军品而互相协作的产品免征增值税。

    ⑷军队系统各单位从事加工、修理修配武器及其零配件、弹药、军训器材、部队装备的业务收入,免征增值税。

    ②军工系统(指电子工业部、中国核工业总公司、中国航天工业总公司、中国航空工业总公司、中国兵器工业总公司、中国船舶工业总公司)

    ⑴军工系统所属军事工厂(包括科研单位)生产销售的应税货物应当按规定征收增值税。但对列入军工主管部门军品生产计划并按照军品作价原则销售给军队、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和军事工厂的军品,免征增值税。

    ⑵军事工厂生产销售给公安系统、司法系统和国家安全系统的武器装备免征增值税。

    ⑶军事工厂之间为了生产军品而相互提供货物以及为了制造军品相互提供的专用非

标准设备、工具、模具、量具等免征增值税;对军工系统以外销售的,按规定征收增值税。

    ③除军工、军队系统企业以外的一般工业企业生产的军品,只对枪、炮、雷、弹、

军用舰艇、飞机、坦克、雷达、电台、舰艇用柴油机、各种炮用瞄准具和瞄准镜,一律在

总装企业就总装成品免征增值税。

    ④军队、军工系统各单位经总后勤部和国防科工委批准进口的专用设备、仪器仪

表及其零配件,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军队、军工系统各单位进口其他货物,应按规定征

收进口环节增值税。

    军队、军工系统各单位将进口的免税货物转售给军队、军工系统以外的,应按规定征

收增值税。

    ⑤军品以及军队系统各单位出口军需工厂生产或军需部门调拨的货物,在生产环

节免征增值税,出口不再退税。

(4)纳税人应提供的资料:

①减免税登记备案报告

②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

17.军队系统所属企业

(1)减免类别:备案类

(2)减免税种:增值税

(3)政策依据:财税字[1997]135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军队系统所属企业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规定:军队系统所属企业生产并接军品作价原则作价在军队系统内部调拨或销售的钢材、木材、水泥、煤炭、营具、药品、锅炉、缝纫机械免征增值税。对外销售的一律照章征收增值税。

(4)纳税人应提供的资料:

①减免税登记备案报告

②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

18.公安、司法部门

(1)减免类别:备案类

(2)减免税种:增值税

(3)政策依据:财税字[1994]029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安、司法部门所属单位征免增值税问题的通知》规定:

①公安部所属研究所、公安侦察保卫器材厂研制生产的列明代号的侦察保卫器材产品(每年新增部分报国家税务总局审核批准后下发)凡销售给公安、司法以及国家安全系统使用的,免征增值税;销售给其他单位的,按规定征收增值税。

  ②劳动工厂生产的民警服装销售给公安、司法以及国家安全系统使用的,免征增值税;销售给其他单位的,按规定征收增值税。

(4)纳税人应提供的资料:

①减免税登记备案报告

②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

19.医疗卫生机构

(1)减免类别:备案类

(2)减免税种:增值税

(3)政策依据:财税字【2000】第042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医疗卫生机构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规定:

   ①对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自产自用的制剂,免征增值税。

   ②对营利性医疗机构取得的收入,按规定征收各项税收。但为了支持营利性医疗机构的发展,对营利性医疗机构取得的收入,直接用于改善医疗卫生条件的,自其取得执业登记之日起,3年内给予下列优惠:对其自产自用的制剂免征增值税。3年免税期满后恢复征税。

   ③对疾病控制机构和妇幼保健机构等卫生机构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取得的卫生服务收入(含疫苗接种和调拨、销售收入),免征各项税收。不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取得的卫生服务收入不得享受这项政策。

    医疗机构需要书面向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申明其性质,按《医疗机构管理条例》进行设置审批和登记注册,并由接受其登记注册的卫生行政部门核定,在执业登记中注明“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和“营利性医疗机构”。

    上述医疗机构具体包括:各级各类医院、门诊部(所),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急救中心(站)、城乡卫生院、护理院(所)、疗养院、临床检验中心等。上述疾病控制、妇幼保健等卫生机构具体包括: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举办的卫生防疫站(疾病控制中心)、各种专科疾病防治站(所),各级政府举办的妇幼保健所(站)、母婴保健机构、儿童保健机构等,各级政府举办的血站(血液中心)。

(4)纳税人应提供的资料:

①减免税登记备案报告

②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

20.血站

(1)减免类别:备案类

(2)减免税种:增值税

(3)政策依据:财税【1999】264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血站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规定:对血站供应给医疗机构的临床用血免征增值税。

(4)纳税人应提供的资料:

①减免税登记备案报告

②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

21.铁路货车修理

(1)减免类别:备案类

(2)减免税种:增值税

(3)政策依据:财税【2001】54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路货车修理免征增值税的通知》规定:从2001年1月1日起对铁路系统内部单位为本系统修理货车的业务免征增值税。

(4)纳税人应提供的资料:

①减免税登记备案报告

②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

22.污水处理费

(1)减免类别:备案类

(2)减免税种:增值税

(3)政策依据:财税【2001】97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污水处理费有关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规定:对各级政府及主管部门委托自来水厂(公司)随水费收取的污水处埋费,免征增值税。

(4)纳税人应提供的资料:

①减免税登记备案报告

②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

23.农村电网维护费

(1)减免类别:备案类

(2)减免税种:增值税

(3)政策依据:财税【1998】47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农村电网维护费增值税问题的通知》规定:从1998年1月1日起,对农村电管站在收取电价时一并向用户收取的农村电网维护费(包括低压线路损耗和维护费以及电工经费)给予免征增值税的照顾。

(4)纳税人应提供的资料:

①减免税登记备案报告

②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

24.旧货和旧机动车

(1)减免类别:备案类

(2)减免税种:增值税

(3)政策依据:财税【2002】29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旧货和旧机动车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规定:

①纳税人销售旧货(包括旧货经营单位销售旧货和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的固定资产),无论其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或小规模纳税人,也无论其是否为批准认定的旧货调剂试点单位,一律按4%的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②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属于应征消费税的机动车、摩托车、游艇,售价超过原值的,按照4%的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售价未超过原值的,免征增值税。旧机动车经营单位销售旧机动车、摩托车、游艇,按照4%的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

(4)纳税人应提供的资料:

①减免税登记备案报告

②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

25.拍卖行受托拍卖免税货物

(1)减免类别:报批类

(2)减免税种:增值税

(3)审批权限:县级国税机关

(4)政策依据:

国税发【1999】4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拍卖行取得的拍卖收入征收增值税、营业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对拍卖行受托拍卖增值税应税货物,向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应当按照4%的征收率征收增值税。拍卖货物属免税货物范围的,经拍卖行所在地县级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以免征增值税。

(5)纳税人应提供的资料:

①减免税申请报告

②纳税人减免税申请审批表

    ③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其他资料

26.罚没物品

(1)减免类别:备案类

(2)减免税种:增值税

(3)政策依据:财税【1995】69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罚没物品征免增值税问题的通知》规定:

 ①执罚部门和单位查处的属于一般商业部门经营的商品,具备拍卖条件的,由

执罚部门或单位商同级财政部门同意后,公开拍卖。其拍卖收入作为罚没收入由执罚

部门和单位如数上缴财政,不予征税。对经营单位购入拍卖物品再销售的应照章征收

增值税。

  ②执罚部门和单位查处的属于一般商业部门经营的商品,不具备拍卖条件的,

由执罚部门、财政部门、国家指定销售单位会同有关部门按质论价,交由国家指定销

售单位纳入正常销售渠道变价处理。执罚部门按商定价格所取得的变价收入作为罚没

收入如数上缴财政,不予征税。国家指定销售单位将罚购品纳入正常销售渠道销售的,

应照章证收增值税。

  ③执罚部门和单位查处的属于专管机关管理或专管企业经营的财物,如金银(

不包括金银首饰)、外币、有价证券、非禁止出口文物,应交由专管机关或专营企业

收兑或收购。执罚部门和单位按收兑或收购价所取得的收入作为罚没收入如数上缴财

政,不予征税。专管机关或专营企业经营上述物品中属应征增值税的物品应照章征收

增值税。

(4)纳税人应提供的资料:

①减免税登记备案报告

②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

27.退耕还林还草补助粮

(1)减免类别:备案类

(2)减免税种:增值税

(3)政策依据:国税发[2001]13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退耕还林还草补助粮免征增值税问题的通知》规定:按照国务院规定,退耕还林还草试点工作实行“退耕还林、封山绿化、以粮代赈、个体承包”的方针,对退耕户根据退耕面积由国家无偿提供粮食补助。因此,对粮食部门经营的退耕还林还草补助粮,凡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比照“救灾救济粮”免征增值税。

(4)纳税人应提供的资料:

①减免税登记备案报告

②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

28.钢材“以产顶进”

(1)减免类别:备案类

(2)减免税种:增值税

(3)政策依据:财税字【1999】第034号《财政部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 国家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改进钢材“以产顶进”办法的补充通知》规定:对列名钢铁企业以不含税价格销售给加工企业用于加工生产出口产品的钢材,免征增值税,其进项税额准予在其它内销产品的销项税额中予以抵扣。

(4)纳税人应提供的资料:

①减免税登记备案报告

②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

③列名企业凭监管小组开具的专用监管书到企业所在地国家税务局办理“免、抵”税手续。

29.电影拷贝

(1)减免类别:备案类

(2)减免税种:增值税

(3)政策依据:财税【2005】2号《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文化体制改革试点中支持文化产业发展若干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规定:对国务院批准成立的电影制片厂或经国务院广播影视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成立的电影集团及其成员企业销售的电影拷贝收入免征增值税。

(4)纳税人应提供的资料:

①减免税登记备案报告

②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

30.边销茶

(1)减免类别:备案类

(2)减免税种:增值税

(3)政策依据:财税【2006】103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对民族贸易企业销售的货物及国家定点企业生产和经销单位经销的边销茶实行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规定:2006年1月1日2008年12月31日止,国家定点企业生产的边销茶和经销单位销售的边销茶,免征增值税。

(4)纳税人应提供的资料:

①减免税登记备案报告

②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

31.民族贸易企业

(1)减免类别:备案类

(2)减免税种:增值税

(3)政策依据:财税【2006】103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对民族贸易企业销售的货物及国家定点企业生产和经销单位经销的边销茶实行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规定:2006年1月1日2008年12月31日止,对民族贸易县内县级和县以下的民族贸易企业和供销社企业销售货物(除石油、烟草外),免征增值税。

(4)纳税人应提供的资料:

①减免税登记备案报告

②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

32.起征点

(1)减免类别:备案类

(2)减免税种:增值税

(3)政策依据:国务院令【1993】第134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财法字【1993】38号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通知规定:

纳税人销售额未达到财政部规定的增值税起征点的,免征增值税。起征点的适用范围只限于个人。

(4)纳税人应提供的资料:

①减免税登记备案报告

②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

 

第二部分   车辆购置税减免项目

1.外国驻华使馆、领事馆和国际组织驻华机构及其外交人员自用的车辆

(1)减免类别:报批类

(2)减免税种:车辆购置税

(3)审批权限:国家税务总局

(4)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暂行条例第九条第一款:外国驻华使馆、领事馆和国际

组织驻华机构及其外交人员自用的车辆,免税;

(5)纳税人应提供的资料:

①车辆购置税纳税申报需提供的所有资料;

②机构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③车辆购置税免(减)税申请表;

④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其他资料。

2.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列入军队武器装备订货计划的车辆

(1)减免类别:报批类

(2)减免税种:车辆购置税

(3)审批权限:国家税务总局

(4)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暂行条例》第九条第二款: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

装警察部队列入军队武器装备订货计划的车辆,免税;

(5)纳税人应提供的资料:

①车辆购置税纳税申报需提供的所有资料;

②订货计划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③车辆购置税免(减)税申请表;

④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其他资料。

3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车辆

(1)减免类别:报批类

(2)减免税种:车辆购置税

(3)审批权限:国家税务总局

(4)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暂行条例》第九条第三款: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车辆,

免税;

(5)纳税人应提供的资料:

①车辆购置税纳税申报需提供的所有资料;

②车辆内、外观彩色5寸照片;

③车辆购置税免(减)税申请表;

④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其他资料。

4.回国留学人员购买的1辆国产小汽车

(1)减免类别:报批类

(2)减免税种:车辆购置税

(3)审批权限 县级国税机关

(4)政策依据:

《车辆购置税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在外留学人员(含香港、澳门地区)回国服务的

(以下简称留学人员),购买1辆国产小汽车免税;

(5)纳税人应提供的资料:

①车辆购置税纳税申报需提供的所有资料;

②中华人民共和国驻留学生学习所在国的大使馆或领事馆(中央人民政府驻香港联络办

公室教育科技部、中央人民政府驻澳门联络办公室宣传文化部)出具的留学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③公安部门出具的境内居住证明、个人护照原件和复印件;

④海关核发的《回国人员购买国产小汽车准购单》原件和复印件;

⑤车辆购置税免(减)税申请表;

⑥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其他资料。

5.来华定居专家进口自用的1辆小汽车

(1)减免类别:报批类

(2)减免税种:车辆购置税

(3)审批权限:县级国税机关

(4)政策依据:

《车辆购置税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来华定居专家(以下简称来华专家)进口自用的

1辆小汽车免税;

(5)纳税人应提供的资料:

①车辆购置税纳税申报需提供的所有资料;

②国家外国专家局或其授权单位核发的专家证原件和复印件;

③公安部门出具的境内居住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④车辆购置税免(减)税申请表;

⑤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其他资料。

6.防汛专用车和森林消防专用车

(1)减免类别:报批类

(2)减免税种:车辆购置税

(3)审批权限:国家税务总局

(4)政策依据:

《车辆购置税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防汛和森林消防部门购置的由指定厂家生产的指

定型号的用于指挥、检查、调度、防汛(警)、联络的专用车辆免税;

(5)纳税人应提供的资料:

①车辆购置税纳税申报需提供的所有资料;

②总局批准文件原件和复印件;

③车辆购置税免(减)税申请表;

④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其他资料。

7.农用三轮车

(1)减免类别:报批类

(2)减免税种:车辆购置税

(3)审批权限:县级国税机关

(4)政策依据:

《车辆购置税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纳税人购置的农用三轮车免税;

(5)纳税人应提供的资料:

①车辆购置税纳税申报需提供的所有资料;

②车辆购置税免(减)税申请表;

③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其他资料。

 

第三部分  企业所得税减免项目

1.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类

(1)减免类别:报批类

(2)减免税种:所得税

(3)审批权限:县级国税机关

(4)政策依据:财税[2005]186号规定:

①对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除广告业、房屋中介、典当、桑拿、按摩、氧吧外)、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在新增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养老保险的,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4800元。

②对国有大中型企业通过主辅分离和辅业改制分流安置本企业富余人员兴办的经济实体(从事金融保险业、邮政通讯业、娱乐业以及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服务型企业中的广告业、桑拿、按摩、氧吧,建筑业中从事工程总承包的除外),附合规定条件的,经有关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3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

③下岗失业人员范围:

⑴国有企业的下岗失业人员;

⑵国有企业关闭破产需安置的人员;

⑶国有企业所办集体企业下岗职工;

⑷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并且失业1年以上的城镇其他登记失业人员。

 (5)纳税人应提供的资料:

①减免税申请报告

②纳税人减免税申请审批表

③《新办商贸(服务型)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认定证明》或《新办商贸(服务型)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年检报告》

④企业与新招用的下岗失业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

⑤职工花名册

⑥企业为职工缴纳的社会保险费记录

⑦企业工资支付凭证(工资表)

⑧企业财务会计报表

⑨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如:收入明细帐、查帐征收鉴定表、主管部门批

文或行业认定文书,等等)

2.新办“三产”类企业

(1)减免类别:报批类

(2)减免税种:所得税

(3)审批权限:县级国税机关

(4)政策依据:(94)财税001号、财税[2006]001号、国税发[2006]103号、国税函[2003]1239号规定:

①对农村的为农业生产的产前、产中、产后服务的行业,即,乡、村的农技推广站、植保站、水管站、林业站、畜牧兽医站、水产站、种子站、农机站、气象站、以及农民专业技术协会,专业合作社,对其提供的技术服务或劳务所取得的收入,以及城镇其他各类事业单位开展上述技术服务或劳务所取得的收入暂免征收所得税。

    ②对科研单位和大专院校服务于各业的技术成果转让、技术培训、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承包所取得的技术性服务收入暂免征收所得税。

    ③对新办的独立核算的从事咨询业(包括科技、法律、会计、审计、税务等咨询业,原行政体制改为事业单位或者合作性质的公证机构,可视为新办从事咨询业的经营单位)、信息业、技术服务业的企业或经营单位,自开业之日起,第1年至第2年免征所得税。

    ④对新办的独立核算的从事交通运输业、邮电通讯业的企业或经营单位,自开业之日起,第一年免征所得税,第二年减半征收所得税。

    ⑤对新办的独立核算的从事公用事业、商业、物资业、对外贸易业、旅游业、仓储业、居民服务业、饮食业、教育文化事业、卫生事业的企业或经营单位,自开业之日起,报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减征或者免征所得税1年。

    ⑥对新办的三产企业经营多业的,按其经营主业(以其实际营业额计算)来确定减免税政策。

(5)纳税人应提供的资料:

①减免税申请报告

②纳税人减免税申请审批表

③企业章程复印件

④验资报告

⑤企业财务会计报表

⑥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如:收入明细帐、查帐征收鉴定表、主管部门批

文或行业认定文书,等等)

3.综合利用“三废”生产的产品

(1)减免类别:报批类

(2)减免税种:所得税

(3)审批权限:县级国税机关

(4)政策依据:

(94)财税001号规定:企业利用废水、废气、废渣等废弃物为主要原料进行生产的,可在5年内减征或者免征所得税。

    ①企业在原设计规定的产品以外,综合利用本企业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在《资源综合利用目录》内的资源作主要原料生产的产品的所得,自生产经营之日起,免征所得税5年。

    ②企业利用本企业外的大宗煤矸石、炉渣、粉煤灰作主要原料,生产建材产品的所得,自生产经营之日起,免征所得税5年。

    ③为处理利用其他企业废弃的,在《资源综合利用目录》内的资源而兴办的企业,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后,可减征或者免征所得税1年。

(5)纳税人应提供的资料:

①减免税申请报告

②纳税人减免税申请审批表

③收入明细帐

④原材料名细帐

⑤企业财务会计报表

⑥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4.新办软件生产企业、集成电路产业

(1)减免类别:报批类

(2)减免税种:所得税

(3)审批权限:县级国税机关

(4)政策依据:财税[2000]25号规定、财税[2002]70号规定:

①对我国境内新办软件生产企业经认定后,自开始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②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视同软件企业,享受软件企业的有关税收政策(集成电路设计是将系统,逻辑与性能的设计要求转化为具体的物理版图的过程)。

③投资额超过80亿元人民币或集成电路线宽小于0.25um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可享受按鼓励外商对能源、交通投资的税收优惠政策执行。

④对生产线宽小于0.8微米(含)集成电路产品的生产企业,经认定后,从2002年开始,自获利年度起实行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的政策,即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⑤自2002年1月1日起至2010年底,对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封装企业的投资者,以其取得的缴纳企业所得税后的利润,直接投资于本企业增加注册资本,或作为资本投资开办其他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封装企业,经营期不少于5年的,按40%的比例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再投资不满5年撤出该项投资的,追缴已退的企业所得税税款。

2002年1月1日起至2010年底,对国内外经济组织作为投资者,以其在境内取得的缴纳企业所得税后的利润,作为资本投资于西部地区开办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封装企业或软件产品生产企业,经营期不少于5年的,按80%的比例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再投资不满5年撤出该项投资的,追缴已退的企业所得税税款。

    集成电路产品是指通过特定加工将电器元件集成在一块半导体单晶片或陶瓷基片上,封装在一个外壳内,执行特定电路或系统功能的产品。单晶硅片是呈单晶状态的半导体硅材料。

(5)纳税人应提供的资料:

①减免税申请报告

②纳税人减免税申请审批表

③省级信息产业主管部门颁发的软件企业认定证书

④收入明细帐

⑤软件产品或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等级认证)证书

⑥软件产品开发和技术服务的技术人员名单

⑦企业工资支付凭证(工资表)

⑧研究开发经费明细帐

⑨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5.从事捕捞业务的渔业企业

(1)减免类别:报批类

(2)减免税种:所得税

(3)审批权限:县级国税机关

(4)政策依据:财税[1997]114号规定:

①对取得农业部颁发的“远洋渔业企业资格证书”并在有效期内的远洋渔业企业从事远洋捕捞业务取得的所得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

②对取得各级渔业主管部门核发的“渔业捕捞许可证”的渔业企业,从事外海、远洋捕捞业务取得的所得,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从事近海及内水捕捞业务取得的所得应照章征收企业所得税。

③国有农口远洋渔业企业和其他国有农口渔业企业从事渔业类初加工取得的所得,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下发的《关于国有农口企事业单位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7]49号)的规定免征企业所得税。

(5)纳税人应提供的资料:

①减免税申请报告

②纳税人减免税申请审批表

③各级渔业主管部门核发的“渔业捕捞许可证”并在有效期内

④企业财务会计报表

⑤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如:收入明细帐、成本(费用)明细帐、查帐征

收鉴定表,等等)。

6.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

(1)减免类别:报批类

(2)减免税种:所得税

(3)审批权限:宁波市国家税务局

(4)政策依据:财税字[1999]290号、国税发[2000]13号规定:

①凡在我国境内投资于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技术改造项目的企业,其项目所需国产设备投资的40%可从企业技术改造项目设备购置当年比前一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中抵免。   

    ②允许抵免的国产设备是指国内企业生产制造的生产经营(包括生产必需的测试、检验)性设备,不包括从国外直接进口的设备、以“三来一补”方式生产制造的设备。

    ③设备投资是指除财政拨款以外的其他各种资金,即银行贷款和企业自筹资金等。其中银行贷款包括各类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的贷款。

    ④企业每一年度投资抵免的企业所得税税额,不得超过该企业当年比设备购置前一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税额。如果当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税额不足抵免时,未予抵免的投资额,可用以后年度企业比设备购置前一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税额延续抵免,但抵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五年。

    ⑤技术改造是指企业为了提高经济效益、提高产品质量、增加花色品种、促进产品升级换代、扩大出口、降低成本、节约能耗、加强资源综合利用和三废治理、劳保安全等目的,采用先进的、适用的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等对现有设施、生产工艺条件进行的改造。

    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技术改造项目是指国家经贸委发布的《当前工商领域固定资产投资重点》等有关政策文件中所列明的投资领域中的技术改造项目。

    ⑥从事于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技术改造项目投资的企业,在申请办理国产设备投资抵免时,应向其企业所得税的主管税务机关提供盖有有效公章的《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企业技术改造项目确认书》、购买国产设备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等有效凭证和资料。

(5)纳税人应提供的资料:

①减免税申请报告

①《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申请表》

③技术改造项目批准立项的有关文件

④技术改造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⑤初步设计和投资概算

⑥盖有经贸委有效公章的《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企业技术改造项目确认书》

⑦企业财务会计报表

⑧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第四部分  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减免项目

1.技术密集、知识密集型的项目减按15%税率

(1)减免类别:报批类

(2)减免税种:外商投资企业所得税和外国企业所得税

(3)审批权限:国家税务总局

(4)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七十三条第(一)项第1条:从事技术密集、知识密集型项目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可以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5)纳税人应提供的资料:

①减免税申请报告

②纳税人减免税申请审批表

③外商投资企业成立批文

④《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副本复印件

⑤企业章程、合同复印件

⑥宁波市科学技术局的批准文书

⑦企业年度财务报告及中国注册会计师的查帐报告

2.外商投资在3000万元美元以上,回收投资时间长的项目减按15%税率

(1)减免类别:报批类

(2)减免税种:外商投资企业所得税和外国企业所得税

(3)审批权限:国家税务总局

(4)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七十三条第(一)项第2条: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外商投资在3000万元美元以上,属国家投资项目,回收投资时间长的项目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5)纳税人应提供的资料:

①减免税申请报告

②纳税人减免税申请审批表

③外商投资企业成立批文

④《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副本复印件

⑤企业章程、合同复印件

⑥企业年度财务报告及中国注册会计师的查帐报告

⑦外资到位证明

⑧国家发改委的项目批准书

3.能源、交通、港口建设的项目减按15%税率

(1)减免类别:报批类

(2)减免税种:外商投资企业所得税和外国企业所得税

(3)审批权限:国家税务总局

(4)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七十三条第(一)项第3条:从事能源、交通、港口建设项目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

(5)纳税人应提供的资料:

①减免税申请报告

②纳税人减免税申请审批表

③外商投资企业成立批文

④《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副本复印件

⑤企业章程、合同复印件

4.从事农业、林业、牧业的外商投资企业减征15%至30%税率

(1)减免类别:报批类

(2)减免税种:外商投资企业所得税和外国企业所得税

(3)审批权限:国家税务总局

(4)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第三款:从事农业、林业、牧业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在“二免三减半”期满后经批准,在以后的十年内可以继续按应纳税额减征15%-30%的企业所得税。

(5)纳税人应提供的资料:

①减免税申请报告

②纳税人减免税申请审批表

③外商投资企业成立批文

④《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副本复印件

⑤企业章程、合同复印件

5.为科学研究、开发能源、发展交通事业、农林牧业生产以及开发重要技术提供专有技术所取得的特许权使用费免征所得税

(1)减免类别:报批类

(2)减免税种:外商投资企业所得税和外国企业所得税

(3)审批权限:国家税务总局

(4)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九条第(四)项:为科学研究、开发能源、发展交通事业、农林牧业生产以及开发重要技术提供专有技术所取得的特许权使用费,其中技术先进或者条件优惠的,可以免征所得税。

(5)纳税人应提供的资料:

①减免税申请报告

②纳税人减免税申请审批表

③技术进口合同副本

④技术进口合同登记证书

⑤技术进口合同数据表

⑥外国企业所得税减免申请函

⑦外国企业委托受让方办理减免税手续的委托书

⑧受让方提出的减免税申请函

⑨商务部门的关于建议减免企业所得税函

⑩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6.外国政府、国际组织、非盈利机构、各民间团体等在我国设立的从事非应税业务代表机构免征所得税

(1)减免类别:报批类

(2)减免税种:外商投资企业所得税和外国企业所得税

(3)审批权限:国家税务总局

(4)政策依据:国税发[1996]165号:外国政府、国际组织、非盈利机构、各民间团体等在我国设立代表机构,从事非应税活动,给予免征所得税的待遇。

(5)纳税人应提供的资料:

①减免税申请报告

②纳税人减免税申请审批表

③所在国主管税务当局、政府机构确认的代表机构性质的证明

④《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副本复印件

7.从事港口码头建设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所得税“五免五减半”

(1)减免类别:报批类

(2)减免税种:外商投资企业所得税和外国企业所得税:

(3)审批权限:宁波市国家税务局

(4)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七十五条第(一)项:从事港口码头建设、经营期在十五年以上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享受所得税“五免五减半”优惠。

(5)纳税人应提供的资料:

①减免税申请报告

②纳税人减免税申请审批表

③外商投资企业成立批文

④《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副本复印件

⑤企业章程、合同复印件

8.购买国产设备抵免所得税

(1)减免类别:报批类

(2)减免税种:外商投资企业所得税和外国企业所得税

(3)审批权限:宁波市国家税务局

(4)政策依据:国税发[2000]49号:凡在我国境内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在投资总额内购买或技术改造购买的国产设备,对符合《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鼓励类、限制乙类的投资项目,除《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外,其购买国产设备投资的40%可从购置设备当年比前一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中抵免。

(5)纳税人应提供的资料:

①减免税申请报告

②纳税人减免税申请审批表

③外商投资企业成立批文

④《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副本复印件

⑤企业章程、合同复印件

⑥国产设备供货合同及发票复印件

⑦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9.执行税收协定对利息免征所得税

(1)减免类别:报批类

(2)减免税种:外商投资企业所得税和外国企业所得税

(3)审批权限:县级国税机关

(4)政策依据:国税发[1996]029号:

①凡税收协定仅原则规定缔约国对方中央银行、政府拥有的金融结构或其他机构从我国取得的利息可免征预提所得税。

②凡协定有关条文、议定书、会议纪要或换函等已列明缔约国对方在我国免征预提所得税的具体银行金融机构在我国获得的利息可免征预提所得税。

(5)纳税人应提供的资料:

①减免税申请报告

②纳税人减免税申请审批表

③缔约国对方税务主管当局出具的属于政府拥有的证明

④有关贷款合同、协议

10.外商投资企业分阶段建设营业分别计算减免税期

(1)减免类别:报批类

(2)减免税种:外商投资企业所得税和外国企业所得税

(3)审批权限:县级国税机关

(4)政策依据:(86)财税外字第102号: 外商投资企业需要分阶段建设、分期投产、经营的,其先建成投产、经营部分和后建成投产、经营部分的投资、费用以及生产经营收入、所得能够分别划分核算的,可以分别计算减免税期限。

(5)纳税人应提供的资料:

①减免税申请报告

②纳税人减免税申请审批表

③外商投资企业成立批文

④企业章程、合同复印件

⑤企业年度财务报告及中国注册会计师查帐报告

⑥资金到位证明

11.外商投资企业追加投资分别计算减免税期

(1)减免类别:报批类

(2)减免税种:外商投资企业所得税和外国企业所得税

(3)审批权限:县级国税机关

(4)政策依据:财税[2002]56号:符合《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鼓励类项目的外商投资企业,追加投资形成的新增注册资本达到或超过6000万美元,或者,追加投资形成的新增注册资本达到或超过1500万美元,并达到或超过企业原注册资本50%,可以单独计算并享受“二免三减半”优惠。

(5)纳税人应提供的资料:

①减免税申请报告

②纳税人减免税申请审批表

③外商投资企业成立批文

④企业章程、合同复印件

⑤企业年度财务报告及中国注册会计师查帐报告

⑥追加投资决议及批准文书

⑦资金到位证明

12.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所得税“二免三减半”

(1)减免类别:报批类

(2)减免税种:外商投资企业所得税和外国企业所得税

(3)审批权限:县级国税机关

(4)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经营期十年以上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从开始获利年度起,第一、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四、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5)纳税人应提供的资料:

①减免税申请报告

②纳税人减免税申请审批表

③外商投资企业成立批文

④企业章程、合同复印件

13.外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所得税“一免二减半”

(1)减免类别:报批类

(2)减免税种:外商投资企业所得税和外国企业所得税

(3)审批权限:县级国税机关

(4)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七十五条第(五)项:外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等金融机构,外国投资者投入资本或者分行由总行拨入营运资金超过一千万美元,经营期在十年以上的,从开始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二、三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5)纳税人应提供的资料:

①减免税申请报告

②纳税人减免税申请审批表

③外商投资企业成立批文

④企业章程、合同复印件

14.外商投资企业按税法规定减征、免征期满后仍为先进技术企业延长3年减半征收所得税

(1)减免类别:报批类

(2)减免税种:外商投资企业所得税和外国企业所得税

(3)审批权限:县级国税机关

(4)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七十五条第(八)项:

①二免三减半期满后仍为先进技术企业的可享受延长三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②减半后的企业所得税税率低于10%的,按10%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5)纳税人应提供的资料:

①减免税申请报告

②纳税人减免税申请审批表

③外商投资企业成立批文

④企业章程、合同复印件

⑤有关部门出具的先进技术企业批准证书及复印件

15.新办软件生产企业所得税“二免三减半”

(1)减免类别:报批类

(2)减免税种:外商投资企业所得税和外国企业所得税

(3)审批权限:县级国税机关

(4)政策依据:财税[2000]25号第一条第(二)项

①新办软件生产企业认定后开始获利年度起,征收企业所得税享受“二免三减半”优惠。

②对国家规划内的重点软件生产企业,如当年未享受免税优惠的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5)纳税人应提供的资料:

①减免税申请报告

②纳税人减免税申请审批表

③外商投资企业成立批文

④企业章程、合同复印件

⑤软件企业认定证明

16.外国投资者再投资退税

(1)减免类别:报批类

(2)减免税种:外商投资企业所得税和外国企业所得税

(3)审批权限:县级国税机关

(4)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八十一、八十二条:

①外国投资者从企业取得的利润直接再投资于该企业或投资开办其他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不少于五年经批准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的所得税的40%税款,不满五年的,应当缴回已退税款。

②外国投资者再投资举办先进性技术企业或产品出口企业,可按100%退税率退回税款,三年内未被继续确认为先进性技术企业或未达到出口企业标准化的,应当缴回已退税款的60%。

③退税额=再投资额÷(1-原实际适用的企业所得税税率与地方所得税税率之和)×原实际适用的企业所得税税率×退税率

(5)纳税人应提供的资料:

①要求再投资退税的申请报告

②《再投资退税申请表》

③企业获利年度的财务报表和中国注册会计师查帐报告

④企业所得税申报表及缴款书复印件

⑤董事会决议

⑥被投资企业的《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

⑦注册会计师的验资报告

⑧外经贸委批文

⑨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17.产品出口企业与技术先进企业免征地方所得税五年至十年

(1)减免类别:报批类

(2)减免税种: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地方所得税

(3)审批权限:县级国税机关

(4)政策依据:《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14号第四条第1点: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在十年以上的,符合产品出口企业与技术先进企业的,免征地方所得税五年至十年。

(5)纳税人应提供的资料:

①减免税申请报告

②纳税人减免税申请审批表

③外商投资企业成立批文

④企业章程、合同复印件

⑤有关部门证明文件

18.技术密集、知识密集型项目免征地方所得税五年至十年

(1)减免类别:报批类

(2)减免税种: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地方所得税

(3)审批权限:县级国税机关

(4)政策依据:《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14号第四条第2点: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在十年以上的,符合技术密集、知识密集型项目的,免征地方所得税五年至十年。

(5)纳税人应提供的资料:

①减免税申请报告

②纳税人减免税申请审批表

③外商投资企业成立批文

④企业章程、合同复印件

⑤宁波市科学技术局的批准文书

⑥企业年度财务报告及中国注册会计师的查帐报告

19.外商投资额在3000万美元以上,回收投资时间长的项目免征地方所得税五年至十年

(1)减免类别:报批类

(2)减免税种: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地方所得税

(3)审批权限:县级国税机关

(4)政策依据:《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14号第四条第3点: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在十年以上的,符合外商投资额在3000万美元以上,回收投资时间长的项目的,免征地方所得税五年至十年。

(5)纳税人应提供的资料:

①减免税申请报告

②纳税人减免税申请审批表

③外商投资企业成立批文

④企业章程、合同复印件

⑤企业年度财务报告及中国注册会计师的查帐报告

⑥外资到位证明

⑦国家发改委的项目批准书

20.能源、交通、港口、建设的项目免征地方所得税五年至十年

(1)减免类别:报批类

(2)减免税种: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地方所得税

(3)审批权限:县级国税机关

(4)政策依据:《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14号第四条第4点: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在十年以上的,从事能源、交通、港口、建设项目的,免征地方所得税五年至十年。

(5)纳税人应提供的资料:

①减免税申请报告

②纳税人减免税申请审批表

③外商投资企业成立批文

④企业章程、合同复印件

21.从事港口建设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免征地方所得税五年至十年

(1)减免类别:报批类

(2)减免税种: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地方所得税

(3)审批权限:县级国税机关

(4)政策依据:《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14号第四条第5点:

从事港口、码头、经营建设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经营期十年以上的,免征地方所得税五年至十年。

(5)纳税人应提供的资料:

①减免税申请报告

②纳税人减免税申请审批表

③外商投资企业成立批文

④企业章程、合同复印件

22.从事农业、林业、牧业和水产养殖等开发经营的外商投资企业免征地方所得税五年至十年

(1)减免类别:报批类

(2)减免税种: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地方所得税

(3)审批权限:县级国税机关

(4)政策依据:《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14号第四条第7点: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在十年以上的,从事农业、林业、牧业和水产养殖等开发经营的,免征地方所得税五年至十年。

(5)纳税人应提供的资料:

①减免税申请报告

②纳税人减免税申请审批表

③外商投资企业成立批文

④企业章程、合同复印件

23.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二免三减半”

(1)减免类别:报批类

(2)减免税种: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地方所得税

(3)审批权限:县级国税机关

(4)政策依据:《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14号第四条第二款:

不符免征地方所得税五至十年优惠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十年以上的,经批准,从开始获利年度起,享受地方所得税“二免三减半”优惠。

(5)纳税人应提供的资料:

①减免税申请报告

②纳税人减免税申请审批表

③外商投资企业成立批文

④企业章程、合同复印件

24.沿海经济开放区和经济技术开发区所在城市的老市区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减按24%税率

(1)减免类别:备案类

(2)减免税种:外商投资企业所得税和外国企业所得税

(3)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第二款:

设在沿海经济开放区和经济技术开发区所在城市的老市区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

(4)纳税人应提供的资料:

①减免税登记备案报告

②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

③外商投资企业成立批文

④企业章程、合同复印件

25.经济技术开发区内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减按15%税率

(1)减免类别:备案类

(2)减免税种:外商投资企业所得税和外国企业所得税

(3)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第一款:

在经济技术开发区内设立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款。

(4)纳税人应提供的资料:

①减免税登记备案报告

②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

③外商投资企业成立批文

④企业章程、合同复印件

26.从事港口码头建设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减按15%税率

(1)减免类别:备案类

(2)减免税种:外商投资企业所得税和外国企业所得税

(3)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七十三条第(二)项:

从事港口码头建设经营期不低于十五年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4)纳税人应提供的资料:

①减免税登记备案报告

②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

③外商投资企业成立批文

④企业章程、合同复印件

27.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外商投资企业减按15%税率

(1)减免类别:备案类

(2)减免税种:外商投资企业所得税和外国企业所得税

(3)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七十三条第(五)项:

在国务院确立的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设立的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外商投资企业减按15%税率

(4)纳税人应提供的资料:

①减免税登记备案报告

②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

③外商投资企业成立批文

④企业章程、合同复印件

⑤宁波市科学技术局的批准文书

28.外商投资企业按税法规定减征、免征企业所得税期满后,当年出口产品产值达到70%以上的减半征收所得税

(1)减免类别:备案类

(2)减免税种:外商投资企业所得税和外国企业所得税

(3)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七十五条第(七)项:外商投资举办的产品出口企业,减征、免征企业所得税期满后,当年出口产品产值达到企业产品产值70%以上的,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4)纳税人应提供的资料:

①减免税登记备案报告

②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

③有关部门出具的产品出口企业批文及证书复印件

④企业年度财务报告及中国注册会计师的查帐报告

29.国际海运收入减免所得税

(1)减免类别:备案类

(2)减免税种:外商投资企业所得税和外国企业所得税

(3)政策依据:国税发[2001]139号第(二)项;国税发[2002]107号:按照我国同其他国家缔结的避免双重征税协定、互免海运企业国际运输收入协定、海运协定以及其他有关协议或者换文,纳税人可以享受减税或者免税待遇。

(4)纳税人应提供的资料:

①减免税登记备案报告

②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

③外国公司居民身份证明

④《扣缴义务人《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副本复印件

⑤有关合同、协议,委托书

30.设在沿海经济开放区和经济技术开发区所在城市的老市区生产性企业减按2.4%的税率计算征收地方所得税

(1)减免类别:备案类

(2)减免税种: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地方所得税

(3)政策依据:《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14号第三条第二款

设在沿海经济开放区和经济技术开发区所在城市的老市区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减按2.4%的税率。

(4)纳税人应提供的资料:

①减免税登记备案报告

②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

③外商投资企业成立批文

④企业章程、合同复印件

31.设在经济技术开发区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减按1.5%税率

(1)减免类别:备案类

(2)减免税种: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地方所得税

(3)政策依据:《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14号第三条第三款:

设在经济技术开发区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减按1.5%税率计算征收地方所得税。

(4)纳税人应提供的资料:

①减免税登记备案报告

②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

③外商投资企业成立批文

④企业章程、合同复印件

32.产品出口企业免征地方所得税期满后凡当年出口产品产值达当年产品产值70%以上减半缴纳地方所得税

(1)减免类别:备案类

(2)减免税种: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地方所得税

(3)政策依据:《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14号第六条:

产品出口企业免征地方所得税期满后凡当年出口产品产值达当年产品产值70%以上减半缴纳地方所得税。

(4)纳税人应提供的资料:

①减免税登记备案报告

②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

③有关部门出具的出口产品企业批准证书及复印件

④企业年度财务报告及中国注册会计师查帐报告

33.先进技术企业免征地方所得税期满后延长三年减半缴纳地方所得税

(1)减免类别:备案类

(2)减免税种: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地方所得税

(3)政策依据:《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14号第六条:

先进技术企业免征地方所得税期满后延长三年减半缴纳地方所得税。

(4)纳税人应提供的资料:

①减免税登记备案报告

②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

③有关部门出具的先进技术企业批准证书及复印件

 

 

第五部分    配套文件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国税发[2005]12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扬州税务进修学院:

为了规范和加强减免税管理工作,总局制定了《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五年八月三日

二○○五年八月三日

 

 

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减免税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和有关税收法律、法规、规章对减免税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减免税是指依据税收法律、法规以及国家有关税收规定(以下简称税法规定)给予纳税人减税、免税。减税是指从应纳税款中减征部分税款;免税是指免征某一税种、某一项目的税款。

第三条  各级税务机关应遵循依法、公开、公正、高效、便利的原则,规范减免税管理。

第四条  减免税分为报批类减免税和备案类减免税。报批类减免税是指应由税务机关审批的减免税项目;备案类减免税是指取消审批手续的减免税项目和不需税务机关审批的减免税项目。

第五条  纳税人享受报批类减免税,应提交相应资料,提出申请,经按本办法规定具有审批权限的税务机关(以下简称有权税务机关)审批确认后执行。未按规定申请或虽申请但未经有权税务机关审批确认的,纳税人不得享受减免税。

纳税人享受备案类减免税,应提请备案,经税务机关登记备案后,自登记备案之日起执行。纳税人未按规定备案的,一律不得减免税。

第六条  纳税人同时从事减免项目与非减免项目的,应分别核算,独立计算减免项目的计税依据以及减免税额度。不能分别核算的,不能享受减免税;核算不清的,由税务机关按合理方法核定。

第七条  纳税人依法可以享受减免税待遇,但未享受而多缴税款的,凡属于无明确规定需经税务机关审批或没有规定申请期限的,纳税人可以在税收征管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的期限内申请减免税,要求退还多缴的税款,但不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第八条  减免税审批机关由税收法律、法规、规章设定。凡规定应由国家税务总局审批的,经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机关上报国家税务总局;凡规定应由省级税务机关及省级以下税务机关审批的,由各省级税务机关审批或确定审批权限,原则上由纳税人所在地的县(区)税务机关审批;对减免税金额较大或减免税条件复杂的项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机关可根据效能与便民、监督与责任的原则适当划分审批权限。

各级税务机关应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进行减免税审批,禁止越权和违规审批减免税。

 

第二章  减免税的申请、申报和审批实施

第九条  纳税人申请报批类减免税的,应当在政策规定的减免税期限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并报送以下资料:

(一)减免税申请报告,列明减免税理由、依据、范围、期限、数量、金额等。

(二)财务会计报表、纳税申报表。

(三)有关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

(四)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纳税人报送的材料应真实、准确、齐全。税务机关不得要求纳税人提交与其申请的减免税项目无关的技术资料和其他材料。

第十条  纳税人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减免税,也可以直接向有权审批的税务机关申请。

由纳税人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受理、应当由上级税务机关审批的减免税申请,主管税务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直接上报有权审批的上级税务机关。

第十一条  税务机关对纳税人提出的减免税申请,应当根据以下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申请的减免税项目,依法不需要由税务机关审查后执行的,应当即时告知纳税人不受理。

    (二)申请的减免税材料不详或存在错误的,应当告知并允许纳税人更正。

    (三)申请的减免税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纳税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四)申请的减免税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或者纳税人按照税务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减免税材料的,应当受理纳税人的申请。

第十二条  税务机关受理或者不予受理减免税申请,应当出具加盖本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第十三条  减免税审批是对纳税人提供的资料与减免税法定条件的相关性进行的审核,不改变纳税人真实申报责任。

税务机关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内容进行实地核实的,应当指派2名以上工作人员按规定程序进行实地核查,并将核查情况记录在案。上级税务机关对减免税实地核查工作量大、耗时长的,可委托企业所在地区县级税务机关具体组织实施。

第十四条  减免税期限超过1个纳税年度的,进行一次性审批。

纳税人享受减免税的条件发生变化的,应自发生变化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税务机关报告,经税务机关审核后,停止其减免税。

第十五条 有审批权的税务机关对纳税人的减免税申请,应按以下规定时限及时完成审批工作,作出审批决定:

县、区级税务机关负责审批的减免税,必须在20个工作日作出审批决定;地市级税务机关负责审批的,必须在3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省级税务机关负责审批的,必须在6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在规定期限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级税务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纳税人。 

第十六条  减免税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有权税务机关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作出准予减免税的书面决定。依法不予减免税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纳税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十七条  税务机关作出的减免税审批决定,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纳税人送达减免税审批书面决定。

第十八条  减免税批复未下达前,纳税人应按规定办理申报缴纳税款。

第十九条  纳税人在执行备案类减免税之前,必须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以下资料备案:

(一)减免税政策的执行情况。

(二)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有关资料。

主管税务机关应在受理纳税人减免税备案后7个工作日内完成登记备案工作,并告知纳税人执行。

第三章  减免税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  纳税人已享受减免税的,应当纳入正常申报,进行减免税申报。

纳税人享受减免税到期的,应当申报缴纳税款。

税务机关和税收管理员应当对纳税人已享受减免税情况加强管理监督。

第二十一条 税务机关应结合纳税检查、执法检查或其他专项检查,每年定期对纳税人减免税事项进行清查、清理,加强监督检查,主要内容包括:

(一)纳税人是否符合减免税的资格条件,是否以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等手段骗取减免税。

(二)纳税人享受减免税的条件发生变化时,是否根据变化情况经税务机关重新审查后办理减免税。

(三)减免税税款有规定用途的,纳税人是否按规定用途使用减免税款;有规定减免税期限的,是否到期恢复纳税。

    (四)是否存在纳税人未经税务机关批准自行享受减免税的情况。

(五)已享受减免税是否未申报。

第二十二条  减免税的审批采取谁审批谁负责制度,各级税务机关应将减免税审批纳入岗位责任制考核体系中,建立税收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制度。

    (一)建立健全审批跟踪反馈制度。各级税务机关应当定期对审批工作情况进行跟踪与反馈,适时完善审批工作机制。

    (二)建立审批案卷评查制度。各级审批机关应当建立各类审批资料案卷,妥善保管各类案卷资料,上级税务机关应定期对案卷资料进行评查。

(三)建立层级监督制度。上级税务机关应建立经常性的监督的制度,加强对下级税务机关减免税审批工作的监督,包括是否按本办法规定的权限、条件、时限等实施减免税审批工作。

第二十三条  税务机关应按本办法规定的时间和程序,按照公正透明、廉洁高效和方便纳税人的原则,及时受理和审批纳税人申请的减免税事项。非因客观原因未能及时受理或审批的,或者未按规定程序审批和核实造成审批错误的,应按税收征管法和税收执法责任制的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二十四条  纳税人实际经营情况不符合减免税规定条件的或采用欺骗手段获取减免税的、享受减免税条件发生变化未及时向税务机关报告的,以及未按本办法规定程序报批而自行减免税的,税务机关按照税收征管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

    因税务机关责任审批或核实错误,造成企业未缴或少缴税款,应按税收征管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执行。

税务机关越权减免税的,按照税收征管法第八十四条的规定处理。

第二十五条 税务机关应按照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对企业的实际经营情况进行事后监督检查。检查中,发现有关专业技术或经济鉴证部门认定失误的,应及时与有关认定部门协调沟通,提请纠正,及时取消有关纳税人的优惠资格,督促追究有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有关部门非法提供证明的,导致未缴、少缴税款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九十三条规定予以处理。

 

第四章  减免税的备案

第二十六条  主管税务机关应设立纳税人减免税管理台账,详细登记减免税的批准时间、项目、年限、金额,建立减免税动态管理监控机制。

第二十七条  属于“风、火、水、震”等严重自然灾害及国家确定的“老、少、边、穷”地区以及西部地区新办企业年度减免属于中央收入的税收达到或超过100万元的,国家税务总局不再审批,审批权限由各省级税务机关具体确定。审批税务机关应分户将减免税情况(包括减免税项目、减免依据、减免金额等)报省级税务机关备案。

第二十八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机关应在每年6月底前书面向国家税务总局报送上年度减免税情况和总结报告。由国家税务总局审批的减免税事项的落实情况应由省级税务机关书面报告。

减免税总结报告内容包括:减免税基本情况和分析;减免税政策落实情况及存在问题;减免税管理经验以及建议。

第二十九条 减免税的核算统计办法另行规定下发。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2005年10月1日起执行。以前规定与本办法相抵触的,按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一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方案。

 

 

宁波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甬国税发[2005]210号

 

各县(市)区国家税务局,市局直属税务分局、稽查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是国家税务总局按照国务院有关国家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精神和要求制订的第一部适用于各税种减免的行政规章。各地必须高度重视,并严格遵照执行,规范各税种的减免税管理。

    二、为更好地贯彻执行《办法》,市局继去年涉税事项清理基础上,对各种减免税项目再次进行了全面梳理。梳理后的减免税项目共计90项,按项目类别分为报批和备案二大类,并明确了项目的审批权限、依据以及办理时需提供的资料。各级税务机关要在办税服务厅公开减免税项目,使具备减免税资格的纳税人都能依法享受减免税待遇,以充分发挥减免税促进经济发展和调节经济的杠杆作用。同时,必须严格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权限审批减免税,不得越权或违规审批减免税。

    三、要切实做好减免税的后续管理工作。简化审批程序,决不是放松对减免税的管理。各地要按照《办法》第二十、二十一、二十五条规定建立减免税的动态管理监控检查机制,对纳税人减免税事项的清查、清理,每年不少于1次。对年度享受减免企业所得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税额超过50万元的纳税人,应在所得税汇算清缴期间进行实地核实。同时,主管税务机关应设立纳税人减免税管理台账,及时登记台账内容。要采取有效的管理措施,强化减免税的事后监控。

    四、各级减免税主管部门必须加强对下级税务机关减免税审批、备案工作的监督,定期审查案卷资料,跟踪检查审批、备案工作情况。因税务人员原因造成纳税人不能依法享受减免税,未按规定程序审批和核实造成审批错误,或者越权审批减免税的,应按税收征管法和税收执法责任制的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五、减免税的审批权限

    凡纳税人依法享受的减免税项目,除下列减免税项目由市局审批或经市局审核转报国家税务总局审批外,其他减免税项目由县(市)区国家税务局及市局直属税务分局(以下简称县级局税务机关)审批。

   (一)市局审批的减免税项目

    ⒈内资企业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或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购买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的资格及总抵免额;

    ⒉从事港口码头建设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五免五减半”。

   (二)经市局审核转报总局审批的减免税项目

    ⒈技术密集、知识密集型的项目减按15%税率征收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

    ⒉外商投资在3000万元美元以上,回收投资时间长的项目减按15%税率征收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

    ⒊能源、交通、港口建设的项目减按15%税率征收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

    ⒋从事农业、林业、牧业的外商投资企业减征15%至30%税率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

    ⒌为科学研究、开发能源、发展交通事业、农林牧业生产以及开发重要技术提供专有技术所得的特许权使用费免征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

    ⒍执行税收协定对利息免征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

    ⒎外国政府、国际组织、非盈利机构、各民间团体等在我国设立的从事非应税业务代表机构免征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

    五、市局审批的减免税的审批程序

    凡由市局审批的减免税,应由县级局税务机关上报市局,减免税实地核查工作委托县级局税务机关具体组织实施。主管税务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先将纳税人减免税书面报告复印件逐级上报市局减免税主管部门。县级局税务机关应在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将经审核的材料及意见上报市局。主管税务机关应在市局作出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纳税人送达减免税批文。

   (一)申请

    纳税人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有关税收规定,向主管国税机关提出减免税书面申请,在涉税事务窗口领取并填写《纳税人减免税申请审批表》或《技术改造(购买)国产设备抵免所得税申请审批表》,并报送必备资料。

   (二)受理

    涉税事务窗口收受纳税人有关申请资料后,审阅其填报的表格是否准确、完整,送验的文件、证件及有关资料是否有效、齐全,符合要求的,开具《税务文书受理回执单》,予以受理,并将资料移送税源管理部门。

   (三)审核

    税源管理部门接到有关申请资料后,对纳税人报送的资料进行审核,并报告县级局税务机关减免税主管部门共同实施实地核实,在审核中遇到疑难问题时,应及时报告市局减免税主管部门,市局减免税主管部门应派员参与实地核实。

   (四)审批

    县级局税务机关上报的减免税经市局减免税主管部门审核后,市局作出准予或不准予减免税审批决定,并予以书面批复。对依法不予减免税的,应说明理由,告知纳税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五)告知

    办税服务厅接到上级税务机关核准减免税或不予减免税通知后,应立即告知纳税人。

    由市局转报总局审批的减免税的审核程序和县级局税务机关审批的减免税的审批程序参照市局审批的减免税的审批程序。

    六、备案类减免税登记备案程序

   (一)提请

    纳税人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有关税收规定,在执行备案类减免税之前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书面备案报告,列明减免税理由、依据、范围、期限、数量、金额。并向涉税事务窗口领取并填写《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报送减免税必备资料。

   (二)受理

    涉税事务窗口收受纳税人有关申请资料后,审阅其填报的表格是否准确、完整,送验的文件、证件及有关资料是否有效、齐全,符合要求的,开具《税务文书受理回执单》,予以受理,并将资料移送税源管理部门。

   (三)登记备案

    税源管理部门接到有关申请资料后,对纳税人报送的资料进行审核,并在《纳税人减免税台帐》上登记,对符合政策规定或不符合政策规定的,分别制作《备案类减免税执行告知书》或《备案类减免税备案无效告知书》,并告知纳税人。

    七、减免税文书的送达

    减免税文书送达申请人原则上要使用送达回证,对个别使用数量较多的文书,可采用申请人在领取减免税文书登记簿上签字等方式,但必须注明文书名称、文书编码、领取日期、领取人签字等内容。

    八、取消减免税资格的审核程序。纳税人享受减免税的条件   发生变化的,应向主管税务机关书面报告,并向涉税事务窗口领取并填写《取消减免税申请表》。涉税事务窗口审核后,办理取消减免税资格事项,并将《取消减免税申请表》送交纳税人。

    税务机关发现纳税人享受减免税的条件发生变化,需取消其减免税资格的,由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取消减免税资格审核程序参照备案类减免税登记备案程序。主管税务机关作出取消纳税人减免税资格决定的,应向纳税人送达取消减免税资格的文件,并说明理由,告知纳税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涉及骗取减免税的,应移送稽查部门立案查处。

    九、纳税人已经按照《税务登记管理办法》、《财务报表报送办法》和纳税申报办法报送或领取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企业章程、合同、外商投资企业成立批文、财务会计报表和纳税申报表等资料,在申请减免税时不再重复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应从纳税人征管档案中调取。

    十、各单位应在每年5月底前书面向市局报送上年度减免税情况和总结报告(包括由总局或市局审批的减免税事项),以及减免税年报表。其中由总局审批的减免税事项落实情况应单独列明。

    减免税总结报告内容包括:减免税基本情况和分析;减免税政策落实情况及存在问题;减免税管理经验以及建议。

                                             

二○○五年十二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