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小调小货郎第八集:免抵退税申报操作指南1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偶看新闻 时间:2024/04/29 12:33:27
产   企   业
“免

退”







中山市国家税务局编写
二OO七年五月修订
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操作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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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免抵退税政策概述... 5
一、“免、抵、退”税的概念... 5
二、适用“免、抵、退”税办法的企业... 5
三、适用“免、抵、退”税办法的出口货物... 5
四、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税和应退税的计算... 5
五、新办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办理免抵退税的条件... 6
六、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管理的相关规定... 6
七、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的期限... 7
八、生产企业出口货物视同内销征税的有关规定... 8
九、新发生出口业务企业和小型出口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的有关规定... 9
第二章  生产企业出口退税申报系统操作说明... 9
一、生产型出口企业免、抵、退税申报的总体流程... 9
二、生产企业出口退税申报系统的具体操作说明... 10
三、其他有关免抵退税申报的问题... 19
第三章  生产企业委托代理出口货物的免抵退税申报办法... 21
一、代理出口业务的概念... 21
二、生产企业委托代理出口货物退(免)税的有关规定... 21
三、生产企业委托代理出口的货物的免抵退税申报办法... 21
第四章  生产企业出口视同自产产品免抵退税申报的处理办法... 24
一、四类视同自产产品的界定... 24
二、出口视同自产产品当月的免抵退税出口申报... 25
三、集团公司成员企业的认定要求... 25
第五章  怎样利用虚拟手册来调整已核销手册因原申报数据有误而多(少)计的免抵退税额    27
一、虚拟手册的概念... 27
二、怎样利用虚拟手册来调整多(少)计的免抵退税额... 27
第六章  生产企业在出口退税申报系统录错申报数据的调整方法... 30
一、在进料加工登记手册的核销前发现数据录入错误的处理... 30
二、在进料加工登记手册核销后才发现数据录入错误的处理... 32
第七章  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延期申报免抵退税的条件和程序... 35
一、出口货物延期申报免抵退税的条件... 35
二、出口货物延期申报免抵退税的申报、审批程序... 35
三、出口货物延期申报免抵退税相关的其他问题... 36
第八章  生产企业出口货物视同内销征税的具体操作办法... 40
一、生产企业出口货物视同内销征税的文件依据... 40
二、对生产企业出口视同内销征税货物在增值税纳税申报时应按如下操作办法向主管税务机关征税部门申报销项税额或应纳税额... 40
三、在出口退税申报系统的处理... 41
第九章:生产企业加工贸易联网监管“电子手册”在免抵退税申报系统的处理办法... 46
一、加工贸易联网监管“电子手册”的主要特点... 46
二、“电子手册”在免抵退税申报系统的申报办法... 46
三、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48
第十章  生产企业出口含金成份产品在免抵退税申报系统的免税申报办法... 50
一、生产企业出口含金成份产品在免抵退税申报系统的录入办法... 50
二、出口含金成份产品免税申报、审核的基本程序... 50
第十一章  生产企业对保税进口料件的具体处理办法... 54
一、余料结转... 54
二、保税料件“放弃”... 54
三、料件退换或料件复出... 54
四、料件转内销或边角料转内销... 54
五、海关对企业免税进料进行核实,发现“盈余材料”的处理... 54
六、海关对企业免税进料进行核实,发现“短缺材料”的处理... 56
第十二章  简述生产企业免抵退税申报系统出具免税证明的过程... 57
一、日常证明的出具过程... 57
二、核销证明的出具过程... 57
第十三章  生产企业出口货物退运及复出口的处理办法... 59
一、生产企业退运货物所涉及的出口报关单未做单证齐全申报,其退运和复出口时的处理办法    59
二、生产企业退运货物所涉及的出口报关单已做单证齐全申报,其退运和复出口时的处理办法    60
三、退运货物对应的出口报关单的单证齐全申报... 63
第十四章  生产企业《进料加工登记手册》的核销申报办法... 66
一、《进料加工登记手册》的核销申报... 66
二、《进料加工登记手册》核销时企业应核对的内容... 66
第十五章  生产企业出口货物按实际成交价格申报免抵退税的要求... 69
一、按实际成交价申报免抵退税的有关要求... 69
二、按实际成交价格申报免抵退税的具体操作... 69
三、税务机关的审核要求... 71
第十六章  生产企业免抵退税申报电子数据在税务机关审核系统审核时,“对审汇总”不通过的最基本处理办法    74
第十七章  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的基本会计处理办法... 76
一、免抵退税的一般会计处理... 76
二、出口货物退运时的会计处理... 76
三、出口货物视同内销征税的会计处理... 77
第十八章  生产企业出口退税网上预审操作手册... 79
一、       出口退税网上预审的准备事项... 79
二、       出口退税网上预审基本流程图... 79
三、出口退税网上预审的具体操作介绍... 80
第十九章  生产企业免抵退税申报的有关问题解答... 91
第一章  免抵退税政策概述
“免”税,是指对生产企业出口的自产货物,免征本企业生产销售环节增值税;
“抵”税,是指生产企业出口自产货物所耗用的原材料、零部件、燃料、动力等所含应予退还的进项税额,抵顶内销货物的应纳税额;
“退”税,是指生产企业出口的自产货物在当月内应抵顶的进项税额大于应纳税额时,对未抵顶完的部分予以退税。
“免、抵、退”税政策只适用于生产企业,这里所谓的“生产企业”是指独立核算,经主管国税机关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并且有实际生产能力的企业和企业集团。
(一)生产企业自营或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的自产货物,除另有规定外,增值税一律实行免抵退税管理办法;
(二)生产企业自营或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的符合国税函[2002]1170号文“四类视同自产产品”的非自产货物执行免抵退税政策;
(三)生产企业自营或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属于国家禁止出口、执行暂停退税、取消退税或免税政策的自产货物不适用免抵退税政策;
(四)生产企业自营或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除国税函[2002]1170号文规定的“四类视同自产产品”以外的非自产货物一律不予办理免抵退税政策,必须视同内销计征销项税额。
按财税[2002]7号和国税发[2002]11号文件的规定,对免抵退税额、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应纳税额、免抵税额以及应退税额的计算公式如下:
(一)免抵退税额与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的公式。
免抵退税额=(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免税购进原材料价格)×出口货物适用退税率;
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免税购进原材料价格)×(出口货物适用征税税率-出口货物适用退税率)。
免抵退税额是用来计算免抵税额和应退税额的,而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应在当期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作进项税额转出。
但在实耗法下,并结合申报系统的实际操作情况,我市生产企业免抵退税额、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的运算公式实际分别为:
当期免抵退税额=当期单证齐全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当期单证齐全出口货物适用退税率-当期账面免抵退税出口货物耗用免税购进原材料价格×当期账面免抵退税出口货物适用退税率;
当期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当期帐面免抵退税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当期账面免抵退税出口货物耗用免税购进原材料价格)×(当期帐面免抵退税出口货物适用征税税率-当期账面免抵退税出口货物适用退税率)
(二)当期应纳税额的计算。
当期应纳税额=当期内销货物的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当期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
(三)当期应退税额和当期免抵税额的计算。
1、当期计算退税期末留抵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时,
当期应退税额=当期计算退税期末留抵税额
当期免抵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当期应退税额
2、当期计算退税期末留抵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时,
当期应退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
当期免抵税额=0
(一)申请办理退(免)税认定。
(二)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5]51号)第五条规定:“对外贸易经营者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和商务部《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办法》的规定办理备案登记后,没有出口经营资格的生产企业委托出口自产货物(含视同自产产品),应分别在备案登记、代理出口协议签订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资料(加盖备案登记专用章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银行基本账号号码和海关进出口企业代码等文件),填写《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表》,到所在地税务机关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手续”。
(二)未按规定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变更或注销手续的处罚规定。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5]51号)第二十三条规定:出口商有未按规定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变更、注销认定手续的,税务机关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条规定予以处罚。
(三)未按规定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手续前已出口的货物能否办理退(免)税的规定。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02号)第八条规定:“出口企业在办理认定手续前已出口的货物,凡在出口退税申报期限内申报退税的,可按规定批准退税;凡超过出口退税申报期限的,税务机关须视同内销予以征税。”
(一)单证齐全的申报期限。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64号)第三条的规定,出口企业应在货物出口之日(以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起90日内,向税务机关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手续。对生产型出口企业来说,也就是在货物出口之日起90日内向税务机关申报单证齐全。
又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发[2004]113号第二条的规定,生产企业出口货物未按国税发[2004]64号文件第三条规定在报关出口90日内申报办理退(免)税手续的,如果其到期之日超过了当月的“免、抵、退”税申报期,税务机关可暂不按国税发[2004]64号文件第七条规定视同内销货物予以征税。但生产企业应当在次月“免、抵、退”税申报期内申报免抵退税,如仍未申报,税务机关应当视同内销货物予以征税。
(二)出口货物收汇核销期限。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64号)第二条的规定:
1、以下列举的六类出口企业在90天内申报退(免)税时必须提供出口收汇核销单。六类出口企业是:
(1)    纳税信用等级评定为C级或D级;
(2)    未在规定期限内办理出口退(免)税认定的;
(3)    财务制度不健全,日常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时多次出现错误或不准确情况的;
(4)    办理出口退(免)税认定不满一年的;
(5)    有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取出口退税、抗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等涉税违法行为记录的;
(6)    有违反税收法律、法规及出口退(免)税管理规定其他行为的。
2、除上述列举的六类以外的出口企业应在货物报关出口之日(以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起180天内向税务机关提供出口收汇核销单。
又根据《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扩大申报出口退税免予提供纸质出口收汇核销单试行出口企业范围的通知》(国税发[2006]91号),我市出口企业属于试行免予提供纸质出口收汇核销单的范围,从2006年6月1日(以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起的出口货物,出口企业在申报退(免)时不再需要向税务机关提供纸质的出口收汇核销单,但出口企业仍需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64号)第二条的规定期限向外汇管理局办理出口收汇核销手续,由外汇管理局将出口企业的已收汇核销信息传递给税务机关,税务机关再利用已收汇核销电子信息审核出口退税。
(三)每月免抵退税的申报期限。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推进出口货物实行免抵退税办法的通知》(财税[2002]007号)第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生产企业将货物报关离境并按规定作出口销售后,在增值税法定纳税申报期内向主管国税机关办理增值税纳税和免抵税申报,在办理完增值税纳税申报后,应于每月15日前(逢节假日顺延)再向主管国税机关申报办理“免、抵、退”税。
(四)进料加工相关业务的申报期限。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02号)第五条规定:“从事进料加工业务的生产企业,应于取得海关核发的《进料加工登记手册》后的下一个增值税纳税申报期限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生产企业进料加工登记申报表》;于发生进口料件的当月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生产企业进料加工进口料件申报明细表》;并于取得主管海关核销证明后的下一个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核销手续。逾期未申报办理的,税务机关在比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二条有关规定进行处罚后再办理相关手续”。为此,我局明确进料加工相关业务的申报期限如下:
1、手册登记申报。从事进料加工业务的生产企业,应于取得海关核发的《进料加工登记手册》后的次月(税款所属月份)凭进料加工登记手册的《合同备案表》录入免抵退税申报系统,打印《生产企业进料加工登记申报表》向主管税务机关退税部门办理手册登记的申报手续。对使用电子手册的生产企业,应按照《生产企业“电子手册”在免抵退税申报系统的处理办法》进行登记。
2、免税进口料件申报。生产企业应于发生免税进口料件的当月凭进口报关单录入免抵退税申报系统,打印《生产企业进料加工登记申报表》向主管税务机关退税部门办理进口料件的申报手续。
3、手册核销申报。生产企业应在《进料加工登记手册》核销结案(取得《核销申请表》和《结案通知书》)后的次月(税款所属月份)凭手册核销需报送的相关资料,在免抵退税申报系统生成手册核销记录,打印《生产企业进料加工登记手册核销申请表》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手册核销申报手续。具体的核销申报办法请参阅第十四章《生产企业进料加工登记手册核销申报办法》。
4、生产企业不按上述规定期限向主管税务机关退税部门办理相关申报手续的,主管税务机关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六十二条有关规定进行处罚后再办理有关申报手续。
(一)出口企业哪些出口货物视同内销货物计提销项税或征收增值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02号)第一条的规定,从2006年7月1日起(执行日期以出口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的出口日期为准),出口企业出口下列货物,除另有规定者外,视同内销货物计提销项税额或征收增值税。
1、国家明确规定不予退(免)增值税的货物;
2、出口企业未在规定期限申报退(免)税的货物;
3、出口企业虽已申报退(免)税但未在规定期限内向税务机关补齐有关凭证的货物;
4、生产企业出口的除四类视同自产产品以外的其他外购货物。
5、出口企业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的货物。
出口企业出口上述货物若为应税消费品的,除另有规定者外,出口企业为生产企业的,须按现行有关税收政策规定计算缴纳消费税;出口企业为外贸企业的,不退还消费税。
(二)视同内销货物销项税额和应纳税额的计算方法
一般纳税人以一般贸易方式出口上述货物计算销项税额的公式:
销项税额=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1+法定增值税税率)×法定增值税税率
一般纳税人以进料加工复出口贸易方式出口上述货物以及小规模纳税人出口上述货物计算应纳税额公式:
应纳税额=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1+征收率)×征收率。
公式中的征收率按小规模纳税人的征收率计算,即外贸企业为4%,生产企业为6%。
按简易办法征收的货物,其对应耗用的进项税额应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02号)第三条的规定,退税审核期为12个月的新发生出口业务的企业和小型出口企业(内外销销售额300万以下),在审核期间出口的货物,实行统一的按月计算免、抵、退税的办法分别计算免抵税额和应退税额。对新发生出口业务的企业的应退税款,可在退税审核期满后的当月对上述各月审核无误的应退税额一次性退给企业;对小型出口企业各月累计的应退税款,可在次年一月一次性退给企业。
第二章  生产企业出口退税申报系统操作说明
本月免抵退税申报开始
在申报系统读入并处理当月正式申报反馈信息
在每月增值税纳税申报前生成预申报数据,拿到税务机关进行预审,同时取回预申报反馈信息
在申报系统读入并处理预申报反馈信息,调整申报数据
在每月15日前生成正式申报数据,打印有关表格,向税务机关报送正式申报资料
本月免抵退税申报完成
开始次月的免抵退税申报
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当月免抵退税申报数据后,到税务机关取回正式申报反馈信息
企业每月的免抵退税申报必须按照申报流程进行,并充分利用出口退税申报系统的操作向导,一步一步地进行免抵退税申报的相关操作。
(一)申报系统的安装。
从网上下载生产企业出口退税申报系统V7.0版的安装软件。企业可以进入中山国税网站的“下载中心>涉税软件”(网址:http://www.gdzs-n-tax.gov.cn)下载申报系统V7.0版,也可以进入中国出口退税咨询网(网址:http://www.taxrefund.com.cn/)的“下载中心”下载。
双击安装软件,按安装过程的默认设置一般可完成申报系统的安装。一般情况下应按安装过程的默认路径来安装。
申报系统的运行环境:586以上CPU的PC机,64以上内存,硬盘可用空间保留1G以上,显示器设置800X600或1024X768分辨率。可运行于WINDOWS系列操作系统(最好运行于WINDOWS2000或WINDOWS XP操作系统),必须安装OFFICE97/2000/XP。
运行环境可以安装VISUAL FOXPRO6.0中文版,但不能安装VISUAL FOXPRO英文版,否则影响系统正常运行。
安装完毕后,进入系统的用户名为“sa”,无密码。
(二)系统配置与参数设置。
1、系统配置。操作向导:系统维护→系统配置→系统配置设置与修改。
(1)纳税人类别:属于“一般纳税人”的选择“1”,属于“小规模纳税人”的选择“2”。
(2)计税计算方法:一般纳税人选择“1.免抵退”;小规模纳税人选择“3.免税”。
进料计算方法:我市统一采用“1.实耗法”。
(4)分类管理代码:我市根据国税发[2004]64号文件第二条的规定,将国税发[2004]64号文件第二条列举的六类企业称为“列举企业”,其他企业为“一般企业”。属于“列举企业”的选择“C”,属于“一般企业”的选择“B”。企业属于哪一类企业请咨询主管国税分局退税部门。
2、系统参数设置。操作向导:系统维护→系统配置→系统参数设置与修改。
(1)系统备份路径:企业可以在此更改系统备份数据的生成路径,但不能设置为系统的安装路径,否则将导致备份死循环。
(2)进料加工:有进料加工业务的企业必须选择“有进料加工业务”;只有“一般贸易”出口业务的企业可以选择“没有进料加工业务”。
(3)进料免税证明的开具方式:统一选择“全部出口开具进料免税证明”。注意:当企业在“进料计算方法”上错误选择了“购进法”或在“进料加工”错误选择了“没有进料加工业务”时,进料免税证明的开具方式为灰色,是无法选择的。
(4)远程申报:我市暂未实行生产企业免抵退税的远程申报,因此统一选择:“无远程申报”。(即使已开通网上预审的企业也应选择“无远程申报”)。
(5)单证收齐时限:
报关单收齐时限:按“90天”设置。
核销单收齐时限:“一般企业”(分类管理代码为B)按“180”天设置,“列举企业”(分类管理代码为C)按“90”天设置。
(6)征收率设置:只有小规模纳税人才可以进行征收率的设置。
(7)屏幕提示:选择“有屏幕提示”。
(8)一致性检查:必须选择“检查商品代码”。
(9)浮动比率设置:按系统默认设置。
(10)接单登记回执设置:按系统默认设置。
(三)自用商品码的设置。
操作向导:系统维护代码维护→海关商品码。单击“自用商品”按钮进入自用商品设置。选择“当前记录”,单击“设为自用代码”按钮便将当前记录设置为自用代码。这样在企业录入明细申报数据时便可在“商品代码”栏中采用下拉的方式找到企业的自用商品代码,从而提高企业录入的速度。若选择“当前筛选条件下的所有记录”,即将全部商品代码设为自用商品代码。
(四)生产企业免抵退税申报的具体操作。
1、企业明细数据录入。
(1)进料加工手册登记录入。
进料加工手册录入是进料加工进、出口明细数据录入的前提,因此企业必须先将进料加工登记手册在申报系统进行手册登记录入申报。
企业进入“进料加工手册登记录入”窗口,将应登记的手册在该窗口进行录入操作。具体由企业根据合同备案表的相关项目对应手册登记项目进行准确录入,即将合同备案表中的币别代码、“进口总值”、“出口总值”、“合同有效期限”在手册登记的相应项目中准确录入,“复出口商品码”和“复出口商品名称”选择该手册最主要的一种商品来录入,“征税税率”和“退税率”根据输入的复出口商品码自动生成。企业还必须准确录入手册登记号码,每本手册对应一条记录。
对于“加工贸易联网监管电子手册”的登记,请参阅第九章《生产企业“电子手册”在免抵退税申报系统的处理办法》。
企业在手册登记后发生内容变更的,企业不需要进行补充或变更原来的登记内容(因为申报系统目前仍不支持手册的变更操作),所发生变更的内容由手册的最后核销来调整。但手册有效期发生变更的,企业可以向主管分局退税部门提供手册有效期变更的相关证明材料,由分局退税部门在出口退税审核系统变更手册有效期。
(2)进口料件明细申报录入。
企业在每月增值税纳税申报前,将上月收到的免税进口报关单复印件进行整理、检查。整理包括按手册号进行分类,并按手册号顺序装订成册,贴上进口报关单装订封面。检查内容包括报关单是否属于本企业的进口报关关单,与以前申报的进口报关单是否有重复,进口报关单是否有海关签盖的单证审核章或验讫章,是否加盖了企业的报关专用章等。将整理、检查后的进口报关单整理装订成本,作为免抵退税申报的留存备查资料,税务机关将会对企业进口报关单的留存情况进行抽查。
进口报关单整理、检查无误后,将装订好的进口报关单按装订顺序在“进口料件明细申报录入”窗口中全部录入。录入的进料登记册号(进口报关单的备案号)必须正确,否则将会影响以后手册核销数据的准确性。
进料明细数据的录入应注意如下内容:
①对“贸易方式”为“进料对口”、“进料非对口”、“进料深加工”、“进料余料结转”等进口报关单,企业应作为当期进料录入。
②对“贸易方式”为“进料成品退换”、“外资设备物资”、“一般贸易”等进口报关单,企业不能作为当期进料录入。
③对“贸易方式”为“进料余料结转”、“进料料件退换”、“进料料件复出”等出口报关单,企业必须冲减当月进料,即在取得出口报关单的当月按报关单上的金额录入负数记录。
④对发生“进料料件转内销”和“边角料转内销”的,企业必须按照海关代征增值税完税凭证的完税价格来冲减当月的进口料件金额,具体处理是:录入的进口报关单号码为“海关代征增值税的完税证”上的报关单号码,数量不录入,录入的金额为海关代征增值税的完税价格的负数。
⑤对选择“放弃”的免税进口料件,企业必须根据“放弃”免税料件的原进口价格冲减对应手册的免税进口料件金额,即虚拟录入一条进口报关单负数记录,数量不录入,录入的金额为放弃免税料件原进口价格的负数。
(3)出口货物明细申报录入。
企业在每月纳税申报前,将上月的免抵退税出口货物全部在“出口货物明细申报录入”窗口中录入。各项录入内容的要求如下:
出口报关单号码的录入:取出口报关单上“海关编号” 的后9位+该份报关单对应记录的项号(如001,002)。如某出口报关单的海关编号为531620070169894489,该份报关单有15条记录(即有15个项号),那么录入的出口报关单号码如下:
第一条记录:169894489001
第二条记录:169894489002
………………………………
第十五条记录:169894489015
出口日期的录入:按出口报关单的“出口日期”录入,没能确定出口日期的按“申报日期”录入。
外汇核销单号号码的录入:必须准确录入出口报关单的“批准文号”。
进料登记册号的录入:必须准确录入出口报关单的备案号。一般贸易的出口明细录入,其“进料登记册号”为空。
出口额的录入:企业录入报关单出口额时要检查报关单的成交方式,以FOB价成交的才可以将报关单注明的金额录入,若成交方式为CIF或C&F   价,必须按报关单注明的金额减去运费、保险费后的余额作为免抵退税出口额录入。合计录入的免抵退税出口额应与企业当月纳税申报表的第7栏“免抵退税出口额”一致,不一致的必须在下期纳税申报调整。
如果企业出口货物的出口报关价格不能如实反映实际成交价的,必须按实际成交价申报免抵退税。
单证不齐标志的录入:
①“一般企业”免抵退税出口记录“单证不齐标志”的录入。
“一般企业”当月自营出口的货物,如果未收齐出口报关单出口退税联,或虽收齐出口报关单出口退税联但无出口报关单电子信息的,在“出口货物明细申报录入”菜单录入免抵退税出口记录时其“单证不齐标志”必须录入“B”。出口收汇核销单的不齐标志“H”不能录入。
“一般企业”当月自营出口的货物,如果当月已经收齐出口货物出口报关单出口退税联,而且同时有出口报关单电子信息的,在“出口货物明细申报录入”菜单录入免抵退税出口记录时其“单证不齐标志”为空(表示当月出口当月收齐)。
②“列举企业”免抵退税出口记录“单证不齐标志”的录入。
“列举企业”当月自营出口的货物,如果未收齐出口报关单出口退税联,或虽收齐出口报关单出口退税联但无出口报关单电子信息或无出口收汇核销单电子信息的,在“出口货物明细申报录入”菜单录入免抵退税出口记录时其“单证不齐标志”必须录入“B”。出口收汇核销单的不齐标志“H”也不能录入。
“列举企业”当月自营出口的货物,如果当月已经收齐出口货物出口报关单出口退税联,而且同时有出口报关单电子信息和出口收汇核销单电子信息的,在“出口货物明细申报录入”菜单录入免抵退税出口记录时其“单证不齐标志”为空(表示当月出口当月收齐)。
③对委托代理出口的货物,无论企业为“一般企业”或“列举企业”,委托代理出口货物其“单证不齐标志”均录入“D”。当委托代理出口货物当月出口当月收齐时其“单证不齐标志”为空,但必须录入委托代理出口证明号码并有该代理出口证明的电子信息。
(4)收齐出口单证明细录入。
该窗口的功能主要是对当月收齐的以前月份出口单证进行“接单”操作。企业在每月纳税申报前,将当月收齐的以前月份出口单证进行整理、检查,确认无误后,于预申报前,在“收齐出口单证明细录入”窗口中做“接单”操作。(注意:若某单证前期未在“出口货物明细申报录入”窗口中录入,即无法在该窗口中录入前期单证)。
企业在做当月收齐的以前月份出口单证的“接单”操作时,应检查出口报关单出口退税联对应出口记录的“出口报关单号码”、“外汇核销单号码”是否正确;检查出口发票金额与出口报关单金额是否一致;出口报关单出口退税联是否有
未复出口的货物;出口报关单出口退税联是否有海关加盖的验讫章和企业的报关专用章。对出口发票金额与出口报关单出口退税联不一致的,企业应认真检查原因并经税务机关处理,企业作出调整后才能“接单”;对录错出口金额的必须调整后再申报;对报关单有退运未复出口货物的,一般应待该批货物复出口后才予以“接单”,但如果退运货物不复出口的可以对原出口报关单记录和退运冲减记录同时“接单”;对报关单漏盖海关验讫章和报关章的,应补办手续后才能“接单”;对录错出口报关单号码和出口收汇核销单号码的,应在做“接单”操作时予以修正(注意:点击“修改”按钮后,发现“外汇核销单号码”不见了,无法直接修改,企业应先在“单证收齐标志”栏加录“H”并按回车键后“外汇核销单号码”栏为白色,修改外汇核销单号码后,再将“单证收齐标志”栏的“H”删除,最后点击“保存”按钮,外汇核销单号码修改成功)。
“一般企业”和“列举企业”对收齐出口单证明细录入的要求不同:
①“一般企业”前期出口的货物待收齐出口报关单出口退税联并且有出口报关单电子信息的当月可以对相应的出口明细记录做单证收齐操作。
②“列举企业”前期出口的货物待收齐出口报关单出口退税联并且有出口报关单电子信息和出口收汇核销单信息后才能对相应的出口明细记录做单证收齐操作。
(5)间接出口货物明细录入。
该窗口给企业录入当月转厂出口的货物明细,反映企业转厂出口销售情况,并为企业手册核销时计算转厂耗用免税进料提供准确的数据。企业应根据当月转厂出口报关单逐条录入,录入时,必须准确录入进料加工登记册号(转厂出口报关单的“备案号”)和出口外币金额,否则将影响手册核销数据的准确性。
(6)进料加工手册核销录入。
该窗口给企业录入手册核销数据,在模拟出具免税证明后,申报系统对整本手册的相关数据进行重新计算,出具手册的核销证明,调整“免抵退税额抵减额”和“不予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
除另有规定外,进料加工登记手册在办理核销时,录入的“实际进口总值”、“实际出口总值”、“结转产品”一般由申报系统自动生成,“剩余边角料”、“结转料件”、“其他调减料件”不能录入(对手册发生“剩余边角料”、“结转料件”和“其他调减料件”的,我市要求企业在“进口料件明细申报录入”录入负数记录冲减企业进口料件金额)。
进料加工登记手册核销申报的具体办法请参阅第十四章《生产企业进料加工登记手册的核销申报办法》。
免抵退税的预申报。
企业将所有当月应申报的明细数据在各模块录入后(包括手册登记录入、进料明细录入、免抵退出口和转厂出口录入、核销录入),进入“免抵退预申报”窗口,做“数据一致性”检查,查看一致性检查的提示信息,若有错误提示应查明原因(如系统提示“同一报关单号码的单证不齐标志或单证收齐标志不一致”的说明同一份报关单有的记录已收齐,但有的记录尚未做收齐,提示企业必须全部做收齐;又如系统提示“同一收汇核销单号码其报关单号码的前9位不一致”,说明企业录错外汇核销单号码;再如系统提示序号重复的说明序号出现重复等等),并作出调整,才能做下一步“生成明细申报数据”,生成预申报数据放在申报软盘的“预申报”文件夹中。企业应在每月增值税纳税申报前携带预申报软盘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预审。
已开通网上申报的生产型出口企业可参阅第十八章《生产企业出口退税网上预审操作手册》进行网上预审,以及进行出口退税的有关查询。
企业读入预申报反馈信息,并对反馈信息处理。
主管税务机关退税部门对企业预申报数据预审后,将预审反馈信息保存到企业申报软盘的“反馈信息—预申报”文件夹里。企业进入操作向导第四步的“税务机关反馈信息读入”窗口,从“反馈信息—预申报”文件夹中读入预申报反馈信息,然后撤消原申报明细数据,再作反馈信息处理。最后查询信息不齐情况,并根据信息不齐情况作出相应的处理。“一般企业”和“列举企业”对预申报反馈信息处理的要求不同:
(1)“一般企业”预申报。
①当月出口当月收齐的记录(单证不齐标志为空的记录),执行预申报反馈信息处理后,如果没有出口报关单电子信息(“信息不齐标志”字段为“B”),必须对无电子信息的出口记录补录单证不齐标志“B”。
②当月收齐前期出口的单证,执行预申报反馈信息处理后,如果没有出口报关单电子信息(“信息不齐标志”字段为“B”),必须对无电子信息的收齐记录做“撤消”接单操作。
(2)“列举企业”预申报。
①当月出口当月收齐的记录(单证不齐标志为空的记录),执行预申报反馈信息处理后,如果没有出口报关单电子信息或出口收汇核销单信息(“信息不齐标志”字段为“B”或“H”或“BH”),必须对无电子信息的出口记录补录单证不齐标志“B”。
②当月收齐前期出口的单证,执行预申报反馈信息处理后,如果没有出口报关单电子信息或出口收汇核销单电子信息(“信息不齐标志”字段为“B”或“H”或“BH”),必须对无电子信息的收齐记录做“撤消”接单操作。
注:信息不齐标志字段为“B”的表示无出口报关单电子信息;信息不齐标志字段为“H”的表示无出口收汇核销单电子信息;信息不齐标志字段为“BH”的表示同时无出口报关单电子信息和出口收汇核销单电子信息。
企业读入预申报反馈信息,并对反馈信息进行处理后,进入“预审核疑点反馈情况查询”窗口,查询当期申报的明细数据有哪些问题,并针对问题作出明细申报数据调整。比如提示“商品代码”错误的应检查报关单商品代码是否录错;提示“出口金额超出正负2%“的应检查录入的出口金额是否正确;提示“海关数据中无此报关单号”的应检查有无录错报关单号码,若为录错号码应修改明细数据并再次进行预申报,若报关单号码无误,即为无电子信息,企业应立即进入电子口岸的“出口退税子系统”,检查有无“报送”了该份报关单。
生成免抵退明细申报数据。
所有需要申报的明细数据都已经调整正确后,即可以生成免抵退明细申报数据。首先要做数据一致性检查,数据一致性检查通过才能生成明细申报数据,将明细申报数据生成到申报软盘的“明细申报”文件夹中。数据一致性检查提示错误的应检查原因,企业不能解决的应咨询主管税务机关退税部门。
模拟出具当月的免税证明。
对有进料加工业务的企业,该步工作企业在生成明细申报数据后必须处理,否则其他申报的程序不能继续下去。模拟出具免税证明时可以将当月模拟出具的免抵退税额抵减额、不予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及当期的进口料件组成计税价格打印出来,其中不予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可以作为当月计算不予免征和抵扣税额的依据。
纳税申报。
企业在每月纳税申报前录入免抵退税明细申报数据并到税务机关退税部门预审,并在读入预审反馈信息,生成免抵退申报明细数据后,进入“免抵退正式申报”→“打印申报报表”将当期的《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明细表》(出口货物)、《生产企业进料加工贸易免税证明》打印出来,《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明细表》(出口货物)的出口总额作为当期纳税申报的“免抵退税出口额”,其出口额乘以征退税率之差合计数减去《生产企业进料加工贸易免税证明》中的“免抵退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后再减去上期汇总表的“结转下期不予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作为当期纳税申报表的“不予免征和抵扣税额”(负数的按零申报)。
录入纳税申报表。
企业将当月申报的纳税申报表的有关数据在“纳税申报表数据采集”窗口中录入,要求企业录入的数据必须与纳税申报表的数据一致。录入纳税申报表时应注意,“免抵退销售额累计”和“不得抵扣累计”不能手工录入,必须按回车键自动生成,“上期留抵税额”和“免抵退应退税”,除另有规定外,一般也应按回车键自动生成,不能修改。
录入免抵退税申报汇总表。
(1)录入汇总表。
操作向导:免抵退汇总数据采集—免抵退申报汇总表录入。输入“所属期”,按回车键系统则自动生成汇总表,点击“保存”按钮存盘退出。该汇总表将上年结转的出口单证与本年的免抵退税申报数据合并在一起。
(2)系统自动生成汇总表附表。
录入汇总表后,系统则自动生成了两个汇总表附表,将(1)录入的汇总表按所属年度拆分为两个汇总表。
在申报系统中,虽将汇总表附表拆分为两个汇总表,但在打印汇总表附表时实际上只有一个表,将两表的数据按“上年”和“本年”在同一表格中打印。
9、生成汇总申报电子数据。生成汇总申报数据前必须先做数据一致性检查,无错误提示,即可以生成汇总申报数据,将汇总申报数据生成到申报软盘中的“汇总申报”文件夹中。若数据一致性检查提示错误,应检查错误原因,并作出调整。
打印免抵退税申报有关表格。
免抵退税申报表格对于申报系统已提供的一律由申报系统打印,这些表格必须统一用B4纸打印,建议用多层无碳复写纸打印。建议企业配备宽行针式打印机(如LQ1600以上系列,OKI5330以上系列等)。系统不能打印的表格如《出口产品退(免)税申请表》和《生产企业国内进项税额转出计算表(2006版)》仍采用手工或由企业excel制表的形式填报。
11、免抵退税正式申报。企业在每月的15日前,将申报的软盘和免抵退税纸质资料向主管税务机关退税部门办理免抵退税正式申报。应报送的纸质资料包括:
(1)申报系统打印的《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汇总表》(一式五份,其中一份随出口单证装订,B4纸打印);
(2)申报系统打印的《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汇总表附表》(存在当年发生上年度数据时才需要申报,本表一式五份,其中一份随出口单证装订,B4纸打印);
(3)申报系统打印的《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明细表》(出口货物)(一式三份,B4纸打印);
(4)申报系统打印的《出口货物当期单证齐全并且信息齐全明细表》(当期出口并且当期收齐单证时才需要申报,一式三份,B4纸打印);
(5)申报系统打印的《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明细表》(单证收齐)(一式三份,B4纸打印);
(6)申报系统打印的《生产企业免税货物申报明细表》(间接出口或免税出口)(一式三份,有发生国内转厂或其他免税出口业务的企业才需填报,B4纸打印);
(7)《生产企业国内进项税额转出计算表(2006版)》(一式三份);
(8)经征税部门审核签章的当期《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主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附表一、附表二)及财务报表复印件(一式两份);
(9)填报《出口货物退(免)税申请表(“免、抵、退”税企业专用)》(一式五份,有退税时才需报送,B4纸打印或手工填写);
(10)申报系统打印的《生产企业进料加工登记申报表》(一式三份,有进料加工业务的才需填报,B4纸打印);
(11)申报系统打印的《生产企业进料加工进口料件申报明细表》(一式三份,有进料加工业务的才需填报,B4纸打印);
(12)申报系统打印的《生产企业进料加工贸易免税证明》(一式三份,有进料加工业务的才需填报,B4纸打印);
(13)申报系统打印的《生产企业进料加工海关登记手册核销申请表》(一式三份,B4纸打印)、海关签发的《加工贸易生产合同核销申请表》或《核销申请表》及《加工贸易手册结案通知书》(复印件,一式两份)及相应的进料加工海关登记手册(指《出口成品登记表》和《进口料件登记表》)的复印件(一式一份)。有进料加工业务的企业才需填报;
(14)装订成册的资料:
①当期出口当期收齐单证的装订顺序:
免、抵、退税出口凭证装订封面→当期《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汇总表》→对应的《出口货物当期单证齐全并且信息齐全明细表》→企业签章的出口发票→加盖海关验讫章的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联);
②收齐前期单证齐全的装订顺序:
免、抵、退税出口凭证装订封面→当期《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汇总表》→对应的《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明细表》(单证收齐)→企业签章的出口发票→加盖海关验讫章的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联)。
12、税务机关审核确认上月的正式申报数据后,企业应在次月7日前到退税部门取回上月的正式申报反馈信息,然后在申报系统读入和处理,此时,企业才真正完成了上月的免抵退申报,才可以开始次月的免抵退税申报。具体操作举例说明如下:如企业应在4月7日前取回所属期2007年2月的正式申报反馈信息,然后进入“系统维护”→“系统重入”输入所属期“200702”重新进入申报系统后,再在操作向导的第十一步“正式审核反馈信息处理”中读入和处理正式申报反馈信息,处理终审反馈信息后,申报系统操作向导显示企业已经完成所属期2007年2月的申报,可以开始所属期2007年3月份的免抵退税申报。
注意:企业读入上月的正式申报反馈信息前,不能在申报系统做次月单证收齐的“接单”操作。
(一)免抵退税的申报期限。
1、单证齐全申报的期限。
每月1-15日出口的货物必须在货物出口后90日内收齐全部退税单证(包括出口报关单出口退税联、出口发票等)向主管税务机关退税部门办理免抵退税的单证齐全申报。如2007年1月14日出口的货物,到2007年4月14日已满90天,且所属期2007年3月份的免抵退税申报期限未过,因此企业必须在所属期2007年3月份前申报单证齐全。
每月16-31日出口的货物应在货物出口后90日内收齐全部退税单证(包括出口报关单出口退税联、出口发票等)向主管税务机关退税部门办理免抵退税的单证齐全申报,但其到期之日超过了当月的“免、抵、退”税申报期,生产企业可在次月“免、抵、退”税申报期内申报单证齐全。如2007年1月18日出口的货物,到2007年4月18日已满90天,但所属期2007年3月的免抵退税申报期限已过,因此企业可在所属期2007年4月份前申报单证齐全。
2、出口货物收汇核销的期限。
(1)“列举企业”出口货物收汇核销的期限。
“列举企业”在申报单证齐全时必有出口收汇核销单电子信息,因此,“列举企业”出口货物出口收汇核销的期限与“单证齐全申报的期限”一致。
如1月1-15日出口的货物,出口收汇核销的期限为4月15日前(外汇管理局传递出口收汇核销电子信息的“核销日期”不能超过4月15日);
如1月16-31日出口的货物,出口收汇核销的期限为5月15日前(外汇管理局传递出口收汇核销电子信息的“核销日期”不能超过5月15日)。
(2)“一般企业”出口货物收汇核销的期限。
“一般企业”出口货物出口收汇核销的期限是在货物出口后的六个月(从出口当月的次月起计算)内。例如2007年1月出口的货物,必须在2007年2-7月6个月时间内办理出口收汇核销手续(外汇管理局传递出口收汇核销电子信息的“核销日期”不能超过2007年7月31日)。
(二)企业将货物报关出口后,应及时进入电子口岸“出口退税子系统”查询这些已经报关的货物海关是否完成了“结关”手续,若有结关信息企业应及时到海关领取纸质出口报关单出口退税联。企业领取出口报关单出口退税联后,应及时进入电子口岸“出口退税子系统”,认真核对纸质出口报关单出口退税联内容与电子数据是否一致,若一致的做“报送”处理,若不一致的,企业应及时查明原因,并向申报地海关提出重签出口报关单出口退税联的申请。如果企业不及时做“报送”处理,就会在企业办理免抵退税申报时出现报关单无电子信息。
(三)申报软盘的目录设置。为了提高报盘和复盘的效率,企业必须按照以下的格式设置申报软盘:
申报年月(如200601)
反馈信息
预申报
正式申报
汇总申报
明细申报
预申报
A盘根目录
建议:为了保证申报数据传递的准确性,确保税务机关反馈信息能全面准确反馈到企业的出口退税申报系统,建议企业尽可能使用优盘来传递免抵退税的有关数据。
生产企业委托代理出口货物的免抵退税申报办法
代理出口是指外贸企业或其他出口企业,受委托单位的委托,代办出口货物销售的一种出口业务。代理出口业务的特点是受托单位对出口货物不作进货和自营出口销售的帐务处理,不负担出口货物的盈亏。在代理出口业务中受托方收取一定比例的手续费。
货物退(免)税的有关规定
(一)生产企业委托代理出口的自产货物才能按规定办理退(免)税,委托代理出口的外购货物(符合国税函[2002]1170号文件规定的四类视同自产产品除外)一律不予办理退(免)税;
(二)生产企业委托代理出口的自产货物,由生产企业办理退(免)税。生产企业属于一般纳税人的由生产企业办理免抵退税;生产企业属于小规模纳税人的,其委托代理出口的货物一律免征增值税、消费税(国税发[2006]102号文件第一条规定视同内销征税货物除外)。
(三)受托企业负责出口货物的报关、结汇等手续的办理,并负责向其主管退税机关办理《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然后将《代理出口货物证明》、出口报关单出口退税联、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退税联等相关资料交委托方办理退(免)税。
(四)生产企业委托代理出口货物办理免抵退税时需要报送的资料:
1、代理出口货物证明;
2、出口报关单出口退税联;
3、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退税联;
4、代理出口协议副本;
5、提供销售明细帐;
6、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一)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申报免抵退税出口销售收入。
生产企业委托外贸企业报关出口的自产货物,应在当期据实开具出口发票并作为当期免抵退税出口销售收入,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第7栏申报免抵退税出口收入。
(二)在出口退税申报系统申报免抵退税出口销售收入。
生产企业收到外贸企业转交的出口报关单(不一定是退税联),应进入出口退税申报系统,在“出口货物明细申报录入”窗口申报免抵退税出口销售收入。企业录入内容如下界面:
上述界面为委托代理出口货物免抵退税明细申报的录入内容。录入时的注意事项有:
出口报关单号码不需要录入(否则申报系统会反馈无电子信息而不能做收齐处理)。
核销单号码必须根据出口报关单上的“批准文号”项目准确录入。
若出口货物当月取得《代理出口货物证明》则在“代理证明号”中录入出口货物对应的代理证明号,否则“代理证明号”为空。“代理证明号”的录入方式为《代理出口货物证明》右上角的编号(10位)+顺序号(2位)。如某《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编号为“034404001”,该《代理出口货物证明》中有6条报关单记录,录入第5条报关单记录的“代理证明号”为“034404001”+“05”即“03440400105”。
若当月代理出口货物单证齐全即表示外贸企业已经将出口报关单退税联、收汇核销单、《代理出口货物证明》交给了生产企业,录入申报系统时“单证不齐标志”为空。若单证不齐即“单证不齐标志”只录入“D”,不能录入“BHD”、“BD”、“BH”或“B”等。
按《关于生产企业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货物开具出口发票问题的通知》(中山国税函[2003]17号)的规定,生产企业凭自己开具的出口发票办理免抵退申报,因此,“出口发票号码”录入生产企业开具的出口发票的号码,而不是外贸企业开具的出口发票号码。
其他项目按报关单内容录入。
(三)在出口退税申报系统做委托代理出口货物的单证齐全申报。
委托出口货物在当月单证齐全的应按照本条第(二)款第3项的处理办法录入“代理证明号”。对于不能在当月收齐单证的代理出口货物待收齐单证的当月在“收齐出口单证明细录入”窗口录入。即生产企业收到外贸企业转交的代理出口业务有关办理退税的单证(包括出口报关单退税联、外汇核销单、外贸企业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等)后,可进入如下操作界面做前期单证的收齐操作:
在上述操作界面选中委托代理出口的记录,然后单击“修改”按钮,进入下一步。
在上述操作界面录入单证收齐标志“D”,录入代理证明号码。确认无误后单击“确定”按钮即完成了该条记录的录入。
生产企业出口视同自产产品免抵退税申报的处理办法
(一)生产企业出口外购产品,凡符合以下条件的,可视同自产产品办理免抵退税。
1、外购产品与本企业生产的产品名称、性能相同;
2、外购产品使用本企业注册商标或外商提供给本企业使用的商标;
3、将外购产品出口给进口本企业自产产品的外商。
(二)生产企业外购的与本企业所生产的产品配套出口的产品,若出口给进口本企业自产产品的外商,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视同自产产品办理免抵退税。
1、外购产品属用于维修本企业出口的自产产品的工具、零部件配件;
2、外购产品不需要经过本企业的加工或组装,出口后能直接与本企业自产产品组成成套产品的。
(三)凡符合下列条件的,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可认定为集团成员,集团公司(或总厂,下同)收购成员企业(或分厂,下同)生产的产品,可视同自产产品办理免抵退税。
1、经县级以上政府主管部门批准为集团公司成员的企业,或由集团公司控股的生产企业;
2、集团公司及其成员企业均实行生产企业财务会计制度;
3、集团公司必须将有关成员企业的证明材料报送给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
(四)生产企业委托加工收回的产品,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视同自产产品办理免抵退税。
1、必须与本企业生产的产品名称、性能相同,或者用本企业生产的产品再委托深加工收回的产品;
2、出口给进口本企业自产产品的外商;
3、委托方执行的是生产企业财务会计制度;
4、委托方与受托方必须签订委托加工协议。主要原材料必须由委托方提供。受托方不垫付资金,只收取加工费,开具加工费(含代垫的辅助材料)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生产企业出口的非自产产品,符合上述四类视同自产产品条件的可按规定办理免抵退税,不符合四类视同自产产品条件的一律不予办理免抵退税,应按规定视同内销征税。
(一)出口企业办理视同自产产品 “免、抵、退”税申报所需资料。
1、免、抵、退税申报有关资料;
2、当月出口视同自产产品的有关情况报告;
3、生产企业出口视同自产产品供货企业明细表(附表一);
4、生产企业出口视同自产产品台账;
5、外购货物或加工费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复印件);
6、与出口视同自产产品类别相关的证明材料。
生产企业外购视同自产产品或收回委托加工产品,可凭供货出口企业或受托加工企业(以下简称“供货企业”)开具的专用发票(抵扣联),按规定在当期纳税申报时作进项税额申报。
(二)在出口退税申报系统进行视同自产产品的免抵退税申报。
生产企业在进行当月出口货物明细申报录入前,应认真将出口视同自产产品的出口报关单记录甄别开来,在录入出口视同自产产品的出口报关单记录时,每条记录对应的“备注”项目录入“视同自产”的拼音字母简写“STZC”(大写)字样,以便识别和统计视同自产产品。其他项目的录入与自产货物的出口明细录入要求一致。
企业每月应统计当月申报视同自产产品的金额,每月申报的出口金额应与《生产企业出口视同自产产品供货企业明细表》第9列的合计数一致。
生产企业出口视同自产产品,在出口退税申报系统的单证齐全申报操作与自产产品的处理办法一致。
对集团公司收购符合国税函[2002]1170号第三条规定的成员企业的视同自产产品,在申请办理免抵退税手续前需将如下资料报市国税局有关主管退税机关(内资企业报进出口税收管理科、三资企业报国际税务管理科科)进行认定:
企业的书面申请(一式三份);
政府主管部门的批文复印件;
集团的章程复印件;
集团公司及其成员企业执行的财务会计制度;
有关成员企业的证明材料。
怎样利用虚拟手册来调整已核销手册因原申报数据有误而多(少)计的免抵退税额
在进料加工登记手册向税务机关申报核销后,发现个别手册原申报数据有误,通过对手册免抵退税额或免抵退税额抵减额的重新计算,需要调整企业免抵退税额时,则需要在申报系统虚拟一本手册,通过调整企业免抵退税额抵减额来达到调整免抵退税额的目的。
举例说明如下:
某企业某手册在申报系统已经办理核销,后来发现漏申报了一份免税进口报关单,进料金额为10000元人民币,主管分局除了可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二条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外,且由于漏报该进口报关单已少计算了免抵退税额抵减额和不得抵扣税额抵减额,必须虚拟手册调增免抵退税额抵减额。假设该手册出口货物的平均退税率为13.5%,免抵退税出口货物比例为80%,那么该本手册:
少计的免抵退税额抵减额=10000×80%×13.5%=1080元,
则多计的免抵退税额=0-(-1080)=1080元。
少计的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10000×80%×(17%-13.5%)=280元,
则多计的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0-(-280)=280元。
因此,企业原多计算的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280元,应让企业补计原多转出的进项税额280元,请企业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表二第21栏作负进项税额转出(若属于少计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的应作正进项税额转出)。
但对于企业多计的免抵退税额1080元如何调整呢?我们设法在申报系统增加企业的免抵退税额抵减额1080元,那么就可以减少企业的免抵退税额1080元。企业可以按如下的步骤在申报系统进行处理,达到增加或减少企业免抵退税额抵减额的目的:
第一步:在申报系统进行虚拟手册登记。虚拟手册号按如下办法虚拟:大写字母“C”+企业代码+顺序号。如某企业的企业代码为4420930147,即可以虚拟的第一本手册号码为“C44209301471”。虚拟的手册原币币别统一为“人民币元”(RMB),其计划进料总值为75000元,计划出口总值为100000元,即计划分配率统一为75%。“手册有效期”为企业调整免抵退税额抵减额的当月,“备注”栏应录入“虚拟手册”字样,与其他手册区别开来。
第二步:根据需要调整的“免抵退税额抵减额”倒算出录入的虚拟进料加工出口金额。
虚拟的进料加工出口金额=需要调整的免抵退税额抵减额÷退税率÷虚拟计划分配率(这里的退税率全市统一为17%,虚拟计划分配率为75%)。
如本例企业需要调增的免抵退税额抵减额为1080元,即虚拟的进料加工出口金额应为:1080÷17%÷75%=8470.59元。
注:当需要调减免抵退税额抵减额时,则虚拟的进料加工出口金额也应为负数。
第三步:录入一条虚拟的进料加工出口明细数据。根据第二步的计算结果,在免抵退税申报系统“出口货物明细申报录入”窗口录入一条虚拟的进料加工出口明细记录。
录入虚拟的进料加工出口记录的有关要求如下:
1、  所属期为调整的当月,与虚拟手册登记的“所属期”一致。
2、  进料登记册号必须为“虚拟手册号”;
3、  出口报关单号为:企业代码的后六位+顺序号+001,如某企业的企业代码为4420930147,即其第一条虚拟出口记录为“930147001001”。
4、  外汇核销单号不录入;
5、  单证不齐标志必须录入“BH”;
6、  出口商品代码可选择任一个出口退税率为17%的出口商品代码。出口数量统一录入“1000”,原币代码统一用“RMB”,美元汇率统一用“770”。
7、  原币离岸价根据第二步计算的虚拟的进料加工出口金额录入,如本例第二步计算的虚拟的进料加工出口金额为8470.59元,则必须录入8470.59元(正数的按正数录入,负数的也必须按负数录入)。
8、  出口发票号码为:企业代码的后六位+顺序号,即对应出口报关单号的前9位。
9、  备注录入“虚拟记录”字样。
第四步:虚拟录入一条贸易性质为“一般贸易”的出口明细记录,对应冲销虚拟的进料加工出口记录的出口金额。因为虚拟的出口记录增加(或调减)了企业当期的免抵退税出口额,因此必须录入一条负数(或正数)的出口记录对应冲销当期虚拟进料加工出口记录虚增(或虚减)的出口金额,以保证当期免抵退税出口额的准确性。
录入虚拟的一般贸易出口记录的有关要求如下:
所属期为调整的当月,与虚拟手册登记的“所属期”一致。
序号必须紧跟在第三步虚拟的进料加工出口明细记录的后边,如第三步虚拟的进料加工出口明细记录的序号为0001,即录入虚拟的一般贸易出口记录的序号为0002,便于税务机关审查。
3、进料登记册号必须为空,代表该条记录属于一般贸易。
4、出口报关单号为:企业代码的后六位+顺序号+001,为了与上述虚拟进料加工出口记录不发生报关单号码重复,企业可以变更“顺序号”。
5、            外汇核销单号不录入;
6、            单证不齐标志必须录入“BH”;
7、            出口商品代码可选择任一个出口退税率为17%的 出口商品代码。出口数量统一录入第三步录入的“出口数量”的相反数,原币代码统一用“RMB”,美元汇率统一用“770”。
8、            出口金额必须为第三步虚拟进料加工出口记录出口金额的相反数,如第三步虚拟出口明细的金额为8470.59元,即第四步录入虚拟一般贸易出口记录的金额应为-8470.59元。
9、            出口发票号码为:企业代码的后六位+顺序号,即对应出口报关单号的前9位。
10、        备注录入“冲销虚拟”字样。
第五步:同时对虚拟手册进行核销申报。
录入虚拟手册核销申报记录有关要求如下:
核销所属期为调整的当月,与虚拟手册登记的“所属期”一致。
实际进口总值统一录入75000,实际出口总值统一录入100000,以保证实际分配率为75%。
备注栏输入“虚拟手册”字样。
边角余料、结转材料、结转产品等不能录入任何数字。
上述第一步至第五步的操作必须在同一月份内进行。通过上述第一步至第五步的操作,在企业调整的当月增加了一条核销记录,该条核销记录达到了调整“免抵退税额抵减额”的目的。如本例企业上述五步的数据操作达到了调增 “免抵退税额抵减额”1080元的目的,反映在当月的免税证明中,从而调减了企业多计的免抵退税额1080元。
由于虚拟手册的实际进口总值、出口总值与申报系统原申报数据不相符,税务机关审核系统出现:“进口料件实际进口额与实际申报不符”和“复出口货物实际出口额与实际申报不符”的错误提示,企业可以忽略该错误提示。税务机关经办同志必须做人工挑过(挑过意见为“虚拟手册核销”)审核系统才能对虚拟手册出具免税证明,并对审通过。
生产企业在出口退税申报系统录错申报数据的调整方法
生产企业办理免抵退税申报后,才发现以前月份(或以前年度)在出口退税申报系统错(漏)申报相关项目(如免税进料、免抵退税出口额、间接出口等),企业如何在出口退税申报系统进行有关数据的调整,现将有关问题的处理方法说明如下:
(一)进口料件记录录错。
企业可以在免抵退税申报系统的“进口料件明细申报录入”窗口,根据错误的内容,采用负数冲销、正数补正法来调整:在调整当月录入一笔负数的进口报关单记录,进口数量、进口金额为原进口报关单的相反数,以冲销原错误的进口报关单记录,然后再录入一笔正确的进口报关单记录。对调整的记录,企业应在“备注”栏简单录入调整原因,并上报书面说明。
(二)间接出口记录录错。
企业可以在免抵退税申报系统的“间接出口货物明细录入”窗口,根据错误的内容,采用负数冲销、正数补正法来调整:在调整当月录入一笔负数的转厂出口报关单记录,出口数量、出口金额为原出口报关单的相反数,以冲销原错误的转厂出口报关单记录,然后再录入一笔正确的转厂出口报关单记录。对调整的记录,企业应在“备注”栏简单录入调整原因,并上报书面说明。
(三)免抵退税出口记录录错。
1、漏录免抵退税出口额的。企业可以在免抵退税申报系统补录入申报,但若漏申报的免抵退税出口额超过国税发[2004]64号第三条和国税发[2004]113号第二条规定的申报期限的,应按视同内销征税的规定予以处理。
2、错录所属期标识、计量单位、出口数量、免抵退税出口金额、外币汇率、出口商品代码、进料加工登记册号等内容的,企业必须在免抵退税申报系统采用负数冲销和正数补正法来调整:
(1)首先做负数冲销,冲减原来错误的记录。具体操作如下:
在免抵退税申报系统的“生成出口货物冲减明细”窗口,选中左边索引窗口的某条错误记录,然后点击“冲减出口”红色按钮:
①当被冲减记录以前月份已经收齐,系统只提示选择“记录操作范围”和“冲减所属期”。“记录操作范围”是指冲减记录的范围,系统默认值是“当前记录”,若要冲减的记录很多,则首先应筛选出对应的记录,再点击“冲减出口”按钮,然后选择“当前筛选条件下的所有记录”。“冲减所属期”是指调整错误数据的当月。点击“确定”按钮后,系统自动生成了一条负数记录(该条负数记录企业一般情况下只能修改其“序号”和“所属期标识”,其他内容不允许修改),冲销原错误的出口记录。
②当被冲减的记录以前月份未做收齐,系统不但提示选择“记录操作范围”和“冲减所属期”,还提示“是否先收齐单证后再做冲减”,若调整的错误记录在调整当月需要做收齐操作的,可以在“是否先收齐单证后再做冲减”处打“∨”,并在“单证收齐标志”处录入“B”,点击“确定”按钮后,系统不但自动生成了一条负数记录(该条负数记录企业一般情况下只能修改其“序号”和“所属期标识”,其他内容不允许修改),冲销原错误的出口记录,还自动在“收齐出口单证明细录入”窗口生成了一条收齐记录。若调整的错误记录在调整当月不需要做收齐操作,则在“是否先收齐单证后再做冲减”处删除“∨”,点击“确定”按钮后,系统只生成一条单证不齐标志为“B”的负数记录,冲销原错误的出口记录。
(2)然后做正数补正,调整原来错误记录。具体操作如下:
在免抵退税申报系统的“生成出口货物冲减明细”窗口,选中左边索引窗口上述第(1)目负数冲销法生成的某条负数记录,点击“冲减出口”红色按钮,系统自动生成一条正数记录,然后进入“出口货物明细申报录入”窗口,对该条正数记录根据原来错误的内容进行修改,修改为正确的正数记录。
(3)负数冲销和正数补正的调整过程需注意的事项:
①原出口的错误记录、负数冲销记录、正数补正记录三条记录的“单证不齐标志”必须一致。当数据一致性检查出现调整记录有“同一报关单号码(或出口收汇核销单号码)的单证收齐标志不一致”或“同一报关单号码(或出口收汇核销单号码)的单证不齐标志不一致”的错误提示时,则说明这三条记录的单证不齐标志或单证收齐标志不一致,企业必须查找原因并修改,数据检查没有这些错误提示后才能生成申报数据。
②若在调整当月做单证收齐操作,则当月帐面出口明细表有负数冲销记录和正数补正记录,其单证不齐标志均为空,并且在当月《出口货物当期单证齐全并且信息齐全明细表》中有该两条记录,同时在《出口货物前期单证齐全并且信息齐全明细表》中有原来错误的出口记录。
③若在调整当月不做收齐单证处理,则当月帐面出口明细表有负数冲销记录和正数补正记录,其单证不齐标志均为“B”。在以后月份做收齐操作时,必须将原出口的错误记录、负数冲销记录、正数补正记录三条记录一并做收齐操作,在当月的《出口货物前期单证齐全并且信息齐全明细表》中有该三条记录,并且要求三条记录的顺序号是连续的。
3、将间接出口记录误录为免抵退税出口额记录的。按上述第2项第(1)目的负数冲销法,冲销错录的出口记录即可。
4、错录免抵退税出口报关单号码和出口收汇核销单号码的。
(1)若错录的免抵退税出口记录前期尚未做单证齐全申报,企业不能用负数冲销和正数补正法来进行调整,可以选择在免抵退税申报系统“收齐出口单证明细录入”窗口,对出口记录做接单操作后,再在左边索引窗口选中需要修改的记录,然后点击“修改”按钮,对相应的出口报关单号码进行修改,点击“保存”按钮后,出口报关单号码修改成功。修改“外汇核销单号码”时,当点击“修改”按钮后,发现“外汇核销单号码”不见了,无法直接修改,企业应先在“单证收齐标志”栏加录“H”并按回车键后“外汇核销单号码”栏为白色,修改外汇核销单号码后,再将“单证收齐标志”栏的“H”删除,最后点击“保存”按钮,外汇核销单号码修改成功。
注意的事项有:修改“出口报关单号码”或“外汇核销单号码”的操作必须在预申报前,否则该条错误报关单号码或错误外汇核销单号码的出口记录会因为没有电子信息而不能参与单证齐全申报计算免抵退税额。
(2)若错录的免抵退税出口记录已做单证齐全申报。属于录错“出口报关单号码”的,企业可以使用负数冲销法和正数补正法来进行调整;属于录错“外汇核销单号码”的,企业应向主管分局退税部门呈报录错的书面说明,由分局上报市局修改(内资生产企业报进出口税收管理科,外资生产企业报国际税务管理科)。
注意:对上述(一)、(二)、(三)款用负数冲销、正数补正法生成的调整记录(一正一负两条记录),其“所属期标识”应与调整当月对应的年度一致,如在所属期2007年6月调整2006年8月的错误数据,则调整记录的所属期标识为“2007”而不是“2006”。
由于进料加工登记手册已经核销,数据错误无法在申报系统通过负数冲销和正数补正的处理方法来达到调整数据的目的,发生如下情况的应对整本手册数据进行重新计算并作出相应的调整处理:
(一)错(漏)申报免税进口料件。
错(漏)申报免税进口料件的,除了采用正负冲销法调整(或补录)进料数据外,还必须对已核销手册,按错(漏)申报的进料金额直接计算免抵退税抵减额调整额和不得抵扣税额抵减额调整额:
本手册免抵退税出口比例=实际出口总值/(实际出口总值+结转产品)。
本手册平均征税税率=(本手册A货物的征税率×A货物出口额+本手册B货物的征税率×B货物出口额+……)÷实际出口总值。
本手册的平均退税率=(本手册A货物的退税率×A货物出口额+本手册B货物的退税率×B货物出口额+……)÷实际出口总值。
上述公式中的“实际出口总值”、“结转产品”(间接出口)企业应从申报系统“综合数据查询—免抵退基础数据查询—进料加工手册核销查询”中查询。
分局退税部门可从审核系统“生产企业历史数据查询—生产企业进料加工登记手册核销历史数据”中查询上述数据(审核系统中没有“实际出口总值”名称,但审核系统中的“直接出口总值”与申报系统中的“实际出口总值” 数据相等)。
免抵退税额抵减额调整额=进料金额×本手册免抵退税出口比例×本手册平均退税率。
不得抵扣税额抵减额调整额=进料金额×免抵退税出口比例×(本手册平均征税税率-本手册平均退税率)。
上述两公式中的“进料金额”是指错(漏)申报的免税进口料件金额,当多报进料金额时,“进料金额”为负数;当少报进料金额时“进料金额”为正数。
计算出的免抵退税额抵减额调整额根据第五章《怎样利用虚拟手册来调整已核销手册因原申报数据有误而多(少)计的免抵退税额》的有关办法,虚拟手册调整申报系统中的免抵退税额抵减额。
计算出的不得抵扣税额抵减额调整额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表二第21栏直接调整(例如不得抵扣税额抵减额调整额为100元,表示以前多计不得抵扣税额100元,即附列资料表二第21栏应填报“-100”,增加企业调整当期的进项税额;若不得抵扣税额抵减额调整额为-100元,表示以前少计不得抵扣税额100元,即附列资料表二第21栏应填报“100”,调减企业调整当期的进项税额)。
此外,对漏申报免税进口料件且超过规定期限的,分局退税部门可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02号)第五条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二)错(漏)申报间接出口金额。
错(漏)申报间接出口金额的,除了按原进料加工登记手册号码在出口退税申报系统调整(或补录)间接出口数据并同时参与调整当月国内进项税额转出外,还应将错(漏)申报间接出口金额并入整本手册重新计算两个抵减额:
本手册免抵退税出口比例=实际出口总值÷(实际出口总值+结转产品±错(漏)申报间接出口金额);
公式中“实际出口总值”、“结转产品”(间接出口)的查询、统计方法与本条第(一)款相同。
实际免抵退税额抵减额=实际进口总值×本手册免抵退税出口比例×本手册平均退税率。
实际不得抵扣税额抵减额=实际进口总值×本手册免抵退税出口比例×(本手册平均征税税率-本手册平均退税率)。
上述公式中的“本手册平均征税税率”、“本手册平均退税税率”的计算方法与本条第(一)款相同,“实际进口总值”的查询、统计方法与“实际出口总值”的查询、统计方法相同。
企业从申报系统“综合数据查询”→“免抵退分类数据查询” →“进料加工汇总数据查询”菜单下查询出该本手册的“已开免抵抵减”和“已开不抵抵减”。
分局退税部门可从审核系统历史数据的“生产企业进料加工登记手册核销历史数据”中查询该本手册的“全免抵退抵减”和“全不抵扣抵减”,以核对企业查询的“已开免抵抵减”和“已开不抵抵减”是否正确。
免抵退税额抵减额调整额=实际免抵退税额抵减额-系统查询的“已开免抵抵减”。
不得抵扣税额抵减额调整额=实际不得抵扣税额抵减额-系统查询的“已开不抵抵减”。
两个抵减额调整额的调整办法与本条第(一)款相同。
(三)错(漏)申报免抵退税出口记录。
1、漏申报免抵退税出口额的。手册已经核销,后来才发现漏申报免抵退税出口额的,这些出口报关单一般已经超过国税发[2004]64号文第三条和国税发[2004]113号文第二条规定的期限未作单证齐全申报,因此,对漏申报的免抵退税出口额应按视同内销征税的规定予以征税处理。对未超过免抵退税申报期限的,允许企业按原进料加工登记手册号码补充申报免抵退税。
2、错申报免抵退税出口记录的。
(1)错申报外汇核销单号码。修改的办法与第一条第(三)款第4项相同。
(2)错申报出口发票号码。要求企业呈上书面说明即可,不需要作任何数据调整。
(3)错申报商品代码的。若错误商品代码与正确商品代码的退税率一致的,要求企业呈上书面说明即可,不需要调整数据;若退税率不一致的,应重新计算该手册的平均退税率,重新计算实际免抵退税额抵减额和实际不得抵扣税额抵减额,然后分别与出口退税申报系统查询对应手册的“已开免抵抵减”和“已开不抵抵减”比较,差额按本条第(一)款的处理办法调整。
(4)错申报手册登记号码的。
进料加工登记手册核销后,才发现个别出口记录录错手册号码的,除了采用正负冲销法调整出口数据外,还应对已核销手册的实际数据进行重新计算,计算实际免抵退税额抵减额和实际不得抵扣税额抵减额:
本手册实际分配率=实际进口总值÷(实际出口总值+结转产品±应调整的出口额)。
“实际进口总值”、“实际出口总值”和“结转产品”的查询办法与本条第(一)款相同,“应调整的出口额”以录错手册号码的出口记录金额为准。
本手册平均退税率=(本手册A货物的退税率×本手册A货物的出口额+本手册B货物的退税率×本手册B货物的出口额+……)÷(实际出口总值±应调整的出口额)。
本手册平均征税税率=(本手册A货物的征税率×本手册A货物出口额+本手册B货物的征税率×本手册B货物出口额+……)÷(实际出口总值±应调整的出口额)。
实际免抵退税额抵减额=(实际出口总值±应调整的出口额)×本手册实际分配率×本手册的平均退税率。
实际不得抵扣税额抵减额=(实际出口总值±应调整的出口额)×本手册实际分配率×(本手册平均征税税率-本手册的平均退税率)。
免抵退税额抵减额调整额=实际免抵退税额抵减额-系统查询的“已开免抵抵减”。
不得抵扣税额抵减额调整额=实际不得抵扣税额抵减额-系统查询的“已开不抵抵减”。
两个抵减额调整额的调整办法与本条第(一)款相同。
(4)错申报免抵退税出口金额的。由于每条免抵退税出口记录都与电子信息“对审”,因此一般情况下,免抵退税出口额不会在手册已经核销后才发现的,故这里不再赘述。
(四)对手册核销后才发现录错相关数据,需要对相关数据进行重新计算,确定“免抵退税额抵减额调整额”和“不得抵扣税额抵减额调整额”的,企业应按上述公式列出计算过程(企业可在分局退税部门的指导下完成计算过程),在调整当月的免抵退税申报,向分局退税部门报送列出调整额计算过程的书面说明,申报系统打印的涉及到虚拟手册的相关表格,以及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来调整“不得抵扣税额抵减额调整额”的纳税申报表等相关资料。
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延期申报免抵退税的条件和程序
生产企业出口货物未能按国税发[2004]64号文件第二条、第三条以及国税发[2004]113号文件第二条的规定期限申报单证齐全和办理出口货物出口收汇核销手续的,企业提出申请,符合延期申报条件的,经我局退税机关批准,可在核准的延期期限内申报单证齐全和在核准的延期期限内办理出口收汇核销手续。
(一)生产企业出口货物符合国税发[2004]113号文件第一条的规定所列举的如下特殊情况,并经我局退税机关批准的可延期申报免抵退税。
1、因不可抗力致使无法在规定的期限内取得有关出口退(免)税单证或申报退(免)税的;
2、因采用集中报关等特殊报关方式无法在规定的期限内取得有关出口退(免)税单证的;
3、其他因经营方式特殊无法在规定的期限内取得有关出口退(免)税单证的。
(二)按国税发[2004]64号文件第八条的规定,企业出口货物符合如下条件之一,并经我局退税机关批准的可延期申报免抵退税:
1、企业遗失出口报关单出口退税联需要向相关部门申请补办的;
2、企业出口报关单出口退税联填写有误,需要海关重签出口报关单出口退税联的。
(三)按国税发[2005]68号文件的规定,出口企业提出书面的延期申请,理由充分、合理的,可在我局退税机关批准的延期期限内办理免抵退税。
(一)企业提出申请。
企业向主管税务机关退税部门提出延期申报免抵退税的书面申请,书面申请应如实说明未能按规定期限申报免抵退税的原因,延期申报涉及哪些出口记录,申请延期申报的期限等内容,并填报《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延期申报免抵退税申请表》(一式三份,格式见附表一)以及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二)分局受理企业申请。
分局退税部门受理企业延期申报的申请,审核延期申报的资料是否齐全,延期申报的出口记录是否符合延期申报免抵退税的要求,不符合条件的在《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延期申报免抵退税申请表》分局退税部门意见栏上加具“不同意延期申报”的意见后退回企业一份;符合延期申报条件的,在《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延期申报免抵退税申请表》分局退税部门意见栏上加具“同意在何年何月前申报免抵退税。”的意见后上报市局退税机关审批(内资企业上报市局进出口税收管理科,外资企业上报市局国际税务管理科)。
(三)市局审批。
市局退税机关接到分局上报企业的延期申报申请后,对照相关文件的规定,审核企业的申请是否符合延期申报的条件,不符合条件的在《生产企业延期申报免抵退税申请表》市局退税机关意见栏上加具“不同意延期申报”的意见并加盖公章后退回分局两份;符合延期申报条件的,在《生产企业延期申报免抵退税申请表》市局退税机关意见栏上加具“同意在何年何月前申报免抵退税”的意见并加盖公章后市局留存一份,退回分局两份(其中一份由分局退回企业)。
(一)出口企业应境外客商的要求经监管仓出口销售给外商的货物,企业未能在规定期限内取得出口报关单出口退税联申报免抵退税的,出口企业能提供销售货物到监管仓的出口报关单的,可按国税发[2004]113号文件第一条第(三)款的规定延期申报免抵退税。
(二)出口企业销售给外商的出口货物,外商要求将货物存放在保税区内的仓储企业,离境时再由仓储企业办理报关手续,致使企业未能在规定期限内取得出口报关单出口退税联申报免抵退税的,出口企业能提供销售货物到保税区的出口报关单,以及保税区内仓储企业出口本公司货物的“出口货物备案清单”的,可按国税发[2004]113号文件第一条第(三)款的规定延期申报免抵退税。
(三)出口企业未作单证齐全申报的出口货物发生退运在规定的申报期限内未能复出口的,企业能提供出口货物发生退运的相关资料(出口货物退运的进口报关单复印件、《出口货物退运已办结税务证明》等),可按国税发[2005]68号文件第四条的规定延期申报免抵退税。
(四)出口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的相关退税单证齐全,但出口报关单无电子信息或电子信息核对不符,导致无法在规定期限申报免抵退税的,不再列入延期申报审批的范围,但企业应按如下要求将无电子信息或电子信息核对不符的出口报关单记录向主管征收分局退税部门办理备案相关手续:
1、企业申报备案。
出口报关单记录在单证齐全申报期限的最后一个申报月份仍没有出口报关单电子信息或电子信息核对不符的,这些出口记录不能作单证齐全申报,但应在单证齐全申报期限的最后一个月份向主管征收分局填报《生产企业出口货物报关单电子信息(或核销单电子信息)不齐备案表》(一式两份,格式见附表二),以及《生产企业出口货物报关单电子信息(或核销单电子信息)不齐备案表》涉及的出口报关单出口退税联。
2、分局受理、审核企业的备案申报。
分局退税部门接到企业的备案资料后,按如下顺序审核企业信息不齐记录的备案申报:
(1)检查《生产企业出口货物报关单电子信息(或核销单电子信息)不齐备案表》对应的出口记录是否已单证齐全(企业能提供出口报关单出口退税联,分局退税部门核对后退回企业。如果属于列举企业的,备案的记录应有出口收汇核销单电子信息),单证齐全的出口记录才能列入备案。
(2)检查《生产企业出口货物报关单电子信息(或核销单电子信息)不齐备案表》的出口记录在审核系统中是否有出口报关单电子信息。退税部门可参照以下审核系统操作向导:管理服务—外部信息接收与传递—外部信息查询—海关出口报关单数据。若有出口报关单电子信息应退回企业,并告知企业已有出口报关单电子信息,应及时作单证齐全申报,不需要列入备案;没有出口报关单电子信息才需列入备案。
(3)分局退税部门审核《生产企业出口货物报关单电子信息(或核销单电子信息)不齐备案表》的出口记录均符合上述(1)和(2)两个条件时,在分局退税部门意见栏加具“同意受理备案”的意见后,将一份《生产企业出口货物报关单电子信息(或核销单电子信息)不齐备案表》及时退回企业,并通知企业按相关要求检查无出口报关单电子信息或信息核对不符的原因,及时作出相应的处理。《生产企业出口货物报关单电子信息(或核销单电子信息)不齐备案表》中的出口记录在规定期限内无法作单证齐全申报的,分局退税部门不作征税处理。
3、备案比销。
当列入《生产企业出口货物报关单电子信息(或核销单电子信息)不齐备案表》中的出口记录有出口报关单电子信息并核对相符时,企业应在信息收齐当月作单证齐全申报,并在分局退税部门退回的《生产企业出口货物报关单电子信息(或核销单电子信息)不齐备案表》上填写“信息收齐年月”栏后,复印两份《生产企业出口货物报关单电子信息(或核销单电子信息)不齐备案表》作为信息收齐当月免抵退税申报的资料报分局退税部门。
(五)对“列举企业”的出口货物已取得出口报关单出口退税联,并已在规定期限向外汇管理局办理了外汇核销手续,但由于数据传输问题税务机关审核系统无出口收汇核销单电子信息,导致无法在规定期限申报单证齐全的,也不需要办理延期申报审批手续,企业可比照上述第(四)款的程序向主管分局退税部门办理备案相关手续。办理备案手续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属于“列举企业”的出口货物;
2、出口货物已经在单证齐全申报的规定期限内取得出口报关单出口退税联;
3、出口货物已经在单证齐全申报的规定期限内向外汇管理局办理外汇核销手续(要求企业提供外汇管理局签章的核销清单予以证明);
4、税务机关审核系统无出口货物出口收汇核销单电子信息。(审核系统查询外汇管理局传递核销单信息的操作向导为:管理服务→外部信息接收与传递→外部信息查询→外管局正常核销数据)。
对列入备案的出口货物在单证齐全申报的规定期限内不能申报单证齐全的,分局退税部门不作征税处理,待审核系统有核销单电子信息后企业再做单证齐全申报。在办理备案手续的三个月后仍无外汇核销单电子信息的,分局退税部门应在交接单系统“核销单信息不齐查询”菜单下打印《无出口收汇已核销单电子数据查询通知书》和《附表》,向外汇管理局发函。
生产企业出口货物视同内销征税的具体操作办法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02号,中山国税办转字[2006]131号转发)第一条的规定,从2006年7月1日起(执行日期以出口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的出口日期为准),出口企业出口的下列货物,除另有规定者外,视同内销货物计提销项税额或征收增值税:
(一)国家明确规定不予退(免)增值税的货物;
(二)出口企业未在规定期限申报退(免)税的货物;
(三)出口企业虽已申报退(免)税但未在规定期限内向税务机关补齐有关凭证的货物;
(四)出口企业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的货物;
(五)生产企业出口的除四类视同自产产品以外的其他外购货物。四类视同自产产品的界定请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产品视同自产产品退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2]1170号,中山国税函[2003]81号转发)的规定执行。
一般纳税人以一般贸易方式出口上述货物计算销项税额的公式:
销项税额=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1+法定增值税税率)×法定增值税税率
一般纳税人以进料加工复出口贸易方式出口上述货物以及小规模纳税人出口上述货物计算应纳税额公式:
应纳税额=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1+征收率)×征收率。
上述公式中的“征收率”按小规模纳税人的征收率(外贸企业4%,生产企业6%)执行。
生产企业出口上述货物若为应税消费品,除另有规定者外,需按现行有关税收政策规定计算缴纳消费税。
(一)纳税申报期限。
生产企业出口不予退(免)税货物(零退税率货物﹤国家政策明确规定的免税货物除外﹥)以及出口除四类视同自产产品以外的其他外购货物,应在出口所属月份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限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征税部门申报销项税额或应纳税额,如2006年9月出口的不予退(免)税货物和除四类视同自产产品以外的其他外购货物,企业必须在税款所属期2006年9月份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限内申报销项税额或应纳税额。
生产企业出口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退(免)税的货物以及未在规定期限内补齐有关退税凭证的货物,应在规定的最后申报月份的次月(税款所属月份)向主管税务机关征税部门申报销项税额或应纳税额,如2006年7月出口未在规定期限申报单证齐全的货物,企业应在最后申报月份(2006年10月)的次月(所属期2006年11月)视同内销申报销项税额或应纳税额。
(二)纳税申报的方法。
生产企业出口第一条所列的视同内销征税货物,在增值税纳税申报时应向主管税务机关征税部门填报《出口企业出口货物视同内销征税计算表》(格式见附件一,暂由分局自印),并按如下要求向主管征税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一般纳税人生产企业以一般贸易方式出口第一条所列的视同内销征税货物,应按“当期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1+法定增值税税率)”转化为不含税人民币销售额,然后将不含税人民币销售额填列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表一)》第4行“未开具发票”栏的对应列,从而达到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主表第11栏计算销项税额的目的。
一般纳税人生产企业以进料加工贸易方式出口第一条所列的视同内销征税货物,应按“当期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1+6%)”转化为不含税人民币销售额,然后将不含税人民币销售额填列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表一)》第11行“未开具发票”栏的“6%征收率”列,从而达到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主表第21栏按简易征收办法计算应纳税额的目的。
小规模纳税人生产企业出口第一条所列的视同内销征税货物,应按“当期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1+6%)”转化为不含税人民币销售额,然后将不含税人民币销售额填列在《中山市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的“不含税销售总额”栏,从而达到按公式计算应纳税额的目的。
(三)进项税额转出。
对一般纳税人生产企业以进料加工贸易方式出口第一条所列的视同内销征税货物,由于采用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应对其进项税额进行相应转出。
根据省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粤国税发[2006]199号)第二条的有关规定并结合《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若干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165号,中财发[2006]10号转发)第四条的规定,我局重新设计了《生产企业国内进项税额转出计算表(2006版)》,从所属期2006年9月份起,对有免税货物、简易征税货物、非应税货物销售收入的生产企业,在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时,必须填报《生产企业国内进项税额转出计算表(2006版)》(格式见附件二,暂由分局自印),旧版的《生产企业国内进项税额转出计算表》停止使用。
生产企业在发生“按简易办法征税货物” 的当月,除应按第二条第(二)款的“纳税申报方法”申报“应纳税额”外,还应同时填报《生产企业国内进项税额转出计算表(2006版)》,计算转出简易征税货物负担的进项税额。
(一)一般纳税人生产企业出口不予退(免)税货物(一般指商品代码库中的零退税率货物〈国家政策明确规定的免税货物除外〉),不再在出口退税申报系统的“出口货物明细申报录入”窗口录入申报,企业只需要按第二条的规定申报销项税额(或应纳税额)和计算“进项税额转出”即可。我局在2004年11月下发的《关于对退税率为零的出口货物的申报和审核办法》停止执行。
(二)一般纳税人生产企业出口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退(免)税的货物、未在规定期限内补齐有关退税凭证的货物以及出口除四类视同自产产品以外的其他外购货物,在货物出口的当月企业已经在出口退税申报系统的“出口货物明细申报录入”窗口录入申报了免抵退税出口额,因此,在申报计征销项税额或应纳税额的所属月份,企业必须在出口退税申报系统利用“生成出口货物冲减明细”菜单对征税的出口记录作冲减处理,生成的冲减记录其“单证不齐标志”栏应与原出口记录的单证不齐标志一致,其“所属期标识”栏应与冲减记录的“所属期”的“年度”一致,其“备注”栏应录入“内销征税“字样。
(三)一般纳税人生产企业以进料加工复出口贸易方式出口第一条所列的视同内销征税货物,除按第二条的规定申报“应纳税额”和计算“进项税额转出”外,这些货物对应耗用的免税进口料件金额应在出口退税申报系统予以扣减,具体的扣减办法如下:
生产企业向税务机关办理进料加工登记手册核销手续时,如果对应进料加工登记手册有视同内销征税的出口货物,应向主管税务机关退税部门填报《生产企业视同内销征税的进料加工出口货物耗用免税进口料件计算表》(格式见附件三,暂由分局自印)。退税部门应认真审核企业《生产企业视同内销征税的进料加工出口货物耗用免税进口料件计算表》填报的内容是否真实。审核无误后,在主管分局退税部门意见栏加具“同意企业在所属期×年×月的免抵退税申报调减申报系统的免税料件金额后才办理手册核销手续”。退税部门审批后,退回企业一份,传递给征税部门一份,退税部门留存一份,随同进料加工登记手册核销当月的免抵退税资料上报市局退税机关一份(小榄、直属不需上报)。
企业收到分局退税部门退回的《生产企业视同内销征税的进料加工出口货物耗用免税进口料件计算表》后,按主管分局退税部门的意见(退税部门规定的所属月份),在免抵退税申报系统“进口料件明细申报录入”菜单虚拟录入一笔金额为负数(按《生产企业视同内销征税的进料加工出口货物耗用免税进口料件计算表》第7栏的负数录入)的进口报关单记录(每本手册分别虚拟负数进料记录),该条负数记录的“备注”栏必须录入“征税调减”字样。
对属于2006年6月30日前出口的视同内销征税货物,按《生产企业视同内销征税的进料加工出口货物耗用免税进口料件计算表》计算出的第9栏“2006年6月30日前出口视同内销征税货物抵扣模拟进项税额”仍可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企业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68号,中山国税发[2005]94号转发)第三条的规定作为模拟进项增加企业当期进项税额处理,增加进项税额的具体操作是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表二)》第21栏申报“2006年6月30日前出口视同内销征税货物抵扣模拟进项税额”(按《生产企业视同内销征税的进料加工出口货物耗用免税进口料件计算表》第9栏的负数填列)。
(四)如果以进料加工贸易方式出口的视同内销征税货物在征税处理前其对应的进料加工登记手册已经核销,可以按如下办法处理:
1、仍按本条第(二)款的办法在出口退税申报系统冲减出口明细(不予退免税货物除外),可忽略申报系统出现“该手册已经核销”的错误提示;
2、填报《生产企业视同内销征税的进料加工出口货物耗用免税进口料件计算表》,但该表第7栏的“视同内销征税货物耗用免税进料金额”为该手册已多计算的免税料件金额,应按第六章《生产企业在免抵退税申报系统录错申报数据的调整方法》第二条第(一)款的办法调减免抵退税额抵减额和做进项税额转出。
在免抵退税申报系统的处理办法
(一)变分散监管为整体监管,将以合同为单位的纸质手册管理改为以企业为单位的“电子手册”管理,一家企业只有一套“电子手册”。
(二)“电子手册”的使用期限与企业的经营期限相同,不须频繁申请新手册,不存在在手册之间的余料结转问题。
(三)海关实行“滚动核销”管理,即以“上期核销库存”作为下期的“期初库存”,实际上相当于存货的盘点。在“滚动核销”过程不影响正常的进出口通关业务。
针对“电子手册”的上述特点,对“电子手册”的有关业务如何在申报系统中进行免抵退税申报,结合目前的申报系统V7.0版,企业暂按如下办法处理:
(一)“电子手册”的登记。
电子手册采取每年登记一次的办法(出现本办法第三条第(三)款的情况除外),每年在税款所属期1月份的免抵退税申报进行电子手册的登记录入(新办的企业从发生首笔出口业务的月份起登记,从次年起应在每年所属期1月份的免抵退税申报进行重新登记)。
1、当年进料登记册号的录入。企业的电子手册只有一个编码,该编码是以“E”开头的12位码,企业必须按“编码”+“申报年份”作为当年“进料登记册号”录入(如某企业的电子手册编码为“E57204000003”,则2007年申报登记录入的“进料登记册号”为“E572040000032007”)。
2、当年“电子手册”计划分配率的确定。
(1)企业申报。
企业完成上年所属期12月份的免抵退税申报后,于次年2月5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退税部门填报次年的《加工贸易联网监管“电子手册”计划分配率申请表》(格式见附表一)。对应在次年所属期1月重新登记的电子手册,企业应打印上年1月1日至12月31日“电子手册”的《出口报关单重量金额统计表》和《进口报关单重量金额统计表》(一式一份),加盖企业公章后连同《加工贸易联网监管“电子手册”计划分配率申请表》一齐报送给主管分局退税部门。
注:企业可以在广州新盛通科技有限公司的IEDS系统或珠海宏桥高科技有限公司的CDS系统打印《出口报关单重量金额统计表》和《进口报关单重量金额统计表》。
(2)分局退税部门审核。
分局退税部门应审核企业是否按《加工贸易联网监管“电子手册”计划分配率申请表》填表说明的要求填报有关数据。企业填报的数据符合要求的,在分局退税部门意见栏加具“同意企业      年电子手册按计划分配率       进行登记”后,退回企业两份(其中一份作为所属期1月份电子手册登记的附送资料)。
3、企业按《加工贸易联网监管“电子手册”计划分配率申请表》的内容录入电子手册登记的计划数据。
企业收到分局退税部门退回的《加工贸易联网监管“电子手册”计划分配率申请表》后,在所属期1月份的免抵退税申报录入电子手册登记的计划数据,“计划进口总值”和“计划出口总值”分别按《加工贸易联网监管“电子手册”计划分配率申请表》的“上年进料加工出口货物耗用免税料件总金额(美元)”和“上年进料加工出口货物总金额(美元)”录入,“原币代码”录入“USD”,录入上述计划项目后,自动计算电子手册本年的计划分配率,与《加工贸易联网监管“电子手册”计划分配率申请表》的计划分配率一致。
4、手册有效期的录入。由于电子手册的有效期与企业的经营期限一致,因此,请企业录入“手册有效期”时应与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经营期限一致。
(二)“电子手册”相关免税进口料件、免抵退税出口货物、间接出口货物的申报。属于电子手册的进口料件进口报关单、免抵退税出口货物出口报关单、间接出口货物出口报关单的“备案号”为企业的电子手册编码,因此,录入这些报关单记录的“进料登记册号”均为电子手册的“编码”+“申报年份”,企业只要在相关窗口录入这些报关单的其他内容进行申报即可。若电子手册兼有“来料加工”业务的,来料加工业务的进出口数据不能录入免抵退税申报系统。
(三)“电子手册”的核销申报。由于海关对电子手册实行的是“滚动核销”,按目前掌握的情况暂未能根据海关的“滚动核销”来处理“电子手册”的核销问题。为了电子手册能较及时、准确地出具核销免税证明,我市暂定“电子手册”按如下办法每年在申报系统做一次核销申报(出现本办法第三条第(三)款的情况除外):
1、核销申报时间。在税款所属月份12月办理电子手册的核销申报。如某企业2007年申报的电子手册E572040000032007应于200712期在申报系统做核销处理(即须在2008年1月15日前完成)。
2、核销记录的录入。“电子手册”核销记录的相关数据应以系统自动生成的数据为准,则电子手册核销记录只需要录入“核销所属期”、“核销序号”、“进料登记册号”,其他内容(包括实际进口总值、实际出口总值、结转产品、实际分配率等)全部按回车键自动生成。
3、核销申报需要报送的纸质资料。企业在办理核销申报时必须打印当年1月1日至12月31日“电子手册”的《出口报关单重量金额统计表》和《进口报关单重量金额统计表》(一式两份),加盖企业公章后连同其他免抵退税申报资料一并报送给主管分局退税部门。
4、企业对核销数据的核对。企业当年电子手册的核销数据(包括实际进口总值、实际出口总值、结转产品)应与IEDS系统或CDS系统打印的当年1月1日至12月31日的《出口报关单重量金额统计表》和《进口报关单重量金额统计表》的对应项目基本一致,如“实际进口总值”折算为美元后应与《进口报关单重量金额统计表》的“本期进口”栏基本一致;“实际出口总值”与“结转产品”之和折算为美元后应与《出口报关单重量金额统计表》的“出口金额”栏基本一致。企业在生成核销数据时应认真核对,发现不一致的应查找原因,并向主管分局退税部门呈上详细的书面说明。
(一)企业应在“电子手册”第一次登记申报的当月,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电子手册”的相关证明材料,具体包括对外经济贸易合作局出具的《联网监管企业加工贸易业务批准证》和海关出具的验收证明等相关材料。
(二)由于“电子手册”每年于所属期12月的免抵退税申报在申报系统中做核销处理,因此,在次年所属期1月份再申报该“电子手册”的相关业务时必须重新登记,登记的办法按本办法第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操作。
(三)电子手册核销时,若出现如下情况的,当年登记的电子手册不能做核销申报,电子手册在次年也不需要重新登记,其次年的进、出口报关单记录可以按上一年度登记的手册号码来申报。
1、申报系统运算出来的“实际分配率”等于999.99999%;
2、申报系统运算出来的“实际分配率”等于–99.99999%;
3、申报系统运算出来的“实际出口总值”等于0;
4、申报系统运算出来的“实际进口总值”等于0。
附表一:
加工贸易联网监管“电子手册”计划分配率申请表
所属年度:
企业名称
企业代码
上年进料加工免税进口料件总金额(美元)
上年进料加工出口货物总金额(美元)
上年进料加工出口货物耗用免税料件总金额(美元)
申请本年度的计划分配率=上年进料加工出口货物耗用免税料件总金额÷上年进料加工出口货物总金额
企业意见
分局退税部门意见
经办人:
负责人:
年     月     日
经办人:
负责人
年      月      日
填表说明:1、本表一式三份,分局退税部门审核后留存一份,退回企业两份(其中一份在所属期1月份作为电子手册登记的附送资料);
2、若上年登记的电子手册已发生进出口业务,则“上年进料加工免税进口料件总金额”按《进口报关单重量金额统计表》的“本期进口”栏的合计数填列,“上年进料加工出口货物总金额”按《出口报关单重量金额统计表》的“出口金额”栏的合计数填列,“上年进料加工出口货物耗用免税料件总金额”按《出口报关单重量金额统计表》的“耗料金额”栏的合计数填列。
3、若属于当年新登记电子手册的,由于没有上年电子手册的相关数据,因此,“上年进料加工免税进口料件总金额”按“上年实际进口料件金额”填列,“上年进料加工出口货物总金额”按上年纸本手册已开具免税证明的“出口销售额”填列,“上年进料加工出口货物耗用免税料件总金额”按上年纸本手册已开具免税证明的“料件计税价格”填列。上年已开具免税证明的“出口销售额”和“料件计税价格”可以在免抵退税申报系统“综合数据查询”→“进料加工免税证明查询”窗口,利用“筛选”功能和“扩展”功能的“小计”按钮进行统计。
生产企业出口含金成份产品在免抵退税申报系统的免税申报办法
根据国税发[2005]125号文(中山国税发[2005]169号转发)的规定,出口含金成份产品从2005年5月1日起执行免税政策,具体执行日期以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上的出口日期为准。企业应按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免税申报手续。生产企业出口含金成份产品免税申报的具体办法如下:
(一)生产企业以“一般贸易”方式出口的含金成份产品,于报关出口次月10日内,在免抵退税申报系统操作向导第二步“免税货物明细数据采集→免税出口货物明细录入”的窗口录入出口报关单相应的免税出口记录。在“备注”栏录入“含金产品”字样。
(二)生产企业以“进料加工”贸易方式出口的含金成份产品,于报关出口次月10日内,在免抵退税申报系统操作向导第二步“免税货物明细数据采集→间接出口货物明细录入”的窗口录入出口报关单相应的免税出口记录。在“备注”栏录入“含金产品”字样,录入窗口中的“对方企业代码”、“对方纳税人识别号”、“对方登记册号”不需要录入。
(三)含金成份产品与免抵退税出口货物在同一份出口报关单的,应分开录入申报。如以“进料加工”贸易方式出口的出口报关单123456789有4条出口记录,其中第1条和第3条出口记录为含金成份产品,第2条和第4条出口记录属于免抵退税出口货物,那么企业必须在免抵退税申报系统操作向导第二步“免税货物明细数据采集→间接出口货物明细录入”的窗口录入报关单号码为“123456789001”和“123456789003”的免税出口记录,同时在免抵退税申报系统操作向导第一步“免抵退明细数据采集→出口货物明细申报录入”的窗口录入报关单号码为“123456789002”和“123456789004”的免抵退税出口记录。
(一)生产企业在免抵退税申报系统录入含金成份产品。录入办法按本办法第一条的规定操作。
(二)生产企业生成当月免抵退税预申报数据后,有以“一般贸易”方式出口含金成份产品的应打印《生产企业免税货物申报明细表(免税货物)》,有以“进料加工”贸易方式出口含金成份产品的应打印《生产企业免税货物申报明细表(间接出口)》。
(三)生产企业根据免抵退税申报系统打印的《生产企业免税货物申报明细表(免税货物)》和《生产企业免税货物申报明细表(间接出口)》中“备注”栏为“含金产品”的出口记录手工填写《出口企业出口含金产品免税证明申报表》(格式见附表一),在增值税纳税申报前向主管分局退税部门办理免税手续。办理免税手续需提供的资料包括:
1、有含金成份产品出口记录的《生产企业免税货物申报明细表(免税货物)》和《生产企业免税货物申报明细表(间接出口)》(一式一份);
2、涉及含金成份产品出口记录的出口报关单复印件(一式一份);
3、《出口企业出口含金产品免税证明申报表》(一式三份)。
(四)主管分局退税部门对生产企业报送的《出口企业出口含金产品免税证明申报表》和出口报关单进行人工核对,审核无误后开具《出口企业出口含金产品免税证明》(一式四份,格式见附表二),退税部门留存一份,传递给征税部门一份,退回企业两份。
分局退税部门应定期在审核系统“管理服务→外部信息查询→海关出口报关单数据”窗口核对《出口企业出口含金产品免税证明申报表》中出口记录的电子信息。
(五)生产企业持主管分局退税部门开具的《出口企业出口含金产品免税证明》在当月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向征税部门申报免税。征税部门应核对企业申报的《出口企业出口含金产品免税证明》和退税部门传递的《出口企业出口含金产品免税证明》是否相符,并核对当月《出口企业出口含金产品免税证明》第11栏的免税出口额是否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主表第8栏“免税货物及劳务销售额”反映。
生产企业在每月增值税纳税申报前,必须填报《生产企业国内进项税额转出计算表(2006版)》,计算转出“免税货物——含金产品”应负担的进项税额。
生产企业对保税进口料件的具体处理办法
转出手册按“余料结转”的出口报关单在免抵退税申报系统冲减本手册的免税进口料件金额;
转入手册按“余料结转”的进口报关单在免抵退税申报系统增加本手册的免税进口料件金额;
按某本手册“放弃料件”的原进口价格在免抵退税申报系统冲减本手册的免税进口料件金额。
按料件退换或料件复出口的出口报关单在免抵退税申报系统冲减对应手册的免税进口料件金额。
按海关代征增值税完税凭证的完税价格在免抵退税申报系统冲减对应手册的免税进口料件金额。
海关代征增值税的税款生产企业可以作为当期进项税额计算抵扣,但必须如实申报这些料件的内销销售情况。
海关代征的关税可以在成本科目列支。
(一)如果能确定盈余材料对应进料加工登记手册的,按如下情况处理:
1、若海关允许企业将盈余材料退运出境的,按海关签发的出口报关单在免抵退税申报系统冲减企业对应手册的免税进口料件金额;
2、若海关允许企业将盈余材料结转的,按海关签发的出口报关单在免抵退税申报系统冲减企业转出手册的免税进口料件金额,同时按海关签发的进口报关单在出口退税申报系统增加转入手册的免税料件金额;
3、若企业选择“放弃”的,按本办法第二条保税料件放弃的规定处理;
4、若企业选择“内销”处理的,按本办法第四条料件转内销或边角料转内销的规定处理。
(二)如果不能确定盈余材料对应进料加工登记手册的,按如下情况处理:
1、若海关允许企业将盈余材料“退运”出境的,应按海关签发的出口报关单的料件金额计算应调减的免抵退税额抵减额和应调减的不得抵扣税额抵减额,计算办法公式如下:
应调减的免抵退税额抵减额=退运出境盈余材料金额×盈余材料所属年度的进料加工免抵退税出口额占全部进料加工出口额比例×盈余材料所属年度进料加工出口货物的平均退税率;
应调减的不得抵扣税额抵减额=退运出境盈余材料金额×盈余材料所属年度的进料加工免抵退税出口额占全部进料加工出口额比例×(盈余材料所属年度进料加工出口货物的平均征税率-盈余材料所属年度进料加工出口货物的平均退税率)。
计算出“应调减的免抵退税额抵减额”按第五章《怎样利用虚拟手册来调整已核销手册因原申报数据有误而多(少)计的免抵退税额》的操作办法调减出口退税申报系统的免抵退税额抵减额;计算出的“应调减的不得抵扣税额抵减额”直接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表二)第21栏作进项税额转出。
2、若海关批准企业将盈余材料“内销”的,应按海关代征“增值税完税凭证的完税价格”计算应调减的免抵退税额抵减额和应调减的不得抵扣税额抵减额,计算办法公式如下:
应调减的免抵退税额抵减额=盈余材料转内销的增值税完税凭证的完税价格×盈余材料所属年度的进料加工免抵退税出口额占全部进料加工出口额比例×盈余材料所属年度进料加工出口货物的平均退税率;
应调减的不得抵扣税额抵减额=盈余材料转内销的增值税完税凭证的完税价格×盈余材料所属年度的进料加工免抵退税出口额占全部进料加工出口额比例×(盈余材料所属年度进料加工出口货物的平均征税率-盈余材料所属年度进料加工出口货物的平均退税率)。
计算出“应调减的免抵退税额抵减额”按第五章《怎样利用虚拟手册来调整已核销手册因原申报数据有误而多(少)计的免抵退税额》的操作办法调减出口退税申报系统的免抵退税额抵减额;计算出的“应调减的不得抵扣税额抵减额”直接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表二)第21栏作进项税额转出。
3、若海关批准企业“放弃”盈余材料的,应按放弃料件的原进口金额计算应调减的免抵退税额抵减额和应调减的不得抵扣税额抵减额,计算办法公式如下:
应调减的免抵退税额抵减额=放弃盈余材料的原进口金额×盈余材料所属年度的进料加工免抵退税出口额占全部进料加工出口额比例×盈余材料所属年度进料加工出口货物的平均退税率;
应调减的不得抵扣税额抵减额=放弃盈余材料的原进口金额×盈余材料所属年度的进料加工免抵退税出口额占全部进料加工出口额比例×(盈余材料所属年度进料加工出口货物的平均征税率-盈余材料所属年度进料加工出口货物的平均退税率)。
计算出“应调减的免抵退税额抵减额”按第五章《怎样利用虚拟手册来调整已核销手册因原申报数据有误而多(少)计的免抵退税额》的操作办法调减出口退税申报系统的免抵退税额抵减额;计算出的“应调减的不得抵扣税额抵减额”直接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表二)第21栏作进项税额转出。
4、若海关允许企业将盈余材料结转的,由于盈余材料在原购进的手册已计算免抵退税额抵减额和不得抵扣税额抵减额,并且不知道是哪一本手册盈余的材料,为此,结转到另一本手册的盈余材料不能再录入出口退税申报系统,否则会错误重复计算免抵退税额抵减额和不得抵扣税额抵减额。但转入手册在向税务机关办理手册核销手续时会出现申报免税料件与《核销表》的差异,企业应呈报详细的书面说明以及盈余材料结转的出口报关单和进口报关单,以便税务机关核对。
(三)海关对企业“盈余材料”违规行为处以的罚款,企业不能在税前列支。
对于企业短缺材料,海关认定企业将保税材料内销的违法事实,并对企业短缺材料的数量补征进口环节的增值税和关税。
(一)若属于企业将保税料件转内销而造成短缺材料的,如果能确定是哪一本手册短缺材料的,按本办法第四条料件转内销的规定处理;如果不能确定是哪一本手册短缺材料的,按本办法第五条第(二)款第2项的要求处理。
(二)若企业认为属于计划单耗与实际单耗的差异所致,不是真正短缺材料的,对海关代征的增值税不能计算进项税额予以抵扣,并不能根据海关代征增值税完税凭证的完税价格在免抵退税申报系统冲减免税进口料件金额,但企业应向主管税务机关退税部门报送详细的书面报告,分局退税部门核实情况属实的,对海关征收的关税和增值税可以在成本或费用科目列支。
(三)海关对企业“短缺材料”违规行为处以的罚款,企业不能在税前列支。
简述生产企业免抵退税申报系统出具免税证明的过程
生产企业免抵退税申报系统出具进料加工免税证明分为“日常证明”和“核销证明”。
进料加工免税证明的日常证明在申报进料加工免抵退税出口额时出具,具体出具过程为:
步骤1:系统分手册自动计算每本手册当月的进料金额,加上上期未出具免税证明的进料金额余额,求出当月合计应出具免税证明的进料金额。
步骤2:系统分手册自动计算每本手册当月进料加工免抵退税出口金额。
步骤3:系统将每本手册当月进料加工免抵退税出口金额各自乘以相对手册备案的计划分配率,求出每本手册当月的计划进料金额。
步骤4:步骤3求出的结果与步骤1求出的结果进行比较,取金额较小的作为该手册当月的进口料件组成计税价格,计算两个抵减额。
步骤5:系统按某手册当月进料加工免抵退税出口金额从小到大的顺序来计算出具两个抵减额,但出具日常证明的进口料件组成计税价格不能超过步骤4确定的“进口料件组成计税价格”。
在以下几种情况下,系统不能出具日常证明:
(1)    以一般贸易方式出口的货物不能出具日常证明;
(2)    当某本手册可出具免税证明的进料金额为零或负数时不能出具日常证明;
(3)    某本手册当期可出具免税证明的进料金额小于该本手册当期进料加工免抵退税出口金额乘以计划分配率时,那么该本手册也有一部分出口货物不能出具免税证明。
进料加工免税证明核销证明在手册核销时才计算出具,出具的过程为:
步骤1:在核销当月录入核销信息,包括该手册的进口总额、免抵退出口总额,结转产品(转厂出口),求出该手册的实际分配率。
步骤2:将实际分配率乘以该手册的免抵退出口总额,求出该手册实际耗用的免税进料金额。即核销应调整的组成计税价格等于实际耗用的免税进料金额减去原按计划分配率计算的免税进料金额。
步骤3:
(1)对复出口商品退税率单一的手册,实际免抵退税额抵减额等于实际耗用进料金额乘以退税率,实际不予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等于实际耗用进料金额乘以征退税率之差。核销应调整的免抵退税额抵减额等于实际免抵退税额抵减额减去原按计划分配率计算的免抵退税额抵减额,核销应调整的不予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等于实际不予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减去原按计划分配率计算的不予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
(2)对复出口商品退税率有两个以上的手册,按企业某本手册的实际免抵退出口额(已经在申报系统申报)来计算平均退税率,将步骤2计算的实际耗用免税进料金额乘以平均退税率求得实际免抵退税额抵减额,实际耗用免税进料金额乘以征退税率之差(征税税率-平均退税率)等于实际不予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核销应调整的免抵退税额抵减额等于实际免抵退税额抵减额减去原按计划分配率计算的免抵退税额抵减额,核销应调整的不予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等于实际不予免征和抵扣税额减去原按计划分配率计算的不予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
生产企业出口货物退运及复出口的处理办法
(一)退运时的处理办法。
1、企业提出申请。生产企业的出口货物要发生退运时,应提出书面申请,填写《出口货物退运已办结税务证明》,向税务机关提出办理退运手续的申请。
2、征收分局退税部门审核退运货物涉及的出口报关单是否未做单证收齐,出口货物涉及的出口报关单未做单证齐全申报的,分局退税部门应在《出口货物退运已办结税务证明》上加具“该份出口报关单未作单证齐全申报”的意见,然后交由企业上报市局进出口税收管理科。
3、进出口税收管理科签发《出口货物退运已办结税务证明》。市局进出口税收管理科受理企业的申请,当即审核签发《出口货物退运已办结税务证明》,对生产企业退运货物不论是当年度的出口货物还是上一年度的出口货物都不计算应补税额。
4、生产企业办理出口货物退运证明后需要作废的,请带齐《出口货物退运已办结税务证明》一式三份及出口报关单出口退税联原件到进出口税收管理科办理作废手续。如退货数量有变动需要更改的,还需要重新填表申请。
5、生产企业根据退运货物不同的复出口时间相应作出如下处理。
(1)当月发生退运,当月就能复出口的退运货物在免抵退税申报系统不需要做任何处理。
(2)当月发生退运,当月不能够复出口的退运货物,生产企业凭《出口货物退运已办结税务证明》复印件和货物退运的进口报关单复印件等退运相关资料,于退运当月在免抵退税申报系统冲减退运货物的免抵退税出口额。具体操作如下:
生产企业在货物退运的当月进入免抵退税申报系统的“免抵退明细数据采集”→“生成出口货物冲减明细”窗口,选中退运货物原所属的出口报关单,然后单击“冲减出口”按钮(冲减时应将“是否先收齐单证再做冲减”处的“∨”删除),则在系统内生成了一条序号以 “Z”开头的出口报关单负数记录。然后进入“出口货物明细申报录入”窗口,对该条负数的出口报关单记录如下内容进行调整:
所属期:申报退货当月;
序号:通过序号重排调整;
记销售日期:不能修改;
所属期标识:与“所属期”的年度一致;
出口报关单号码:不能修改;
单证不齐标志:必须与原出口记录一致;
出口数量:按退货数量以负数录入;
原币离岸价、美元离岸价和人民币离岸价:按退货金额以负数录入;
征退税差额和应退税额:按退货金额自动运算生成;
外币汇率:应与原出口记录的外币汇率一致;
备注:必须录入“退运”字样;
其他内容基本不变。
(二)复出口时的处理办法。
1、当月退运的货物当月就能够复出口的,在免抵退税申报系统不需要对复出口货物做任何处理。
2、当月退运的货物跨月才能复出口时,企业应于复出口的当月在免抵退税申报系统进行复出口货物的申报操作(原退运当月已经冲减,复出口即应补回申报),具体操作分两种情况:
(1)海关对复出口货物重新签发出口报关单出口退税联(有海关验讫章、签发人、签发日期),并且有出口报关单电子信息的。
企业应将海关重新签发出口报关单出口退税联作为复出口当月的免抵退税出口额在免抵退税申报系统的“出口货物明细申报录入”窗口录入申报即可。
(2)海关对复出口货物不重新签发出口报关单出口退税联,只在原来出口报关单出口退税联上加具复出口意见,或虽没有加具复出口意见,但企业能提供复出口报关单的蓝色联和复印件,且复出口报关单蓝色联的备注栏注明对应原退运进口报关单号码的。
企业应在退运货物复出口的当月,进入免抵退税申报系统的“免抵退明细数据采集”→“生成出口货物冲减明细”窗口,选中原退运冲减的出口报关单负数记录,然后单击“冲减出口”按钮(冲减时应将“是否先收齐单证再做冲减”处的“∨”删除),则在免抵退税申报系统内生成了一条序号为“Z”开头的出口报关单正数记录。然后进入“出口货物明细申报录入”窗口,对该条正数的出口报关单记录如下内容进行调整:
所属期:申报复出口当月;
序号:通过序号重排调整;
记销售日期:不能修改;
所属期标识:与“所属期”的年度一致;
出口报关单号码:不能修改;
单证不齐标志:必须与原退运冲减记录一致;
出口数量:按复出口的数量录入(一般应与原退货数量相等);
原币离岸价、美元离岸价和人民币离岸价:按复出口的金额录入(一般应与原退运金额相等);
征退税差额和应退税额:按复出口金额自动运算生成;
外币汇率:应与原出口记录的外币汇率一致;
备注:必须录入“退运复出”字样;
其他内容基本不变。
(一)退运时的处理办法。
1、企业提出申请。与本办法第一条第(一)款第1项相同。
2、征收分局退税部门审核退运货物涉及的出口报关单是否已做单证收齐,出口货物涉及的出口报关单已做单证齐全申报的,分局退税部门应在《出口货物退运已办结税务证明》上加具“该份出口报关单已作单证齐全申报”的意见,然后交由企业上报市局进出口税收管理科。
对出口货物退运所对应的出口报关单已经做单证收齐处理的,由于海关须凭出口报关单出口退税联原件办理退运手续,企业应事先向分局退税部门办理“借单登记”手续。企业借单登记手续如下:
(1)  企业填写借单申请表(借单申请表的格式如附表一)。
(2)  企业经办人的办税员证正本及复印件一份。
企业经办人持上述资料到分局退税部门办理“借单登记”手续。分局退税部门经办人接到企业申请后审核其资料是否齐全。审核无误可借给企业退运的出口报关单出口退税联。
分局退税部门应设置《生产企业出口货物退运借用出口报关单出口退税联登记簿》(登记簿所登记的内容格式如附表二)登记企业的借单情况,并按如下要求进行跟踪:
①企业在税务机关规定的时间内(一般不超过三个月)复出口后,将退运货物涉及的出口报关单出口退税联“归还”主管分局退税部门。退税部门应核对企业“归还”的出口报关单出口退税联,核对企业退运的货物是否已经复出口(可以检查企业归还的出口退税联是否有海关加具复出口的意见,若无复出口意见,企业应提供退运货物复出口的出口报关单),核对企业退运的货物已经复出口后,退税部门经办人应将出口报关单出口退税联和复出口货物的出口报关单复印件等资料装订回原出口退税联的存放位置,并及时在《生产企业出口货物退运借用出口报关单出口退税联登记簿》做比销处理。
②企业在税务机关规定的时间内(一般不超过三个月)不能复出口,导致无法取回出口报关单出口退税联的。按如下情况处理:
A)如果是整份出口报关单全部退货的,分局退税部门应核对退货时企业是否已经在免抵退税申报系统全额冲减原免抵退税出口额和单证齐全出口额,若已经冲减,分局退税部门应将出口货物全额退货的相关资料(包括《出口货物退运已办结税务证明》和退运的进口报关单)装订回原出口退税联的存放位置,并在《生产企业出口货物退运借用出口报关单出口退税联登记簿》登记“全额退货,已全额冲减原免抵退税额”字样;
B)如果出口报关单是部分退货的,分局退税部门应核对退货时企业是否已经在免抵退税申报系统冲减退货的出口额和单证齐全出口额,若已经冲减,对该份出口报关单原出口金额与退货金额的差额,由于单证不齐而要视同内销征税处理,按出口货物适用的征税税率计算销项税额,并在免抵退税申报系统冲减该份出口报关单原出口金额与退货金额的差额。分局退税部门还应将出口货物部分退货的相关资料(包括《出口货物退运已办结税务证明》和退运的进口报关单)和视同内销征税的相关资料(包括纳税申报表、视同内销征税通知书等)装订回原出口报关单出口退税联的存放位置。最后在《生产企业出口货物退运借用出口报关单出口退税联登记簿》登记“无法退回出口报关单出口退税联,已对该份出口报关单的原出口金额与退货金额的差额视同内销征税”字样。
③若在税务机关规定的时间内(一般不超过三个月),海关在出口报关单出口退税联上加具退运货物不复出口意见后归还企业,证明退运货物不再复出口的,企业应将该出口退税联归还退税部门,退税部门核对退货时企业是否已经在免抵退税申报系统冲减退货的出口额和单证齐全出口额,若已经冲减,将出口报关单出口退税联以及退运的相关资料(包括《出口货物退运已办结税务证明》和退运的进口报关单)装订回原出口报关单出口退税联的存放位置,并在《生产企业出口货物退运借用出口报关单出口退税联登记簿》做比销处理即可。
3、进出口税收管理科签发《出口货物退运已办结税务证明》。市局进出口税收管理科受理企业的申请,当即审核签发《出口货物退运已办结税务证明》,对生产企业退运货物不论是当年度的出口货物还是上一年度的出口货物都不计算应补税额。
4、生产企业办理出口货物退运证明后需要作废的,请带齐《出口货物退运已办结税务证明》一式三份及出口报关单出口退税联原件到进出口税收管理科办理作废手续。如退货数量有变动需要更改的,还需要重新填表申请。
5、生产企业根据退运货物不同的复出口时间相应作出如下处理。
(1)当月发生退运,当月就能复出口的退运货物在免抵退税申报系统不需要做任何处理。
(2)当月发生退运,当月不能够复出口的退运货物,生产企业凭《出口货物退运已办结税务证明》复印件和货物退运的进口报关单复印件等退运相关资料,于退运当月在免抵退税申报系统冲减退运货物的免抵退税出口额。具体操作如下:
生产企业在货物退运的当月进入免抵退税申报系统的“免抵退明细数据采集”→“生成出口货物冲减明细”窗口,选中退运货物原所属的出口报关单,然后单击“冲减出口”按钮,则在系统内生成了一条序号以 “Z”开头的出口报关单负数记录。再进入“出口货物明细申报录入”窗口,对该条负数的出口报关单记录如下内容进行调整:
所属期:申报退货当月;
序号:通过序号重排调整;
记销售日期:不能修改;
所属期标识:与“所属期”的年度一致;
出口报关单号码:不能修改;
单证不齐标志:必须与原出口记录一致;
出口数量:按退货数量的负数录入;
原币离岸价、美元离岸价和人民币离岸价:按退货金额的负数录入;
征退税差额和应退税额:按退货金额自动运算生成;
外币汇率:应与原出口记录的外币汇率一致;
备注:必须录入“退运”字样;
其他内容基本不变。
(二)复出口时的处理办法。
1、当月退运的货物当月就能够复出口的,在免抵退税申报系统不需要对复出口货物做任何处理。
2、当月退运的货物跨月才能复出口时,企业应于复出口的当月在免抵退税申报系统进行复出口货物的申报操作(原退运当月已经冲减,复出口即应补回申报),具体操作分两种情况:
(1)海关对复出口货物重新签发出口报关单出口退税联(有海关验讫章、签发人、签发日期),并且有出口报关单电子信息的。
企业应将海关重新签发出口报关单出口退税联作为复出口当月的免抵退税出口额在免抵退税申报系统的“出口货物明细申报录入”窗口录入申报即可。
(2)海关对复出口货物不重新签发出口报关单出口退税联,只在原来出口报关单出口退税联上加具复出口意见,或虽没有加具复出口意见,但企业能提供复出口报关单的蓝色联和复印件,且复出口报关单蓝色联的备注栏注明对应原退运进口报关单号码的。
企业应在退运货物复出口的当月,进入免抵退税申报系统的“免抵退明细数据采集”→“生成出口货物冲减明细”窗口,选中原退运冲减的出口报关单负数记录,然后单击“冲减出口”按钮,则在免抵退税申报系统内生成了一条序号为“Z”开头的出口报关单正数记录。再进入“出口货物明细申报录入”窗口,对该条正数的出口报关单记录如下内容进行调整:
所属期:申报复出口当月;
序号:通过序号重排调整;
记销售日期:不能修改;
所属期标识:与“所属期”的年度一致;
出口报关单号码:不能修改;
单证不齐标志:必须与原退运冲减记录一致;
出口数量:按复出口的数量录入(一般应与原退货数量相等);
原币离岸价、美元离岸价和人民币离岸价:按复出口的金额录入(一般应与原退运金额相等);
征退税差额和应退税额:按复出口金额自动运算生成;
外币汇率:应与原出口记录的外币汇率一致;
备注:必须录入“退运复出”字样;
其他内容基本不变。
(一)若原出口记录尚未做单证齐全申报,企业在退运、复出口相关手续齐全后,凭原出口报关单出口退税联、货物退运的进口报关单和复出口的出口报关单复印件以及《出口货物退运已办结税务证明》复印件向主管税务机关退税部门办理单证齐全申报,在免抵退税申报系统的“收齐出口单证明细录入”窗口对原出口记录、退运负数记录、复出口正数记录一并做单证收齐操作。
(二)若原出口记录已经做单证齐全申报,企业在复出口相关手续齐全后,首先将原先退运货物时借用的出口报关单出口退税联归还退税部门,然后凭出口报关单出口退税联复印件、货物退运的进口报关单和复出口的出口报关单复印件、《出口货物退运已办结税务证明》复印件以及原退运当月已经冲减单证齐全出口额的证明材料(可以报退运当月申报的《出口货物当期单证齐全并且信息齐全明细表》)向主管税务机关退税部门办理单证全申报,于复出口当月在免抵退税申报系统对复出口正数记录做单证齐全申报{本办法第二条第(二)款第2项第(2)目的冲减操作可完成单证齐全申报操作}。
附表一:
生产企业退货借用出口报关单出口退税联申请表
企业名称
企业海关代码
企业负责人
借用期限
企业经办人办税员证号码
借用的出口报关单出口退税联号码
借用出口报关单出口退税联的原因
企业意见
分局退税部门意见
经办人签名:
负责人签名:
日      期:    年   月  日
经办人签名:
分局长签名:
日      期:     年   月   日
生产企业《进料加工登记手册》的核销申报办法
根据国税发[2006]102号文件第五条规定:“从事进料加工业务的生产企业,应于取得海关核发的《进料加工登记手册》后的下一个增值税纳税申报期限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生产企业进料加工登记申报表》;于发生进口料件的当月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生产企业进料加工进口料件申报明细表》;并于取得主管海关核销证明后的下一个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核销手续”。为确保纳税人申报手册核销数据的准确性,现就《进料加工登记手册》核销的免抵退申报办法明确如下:
生产企业应在《进料加工登记手册》核销结案(取得《核销申请表》和《结案通知书》)后的次月(税款所属月份)凭手册核销需报送的相关资料,在免抵退税申报系统生成手册核销记录,打印《生产企业进料加工登记手册核销申请表》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手册核销申报手续。手册核销需要报送的资料如下:
(一)申报系统打印的《生产企业进料加工海关登记手册核销申请表》(一式三份,B4纸打印);
(二)海关签发的《核销申请表》和《加工贸易手册结案通知书》(复印件,一式两份);
(三)当期核销的进料加工海关登记手册(指《出口成品登记表》和《进口料件登记表》)的复印件(一式一份);
(四)若核销手册有剩余料件(包括边角料、下脚料)需要处理的,还需要提供如下资料:
1、剩余料件退换或复出口的需提供海关签批的《加工贸易保税货物退换、复出审批联系单》以及退换或复出口的出口报关单;
2、剩余料件转内销的需提供海关签批的《加工贸易内销补税报批联系单》以及海关代征增值税的完税凭证;
3、剩余料件结转的需提供海关签批的《加工贸易剩余料件结转联系单》以及余料结转的出口报关单;
4、剩余料件放弃的需要提供有关部门的收据等;
企业所提供的上述资料要真实,不能弄虚作假,复印件要清晰明了,不清晰的地方用笔在旁边注明。所有复印件均应注明“所提供复印件与原件相符”的字样,加盖公司的公章。同时,上述资料企业应另行复印留底备查。
(一)核对核销手册有无足额申报进、出口数据。
企业申报《进料加工登记手册》核销时,应根据《进料加工登记手册》的《出口成品登记表》和《进口料件登记表》的记录与出口退税申报系统的出口和进口记录逐条核对,核对有无足额申报进、出口数据,确认该手册的出口货物已全部作免抵退税(或免税、间接出口)申报,相关的进口料件已全部申报。如出现进料料件复出、进料料件退换、余料结转、进料料件转内销、边角料复出或内销、放弃料件等情况的,有无以负数逐笔冲减对应手册的免税料件金额等。确保手册核销数据的准确性。
(二)核对出口退税申报系统生成的出口数据与免税进料数据。
1、核对《生产企业进料加工海关登记手册核销申请表》的“复出口货物实际出口额”和“结转至其他手册产品”之和与《核销申请表》的“实际出口额”是否一致;
2、核对《生产企业进料加工海关登记手册核销申请表》的“进口料件实际进口额”和《核销申请表》的“实际进口额”与“剩余料件”的差额是否一致。“剩余料件”的金额按《核销申请表》的“征税内销情况”的总价、“边角料/副产品/受灾货物”的价值、“剩余料件/残次品”的总价值(等于申请结转的料件金额、退运的料件金额以及放弃的料件金额之和)三项合计计算。计算“剩余料件”的金额时,企业必须按本办法第一条第(四)款的要求提供相关资料。
生产企业按上述第(二)款办法核对,发现《核销申请表》的数据与《生产企业进料加工海关登记手册核销申请表》有差异的,企业应填报《生产企业免抵退税申报数据与核销申请表数据差异分析表》(附表一),说明原因。
生产企业出口货物按实际成交价格申报免抵退税的要求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推进出口货物实行免抵退税办法的通知》(财税[2002]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管理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2]11号)的有关规定和省国家税务局2006年3月6日下发的《提示性通知》的要求,2006年1月1日(以出口报关单出口退税联的出口日期为准)以后报关出口的货物必须严格按照实际成交价申报“免、抵、退”税。现将生产企业出口货物按实际成交价申报免抵退税的有关要求明确如下:
要求
(一)生产企业报关出口的货物必须按实际成交价格向海关办理报关手续,如出口发票不能如实反映实际成交价格的,应严格按照财税[2002]7号和国税发[2002]11号文件的有关规定以实际成交价申报免抵退税。
(二)生产企业出口货物价格发生变动时应及时变更进料加工合同出口货物的海关“备案单价”,调整出口货物的报关价格,实现出口发票的离岸价与实际成交价格一致。生产企业如在短期内不能做到出口报关价格与实际成交价格一致的,应在退(免)税申报时提交书面说明申请按实际成交价格申报免抵退税。
(三)从所属期2006年1月份起,生产企业没有如实按实际成交价格申报免抵退税,税务机关一经检查发现其出口报关价格与实际成交价格有差异的,对价格差异部分不能办理免抵退税,并按出口货物适用的征税税率视同内销计征销项税额或应交税金,同时计算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
操作
(一)记账要求。
生产企业应按实际成交金额记入“主营业务收入”科目。
(二)免抵退税申报需要报送的资料。
生产企业每月“免、抵、退”税申报除按现行规定要求报送有关免抵退税单证资料外,还要附报出口报关价格与实际成交价格差异的原因说明及按实际成交价格申报免抵退税的书面申请、《直接出口货物报关价与实际成交价差异明细表》(见附表一)、《转厂出口货物报关价与实际成交价差异明细表》(见附表二)。
(三)增值税纳税申报。
当月发生直接出口货物应按实际成交价格在当月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主表第7栏“免抵退办法出口销售额”反映,当月发生转厂出口货物应按实际成交价格在当月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主表第9栏“免税货物销售额”反映。
(四)在出口退税申报系统申报。
1、直接出口货物在免抵退税申报系统的申报。
生产企业应按《直接出口货物报关价与实际成交价差异明细表》中每笔出口的“实际成交金额”在免抵退税申报系统申报免抵退税。具体操作举例说明如下:
某生产企业某条出口报关单记录(123456789001)的“报关单金额”为4500美元,而企业与境外客户的实际成交价格为6000美元,即“实际成交金额”为6000美元。因此,企业应在免抵退税申报系统的“出口货物明细申报录入”菜单按6000美元来申报该条出口报关单记录的免抵退税出口额,具体录入免抵退税出口记录的主要内容如下:
(1)所属期:出口货物的所属年月;
(2)所属期标识:出口货物的所属年度;
(3)进料登记册号:一般录入出口报关单的“备案号”,若备案号为分手册号码应录入分手册所属的主手册号码;
(4)出口报关单号码:出口货物对应的出口报关单号码后九位+顺序号,如本例的出口报关单号码为:123456789001。
(5)出口收汇核销单号码:录入出口报关单的“批准文号”;
(6)出口数量:录入相应出口记录的“出口数量”;
(7)美元离岸价:按《直接出口货物报关价与实际成交价差异明细表》中每条记录的“实际成交金额”录入,如本例录入的美元离岸价为“6000”,而不是“4500”;
(8)人民币离岸价:输入当月的美元记账汇率后,按回车键自动生成;
(9)单证不齐标志:根据单证收齐和有无信息的情况来录入,若单证已收齐且有出口报关单电子信息和外汇核销单电子信息(一般企业可无核销单电子信息)则为空,若单证尚未收齐则必须录入“B”,或虽单证已收齐但无出口报关单电子信息和外汇核销单电子信息的也必须录入“B”;
(10)备注:必须录入“实际成交价”字样。
2、转厂出口货物在免抵退税申报系统的申报。
生产企业应按《转厂出口货物报关价与实际成交价差异明细表》中每笔出口的“实际成交金额”在免抵退税申报系统申报间接出口货物。具体操作举例说明如下:
某生产企业某条转厂出口报关单记录(987654321001)的“报关单金额”为3000美元,而企业与境外客户的实际成交价格为4000美元,即“实际成交金额”为4000美元。因此,企业应在免抵退税申报系统的“间接出口货物明细录入”菜单按4000美元来申报该条转厂出口报关单记录的间接出口额,具体录入间接出口记录的主要内容如下:
(1)所属期:出口货物的所属年月;
(2)所属期标识:出口货物的所属年度;
(3)进料登记册号:一般录入出口报关单的“备案号”,若备案号为分手册号码应录入分手册所属的主手册号码;
(4)出口报关单号码:出口货物对应的出口报关单号码后九位+顺序号,如本例的出口报关单号码为:987654321001。
(5)出口收汇核销单号码:录入出口报关单的“批准文号”;
(6)出口数量:录入相应出口记录的“出口数量”;
(7)美元离岸价:按《转厂出口货物报关价与实际成交价差异明细表》中每条记录的“实际成交金额”录入,如本例录入的美元离岸价为“4000”,而不是“3000”;
(8)人民币离岸价:输入当月的美元记账汇率后,按回车键自动生成;
(9)备注:必须录入“实际成交价”字样。
(一)主管分局退税部门要严格审核企业申报的书面申请及《直接出口货物报关价与实际成交价差异明细表》、《转厂出口货物报关价与实际成交价差异明细表》,审核企业申报情况属实、无误后按实际成交价格确认申报。
(二)主管分局退税部门应对照企业填报的《直接出口货物报关价与实际成交价差异明细表》与审核系统的海关出口电子信息进行对审,由于价差原因出现疑点S336{“美元离岸价()超过海关()±?%”}的,可在交接单系统打印《疑点表》,经主管分局长签名确认后可进行人工挑过,挑过的原因录入“实际成交价申报”字样。
(三)主管分局退税部门应审核出口报关价与实际成交价的差异,对出口报关价小于实际成交价的才允许企业按实际成交价申报免抵退税,而对企业出口货物的出口报关价大于企业申报的实际成交价的,企业必须提供海关出具的证明材料,证明其出口报关价大于实际成交价的事实,才允许该批出口货物按实际成交价申报免抵退税,不能提供海关出具的证明材料的,一律按出口报关单金额申报免抵退税。
生产企业免抵退税申报电子数据在税务机关审核系统审核时,“对审汇总”不通过的最基本处理办法
当生产企业免抵退税申报的电子数据在税务机关审核系统审核时发现“对审汇总”不通过,若审核系统提示免抵退税额抵减额、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免抵退税等不一致的,应按如下方法分析和解决:
一、企业应检查《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明细表(单证收齐)》的“出口销售额”是否与汇总表的第5栏(前期出口货物当期收齐单证销售额)一致,是否与《出口货物前期单证齐全并且信息齐全明细表》的“出口销售额”一致,若不一致的,则说明有部分收齐前期单证无电子信息,企业在申报系统不做撤消接单操作,但这部分单证在审核时却有信息(电子信息读入的时间差异所致),这种情况导致审核系统出现“对审汇总”不通过。
解决办法:
有两个可以解决的办法:一是企业可以选择重新进行预申报,重新核对哪些收齐前期单证没有电子信息,对没有电子信息的收齐前期单证做“撤消”接单处理,再重新申报电子数据;二是直接对信息不齐的收齐前期单证进行“撤消”接单操作,然后重新申报电子数据。
本条所提及的电子信息是指“一般企业”的出口报关单电子信息、“列举企业”的出口报关单电子信息和外汇核销单电子信息。
二、检查《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明细表(出口货物)》中“单证不齐标志”为空的出口纪录的“出口销售额”累计数是否与汇总表的第4栏(当期出口当期单证齐全销售额)一致,是否与《出口货物当期单证齐全并且信息齐全明细表》的“出口销售额”一致,若不一致的,则说明有部分收齐当期单证无电子信息,企业在申报系统不做补录单证不齐标志“B”操作,但这部分单证在审核时却有信息(电子信息读入的时间差异所致),这种情况导致审核系统出现“对审汇总”不通过。
解决办法:
有两个可以解决的办法:一是企业可以选择重新进行预申报,重新核对哪些收齐当期单证没有电子信息,对没有电子信息的收齐当期单证补录单证不齐标志“B”操作,再重新申报电子数据;二是企业可以直接对信息不齐的收齐当期单证进行补录单证不齐标志“B”操作,然后重新申报电子数据。
本条所提及的电子信息也是指“一般企业”的出口报关单电子信息、“列举企业”的出口报关单电子信息和外汇核销单电子信息。
三、除上述两种情况之外,“对审汇总”出现免抵退税额抵减额、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免抵退税等不一致的,应属于企业申报系统与审核系统数据不一致的原因所致。导致两个系统数据不一致的原因主要有:一是企业非法操作,导致部分数据丢失;二是企业人为修改某些前期已经审核通过的数据;三是正式申报反馈信息反馈的数据不完整,如软盘坏或磁盘空间不足都会导致正式申报反馈信息反馈数据不完整。
解决办法的步骤:
第一步:企业应撤消当前申报月份(税务机关未审核确认)的预申报或正式申报,撤消当前申报月份的全部收齐单证操作;
第二步:拿一个软盘或优盘(移动磁盘)到主管分局退税部门拷贝“全部反馈信息”。分局退税部门在生成全部反馈信息之前应首先在审核系统检查该企业审核区有无正在审核的数据,若有应将审核区中的未确认数据予以撤消,然后在本地硬盘建立一个以该企业代码为名称的文件夹,再在审核系统“管理服务→企业退税情况查询→生产企业退税情况查询→生成全部审核反馈信息”操作窗口将该企业已审核确认的全部反馈信息反馈生成到该企业的文件夹里,再将该文件夹拷贝到企业的软盘或优盘中。
第三步:在申报系统操作向导第十一步读入并处理第二步税务机关反馈的全部反馈信息。
通过上述的处理可以将审核系统确认的数据覆盖企业原申报数据,确保了申报、审核系统数据的一致性。这一办法不但可以处理数据对审不通过的问题,还可以处理企业以前申报的数据完全丢失,需要恢复申报数据的问题。
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的基本会计处理办法
按现行会计制度的规定,并根据免抵退税申报的实际情况,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基本的会计处理办法如下(供参考):
(一)货物出口并确认收入实现时,根据出口销售额做如下会计处理:
借:应收账款(或银行存款等科目)
贷:主营业务收入(或其他业务收入等科目)
(二)免税料件进口时,根据免税料件的实际到岸价做如下会计处理:
借:原材料
贷:应付账款
(三)月末根据《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汇总表》(以下简称《汇总表》)15a栏的“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做如下会计处理:
借:主营业务成本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四)月末根据《汇总表》24a栏的“应退税额”做如下会计处理:
借:其他应收款—应收出口退税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
(五)收到出口退税款时,做如下会计处理:
借:银行存款
贷:其他应收款—应收出口退税
(一)本年度出口货物发生退运时
根据退运货物的原出口销售额冲减当期出口销售收入:
借:应收账款(或银行存款等科目) (红字)
贷:主营业务收入  (红字)
根据退运货物调整已结转的成本:
借:主营业务成本   (红字)
贷:库存商品  (红字)
(二)以前年度出口货物发生退运时
根据退运货物的原出口销售额记入“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贷:应收账款(或银行存款等科目)
调整已结转的退运货物销售成本:
借:库存商品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三)注意事项
1、当出口货物发生退运时,冲减的出口销售收入应按照该部分退运货物的原始出口销售额确定;
2、对于货物出口时与退运时汇率发生变化的,应以货物出口时的汇率为准;
3、发生退运时,在帐务上冲减出口销售收入的同时,应按第十三章《生产企业出口货物退运及复出口的处理办法》在“出口退税申报系统”中冲减免抵退税出口收入;
4、退运货物应调减的“出口销售额乘以征退税率之差”已通过在出口退税申报系统的冲减操作完成,并在月末将《汇总表》的“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结转至“主营业务成本”,企业不能单独对退运货物的“出口销售额乘以征退税率之差”贷方冲减“主营业务成本”和借方增加“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5、生产企业退运货物时无论是本年度的出口货物还是以前年度的出口货物都不计算应补已退税款。
(一)本年度出口货物视同内销征税时
本年度出口货物视同内销征税时不需要冲减主营业务收入,只需要将销项税额(一般贸易方式出口计征销项税额)或应交税金(进料加工贸易方式出口按简易征税办法计算应交税金)记入当期成本科目,同时将按简易办法征税货物应转出的进项税额转入当期成本科目。例如出口人民币离岸价为100元的货物视同内销征税时的会计处理如下:
1、一般贸易出口货物视同内销征税时将销项税额转入成本
借:主营业务成本   14.53(100÷1.17×17%)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4.53(100÷1.17×17%)
2、进料加工贸易出口货物视同内销征税的时
(1)将按简易征税办法计算的应交税金转入成本
借:主营业务成本   5.66(100÷1.06×6%)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   5.66(100÷1.06×6%)
(2)当期按简易征税办法计算转出的进项税额转入成本
借:主营业务成本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二)以前年度出口货物视同内销征税时
以前年度出口货物视同内销征税时应将销项税额(一般贸易方式出口计征销项税额)或应交税金(进料加工贸易方式出口按简易征税办法计算应交税金)记入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同时将按简易办法征税货物应转出的进项税额转入当期成本科目。例如出口人民币离岸价为100元的货物视同内销征税时的会计处理如下:
1、一般贸易出口货物视同内销征税时将销项税额转入以前年度损益
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14.53(100÷1.17×17%)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4.53(100÷1.17×17%)
2、进料加工贸易出口货物视同内销征税的时
(1)将按简易征税办法计算的应交税金转入以前年度损益
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5.66(100÷1.06×6%)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   5.66(100÷1.06×6%)
(2)当期按简易征税办法计算转出的进项税额转入成本
借:主营业务成本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三)注意事项
1、当期按简易征税办法计算转出的进项税额以当月的《生产企业国内进项税额转出计算表(2006版)》计算的转出额为准。以前年度出口货物在当年视同内销征税时,也应并入视同内销征税的当月计算简易征税货物转出的国内进项税额。
2、出口货物视同内销征税的有关具体操作请参阅第八章《生产企业出口货物视同内销征税的具体操作办法》。
(一)网上办税业务申请。
登陆广东省国家税务局网站(网址:http://www.gd-n-tax.gov.cn)再进入中山市国家税务局网上办税门户,也可以直接登陆中山市国家税务局网上办税门户(网址:http://www.gdzs-n-tax.gov.cn)。进入网上办税门户后,点击“注册”按钮,进行网上办税业务申请,按提示输入注册的有关内容后,点击“提交”按钮,系统提示注册成功后,打印网上办税业务申请表,填写《网上办税协议书》(一式两份),附送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企业法人(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向主管分局提出开通网上办税的业务申请。
(二)税务机关审批。
(三)企业按注册的“纳税人识别号”和“密码”登陆网上办税大厅,选择“出口退税”进行网上预审。
出口退税网上预审主要功能包括:申报预审、上传文件、下载文件、出口退税查询。操作界面如下:
用户首先填写申报预审的“所属年月”(系统默认为上个月),并上传预审文件(预审文件打包为一个zip文件),点击申报预审区内的 按钮就开始了预审申报的过程。在预申报过程中会进行各种检查。然后给出反馈结果清单,可以下载或者打印,输入界面如下图所示:
操作步骤:
1、输入框里输入所属年月,格式为yyyymm。用户也可选择点击 来选择所属年月;
2、点击 按钮. 系统弹出“选择文件”对话框。在对话框中选中需要上传的文件(文件后缀为*.zip格式,只支持zip格式的文件),然后点击 按钮:
3、点击 按钮,开始进行文件上传并预审。
4、如果申报预审全部通过将会出现成功页面:
5、预审完毕后将会出现一个清单,下图是生产企业的预审结果清单:
生产企业申报预审结果清单
6、点击 可以将预审反馈的有关文件逐个保存到预设的“网上预审反馈信息”文件夹中。预审反馈的文件包括企业资料文件(cpinfo.dbf)、预审疑点文件(fshyd.dbf)、汇总表调整表文件(ftshz_jz.dbf)、信息不齐文件(fxxbq.dbf)以及审核疑点的EXCEL格式文件(doubt.xls)等。只要企业能成功导出cpinfo.dbf、fshyd.dbf、ftshz_jz.dbf、fxxbq.dbf四个文件,即可以将这些文件作为“预申报反馈信息”读入出口退税申报系统。
7、单击 可以预览打印页面:
企业申报预审结果清单打印预览页
8、单击 将打印该页面。
【注】预审过程中,下面几种情况系统将会给出的提示信息并中断预申报预审:
①如果用户将所属年月日期框置空,进行申报预审,则系统提示“请输入所属年月!”;
②如果用户上传的文件不是zip文件类型,则系统弹出对话框提示用户:“请上传zip文件!”;
③如果用户上传的zip文件大小超出限制,则系统提示:“上传失败,请检查文件大小是否超出限制!”;
④如果用户上传的zip文件是非法的(缺少应有的数据文件或者有错误的数据文件),则系统提示:“您上传的zip文件内容不正确,请重新上传!”;

上传文件是纳税人到税局的交互通道,纳税人可以将有用的文件如预审核通过后的正式申报文件(明细申报电子文件、汇总申报电子文件),将这些文件压缩成zip格式上传至服务器,税局业务人员将会处理这些文件,如有必要税局业务人员会给出反馈文件,纳税人可以使用文件“下载功能”下载这些文件,下载功能参见如下“下载文件”小节。输入界面如下图所示:
操作步骤:
1、在所属年月输入或选择日期。
2、点击 按钮. 系统弹出“选择文件”对话框。在对话框中选中需要上传的文件(文件后缀为*.zip格式,只支持zip格式的文件),然后点击 按钮。
点击 提交文件,成功则会出现下图所示的页面:
【注】系统可能给出的提示信息:
如果用户上传的不是zip文件,则体统提示:“请上传zip文件!”
文件
下载文件是税局到纳税人的交互通道,税局会将给纳税人的文件放在服务器上,用户可以通过下载文件功能得到主管退税机关反馈的文件。同一所属年月相关的文件被压缩在一个zip文件中,提供给用户下载,输入界面如下图:
操作步骤:
1、在所属年月输入或选择日期;
2、点击 下载文件,如果存在相应的文件那么会出现如下图所示的下载文件清单:
3、择所需文件对应的 弹出另存为对话框,如下图所示:
4、单击 即可保存至相应的文件夹中。
【注】系统可能给出的几种提示信息:
如果系统没有可以下载的文件,则系统提示:没有可下载的文件。
生产企业出口退税查询分别是报关单查询、已申报无报关单查询、核销单查询、已申报无核销单查询、代理出口证明查询、已申报无代理出口证明查询。查询界面如下图所示:
生产企业的查询
操作步骤:
1、报关单查询:
(1)输入所属年月(出口货物出口离境的所属年月);
(2)输入报关单号(可不填);
(3)点击 ;
(4)出现如下图所示的结果页面:
、申报无报关单查询:
(1)输入所属年月;
(2)输入报关单号(可不填);
(3)点击 ;
(4)出现如下图所示的结果页面:
、核销单查询:
(1)输入所属年月(出口货物实际收汇核销的所属年月);
(2)输入核销单号起止(可不填);
(3)点击 ;
(4)出现如下图所示的结果页面:
、已申报无核销单查询:
(1)输入所属年月;
(2)输入核销单号起止;
(3)点击 ;
(4)出现如下图所示的结果页面:
、代理出口证明查询:
(1)输入所属日期起止(可不填);
(2)输入代理证明号起止(可不填);
(3)点击 ;
(4)出现如下图所示的结果页面:
、已申报无代理出口证明查询:
(1)输入所属日期起止(可不填);
(2)输入代理证明号起止(可不填);
(3)点击 ;
(4)出现如下图所示的结果页面:

a)        企业客户端不要安装3721,上网助手之类的软件,这类IE助手软件可能会影响系统的正常运行;
b)        企业的预审核文件压缩包中只包含.dbf格式的文件,否则会由于文件的增大导致影响上传的速度;
c)        企业的预审核文件压缩包应是从企业的客户端导出的本地文件而不是远程文件 ;
d)        企业在打包预审核文件时,不能直接对存放dbf文件的目录进行压缩,正确的做法是选中要压缩的dbf文件,使用支持zip格式的压缩软件进行压缩,压缩包下直接包括文件。
生产企业免抵退税申报的有关问题解答
企业当月无发生任何进出口业务是否要在申报系统进行免抵退申报?
答:企业即使当月无发生任何进出口数据,也要在出口退税申报系统进行明细数据申报和汇总数据申报,即企业也要报送申报软盘、汇总表、纳税申报表以及财务报表。
二、企业若当月进口材料、免抵退税出口额、单证齐全销售额无发生额时,则不能打印空白的《生产企业进料加工进口料件申报明细表》、《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明细表》(出口货物)、《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明细表》(单证收齐)、《生产企业进料加工免税证明》。
答:当某月进口材料、免抵退税出口额、单证齐全销售额等项目无发生额时,上述这些表格不需要打印,企业只需要打印有数据发生的表格即可。
三、因某些特殊原因,个别手册要设分手册,分手册如何登记?分手册的进、出口报关单如何录入申报系统?
答:企业的分手册不需要在出口退税申报系统进行登记,分手册的进、出口报关单的进料加工登记册号录总手册的手册号码。
四、企业在录入进料或出口明细时,在录入过程中发现漏录了某条记录,如何插入漏录入的记录?
答:系统没有提供插入记录的功能,但企业可以找出要在哪条记录后插入的记录,然后录入一条与该条记录顺序号相同的“插入记录”,再通过序号重排即该条记录已经插入在要求的记录下。
五、企业录入商品代码时,提示“无此商品代码”该如何处理?
答:有三种情况:
(一)企业未能按规定将申报系统升级到最新的版本或未能按规定将申报系统的商品代码版本升级到最新的版本,企业应将申报系统升级到最新版本或将商品代码升级到最新版本;
(二)企业未将本企业的常用商品代码设置为自用商品代码。企业可参照第二章《生产企业出口退税申报系统操作说明》第二条第(三)款有关自用商品代码设置方法进行自用商品代码设置;
(三)申报系统内确实无此商品代码。对此,企业应书面报告主管税务机关,由分局退税部门选出与该商品代码接近,且征、退税率一致的商品代码来代替报关单上的商品代码。

答:请企业按如下步骤处理:
企业首先要检查是否在电子口岸执法系统的出口退税子系统做了“报送”处理,未做“报送”的应及时报送(企业应争取在月底前将当月的出口报关单退税联在电子口岸中“报送”完毕。最迟不能超过次月6号,否则很可能在审核时无信息)。
如果已经做了报送处理,
如果分局退税部门在国家税务总局内部网没有查询到这些出口报关单的电子信息,则说明海关没有将数据成功传递到我们税务机关。那么请企业向中国电子口岸数据中心或海关总署信息中心咨询。
中国电子口岸数据中心热线电话:010-65195656
海关总署信息中心热线电话:010-65195991
七、两份发票一张报关单和一张核销单时,无法输入两个发票号码。
答:遇到这种情况,企业只需要输入一张主要产品的出口发票号码即可。
八、海关《进料加工登记手册》的登记内容发生变更如何录入系统?
答:进料加工登记手册已经向税务机关申报登记手续,后来向海关办理变更进出口数据(计划进口总值、计划出口总值)等内容的,无法向税务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内容(由于目前的出口退税申报系统不支持已登记手册计划出口总值、计划进口总值等内容的修改,只能修改手册有效期),为此,已向税务机关办理登记申报的进料加工登记手册发生进出口数据变更的,不需要在出口退税申报系统向税务机关办理变更登记,但增加的进、出口数据可以以原登记的手册号码录入出口退税申报系统办理免抵退税申报,待该本手册结案后,按变更后手册的相关数据、资料办理手册核销手续即可。
九、企业出口报关单无出口日期,企业该如何录入出口日期?
答:报关单的“出口日期”应与报关单的“结关日期”一致,企业可以进入电子口岸的出口退税子系统查询报关单的结关日期。如果仍无法查询结关日期的,企业应先按“申报日期”来申报。
十、在出口退税申报系统打印报表时如何选择纸张?
答:全部表格都要用B4纸打印(最好为涂炭复写)。企业最好配制宽行的针式打印机。在“报表设置”的纵向或横向设置时除免抵退税汇总表设置为“纵向”外,其他报表都设置为“横向”。
十一、企业发现以前月份申报的数据有误,请问如何修改?
答: 请按照第六章《生产企业在出口退税申报系统录错申报数据的调整方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十二、企业读入预申报反馈信息后,在“预审疑点反馈情况查询”发现某出口报关单提示:该报关单的贸易方式为“进料加工”,与原申报的一般贸易不符,企业应如何处理?
答:该种情况是由于企业录入“进料加工”贸易出口报关单时漏录入“进料登记册号”所致。若属于当月出口记录的,补录“进料登记册号”即可,若属于以前月份的出口记录,企业应按照第七章《生产企业在出口退税申报系统录错申报数据的调整方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十三、企业做终审反馈信息处理时,提示汇率不一致,是否要更新原申报数据,更新后企业的出口额是否会修改?
答:终审反馈信息无论提示何内容,只要企业能确认其操作符合税务机关的要求,都必须选择“是”更新原申报数据。提示汇率不一致的,不会影响原来申报的出口数据。
十四、企业做明细数据一致性检查时提示如下错误,请问是什么原因?
答:出口退税申报系统很严格申报的顺序,企业必须按照操作向导一步一步操作,不能调乱操作次序。出现上述错误提示是因为企业在做明细数据一致性检查前已经录入汇总数据,企业删除汇总数据后该问题立即解决。
十五、企业做明细数据一致性检查时,出现错误信息:同一核销单号码的报关单号码前9位不一致。请问如何处理?
答:这是因为一份核销单只能对应一份报关单,出现这种情况应是企业录错了核销单号码,企业应查明是哪条报关单录错,修改后再做数据一致性检查即可。
十六、企业做明细数据一致性检查时,出现错误信息:同一报关单号码(或同一核销单号码)的单证收齐标志(或单证不齐标志)不一致。请问如何处理?
答:这是严重错误提示,企业必须调整后才能生成申报数据,否则将引起数据严重错误。产生上述错误的原因主要有:
(一)     同一出口报关单有多条记录,在录入账面出口时各条记录的单证不齐标志不一致;
(二)     同一出口报关单有多条记录,各条记录录入的出口收汇核销单号码不一致;
(三)     在做单证收齐操作时未能对同一出口报关单的全部记录都做单证收齐操作,导致同一出口报关单的单证收齐标志不一致。
(四)     某一出口报关单号码发生冲减(调整)操作导致系统中同一出口报关单号码有两条以上的记录(报关单号码重复),这些报关单号码相同的记录其单证不齐标志或单证收齐标志不一致。
请企业根据数据一致性检查时提示的出口报关单号码,在申报系统中检查这些出口报关单记录是否属于上述四种原因之一,然后作出相应的调整即可。
十七、企业做汇总数据一致性检查时提示“本月进料免税证明尚未出具”,企业该如何处理?
答:这是因为企业做完明细数据申报后,没有做“模拟出具免税证明”这一步,导致当月进料免税证明没有出具。企业应删除原来录入的申报表数据和汇总表数据→撤消原来申报的明细数据→重新生成明细申报数据→模拟出具免税证明→重新录入申报表数据和自动生成汇总表及附表数据,再做汇总数据一致性检查时该错误提示立即消失。
十八、不少企业问及:《生产企业进料加工贸易免税证明》的“出口销售额离岸价”与本月汇总表的第2栏“免抵退出口货物销售额”一致吗?
答:不一定一致,原因是每本手册免税证明的出具是独立的,某本手册当期无可以出具免税证明的进料,那么该手册在该期的免抵退税出口额将无法出具免税证明;或某手册当期可以出具免税证明的进料金额小于该本手册当期的免抵退税出口额乘以计划分配率,那么该本手册也有一部分免抵退税出口额不能出具免税证明。
十九、有不少企业问及:当月有申报单证齐全出口记录,并处理了预审反馈信息,但为什么单证齐全不能自动生成到汇总表呢?
答:企业当月有申报单证齐全,若全部单证记录都有电子信息,那么当月申报的全部单证齐全金额会自动生成到汇总表中;若只有部分单证有电子信息,那么也只能是这部分有电子信息的单证才能生成到汇总表中;若当月申报的单证全部无电子信息,那么当月的汇总表就无单证齐全出口数据。对当月无电子信息的单证应如何处理,请企业按照第二章《生产企业免、抵、退税申报系统操作说明》有关预申报反馈信息的读入和处理的规定处理。(电子信息也是指“一般企业”的出口报关单电子信息、“列举企业”的出口报关单电子信息和外汇核销单电子信息)。
二十、有些企业提出:读入税务机关的正式申报反馈信息后,原来申报的出口记录,进料记录,手册登记等明细数据消失了,企业该如何处理?
答:这有两种情况:
(1)是企业不了解申报系统,读入税务机关终审反馈信息后,明细数据和汇总数据在录入窗口已经不能查看,因为这些数据在申报时已经转移到“已申报库”,企业只能在“综合数据查询”窗口查询已申报或已审核数据。
(2)是企业从税务机关取回的正式申报反馈信息出错,产生的原因主要有企业的申报软盘有某些扇区(磁道)坏,或磁盘空间不足。这时企业应按第十六章《生产企业免抵退税申报电子数据在税务机关审核系统审核时“对审汇总”不通过的最基本处理办法》第三条的规定,读入和处理税务机关反馈的“全部反馈信息”。
二十一、通过税务机关反馈信息的处理,企业发现出口报关单退税联的有关内容与电子信息不一致,企业该如何处理?
答:分两种情况:
(1)海关传递的电子数据无误,而是企业的出口报关单退税联有误。由于电子数据无误,只要企业向申报地海关申请重签出口报关单退税联即可以办理免抵退税。
(2)企业的出口报关单退税联无误,而是海关传递的电子数据有误的。这时企业应在电子口岸上检查该出口报关单的结关信息(电子底帐)与该纸质出口报关单退税联是否一致,如果一致的,说明数据错误是在于电子数据的传输有误并尽快书面报告税务机关,如果不一致的,说明是企业工作的疏忽,在没有核对纸质出口报关单退税联与电子底帐一致性的情况下做了“报送”处理。企业应向报关地海关书面报告,要求主管海关重新发送电子数据。
二十二、有转厂出口业务的企业提出:由于转厂出口业务,在当月发出的货物往往在当月不能收齐出口报关单,但在免抵退税新申报系统中申报间接出口必须提供转厂的出口报关单。请问企业如何进行转厂销售收入的申报?
答:对有转厂出口业务的企业可以按如下办法处理:
(1)在“发出商品”科目下设置二级科目“国内转厂”,登记每月发出的结转货物。
(2)在取得国内转厂出口报关单的当月,凭出口发票登记“出口货物免税销售收入”,凭出口报关单录入生产企业免抵退税申报系统,在增值税纳税申报时申报“出口货物免税销售”(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的第9栏),并从“发出商品——国内转厂”帐户结转国内转厂的出口销售成本。
二十三、企业在申报系统录入转厂出口报关单时,若对方企业的海关代码中包含“A”、“B”或“C”等字母,申报系统不能录入。
答:企业可以用数字代替该字母,“1”代替“A”,“2”代替“B”,“3”代替“C”。
二十四、企业将申报系统升级为7.0版后,个别企业反映不能打印《出口货物当期单证齐全并且信息齐全明细表》。
答:企业用“excel打印”的方式则不能打印,若选择“申报系统打印”的方式打印则可以打印出来。
二十五、企业向税务机关办理预申报或正式申报,退税部门读入企业申报软盘数据,审核系统提示“申报系统版本过低”的。
答:企业的申报系统未升级为最新版本,请企业升级后再申报。
二十六、企业如何确定当月出口货物的外币记账汇率?
答:财政部财会[2000]25号颁发的《企业会计制度》第九章第一百一九条规定:“除另有规定外,所有与外币业务有关的账户,应当采用业务发生时的汇率,也可以采用业务发生当期期初的汇率折合”。该条规定的“当期”可以理解为当月”、“当季”或“当年”,但由于生产企业的出口销售业务是采取按月结帐(月结)的办法,因此,该条规定中的“当期”只能理解为“当月”。则企业当月的出口业务可以按业务发生时(当日)的汇率记账,也可以按当月第一日的汇率记账,全年都只用年初汇率记账的做法是错误的。
二十七、有个别企业提出在备份数据时系统已经显示备份操作,但等了十分钟都没有停下来,这是为什么?
答:如果用户把备份路径指向了出口退税申报系统的安装目录,导致了死循环,是不能自动停下来的,只能按CTRL+ALT+DELETE键强行退出。用户在系统配置与修改时绝对禁止把路径指向安装目录。
二十八、在出口退税申报系统生成和撤消明细数据时,时间过长,为什么?
答:请做一次数据优化,这样可以清除残余数据,提高申报速度。
二十九、如果忘记了进入出口退税申报系统的用户名和密码,或用户名和密码已修改,不能进入系统,怎么办?
答:假设当前申报系统安装在A电脑的“C:\出口退税电子化管理系统\生产企业出口退税申报系统7.0版”下,请在B电脑安装出口退税申报系统,然后将B电脑安装路径(C:\出口退税电子化管理系统\生产企业出口退税申报系统7.0版)下的pass.cdx和pass.dbf文件复制到A电脑的“C:\出口退税电子化管理系统\生产企业出口退税申报系统7.0版”下替换原文件即可。
三十、在读入反馈信息时出现“分类管理代码错误,无法读入”的现象,怎么办?
答:在用户对系统参数和配置做修改时,如果分类管理代码与税务机关的不符,就会出现这种现象。企业应检查分类管理代码为什么与税务机关不一致,如果不清楚的应向主管分局联系。
三十一、正式申报反馈信息处理后,货物出口明细表中汇率都被修改,为什么?
答:正式审核时税务机关审核系统对汇率进行反算,即根据美元数和人民币数算出汇率,对于较小的出口销售额可能因为四舍五入的原因使得误差较大,但属于正常现象。
三十二、进入出口退税申报系统时提示找不到DLL文件。
答:用户在安装完成进入申报系统时,申报系统有时会提示找不到DLL文件。产生的原因是由于申报系统用到的文件没有成功的注册到您的操作系统或申报系统中的文件被破坏引起的。申报系统文件没有注册成功,可能是您在安装申报系统的时候,杀毒软件出现误报,提示检测到病毒;或者您操作系统上的一些其它软件不允许申报系统注册文件。申报系统中的文件被破坏引起的原因可能是您计算机操作系统有病毒,并且病毒将申报系统中的文件破坏;或者您的操作系统中毒后,您用杀毒软件杀毒的同时杀毒软件破坏申报系统所用的到文件。
当您遇到这类问题,建议您将杀毒软件升级到最新,然后对操作系统进行杀毒。再到中山国税网站(网址:http://www.gdzs-n-tax.gov.cn)或中国出口退税咨询网(http://www.taxrefund.com.cn)的下载中心下载最新版出口退税申报系统,重新安装申报系统。在系统安装过程中请将杀毒软件停用,安装完成后再启用。
三十三、录入完申报数据进行申报表打印预览时,字体出现星号如何解决?
答:当您进行申报表打印时候,打印出来的报表出现星号,是由于您的操作系统中缺少申报系统默认使用的打印字体。请您到中国出口退税咨询网(http://www.taxrefund.com.cn)的下载中心下载“打印*号字体补丁”。
三十四、在进行申报系统安装时出现“资源版本不匹配”的提示应如何解决?
答:造成这个提示的原因有以下几点:
(1)申报系统是用中文版Visual FoxPro6.0开发的,您的计算机中装有低版本的Visual FoxPro。
(2)您的计算机中装有英文版的Visual FoxPro。
您应该先将低版本的Visual FoxPro,或者是英文版的Visual FoxPro卸载,然后重新安装申报系统。
三十五、安装申报系统时提示ikernel等错误如何解决?
答:出现这种错误提示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可能出现的安装错误包括:不支持此接口,RPC占位不兼容,Ikernel错误等等常见错误。企业可以按如下步骤检查、修正错误。
(1)在NT平台下(包括Win NT,Win 2000,Win XP),请使用管理员身份登录后运行安装程序,请确认身份,否则不能进行安装;
(2)如果您刚运行完一个安装程序,请稍等几秒再启动下一个安装程序,因为安装程序表面上已经完毕,实际上程序还在进行后期清理,内存中还有 Ikernel.exe(安装程序引擎)驻留,所以如果您此时启动另一个安装程序,将出现错误。
(3)如果您安装的过程中出现错误,请使用任务管理器察看是否有 Ikernel.exe 这个进程存在,如果存在而且此时您确认没有安装程序在运行,您可以结束这个进程后再进行安装。
(4)    清理干净系统和您系统账户下的 Temp 目录。例如:您系统安装在C盘,windows目录是 winnt ,那么您的系统 Temp 目录是:c:\winnt\temp ,如果您是以“administrator”的账户登录的,您的个人 Temp 目录是:C:\Documents and Settings\ administrator \Local Settings\Temp请您清理完以上2个目录(删除所有目录内文件)再进行安装。
(5)   删除目录: Program Files\Common Files\InstallShield 以后再进行安装。
(6)   删除目录: Program Files\Common Files\InstallShield\Engine 以后再进行安装。
(7)请重新安装IE 5.X 或者 6.0,如果您是NT平台,请重新安装微软的Service Pack。
(8)跟COM接口有关系,此种情况出现概率较小,如感兴趣,可以参照InstallShield解决方案:http://support.installshield.com/kb/view.asp?articleid=Q104986
(9)可能潜在引起问题的文件:Stdole32.tlb, stdole2.tlb, 或 Stdole.tlb ,这3个文件的丢失可能导致安装失败,这3个文件是系统核心文件,如果缺失,请从其它相同操作系统的机器上拷贝到本机的相应目录下。
(10)如果您使用的是Win98,强烈建议您安装微软的DCom补丁,该补丁的下载地址为:
http://www.microsoft.com/com/dcom/dcom98/download.asp
(11)确认您使用的是最新的InstallShield引擎,这条是针对安装程序制作员,请使用 InstallShield最新版本,并保持更新,使您制作出来的安装程序包含的引擎是最新的。
(12)默认模拟级别必须设为:标识
其操作步骤为:
a、单击Windows开始菜单;
b、选择“运行”;
c、输入 DCOMCNFG ,然后确定;
d、如果有任何警告提示,请选择否;
e、“分布式COM配置属性”对话框出现;
f、选择“默认属性”页;
g、将“默认级别”下拉框选择称“标识”;
h、点击应用后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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