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机事件处理方案:长子中:当前农村强势利益集团对新农村建设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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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子中:当前农村强势利益集团对新农村建设的影响

作者:长子中  时间:2011-09-12   

 

  利益集团是客观上具有共同利益基础、主观上意识到这种共同利益的存在、现实中以联合的方式自觉追求和维护这种共同利益的社会群体。利益集团以其较高水平的组织性,比较有效地克服了普通个人在社会政治生活中势单力孤的状况。

  当前,随着农村社会经济的发展和利益逐渐分化,我国农村出现了一些利益集团,虽然有学者从各方面多角度对农村存在的利益集团或群体进行了划分和论述,但典型的有:宗族(家族)集团、新兴富裕集团、农村管理者集团、黑恶势力集团。它们是农村的强势集团,是比其他农民能调动更多社会资源获得更多权威性价值分配的团伙,其中一些集团对促进农村基层民主的发展、完善村民自治制度产生过一定的积极作用,一些集团“为在政治事务中获得立足之处而奋争”[1],并且成了“体制外的地方权威”[2],广大劳动者则是弱势群体。这些利益集团的兴起,是社会转型期社会结构逐渐分解的一种现象,他们有的虽然没有明确的团体组织形式[3],但根据其团体利益的相关性和对农村社会的影响力,足以形成一股不可忽视的社会力量。王沪宁曾在《当代中国村落家族文化——对中国社会现代化的一项探索》中指出,“农村数不胜数的小秩序,村落家族共同体的秩序,会蚕食大秩序”。由此可见,农村强势利益集团的出现、存在和博弈对政府治理智慧提出了挑战,考验着一个国家的政府是否真正地维护了绝大多数人的利益。其潜在的负面效应不可忽视,这必将对当前正在进行的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产生不良影响。

  一、简析四类强势利益集团

  农村管理者利益集团:这是一类由村民委员会成员、村党支部成员以及村民小组成员组成的集团,是农村的权力集团。他们是农村政治、经济、社会生活的组织者和管理者,他们负责农村社会的政治安定、经济发展、社会秩序和治安维护。同时,由于土地等生产资料仍归集体所有,他们也是农村土地的管理者、国家制度政策的执行者和农地产权分配的执行人,所以他们可以按照自己个人或集团的利益来安排村庄的大小事务,成了村庄利益的“承包人”。农村基层管理者的多重功能性使他们成为农村的焦点人物,由于他们的特殊地位,为持续获取这一经济利益他们就必须稳定其农村基层管理者的地位。

  新兴富裕利益集团: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农村集体经济逐步萎缩,个体工商户、种养殖业大户、私营企业兴起,村办集体企业也逐渐通过转制等方式转变为私营企业或者个人控股的股份制企业,在农村形成了新的利益群体,即由个体工商户、种养殖业大户、私营企业主组成的利益集团,是农村的新兴资本集团。他们是伴随着改革开放成长的一个群体。他们中的一些人利用自己的聪明才智致富、守法经营,有的则是利用改革初期的政策优势或者钻法律、政策的空子而富起来的一部分人。他们经济收入较高,政治地位和社会声望不一定很高。他们中的一部分人先期掌握了财富,其经济实力逐渐转化为对其所生活的农村社会中政治权利的要求。

  宗族利益集团:宗族势力是我国农村自古以来就存在的一种以血缘为基础的社会力量。在旧的传统礼俗中,宗族的权力被视为农村社会的权利象征。它可以通过族规、宗约、族训等形式控制宗族成员的行为,赋有训导、惩罚、乃至生死权。特别是在家族大、人多势众的强势下,其影响力足可主宰一方水土。在农村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以后,宗族在农村中的生活互助、处理纠纷、维持社区秩序、婚丧活动等方面发挥着一定的作用,这就使得宗族势力存在于当今的农村成为事实。宗族势力集“家族化”与“世袭化”于一身,形成盘根错节的较为稳固的关系网,成为农村拥有特殊利益的权势阶层。

  黑恶势力集团:新中国成立后,黑社会势力几乎在社会上绝迹。改革开放以来,国家控制农村社会的组织资源与经济资源严重流失,社会建设短缺,基层政权控制力薄弱,为黑社会性质犯罪组织、地方恶势力发育提供了土壤;另一方面,则是少数基层政府官员的腐败催化了黑恶势力的发酵。同时转型期,收入差别加剧,会对人们的价值观念造成严重冲击。在物质化的价值导向下,一些人逐渐形成“有权合法捞,无权不法捞”的心态,认同通过非法、暴力的手段获得财富。集体主义观念、道德习俗等非正式控制力量在西方腐朽思想和封建糟粕遗留的联合冲击下在一定程度上被削弱,使得黑恶势力有机可趁。

  以上四类农村强势利益集团是随着中国经济改革进程的加快,在转轨过程中形成的不同类型的利益集团,它们具有以下一些特征:①最大限度地寻求本集团的利益最大化,社会财富和人民福利最大化则被放在其次;②属于分利集团,借助政治资源并以国家和人民的名义来进行经济资源的瓜分和占有;③排他性,即排斥其他利益集团参与竞争;④在农村具有较强的政治影响力,制造所谓的政府失效;⑤既得利益具有刚性,其绝对利益只能增加不能减少,相对利益的份额只能上升不能下降[4]。这些强势的利益集团会侵占弱势群体的利益,影响社会公平,破坏社会稳定。

  二、四类农村强势利益集团影响农村的主要内容

  一是农村干部人事任免方面。由于当前村领导班子有不少潜在的价值,不仅是一些利益集团试图获取的重要资源,也是实现其他利益的重要途径。费孝通在《乡土中国》中曾有精辟的描述:“人们喜欢的是从权力得到的利益。如果握在手上的权力并不能得到利益,或是利益可以不必握有权力也能得到的话,权力引诱也就不会太强烈--权力之所以引诱人,最主要的应当是经济利益。”因此,农村强势利益集团影响农村的一个重要方面,就是影响农村干部人事的任免决策。比如,宗族势力集团对村干部的影响,除了表现在村干部的产生背景外,还往往表现为对村干部治村行为的影响。在有关村内公共事务的决策上,宗族背景强弱的因素影响到村干部的发言权与决策权:来自大族大房的村干部尽管不一定在主要干部的位置上,但有着更大的发言权;来自小族小房的村干部即使是在主要职位上,也总会自觉地规避或忍让。

  二是政府对农村的公共投资方面。政府为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农田水利建设等所进行的公共投资,由于巨大的利益所在,常常是一些农村强势利益集团竞相角逐的重要领域。

  三是农村集体资源使用等方面。一些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要在土地、信贷、人员和税收等方面和基层村委会公开“讨价还价”。不少私营企业除了采用瞒报、作假账、逃税、偷税、漏税等非法手段谋取利益外,还伙同他人在土地、生产资料、资金、销售、信息、税收等方面,采取“合谋的手段”,来达到目的。比如村委会擅自将基本农田“征用”为建设用地,兴办各种餐饮业、旅游业或者直接向企业出租土地,甚至兴建农民新村、农家乐、度假村等。比如一些新兴富裕集团的人当选村官后,他们虽然不会贪污村中的少量积累,但在自己的企业扩张用地,自家宅基地用地和宗族成员办理事情等方面会更为方便。

  四是农村村规民约的制定方面。当前,各村都根据自身的实际,制定了村规民约。村规民约是农村管理者利益调控和分配的重要手段,也是某些特定利益诉求合法化的重要依据。比如,在一些利益集团以自我为中心的最优原则下,一些村规民约的制定明显违背法律法规,凌驾于法律法规之上。因而,对村规民约的制定施加影响,是农村利益集团实现利益目标的“高级”手段。

  五是农村的政治决策方面。从政治学的角度看,一个政策的制定过程就是各利益集团相互竞争,并对政府施加压力,从而使政府不断作出反应的过程,其结果取决于各利益集团相对的影响力——成员人数的多少、财富的多寡、组织力量的强弱、集团内部的凝聚力、领导者能力的高低、集团与政府决策者之间的距离远近等因素。而利益的表达,是由不同类型的利益集团的代表或个人,通过一定的渠道和方式向执政党、政府和各级组织表达自身的利益要求来实现的。以上几类利益集团参与村庄政治的方式十分简单,它主要就是通过集体或集团意识影响乃至决定村庄的政治决策,比如影响村干部选举、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的结果,或者在需要时集体作出政治不服从行为,逼迫村庄权威改变既定的决策等等。

  三、四类强势利益集团影响农村建设所采用的主要方式

  一是贿赂。即利用金钱及其他有价物券“买通”乡镇相关决策者,或者利用金钱买选票,当选村官。这是目前农村利益集团谋求利益的重要手段,且形式隐蔽,“暗箱”操作。

  二是个人关系网络。即利用家族血缘、老乡情结和其它社会关系等为纽带,直接接触相关决策者。这是农村目前最常用、也是最直接、最有效的影响方式。

  三是说服。即采用书信、直接造访等方式,对农村相关决策者进行劝说,使村里的决策或行动向他们能获得最大份额的路径前进。

  四是求助于“精英人物”。即让本集团中的有广泛社会影响力的成员,代表本集团的意愿,直接有效地接近乡镇、村里的相关决策者,影响村里的决策。

  五是集体行动。这种方式的具体表现形式有:在村委会门前聚集、静坐、请愿,集体上访,游行示威,围堵和冲击村委会、甚至打伤村委会工作人员等。比如在一些家族势力很强的村、组,村干部的工作往往受制于大户家族,有的村干部为了开展工作,不得不推荐大户中有影响的人物进入村级班子。

  六是参与或操纵选举。随着中国政治民主化的客观进程,以及党内民主的逐步推进,不同利益集团已经开始有可能通过民主选举等合法程序,参与政治博弈。

  四、对新农村建设的负面影响

  虽然一些利益集团,比如家族作为农村社会关系网络的基本组成部分,仍然在农民农村道德教育等一些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新兴富裕集团通过发展种植养殖、农产品加工与销售、生产制造等方面的经营,吸收村民就业,开发农村资源,组织农村市场,在乡村经济发展中居于重要地位,惠及部分乡邻。并且在处理有些村委会想做而做不好的事方面,有着不可忽视的作用。但是其潜在的负面影响也不可忽视,亟需引起重视。因为家族势力、黑恶势力等利益集团直接掌握村庄政治,种种不和谐已经成为新农村建设的障碍。

  (一)阻碍生产发展

  一是降低农村发展的潜力。奥尔森在《国家兴衰探源》(1982)一书中分析了利益集团与经济绩效的关系,提出了一个重要的假说:利益集团会阻碍投资和资本积累,因而不利于经济增长。由于小规模的“特殊利益集团”往往热衷于收入再分配而不是创造财富,其生产性的政治活动耗费资源,降低经济效率。比如一些黑势力打扮成社会贤达样,采取投资、捐助等手段,进入村委会,使黑势力披上“红色”的外衣。另一方面则采取打砸抢、聚众斗殴、寻衅滋事等手段争夺和划分势力范围,暗中参与社会利益的再分配,在短期内聚敛大量不义之财,为其继续违法犯罪、称霸一方打下经济基础,严重破坏了农村市场经济的健康稳定发展,已成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谐肌体上的毒瘤。比如少数暴富阶层,除少数真心想为农村服务外,大多数参选村官者,只不过是想通过捞个村官,捞点政治资本,而出于满足资本不断寻求扩张的本质利益索求,他们一旦成为村官,很可能背弃承诺,利用手中的权力谋取自身利益,经营并扩大自己的资本实力,而不顾乡村乡民的发展。这是资本经济权力政治化、资本的经济权力渗入乡村政治权力场并利用政治权力场谋取经济权力的突出表现。

  二是破坏农村市场经济秩序。没有良好的市场经济秩序,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就会失去最基本的物质保障。种子、化肥、农药等是农业农村发展的必要生产资料,是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不可或缺的重要物质基础。但是一些黑恶势力集团为牟取暴利,非法销售上述伪劣产品,严重损害了农民的经济利益,从根本上影响了农业、农村长远发展大计,其危害性不言而喻。并且由于一些地方基层检察机关为一些利益集团所“俘获”,形成一种“合谋共生”关系。总是“做样子、走过场”,不能严厉打击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等涉农经济犯罪案件,不能确保新农村建设有良好的市场经济环境。在一些宗族势力把持的村委会内,宗族利用权势侵吞公有财产,瓦解集体经济。他们自定规则,强买强卖,破坏了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恶化了农村的经济环境,从而影响了农村经济的健康发展,对我国的现代化进程不利。

  三是直接侵害农民的切身利益,阻碍集体经济的发展。作为党和政府在基层代表的村官们,本应是村庄公共利益的代表者,但公共选择理论的研究表明,村官们也并不必然是公正无私的“道德人”,也具有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的“经济人”特征。一些村官集团,特别是他们控制了土地分配权力,使权力的含金量很大。越是经济发达的地方,土地资源的价值越大,人们越有可能追逐权力,贿选也越有可能发生。村官们结成“腐败同盟军”,利用职权,以贪污、截留、私分、挪用等形式非法占有土地补偿款、救灾救济款、扶贫优抚款等国家下拨的各种款项。此外,村干部还以低价私自出租、转让、发包集体所有耕地、林地、矿山、厂房等方式,贪占集体资产,大肆中饱私囊。随着我国城市化进程的加快,以及国家对农民税费的减免,比如,在经济发达地区的城乡接合部,土地征用款被村官们大量私分和侵吞;在一些经济相对落后的贫困地区,村管们通过巧立名目、偷梁换柱等诡秘手段,将集体资产化公为私。并向支农资金伸出了“黑手”,部分支农资金不仅没达到促进农村发展、农民增收、农业增效的初衷,反而引发群众强烈不满,破坏新农村建设进程;在一些资源型地区,集体矿产的发包权、经营权大多掌握在村干部手里,一些资源富集的农村村官的含金量急剧加码。为了达到控制村庄集体矿产资源之目的,富裕群体纷纷参与了村委会选举,并在选举过程中将在经商时惯熟使用的经济手段运用到村委会选举之中,致使在村委会换届选举过程中出现了一些骇人听闻的“天价竞选村官事件”。由于个人欲望对财富的无尽追逐,从而导致强势群体和弱势群体对财富占有数量的明显分化。这样,在我国农村,除了正当勤劳的发家致富途径外,发生个别村官利用职权侵占集体财产、损害集体利益、损害弱势群众利益来致富的事情也就在所难免。并且,一旦村官集团和以上其他一些集团暗箱合流或勾结,就会使得拥有行政权力的利益集团与其他利益集团、农村普通个体农民之间形成不公平竞争,给社会造成极大的危害。可见,村官们凭借其公共组织的优先权力取代了市场选择,成为乡村社会公共资源的垄断经营者,动辄以“公共利益的需要”为名来支配这份集体财产。这在没有强大而有效的监管机制的情形下,很难防止“收益私人化”或者“收入集团化”现象的发生,村民并不能从公共资源中获利(典型的如很多农村集体企业改制为私企)。农村村官的这些职务犯罪,虽然仅限于农村社会,但是造成的危害却是非常严重的。它侵害了广大群众的切身利益,败坏了党在农村中的形象,成为农村经济社会发展顺利进行的严重障碍。

  (二)造成农民生活难以宽裕

  一是造成财富分配的严重不公,社会贫富两极分化。经济发展的过程是一个利益再分配的过程,财富则意味着可支配资源的增加。社会资本和社会资源都具有向优势群体集聚的特性,农村强势利益集团通过政治权力上不对等的垄断优势,并凭借其丰富的资源优势,在利益再分配过程中能获得比他人更多的回报,形成收入分配的巨大差距,从而造成了“强者愈强、弱者愈弱”的局面。这种差距一旦突破了大多数人的心理承受底线,必将带来社会的动荡。正如阿尔德蒙所说:“在贫富差距巨大的社会里,穷人要么是保持沉默,要么是以采取暴力或激进的手段来使人们听到他们的呼声”。[5]同时,当民众目睹了过多的非法致富、一夜暴富的现象,必然导致部分民众在一定程度上动摇诚实劳动的思想,形成一小部分投机倒把的发家狂想者,由此形成社会的不稳定因素。

  二是弱势群体的日益边缘化。由于缺少平等的参与机制,广大劳动者弱势群体的利益或要求往往无法得到充分的表达,得不到合法的制度保护,相反却处处受到强势集团的打压。如征地款补偿发放看人头看关系,就是典型的例子。按照集体行动理论,较大的有共同利益的阶层在自愿结成团体和形成共同利益的代表方面受到了更多的限制,一是团体越大,个人在团体取得的成果中所得份额越小,也越是难于对个人的努力进行适当的奖励;二是因为团体越大,结成团体的组织成本也就越高。因此,在较大的团体中,由于缺乏决策的内聚力,很难指望有真正的一致行动。相比之下,较小的团体在代表共同利益方面要有利得多,更可能取得合作的成果。而广大劳动者弱势群体在我国人数众多,更难以形成集体共同的行动以维护自己的利益,从而加剧了这种边缘化的趋势。奥尔森运用成本-收益边际分析方法,分析了利益集团提供集团产品的过程,指出一个集团做什么,取决于集团中的个人做什么,而个人做什么又取决于其采取行为的相对收益和成本对比。大集团和小集团的形成原因和行动模式是不同的,集团成员越多,“搭便车”现象越严重。因此,小集团在集体行动时有优势,代表少数人利益的“特殊利益集团”往往可以攫取大多数人的利益。农民作为个人当然可以进行利益表达,但是农民以个人方式进行的、分散化、碎片化的利益表达往往效果不佳。这是因为:首先,利益表达是要付出代价的,坚持持续不断的利益表达,其耗费量很大,靠农民个人无力承担。[6]其次,个人的利益表达缺乏足够的分量,难以引起决策者的足够重视,进入决策程序。个人的意见和要求,远远不如一个“抱团”的组织反映的意见和要求更能引起人们的重视。按照查特吉的说法:底层历史是碎片化的、不连续的、不完整的,底层意识的内部是分裂的,它是由来自支配和从属阶级双方经验的元素构建起来的[7]。由于上述诸多原因,它们基本上是一个被遗忘的“忍气吞声的集团”[8]。加之一些基层村干部把“为人民服务”变成“为老板服务”或“为自己服务”,淡漠民众利益、只为既得利益“护法”[9],进一步加剧了弱势农民的边缘地位。

  (三)影响乡风文明的建设

  一是在精神文明方面,影响了社会主义先进文化的建设。比如宗族势力在精神上总是利用巫婆、神汉蛊惑人心,对农民进行精神禁固和心理麻痹,与党和政府争夺群众。或者是宣扬家族宗族文化中的某些保守落后的观念和习俗,提倡重私利,强调宗族本位,封闭保守,与现代民主所必需的市场经济和开放精神格格不入,严重影响农村“三个文明”建设工作的开展。不利于农村的精神文明建设和民主进程的发展,也不利于农民素质的提高。

  二是损害了党和政府在农民心目中的形象。由于监督机制不健全,山高皇帝远,在缺乏有效监督与制衡的情况下,再小的权力都会滋生出无比的“威力”。在一些地方村官利益集团的腐败时有而闻,极大损害了群众利益,严重脱离群众,严重损害了党和政府在农民心目中的形象,与新农村建设格格不入。根据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农村经济研究部的调查资料显示,85%的农民群众认为村干部存在腐败问题;23%的农民群众认为今后农村干部的贪污腐败问题将会更加严重;54%的农民群众称村里没有公开栏;50%的农民群众称村里根本就没有召开过全体村民会议。在新农村建设中,村干部是领军人物,他们担负着带领和组织群众落实党和政府方针政策的重任。而他们一旦背离党的宗旨,形成利益集团,把权力作为牟利的工具,党的惠农政策也就成了空中楼阁。

  三是在一些村里,黑恶势力或者是家族势力把持村政,不仅压制了善良的老百姓,还容易形成了“钉子村”、“骗子村”、“恶人村”。“村霸”的心狠手辣一旦与权力相结合,就会形成“暴政”。

  四是加深了干群之间的矛盾。掌控了农村基层政权就是掌握了宗族、宗派的领导权。农村各宗派对资源、村级组织领导权的争夺,很可能造成不同宗族之间的矛盾。由于一部分干部代表宗族势力,撤手不管,或处理不公,或方法失当,矛盾转移到了干部身上;一方面宗族势力俨然是少部分农民利益的代表,当他们的利益受到代表国家利益的执法部门的冲撞时,宗族势力往往煸动群众对政府、对执法部门产生不满情绪,阻碍、抗拒执法部门执法,甚至围攻、殴打基层干部。有的公然抵制国家法律、政策,抗粮、抗税、抗计划生育,严重影响了农村基层政权的稳固。同时,对家族宗族势力若不加以引导,任其蔓延,极有可能演化成村霸、非法帮派等黑恶势力。另外,各利益集团也会为了各自的利益进行博弈,以求各自利益的最大化,这将加剧利益集团之间的矛盾,影响社会稳定。

  五是破坏了农村的安定团结。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以来,因相邻关系而产生财产权益争执如争山、争水、争地、争矿等事件时有发生,甚至由于宗族集团、黑势力集团的介入往往使矛盾激化,使群众之间的纠纷发展成家庭间的大规模械斗,影响安定团结。另外,村干部本应成为农民的“带头人”,有些村官们却集体“抱团”,蜕变为农民身上的“寄生虫”。日积月累,农民的积怨终要爆发。在农村,由于村干部腐败,数百名农民越级上访、集体上访、长期上访的事件屡有发生。更有甚者,如处理不慎,会酿成一些群体性事件。

  六是影响了农村构建和谐社会的环境。由于以上强势利益集团的影响,致使基层政权组织不能广泛充分地调动村民的一切积极因素,不能妥善处理各种利益关系,不能进行管理体制的创新和形成有序的农村经济社会环境。并且强势的利益集团分享改革带来的收益,不公平的成本———收益分摊方式必然导致弱势群体和各个利益集团之间的对立,膨胀弱势群体的仇富心理和富裕阶层的仇贫心理。并且,随着强势利益集团更多地获取各类交易资源,他们与弱势农民群体间的收入差距将进一步拉大,最终形成一个顶尖底宽的“金字塔”型社会结构。在此结构中,极少数暴富阶层居于上层,绝大多数农民则居于下层,历史经验证明,这是一种潜在的不稳定的社会结构。如果不处理好,必然导致激烈的社会冲突。

  (四)影响管理民主建设

  新农村建设,经济发展固然重要,若没有先进的民主政治保障,是很难持久的。所谓“基础不牢,地动山摇”。

  一是操控选举。在地方换届选举过程中,以上四类利益集团通过各种手段,有的甚至通过暴力手段威胁选民、请吃喝拉拢选民、用金钱美色贿赂乡镇主管干部等各种非法手段参与甚至操纵基层民主选举,给地方政治发展带来一定的负面影响。贿选者为追求村官权力以及与此相关联的经济利益,在参选时更多的宣称代表公众利益,总是利用自身拥有的权力本钱或资本实力,予以选民一定的现利或期利,进行各种拉票行为,他们利用各种手段,使出种种招数,有的打法律的“擦边球”,有的直接违背法律,于是,在选举中“金钱交易”、“物质交易”、“虚假承诺”便应运而生。而选民为了获得参选人的利益承诺,极有可能把手中的民主权利和选票当作商品出卖。有的村干部为维护和扩大自己所处圈子的利益,则想方设法破坏公选,力图保住自己的官位。一旦落选,情节较轻的是原村委会干部不交权,情节严重的是有的地方依靠“村霸”暴力破坏选举。还有一种假贿选、真强制的黑恶势力压迫也值得注意:有的贿选者开出低“价”收买选票,贿金之低只有象征意义,行贿不过是给选民传递一种压力,背后以暴力相威胁,逼使选民给自己投票。这样使民意受到扭曲,选举流于形式。对于一个靠贿选上台的村干部,很少会考虑带领村民致富。

  同时,从选举主体即农民方面看,他们在选举时不仅要考虑选“能人”,还要考虑选“自家人”、“本房人”,期望他们当选能为自己带来比别人更多的利益。同时,以“自家人”组成的宗族在村子里的地位上升,自己也能“扬眉吐气”,甚至也能捞上一官半职,这无形之中又加速了“利益集团”的扩展。为了攫取权力,各种“利益集团”之间相互拆台、相互倾轧、甚至武力相向。因此有关学者就指出,“村级组织没建设好,村干部腐败问题得不到根本治理,新农村建设必然受到不良影响。”

  二是造成基层民主自治乏力。针对村民自治,邓小平同志曾指出:如果没有小民主,那就一定要来大民主。群众有气就要出,我们的办法就是要使群众有出气的地方,有说话的地方,有申诉的地方。但是当这些强势利益集团获得利益后,就成为既得利益集团,不愿按照公平的原则对承受了改革成本的受损者做出相应的补偿。同时,随着增量改革向存量改革过渡,为维护既得利益,这些强势利益集团会对进一步的改革持保守甚至反对的态度,哪里会有农民申诉的地方。当经济权威与政治权威、道德权威绝对地统一到一个人或者是少数人身上时,民主必然会发生质变,出现“僭主政治”的现象[10]。如上述四类集团,在换届选举中,不惜下“血本”,来推选自己的人上台,来维护自己的集团利益,进而攫取更大的利益。这样使基层民主自治失去应有的活力。另一方面,占人口绝大多数的广大劳动者弱势集团因在各方面中所得不多甚至受损,因而对对实行民主自治失去热情,不再愿意继续支持改革。

  三是民主监督形同虚设。新制度经济学的一个基本假定是:人都有机会主义倾向,即人都具有随机应变、投机取巧,为自己牟取更大利益的倾向,也就是人天然具有追求收益内在化、成本外在化的倾向。因此,有专家也指出:自由民主与专制的区别不在于前者无精英,有者有精英,而在于权力是否受到制约。但是在我国目前的村民自治实践中,并不缺乏村民参与村中大事决策和监督村干部的制度或机制,关键问题在于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难以落到实处,即选举结束之后,村干部的权力得不到有效的制约。其实质是在我国农村强势利益集团和弱势农民的博弈中,强势利益集团太强,广大农民劳动者太弱,后者根本构不成对前者的制约。

  四是弱化农村基层政权的权威。农村基层政权是国家政权的基础,以上一些强势利益集团一旦把持村政,会使党的许多法令、法规的实施受到影响,干扰了党的各项路线、方针、政策的实施,销蚀了基层政权的权威。并且一些新兴资本集团总会利用自己在乡村权力场的关系网,为自己的事业谋取利益,壮大自己的经济实力。他们对政治权力的渗透,使得权力结构体系中,资本的作用力和影响力越来越大,对基层政权的稳定不利。

  可见随着我国社会转型和社会利益结构的调整,利益集团作为社会的重要组织细胞,其行为已经渗透到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等各个领域。社会结构基础性要素的功能定位,决定了利益集团协调发展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存在着不可分割的联系。特别是转型期,广大弱势农民还没有政治资源或能力去组织起有效的利益团体的情况下,在一些关键性的政治过程中,因权力与资源分配的极度不均衡造成的社会不公正和腐败已发展的较严重,因此,只有借助科学有效的手段和途径,及时协调和化解不同利益集团在发展过程中产生的矛盾和问题,各方面的积极因素才可以得到广泛的调动;只有弱势利益集团的权利得以保障,强势利益集团的强权得以合理限制时,即各利益集团力量对比相互均衡时,才能促进社会不同利益群体之间的关系更加和谐,从而为实现社会关系的和谐打下坚实的基础,也才能更好的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