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组织实现 全覆盖:第二十二章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偶看新闻 时间:2024/04/29 01:10:27

22

著作权与邻接权的限制

1

著作权的合理使用的第一、二点

 


  一、概述

所谓著作权与邻接权的限制实际上是对著作权财产权的限制,指著作权人在对作品享有合法权利的同时,在作品的使用上应承当一定的法定义务。邻接权的限制与著作权的限制相似。

  法律对著作权与邻接权效力的时间、地域的规定,也是一种限制。但不属于本章论述范围。

  对作者的财产权进行限制的理由有三:

· 

由作品的社会性所决定。首先, 作品的创作思想来源于社会,所需要的知识大部分是由前人创作,其次,作品是为社会服务的,作品只有回到社会中去才有真正的价值。所以,对作者的财产权只能给予与期限的保护,而不能给予永久的保护。

· 

制定著作权法是为了鼓励和促进文化事业的发展,激励和保护创作人员的积极性,而不是为了搞文化垄断。因此,既要给创作人员一定的权利,又不能使这种权利变为永久性的权利。 要保证全社会有使用这种权利的机会,所以给著作权一定的限制是合情合理的。

· 

从权利义务相对性来看,任何权利都伴随着一定的义务。因此,著作权人享有著作权同时承当相应义务,与社会公众尊重著作权同时享有对作品一定的使用权,两者是硬币之正反两面。

  二、著作权的合理使用之一

  著作权的合理使用属于著作权的一种限制,它是指为了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了个人欣赏、评论、新闻报道、教学与学术研究以及公益事业等目的,根据著作权法的规定,可以不经过作者同意而使用其已经发表的作品,不需要向其支付报酬。合理使用的对象是已经发表的作品。合理使用应尊重作者的人身权利,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影响作品的正常使用,也不得不合理损害著作权人的合法利益。合理使用成立的条件都是由法律予以规定的,因此可以说合理使用也是一种特别的法定许可使用。

  合理使用的条件尽管法律分门别类地作了规定,但在实践中判别仍有一定难度。有的国家从原则上对合理使用的条件作了限制,如美国版权法对"合理使用"规定了四条标准:
  (1)使用的目的不是为了商业目的;
  (2)根据作品的不同性质而使用形式不同,合理与否的界限也不同;
  (3)同整个作品相比,所使用的数量应占很小一部分;
  (4)这种使用对作品的潜在市场价值影响不大,如果因合理使用而占领了该作品被他人有偿使用的大部分市场,就不认为是合理使用。

  我国著作权法没有为合理使用规定总的标准,但列举了12种具体的使用方式。

  1、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这是一种比较常见的使用形式。这里应强调,对于未发表的作品则不能以这种形式使用,因为未发表的作品表明作者的发表权尚未行使,如果不经作者许可而使用,就会侵犯作者权利。

  其次,这种使用应限定在个人、家庭的范围内。

  再次,特别法有规定的应优先使用特别法,比如,对于计算机软件的合理使用,《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中就规定了更加严格的条件。

  2、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对于何为"适当"是一个复杂问题。对此,许多国家都是由法院加以判定或由仲裁机关予以仲裁,这要结合是否真的为了介绍或评论而使用。我国文化部1985年颁发的《保护图书、期刊版权条例》有关条款规定:引用他人作品不得超过原作品的十分之一;被引用作品的量在自己创作的作品中不超过十分之一。这一规定现仅适用于1991年6月1日著作权法施行以前,对他人作品的引用,现行著作权法没有对"引用"进行量的规定,而是对适当引用作了三点限定,修改前的《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27条规定: "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必须具备下列条件:(1) 引用目的仅限于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2) 所引用部分不能构成引用人作品的主要部分或者实质部分;(3) 不得损害被引用作品著作权人的利益。"该条文已经删除,但实践中仍有参考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