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支部的作用:MPA)简明读本(第四篇 国家公务员制度) - 完美学社 上海学习培训论坛:外语...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偶看新闻 时间:2024/04/30 07:10:27
 第一章 国家公务员制度概述

  一、国家公务员的涵义
  (一)国家公务员的概念
  国家公务员一般是指由国家任用,依法从事社会公共事务管理,行使国家行政权力执行国家公务的人员。英、美、法、德等国的公务员均指国家行政机关中的文职工作人员。
   
  (二)中国的国家公务员
    我国的公务员是指在各级国家行政机关中行使行政权力,执行国家公务,除工勤人员以外的所有工作人员,包括各级政府的组成人员和在政府机关中从事党务、社团组织的专职工作人员。
   
  国家公务员制度是指通过系统法律法规对政府中行使国家权力,执行国家公务的人员依法进行科学管理的制度。包括国家公务人员职位分类、录用、考核、奖惩、升降、培训和交流、辞职、辞退、退休和离休等具体法规体系和管理体制。我国公务员的法律性规范文体是1993年8月通过的《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及以后相继颁布的十二项具体细则。从而在《条例》的基础上形成了国家公务员制度的配套法规规章体系,初步实现国家公务员管理的法治化过程。
   
  二、西方公务员制度的形成与变革
    (一)西方国家公务员制度的形成与发展
  西方国家公务员制度形成与发展经过一个漫长的历史过程。它是在资产阶级革命的推动下,实现政党政治的政治产物,是在统治过程中通过改革逐步发展起来的。
   
  1、英国公务员制度的形成与发展
    英国是世界上最早建立常任文官制度的国家。在19世纪40-50年代,英国首先完成了工业革命,新兴的资产阶级产生了改革官制的强烈要求,建立资产阶级自己的文官队伍势在必行。1833年政府各部门开始实行官职考试补缺制度,这一举措使英国人事制度改革迈出了极为重要的一步。《诺斯科---杜维廉报告》(两人均为爵士)成为英国建立文官制度的理论依据,也奠定了英国文官制度的基础。1855年5月,英国政府颁布了枢密院令,决定成立文官委员会,办理各级公务员选拔考试事宜。1870年英国政府又颁布了第二个枢密院令,对文官的考试,录用、等级结构等重要原则,做了进一步的确立和完善。至此,世界上第一个现代文官制度在英国正式确立。1964年威尔逊出任英首相,任命富尔顿负责研究并制定改革日益腐败的文官制度的计划。撒切尔首相执政时期,英国的文官制度又进行了一系列改革。

  英国文官制度发展的历史表明,现代意义的文官制度是资产阶级工业竞争的产物,是议会政府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也是西方国家较为典型、较为完善的一种用人制度。
    
  2、美国国家公务员制度的形成与发展
    美国公务员制度的形成大致经历了“个人徇私制”、政党“分肥制”到“功绩制”
的过程。
   
  “分赃制”是指在选举取胜的政党,把公职作为战利品分给该党的支持者。这个制度,弊端甚多,导致政府腐化、效能低下。1983年美国国会正式通过由议员彭德尔顿提出的文官制度法案。称《彭德尔顿法》,它是以英国文官制度为蓝本,结合美国的经验而制定的,因而也俱有美国自身的特点。这一法律的通过结束了“分赃制”时期,开始了以通过公开考试、择优任用官员与“功绩制”为主要内容的现代文官制度时期。1978年美国又制订了《文官制度改革法》,进一步总结了近百年文官制度,为文官制度的改革提供了法律上的保障。
   
  3、联邦德国公务员制度的建立
    二战结束后,德国一分为二。联邦德国于1949年成立共和国,并制定了《德意志联邦基本法》,对帝国的官吏制度进行了一系列改革,确立了考试用人机会均等以及文官常任制等原则。并陆续颁布了一系列关于公务员制度的法律,形成了一套比较完整的公务员制度。
   
  4、法国文官制度的建立
    二战后,当时任临时政府首脑的载高乐参照英国的经验,于1945年设立了文官管理局,专门研究文官制度及有关教育制度的改革,确立以统一考试录用和培训高级文官的制度,并在1946年颁年了统一的公务员法,建立了现代公务员制度。
###StudyGet_Info_Pagination_SIGN###   
  (二)西方国家的文官制度
    西方国家文官制度的基本特征有:(1)严格考核、论功行赏。(2)职务常任。(3)法律健全,依法办事。(4)强调政风政纪。(5)不与政党共进退。文官是事务官而非政务官,在政治上保持中立,不与政党共进退,其实质是统治阶级掩盖文官制度的阶级实质。
    西方国家文官制度有其可取之处,也有不足之点,我国的公务员制度要有分析地加以借鉴参考。
   
  三、我国公务员制度的建立和发展
    (一)我国公务员制度的建立
    1986年中国共产党第十三次全国代表大会和七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通过,《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正式提出建立国家的公务员制度,并把它确立为我国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的重点。1993年月10月1日《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颁布实施,各级国家行政机关采取整体推进、重点突破、自上而下、稳步实施的办法来推行国家公务员制度,并取得可喜的成绩。但是,我国公务员制度建设是一个长期不断完善的过程,需要完善的方面还有很多。
   
  (二)我国公务员制度的发展
    国家公务员制度的建立和实施,与国家的政治、经济、文化等各个领域有着密切的关系,因而一直是经济体制、政治体制、行政体制改革的敏感区域。公务员制度改革是行政体制改革的核心内容之一。
   
  1、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发展促进了国家公务员制度的发展
  市场经济是根据价值规律和供求关系对社会资源进行优化配置的经济,而人力资源是最宝贵的资源。建立公务员制度在政府机关人事管理中建立起有效的竞争激励机制,不仅有利充分调动人的积极性,而且改革原有的人事行政体制,改革原有用行政命令配置人才资源的方式,建立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具有激励竞争机制的职位分类制,具有引导、示范和促进作用。
   
  2、干部人事制度的重大改革推动了国家公务员制度的完善。
  这一点表现在:(1)改革了以前在行政管理方面缺乏管理的法规和制度问题,建立了健全法律的法规体系。(2)改革过去“统分统配”的做法,采用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方式,建立了科学的竞争机制。(3)克服了传统的人事管理中存在的流动不畅,配置结构不合理、能进不能出、能上不能下的积弊。(4)建立了廉政勤政的保障机制。(5)改变了以往按一个模式管理干部的方式,体现了分类管理的原则。
   
  3、我国政治体制改革推进了国家公务员制度的完善。
  建立公务员制度,主要目的是为了实现对公务员的科学管理,保障国家公务员的优化、廉洁,提高行政效能,以适应我国行政体制改革的需要,两者关系密切。表现在:(1)增强领导体制活力;(2)提高领导机关效率;(3)调动各方面积极性。


  第二章 国家公务员的权利与义务
  
一、 国家公务员权利与义务的统一
  (一)国家公务员的权利
    任何国家的公务员制度中都会规定公务员的权利和义务,因为两者是相互统一、不可分割的联系体。
    国家公务员的权利,指国家公务员在履行职责、执行公务的过程中享有合法权益,拥有法律手段和法定的条件享有合法利益,也就是说拥有法律手段和法定的条件构成了国家公务员权利的最基本特征。

  国家公务员权利是国家法律确认并保护的。公务员权力的运用是以国家法律为依据,以国家的强制力为后盾的。当国家公务员的权利受到侵害时,国家要施用强制手段予以恢复,或使享有权利者的利益得到相应补偿。
   
  (二)国家公务员的义务
    国家公务员的义务是指法律对国家公务员履行职责、执行公务的法定权利和行为方式的约束。
    由于国家公务员具有双重身份,他们既是国家公职人员,又是普通公民。 因此,公务员的权利与义务也具有双重性。国家公务员的权利义务与普通公民的基本权利义务有一定的联系,也存在一定的区别。
   
  公民的权利和义务由宪法规定,对全体公民都有法律约束力,宪法规定的是对国家和社会具有重要意义的最基本的权利和义务。而公务员的权利和义务则是在公民权利义务的基础上具体化,具有局部的重要意义和约束力。两者的基本内涵精神是一致的,但又有一定的区别。公务员首先是一位普通公民,他们必然享有宪法规定的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但他又不是一般公民,他所承担的政府职业赋予他特殊的执行公务的权利,所以他们享有一般公民所不具有的特殊权利,也承担了对一般公民不必要的某些特殊义务。
###StudyGet_Info_Pagination_SIGN### 
  二、权利与义务体现的准则
    国家公务员的权利义务,是调整公务员与国家、社会、公民之间及公务员之间相互关系的行为准则。其特点表现为以下四项。
    (一) 一致性的准则
    公务员享有执行公务所必需的权利,同时必须履行相应的义务。
   
  (二) 法制性准则
    国家公务员的权利受法律保护,任何一种权利的行使,都必须在法律约束的范围内进行,不得滥用,不能损害国家、社会、集体或他人的合法利益。
   
  (三) 自我约束准则
    公务员是在政府机关中行使行政权力的工作人员,他的素质好坏,水平高低乃至一言一行都会直接、间接的影响政府的职能和形象。因此,公务员应有高尚的社会道德和自我修养,成为社会精英。
   
  (四) 学习型准则
    我国正在建立学习型的社会。我国的法律保护公务员既有参加政治理论、业务技术和科学知识学习的权利,同时又有接受工作岗位必备知识技能培训的义务。国家对不适应工作岗位要求的公务员,有权强制他们重新学习,接受培训,否则,可以调离甚至辞退。
   
  三、西方国家公务员权利与义务的规定
    (一) 各国公务员的主要权利
    1、政治权利(个人信仰、言论、罢工);2、身份保障权利(即常任制);3、经济权利;4、获得报酬权利;5、休假权利;6、参加工会的权利;7、监督本人档案的权利;8、申诉控告权。
   
  (二)各国公务员的主要义务
    1、国家公务员必须忠于国家、宪法和职守。
    各国都要求公务员在终生职务活动中以个人利益服从国家利益,全心投身于国家的事业中。
   
  2、国家公务员必须服从命令
    下级公务员按照上级公务员指示工作,下级对上级命令的服从是无条件的。但是,公务员对执行命令引起的后果不负责任。国家公务员服从领导的义务,有利于贯彻执行国家的意志、法律和法令,保证政令畅通,提高政府的效率。
   
  3、国家公务员必须保持“政治中立”
    公务员执行公务时,不能因所属政党的不同而有偏向。有的国家还明确规定公务员不得参加政党。
   
  4、国家公务员必须严守国家机密。
   
  5、国家公务员不得利用职权谋取非法利益。
    除法律和命令有规定之外,国家公务员不得兼任其他职务,特别禁止在职兼任营利性职业。
   
  6、国家公务员必须维护政府的形象
  国家公务员有义务保持政府公务人员的形象,克制自己的言行,不给政府或工作造成不良影响。
   
  7、国家公务员有义务申报个人财产。
    西方许多国家规定:立法、行政、司法三个部门的所有官员都要提交家庭财产真实情况的说明。
   
  8、国家公务员必须遵守职业道德,廉洁奉公。
    西方国家公务员在享受权利的同时,必须履行上述八项义务,其实质是对各项权利行为的法律约束,防止公务员权利演变为特权的约束机制。
   
  四、我国公务员的权利与义务
    我国是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我国政府是服务政府、法制政府责任政府。我国以法的形式明确规定国家公务员的权利与义务,以增强公务员的法制观念,权利意识、工作责任感,提高政府工作效率,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一)我国国家公务员的权利
    1、获得履行职责所应有的权力的权利。2、非因法定事由和非经法定程序不被免职、降职、辞退和行政处分的权利。3、国家公务员有获得劳动报酬和享受保险福利待遇的权利。4、参加政治理论和业务培训的权利。5、对国家行政机关及其领导人员的工作,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6、提出申诉和控告的权利。7、享有辞职的权利。8、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其他权利。
   
  (二) 我国国家公务员的义务
    1、遵守宪法、法律、法规。2、依法履行公务。3、密切联系群众、听取群众意见,努力为人民服务。4、忠于国家、维护政府。5、保守国家秘密及其工作秘密。6、忠于职守,勤奋工作,尽职尽责,服务命令。7、公正廉洁,克已奉公。8、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其他义务。
   
  由于国家公务员身份特殊,在公务活动中,必须服从公务员的纪律和义务,时刻保持权利与义务关系的统一。
    
  五、我国公务员权利与义务的保障
    (一)法律保障
  法律保障是指国家应通过制定宪法、法律和法令以保障国家公务员的权益实现。公务员的权利与义务必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履行,政府运用法律手段,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制约公务员的行为,保障公务员的权利与义务。
   
  (二)组织保障
    组织保障是指国家应通过立法机关、司法机关、监察机关和其他社会组织,监督国家公务员法的组 织实施,保证公务员的基本权利不受侵害。
    对公务员的权利和义务,应该从组织角度着手实施监督手段,使每位公务员都能以领导者 为表率,以行政目标为动力,通过舆论作用、法律惩治、自省自律等手段,有力地行使权力、履行义务,使每一个国家公务员的权益都能符合规范要求,得到保障。
   
  (三) 经济保障
    经济保障是指国家应该为公务员的工作、学习、生活提供可靠的物质条件,从而为公务员行使自身的法定权利,奠定坚实的经济基础和社会环境。
###StudyGet_Info_Pagination_SIGN###
  
第三章 国家公务员制度的管理与完善
  
一、职位分类管理
    (一)职位分类的概念与内容
    1、概念
    职位分类是从美国产生和发展起来的一种现代人事管理方法。
    职位分类制度是公务员各项管理的基础,它以职位为对象,依据公务员职位,按照工作性质,难易程度、责任轻重、资格条件,分成不同的类别和等级,为国家公务员管理提供依据。
   
  2、内容(共有九项)
    (1)对每一职位的工作性质、任务、功能、地位和责任、工作程序等内容进行准确而祥细地记载。(2)根据内容和职位分类的要求和标准,将各种职位划归若干类别和等级。(3)对每一类别和等级的职位的定义均有明确的文字说明。(4)根据职位分类定义和对职位的调查、分析,将职位归于相当级别。(5)每一职位名称应尽量表明工作性质、内容和工作责任。(6)确认每一职位的合理晋升和转任路线。(7)规定每一等级职位的高、中、低工资待遇。(8)让国家公务员和社会各界容易了解整个国家公务员职位分类计划。(9)公务员的职位分类,可分为职位、职级、职等、职系、职类等几个方面。
   
  (二)职位分类的功能
    职位分类是人事行政的一种有价值的工具和有效的管理方法。它的功能有:
    1、在复杂多样的公务员职位中建立起排列有序的职位结构体系,使每个具体职位都能在结构体系中找到一个相应的位置。
    2、正确指示每个职位的特点和任职条件,以此为人事任免、录用、调配、培训、奖惩等管理活动,提供科学依据和标准。
    3、在揭示各公务员职位的特点和任职条件的基础上, 制定统一的工资标准,使工作管理在整体上趋向合理。
   
  (三)职位分类的优点和局限性
    1、优点
    职位分类制度的优点在于:因事设职,因事择人,因事付酬。这样,就可以把人事关系建立在客观、公正的基础之上。
   
  2、局限性(主要是运用范围有局限性)
    (1)它往往对专业性较强的专业比较适用,对高级政治职位、机密性较强的职位、临时性的职位不太适用。
  (2)在进行职位调整时,担任各种职位的工作人员总是倾向于夸大自己本职位的重要性和复杂程度,容易使职位分类出现职级膨胀的趋势。
  (3)因分类的结构严密,使公务员的流动调配会受到一定的限制,不利于人才的跨部门流动与全面发展。
   
  (四)我国的职位分类管理
  近年来,我国在职位分类的运用上,正在结合国情进行适度调整。1、开始重视人对职位的影响。2、使职位分类的结构趋于简化。3、分类制度要灵活运用。
  长期以来,我国从中央到地方各级行政机构,普遍存在机构增设、编制扩大,人浮于事、效率低下等现象。为了克服上述弊端,适应现代管理科学的发展,我们已提出了“因事设职”的四项原则。
  1、系统原则。这是一条最基本的原则,在考虑职位设置时,应该把它置于组织系统中加以考虑,凡是对组织系统发挥积极效应的职位,就应设置。
  2、最低职位数量原则。设置职位数量必须根据最低职位数量的原则来确定,即职位应限制在为有效地完成任务所需职位的最低数。
  3、整分合原则。指一个组织在整体规划下的明确分工以及在分工基础上有效综合。决定一个职位应否设置,要看其组织目标是否具体、明确,是否能为组织的总目标服务,是否有利于发挥组织的最佳效能。
  4、能级原则。是指一个组织中各职位功能的等级。一个职位功能的大小,是由它在组织中的工作性质、任务大小、繁简难易、责任轻重以及所需资格条件等因素所决定的。功能大的职位,它在组织中的等级和能级就高,反之,亦然。
###StudyGet_Info_Pagination_SIGN###  
  职位分类是人事行政的基础环节,它是一项细致、复杂,而科学性、技术性很强的系统工程。这项工程的实施,有四个步骤。
  第一步 职位设置:根据“因事设职”的原则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定机构内职位数量、名称、职责、任务、权限、层次和所需资格条例。职位的设置与职位序列有密切联系。我国的职务分为领导职务和非领导职务两大序列。
  
  第二步 拟定职位说明书。职位说明书是落实职位分类成果,规范地反映各职位工作性质、工作程序、职责权限等情况的法律文件,是有针对性地开展相应人事管理的依据。职位说明书的内容有:职位名称、职位代码、工作项目、工作概述、工作标准、所需资格条件、升迁方向等七项。
   
  第三步 确定公务员的职务和级别。一般是一个职务对应多个级别,这是我国公务员制度的又一个特点。我国公务员的职务分为12类,级别分为15类,职务的等次和级别相对应。上下职务等次对应的级别之间相互交叉。
   
  第四步 后续管理。按照规定程序,根据工作需要增设或废止职位;根据职能变化情况调整某些职位内容;制定职位管理法规,并与时俱进不断改进和完善,对职位加强动态管理。
   
  二、考试录用管理
  (一) 考试录用制度的概念
  考试录用制度就是指国家行政机关依据有关法律的规定,按照一定的标准、条件,经过法定程序,通过考试,从国家行政机关系统以外的人员中选拔优秀人才到政府机关工作,并与其建立与国家公务员权利和义务相应的法律关系和管理关系。考试录用的核心,是坚持公正、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以及按照职位要求的选人原则来挑选适合的人员对应合适的岗位。
  国家公务员考试录用制度是国家公务员管理的首要环节,也是公务员进口的依据。
   
  (二) 考试录用管理的机构
  设立主管公务员考试录用工作的专门机构是推行这一制度的组织保证。按照相关法规的规定,考试录用的管理机构是各级政府人事部门。考试录用的服务机构,受政府人事部门委托,承担某些具体操作任务。
   
  海关、国税等特殊部门,不受地方政府人事部门的管理,而由其实行垂直管理的国务院所属工作部门直接管理。
  
  (三) 考试录用的组织实施
  国家各级行政机关需录用公务员的,必须有编制空缺,并制定录用计划。录用计划是指国家公务员录用主管机关,根据国家核定的行政机关的编制和职位空缺、自然减员、现有人员结构等情况,审核编制的一定时间内录用国家公务员的计划。编制的考试录用计划,要报各级政府人事部门的审议通过,才能生效。
   
  考试录用工作是一项系统工程,应在各级政府主管机关的统一组织下实施。基本程序是:(1)发布公告 (2)资格审查 (3)考试 (4)录用考核 (5)体检 (6)录用
   
   国家公务员录用考试方法有笔试、面试及“特试”。所谓“特试”是对特殊职位的国家公务员采用特殊的考试程序或采取其他测评方法,但必须经过录用主管机关批准后才能组织实施。
对新录用的国家公务员,实行试用期制度。
   
  三、激励管理
  国家公务员激励管理的过程就是激发公务员内在的动力和要求,激发他们奋发努力工作,去实现组织既定的目标和任务。激励的目的是要调动公务员的积极性、创造性,并使积极性能持久。激励机制给予公务员的报酬可分为外附报偿和内生报偿两种。外附报偿是通过生理、安全、社会需求来满足,一般体现在薪金、津贴、保障制度等方面。内生报偿是通过尊重和自我实现来满足,一般体现在责任感、自尊感和成就感方面。
   
  激励管理主要体现在:
  (一)考核管理
  考核是指国家行政机关根据《条例》和《国家公务员考核暂行规定》及其他法规、规章、政策规定的考核内容、标准、程序和方法,按照管理权限对所属国家公务员的德、能、勤、绩进行阶段性的考察和评价的制度。
   
  考核在整个激励机制中占据着关键性的位置。其意义有:(1)对公务员进行全面考核是对公务员客观评价、合理奖惩的依据 (2)增强紧迫感、危机感,调动积极性和创造性 (3)素质的提高,队伍的优化。
###StudyGet_Info_Pagination_SIGN###  
  对公务员的考核重点是考绩。因为“绩”是成果、效率、效益的统一体。工作实绩是国家公务员对社会的贡献,是由劳动转化和凝结的成果。衡量公务员的劳动,要看转化和凝结为成果的有效劳动量。“绩”是对国家公务员“德、能、勤、绩”的整体检验。“德”是“绩”的保证,“能”是“绩”的基础,“勤”是“绩”的条件。所以“绩”是“德、能、勤、绩”的集中体现和综合结果,是检验公务员的最佳角度。
   
  公务员考核实行,客观公正、公开民主、注重实绩三条原则。其中客观公正是考核中最重要最基本的原则,也是确立和实行公务员考核制度的前提和基础。
   
  公务员考核采用三结合的方法:(1)领导与群众相结合 (2)平时与年度相结合 (3)定性和定量相结合。
   
  我国公务员年度考核的基本程序是:(1)被考核人个人总结 (2)主管领导在听取群众意见的基础上,根据平时考核的记录和个人总结写评语,提出考核等次 (3)考核委员会(或考核小组)对主管领导提出的考核意见进行审核 (4)部门的行政首长确定考核等次 (5)将考核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被考核人。
   
  考核等次分为优秀、称职、不称职三个等次。
  (二) 奖惩管理
  公务员的奖惩制度是国家公务员管理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奖励是一种积极性强化,是通过满足公务员的物质和精神需要,调动积极性,最大限度挖掘潜力的一种管理方法,是公共行政的重要管理手段,是公共人事行政激励机制的关键性措施。行政惩戒是国家公务纪律与行政处分的总称,是一种消极性强化。
   
  为了保证奖惩工作的顺利进行,实现奖惩的目的,必须遵守奖惩的一般原则:(1)有功则奖、有过则罚 (2)精神鼓励和物质鼓励相结合 (3)教育与惩戒相结合,“惩前毖后,治病救人” (4)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在实体法、程序法方面都要严格依法办事。
   
  根据我国《国家公务员奖励暂行条例》规定,公务员的奖励分为五种:即嘉奖记三等功、记二等功、记一等功,授予荣誉称号。奖励由公务员所在机关或上级机关按权限批准。
   
  根据《国家公务员惩处的暂行条例》规定,我国公务员行政处分有六种:即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国家公务员行政处分权限的基本要求是: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任命的国家公务员的行政处分,由任免机关决定。给予县级以下国家机关任命的国家公务员开除处分,须报县级政府批准。给予各级人大选举担任政府领导职务的国家公务员行政处分,须报上级人民政府批准。其中,给予撤职、开除处分的,须先由本级政府提请同级人大或人大常委会予以罢免,再由人民政府做出决定,有的须经报国务院批准后执行。
   
  (三) 职务升降管理
  国家公务员职务升降制度是指国家行政机关依据一定的条件,采用一定的方法,按照一定的程序,使国家公务员职务得到晋升或者降低的一种法律制度。
   
  职务升降管理的作用有:(1)职务升降制度是调动公务员学习和工作积极性的有效机制 (2)职务升降制度也是吸引和合理使用优秀人才,巩固公务员队伍的重要手段 (3)职务升降是国家公务员各项管理制度的中心环节。
  
  实行公务员制度的国家,大多采用年资晋升制、考试晋升制、功绩晋升制、推荐制和越级晋升制等五种晋升制度中的一种或几种。
   
  我国公务员职务晋升时,一般从中国的实际出发吸收我国在干部选拔、提升工作中成功经验,并借鉴国外有益做法,遵循以下有关原则:(1)德才兼备原则 (2)公开、平等、竞争的原则 (3)注重实绩和群众公认的原则 (4)逐级升降原则。
   
  我国公务员升职的前提条件应在规定的职位名称序列和职数限额内进行。具体程序是:(1)公布职位空缺与任职条件,民主推荐预选对象 (2)对预选对象进行资格审查,产生考察对象 (3)对考察对象进行全面考察,择优提出拟晋升人选,按照管理权限由有关机关领导集体研究决定,依法任免。
   
  降职的前提条件是“有职可降”。在年度考核中被确定为不称职的,不胜任现职又不宜转任其他职务的。降职的程序必须严格按照《职务升降的暂行条例》操作。
###StudyGet_Info_Pagination_SIGN###   
  (四) 工资、福利、保险管理
  国家公务员的工资、福利、保险是公务员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由法律保障。
确立国家公务员工资、保险、福利制度,必须坚持以下原则 。
   
  1、按劳分配、责酬相符的原则
    这是处理公务员系统内部分配关系的首要原则。确定公务员工资要以职务、责任和工作实绩为主要依据。并适当考虑资历、受教育程度和地区环境条件等因素。
   
  2、平衡比较原则
    国家公务员的平均工资水平要与企业相当人员的平均工资水平大体持平,保持合理的比例关系。
   
  3、定期加薪原则
    建立正常定期升级增资机制,是保证国家公务员工资制度正常运行的关键,也是实现公务员工资不断增长,逐步提高工资水平的有效措施。公务员定期加薪不应当完全受财政收入情况的制约,而应得到法律的保障。
   
  4、物价补偿原则
    物价补偿,是指在物价上涨的情况下,国家应及时调整公务员的货币工资,使工资增长率高于物价上涨率,实现工资保值,以保证实际生活水平不致因物价上涨而降低。
   
  四、培训管理
    (一) 培训的概念与意义
    1、培训的概念
    国家公务员的培训是指国家行政机关根据工作需要,对在职公务员有计划地进行定期培养和训练,更新知识和技能,造就和培养一大批社会主义建设需要的合格的国家公务员。
   
  2、培训的意义
    (1)培训是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 (2)培训是岗位规范的要求 (3)培训是提高公务员队伍素质的重要手段 (4)培训是完善国家公务员制度的有效措施 (5)培训可以发现人才、培养人才、为晋升做好准备。
   
  (二)培训的原则
    (1)学用一致原则 (2)按需施教原则 (3)讲求实效原则
   
  (三)培训种类和机构
    我国目前公务员的培训种类有八种:即初任培训、任职培训、专门业务培训、更新知识培训、调任培训、转任培训、补缺培训、上岗培训。
   
  国家公务员的培训机构:以国家各级行政学院为主,干部管理学院、大专院校、科研院所为补充。
   
  国家公务员的培训经费管理体制一般沿用我国干部培训制度中的经费管理方法,按国家机关公务员工资总额1.5%提取。如开支不够,可从部门包干经费和预算收入中调剂解决。
   
  五、调控管理
    为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国家公务员的管理必须采用经济的、行政的、法律的有效手段,对人事活动进行协调和控制。调控方式有:
   
  (一) 交流制度
  国家公务员的交流形式是法定的。它包括调任、转任、轮换、挂职锻炼。无论采用哪种形式交流,都必须经过国家行政机关的人事安排或者批准。公务员个人之间不得自己交换工作岗位。
   
  公务员的合理交流有下列几条意义:
    1、有利于公务员队伍适应政府结构和功能的转变。2、可以调节和优化公务员
队伍的素质结构。3、能够确保国家行政机关业务工作发展变化对人才的需求。4、可以调动公务员的工作积极性。公务员交流的共同宗旨是将每位公务员调配到最适合其发挥特长的职位上。但先决条件是职位有空缺。
   
  国家公务员交流的形式有:
    (1)调任。调任包括调入和调出。调入对象只能是国家行政机关以外的其他机关以及企事业单位中工作人员(离退休人员、私营企业、外资、独资企业中的工作人员不能直接调入国家行政机关工作)。调出对象是:凡是在职的国家公务员都可以通过组织安排或个人申请调出国家行政机关,到其他单位工作,但必须按规定的权限和程序经过批准并办理调动手续。
   
  (2)转任。转任有两种情况,一种是跨职类的转任,另一种是跨单位、跨部门的转任。转任可由行政机关直接决定。
   
  (3)轮换。轮换按公务员管理权限由任免机关有计划地安排实施。它是组织行为。对象是担任领导职务在同一职位上任职5年以上的,以及某些工作特殊的非领导职务的国家公务员。
   
  (4)挂职锻炼。挂职锻炼一般不办理调动手续,它有一定的时间性,结束后仍回原单位工作。
   
  (二) 回避制度
    回避制度世界各国一般都有规定。根据《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规定,我国公务员回避制度的内容有四种亲属关系,即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近姻亲关系。三种回避类型是:任职回避,公务回避,地区回避。
     
  (三) 辞职、辞退与退休制度
    这个制度是国家公务员的主要出口,它是解决公务员“能进不能退,能上不能下”畅通“出口”的重要途径,是提高公务员队伍素质的重要措施。
  (1) 辞职
  辞职是指国家公务员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辞去所担任的国家行政机关工作的职务,包括领导职务和非领导职务,解除国家公务员与国家行政机关的任用关系。公务员辞职必须符合法定的条件和程序,未经批准,不得辞职。
   
  (2) 辞退
    辞退是指国家行政机关依照法律法规规定,解除同国家公务员的任用关系。辞退是国家行政机关的一项法定权力。为了保证公务员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在辞退公务员时,必须具备法规规定的辞退条件。非法定事由,不得辞退,非经法定程序不得辞退。被辞退的公务员可以享受一定辞退费。
因公致残并被确认为丧失工作能力的、患严重疾病或负伤正在治疗期间,女性公务员在孕期,产妇及哺乳期内的,不能辞退。
   
  (3) 退休
    退休是指国家公务员达到一定的年龄,或具备了一定的服务年限,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过法定程序,退出工作岗位,由国家给予基本生活保障,并妥善安置照顾的一种养老保险形式。实行退休制度是国家公务员“出口”的主渠道。
   
  六、完善我国国家公务员的管理
    (一) 我国国家公务员管理的经验
    1、实行法制化的管理
    1993年10月1日,我国颁布实施《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随后又陆续出台12个单项法规,基本上形成了以《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为龙头,以单项法规为配套的国家公务员管理法规体系。在对公务员管理过程中,做到有法可依,有章可循,基本上纳入了规范体系,步入了法制化的轨道。
   
  2、建立激励竞争机制
    在我国国家公务员的管理中,激励竞争机制开始引入。主要体现在考试录用、晋升与降职、职务任免、辞退等制度上。在录用制度上,遵循“平等、公开、竞争、择优”的原则,采取了“凡进必考”的方法。公务员的年度考核制度发挥了激励导向作用,将考核结果同奖惩、工资职务升降、辞退、培训等环节挂钩,改变了过去干多干少,干好干坏一个样的局面。在任用公务员的形式上,开始打破单一的模式逐步健全了选举制,在废除领导职务终身制方面有了较大突破,开始打破只能升不能降的局面。国家公务员职务升降的公开性、竞争性正在加强。在“出口”通道上保持了畅通,建立了辞职退制度,改变了过去只进不出,死水一潭的局面,使国家公务员队伍得到了优化。
   
  3、培训制度的确立
    培训是人才的潜力、智力、能力进行深度开发的重要手段。我国的干部培训已步入了正轨,规模大,速度快了。通过培训,已在全国建立一支数量可观、门类较全、素质较好的后备干部队伍。
   
  4、廉政约束机制的形成
    为了有效地防止国家公务员利用职权,采取的回避制度,促进了政府机关廉政建设。随着国家公务员纪律和行为规范的出台,对公务员依法行政的约束力得到了一定的保证。对违反纪律的公务员实施惩戒,也起到警示队伍的作用。
   
  (二) 完善我国国家公务员管理的对策
    我国公务员制度实施较晚,虽经十年努力,取得了可喜成绩,但为了更好地
适应和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发展,必须进一步完善国家公务员的管理体制。具体对策是:
    1、尽快出台公务员法
    实行法制化管理是我国公务员制度的一个基本特征,也是贯穿国家公务员
制度实施工作始终的主线。要尽快将《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修改、完善,提交全国人大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尽快出台《公务员法》,提高其法律地位,增强其权威性,使之成为各级党政领导干部依法管人,依法行政的重要依据。同时,要对已出台的单项法规,建立起比较系统和完整的公务员法律法规体系,使对公务员的管理能在法律的范围内活动。
   
  2、职位设置管理要规范化
    我国的职位分类制度是根据国情,从实际出发,积极借鉴外国经验形成的,它是区别于我国传统干部管理体制的一个重要标志。但也存在职位设置不够合理,结构比例不够恰当,职位管理不够规范等问题,它难以适应现代管理专业化发展的需要,因此有待进一步规范化。
   
  3、考试录用方法要改进
    国家行政机关录用非领导职务公务员,采取公开考试、严格考核的方法,按照
    德才兼备的标准择优录用。这与过去吸收录用干部的做法有很大的改变。但实际操作中,也存在一些弊端。如笔试命题缺乏一定的专业性和科学性,面试随意性较大,最后录用夹杂人情关系的因素,因而影响录用考试权威性。日后,在录用考试中,应该针对应试对象的特点和职位要求,重在测试运用基本理论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同时加大宣传力度改善公务员录用考试环境。公务员中的领导职务也应逐步过渡采用考试录用的方法。
    
  4、培训制度的改革
    面对经济全球化、社会化发展趋势和中国加入WTO后的新形势,国家公务员如何适应新形势的要求,加强培训是一项有力措施。但目前我国公务员的培训也存在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要解决这些问题:(1)要建立和完善关于培训工作的单项法规,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和特点制定切实可行的培训实施方法 (2)要采取有力措施提升施教机构的权威性 (3)要加强施教机构的硬件建设,增强办学实力和规模,以便适应时代发展的要求。
   
  5、完善考核制度
    现有的考核制度,有些规定缺乏严密性,考核方法欠科学,考核结果不够合理,因此,常常会使考核流于形式。要改变这种情况:(1)要规范考核的有关法规,防止、杜绝考核中的不规范现象 (2)要使公务员的考核结合评估制度 (3)增加考核结果的等次并且使考核的结果使用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