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125型护卫舰 知乎:<工资条例>破局思考(上下)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偶看新闻 时间:2024/04/27 14:44:33
工资条例》破局思考(上)
2011-11-29
行文之前,我首先要表示一下我对当前很多网友骂专家是混账的看法。我非常赞同网友这样骂我们当前被政府养着却不做好事的专家,称他们为“砖家”算是客气了。比如“高薪养廉”就是一些砖家从国外考察回来后向政府提出的建议。我们大家都被这些人坑了,国家也被他们坑了。因为据一些有良知的国人专门了解,目前世界上没有任何一个廉政的国家是靠高薪养来的。被认为是世界上10个最廉洁的国家——丹麦、芬兰、新西兰、新加坡、瑞典、冰岛、荷兰、瑞士、加拿大、挪威等,其公务员工资水平都大致等于或低于全国平均工资,没有一个是靠高薪养出来的。被认为是资本主义的标杆试国家的美国、日本、新加坡等,公务员收入还被法律硬性规定,不能高于私企员工平均工资。而且没有奖金,涨工资的时候还必须是私营企业在先,公务员在后。
国外公务员的工资高,可人家百姓的工资更高。但是这一点那些砖家回来没有说。列举几个国家折合成人民币后的法定最低工资,瑞典22700元/月,瑞士20838元/月,卢森堡16420元/月,冰岛14993元/月,爱尔兰14620元/月,比利时14407元/月,澳大利亚14380元/月,荷兰13820元/月,法国13377元/月。而我国的最低工资一般在800元/月上下,只相当于富国最低工资的1/40,但富国公务员的年薪是25到30万人民币,只是本国最低工资的一倍不到,而我国公务员工资是我们最低工资的三倍多。并且我国公务员的福利、津贴和奖金还没有计算在内。
所以,公务员工资高低比较要找对参照系,不然就没有可比性。
那么,国外是怎样制定公务员工资标准的呢?
一般先确定最低工资,参照系是人均GDP。在2004年至2007年间,世界最低年工资与人均GDP的比率平均为60%。那么,2008年中国人均GDP是3259美元,换言之,最低年保障工资应为3259×60%=1955.4美元,每月约为1112元人民币。国外从业人员的平均工资一般比最低工资高出40%至60%。如果中国最低工资为1112元人民币/月,按高出50%算,那么平均工资约为1669元人民币/月,或可略微高一点,达到2000元。这也就是公务员应得的平均工资。
所以,廉洁不是靠养出来,而是靠法律规范出来。
外国公务员的工资就像商品的价格,都要明码实价公示出来,这样便于监督,任何人随时随地可以查阅。外国政府的财政预算、人员编制和工资等都必须在专门网站上定期公布,免费下载。
这样我们现在倒回来看看我们制定《工资条例》的背景。我在网上搜索了好久也没能搜到《条例》的草案。但是我想,这个《条例》至少要明确制定的目的,即消除国民收入差距过大造成的社会贫富分化超越合理界限的现象,扼制社会财富向富人集聚的“马太效应”不断发酵给发展中的我国带来的负面影响。明确完全任由市场化调节的工资制度是一个认识误区,企业职工工资水平也应由政府能过法律的形式进行干预。贫富差距是否合理的国际通行衡量标准是基尼系数,这个许多专家都已有答案,我们的基尼系数远超合理界限。《条例》还应该说明最低工资的确定方法,同时要和公务员工资标准相对照,不然又会是一个跛脚法案。按照西方一般公务员工资水平不能超过最低工资的一倍的情况来看,我们的公务员目前的工资应该在两千左左。这是最为合适的公务员薪酬水平。以此为标杆,我们来检视普通员工的工资收入,其实也还是差不多的。但是问题在于公务人员收入太高了,并非每月仅为两千元左右。那我们是压低公务员薪水呢,还是增长低收入职工工资?显然是增加低收入职工工资比较可行。当低收入职工工资增长到和公务人员工资相当或略高水平,这个条例的前期目的也就达到了。
但是还有一个问题,就是国际通例是全民工资总水平应该占GDP的50-60%。我国职工劳动报酬远远没有达到这个水平。1983年为56.5%,形势相当喜人。遗憾的是以后持续下降,到2005年降到36.7%,22年竟然下降近20个百分点!
而从1978年到2005年,与劳动报酬比重的持续下降形成了鲜明对比的,是资本报酬占GDP的比重上升了20个百分点。从我国税收中流转税和企业所得税所占比例看,似乎也能印证这一点。主要由消费者承担的流转税占总税收入的近70%,而企业所得税仅为15%。与工资占GDP逐年下降形成鲜明对比的还有我国的财政收入,财政收入每年以28%左右的速度增长。这也是一个大问题。
然而我们知道,任何劳动者都是国家财富的创造者,如果把普通工人的工资与公务员或企业主脱离开来立法或单独计算,那是对他们的漠视,更是对他们的抛弃和背叛。因为从根本上讲,普通工人是公务员和企业主的衣食父母,抛弃他们就是忘本!
那么怎样才能解决这个问题?这是每一个工作在第一线的低收入职工关心的问题,也是多年来党和政府一直在努力思考的问题。
我认为,要解决这一问题,首先要确定我国的平均工资水平,而要确定平均工资水平,首先又要确定企业生产成本支出的合理性,减少甚或消除垄断型能源企业对于普通企业的“剥削”。具体来说就是要做好以下几点:
一、派出发改委,物价局,审计局等专业机构,对银行、铁路、交通、石油、供电、供水、供气等企业利润进行专项调查和评估,并铲除其内部制度性腐败和领导岗位性腐败。铲除垄断国企对普通企业的“剥削”,理顺税收、能源供应国有企业利润与普通企业关系,避免普通企业,尤其是私营企业双重交费——既交税,又被垄断性能源企业“盘剥”。为了取信于民,在政府部门进行评估的同时,还要请民间专业人士进行听证,并公开。
垄断性国企利用自身的垄断地位赚取高额利润,按理应按比例上交国库,或对其征收“暴利税”,但因为种种原因,国家并未对它们进很好监控,致使这些企业内部产生大量小金库现象,职工工资和管理人员工资超出合理水平,这对私企职工是一个压力,也是垄断型国企侵占普通企业生存空间的结果。而且,垄断型国企长期的高额利润对国家发展弊大于利,即使政府能够很好监管,征收重税并用于国民二次分配,也不如一次分配更为科学。
二、给予低附加值但能大量解决就业的企业政策优惠,如税收,办证收费等优惠。一个证件成本就是几角钱,但是往往收费却变成几十元!如果从经营角度说,它的利润是投入的一百倍。利用行政资源让已经向国家纳税的纳税人再交一次钱,这不合理。而且办证收入是否列入财政预决算,在普通百姓来说完全是个谜。实际上都进了机关小金库,成了机关里那几个人的灰色收入。不赞成对任何企业办证时收取费用。
减免间接税是国家推动一次分配合理化的重要步骤,也是体现我党是否把关注民生放在首位的重要标尺。让利于民,提高国民收入,其实也是拉动内需的好办法,而拉动内需就促进了商品或物资流转,这同样能为国家创造出源源不断的财政收入。私营企业为国家解决了80%的人口就业,GDP贡献达50%,所以解决好私营企业的问题,就是解决了大多数劳动者的衣食住行问题。
三、农民工对工资整体水平的向下拉动作用不可忽视。企业主压低用工成本和追逐更大利润无可厚非。国家制度设计导致工人收入悬殊,这不怪企业。户籍制度和身份制度,使不同等级间收入分配差距固化。这是计划经济时期留下的后遗症,由于种种原因国家至今无法找到好的解决办法。户藉和身份使贫困群体几乎失去向上的流动性。这一问题的出现主要要归因于土地政策。怎样做到城市职工和农民工同工同酬是个关键。最近听到成都有保障房允许农民工申请的报道。这是解决这一问题的很好一步。一旦我们找出了平均工资和最低工资这两个节点,城市职工和农民工的报酬在同一企业或岗位就可以做到一样。凡是凭劳动合同申请了保障性住房的农民工,他的土地承包权都自动消失。一个房管部门和农村村民委员会的联动机制这时启动,农民工所在村子的承包土地划归合作社(村委会与合作社可以一套人马两块牌子,也可分立,一个是村民自治组织,一个是经济组织。经济组织可逐步向股份制农庄过渡。但这是另一个问题,恕不赘述)。
彻底消除城乡二元化体制,是缩小收入差距过大的重要途径。而要缩小城乡差别,重要的一点就是要抓住当前保障房建设的有利时机,建造一批适合“农民工”及其家属居住的房屋,优化和重新配置教育资源,压缩乡村学校建设,加快城市学校和其他社会服务设施配套建设。为从农村来的工人提供全方位的社会服务,走出重要一步。
像富士康这样的劳动密集型企业,它的员工一般居住在企业内部。这样的问题怎么处理,又是一个棘手问题。这对劳动部门的监管是一个考验。但是随着政府宣传力度的加大和国民法律和政治素养的提高,这些问题最终都会解决。私企所建职工宿舍,可由国家统一设计和规划,或收归国有再低价出租给农民工。这样可以消除他们的后顾之忧,安心工作。
与此同时,我国目前正处在外贸顺差和产业结构调整关键期,加强职工职业培训,配合企业转型以适应国家强国战略,也是我们需要做的一项重要工作。随着高精尖技术产业的出现,我们需要大量高技术人才,而高技术人才在我国处于国际经济分工中的高端加工和产出的情形下,收入自然会增加。
贫困群体的社会角色和地位被固化,从根本上讲是由于制度不完善,无法扼制官员的自私和犯罪冲动。成百上千的年轻人竞争一个公务员公招职位,反映出收入差距的可怕,已经到了非治理不可的地步。相信只要收入差距缩小了,地位固化的矛盾就一定会转变为社会的次要矛盾。经济权利是包括政治权利在内的一切权利的基础,因而让每一个公民享有平等的经济权利,是消除社会利益对立和冲突,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一环。
工资条例》破局思考(下)
2011-11-29
四、进一步消除腐败,降低企业因应付腐败而造成的生产成本上升。据说我国灰色收入,或被贪腐拿走的企业利润竟达9万亿,几乎和国家一年的财政收入相当,以GDP40万亿算,占到近25%!尤其是那些需要依附于国家行政生存的企业,如房地产,道路工程,市政工程,砂石采集等企业,还有大量需要特殊行政许可的企业,如药品,医疗器械,饮料等,包括每年需要政府审核的洗脚房、娱乐城、餐馆、酒店、私立学校、医院等,被官员侵占利润空间的情况应该不是一笔小数。以铁道部刘志军及其行政团队贪污受贿过千亿美元的情况看,9万亿或许推测得并不离谱。再如某些公路收费站普通收费员可以买几套房子,哪来的钱?某高速公路投资20亿,收益竟达八百亿,钱用到哪去了?收费站可以安装监控器,但是收费站全体人员集体腐败又由谁来监控?
五、土地,水、森林和矿产等重要自然资源国有制度,是城乡、地区和行业收入差距的重要原因。资源国有制度,以及工业化和城市化在地区上的相对集中,使资源产出地区和农村无法和自然资源相结合,从而使资本流入城市和发达地区,农民的劳动价值不能充分实现;长期实行的资源低价政策,使土地、矿藏和能源等自然资源的收益分配向资源输入地,即发达地区、城市或使用这些资源的工业部门倾斜。通过矿藏资源使用费的征收和使用规范、农补、城乡一体化等措施,可以逐步改变此现状。
六、从微观管理入手,在不直接干预企业管理的前提下,通过制定法律,并以司法、税收为杠杆规范和干预企业利润分配,促使企业做好员工薪酬管理工作,这是提高职工报酬的根本办法。总的精神应该是鼓励资本积累,反对把利润变为薪酬并流入消费市场。坚决以征收重税的方式扼制随意将利润变为薪酬的企业行为,坚决以经济手段结合刑事手段制止企业主利用不实发票或生活消费发票“增加”生产成本的违法行为,坚决以重税打击企业主将亲人亲戚亲信安插在企业领取薪酬,却不劳动的欺诈行为。同时用法律的形式,规定利润和工资之间的大致比例,水涨船高。不按此执行,视为犯法,可以重处。至于怎么处,立法部门可以研究。
企业高管薪酬是国人关注的焦点。但控制企业高管薪酬也是一个世界性难题。由于许多企业的高管在实际上架空了董事会,独立董事对于管理层的监督作用也不尽如人意,监事会成员又往往就是高管或董事会自身,企业制度设计似乎遭遇无法解开的死结,所以高管的薪酬才会在他们自己确定标准的大好局面之下一路疯狂地涨上去。甚至连亏损企业高管的薪水也可以比职工平均工资高出几十倍或一百多倍。2005年美国CEO和普通工人的薪酬相差甚至超过262倍!
在企业内部自治失灵的情况下,通过立法与司法介入势在必行。但立法同样非常难办。定低了不利于管理层工作积极性调动,定高了造成社会矛盾和动荡。实际上从理论上讲,高管过高的薪酬是把利润变为工资,过多的现金用于消费必然扰乱市场经济秩序,不利于社会进步和国家稳定。解决办法,就是既要给定管理人员和普通职工的工资比例,又要确定超过高管给定薪酬部分转为股权的规矩和办法。同时,要确定高管薪酬制定的企业内部流程,要求所有高管薪酬必须通过相互制约的不同部门定出标准,并在企业内公开,或向股东公开,在更加广泛的范围内接受监督。而法院的介入是按民事案件受理原则,不告不理。法院在审理薪酬高与不高的案件时,重点头审查以上几项重要规定是否执行到位,而不必过细的审理企业的账务盈亏情况,避免陷入久拖不决的沁淖中。这是一个相当复杂的问题。可由理论界和立法司法界继续研究。
七、修改劳务派遣法律条文,避免劳务外包活动中出现的歧视现象。这是国家在企业规范成本管理方面必须要做的。目前全国有城镇职工约3亿人,劳务派遣人员却达6000万。另一组数据是,《劳动合同法》实施前后,中央企业职工突然从3000万锐减至1000万。但是在企业规模不断扩大,岗位并未减少反而增加的情况下,人员减少的矛盾怎么解决?接收劳务派遣人员。而我们知道,劳务派遣公司一般都和人社局有千丝万缕的联系,或亲戚,或给人社局送礼送吃的黑老大。从总的情况看,使用劳务派遣的单位大部分是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这其中的问题不言而喻。
如果消除城乡、地区和行业歧视,缩小收入差距,劳务派遣就不会再有生存空间。劳务公司克扣薪酬,应当和用工企业一同被认定为使用黑工,可以入刑。当然,劳务公司的存在也有其合理性,但提取中介费比例应当规范,写入法律。
八、研究行业收入差距形成原因,尽快找出解决办法。一些行业职工收入太低,而出口不断增加,其实质是产能过剩,即生产能力大于消费能力。如果不提高职工工资和国内消费能力,必然导致企业产品积压,或者企业停产、倒闭、工人失业,引发经济危机。而我们处于平均工资水平以下的员工数量超码占总职工数的60%。做好宏观调控很有必要。
据研究,全国主要行业中,平均工资最高的为证券业,是全国平均水平的5.9倍,金融为3倍,航空运输为2.6倍,最低为木材及竹藤棕草加工业,为全国平均水平的53.6%,纺织业55.5%,农副食品加工60.1%,物业服务60%。最高和最低之比为11:1。城乡居民收入比为1:3.3,国际上最高1:2;上市国企高管和一线职工的收入差距达18倍左右,国企高管和社会平均工资相差128倍。物业服务行业内部收入悬殊很大,原因是政府没有通过法律的形式形成一套物管费收费标准和CPI挂钩的价格变动机制,致使一些物服企业,特别是管理老小区的物服企业的工作十分被动。实际上现实中的矛盾远非专家们坐在办公室想象的那样简单。仅仅在条文里规定物业公司和业委会协商物管费收费标准是不够的。
从总体看,收入最高10%人群和收入最低10%人群的收入差距,已从1988年的7.3倍上升到2007年的23倍。
这些统计并不全面,如没有银行,铁路、日杂百货等行业收入情况。但这样的数据需要统计部门通过全面周密的调查才能得出。有了第一手资料,我们可以通过分析,找到问题的症结,然后通过产业转向调整或减免税等政策扶持,或通过税制改革,减少由消费者承担的间接税征收,逐步提高对于企业和个人所得的直接税征收比例,从而提高国民收入在一次分配中的比重,最终走向全民富裕的健康之路。
最后,就关于这次《工资条例》制定过程中出现的几个现象提出本人的看法。本来这是一个立法方面的问题,和本文“国民收入差距形成分析及处理建议”没有直接关系。但因为这些因素使我们急需出台的这个工资条例拖延了三年多。所以有必要分析一下。
据人社部相关人士介绍,《条例》破产的原因主要是工商联反对,而反对的理由是同工同酬,工资增长保障机制,工资集体协商机制三个方面难以实现,或者说无法操作。人社部官员同时指出,这些问题的解决需要国家多个部门大力协作,单凭人社部无法做到。这是实话。但从这话的背后我们也看出一些问题,即涉及到工资和税收这样敏感的问题,有些部门是不愿出头的,增加工资企业的代言人工商联反对,减税呢税务局不干。
三个难题中的前两个,我认为通过上述分析已能解决。工资增长和利润挂勾,企业利润增长了却拒不承认,一旦被查出,可以给予企业主经济制裁。具体方法很多,可由立法部门细化成文。难的是第三点,工资集体协商机制。企业的财务报表等账册是商业秘密,企业内工会有无权利查看值得商榷。曾有人建议让工会或普通员工进入企业董事会。这个建议遭到企业坚决抵制。而通过总工会和行业谈判,基层职工会怀疑工会的公正性。美国有《游说法》,专门规范国会立法和集团利益协调中的很多细节。据说美国有近四万人吃游说这碗饭。这些人大多和国会议员熟悉,或曾为政客,或有其他道行。美国不限制这些人和国会接触,因为他们的游说并非完全有害,所以出了个《游说法》予以规范。任何人或团体,利益不同的,对立的,都可以找国会说出自己的想法和主张,但是前提是登记和公开。游说分直接和间接。也有人不顾法律规定,私下给议员送钱,然后左右立法向对自己有利的一面倾斜。
我们这次工资条例的制定,还不是立法。这个条例只是国务院通过人社部制定的比法律效力略低但可视为法律的一个法规性文件。它为什么会破产,我想肯定有人暗中找了人社部。但是人社部没有登记,更没有公开。公开的是工商联。工商联反对了。工商联算不算是一个替企业游说的说客呢?我们说工商联是站在国家稳定和健康发展的角度献计献策的,它既没有收企业的钱,也没有偏袒企业。因为工商联吃财政饭,替私企说话也就替国家说了话。但是也会有私企要质疑工商联代言的合法性和公正性。因为企业并没有委托你替它们代言。然而会不会有人越过工商联而私下替私营企业当说客呢?现在没有,今后会不会有呢?我们有个《立法法》,规范什么级别,什么部门可立什么法或规,但没有说如果出了收受贿赂这样的事怎么办,也没有说如果立法表决的人因为通过或不通过某个条款引发严重后果怎么处置。比如劳务派遣这一条,因为思考不周密而引发了严重的社会问题,举手表决的人怎么不承担责任?工会是职工的代言人,目前从报道来看它在整个过程的表现没有问题。让正反双方都有代言人,也说明人社部还是厚道的,不像当前有些政府职能部门搞的听证会,只把替自己说话的人喊来装点门面,把听证会搞成涨价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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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传斌笔名:醉麻草。生于天府之国,毕业于西南政法大学,曾为教师,做过编辑。现为私企合作者。写长篇小说,关心政治,关注民生,致力于社会管理研究和世界未来之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