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睿斯定速巡航不能用:从慈善开始,理解企业社会责任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偶看新闻 时间:2024/04/29 14:08:57

背景:万科董事会主席王石一句“200万是合适的数款”,“企业的捐赠活动应该可持续,而不成为负担”,“员工捐款上限是10元”导致议论纷纷。有人骂其“冷血”,“为富不仁”,也有人认为他很理性的讲述的企业的慈善。从5月15日到21日,短短的七天时间,社会上展开了激烈的捐款数额和企业社会责任(CSR)的大讨论。网络舆论引发企业界品牌大地震,万科为震中,跨国公司成了重灾区。

 一、根源:价值观的冲突

   引发这场口水战的根源在于人们价值观的冲突,重点体现在企业的社会责任的认知上,企业的社会责任是什么,包括哪些方面,要不要履行企业的社会责任,如何履行,都是引起这场争论的症结所在。

 (1)企业社会责任(Corporate Social Responsibility,简称CSR)的正式定义虽经国内、外论坛多次讨论,却仍莫衷一是。目前国际上普遍认同CSR理念:企业在创造利润、对股东利益负责的同时,还要承担对员工、对社会和环境的社会责任,包括遵守商业道德、生产安全、职业健康、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节约资源等。

世界银行把企业社会责任定义为:企业与关键利益相关者的关系、价值观、遵纪守法以及尊重人、社区和环境有关的政策和实践的集合。它是企业为改善利益相关者的生活质量而贡献于可持续发展的一种承诺。

此外,还有一种观点认为,所谓“企业的社会责任”,是指在市场经济体制下,企业的责任除了为股东stockholder)追求利润外,也应该考虑相关利益人(stakeholder),即影响和受影响于企业行为的各方的利益。其中,雇员利益是企业社会责任中的最直接和最主要的内容。

 (2)按照现在国际通用的标准,企业的社会责任主要包括以下四个方面:

首先,企业应该承担并履行好经济责任,为极大丰富人民的物质生活,为国民经济的快速稳定发展发挥自己应有的作用。最直接地说就是盈利,尽可能扩大销售,降低成本,正确决策,保证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

 其次,企业在遵纪守法方面作出表率,遵守所有的法律、法规,包括环境保护法、消费者权益法和劳动保护法。完成所有的合同义务,带头诚信经营,合法经营,承兑保修允诺。带动企业的雇员、企业所在的社区等共同遵纪守法,共建法治社会。

  第三,伦理责任是社会对企业的期望,企业应努力使社会不遭受自己的运营活动、产品及服务的消极影响。加速产业技术升级和产业结构的优化,大力发展绿色企业,增大企业吸纳就业的能力,为环境保护和社会安定尽职尽责。

  最后,是企业的慈善责任。现阶段构建和谐社会的一个重要任务是要大力发展社会事业,教育、医疗卫生、社会保障等事业的发展直接关系人民的最直接利益,也直接决定着社会安定与否,和谐与否。很多地方在发展社会事业上投资不足或无力投资,这就需要调动一切可以调动的资本,企业应充分发挥资本优势,为发展社会事业,为成为一个好的企业公民而对外捐助。支援社区教育、支持健康、人文关怀、文化与艺术、城市建设等项目的发展,帮助社区改善公共环境,自愿为社区工作。

 (3)对于要不要履行企业的社会责任,说法也是莫衷一是,认为要的主要的理由是:履行社会责任可以满足公众期望,实现企业的长期利益,树立良好的公众形象,减少政府的管制,有更好的发展环境,而且从责任与权利的平等的角度来说,也应该履行社会责任。

而持否定观点的一方则认为:企业履行社会责任违反利益最大化,淡化了企业使命,增加企业的成本,而且大部分企业还缺乏履行社会责任的技能,还有一点,就是所谓的社会责任并没有一个很明确的定义。

不过,作者是倾向第一种观点的。即企业是应该履行社会责任的。

但是,目前存在的一个很现实的问题就是:中国救援机制不成熟,企业的社会责任认知不健全,大部分民众的产权观念依旧淡漠,无法理解恪守西方商业伦理的跨国公司和本土精英们的行为,也不愿意尊重全球化时代的商业游戏规则。那么,如何在并未成熟的救援机制与“中国特色的企业社会责任认知”下扮演一个有情有义的社会公民成为很多企业必须认真思考的问题。

 二、如何履行、度量企业的社会责任

 那么根据上面的一些观点,我们可以得出,慈善活动也可以归入企业的社会责任中去。如果按照国际普遍认同的观点来看,万科集团在这次四川地震中的表现也是无可厚非的,因为按照管理大师迈克尔·波特的定义,CSR分为两类:一类是反应型的,一类是战略型的。反应型的企业社会责任又分为两种形式:做良好的企业公民,比如进行公益性捐助,减轻企业价值链活动对社会造成的损害。战略型社会责任,则是寻找能为企业和社会创造共享价值的机会。由此看来,捐助只是企业社会责任CSR的一部分。

据《中国经营报》上的消息介绍,王石在震后第二天就飞往灾区,与万科建筑研究中心的工程专家和清华大学地政研究所的专家一起在万科开发的住宅小区开展勘察工作,总结抗震结构的损坏程度,改进今后住宅的抗震能力,这已经是一种履行社会责任的表现了。

    让我们再回头看万科起初捐赠的200万和“员工捐款的上限是10元”。王石的解释是:万科每年股东大会授权的做公益活动的资金是1000万。之前已经用了800万,只剩下授权的200万,所以一次就吧200万全部捐出去了,我认为,这体现的是万科对股东以及员工的尊重。因为企业的责任除了为股东stockholder)追求利润外,也应该考虑相关利益人(stakeholder),即影响和受影响于企业行为的各方的利益。其中,雇员利益是企业社会责任中的最直接和最主要的内容。在冯仑看来,这是上市公司负责任的起码表现。从情感的角度来说,作为中国地产行业的龙头老大,万科的表现实在难以达到公众的期望,太小气了,但是,从理性的,长远的考虑,万科集团的做法,我认为,是合理的。

在美国这个慈善环境相对成熟的国家,通常一笔捐款有三个来源:一是员工自发捐款;二是企业至少按照员工捐款数额的1:1公司捐款;三是企业专项基金会的捐款。我举这个例子不是说我们一定要参照他们的例子,毕竟国情不同,我只是想表明一个观点,就是,慈善应该形成一种机制,成为企业的一部分持续,而我们也不应该用所谓的“捐赠排行榜”作为企业是否慈善,是否是一个有社会责任的唯一度量标准。

 我们可以在做一个猜测:在多捐钱就是负责的企业的论调下,相信很多企业的捐款数额早已超出预算的慈善指出和不可预见费用。他们必须填上这个大窟窿,方式不外乎节流增效,或者将成本专家到客户、员工、股东和社区等利益相关者头上或者导致资金运转不畅,影响企业的长久发展。长此以往,反而会打击全社会的善心。

在这次捐款潮中我们发现一个值得关注的现象,在数量不大的公司捐款后面往往跟着一该企业创始人或大股东名义的大数额捐款。例如,国美集团捐助500万现金和200万赈灾物资,黄光裕以个人名义捐款5000万港元,苏宁电器捐款500万元以及10000床棉被,董事长张近东以个人名义捐款5000万,巨人网络公司捐款100万,史玉柱以个人名义捐款1000万元······大家记得李嘉诚个人捐款一亿港元,但是他的公司捐款并不:长江实业集团,和记黄埔率旗下屈臣氏捐赠500万港元。

这样的例子很多,这些企业的一个共同点是他们都是上市公司。这在以前并不多见。2005年香港大学以为香港教授在给MBA学院授课时,讲到公众公司在进行慈善捐助时必须顾及股东利益,总量应该不是很大的范围。拿了内地的赈灾企业捐款的例子作教学案例,建议上市公司少以企业名义进行大笔捐助时,极为内地的学生和教授当场争论起来,最后教授拂袖而去。

如此的情况来到现实中,终于在这次汶川大地震的捐助过程中暴露出来。企业捐助金额与企业身份不能对号入座,但是大股东和创始人会以个人名义追加捐助数额。目前来看,这还是一个比较理性的解决办法,从股东的利益出发限定捐助金额,再以个人行为作为补偿。

 三、应该有一个正面的心态

 捐不捐,捐多少,个人有权决定,所谓的义举,首先明确的就是自愿的性质。董仲舒说“义之法,在正我,不在正人。”如此看来,那些攻击别人爱心卷的少的人,仿佛高举这道义的大旗,但是又何尝做到了正真的“义”。给别人带帽子固然容易,但最重要的还是内省于心。

 笔者认为,对于捐款,无论数额大小,都应该持正面态度。数额不应该成为评价一个人或企业的是否慈善的标准,一个仅仅根据数额来做评价的慈善环境肯定是不健康的,也会给企业带来很大的心理压力。一直以来,跨国公司都以企业公民的普及者和教练的身份出现,他们愿意在任何公开场合与公众分享自己的CRS理念和经验。但这次,他们都选择了沉默,其中很多家公司正因为捐款数额没有达到公众的期望而被质疑,在这种尴尬中,他们只能选择沉默。

   或许只有社会真正参透爱心,企业的社会责任才可能可持续发展下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