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dp治疗仪有辐射吗:伤残抚恤管理暂行办法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偶看新闻 时间:2024/04/30 10:07:08
伤残抚恤管理暂行办法(1997年4月1日民政部令第2号发布)
2008-11-07 08:50:08|  分类:工资福利 |  标签: |字号大中小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民政部门管理的伤残抚恤工作,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民政部门负责评残的对象是:
(一)《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实施以前退出现役的军人;
(二)参战民兵民工、参加县级以上人武部门或预备役部队组织的军事训练的无工作单位人员;
(三)为维护社会治安同犯罪分子进行斗争致残的无工作单位人员;
(四)国家机关行政编制工作人员;
(五)授予警衔的行政编制人民警察。
第三条 评残对象因战因公致残,医疗终结三年内申请评残的,有档案记载和确切证明,残情符合三等乙级(含三等乙级)以上,可予评定伤残等级;医疗终结三年后申请评残的,有档案记载或确切证明,残情符合二等乙级(含二等乙级)以上,可予补办评残手续。
第四条 伤残人员的残情医学鉴定,须治疗终结后,由县(市、区)以上民政部门指定的医院伤残医学鉴定小组做出;职业病的残情医学鉴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部门指定的职业病专科医院做出。
第五条 评残(包括新评、补评、调整等级)手续和审批程序:
(一)本人向所在工作单位或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说明致残经过和残情等情况。
(二)申请人所在工作单位或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审查后写出证明材料,连同本人档案材料(包括原始证明、病历和现场证人提供的证明材料等)、书面申请和本人近期二寸半身免冠照片(人民警察须着制式服装)等一并报送县(市、区)民政部门审查。
(三)县(市、区)民政部门经审查认为具备评残资格的,通知本人到指定医院进行残情检查,由医院伤残医学鉴定小组做出残情鉴定。县(市、区)民政部门根据残情鉴定,写出综合报告,填写《伤残等级审批表》和伤残证件,连同本人申请、单位证明等有关材料,一并报送地(市)民政部门审查。
(四)地(市)民政部门经审查认为符合评残条件的,在上报的《伤残等级审批表》上签署审查意见,连同其他材料一并报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审批。
(五)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经审查认为符合评残条件的,在《伤残等级审批表》和伤残证件上签署审批意见,加盖印章,并通过县(市、区)民政部门将伤残证件发给本人。
不符合评残条件的,民政部门应当在《伤残等级审批表》上注明理由并加盖印章,连同其他上报材料退回申请人。
第六条 伤残人员由于残情变化,原定伤残等级与现残情明显不符的,应按规定调整伤残等级。
第七条 伤残证件的发放种类:
(一)军人在服役期间因战因公因病致残,发给《革命伤残军人证》;
(二)民兵、民工、农村村民、城镇居民、学生因战因公致残,发给《民兵民工伤残抚恤证》;
(三)国家机关行政编制工作人员因战因公致残,发给《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残抚恤证》;
(四)授予警衔的行政编制人民警察因战因公致残,发给《人民警察伤残抚恤证》;
伤残证件由民政部统一制作。全国范围内的换证工作,由民政部规定时间统一进行。
第八条 伤残人员要爱护和保管好自己的伤残证件,不得私自涂改、转借或转让。
第九条 伤残证件因保管不善被损坏,当事人应及时报告发证的县(市、区)民政部门。县(市、区)民政部门经审查认为不能使用的,填写《伤残人员换证补证报批表》和新伤残证件,连同本人申请及损坏的旧证一并逐级上报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换发。
第十条 伤残证件遗失,当事人应尽力查找,并及时报告发证的县(市、区)民政部门。半年之内查找不到的,在本人登报声明作废后,由县(市、区)民政部门填写《伤残人员换证补证报批表》和新伤残证件,连同本人申请一并逐级上报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经批准后,重新编号,发放新证。
第十一条 伤残抚恤金和伤残保健金标准,由国家根据伤残性质和伤残等级,参照全国职工平均工资确定。工资标准高于全国职工平均工资的地区,应在全国伤残抚恤(保健)金基本标准基础上,制定当地的具体抚恤标准,以保障伤残人员的生活。
第十二条 伤残人员抚恤关系转移,其当年的伤残抚恤(保健)金由部队或迁出地民政部门负责发给,从第二年一月起由迁入地民政部门按规定发给。
伤残人员到国外定居的,可按照当时的抚恤标准,一次性发给五年的抚恤(保健)金,以后不再发给。
第十三条 伤残人员被判处徒刑、剥夺政治权利或者被通缉期间,所在县(市、区)民政部门应收回其伤残证件,暂停抚恤,并报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备案。其中属于缓刑、假释、监外执行的在乡伤残人员生活确有困难的,可适当发给生活补助费,但最多不得超过原抚恤金标准的一半。
暂停抚恤的伤残人员,刑满释放、恢复政治权利后,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批准,可以恢复抚恤待遇,原停发的伤残抚恤金或伤残保健金不予补发。办理恢复抚恤手续应提供下列材料:本人申请、司法部门的《释放证明》、县(市、区)民政部门的意见等。
伤残人员犯罪情节特别严重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批准,取消抚恤待遇,收缴并注销其伤残证件。
第十四条 对部队转业、复员退伍、离退休移交民政部门安置以及从外地迁入本地的伤残人员,必须进行审查、登记、备案。审查的材料有:本人户口本或身份证、原伤残证件、医院残情医学鉴定、伤残等级审批表、《伤残人员关系转移证明》、转业或退伍证等。县(市、区)民政部门应当对当事人目测残情,必要时可为其指定医院进行检查。经审查无误后,由县(市、区)民政部门登记建档,并逐级上报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备案。
属于弄虚作假的,不予登记,并通知原部队,或由迁出地的审批机关收回其伤残证件;发现问题或一时把握不准的,应当暂缓登记,逐级上报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处理。
第十五条 民政部门对伤残证件和有关材料应当指定专人妥善管理,防止丢失。对申报和审批的各种材料证件,应有登记手续。需要邮寄的,应当挂号邮寄。
第十六条 县(市、区)民政部门应当建立伤残人员资料档案,一人一档,长期保存。
第十七条 县(市、区)民政部门对自然减员的伤残人员,应停发伤残抚恤(保健)金和护理费,注销证件,留作纪念,并按规定发给丧葬补助费。同时填写《伤残人员减员登记表》,按年度逐级上报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
第十八条 民政部门对在伤残抚恤管理工作中表现突出、成绩显著的工作人员,应当予以表彰或奖励;对弄虚作假、以权谋私,造成不良后果的,要严肃处理。
第十九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可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工作细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民政部负责解释。
来源:http://www.hunanmca.gov.cn/ywgzShow.asp?id=644&Mz_teg=20&MZ_newssort=93
标准:湘人发[2003]15号,湘人函[2003]153号
湖南省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一览表
发布时间:2007-7-25 9:01:25   来源:湖南省民政厅  浏览次数:8034
残疾等级
残疾性质
抚恤标准
(元/年)
分散安置对象护理费按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比例发给
在乡人员粮油生活补助
(月/元)
残疾
等级
残疾
性质
抚恤标准
(元/年)
在乡人员粮
油生活补助
(月/元)


因战
18900
50%
204


因战
9600
25
因公
18300
50%
204
因公
8400
25
因病
17700
30%
204
因病
7800
25


因战
17100
50%
204


因战
7500
14
因公
16200
50%
204
因公
7080
14
因病
15600
30%
204
因病
6000
14


因战
15000
40%
204


因战
5700
14
因公
14100
40%
204
因公
5100
14
因病
13200
30%
204


因战
3600
14


因战
12300
40%
204
因公
3300
14
因公
11100
40%
204


因战
3000
14
因病
10200
30%
204
因公
2400
14
国家终生供养对象


因战
2100
14
因公
1800
14
属别
区  域
抚恤标准
(元/月)
粮油生活
补助(元/月)
烈 士
农  村
300
14
遗 属
城  镇
500
35








农  村
285
14
城  镇
450
35






农  村
275
14
城  镇
425
35
其它定补人员补助标准
补助标准
人员类别
定期补助
(元/月)
粮油生活
补助
(元/月)
伙食费
(元/月)
零用钱
(元/月)
退伍红军
老战士
1140
35
红军失散
人  员
340


抗日战争入伍254以上



解放战争入伍202以上


建国后入伍192以上
带病回乡
退伍军人
100
农村的和城镇无工作单位参战退役人员
100
光荣院住院老

在乡
210
100
城镇
260
关于转发民政部《伤残抚恤管理办法》的通知
[2007-8-29 16:35:44]
伤残抚恤管理办法
[2007-8-3 9:39:03]
我省追认的烈士遗属增发特别慰问金的有关规定
[2007-7-25 11:55:01]
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发放..
[2007-7-25 11:44:42]
关于停止办理民政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公伤评残问题的通知
[2007-7-25 11:25:15]
关于进一步规范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定期定量补助工作的通..
[2007-7-25 11:22:30]
湖南省一至六级残疾军人医疗保障暂行办法
[2007-4-5 10:11:13]
湖南省实施《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办法
[2006-9-14 16:39:40]
革命烈士褒扬条例
[2006-9-5 15:50:47]
民政部、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下发《一至六级残疾..
[2006-9-4 15:54:13]
优抚对象及其子女教育优待暂行办法
[2005-12-22 10:52:41]
伤残抚恤管理暂行办法(1997年4月1日民政部令第..
[2005-12-22 10:43:19]
军人残疾等级评定标准(试行)
[2005-12-21 16:25:31]
革命烈士褒扬条例
[2005-12-21 16:14:35]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
因公伤残人员保健金抚恤金标准表
项目
伤残保键金标准
(元 / 年)
伤残抚恤金(元/年)
文件依据
伤残等级
湘人发[1999]51号
湘人发[1999]122号
湘人发[2000]63号
湘人发[2001]108号
湘人发[2002]106号
湘人发[2003]15号
湘人发[1994]10号
特等
970
970
1150
1470
1770
2110
2100
一等
760
760
940
1160
1400
1680
1740
二等甲级
360
435
495
580
670
790
1150
二等乙级
280
340
400
480
560
660
780
三等甲级
200
240
300
360
420
490
516
三等乙级
160
195
255
310
360
420
执行起始时间
1999.1.1
1999.7.1
2000.1.1
2001.1.1
2002.1.1
2003.7.1
关于邵阳县人事局不依法发放“残疾抚恤金”的情况反映
信件内容:
我们何时才能领到被拖欠的残疾抚恤金?
——关于邵阳县人事局不依法发放“残疾抚恤金”的情况反映
我们是邵阳县因工(公)致残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由邵阳县人事局评定伤残等级,经邵阳市人事局审核批准,持有《工作人员工伤致残等级证书》,并按政策享受因工(公)伤残抚恤待遇。
伤残抚恤是国家对因公伤残人员所采取的一种物质抚慰形式,体现了党和政府对伤残人员的关心,是建立和谐社会的重大举措。这项工作关系到社会弱势群体的切身利益,涉及面广,政策性强,责任重大,因此,有关部门对伤残抚恤管理有比较明确的分工和工作规范。长期以来,我省的因公伤残抚恤政策是: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人民警察伤亡,参照《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及《伤残抚恤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办理,由民政部门负责管理;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伤残抚恤,由人事部门负责管理,其抚恤待遇实际上也是参照《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等有关规定执行。二者的抚恤标准相同,唯一的区别就是抚恤经费来源渠道不同,民政部门管理的抚恤对象由中央财政负担或由中央、地方财政按比例分摊;人事部门管理的抚恤对象由各级地方财政或工作单位负担。
2004年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颁布和《军人抚恤优待条例》修订实施后,国家相关部门对事业单位的工伤抚恤政策进行了一些调整: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人事部、民政部、财政部《关于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工作人员工伤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36号,2005年12月29日下发),规定:“依照或者参照国家公务员制度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工作人员,执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工伤政策。”(第三条)“参加工伤保险的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其工作人员在本通知下发前已发生工伤的,其原享受的工伤待遇不变。”(第五条)
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人事厅、民政厅、财政厅联合下发《关于事业单位、民间组织工作人员参加工伤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湘劳社政字〔2006〕29号,2006年12月4日下发),规定:“对劳社部发〔2005〕36号文件实施之日前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仍按湖南省人事厅湘人发〔1996〕77号文件规定办理。其工作人员因工死亡发给其遗属一次性抚恤金和残疾抚恤金标准,参照《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等有关规定执行,由用人单位支付相关费用。”(第七条)
由些可见,我省事业单位伤残抚恤政策,以2005年12月29日为界限,在此之前的,执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工伤政策,抚恤待遇参照《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等有关规定执行;在此之后的,其工伤范围、申请时限、认定程序等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和《湖南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的规定执行,由劳动保障部门受理认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我们都是2005年12月29日前评定伤残等级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此之前,我们享受与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军人同等标准的抚恤待遇,根据劳社部发〔2005〕36号文件第三条、第五条和湘劳社政字〔2006〕29号文件第七条的规定,我们现在的抚恤标准应当是参照《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等有关规定执行。
国务院新修订的《军人抚恤优待条例》规定,从2004年10月1日开始,优抚对象不再区分“在乡”和“在职”,统一发放“残疾抚恤金”。民政部门也先后三次调整了抚恤补助标准,即:2004年10月1日-2005年12月31日,执行民发〔2005〕52号、湘民优发〔2005〕4号文件规定的标准;2006年1月1日-2007年7月31日执行民发〔2006〕98号、湘民优发〔2006〕5号文件的规定;2007年8月1日起,执行民发〔2007〕99号、湘民办发〔2007〕48号文件的规定。
但是,邵阳县人事局只行管理之职,却不负抚恤之责,不执行上级相关抚恤政策,仍然按四年前的“老皇历”即:民发〔2003〕89号、湘人函〔2003〕153号文件规定的标准,给我们发放“伤残保健金”。其无视国家抚恤政策和相关文件规定,扣发“残疾抚恤金”的行为,是一种严重损害了伤残人员合法权益的行政不作为和乱作为,逼迫我们走上信访维权之路。
2007年3月5日,我们联名向县人事局提出书面申请,要求补发拖欠的残疾抚恤金(2004年10月1日起),并按最新标准进行调整。但邵阳县人事局对此不理不睬,福利股工作人员甚至还说“残疾抚恤金只能是死亡后一次性发放”之类的荒唐话。3月20日和4月9日,我们向市信访局、人事局和省信访局、人事厅反映情况,省信访部门高度重视,信访局领导在电话中对邵阳县政府领导的不作为行为提出了严厉的批评,省人事厅和市人事局迅速做出了“请邵阳市(县)人事局按有关政策办理”的批示,邵阳县人民政府常务副县长刘文贤也于4月11日作出明确批示:“请人事局按上级文件规定执行,同时对抚恤对象进一步核实好,核算好调标后所需金额,做好政策宣传解释工作。”县长赵湘明也在信访稳定工作会议上表示:县财政再困难,也要想办法保证落实公伤人员的抚恤待遇。虽然各级领导表态明确,但邵阳县人事局还是以种种借口和理由搪塞推托,至今年9月中旬,在超过了国务院《信访条例》第33条“信访事项应当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办结”的法定期限90天后,仍然没有给我们明确答复。在此情况下,我们于9月26日向邵阳县委领导递送了《不依法行政,人事部门意欲何为?》的情况反映报告,县委书记蒋耀华于9月27日作出批示,责令县人事局领导“根据上级政策和县政府领导的批示,认真抓好落实”。
但是,“阎王好见,小鬼难缠”,县官不如现管,邵阳县人事局领导曲解政策,一意孤行,拖延至11月7日才口头答复我们,说我们不是参照国家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不符合文件规定,不能享受残疾抚恤金的待遇。
对此,我们伤残人员气愤难当:是谁给了人事局如此特权,领导的批示可以阳奉阴违,任意打折,难道人事局是“针插不进、水泼不进”的“独立王国”?县长的表态、县委书记的批示都不能算数,难道还要我们去找市长、省长,或者国务院总理、国家主席?
综上所述,邵阳县人事局完全背弃了“情为民所系,权为民所用,利为民所谋”的根本宗旨,有法不依,有章不循,上不为政府分忧,下不为百姓解难,为谋一己之私,一局之利,不惜损害和牺牲我们伤残人员的利益,其随心所欲、以权行政的官衙习气,不听民声、无视民意的冷漠作风,目空一切、践踏尊严的酷吏行径,不是依法行政,而是依权谋私;不是用权为民,而是耍弄特权;不是排忧解难,而是设堵添乱;不是解决问题,而是制造矛盾;不是安抚人心,而是扰乱民生。
“为政之要,在于安民;安民之策,在于亲民;亲民之举,在于惠民。”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新时期信访工作的意见》(中发〔2007〕5号)第六条明确要求:“认真解决群众合理诉求。对群众信访反映的问题,要做到‘件件有着落,事事有回音’。法律、法规和政策有明确规定的,要依法按政策抓紧解决;对群众要求合理,但法律、法规和政策没有明确规定或规定不够完善的,要抓紧研究制定和完善法律、政策;……”我们不禁要问:邵阳县人事局不想群众之所想,急群众之所急,忧群众之所忧,不为建设和谐邵阳出谋划策,法律、法规和政策有明确规定的不但不依法按政策抓紧解决,反而久拖不决,百般刁难,胡作非为,人为地设置障碍,制造问题,激化矛盾,其用心何在?意欲何为?
我们不知道,什么时候才能得到到党和政府惠民政策的温暖,按照上级文件规定,领到被邵阳县人事局克扣拖欠了四年之久的残疾抚恤金?
恳请各位领导能体察民情,重视民意,把“以人为本”的仁爱之心,转化为言行一致的“惠民之举”,以实际行动抓紧解决好我们这些伤残人员的抚恤待遇问题,给我们一个满意的结果。否则,理不顺,气难平;怨不散,心难定。虽然信访维权之路艰辛无比,但“条条大路通北京”,不管前面有多少阻碍和坎坷,我们伤残人员坚定而执着的身影会再一次出现在赴省进京的路上——
我们绝不相信,世界之大,有谁能一手遮天?朗朗乾坤,难道就没有一个让我们老百姓诉苦说理、讨回公道、维护权益和捍卫尊严的地方?!
上书人:邵阳县计生局  易 芬(五级)
邵阳县水利局  黄汉元(六级)
邵阳县水利局  银正恒(六级)
邵阳县计生局  伍飞云(六级)
邵阳县林业局  谢爱军(八级)
●联系电话:13873998150 黄汉元
●电子邮箱:gongshang_syx@yahoo.cn
二○○七年十一月八日
来 信 人:黄汉元等5人
来信时间:2007-11-08
回复内容:
黄汉元等五位同志:你们好!
你们的来信收悉。关于你们所反映的问题已经邵阳县人事局调查处理,现将有关情况回复如下:
劳社部发[2005]36号(2005年12月29日下发)第五条明确规定,“参加工伤保险的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其工作人员在本通知下发前已发生工伤的,其原享受的工伤待遇不变。”湘劳社政字[2006]29号第七条也明确规定,“对劳社部发[2005]36号文件实施之日前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仍按湖南省人事厅湘人[1996]77号文件规定办理。”做为县级政府人事主管部门,必须维护人事政策的严肃性和一致性。在省人事厅没有下文明确提高事业单位伤残人员工伤抚恤标准之前,他们只能严格按照湘人发[1996]77号和湘人函[2003]153号文件执行。
特此回复。
湖南省信访局
二○○八年二月二十五日
[2005-10-18 9:18:05]
辽宁省劳动合同管理暂行办法 现在二等甲级伤残抚恤待遇和规定有哪些? 现在三等乙级伤残抚恤待遇和规定有哪些? 因工伤残与因公伤残有何区别?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因工伤残可否领取伤残抚恤(保健)金?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重点纳税人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重点纳税人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规定 山东省建筑内装饰工程消防管理暂行办法 《可转换公司债券管理暂行办法》是否被废止 湖北省党 外干部培养选拔管理暂行办法 谁有? 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个体工商户建账管理暂行办法》中规定,哪 些个体工商户设简易账。 哪里可以下载 常德市西洞庭湖青山湖国家城市湿地公园管理暂行办法 谢谢! 铁岭市农村低保、五保、优抚补助资金由县级集中统一发放管理暂行办法 按照我国《信托投资公司资金信托业务管理暂行办法》集合资金信托的起点为人民币多少万 关于“苏民安[2004]27号文件”中《江苏省城镇退役士兵安置 任务有偿转移资金征缴管理暂行办法》是什么 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实施准则第五号———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指引 请问什么是抚恤? 烈士抚恤优待条例 2006最新抚恤标准 河北省土地管理暂行办法? 《高级管理人员年度考核暂行办法》 伤残鉴定 够十级伤残? 否够十级伤残? 伤残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