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和热水器保修范围:关于进一步规范建筑业税收工作的通知 湘地税发[2007]8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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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地方税务局

文件

 湘地税发[2007]85号

关于进一步规范建筑业税收工作的通知

各市、州地方税务局、建设局(建委、规划建设局),衡阳市、邵阳市建工局,省地税稽查局、省属局,各有关单位:

随着建筑施工活动专业化、市场化程度的不断提高,建筑施工分包活动日益普遍,为进一步明确建筑业分包税收政策,规范建筑业经营活动,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现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关于建筑企业营业税问题

(一)建筑安装企业与建设单位或工程总承包单位签订《施工承包合同》将部分工程分包给他人的,以工程的全部承包额减去付给分包人的价款后的余额为应税营业额,按照“建筑业”税目缴纳营业税。

(二)取得相应资质的专业承包企业和建筑劳务分包企业承担专业分包或施工作业分包,且与施工总承包单位或专业承包单位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专业分包合同》或《建设工程施工作业分包合同》的,以分包人实际取得的分包收入为应税营业额,按照“建筑业”税目缴纳营业税,由与建设单位或工程总承包单位签订《施工承包合同》的施工单位(扣缴义务人)代扣并向工程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缴纳。扣缴义务人向分包人开具代扣代缴税款凭证(代扣代缴税款凭证由扣缴义务人到工程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领取),分包人凭代扣代缴税款凭证到工程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开具建筑安装发票,不再另行缴纳营业税。

二、关于建筑劳务分包企业个人所得税附征问题

(一)建筑劳务分包企业符合以下条件的,不采用附征方式征收个人所得税,实行查账征收。

1、工商登记证书、建筑劳务分包资质证书俱全、财务核算健全;

2、承揽的施工作业分包业务依法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作业分包合同》,劳务分包价款全部通过企业合法银行帐户承收、承付,向施工总承包单位或其他承包单位提供了建筑安装发票;

3、建立了建筑劳务用工档案,依法与建筑劳务人员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明确了工资支付的项目、标准、周期、日期等主要内容;
4、向建筑劳务人员支付工资时编制了工资支付表(包括支付单位、支付时间、工作天数、加班时间、应发项目和金额、扣除项目和金额等);向建筑劳务人员提供了工资支付清单,办理了签收手续(委托金融机构通过工资卡发放工资的,应附有金融机构签章的明细回执);按规定代扣代缴了个人所得税,并将工资支付记录按规定予以保存。

(二)不符合上述条件的,仍按现行税法的有关规定征收个人所得税。

三、各级税务部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建筑企业的纳税政策指导和服务,积极促进建筑业依法诚信纳税。同时严禁多头、重复向包括建筑劳务分包企业在内的建筑企业征税。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

湖南省建设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