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人唐装皮棉上衣:甘肃校车特大事故:地方领导的法律责任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偶看新闻 时间:2024/04/30 04:37:28
被称为“小博士”的幼儿园,一夜“谋杀”了19名“小博士”,谁是凶手,谁又是帮凶?

    这起发生在甘肃正宁县榆林子镇的校车特大事故,包括司机和一名教师在内,共有21人死亡,40多名幼儿受伤。它仅仅只是一起“不幸、意外的交通事故”吗?

    初看,这是两辆车的驾驶员违反交通规定,在明知危险,或应知危险的情况下,超速、逆行,而造成的重大交通事故,似乎,所有的责任只应于两位司机承担。依这个逻辑,除校车司机当场死亡、无法追究刑责之外,另一肇事车陕D72231自卸车的驾驶员樊某某,因涉嫌交通事故肇事罪,应被依法拘留。

    但进一步的审视,就会发现,刑拘樊某某,仅只是这一桩“罪恶”的冰山一角。

    校车管理方在明知校车法定核载9人情况下,以及预见或应当预见危险的情况下,私自改装车辆,拆除安全座位,代以不安全的板凳,以方便于被塞进多达63人。这就意味着,一旦出现交通事故,本应不会扩大的伤亡,从9人,扩大到了63人,而由于超载到了63人,反而又对本应核载的9人生命健康安全重新构成反危险。依此,以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应对校车管理第一责任人的幼儿园董事长李某某,予以刑拘,待侦缉结束,移送起诉。

    那么,“罪恶”是不是就此为止了呢?远不是。

    以上“罪”,仅适用于那样一种状态:校车未经上级主管部门或监督部门的批准下,超载、改装,才一天,特大事故就发生了!

    一天,且设定是我们对主管部门或监督部门还未来得及管理和监督的最低容忍“时间”。

事实表明,甘肃正宁这一幼儿园改装和超载,绝非是事发当天的幼儿园“偶然行为”,而是一起被管理部门、监督部门长期放纵或漠视的行为。换句话说,“小博士”悲剧,不是今天发生,就会在明天可能发生,不是在此地发生,就可能彼地发生,这是一个“必然性”的罪恶!

    两个月前,笔者就曾指出,湖南邵阳沉船事故中学生死伤数十人的悲剧,还会以其他形式发生,因为“必然性”的根由并没有被根治。一语成谶,悲夫!

    现在,笔者仅从新闻中获知,仅只有四个“地方大员”被“停职调查”:常务副县长刘某某、副县长戴某某、教育局局长雷某某及县交警队队长苟某某。

    枉本人苦读法学多年,笔者真不知“停职调查”与“刑事法律责任”有何关系。

    假如“渎职罪”调查不启动,仅“停职”,除了为平息当前舆论愤怒的缓兵之计外,更无什么意义了。

    可是,把司机、幼儿园董事长、县级数位官员“法办”了,法律就完成任务了吗?

    校车不安全一事,最早在上世纪90年代就有报道,安全校车本是官方承担的职责,却推给了社会上唯利是图的商人。这是一个政策和制度性的错误,而这个已知的错误政策或制度却被漠然地长期得不到纠正。所以,从更深刻的意义上说,甘肃这一悲剧,法律责任应一直追究到更高的政府部门。

    笔者期待,除非来一场追踪到上的“正法”,让法律和公正振作起来,否则,这类悲剧还会发生!

     1994年10月21日,位于汉城(今首尔)闹市中心的汉江上的圣水大桥中段近50米长的桥体像被刀切的一样,齐刷刷地坠入江中,当时行驶在桥上的一辆公共汽车和5辆小轿车随桥坠江中,死32人,伤数十人。圣水大桥坍塌事件震动了韩国。多名大桥设计者被捕,汉城市长辞职谢罪,最后连韩国总理也被轰下了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