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式唐装棉服:北京法院网〔三父八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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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某报报道,公公(A)、儿媳妇、孙子(B)如今变换身份成三口之家。对于这种不仅要承受道德论理谴责,还要面对众叛亲离现实的行为,最高人民法院中南分院关于“公公与媳妇”、“继母与儿子”等可否结婚问题的复函认为:“婚姻法对于这些人之间虽无禁止结婚的明文规定,为了照顾群众影响,以及防止群众思想不通,因而引起意外事件的发生,最好尽量说服他们不要结婚;但如双方态度异常坚决,经说服无效时,为免发生意外,当地政府也可斟酌具体情况适当处理,如劝令他们迁居等。”对此等现象,最高院总算有了“说法”,但问题还在于称呼上或者法律关系上的混乱。A与B之间是爷孙关系,还是所谓的继父子关系呢?
虽然这现象不具有普遍性,但毕竟造成一定影响与混乱。中国当前法律无明文规定,但在中国古代,虽然不是针对这种现象做出规范,但是出现了设定父母称呼及其服制亲属关系的内容,元明清的律典都在律首载《三父八母图》,以说明称呼及服制。我们知道,从西周时起,古代中国就确立了“一夫一妻多妾”的婚姻制度,以及“七出三不去”的解除婚姻关系的条件和限制。一方面体现古代“男尊女卑”的社会现象;另一方面也表明了延续家族血脉的考虑。与此同时,复杂的妻妾关系也造就了父母称呼的混乱。
“三父八母”就是说,一个人,除了亲生父母之外,还可能有三种父亲、八种母亲。所谓“三父”,指的是“同居继父”、“不同居继父”和“从继母嫁继父”。也就是共同生活的继父,不共同生活的继父和曾经共同生活过的继父。“同居继父”分为继父无子、继子也无伯叔兄弟和继父有子或孙、继子有伯叔兄弟两种。两种的区分意义在于服制的不同,前者继子为继父服期一年,后者继子为继父服齐衰三月。“不同居继父”也分为两种,即曾同居而现在不同居和从未曾同居。前者需服制齐衰三月,而后者为无服。“八母”是指养母、嫡母、继母、慈母、嫁母、出母、庶母和乳母。养母为“自幼过房与人”者的母亲,养子应服斩衰三年;嫡母是妾生子对父亲正妻的称呼,需服斩衰三年;继母是父亲的后妻,应服斩衰三年;慈母是妾生子的生母因死亡或被出,由父亲指定加以扶养的其他的妾,也应服斩衰三年;继母是父亲死后,改嫁他人的亲母,服齐衰杖期一年;出母是被父亲休弃的母亲,服齐衰杖期一年;庶母是父亲的有子妾,服斩衰杖期;乳母是父亲指定代为哺育的母亲,服缌麻三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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