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手车过户费多少钱:笔录故事:书记员的心得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偶看新闻 时间:2024/04/28 18:28:40
笔录故事:书记员的心得 徐日丹 王军 王庆刚

    讯问笔录是一种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书,对于依法准确办案具有重要作用。 

    近日,在北京市检察院第一分院自侦部门进行职务犯罪查办工作经验主题研讨活动中,怎样做好笔录被确定为第一个研讨题目。该院多名检察官、书记员结合自己的经验对记者坦言,记好一份笔录不容易,需要一个学习、历练的过程。 

    笔录的“合法性”是关键 

    对于笔录的重要性,从书记员做起的检察官杨明有着自己的理解。他说,笔录是对办案人员办案过程的文字化再现,是自侦案件最初始、最具证明力的法律文书,“好的笔录不仅能较为清晰、准确地反映案情,也是检察人员分析案情的重要文字依据。”“笔录是否具有证据效力,关键是制作的笔录合法性如何。” 

    他指出,笔录合法性主要体现在三点。首先,制作笔录主体的合法性。刑诉法规定,讯问犯罪嫌疑人时,侦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这就要求笔录的制作主体只能由承办案件的检察人员和指定的记录人员共同制作,非案件承办人不能制作。其次,内容的合法性。制作笔录必须按法律规定程序进行,充分保障犯罪嫌疑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权利。严禁刑讯逼供、诱供、指供,也不允许恐吓或施加压力。再次,手续的合法性。笔录应当交被调查人核对,如笔录内容存在遗漏或者差错,被调查人可以提出补充或改正。在笔录没有错误的情况下,被调查人、案件承办人都应当在笔录上签名或盖章。 

    在谈到“签名”这个细节,杨明特别指出,“只有案件承办人、被讯问人都亲自在笔录上签字以后,笔录证据才能完整、合法。” 

    “一份好笔录,能有效地固定证据,迫使犯罪嫌疑人认罪,对防止和制止犯罪嫌疑人在庭审中翻供,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要真正融入到案件中 

    “如果书记员办案经验不足,对案情又不是十分了解,就不能够完全明确讯问的具体目的,在制作笔录时轻重不分,以致影响了整个问话的进度和效果。”书记员陈浩然认为,在做笔录前,书记员要通过阅读卷宗材料或听取案件承办人的介绍以充分熟悉案情,“比如说,这次笔录是要拿下口供,还是仅为了核实整个案件过程中的某一个具体事实?只有搞清楚这一点,才能够保证笔录制作的目的明确,在笔录制作过程中与承办人形成良好的配合。” 

    书记员肖晴赞同陈浩然的观点,她说,“要使自己真正地融入到案件办理工作中去。”如果书记员对案情很了解,当承办人问话时就会有侧重点地记录,这样不但可以提高笔录制作的速度,还可以提醒承办人遗漏了哪些问题。 

    肖晴清晰记得这样一个场景,有一次,领导临时安排她配合其他组的承办人讯问时制作笔录。由于肖晴事前做过“功课”,对案情有基本了解,并在路上与承办人沟通过,她在现场制作笔录时显得得心应手。“一开始,承办人谈到关键问题时,总是提醒我记录的重点,等我记录了一段时间后,他还会有意地‘抽查’一眼。当发现讯问重点被我流畅、清晰地体现在了笔录中时,这位承办人满意地点了点头,接下来的讯问变得更加从容、有序。” 

    方言土语怎么记 

    在实际工作中,难免会遇到证人和犯罪嫌疑人不会说普通话的情况,在笔录中如何体现呢? 

    我国法律严格规定各民族公民都有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权利。对于不通晓当地通用的语言文字的诉讼参与人,应当为他们翻译。《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要求,讯问笔录要忠实原话。 

    有过书记员经历的刘丽娟告诉记者,在不改变方言土语基本意思的前提下,可对方言土语准确、规范地改写,即利用现代汉语词汇表达不常用的方言词汇。她举例说,一起案件的当事人是安徽人,他说“我在车里等了他一哈”,这里的“一哈”是指“一会儿”,就可以记为“我在车里等了他一会儿”。 

    那在什么情况下必须保留方言土语呢?刘丽娟说,一旦内容涉及到案件性质以及定罪量刑等关键情节时,就需要尽可能地保留这些方言土语,但是在笔录中必须对方言土语用普通话加以注释。她又举例说,一次在湖北办案,“配偶”在当地方言里是“伙计”,犯罪嫌疑人供述说“我把钱交给了我伙计”,我们就应该记为“我把钱给了我的伙计(妻子)”。 

    动作也要记下来 

    “笔录不仅仅要准确、清楚地记录对话,也要注意记录犯罪嫌疑人的动作语言。”书记员吴春生分析说,犯罪嫌疑人的面部表情、身体动作往往传达着某种信息、反映某种心理活动,有的反映出犯罪嫌疑人心存侥幸,想以“零口供”来逃避打击;有的反映出犯罪嫌疑人情绪抵触,对抗讯问;有的反映出犯罪嫌疑人被侦查人员的提问击中要害,还想抵赖,一时无法回答等等。“这些我们都要记下来。” 

    刘丽娟也认为,在讯问犯罪嫌疑人的过程中,犯罪嫌疑人的喜、怒、哀、苦等神态,摇头、点头、挥手、起立以及无理取闹、拒绝签字等动作都应在笔录中予以记录,这既可以作为在侦查结束时对犯罪嫌疑人进行处理的依据、理由,又有利于侦查人员分析、研究犯罪嫌疑人的思想动态,以便有针对性地制订相应的讯问方案及对策。

 

    “记录动作语言也有技巧,比如说有一些动作语言经过转换后才能准确地把其所想表达的信息表达出来。”刘丽娟举例说,某犯罪嫌疑人供述“他给了我一个牛皮信封,有那么大”,然后用手比划信封大约有30厘米大小。这种情况下,书记员在记录时可以记录为“他给了我一个牛皮信封,信封长约30厘米”。 

    “采用这种方法记录动作语言时,必须同犯罪嫌疑人交换意见,以防笔录失真。”刘丽娟强调。 

    当笔录遇到电脑 

    自2005年开始,按照北京市检察院的统一要求,该市检察机关自侦部门的全部办案侦查笔录均采用电脑录入。 

    在书记员孙艳英看来,电子笔录的优势是非常明显的:一是电子笔录字迹清晰、工整,笔录格式相对固定,纸质规格整齐统一,便于嫌疑人或证人阅看,也非常方便后期公诉、审判人员的阅卷;二是笔录记录时便于根据嫌疑人或证人的陈述及时作出更正、修改与补充;三是记录速度明显增快,有效提高了侦查效率、节省了办案时间;四是电子笔录在打印并经嫌疑人或证人确认签名后,有利于保持笔录原貌,要想不留痕迹地进行事后篡改非常难。 

    孙艳英指出,规范电脑侦查笔录制作时,还应注意两点。一是电脑制作出来的笔录,不能把办案人员和被讯问人员的签字都打印出来,必须当场由当事人核对、签字,否则该侦查笔录即失去证据意义。二是电脑侦查笔录除了要遵循对一般法律文书应做的保密外,还应防止因使用电脑而可能造成的泄密。 

    结合自己制作电子笔录的实践和遇到的新问题,孙艳英也提出了自己的想法,建议尽快制定电子笔录制作的相应操作细则等规范性文件,对电子笔录制作所应遵循的基本原则、操作要求作出明确的规定。此外,除了可以参照有关检察法律文书制作的要求,对电子笔录的文本格式、字体、字号、页面设置、行距、字距等也应作出统一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