姻缘歌曲 中文版:抗战时期山东抗日根据地的缉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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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全面抗战时期,日本对山东抗日根据地进行军事进攻的同时,施行“以战养战”经济侵略政策,限制军需战略物资和重要民生必需品流向大后方和抗日根据地[1]322,因而山东抗日根据地一直面临着严重的财政经济问题。
  日本在侵华期间一直采取经济封锁与走私倾销政策,向沦陷区、敌后抗日根据地及大后方走私并抢购它所缺乏的许多物资,如钨砂、棉花及粮食等[2]72。日伪针对山东抗日根据地的走私活动也十分猖獗,走私物品的种类五花八门,走私的方式形形色色。一方面,日伪从山东抗日根据地大量走私贩运重要民生物资,如各种粮食、棉花、食盐、花生油;另一方面,向山东抗日根据地走私倾销各类毒品、法币、各类伪钞、奢侈品,借以掠夺我根据地的各种资源,并企图在经济上窒息和扼杀山东抗日根据地军民的抗日活动。日伪经常从山东抗日根据地偷运食粮“出境”到沦陷区,如“发动伪装走私,把粮食夹在草内,酒放在棺材内,女人假装走亲戚、搬家眷,邮务员送信零捎,假装小贩偷运等;有系统的组织走私……或私放前哨侦察办法,实行武装走私,用武装迎送;或发武器给走私者,杂以伪装,强行偷运;把伪军改编一部为便衣队,用以保护走私、武装走私及截劫我之运货,破坏我之税收关卡”[3]374-375。在胶东地区,日伪在麦收前以2 000万元伪钞办理“官仓”、“公库”及“组合”、“配给”,在烟台、黄县、龙口、招远、蓬莱、牟平、莱阳、栖霞、水道……各大小据点,修补空房庙宇作为抢粮食仓库。当时并以大批法币向我根据地内倾销,提高敌区粮价1倍以上,进行吸收粮食。因此各地妇人小孩多为利诱,利用各种伪装偷向敌区贩粮……据统计,1942年走私出口粮食达1 870斤,这是一个很大的损失[4]258。山东百姓喜欢喝酒,一些奸商便经常从敌占区走私烧酒流入根据地,使得根据地的经济损失很大[5]166-167。日伪还诱骗壮丁“出口”到敌占区,如“据鲁南费县一个区,被敌人暗中派人诱骗出关的即在1 000人以上。” [4]51
  猖狂的走私活动,不仅造成山东抗日根据地重要的军需民用物资的大量流失,而且还造成了根据地的物价飞涨。1942年12月25日,《大众日报》发表社论指出:“最近沂蒙滨海各地,物价陡然上涨,同一东西,在同一集上,一天即涨五、六次之多。现在麦子已涨到45元1斤,锅饼已涨到6.5元1斤,花生已涨到420元1称(即100斤)……敌三井洋行最近在罗密庄(太石路北)安设分行,并在周围各据点设立土产收买交易所,大肆收买粮食花生棉花五金等物。相公庄、汤头、夏庄等各据点,亦设立粮库,专收买我根据地的食粮。青岛新浦等地敌人,亦利用奸商收买我根据地食粮生产。最近由台潍公路和陇海路上外流的食粮土产等很多。

抗战进入相持阶段后,山东抗日根据地所面临的财政经济形势更加严峻。据不完全统计,1939-1940年,日伪千人以上的“扫荡”25次,其中万人以上的2次;而1941-1942年,日伪千人以上扫荡达70余次,其中万人以上的9次,千人以下扫荡几乎天天都有……1941年冬,日伪“扫荡”沂蒙山区,抓去壮丁近万人,杀害群众3 500余人,抢走粮食160余万斤,房屋1/4以上被焚毁[6]144。日伪在残酷扫荡的同时,也加紧破坏山东抗日根据地的财政经济。日伪“对我实行经济封锁,禁止布匹药材入境,并于扫荡时大烧大抢,推行敌伪币,企图扰乱我金融。在敌占区,更进行奴化教育。同时肆行其毒化政策,推销鸦片、海洛因,凡一切足以消磨我人民民族意识,使其萎靡不振者,无所不用其极。部分国民党军队,为了一己私利,猖狂武装走私,运粮资敌,不论韩德勤、李本一、秦庆林等部队都是如此,因此造成1940年的严重灾荒”[7]67-68。1943年上半年以前,“在敌伪大量伪造与倾销法币掠夺我物资的政策下,造成我根据地通货膨胀的严重现象……致使我军民交困,形成严重的经济危机”[8]1-2。
  
  二
  
  严峻的财政经济形势,使山东抗日根据地政权认识到加强税务和各类货物缉私工作的重要性。当时主管山东抗日根据地经济工作的邓子恢在1941年提出:“彻底禁粮出口,健全货检处组织,发动民众缉私,以保证军食、民食之充分供给。”[7]75山东抗日根据地在运用一切军事、政治力量去破坏敌人在沦陷区的一切财政经济设施的同时,在根据地内广泛开展对敌经济战,加强对日伪的物资禁运,破坏日伪的掠夺计划,尤其是进行积极的反走私斗争,逐步建立和完善抗日根据地的缉私体制。山东抗日根据地首先不断地加大反走私的宣传教育力度,如《大众日报》曾多次发表社论,呼吁根据地军民广泛开展缉私斗争,呼吁根据地军民一起行动起来“截断敌人的交通运输,严行缉私,取缔奸商”[4]8。提出了“建立正确的出入口税收制度,严格缉私,捕捉运输资敌的奸商。要建立统一税收的制度与严明的法令,严防偷税漏收或多收的流弊。要巩固法币的信用,禁止法币流出,禁止伪钞流入,发行地方流通券以保护法币的信用,并资流通金融”[4]11。号召广大军民“在禁粮资敌方面,要研究如何禁绝始易周严,在我占区的流通又不受阻碍,更要有计划的利用一部分粮食输出,换取一部分更重要的抗战必需品”[4]25-26。与此同时,山东抗日根据地在反走私斗争的实践中,通过强化缉私组织机构建设,建立健全缉私规章制度,构建高效廉洁的缉私队伍等一系列举措,有效地反击猖獗的日伪的走私活动。缉私组织机构建设是有效开展缉私工作的首要任务,山东抗日根据地先后成立了许多专管财政经济的部门,来承担反走私的行政职能。
  
  1940年7月26日,山东全省各界抗日人民代表联合大会选举产生山东省临时参议会,成立山东省战时工作推行委员会(简称战工会),统领山东各抗日根据地政权建设的各项经济工作。1941年2月以后,各地还成立了管理根据地内外物资贸易的贸易局,后来,贸易局与税务机构合并成立了税贸局,税贸局统管根据地内部的重要物资(如粮食、棉花、羊毛等),禁止向外输出粮食、棉花,以防止落到日军手里。各地也都组建了各级税务机关,充实税务人员,组建及配备税收武装,并给予税务人员以“津贴制”的待遇[3]5。
  为保证各项税收征管工作的正常进行,有效地开展根据地的反走私活动,山东抗日根据地各区先后建立起税务所、税卡、税收武装以及各级税务局,在敌占区边缘的沿边临海根据地设立了工商管理局,局下分设若干税务所和检查站,负责检查出入根据地的货物,查缉走私和征收关税[9]92。1942年后,山东抗日根据地逐步建成行署、专署、县三级税务局,为根据地的税收征管和查缉走私工作提供了初步的组织保障。1943年5月,胶东区颁布《胶东主署税务局组织暂行条例》,规定在重要村镇交通要口设立稽征所、卡,专管征收货物税和缉私工作;在游击区,县支局与县署一同活动办公,区以下工作人员附驻在区公所,领导各村的缉私人员及缉私网的组织;为保护税收,胶东区特组织税收武装一个团,分驻各县区实行武装缉私,保护税收,对敌展开经济斗争[6]82-83。1943年9月,山东省临时参议会一届二次会议将战工会改称“山东省战时行政委员会”(简称政委会),并决定设立省工商管理局以加强对敌经济斗争工作[10]154。10月29日,山东省政委会颁布《山东省工商管理暂行规程》、《山东省各级工商局组织条例》,规定工商管理局主要担负领导生产建设、开展货币斗争、进行贸易管理三方面的任务,具体负责税收缉私工作,对法令明确规定的禁出禁入货物进行稽查缉私。经过不懈的努力,山东各抗日根据地逐步建立了包括税务局、贸易局、工商管理局在内的反走私职能机构,为有效地开展反走私活动提供了组织基础。为规范山东抗日根据地各级货税征管机构反走私工作,中共中央山东分局、省战工会(省政委会)先后颁布了一系列有关反走私的法令、法规、通知和指示,主要有:
  《山东省税收暂行条例》(1940年12月15日)、《县税务局征收处组织大纲》(1940年12月15日)、《货物税征收施行细则》(1940年12月15日)、《关于查禁北海银行假钞问题的通知》(1941年5月5日)、《关于加强粮食工作的通知》(1941年5月16日)、《禁止运棉资敌暂行办法》(1941年9月3日)、《关于各级税务人员待遇之决定》(1941年10月13日)、《山东省惩治贪污暂行条例》(1940年12月3日)、《关于税务问题的决议》(1942年5月30日)、《山东省战时工作推行委员会关于禁杀耕牛及禁运棉花出境的通知》(1941年9月18日)、《山东省战时工作推行委员会关于禁用民生银行钞票的通知》(1942年1月11日)、《山东省战时工作推行委员会关于禁用伪平市官钱局纸币的通知》(1942年1月20日)、《中共山东分局财委会关于今后财经工作的指示》(1942年4月12日)、《中共山东分局财委会关于法币问题的指示》(1942年5月29日)、《山东省战时工作推行委员会关于奖励粮食入境及严禁粮食出口资敌暂行办法》(1942年6月3日)、《关于设立工商管理局加强对敌经济斗争工作的指示》(1943年9月10日)、《山东省财经会议关于工商工作决议》(1943年12月30日)、《禁止运棉资敌暂行办法》(1941年9月3日)、《山东省战时施政纲领》(1943年8月1日)、《山东省工商管理暂行规程》和《山东省各级工商局组织条例》(1943年l0月29日)等。这些有关反走私的经济法律法规、通知和指示,涵盖面广,内容也较为丰富,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划定货物种类,统一进出口税率作为征税和查私的法规依据。关于货物税的征收,起初山东抗日根据地制定了许多不必要的禁出禁入条例,反而影响人民的生产和生活,减少根据地的财政收入,同时也助长奸商走私,加重根据地缉私的困难[6]227。当时的货物税率规定得过高,入口税高,不但减低收入,反逼使商人走私;出口税高也影响收入,并使根据地剩余物资不易输出,违犯了群众利益[11]112。许多地区关卡较多,一货多税现象也相当严重,如“胶东地区于1938年建立货物救国捐,成立缉私委员会,各县设分会,严禁仇货,厉行缉私,于是引起商人的叫苦和日用品之缺乏”[4]114。1940年12月15日,山东省临时参议会讨论通过了《山东省税收暂行条例》,以及《货物税征收施行细则》、《县税务局征收处组织大纲》等税收法规,规定根据地的输出入物资划分为四类,即必需品、非必需品、通用品、奢侈品,对各类物品的输入、输出相应以禁止、奖励、许可、专卖四项不同的税率开始征税,规定各税收机关在所辖区域内之冲要地点或市镇酌派稽查员随时查验往来货物以防偷税[6]135-137。1942年5月30日,省战工会将货物出入口按必需品、非必需品、通用品、奢侈品、迷信品,分成奖励、禁止、允许、特许等4种规定税率,逐步建立起正规的税收制度,通过征税和查缉走私,不仅增加了财政收入,保证了战时供给而且保护了根据地生产事业的发展,防止敌人的倾销与掠夺,改善了民生[6]140。1943年8月1日,中共中央山东分局颁布《山东省战时施政纲领》着重“整理商品出入口税,查禁走私,限制奢侈品入口,务使合于保护生产保障军民生活需要及加强对敌经济斗争之原则,并废除苛捐杂税,便利贸易”[10]139 。
  第二,明确缉私机构职责,加强税收稽查人员管理。1942年4月12日,《中共山东分局财委会关于今后财经工作的指示》要求税务机关税务人员面向公路、海口、接敌区增设关卡,各级政府、民兵、军队协助税务机关缉私,但不许私自罚款,重要税收由军分区配备武装保护税收部队,或组织税警队加强缉私工作。1943年9月30日,省战政会发出指示明确在税收方面要求建立边沿区缉私网,划分主要路线,严密组织,加强走私出入根据地货物的缉私工作,开展群众性缉私运动,停止在市场收税的办法,审查税收人员,调整干部,利用时间普遍轮训,半年内完成全部人员的1/2[4]385。同年l0月29日,省政委会颁布《山东省工商管理暂行规程》和《山东省各级工商局组织条例》,明确规定工商管理局的性质是对敌进行全面经济斗争的统一领导机关,具体负责税收缉私,包括征收出入口货物税、营业税、盐税等各种税款,对法令明确规定的禁出禁入货物进行稽查缉私[6]212。
  第三,依据战时情势,制定针对性较强的反走私法令规章。如,为确保根据地棉产数量足够供给抗战军民需用,禁止运输资敌,省战工会1941年9月3日颁布《禁止运棉资敌暂行办法》,规定各级抗日民主政府应协同抗日部队、各群众团体经常派员查验运棉商贩有无登记证及运销证,以免奸商运棉资敌;如经查获,须立即送交各该管区公所或县政府缜密就办,不得擅自处理;施行奖励制度,规定因资敌而没收的棉花,从全部所值的价格中提出2/10作为奖励告发人及查扣人奖金之用(公务人员不在内),其余作为抗日经费[4]137-138。1942年5月29日,中共山东分局财委会颁布《关于法币问题的指示》规定:各个根据地已建立贸易机构,应立即实行贸易统一管理制,严格实行对外易货制度,以阻止法币内流及物资低价外流现象;各级政府应立即严禁粮食、耕牛、棉花、毛皮等重要产品出口,与商人合力共筹;贸易局及税局缉私工作必须加强,并加强对根据地商人的联系和组织工作。1943年12月30日,山东省财经会议作出《关于工商工作决议》规定:敌区烧酒一律禁止输入,如走私过多,可酌量收买,再以专卖价格出售[。山东抗日根据地所颁行的各项有关反走私的法令法规、通知和指示,大多是依据瞬息万变的战时形势的即时应对政策,虽然不是很全面,但针对性、指导性和灵活性较强,其核心内容是为贯彻根据地的“对内贸易自由、对外贸易统制”战时经济政策,防止重要军需民用物资(如金、银、粮食、棉花、花生油、食盐等)走私流向敌占区,防止非必需品和毒品等物资走私流入根据地的。根据地关于缉私的规章制度的制定,规范了缉私机构及其人员的缉私行为,使其有章可循,有法可依。
  缉私队伍建设是保证根据地缉私工作开展的关键所在,因此根据地缉私队伍的思想政治建设、组织建设、业务能力培养工作都非常紧迫,“以革命的武装缉私,去对付反革命的武装走私”,对保证山东抗日根据地财政收入,减少走私犯罪起到了重要作用。
  日伪常常进行武装走私,为此,中共山东分局1942年发出指示:“重要税收应由军分区配备武装保护税收部队,或组织税警队,加强政治质量,归税务机关指挥领导,同时服从军分区统一指挥教育。”[3]375虽然根据地广泛开展“精兵简政”工作,但为了保障缉私队伍,1942年成立的胶东各级税局,税务干部在质与量上均有增加,扩充了税收武装(已有800余人,枪支半数)[4]213-214。在沿海地区,根据地还建立了专门税务缉私武装——税警团,作为机动部队,专门负责税务工作,在封锁带附近“走私猖獗,即到那里打击敌人,查缉走私”[12]488。1942年,山东抗日根据地还在金都、招远设立两个税收中队保护税务机关和税收工作人员的安全,实行武装缉私以打击资助敌人的不法商贩[13]。1943年省政委会规定:各地工商局建立经济工作队,“设队长、指导员各一人,队员50人至100人,为半武装之便衣组织,负责各种出入口货物之稽查缉私、市场检查、海口防卫、货物护运、以及组织领导群众缉私与各种临时之特殊任务等”[3]375。
  发动广大人民群众积极参与缉私是山东抗日根据地反走私的重要特点之一,也是山东抗日根据地取得反走私斗争较好成效的一个重要原因。起初,由于没有重视宣传教育,“防止走私主要靠政治力量,没有走群众路线,只知处罚、没收,而不教育群众协助缉私,因而群众不关心走私或乱缉私、乱没收,甚至包庇商人走私,形成税收人员的孤军奋斗”[11]111。甚至出现一些机关干部和普通群众参与走私活动,如“文登南部在1942年上半年形成走私热潮……抗大贸易生产部门曾在东海走私生油被捉过6次,北海二军分区贸易股走私生油,黄县五区包庇走私猪肉,北海专署人员也包庇走私肥猪,西海贸易局的灰色商店也有部分的走私”[4]216。对此,中共中央山东分局主要领导非常重视,召集根据地分署主管经济工作的领导开会研讨,并及时发出重要指示,要求帮助群众解决生产生活上的困难,加强对群众进行缉私教育,使他们了解根据地的税收政策,明确根据地税收工作不但是为供应根据地抗战需要,而且是为保护人民利益[3]375-376。通过宣传教育,提高了广大群众参与反走私斗争的积极性和自觉性,增进了山东抗日根据地的缉私成效。
  为了鼓励广大军民积极参与打击各类偷漏税及走私行为,山东各抗日民主政权对税务缉私人员实行津贴制和奖励制度。如194l年10月,省战工会颁布《关于各级税务人员待遇之决定》,规定税局内部之工作人员月给津贴8—10元;各税卡及经常在外的稽查人员,月给津贴10—15元;税警及什务人员,月纳津贴6—8元[6]82。又如烟酒这两种与人们生活密切的商品流通的范围较广泛,漏税、偷税现象严重,胶东区采取缉私提成的办法,动员群众团体与武装部队协助缉私,取得一定成效[6]54。为发动群众积极参与缉私,根据地规定一般物品缉私提成幅度为10%—30%,特殊物资可以再提高,但对游击区的乱缉私,即时予以适当的制止[11]112。滨海专署发出布告:奖励缉私,人人有权报告或查缉,一切缉获提成30%[6]155-156。1943年省政委会则指出要“开展群众性缉私运动”[3]375。根据地还加强缉私稽查人员的培训工作,着力提高他们的思想素质和业务水平,如胶东地区训练税收人员200余名,提高了税收干部的质量,减少了乱抓乱罚、破坏政策、腐败贪污的现象[4]214。在战争环境里,为了保证税款及时上解,税务人员不仅要携带武器,且配备团、营、连建制的税收武装部队进行武装护税和武装缉私,遭遇敌寇还直接参加战斗,不少税务干部在战斗中献出了宝贵的生命[3]8。三
  
  山东抗日根据地结合战时军事、政治和财经形势,采取有针对性的缉私措施,着力加强粮食、毒品、货币和食盐四个方面的反走私斗争。
  粮食是抗日根据地最重要的战略资源,是抗日军民赖以生存的物质基础,“谁有了粮食,谁就有了一切”[14]79。日伪为达到其“以战养战”的目的,大肆策动奸商从根据地走私粮食到敌占区。例如1940年春,鲁苏边区粮食出境资敌现象很严重,郯城自卫队在2月2l日夜间放哨时,一次就缴获偷运40石小米资敌,当即予以没收[6]36。为防止粮食走私外流,根据地始终把打击粮食走私作为一项经常性的工作来抓,采取了严密封锁粮食的对策,以防其走私外流[11]263。山东各县抗日民主政权一般都设立了粮税科,这些粮食管理机构的创设,为根据地有效开展反对食粮走私资敌斗争提供了组织基础[6]84-85。1942年6月,省战工会发布《关于奖励粮食入境及严禁粮食出口资敌暂行办法》,规定凡在封锁线内往外运输粮食,一律阻挡扣留,以防粮食偷运出境,对确系运粮资敌者,则将其粮食全部没收充公[6]162。在胶东,“在我之动员普遍缉私——提奖10%归缉私人员——与伪装粮贩的扰袭下,造成了敌人与粮贩间的矛盾,后走私情形冷落下去”[4]258。
  食盐走私给山东抗日根据地金融、物价稳定和财政收入都带来了极大危害。为有效统制食盐贸易,防止日伪及奸商走私食盐到敌占区,1941年底,省战工会制定了《盐业交易所组织暂行办法》,规定各县应在重要集镇和交通要道建立盐业交易所,直接受县政府财政科领导,并受所在地区公所的指导与监督。交易所设事务员l—3人,负责检查食盐偷漏税和走私行为,如查有偷漏者,得交税务机关处理[6]83;滨海区主要盐产地柘汪1942年下半年被八路军收复后,滨海专署向盐民发放贷款和救济粮,并在该地成立了盐务署[6]224;胶东区则加紧制定盐税征收与缉私办法,如规定盐税自开征之始即设关卡,初归征收处,后归税务局管理,征税多由货税稽征所兼收[4]222-223。根据地对于包括鸦片在内的各种毒品一贯悬为厉禁。为了彻底根绝烟毒,保障人民健康,根据地也于1943年4月颁布了《山东省禁烟治罪暂行条例》和《山东省禁毒治罪暂行条例》等,具体规定了对烟毒的禁绝治罪办法[15]155。
  
  太平洋战争爆发后,日伪政权一面在其占领区内全面禁用法币,另一方面千方百计驱逐法币流向抗日根据地,以便掠取根据地物资。法币的大量流入,物资的大量流出,造成山东抗日根据地一度通货膨胀,人民生活受到严重危害。日伪肆无忌惮地“伪造大量法币,陆续向我根据地倾注,用以掠夺我物资(特别是粮食),扰乱我市场。货币斗争已到更严重阶段,如我货币斗争失败,则坚持敌后抗战将会遭到更严重的困难”[4]285。针对当时土杂钞泛滥,敌伪币入侵,敌人利用“法币”掠夺根据地物资等情况[8]12,根据地采取了“坚决保护法币,严禁使用伪币,部分地发行地方货币,取缔土杂钞”的政策,加大查禁伪币的力度,对将伪钞带入根据地者予以处罚没收,并对缉私有功人员进行重奖。1942年5月29日,中共山东分局财委会作出《关于法币问题的指示》,要求各地严格实行以货易货,阻止法币内流及物资低价外流。宣布以北海银行票为山东抗日根据地的本位币。自7月1日起,所有军政民间之往来账目,借约契据,一律以北币计算[6]153-154。在宣布停用法币后,各抗日根据地特别加强了边沿区和接敌区的缉私工作,查禁法币黑市交易[16]。在滨海区货币斗争的第一阶段,“大体上完成了排挤法币的工作,换回来了大量物资,粉碎了敌伪倾销法币掠夺物资的阴谋。并相当地提高了本币的比值,使物价下落,克服了因物价飞涨所造成的市场混乱现象”[4]299。 “在胶东,曾破获大伪造假票犯5起,滨海、鲁中亦查禁数起。”[4]351-3521943年7月9日,中共山东分局发出《关于停用法币的指示》严禁法币伪钞流通,严禁法币走私入境,广泛发动群众团体排挤法币。据估计,1943年10月—1944年5月底8个月内,流通于我根据地的法币及杂钞约有9 000万至10 000万元被排挤出鲁中市场。与法币斗争的结果,法币对本币的比值在逐步下降,伪币对本币的比值也在逐步下降[11]367。由于货币斗争的胜利,扭转了山东抗日根据地市场萧条现象,而且重要物资物价逐步回落并日趋稳定,从而改善了根据地军民的生活,繁荣了根据地的经济。集市的交易规模逐渐扩大并日趋繁荣起来,以坦埠集为例,过去顽军盘据时,赶集人数不过5千,贸易额10余万元;货币斗争胜利后,赶集人数增至2万多人,贸易额达3 000万元以上;抗日根据地物价之稳定和敌占区物价之飞涨形成鲜明的对照,抗日根据地内本币物价指数,设1944年1月为100,2—12月每个月的指数分别为104.4、92.74、86.67、85.92、86.71、90.07、95.85、92.66、84.32、88.80、72.65,1945年1月为69.31;与此同时,敌占区伪联币物价指数情况是,设1944年1月为100,2—12月每个月的指数分别为43.6、34.9、47.68、134.5、164.07、166.78、211.49、249.84、277.5、429.94、602.8,1945年1月为939.6。由此可见,我根据地物价1945年比1944年降低1/3,而同一时间,敌占区物价却上涨39倍。四
  
  山东抗日根据地卓有成效的反走私活动,有力支撑了根据地的财政经济。山东抗日根据地广大税务人员长年累月奔波于敌占区、游击区、边缘区,边战斗边收税边缉私,“以伪装对伪装,如东海石岛附近妇救会员装剜菜缉私,设女自卫团检查女人;以组织对组织,如东海封锁线组织密报小组、儿童缉私;以武装对武装,如招远公路上的税收人员武装缉私。”[4]216由此筹集了大量资金,有力地支援了抗战。如1938年3月,掖县建立了抗日民主政权成立了财经委员会,除一般税收外,通过没收汉奸财产,打击奸商贩毒走私,对地主富农、巨商征收爱国捐等,每月的总收入达20万元左右,保证了部队的供给[6]37。据不完全统计,东海区行政专员公署缉私没收款项35 394.63元,占东海区总收入的2.3%,罚款33 841.49元,占东海区总收入的2.2%,两项合计,占总收入的4.5%[17]476。1942年东海专署缉私收入达274 503.71北海币(其中131 969.14北海币是没收款、142 534.57北海币是罚款)[4]218;1942年下半年文登缉私总值52 596.93北海币[4]219-210。
  严密的反走私活动也保护和支持了根据地生产事业的发展。山东抗日根据地特别加强货物和税务上的缉私工作,使根据地的物资输出减少,打击了奢侈品、消耗品的输入,从而保护和支持了根据地生产事业的发展。如通过禁止粮食出口资敌,调剂了各根据地间的粮食使用,保证了军需民用[6]164。胶东黄金产地集中在招远、掖县、黄县一带,黄金开采有抗日政府投资经营的,也有包租给私人开采的,但所采黄金都是由民主政府统一收购并全部上交。敌伪军时常对采金区进行袭扰抢掠和进行黄金走私,为保护矿区生产,打击敌人侵扰,我胶东部队将一个团的兵力布置于矿区。1942年3月21日,五旅十三团奇袭招远玲珑食矿敌据点,全歼守敌百余人,28日又击毁运输汽车11辆,予敌以沉重打击,在1941年和1943年,胶东上缴战工会的黄金一次多达上千两[18]168。
  山东抗日根据地货税缉私工作,为我党在今后的反走私斗争积累了宝贵的经验和教训;艰苦卓绝的反走私斗争生涯,也锻炼成长了一大批具有较高素质的缉私干部队伍。山东抗日根据地在边沿地区加强反走私斗争,缉私罚没收入约占全部税收的l/10[6]228。经过一段时期,山东抗日根据地内“新的商业道德开始形成,1944年走私现象由上年的50%减少到20%,有的会员(商会)多次查获违禁品”[6]229。山东抗日根据地在反走私的过程中,也积累了宝贵的教训。1945年5月,薛暮桥指出:由于客观上的困难(如地区分割、边沿地区斗争紧张等)以及主观上对于缉私工作多抱单纯技术观点,不从政策方针上去检讨,因此造成过去工作上存在一些错误和偏差,如不必要的禁出禁入,不但增加缉私困难,且易引起乱没收、乱处罚的混乱现象;缉私制度一度曾经混乱,乱没收和乱处罚的现象相当严重[11]270-271。最后,薛暮桥总结说:不应单纯用提奖去鼓励群众,利用群众发财思想帮助我们缉私……我们应对没收处罚作较明确的规定:第一,没收处罚必须分别轻重适当处理……第二,没收处罚应经一定手续;第三是要审查和教育税收干部,纠正某些干部的贪污腐化堕落行为[11]276-278。
  抗日战争时期,正因为山东抗日根据地采取了正确的反走私政策,通过组设缉私组织机构、规范缉私规章制度、加强缉私队伍建设以及开展群众性反走私活动等一系列缉私举措,使根据地的经济有了长足的发展,促进并保护了根据地生产与贸易的发展,繁荣了根据地经济,改善了根据地军民的生活,增强了根据地的抗战实力。 文章来自:全刊杂志赏析网(qkzz.net) 原文地址:http://qkzz.net/article/73802b29-ec09-40aa-b6ab-f3f94b4089d0_6.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