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火灾发生率:税务稽查中电子取证的两种方式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偶看新闻 时间:2024/04/24 01:43:31
www.ctaxnews.com.cn 2010.11.17   李旭春
■李旭春
随着信息技术的广泛应用,越来越多的企业开始利用财务软件进行财务管理,并通过互联网开展经营活动,信息技术为企业经营管理带来方便的同时,也为税收监管增加了难度。对于税务稽查人员来说,适应信息化发展,在稽查工作中利用信息化技术对企业经营活动的电子证据进行有效收集与固定,已成为税务稽查工作能否顺利开展,稽查案件能否正确定案的关键。
信息化条件下电子取证有一定难度
电子证据是企业利用信息化技术开展企业经营和管理,并因此形成存贮于计算机系统或类似电子系统中的数据和信息。
电子证据具有介质依赖性、易受破坏性和高科技性等特点,其形成特点和存贮方式均与传统纸质证据不同。由于电子证据所具有的这些特性,当前税务机关在对有关企业开展税务稽查时,经常会在取证的过程中遇到以下困难:
1.取证失实。电子证据由于具有易改动、易消失的特性,非常容易被修改,因此在稽查工作中,稍有不慎即可导致电子证据的取证失实。
在信息技术没有大量应用于企业经营之前,税务干部在收集传统纸质媒介等证据的过程中,每个环节都可凭借工作记录和经手人签字等信息,找到相关证据的真实来源和根据。但是,在收集电子证据的过程中,传统的纸质媒介被光盘、磁盘等电子介质所取代,信息数据的存贮均由计算机自动完成,这为电子证据的来源追索带来了困难,使取证难度和证据失实的风险大幅增加。
2.取证不足。电子证据数据量大、易消失等特性,也为稽查人员完全、充分取证带来了困难。如国家印花税政策规定,对纳税人以电子形式签订的各类应税凭证应按规定征收印花税。笔者在实际工作过程中,就曾经遇到过这样一个案例:某大型企业的日常购销活动有很大比例是通过电子邮件方式来完成的,稽查人员在对其调查取证时,由于时间跨度长、邮件数量多、部分邮件已删除等原因,无法完全取得企业经营的电子证据,最终只能采用抽样取证的方式开展稽查,这使证据的充分性和有效性打了折扣。
3.存在泄密和遗失数据风险。电子证据收集的对象是企业的电子经营数据,而这些电子数据有时会涉及国家机密或企业商业秘密。现代存贮技术的发展使巨量的数据可以压缩存贮在很小的介质当中,因此,如果稽查人员在电子证据收集过程中方法不当,措施不力,就会使重要数据泄漏和遗失,而有些重要数据的遗失泄漏将会给企业和国家带来难以估量的损失。
采用正确方法及时“锁定”电子证据
电子证据的特性决定了其取证规则、取证方式都与传统证据不同,因此以往税务稽查工作中建立的传统证据收集模式、应用的证据收集手段和认证方式很多都已无法适用于电子证据采集工作。当前,我国税务机关在相关制度规范中也已对电子取证的权限、方法、内容、形式均作出了规定。笔者认为,信息化稽查过程中,电子取证可采用常规取证和特殊取证两种方式。
1.常规取证方式。电子证据的常规取证,是指税务机关在电子证据未被伪饰、修改、破坏等情形下进行的取证活动。其常用的主要的方法主要有以下几种:
打印。如稽查工作中获取的电子证据在文字内容上有证明效力,可以通过直接打印的方式进行取证,保存证据。打印后,可以按照提取书证的方法对证据予以保管和固定,并在打印的电子证据上注明打印时间、数据信息在计算机中的位置、取证人员等信息。如果由非稽查人员进行打印操作,则应当采取措施监督打印过程,防止操作人员修改、删除电子证据。
拷贝。即将计算机文件拷贝到移动硬盘、光盘等移动介质中以保存证据。在取证之前,稽查人员应备好存贮介质,并详细检验移动硬盘或光盘等介质的状态,确认没有病毒感染和损坏。拷贝电子证据之后,应及时检查拷贝信息的状态和信息质量,防止因保存方式不当、存贮失误等原因而导致重要电子证据损毁。取证后,应注明提取的时间并封存取回。
拍照摄像。如果某些证据可制作为视听资料,并具有举证意义,稽查人员可以采用拍照、摄像的方法进行证据的提取和固定。在取证的同时,还应对取证的整个过程进行摄录,以确保证据收集程序合法有效,增强电子证据的证明力。
由于电子证据极易被损毁和破坏,而其一旦损坏又难以恢复原状,因此,稽查人员在采集电子证据时应启动公证程序,请公证机构对有关证据进行公证。
2.特殊取证。特殊取证是指稽查人员在特殊工作条件下,在专业技术人员的协助下进行电子证据收集。特殊取证方法多用于电子证据不能顺利获取(如被加密或被修改破坏)的情况下。常用的特殊取证方法有以下几种:
解密。如果在稽查过程中,税务机关需要的电子证据已经被人为设置了密码,隐藏在电脑文件中无法直接取得时,就需要进行解密工作。稽查人员在稽查对象不配合核查的情况下,可在专业技术人员的帮助下,使用解密软件工具,获取有价值的电子证据。在文件解密前应及时备份,以防止解密操作使原始文件丢失或损坏。解密过程中,可以采取同步录像的方式,记录证据的取得过程,以确保证据的法律效力。
数据恢复。大多数计算机系统都有自动生成备份数据和恢复数据的功能。有些重要的数据库安全系统还会为数据库准备专门的备份文件,而这些数据系统一般由专用设备和专门的操作管理程序组成,一般较难篡改。因此,在稽查过程中稽查人员应在专业技术人员的帮助下,第一时间掌握稽查对象的自动备份设备,调取数据,并将其与已经被处理过的电子证据进行对比,以获取定案所需证据,在此过程中还应对数据恢复和分析过程进行摄录和保存。
除有效取得电子证据外,电子证据的保全也是稽查工作中的重要环节。由于电子证据的拷贝、复制、隐匿和清除工作瞬间即可完成,因此稽查人员必须高度重视电子证据的保全工作。与传统证据的保全相比,电子证据的保全有一定的特殊性,它主要体现为虚拟空间保全,因此在证据保全时,除需要综合应用各种证据保全方法外,还应注重保全程序的制定和实施。如对于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等,常用方法是制作讯问笔录和录制视听资料等方式进行证据保全。而稽查人员在保全电子证据时,不仅需要准确提取原始数据,妥善存贮保管并对证据进行勘验和封存,而且在实施电子证据保全的过程中,为了确保保全结果的有效性,应该尽可能地通知各方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到场,或者安排见证人见证电子证据的整个搜集保全过程。这样,即使一方当事人在接到通知后不愿到场,也不会因此影响电子证据的法律效力。
作者单位:山东省平度市地税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