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能生育迟早会离婚吗:全省乡镇动物防疫监督所业务培训讲师团讲义汇编(二)_网上课堂_其他_锦州畜牧兽医在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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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省乡镇动物防疫监督所业务培训讲师团讲义汇编(二)
  发表日期:2009年4月29日  共浏览456 次       【编辑录入:吴志强】

动物防疫监督及动物检疫

省动物防疫监督所   王金华

 

一、动物检疫和动物防疫监督工作范围

(一)动物检疫:包括动物的产地检疫和动物产品检疫

(二)动物防疫监督:

一是对动物饲养、运输和动物产品生产、加工、经营、储藏等场所的动物防疫条件和动物防疫活动进行的监督。

二是负责领取、发放、使用动物检疫证明、标识,并对实施过程进行监督管理。

三是对管辖范围内违反动物防疫法律法规案件进行调查取证

四是对染疫动物及其产品、污染物的无害化处理进行监督指导

二、动物检疫

(一)产地检疫

1.产地检疫对象:家畜家禽、人工饲养和合法捕获的动物

2.动物疫病范围:动物传染病、寄生虫病

按照农业部规定的动物疫病名录具体疫病包括:117种动物疫病和寄生虫病。一类动物疫病(14种动物疫病)(略)、二类动物疫病(62种动物疫病、寄生虫病)、三、三类动物疫病(41种动物疫病、寄生虫病)

3.产地检疫程序:

生猪产地检疫(例)

 1.疫情调查

1.1了解当地疫情,确定生猪产地是非疫区。

1.2 查验免疫证明和动物标识。

2.临床健康检查

2.1 群体检查。a)静态:检查精神状态、外貌、营养、立卧姿势、呼吸状态。b)动态:检查运动时颈、腰、背、四肢的运动状态。c)食态:检查饮食、咀嚼、吞咽时反应状态。d)检查排便姿势,查看粪尿的质度、颜色、含混物、气味。

2.2 个体检查。个体检查包括群体检查时发现异常的个体和从群体检查健康猪群中抽样检查(5-20%)的个体。检查精神外貌、营养状态、起卧运动姿势、以及皮肤、被毛、呼吸、脉搏、可视粘膜、粪尿等有无变化。a)个体检查的范围:猪口蹄疫、猪瘟、猪传染性水疱病、猪丹毒、猪肺疫、猪支原体肺炎、猪副伤寒、猪流行性感冒、猪传染性胃肠炎等。b)触诊:触摸皮肤、耳根,检查温度、弹性、胸廓、腹部敏感性,体表淋巴结的大小、硬度、活动性、敏感性等。c)叩诊:听叫声、咳嗽声、心音、肺、胃、肠、肝泡气管呼吸音、胃肠蠕动音等。d)检查体温(正常为38.0℃39.5℃)、脉搏(正常为60~80)次/分、呼吸(正常为10~30)次/分次数。e)检查渗出物、分泌物、排泄物、病理性产物的颜色、质度、气味等。

3.实验室检查。种用、实验的生猪按有关规定必须进行实验室检查的应在启运前15天抽样进行实验室检查。

4.检疫后处理4.1 生猪经产地检疫合格后,出具《产地检疫合格证明》。4.2 产地检疫中检出口蹄疫、猪瘟、猪水疱病、非洲猪瘟或其它动物疫病时,立即向当地动物防疫行政管理部门报告疫情,病猪按GB16548-1996相关规定处理。            

5.检疫记录。产地检疫、检疫处理应有专人负责登记,产地检疫证明存根、记录应保存2年以上。

(二)动物产品检疫

1.动物产品检疫对象: 胴体、脏器、毛、骨、角、种蛋、精液等

2.动物疫病范围:动物传染病、寄生虫病。按照农业部规定的动物疫病名录具体疫病包括:117种动物疫病和寄生虫病。

3.检疫员资质和个人卫生

(1) 必须取得国家颁发的《动物检疫员证》和《兽医资格证》方可上岗。

(2) 驻厂(场)检疫人员必须取得卫生部门颁发的健康证,并定期进行健康检查。

(3) 工作前要洗手,穿戴保护性外套后再洗手,接触污染物后要立即洗手、消毒。

(4) 保持良好的个人卫生习惯,勤洗手、勤理发、不留长指甲。

(5) 禁止吃零食、吸烟和其他可能污染肉的行为。

4.动物产品检疫程序:

生猪屠宰检疫(例)

1.生猪屠宰检疫对象:口蹄疫、猪水泡病、猪瘟;炭疽、猪丹毒、猪繁殖和呼吸综合症、狂犬病、猪链球菌病、猪密螺旋体痢疾、李氏杆菌病、结核病;旋毛虫病、猪囊尾蚴病、猪钩端螺旋体病等。

2.宰前检疫。

2.1  入厂(场)检疫。2.1.1  入厂(场)索证。生猪入厂(场)时,检疫员应向货主索取检疫证明,以及其它所必须的检疫证明。县境内生猪,货主应持有《动物产地检疫合格证明》和《动物及动物产品运载工具消毒证明》;县境外生猪,货主应持有《出县境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和《动物及动物产品运载工具消毒证明》。必要时索要县级以上动物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非疫区证明》。2.1.2  核对数量。按照检疫证明记载数量核对报检生猪数量。2.1.3  无以上证明或证物不符者,不准补检,不准入厂(场)屠宰。2.1.4  查验动物标识。无动物标识或确认为途中补带动物标识的,不准入厂屠宰。2.1.5  群体检疫和临床检查a)了解途中病、亡情况。发现生猪有途病、途亡的情况,必须认真查明原因,如发现有疫情和疫情可疑者不得卸车,立即隔离观察,确诊后按规程处理。b)对证物相符,无途病、途亡的准许卸载。猪群经检疫通道进行群体检疫,查看神态、外貌和行走姿态。c)剔出可疑病猪,转放隔离圈。对可疑病猪进行详细的个体临床检查,必要时进行实验室检查。2.1.6  检查生猪用药记录。在用药期、休药期内的生猪不得屠宰,其产品不得用于食品消费。

2.2 经入厂(场)检疫符合规定的生猪,检疫员签发《待宰通知书》,准予入待宰圈。

3.待宰检疫。

3.1 生猪待宰应按照GB/T17236-1998(4.2)规定停食静养12-24小时,宰前3小时充分饮水。

3.2 群体检疫a) 进行群体临床观察,检查静态、动态、食态以及便尿情况。静态观察精神状态、睡卧姿势、呼吸状态等,注意有无咳嗽、气喘、战栗、呻吟、流涎、嗜睡等症状。动态观察行走姿势,注意有无跛行、麻痹、踉跄、弓腰和行走缓慢等症状。食态观察有无停食、不饮、少饮,吞咽困难。便尿观察排便时姿势,粪尿的质度、颜色、含混物、气味。b) 外表皮肤检查。重点查看皮肤颜色、弹性,有无痘斑、疹块、出血点等。c) 体温检查。对群体5%和全部疑似病猪,进行体温检查。d)检查个体的鼻唇镜、蹄冠、蹄叉有无水泡、溃疡、结痂等病理变化。

3.3 送宰前再做一次群体检疫,剔出患病猪。合格者必须在24小时内屠宰,超过24小时,则在下次送宰前要进行复检。

3.4  对可疑病猪进行个体检疫。按视、触、听、叩规定进行。对疑似病猪进行体温测试,对体温在39℃以上或37.5℃以下者,不准屠宰,隔离观察,必要时进行化验室诊断,及时剔除病猪。

3.5  对剔出的患病猪和可疑病猪,转入隔离圈,停食、饮水、观察,确实证明为健康猪只后,由检疫人员出具准宰通知单,猪只方可进入屠宰间。

3.6 宰前检疫后的处理3.6.1 经宰前检疫发现口蹄疫、猪水泡病、猪瘟时,禁止屠宰,停止调动猪只,采取紧急防疫措施,并立即向动物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疫情,病猪及同群猪按GB 16548-1996 (3.1)相关规定处理。3.6.2 经宰前检疫发现炭疽、急性猪丹毒、狂犬病、布鲁氏菌病、猪钩端螺旋体病、李氏杆菌病、猪密螺旋体病和结核病时,立即向当地动物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疫情。病猪及同群猪移交当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处理。 3.6.3  除3.6.1和3.6.2所列疫病外,患有其他疫病的生猪,实行急宰并移交给当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处理。3.6.4 凡判为急宰的生猪,均应将其宰前检疫报告单的结果及时通知宰后检疫人员,以供对同群生猪宰后检验时综合判定、处理。3.6.5 宰前检疫后的处理过程均需作详细记录并存档。

4.宰后检疫。

4.1 编号。猪的胴体、内脏、、蹄在分离时编记同一编号。

4.2 蹄部检疫4.2.1视检鼻盘、唇、齿龈、咽喉粘膜、会厌软骨和扁桃体,检查天然孔、皮肤、粘膜有无病变。 4.2.2 摘除甲状腺。 4.2.3 剖检左右两侧颌下淋巴结。 4.2.4 与下颌骨平行切开左右两侧咬肌,暴露咬肌面积2/3以上,检查有无寄生虫。 4.2.5 检查蹄冠部有无水泡、溃疡灶。

4.3 内脏检疫。4.3.1 胃、肠检疫:视检胃肠浆膜,剖检肠系膜淋巴结,必要时剖检胃肠粘膜。4.3.2 脾脏检疫:视检外表、色泽、大小,触检弹性,必要时剖检脾髓。4.3.3 肝脏检疫:视检外表、色泽、大小,触检弹性,剖检肝门淋巴结,必要时剖检肝实质和胆囊,检查有无病变和寄生虫。4.3.4 肺脏检疫:视检外表、色泽、大小,触检弹性,必要时,剖解肺门淋巴结、左右支气管淋巴结,横向切开肺叶,检查有无病变和寄生虫。4.3.5 心脏检疫:视检心包及心外膜有无病变和寄生虫,并确定肌僵程度,必要时剖检心肌、心内膜及血液凝固状态,特别注意二尖瓣的病损。4.3.6 肾脏检疫:剥离肾包膜,视检外表、色泽、大小,触检弹性,必要时纵向剖检肾实质。

4.4 胴体检疫。4.4.1 检查皮肤、脂肪、肌肉、胸膜和腹膜有无病变和放血程度。 4.4.2 腹股沟浅淋巴结检查:钩住最后乳后方、腹底壁剖面,拉开,在其中部纵向切开淋巴结,观察有无病变。4.4.3 髂内淋巴结、髂外淋巴结和腹股沟深淋巴结检查:在骨盆腔前方、最后腰椎下、腹主动脉末端分枝处,分别切开紧靠背侧的两个髂内淋巴结、靠腹侧的髂外淋巴结和腹股沟深淋巴结,观察有无病变。 4.4.4 股前淋巴结(即髂下淋巴结)检查:钩住最后乳房处腹壁组织,在耻骨下方,沿股肌群与白色脂肪组织之间,切开结缔组织和股前淋巴结,观察有无病变。 4.4.5 摘除病变淋巴结。 4.4.6 摘除两侧肾上腺。 4.4.7 腰肌检查:纵向切开两侧腰肌,切开长度2/3以上,检查有无寄生虫。

4.5 寄生虫检疫。4.5.1 旋毛虫和住肉孢子虫的实验室检验。由每猪左右横膈膜脚肌采取不少于30g肉样两块,编上与胴体同一号码,撕去肌膜,剪取24个肉粒(每块肉样12粒),制成肌肉压片,置低倍显微镜下或旋毛虫投影仪检查,可采用集样消化法检查。发现虫体或包囊,根据编号进一步检查同一动物胴体、部和心脏。4.5.2 猪囊虫的检验:主要检查部位为咬肌、腰肌和隔肌,其他可检部位是心肌肩胛外侧肌和股内侧肌。

4.6 宰后检疫后的处理4.6.1 检疫合格的,在胴体上加盖检疫合格验讫印章。胴体、内脏、、蹄等产品,出具全国统一的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明,县内销售的,按一猪一证出具县内使用的《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明》,运出县境销售的,按一车一证,出具《出县境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明》。4.6.2 检疫不合格的胴体、内脏、、蹄及摘除的甲状腺、肾上腺、病变淋巴结,按GB16548的规定分别作出高温、化制、销毁的处理决定,加盖“高温”、“化制”、“销毁”印记,签发高温、化制、销毁处理通知书,移送驻厂(场)动物防疫监督人员。4.6.3 宰后检疫发现口蹄疫、猪水泡病、猪瘟、狂犬病、炭疽等传染病时,应立即向动物行政部门报告疫情,病猪胴体、内脏及同群猪等按GB 16548-1996(3.1)相关规定处理。4.6.4 宰后检疫发现急性猪丹毒、布鲁氏菌病、猪钩端螺旋体病、李氏杆菌病、猪密螺旋体病和结核病,按GB 16548-1996规定处理。4.6.5 宰后检疫发现除了上述所列传染病以外的其他疾病的猪只,病猪胴体及内脏按GB16548-1996(3.3)处理。4.6.6 宰后检疫发现寄生虫病时,按下列规定处理:a )在肉样压片中,发现旋毛虫包囊或钙化的旋毛虫虫体时,、胴体和心脏作湿化处理或销毁。b) 在肉样压片中,若发现住肉孢子虫时作湿化处理或销毁。c) 如在规定检验部位40cm2面积内发现猪囊尾蚴或钙化虫体时,全尸作湿化处理或销毁。d) 如发现弓形虫,全尸作湿化处理或销毁。e) 如发现猪肺线虫、细颈囊尾蚴、肾虫、猪华枝睾吸虫、猪浆膜线虫等按下列规定处理:病变严重,且肌肉有退行性变化者,胴体和内脏作湿化处理或销毁;肌肉无变化者,剔除病变部分化制或销毁,其余部分高温处理;病变轻微,剔除病变部分化制或销毁,其余部分不受限制。4.6.7 宰后检疫发现肿瘤时,按下列规定处理:a)在一个器官发现肿瘤病变,胴体不瘠瘦,并无其他明显病变者,病变脏器作化制或销毁,其余部分高温处理;如胴体瘠瘦,肌肉有病变者,全尸化制或销毁。b) 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器官发现肿瘤病变者,全尸化制或销毁。c) 确诊为淋巴肉瘤,白血病鳞状上皮细胞瘤者,全尸化制或销毁。4.6.8 经宰后检疫发现为普通病或局部病损时,按下述规定处理:a)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全尸作化制或销毁:脓毒症、尿毒症、黄疸、过度消瘦、大面积坏疽、全身脂肪和肌肉变性、全身性水肿和出血的病猪。b) 局部有下列病变之一者,割除病变部分化制销毁,其余部分不受限制:创伤、化脓、炎症、硬变、坏死、寄生虫损害、严重的瘀血、出血、病理性肥大和萎缩、异色、异味及其他有碍卫生的部分。

5. 宰后检疫的操作要求。

5.1 宰后检疫必须与屠宰过程同步进行,按操作程序和方法实施,不遗漏应检部位和项目,不漏检、不错检。5.2 检疫时只能在规定的部位进行检疫,切开脏器和组织部位时,要防止产品污染。5.3 检疫病变或可疑病变部位时,应更换刀具。5.4 修割病变组织等废弃物应集中在有消毒液的专用容器中。5.5 对检疫过程中使用的检疫器具严格消毒,分类保存。

6.检疫结果判定。6.1 终末检疫。屠宰厂(场)要设立终末复检点,主检检疫员负责对以上各项检疫结果的综合判断,并对检疫结果负责。对合格者加盖印记及出具产品检疫合格证。6.2 检疫判定应依据检疫对象的规定,按照检疫结果综合判定,宰前检疫为准宰、急宰、缓宰、禁宰;宰后检疫为合格、高温、化制、销毁。

7.屠宰后的检疫标记。7.1 不管胴体和内脏属于上述何种情况,均需盖上与判定结果一致的印章,印章染料对人体无害,盖后不流散,迅速干燥,附着牢固。7.2 应由检疫人员负责为鲜肉加盖检疫标记。7.3 鲜肉检疫标记应使用国家统一制定的印章。7.4 鲜肉检疫标记的染料为国家规定的并按一定比例配制的印色液。

8.检疫记录。 检疫过程中和结束时,检疫人员要详细记录、登记生猪入场检查、宰前检疫和宰后检疫情况,要将检疫(验)结果及处理意见登记备案,分类保存收取的检疫证明、动物标识和出具的检疫证明存根以及其他有关材料。所有记录保存2年以上。

三、检疫证明的填写

(一)动物检疫证明填写要求

根据《兽医卫生证照填写及应用规范》(1994)农(牧卫)字第1号要求,动物检疫证明填写要符合以下基本要求:

(1)出具检疫证明的单位必须是县以上动物检疫站或动物防疫监督所(公章)。乡镇动物防疫监督所可以用自己名义出具《动物产地检疫合格证明》和《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明》。不能出具《出县境动物检疫证明》和《出县境动物产品合格证明》。县以上动物防疫监督非处违法案件不能够出具各种检疫证明。

(2)出具动物检疫证明的人员必须是依法享有出证的动物检疫员或动物防疫监督所。乡镇动物防疫监督所可以聘用取得检疫资格,被县(区)动物卫生监督管理局聘用的协检员(村防疫员)出具《动物产地检疫合格证明》。

(3)证照所列项目要逐一填写,内容简明准确,字迹清楚,涂改无效。

(4)二联检疫书证用圆珠笔复写方式填写,横联单检疫书证用钢笔填写。

(5)出具动物检疫证明,要严格区分适用范围,不得混用。

(6)对具备下列条件者方可出具动物检疫证明。

1)动物、动物产品必须是来自非疫区的;

2)动物必须在免疫有效期内;

3)动物临床检查健康,按规定需要做实验室检验的,经检验结果为阴性;

4)动物产品经检验或清毒合格;种蛋、精液的供体健康,种蛋出场前已经熏蒸消毒。

(6)动物检疫证明应盖统一规定的专用章和检疫员签名或加盖名章。检疫数量一律用大写“壹、贰、叁、肆、伍、陆、柒、捌、玖、拾”。

(7)因动物检疫证明填写不规范给畜货主造成损失,应由出证单位负责,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责任不得归咎于货主。

(二)动物检疫证明的应用范围及填写方法

《动物产地检疫合格证明》

1.适用范围:

用于对县境内交易、运输的动物使用; 经两县动物卫生监督管理局协商同意,两县毗邻乡镇时间交易的动物亦可出具此证明。

此证一式两联,第一联存根,第二联交畜主。

2.项目填写:

 畜主:动物所有者单位名称或姓名。

动物种类:填写被检疫动物的名称。如:猪、牛、羊、犬、马、鸡、鸭、鹅、兔等。

产地:动物生产地乡镇和村的名称。

单位:猪、牛单位填写,马、骡、驴单位填写匹,羊、犬、兔及禽类单位填写只等。

数量(大写):填写实际检疫的数量。大中动物,一一证;禽、兔等小动物同一畜主、同一来源、同一起运地、畜种、同一批次、同一到达地的可出具一张《动物产地检疫合格证明》。

免疫证号:必须查验牲畜耳标和免疫档案后,在出具《动物产地检疫合格证明》,并将牲畜耳标号填写在免疫耳标号栏内。

用途:饲养或屠宰。

有效期:由于此证适用于县境内畜禽交易,流动范围较小,一般有效期在1—2天以内为宜。必要时可适当延长,但最多不得超过7天。

动物检疫员(签章):检疫员签名并加盖名章

签发日期:出具检疫证明当日。

《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明》

1.适用范围:

限于对县境内交易、运输的动物产品使用。

此证为留有存根的横联单证明,检疫单位出证时应在存根和证明之间加盖骑缝章。

2.项目的填写:

货主:填写动物产品所有者的单位名称或个人姓名。

产品名称:即填写畜禽产品的名称,如猪酮体、猪肉、牛皮、羊毛、猪蹄、马骨、鹿角、猪血液、羊内脏、种蛋、精液等。

产地:动物产品生产地乡(镇)和生产单位名称。

单位:蛋以枚、皮张以张、肉类以公斤或(只)表示。

数量:填写实际检疫的数量。大中动物,一一证;禽、兔等小动物同一畜主、同一来源、同一起运地、畜种、同一批次、同一到达地的可出具一张《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明》。

有效期:1—2天以内为宜。综合考虑运输距离远近,产品种类、用途及保存条件等因素。如:在夏季且无冷藏条件销售鲜肉类,有效期应限在当日。而对保存条件好的,可适当延长有效期。对其它非食用性动物产品,经检疫、消毒合格后有效期可长一些,但最长不得超过三十天。

动物检疫员(签章):检疫员签名并加盖名章

签发日期:出具检疫证明当日。

《出县境动物检疫合格证明》

1.适用范围:

限于对运出县境(包括铁路、陆路、水路、空运、托运)的动物使用。对同一畜(货)主、同一种类、同一批次、同一运载工具、同一到达地点的动物出具一张检疫证明。分车(船)运输的动物应以车(船)为单位出具检疫证明。

此证一式耳联:第一联存根、第二联交(畜)货主。

2.项目填写:

此证中,“畜主”、“动物种类”、“单位”均与《动物产地检疫合格证明》中各项的填写相同。

“数量”:填写同一到达地、同一运载工具、同一动物数量。

启运地点,到达地点:填写实际起运和最终到达地点县区名称。运输动物出省境时,在填写的起、止地名之前冠以省名。

用途:视动物的实际用途填写。如种用、乳用、役用、肉用、观赏用等。

有效期:视运抵到达地点所需时间填写,最长不超过七天。

动物检疫员(签章):检疫员签名并加盖名章

签发时间:实际检疫的时间。

铁路运输监督签章:需经铁路运输的,如检疫证明在有效期内,证物相符,动物、动物产品未发现异常情况,即可签署日期并加盖公章。

《出县境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明》

1.适用范围:

限于对运出县境(包括铁路、陆路、水路、空运、托运)的动物产品使用。对同一货主、同一种类、同一批次、同一运载工具、同一到达地点的动物出具一张检疫证明。分车(船)运输的动物产品应以车(船)为单位出具检疫证明。

此证一式二联,第一联存根,第二联交货主随货同行。

2.项目填写:

此证中,“货主”、“起运地点、到达地点” “动物检疫员(签章)”及“铁路运输监督签章”、的填写分别《出县境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各项相同。

单位:吨或公斤。

数量:填写同一到达地、同一运载工具、同一动物产品数量,。

有效期:主要应考虑运输距离远近而定。一般以运抵到达地点所需时间为限,但最长不得超过三十天,起始日期以签发当日为准。

《动物及动物产品运载工具消毒证明》

1.适用范围:

对运载畜禽、畜禽产品的车辆、船舶、机舱,以及饲养用具、装载用具,在装前卸后消毒后,出具此证。

此证一式两联,第一联存根,第二联交畜货主。

2.项目填写:

  货主:动物或动物产品所有单位或个人名称。

承运单位:承接动物或动物产品运载业务的单位或个人。

运载工具名称:运载动物或动物产品车辆、船舶、飞机等的名称。如:东风五四零、金杯130。

运载工具号:车辆牌号、船舶、飞机编号。

起运地点、到达地点与对应的《出县境动物检疫合格证明》或《出县境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明》相同。

运载工具在装前(卸后)业经___消毒:“___”上应填写所用消毒药物名称,使用浓度和方法。如次氯酸钠;20ppm;喷雾。过氧乙酸;20%;喷雾。

(三)检疫证明填写注意事项

1.填写时间:从出具检疫证明时起,到动物或动物产品到达为止。时间不宜过长,防止动物在运输过程中由于应急反应出现动物疫病。

2.填写数量:字迹要清晰,不能出现小写和阿拉伯数字。如果更改,一定要加盖检疫员名章或重新填写检疫证明。

3.检疫单位和检疫人员签章:《出县境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出县境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明》和与之配套的《动物及动物产品运载工具消毒证明》的检疫盖章单位一定要用县区动物检疫站检疫专用章。不能用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县××区域性动物防疫监督所检疫专用章。检疫人员在签名后一定要加盖检疫员名章。没有县区动物检疫站的开发区、高新区乡镇动物防疫监督所可以申请使用直接管辖的市动物检疫站检疫专用章,也可以通过备案后,使用原来行政区划的县区动物检疫站检疫专用章。

四、动物防疫监督

(一)动物防疫监督的概念

动物防疫监督机构依据动物防疫法律、法规规定,动物饲养、运输和动物产品生产、加工、经营、储藏等环节的动物防疫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对违法行为实施监督处理处罚的一种行政行为。

(二)动物防疫监督执法主体

县(区)以上动物防疫监督所。

乡镇动物防疫监督所的法律地位:乡镇动物防疫监督所作为县区动物卫生监督管理部门(县区动物防疫监督所)的派出机构,除不具备行政处罚主体资格以外,享有县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的监督管理、调查取证、提出责令改正等权利。

(三)动物防疫监督对象:动物饲养场(户);种公畜站和胚胎生产场所孵化厂动物屠宰厂(场、点)动物储运、中转、交易场所动物产品经营、加工场所原毛、生皮、骨、角加工场所动物隔离场所动物源性致病微生物保存使用场所。

(四)动物防疫监督程序:

1.2名以上动物防疫监督员到场。

2.着装整洁,佩戴动物防疫监督员胸章或胸卡。

3.出示动物防疫监督员证,并说明来意。

4.填写动物防疫监督记录,并交由被监督单位或个人签字。

5.对动物、动物产品采样、封存、抽检,对没有检疫证明的动物进行补检或重检,对染疫动物或疑似染疫动物、动物产品进行隔离、封存和处理时,要出具相应的动物防疫监督司法文书。

(五)动物防疫监督

1.动物饲养场

监督内容:(1)审验《动物防疫合格证》;(2)查验饲养动物的种类、数量;(3) 查验动物免疫种类、免疫时间、免疫数量、免疫档案、畜禽标识佩戴和免疫卡数量;(4)查验饲养动物死亡原因、无害化处理设施、设备;(5)查验动物出栏、入栏产地登记和出证情况;(6)检查场区出入口消毒设施、消毒设备、消毒药品配备;(7)查验防治人员兽医执业证、诊疗记录;(8)检查动物防疫制度、消毒制度,免疫程序等。

监督时间:每月检查1次。对可疑动物饲养场应进行不定期抽查。

饲养户监督重点为(2)、(3)、(5)项。监督时间可以同集中防疫同步进行。

2.种公畜站和胚胎生产场所

监督内容:(1)审验《动物防疫合格证》;(2)查验饲养种用动物的种类、数量;(3) 查验种用动物免疫种类、免疫时间、免疫数量、免疫档案、畜禽标识佩戴和免疫卡数量;(4)场区入口消毒设施、消毒设备、消毒药品配备;(5)查验污水、污物、病死和染疫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设施、设备;(6)直接从事采精人员的健康证;(7)检查动物防疫制度、消毒制度等。

监督时间:每月检查1次。对可疑动物饲养场,应进行不定期抽查。

3.动物产品经营加工储藏场所

主要包括冷库、农贸市场、皮(毛、骨、角)收购站、以猪、牛、羊、禽等动体为原料的动物产品深加工场所。

监督内容:(1)审验《动物防疫合格证》;(2)查验经营加工动物产品的种类、数量;(3)经营加工储藏动物产品出入登记,每批次持有动物产品检疫证明情况;(4)经营加工储藏场所出入口消毒设施设备、消毒药品配备;(5)查验污水、污物、病死和染疫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设施、设备;(6)经营加工储藏人员的健康证;(7)检查动物防疫制度、消毒制度等。

监督时间:每月检查1次。存在可疑疫情的,应进行不定期抽查。

4.孵化厂

监督内容:(1)审验《动物防疫合格证》;(2)查验孵化种蛋的种类、数量;(3)查验输入种蛋、输出雏禽登记,每批次持有动物产品检疫证明情况;(4)场区出入口消毒设施、消毒设备、消毒药品配备;(5)查验病雏、死雏、蛋壳、废弃蛋和污水、污物等无害化处理设施、设备;(6)查验生产人员的健康证;(7)检查动物防疫制度、消毒制度等。(8)查验场区与外界隔离屏障;如:隔离沟、防护林等。(9)查验孵化车间生产流程是否存在交叉或回流。

监督时间:每月1次,生产旺季或存在可疑应疫情,应进行不定期抽查。

5.动物屠宰厂

监督内容:(1)审验《动物防疫合格证》;(2)查验入场、屠宰动物种类、数量;(3)查验入场、屠宰动物持有产地(运输)检疫合格证明和动物产品出厂时持有动物产品检疫证明情况;(4)场区出入口消毒设施、消毒设备、消毒药品配备;(5)查验污水、污物等无害化处理设施、设备;(6)是否有检疫室;(7)是否有待宰圈、急宰间和患病动物隔离间(8)查验屠宰、肉品检验人员是否有健康证;(9)检查动物防疫制度、消毒制度等。

监督时间:每月1次,存在可疑应疫情,应进行不定期抽查。

6.动物储运、中转、交易场所

监督内容:(1)审验《动物防疫合格证》;(2)查验入、出动物种类、数量;(3)查验入场动物持有产地(运输)检疫合格证明情况;(4)场区出入口消毒设施、消毒设备、消毒药品配备;(5)查验污水、污物等无害化处理设施、设备;(6)是否有患病动物隔离间;(7)检查动物防疫制度、消毒制度等。

监督时间:每月1次,存在可疑应疫情,应进行不定期抽查。

7.原毛、生皮、骨、角加工场所

监督内容:(1)审验《动物防疫合格证》;(2)查验入、出动物产品种类、数量;(3)查验入场动物产品持有产地(运输)检疫合格证明情况;(4)场区出入口消毒设施、消毒设备、消毒药品配备;(5)查验污水、污物等无害化处理设施、设备;(6)检查动物防疫制度、消毒制度等。

监督时间:每月1次,存在可疑应疫情,应进行不定期抽查。

8、动物隔离场所

监督内容:(1)审验《动物防疫合格证》;(2)查验入、出隔离动物种类、数量;(3)查验入场隔离动物持有产地(运输)检疫合格证明情况;(4)场区出入口消毒设施、消毒设备、消毒药品配备;(5)查验污水、污物、病死动物等无害化处理设施、设备;(6)距离动物屠宰、经营、加工场所1500米以上;(7)检查动物防疫制度、消毒制度等。

监督时间:动物隔离期间应每日进行监督检查。

9.动物诊疗场所

监督内容:(1)审验《动物防疫合格证》;(2)查验入、出隔离动物种类、数量;(3)清洗消毒设施、消毒设备、消毒药品配备;(4)查验污水、污物、病死动物等无害化处理设施、设备;(5)距离动物屠宰、经营、加工场所1500米以上;(6)查验诊疗人员健康证;(7)检查动物防疫制度、消毒制度等。

监督时间:每月1次,存在可疑应疫情,应进行不定期抽查。

10.动物源性致病微生物保存使用场所

监督内容:(1)审验《动物防疫合格证》;(2)查验实验动物、病料、废弃的产品、污物、污水和污染的空气处理设施是否符合特殊要求;(3)查验动物源性致病微生物保存使用专业知识人员证件;(4)检查动物源性致病微生物保存使用管理制度;(5)查验无菌操作设备属否符合动物防疫要求;(6)查验操作人员消毒制度;(7)查验实验室污染区是否与清洁区严格分开;(8)查验是否有独立设置的实验动物强毒接种饲养场所;(9)检查防疫制度。

监督时间:每月1次,存在可疑应疫情,应进行不定期抽查。

(六)动物防疫监督执法文书

1.动物防疫监督执法文书的填写

(1)卷内目录

(填写注意5个方面)1、序号:要求卷内文书按时间顺序排列。2、编号:执法文书自身有编号的要写明编号。3、文书日期:要求写明文书的制作日期。4、内容:要求写明卷内执法文书。5、页号:写明每个文书在整个案卷中的起止页码。页码应当按照文书的前后顺序统一编写,并标注在每页的右上角。

(2)《行政处罚立案审批表》

(填写注意8个方面)1、写明案由。即违法行为种类,案由有多个的,应分别写明。2、写明案件来源。即群众电话或书信举报或监督发现。3、写明受案时间。即举报时间或监督发现时间。4、写明受案地点。即接受举报地点或监督发现地点。5、当事人是个人的,写明姓名、性别、年龄和住址。当事人是单位的,写明单位全称、地址和法人代表姓名。6、写明案情摘要。即写明当事人违法的行为、后果、调查及证据情况。7、受案人意见,写明当事人违反《动物防疫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具体条款。并由受案人签字、注明年月日。8、动物防疫监督所所长批准之日为立案日,并指派二名以上动物防疫监督员承办,监督所长签字,注明年月日。

(3)《调查笔录》

(填写注意9个方面)1、写明调查时间。2、写明调查地点。3、写明被调查人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所在单位、住址。被调查人是单位的,写明单位全称及地址,在被调查人签字时,应该由单位接受询问、调查人的人签字。被调查人不是当事人而是证人的,应该在“单位”前空白处注明“证人”字样。4、记明二人以上实施调查的动物防疫监督员姓名及其监督员证号。5、记明记录人员的姓名及监督员证号码。记录人可以是实施询问、调查的监督员之一。6、以问、答的方式记明询问、调查内容。重点侧重违法行为的时间、地点、违法标地物的数量、价值、是否染疫、是否出售、售价、违法所得数额、违法行为后果等方面进行询问、调查。违法动机等使用《陈述申辩笔录》记明。7、被调查人阅后签字,注明年月日。8、笔录涂改处应有被调查人签名画押。9、笔录有页数的每页被调查人都应该签名。

(4)《登记保存通知书》

(填写注意12个方面)1、写明文书编号。2、写明被登记保存物品的所有人或持有人姓名或单位名称。3、写明其地址或住址。4、写明该物品的检查结果,即“为┉”或“疑似┉”。5、该写明该物品登记保存的依据,即《动物防疫法》、《行政复议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具体法条。6、写明登记保存的期限。应当在七日内或者尽可能短的期限内。7、写明物品登记保存的地点。8、记明登记保存清单。9、执法人员签字并记明监督员证号和日期。10、物品所有人或持有人签字,并注明日期。11、实施登记保存的动物防疫监督所加盖公章,注明日期。12、第二联当场送达给当事人。

(5)《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填写注意11个方面)1、要求写明当事人单位全称或个人姓名。2、写明单位地址或个人地址。3、写明当事人违法行为的发生时间。一张处罚决定书处罚多起违法行为的,应写明每起的发生时间。如果一个违法行为发生时间超过1日的,应写明起止时间。4、写明当事人的违法行为种类,既行政处罚案由。如不符合动物防疫条件、经营染疫动物产品等。5、写明违反《动物防疫法》的具体条款。一般是法律的禁止性或义务性条款。例如:经营染疫动物产品的,违反了《动物防疫法》第十八条的规定。6、除《动物防疫法》以外,国务院行政法规、农业部规章、省和较大市政府规章、省人大、较大市人大委员会的地方性法规有规定的,应写明名称及条款:无相应规定,则划掉空白处。7、写明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依据,即《动物防疫法》法律责任部分的具体条款,其他处罚依据的具体条款:无相应规定,则划掉空白处。8、写明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具体内容。有数项行政处罚内容的,应分别列明。9、加盖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动物防疫监督所公章。10、写明该文书的制作日期。11、复写后,第二联用《送达签证》送达给拟被处罚人。

(6)《陈述申辩笔录》

(填写注意12个方面)1、写明陈述和申辩的起止时间。2、写明陈述和申辩的地点。3、写明两名以上听取陈述申辩的本案承办人姓名及监督员证号码。4、写明记录人姓名及监督员证号码。5、写明拟被处罚人的姓名或单位全称。6、写明拟被处罚人的住址或地址。7、写明《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文书编号。8、宣读该文书。9、如实、详细、完整记录拟被处罚人的陈述和申辩内容。10、当事人阅后签字,注明签字日期,笔录有数页的,当事人每页都应签字。11、当事人放弃陈述申辩的,写明“当事人放弃陈述申辩”字样。12、当事人有固定住所的,应给予3日陈述申辩期;当事人无固定住所或经营场所,以后又难以找到的,可以现场制作此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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