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大青鸟顺义:新版健康险投保攻略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偶看新闻 时间:2024/04/28 06:48:15
韩 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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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你在Google中输入“返还型健康险”六个字,
立刻可以得到约135000条相关信息,
中心思想却只有一个:
从2006年9月1日起,
保监会新出台的《健康保险管理办法》实施,
其中的“第三章第十四条”规定:
医疗保险产品和疾病保险产品不得包含生存给付责任
——也就是说,目前市场上的返还型重疾险将被叫停。
1、健康险VS重疾险
在中国内地保险市场上,健康保险目前包括:疾病保险、医疗保险、失能收入损失保险和护理保险。其中,失能收入损失保险和护理保险还处于探索阶段,医疗保险主要是指费用补偿型医疗保险和定额给付型医疗保险,都涉及不到“返还”概念。
也就是说:《健康保险管理办法》中所规定的“生存给付责任”直接针对的就是“重疾险”。
2、重疾险VS生死两全
“医疗保险产品和疾病保险产品不得包含生存给付责任”,通俗的解释是:目前市场上销售的“生死两全”重疾险产品将在一定的过渡期后退出市场。“生死两全”类产品在因疾病、死亡等发生理赔之外,保险期满后如果投保人还健在,还可以获得满期保险金,无疑带有一些储蓄、投资的理财色彩,因此吸引了不少人。不少消费者听说“生死两全”的险种即将退出市场,想尽快赶上“末班车”,以获得“生死两全”的保障。
3、打包产品VS纯保障产品
在《健康保险管理办法》正式颁布的同时,一家外资保险公司的“新版健康险”就已经在北京市场亮相了。其中包括:一款是以两全主险和附加重疾提前给付的组合打包产品;另一款则是取消了储蓄功能,纯粹消费型的定期重疾险产品。
率先面世的“新版产品”,与业内人士之前的预测结果不谋而合。记者在与一些资深保险规划师聊天中获知:其实,新办法的出台并不会对现有保险市场和保险产品造成巨大影响。就产品而言,其实各家保险早已经存在纯粹消费型的健康险,但由于种种原因,比如中国人普遍不太认可消费型险种等,一直没有得到市场的广泛反应。至于新版健康险产品的设计思路,就是打包和纯保障产品,全凭投保人自己选择。
4、返还VS重新定义
有专家认为,在人们选择保险产品的时候,最容易陷入的误区之一就是——抓小放大——总喜欢在一些回报率的高低等细节上较真儿,从而逐渐偏离了保障的本质。
在大部分人的注意力都集中在“是否返还”这一点上时,其实,更为重要的因素却被忽略了:重疾险病种的重新定义。
对于投保人来说,保险公司定义“重大疾病”的条款是否会有所放宽,才是最有意义的内容。保监会已经在筹备有关重疾险赔付的标准条款,应该可以期待:以前显得“苛刻”的重疾险理赔尺度将会适度放宽,而且各家保险公司的重疾条款也将趋于统一。
认清健康险
医学研究表明,人一生罹患“重大疾病”的可能性非常高,大笔的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生活费成为全家沉重的包袱,很多人因负担不起而延误治疗,以至伤及生命,也许美满的家庭生活就此止步。所以,在健康险种的选择上,重疾险始终是第一位考虑的。
健康险主要分三类:
第一类:以疾病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疾病保险(重大疾病险)。
即只要被保险人罹患保险条款中列出的某种疾病,无论是否发生医疗费用或发生多少费用,都可获得保险公司的定额补偿。
第二类:以约定的医疗费用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医疗保险。
即被保险人在接受医疗服务发生费用时,由保险公司按照一定比例和限额进行补偿。
第三类:以因意外伤害、疾病导致收入中断或减少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收入保障保险。
即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疾病使工作能力丧失或降低时,由保险公司按照约定的标准补偿其收入损失的一种保险。
这里,请注意两个保险概念——意外伤害险和意外伤害医疗险的区别:
两者均指:遭受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使身体受到伤害,导致身体表面有可视性伤痕的客观事件,并且以此为直接原因导致被保险人蒙受伤害。
不同的是:
1、 意外伤害险——被保险人因此残疾或身故;
意外伤害医疗险——被保险人人体受伤。
2、 意外伤害险——如果发生这类理赔,保险公司将依据保险合同上所附的伤残等级表进行赔付;
意外伤害医疗险——如果发生这类理赔,保险公司将依保险合同对被保险人因受伤而花费的医疗费用进行理赔。而且,理赔时需要提供发票及治疗记录。
重大疾病险
市场上的原有重疾险产品已经繁多,如今又将陆续面世更多的新版产品,消费者购买时始终要坚持的原则不变——根据自己的实际需求来选择。
由于各家保险公司的产品有所不同,因此应比较一下各家保险公司的各种产品再购买,尽可能确保所购的保险产品是自己最需要的和最实惠的。消费者也可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和需求来进行产品组合,用较少的钱买到最适合自己的产品。
目前市场上很多重疾险分别以主险或附加险的方式出售,究竟哪种比较合适?
重疾险的购买方式主要有两种:作为主险单买或者作为附加险与其他主险一同购买。专家认为,这两种形式购买重疾险的费用区别并不大,不过现在市场上的长期重疾险大部分都是以终身寿险与重疾险的结合体出现的,这样可兼顾保障和本金保本的双重需要。
现在重大疾病的治疗费用一般在十几万元左右,因此普通人购买10万元-20万元的额度较为合适,在适当的时候可依个人情况的变化再适度增加保额,过高的保额对于大众而言并不必要。当然,如果希望得到更好的服务和更多的保障,可以在自身经济能力许可的前提下购买更高端或者保额更高的产品。
住院医疗保险
这款产品绝大多数公司都是作为附加险出售的。因为保险公司认为这是不赚钱的产品,必须和其他有利润的产品搭售。选择住院医疗保险,主要看:
1、 住院报销的比例,是不是有免赔额,报销的上限是多少?
2、 观察期多长?(有的30天,有的90天,还有的甚至180天。越短越好。)
3、 对重复住院怎么处理?
4、 价格是多少?
请注意:
很多保险公司的合同上都有“随时可以核保后要求加费或拒保”的条款。这就意味着:一个健康的投保人,连续交了10年保费,假如第11年因为某疾病住院,保险公司一般会赔,但是到了第12年,很可能被要求加费或拒保——这是非常不公平的。
还有更“苛刻”的公司,甚至明文规定:同一种疾病第二年一定要除外。碰到这样的条款,一定要小心。如果产品有“保证续保”的条款,是很为客户着想的,建议多多留心。
住院补贴保险
住院补贴就是在投保人住院时,保险公司将会为投保人提供补贴,一般每天50—300元不同的档次可以选择。住院补贴需要考察的内容如下:
1、 每次住院需要减去几天的免赔期,有的3天,有的7天,当然是越短越好。
2、 一年最多赔几天,有的是365天,有的是90天,中间差异很大。
3、 是否有保证续保的条款。
4、 首次疾病的观察期,有的30天,有的90天,甚至有180天的,还是越短越好。
5、 价格: 价格的比较要充分考虑上述因素,绝不是单纯的数字比较。
更需关注医疗保险的特殊条款
文/任淑美
由于健康保险所承保的内容与一般人寿保险不同,故而其保单形式也存在很多不同之处,有些条款并不是每种医疗保险都有的。在保单条款中也有某些特殊的规定,例如自动垫付保费、保单贷款、无赔付优待等。在投保的时候必须重点关注特殊的条款,这些特殊条款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
连续有效条款
健康保险的保险期限通常为一年。一般的健康保险条款都注明保单在什么条件下失效,在什么条件下可自动续保,常见的有以下几种情况:
1、定期保单
这种保单规定了有效期限,一旦期满,被保险人必须重新投保。在保险期限内,保险人不能提出解除或终止合同,也不能要求改变保险费或保险责任。但合同期满后,被保险人重新投保时,保险公司有权拒绝承保或要求改变保费和保险责任。
2、可取消保单
对于这种保单,被保险人或保险公司在任何时候都可以提出终止合同或改变保险费以及合同条件、保障范围,但对于已经发生尚未处理完毕的保险事故,仍应按照原来规定的合同条件和保障范围承担责任。
这种保单的优点在于保险公司承担的风险小,所以成本低,并对承保条件要求不严格。
3、续保
一般有两种不同的续保条款:一是条件性续保——只要被保险人符合合同规定的条件,就可续保其合同,直到某一特定的时间或年数;二是保证性续保——只要被保险人继续交费,其合同可继续有效,直到一个规定的年龄。在这期间,保险公司不能单方面改变合同中的任何条件。
4、不可取消条款
就是对被保险人和保险人而言,都不得要求取消保险合同,被保险人不能要求退费。但如果被保险人不能交纳保费时,保险公司可自动终止合同。
给付条件
可以赔付的费用包括门诊费、药费、住院费、护理费、医院杂费、手术费和各种检查费等。
医疗费用保险一般规定一个最高保险金额,保险公司在此限度内支付被保险人所发生的费用,超过此限额时,保险公司停止支付。在一个年度内,当医疗费用的支出累计超过免赔额时,被保险人才有资格申请给付各种医疗费用。
另外,跟养老、储蓄、分红和身故赔偿不同,无论是享受社会保险福利或者投保商业保险,健康险种的投保人得到赔偿金额的总和,都不能超过医疗支出费用的总额。如果投保人先得到社会福利保险的赔付,那么,商业保险只能赔付剩下的部分。
严格的承保条件
由于疾病是健康保险的主要风险,因此对疾病产生的因素需要进行严格地审查,一般是根据被保险人的病例来判断,了解被保险人身体的既往史、现病史,有时还需要了解被保险人的家族病史。另外,还要对被保险人所从事的职业、居住的地理位置及生活方式进行评估。在承保标准方面,一般有以下几种规定:
1、观察期
住院医疗保险和重大疾病保险都规定有一个观察期(或称免责期)。观察期一般是在自合同生效日起90天或180天,在此期间内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公司不负责赔付。
2、次健体保单
对于不能达到条款规定健康要求的被保险人,一般按照次健体保单来承保,这时可能采用的方法有两种:一是提高保费;二是重新规定承保范围。比如,将某种疾病(或某种保险责任)作为批注除外后,才予以承保。
3、特殊疾病保单
对于被保险人所患的特殊疾病,保险公司制定出特种条款,以承保规定的特殊疾病。
免赔额条款
这是医疗保险的主要特征之一,这种规定对保险公司和被保险人都有利。在医疗费用方面,保单中规定了免赔额,即保险费用给付的最低限额。保险公司只负责超过免赔额的部分。免赔额的计算一般有两种:
1、 单一赔款免赔额,针对每次赔款的数额。
2、 全年免赔额,按每年赔款总计,超过一定数额后才赔付。
10分钟读懂《健康保险管理办法》
《健康保险管理办法》是我国商业健康保险业务的第一部专门法规,意义重大,而且基本决定了国内健康险市场的走向,
也明确了健康险产品设计、销售、服务和理赔等方面的规范,对于我们每个人今后的保险规划至关重要。
如何能正确理解那些严肃的条款呢?如何才能让书面上的文字正确指导自己的购买行为呢?
其实,多达53条、看似很复杂的条款中,真正与普通老百姓密切相关的不超过10条,
而真正能影响你今后购买保险的思路和行为的,只剩下面的5条:
■“医疗保险产品和疾病保险产品不得包含生存给付责任。”
意味着:保险公司9月1日以后推出的健康险(主要指重疾险),肯定不能包含生存给付责任了,换句话说就是:有病赔钱,无病不返本。但原来“旧版”返还型的重疾险也不会立即停售。
《钱经》提醒:
如果你就是认为纯消费型的保险是把自己的辛苦钱“往水里扔”,那完全可以考虑选择“寿险+重疾险”的打包产品,这种产品不在被禁之列。
■“长期健康保险产品应当设置合同犹豫期,并在保险条款中列明投保人在犹豫期内的权利。长期健康保险产品的犹豫期不得少于10天。”
犹豫期——是为了防止投保人“一时冲动”签单而做出的防范设置,如果投保人签收保单后10日内,一旦后悔,还可以“无条件退货”。
《钱经》提醒:
和代理人反复沟通后,还应该留出自己冷静思考的时间,不能光听一家之言,将保险合同带回家慢慢消化十分必要。
■“保险公司销售费用补偿型医疗保险,应当向投保人询问被保险人是否拥有公费医疗、社会医疗保险和其他费用补偿型医疗保险的情况。
保险公司不得诱导被保险人重复购买保障功能相同或者类似的费用补偿型医疗保险产品。”
健康险种的投保人得到赔偿金额的总和,都不能超过医疗支出费用的总额。而且,商业医疗保险的功能只是作为社保和公费医疗的补充,商业保险赔付的一般只是社保赔付后的剩余部分资金,多买只会造成浪费。
《钱经》提醒:
和代理人沟通的时候,要首先将自己是否有公费医疗和社保的信息,第一时间传达出来。
■“保险公司在健康保险产品条款中约定的疾病诊断标准应当符合通行的医学诊断标准,并考虑到医疗技术条件发展的趋势。健康保险合同生效后,被保险人根据通行的医学诊断标准被确诊疾病的,保险公司不得以该诊断标准与保险合同约定不符为理由拒绝给付保险金。”
关于国内针对重疾险的质疑风波,其实就集中在保险公司“业内通行疾病定义”和“临床医学定义”的不同引发的矛盾。现在有了唯一的评判标准:临床医学,而且,还考虑到了医疗技术条件的发展等关键因素——对于投保人来说,可谓是最好的消息。
《钱经》提醒:
重疾险的统一标准和疾病定义库还没有最后出台,等到正式颁布后再投保,也许会多一些选择。
■“保险公司销售健康保险产品,不得有下列行为:
在医疗机构场所内销售健康保险产品;委托医疗机构或者医护人员销售健康保险产品。”
也就是说:在医院等医疗机构场所内以及医护人员,都不得销售健康保险产品。
《钱经》提醒:
如果有穿白大褂的医护人员,利用职务之便,向你推销或介绍健康险产品,你要做的只有两件事:一是拒绝;二是投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