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鼓楼医院心理医生:朱兰春:不能将《物权法》与《规划法》对立起来(南方都市报 2007-11-11)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偶看新闻 时间:2024/05/08 06:42:44
不能将《物权法》与《规划法》对立起来     2007-11-11 10:29:17  来源: 南方都市报  作者:

  

  开放专栏  
  
  昨日南方都市报刊登秋风先生专栏文章《别墅改建权利应被尊重》,本人读后有不同看法,感觉作者混淆了权利与权利行使这两个不同的法律概念,片面强调权利,忽视了权利的依法行使,以致将《物权法》与《规划法》对立起来。

  拥有某项权利,表明人们可以或者能够做些什么。而权利的行使,规定的是该如何去做,即遵循什么样的方式、程序去做。拥有某项权利,绝不代表为所欲为。如果权利是河流,权利的行使就是河床,河流只有在河床内流淌,才能造福于人,漫过堤坝则必成水灾。而空谈权利,忽视权利的依法行使,进而在逻辑上将《物权法》与《规划法》对立起来,正是秋文的根本缺陷所在。

  别墅业主有没有改建权?对此,《物权法》已经作了明确回答。该法第76条规定,业主可以决定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这一条规定在第六章“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公寓业主和别墅业主都是业主,公寓业主有改建权,别墅业主当然也有改建权,这一点毫无疑问。

  问题是,拥有改建权,是否就可以想怎么改建,就怎么改建呢?比如以前是个两层楼,现在推倒重来,建个十层楼。以前是个住宅,现在改建成个停车场。或者干脆就因为瞅着样式不好看,再重起一幢心仪大宅。谁也管不着,也不用谁管,因为我是土地合法使用权人,所以我就当然有改建权。行吗?这个问题用屁股想也能得出答案来。业主再天真,恐怕也不会认为,《物权法》中的改建权,就是这样可以自由“行使”的权利。否则,那些别墅的业主完全不必对着城管队员叫嚷:“谁叫你们来的?回去问问他还想不想待了?”而是应当更理性地手持《物权法》,再挂上巨幅标语:“坚决捍卫改建权!”

  《物权法》第7条规定:“物权的取得和行使,应当遵守法律,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即使秋文引用的《物权法》第143条,也明确规定:“建设用地使用权人有权将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互换、出资、赠与或者抵押,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这说明,《物权法》虽然是一部权利赋予法,但并不排除、更不排斥其他法律的另外规定。《城市规划法》、《房产管理法》、《土地管理法》乃至《建筑法》等,凡对土地、房产等予以明确规定的,当然也应当依法适用。不能将《物权法》和《规划法》等法律对立起来,否则,就会出现打着《物权法》的旗号却又违反《物权法》的悖论。

  至于《规划法》等法律是否合理、是否正当、是否剥夺了业主的物权,这是另外一个不同层次的问题,涉及到违宪审查,应当经由更严格、更高层次的宪法程序予以审查。但无论如何,不能由同一法律序列的《物权法》本身来评价,更不能由涉案业主自行来评价。秋文一方面混淆物权本身和物权的行使,另一方面又称规划等法律的不正当,如此思维逻辑,将权利的依法行使彻底抽空,仅剩下孤零零的权利本身。莫非徒权可以自行?果可自行的“权利”,还是法定意义上的权利吗? 

  □朱兰春(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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