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密内雕效果图片:外企社会责任缺失因违法成本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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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日报》联合搜狐网调查“如何看待外企社会责任缺失”64.48%被调查者认为 外企社会责任缺失因违法成本低
( 2011-11-15 ) 稿件来源: 法制日报视点   
□精确报道
本报记者杜晓
本报实习生杨卉
  一段时间以来,在华知名外企丑闻频传,与此同时,在中国社科院近日公布的2011年《中国企业社会责任报告》中,一些外企的社会责任评分之低令人吃惊。
  对于长期充满争议的外企社会责任问题,《法制日报》视点版联合搜狐网进行了社会调查。

55.79%被调查者认为
不信外资企业社会责任宣传
  2011年《中国企业社会责任报告》课题组分别调研了中国境内的国企、民企、外企的百强企业。结果显示,在被选中评价的300家企业中,按百分制考评,所有企业平均得分不到20分。有近七成企业是旁观者,没有推动社会责任管理。
  企业社会责任报告披露,外企百强企业的社会责任发展指数平均分仅为12.5分,在得分为0分或负分的26家企业中,有19家(超七成)为外企,近八成处于旁观阶段,企业社会责任信息披露严重不足。
  得分为零或负分的外企中,阿迪达斯、戴姆勒·克莱斯勒、可口可乐等在华外资企业均“榜上有名”,阿迪达斯以-4分列倒数第一。社科院专家称,该企业在企业社会责任发展规划、反商业贿赂制度与措施以及企业环境管理和节约资源能源、降污减排方面的信息披露程度非常不足。
  据了解,阿迪达斯(中国)有限公司所属行业是服装鞋帽制造业,包括责任管理、市场责任、社会责任和环境责任四项指标均是0分。
  上述公布的信息与《法制日报》视点版的调查结果基本相符。
  在被问及“对在华外资企业的基本印象如何”这一问题时,仅有16.06%的被调查者选择了“好”,有53.16%的被调查者选择了“一般”,还有30.79%的被调查者选择了“差”。
  此外,外企要想在短期内修补自己的形象也比较困难。
  在被问及“你是否还相信外资企业在其社会责任或其他社会形象方面的宣传或包装”这一问题时,仅有13.16%的被调查者选择了“信”,有55.79%的被调查者选择了“不信”,还有31.06%的被调查者选择了“半信半疑”。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刘俊海认为,目前,一些跨国公司将社会责任变成了公关手段,比如,很多公司出席一些和社会责任有关的活动或会议的,都是来自于公关部的老总和总监。对于跨国公司来说,社会责任不能仅仅是一种公关手段或形象宣传,这是一个公司的治理之道,良治之道,也是竞争之道和发展之道,所以主动承担社会责任是企业的竞争方略,而不仅仅使其成为一种公关的手段或者内容。
  厦门大学企业社会责任与企业文化研究中心首席研究员李伟阳认为,跨国公司承担社会责任历来遵循“压力-回应”的规律。也就是说,要让企业承担起责任,只有靠强大的社会压力,特别是严格有效的法律制裁。以康菲公司为例,为什么在事件处理过程中一直不积极作为?“我认为主要有两方面原因:首先,作为一个石油生产企业,康菲不是出售最终消费品的公司,消费者没有充分的投票权,它只需要维护好与合作伙伴的关系,就可保证其核心利益不受损。这样一来,公众的利益与呼声就不能对它形成足够直接的压力。其次,在公众呼声没有形成足够压力的情况下,其他方面的压力,特别是行政处罚压力和法律压力都不够迅速、强势、有效”。

55.53%被调查者认为
提高外企责任需加大处罚力度
  近年来,知名跨国公司的负面新闻之多已经到了令人“眼花缭乱”的地步。在回答“对于外资企业在中国社会责任缺失所造成的后果,你认为威胁到你的日常生活了吗”这一问题时,有60%的被调查者认为“威胁到了”,有22.11%的被调查者认为“没有关系”,还有17.9%的被调查者认为“不清楚”。
  刘俊海认为,跨国公司社会责任的缺失很容易形成诚信株连,也就是说信任危机在消费者心目中不断扩大:第一个层面是企业内部的产品之间的诚信株连,第二个层面是同行业内纵向的诚信株连,第三个是区域内横向的诚信株连,最后的结果是令跨国公司在中国的整体形象不断下降。
  刘俊海说,跨国公司社会责任的缺失有可能成为潜在的社会不和谐因素。当前社会不和谐因素表现在经济层面主要是消费纠纷,如果消费纠纷得不到解决,尤其是团体的消费纠纷及其他危害消费者人身安全的纠纷得不到合理解决,将会影响社会的和谐稳定。
  究竟是什么原因导致跨国公司在我国的社会责任表现如此之糟糕?在回答“外资企业在中国社会责任缺失的原因何在”这一问题时,有25%的被调查者选择了“被惯坏了”,有64.48%的被调查者认为,“我国法律处罚不严,违法成本低”,还有10.53%的被调查者选择“企业逐利本性使然”。
  刘俊海认为,“被惯坏了”与“法律处罚不严”两方面在某种程度上是相互结合的。执法不严在现阶段是一个带有普遍性的问题,但在对跨国企业的执法上还有其特殊性。应该说,跨国公司在中国屡屡出现这些问题,根子还在于个别地方政府官员对跨国公司的认识存在误区:一是为了地方经济发展,为了招商引资,而放松了对跨国公司的管理。在经济开始发展时,为了发展经济给外资和跨国企业一些优惠政策是应该的,也是国际通行的做法。但这些优惠应该以法律为依据,不能无限优惠。而且,这些优惠也不能与其他法律相违背。经济发展,引进外资都很重要,但绝不能以放弃法律的尊严为代价,也不能以牺牲当地群众的利益为代价。发展要以人为本,这也是对待跨国企业的基本出发点。
  在谈及“应该如何规范外企的经营行为,提高其社会责任”时,有28.43%的被调查者选择了“进一步完善市场经济环境”,有55.53%的被调查者选择了“加大法律处罚力度”,还有16.06%的被调查者选择了“加强监管力度”。
  “我们并不是完全无法可依。这些年来我们的立法还是有相当大的进步,问题还在于执法的力度不够,甚至不依法办事。我们有保护工人基本权利的劳动法,也有最低工资立法,但为什么在一些跨国企业中却出现了苛扣工人工资、压低工人工资标准等事件?原因就在于执法不力,甚至大事化小,小事化了。一次违法没有得到严惩,违法的收益大于成本,就会鼓励个别企业再次违法,甚至根本不把法律放在眼里。”刘俊海说。
  刘俊海认为,首先是明确法律责任,让其利益相关者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其次是行政处罚,违反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环境保护法等法律的行为都应依法进行行政处罚。最后,对个别外企严重违反法律规定、损害消费者利益、严重损害环境的行为,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叶林也认为,应严格按照法律规定进行惩罚,对待外企和国内企业应一视同仁。此外,可以考虑通过企业内部政策调整,在其内部建立承担社会责任的机制。
  刘俊海继续分析说,在外企社会责任日益倒退的今天,各级消费者组织应认真履行保护消费者的职责,支持消费者依法维护权利。对于影响面广的案例,应向消费者提供法律援助、法律支持。此外,广大消费者也应该理性消费、科学消费,不要迷信洋品牌。内资企业也要认清形势、把握机遇、迎接挑战,争取比外资企业承担更多的社会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