畅沛和力克雷哪个更好:建立和完善医院的“三重一大”集体决策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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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和完善医院的“三重一大”集体决策制度

2010-09-19 16:35:20 作者:海峡医界网 来源: 浏览次数:0

  【摘要】  集体决策制度是提高医院决策能力,预防腐败的重要保证,通过明确“三重一大”的内涵,集体决策制度与院长负责制的关系,违反民主集中制带来的社会危害以及进一步完善集体决策制度措施的研究,进一步强化医院集体决策的执行力。
  【关键词】  建立;医院;集体决策;制度
  为了预防院长决策失误和经营方向的偏离,构建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必须建立和完善医院“三重一大”集体决策制度。
  1“三重一大”集体决策制度的内涵
  三重一大”集体决策制度在不同历史时期有不同的表述。1980年2月,党的十一届五中全会通过的《党内政治生活若干准则》规定:凡是涉及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大事,重大工作任务的部署,干部的重要任命、调动和处理,群众利益方面的重要问题,以及上级领导机关规定应由党委集体决定的问题,应该根据情况分别提交党的委员会、党组集体讨论决定,而不得由个人专断。2005年1月,中共中央颁布的《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提出,凡属重大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的使用,必须由领导班子集体作出决定[1]。“三重一大”制度的内容,已经由原则性要求转向具体要求,由一般性权力转向要素权力,由权力执行转向权力决策延伸,对关键性权力制约和监督的指向更加明确。体现了更加注重治本,更加注重预防,更加注重制度建设的思路。
  2“三重一大”集体决策制度与院长负责制相辅相成
  有人认为,“三重一大”集体决策制度与院长负责制的领导管理体制互相冲突。为此,我们有必要对相关党规、法律问题进行探究,研究两者的相互关系。1997年1月15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卫生改革与发展的决定》提出:“卫生机构实行并完善院(所、站)长负责制[2]”,明确了卫生机构领导管理体制,即院(所、站)长全面负责业务和管理工作,行使行政权力,包括人事、财务的领导权。但是实行院长负责制也绝不是院长可以独断专行,还必须建立健全民主管理制度,如院务委员会和职工代表大会等,注意发挥党组织的保证作用和群众民主监督作用,在充分发挥民主的基础上,实行行政上的集中统一领导。“三重一大”集体决策制度规定为民主集中制的一项基本内容,民主集中制是党和国家基本的组织制度和领导制度。《党章》第十条第五项规定:凡是重大问题都要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由党的委员会集体讨论,作出决定。1996年,中央纪委六次全会就加强和健全党内监督提出了新的要求,将《党章》规定的重大问题具体化,提出“凡属重大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的使用(简称”三重一大)必须经集体讨论,不准个人或少数人专断的要求。因此,建立“三重一大”集体决策制度和实行院长负责的领导体制互相间不是矛盾、而构成承上启下、相辅相成的关系。院长作为机构的法人代表,必须保证在国家政策支持和法律许可的条件下,在充分发挥民主的基础上,行使自己的权力,才能使医疗机构自身获得健康、持续发展。也就是说,“三重一大”集体决策制度是完善院长负责制重要前提条件,民主集中制丰富了院长负责制的内容。
  3违反“三重一大”集体决策制度产生的社会危害性
  受笔者研究方向的限制,本文只能剖析违反“重大项目安排”、“大额度资金使用”集体决策制度所带来的严重后果。“重大项目安排”实行集体决策制度,是加强对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由于院长一人对医疗卫生事业发展趋势预测的局限性,个人意识往往会造成决策的失误。如某县医院,在国债资金的支持下,原计划扩建2万平方米的病房楼,该医院院长为追求当地单体楼房最高,标志性建筑,不顾领导班子的集体意见,擅自决定将扩建病房楼建筑面积增至4万平方米,加上原有房屋建筑,总面积达到6万平方米。医院规模盲目扩张,带来巨大的经济风险,投入使用后,增加的业务净收入抵不上运行成本的增加,结果不但基建贷款本金偿还不起,连银行贷款利息也无能力支付。“大额度资金使用”实行集体决策制度,涉及最核心问题还是权力,权力的滥用,会导致医院经济蒙受重大损失。有个别医院未经审批和获得《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许可证》擅自购买伽玛刀和射波刀,被卫生行政主管部查处,责令停止使用,封存设备。几百万元甚至上千万元的医疗设备被打入“冷宫”,使医院陷入困难境地。违反“重大项目安排”、“大额度资金使用”集体决策制度,更加严重的是产生腐败和职务犯罪的温床。不少医院院长中“金弹”、“银弹”而纷纷落马,折射出失去监督的权力,必然导致腐败的道理。长沙市第四医院原院长陈某对医院购买大型医疗设备基本是一人说了算,仅在2年里,收受西门子中国有限公司长沙办事处送来123万元的“好处费”,优秀的女院长被“糖弹”击倒。在收受商业贿赂和职务犯罪的黑名单中,身为医院院长的不在少数,其说明缺乏监督的权力,违反集体决策制,必然导致腐败的发生。清理“权力清单”,履行集体决策制度,才能压缩“腐败空间”。
  4院长违反“三重一大”集体决策制度的党纪处分
  医院院长违反决策原则和程序决定医院生产经营的重大决策、重大项目安排,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及重要人事任免的行为,在性质上违反廉洁从业规范、滥用职权,损害国有资产权益的行为。医院院长有违反上述规定行为,是党员领导人员的应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件》第六十一条规定给予纪律处分。即:违反民主集中制原则,拒不执行或者擅自改变党组织作出的重大决定,或者违反议事规则,个人或者少数人决定重大事项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非党员领导人员按有关规定处理[3]。可见,违反民主集中制原则,不仅是个人工作作风问题,而是触犯党纪的行为。
  5进一步完善集体决策制度
  完善“三重一大”集体决策制度是当前加强和监督医院院长的重要内容之一。从医院反腐倡廉建设的角度讲,规范和监督医院领导人员的决策权也就抓住了医院防治腐败工作的源头,必须抓紧抓实。
  5.1明确“三重一大”集体决策事项的范围,细化医院集体决策的重点内容明确决策事项的范围是实行集体决策的前提。由于衡量“三重一大”的标准在不同医院有所不同,卫生行政部门不可能做出详细的规定,因此,医院要结合实际,从内容上明确集体决策事项的范围。根据医院特点,“重大事项安排”至少包括:基本建设项目的立项、大型医用设备的配置和处置、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床位编制的扩大,奖金的分配等。至于“大额度资金的使用”,由于医院规模不同,收支差异较大,可根据自身情况,自行确定。从而进一步完善决策制度,促进医院提高民主决策、科学决策的水平。
  5.2明确集体决策的程序,强化医院决策制度的关键环节程序规范是保证集体决策的必要条件。中央纪委第二次全会对完善“三重一大”集体决策制度提出程序性要求的同时,还提出“试行票决”和“程序记录”的要求,这有助于提高在决策过程中表达意见的独立性,有助于提高决策程序的谨慎性和严肃性,有助于落实决策的权利和责任。因此,要把程序作为完善“三重一大”集体决策制度的重点内容,积极探索,不断优化和完善。
  5.3加强对“三重一大”集体决策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强化医院集体决策制度的执行力监督是执行的重要保证,在强调医院完善“三重一大”集体决策制度的同时,还要注意发挥监督的作用,特别是加强决策的过程监督,形成监督的长效机制,切实保证“三重一大”集体决策制度得到落实,最大限度地减少以权谋私、权钱交易的行为,促进医院又好又快的发展。
  【参考文献】
  1中共中央.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2005-01.
  2中共中央国务院.卫生改革与发展的决定,1997-01-15.
  3中共中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2003-12-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