手机自动弹出不良网站:案例题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偶看新闻 时间:2024/04/28 23:57:22

着时代的进步,整个社会的法治观念不断增强,人们的维权意识也在水涨船高,专卖的执法难度也在日益加大。烟草专卖执法人员不仅要对日常案件的查处程序了然于胸,而且还有必要对疑难点问题甚至是一些存在争议的案例做深入的学习、探讨与研究。加强对行政处罚案件查处的认知与理解!下面我将对烟草专卖行政执法疑难点问题及案例,简单谈一下我个人的理解和观点,不成熟之处,望赐教,谨供参考:

一、关于实际经营者与零售许可证登记的经营者不一致

案例1:2009年5月31日,某市烟草专卖局专卖执法人员在对XX超市进行检查时,查获了部分违法卷烟,随后发现本案中的实际经营者系李XX,而零售许可证登记的却是赵XX。而李XX承认是赵XX将店面和零售价许可证转让给他的。

争议:如何确定被处罚主体?

参考意见:这类案件的焦点是“个体工商户业主事实上已不经营,而实际经营者又不是零售许可证登记的经营者,”这种情况下如何确定处罚主体”。如果处罚个体工商户业主赵XX,则当事人已经无法找到,这种情况在日常检查中是比较常的一种,执法实践中我们可以根据《民诉意见》第46条第2款规定:“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上登记的业主与实际经营者不一致的,以业主和实际经营者为共同诉讼人”。也就是说应该将实际经营者李XX与零售许可证登记赵XX的经营者列为共同当事人。

二、关于对个人超限量异地携带卷烟的处罚

案例2:2009年5月31日,某市烟草专卖局经公安机关配合在所属辖区201国道长途客车上查获李XX跨地(市)携带卷烟110条,价值61600元。

争议:在处罚上,是对超出的部分60条进行处罚,还是对全部的110条进行处罚?

《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规范异地携带卷烟管理和携带证使用的通知》规定:“……个人乘坐车、船、飞机等交通工具,跨地(市)携带卷烟的最高限量为每人次1万支(50条)……”。

参考意见:

1、经查,证实该批卷烟是李XX用以经营为目的,其非法经营数额又在五万元以上,按照《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属情节严重。按法律程序追究其刑事责任。

2、经查,证实不了该批卷烟系李XX以经营为目的,不存在经营行为的。应该结合《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规范异地携带卷烟管理和携带证使用的通知》第八条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五条规定,应该只计算超出的部分即33600元,对超出的部分进行处罚。

三、关于对无主案件的处理

所谓无主案件是指:已经查获部分或全部涉案财物,但经过法定程序后无人接受处理,执法机关又无法查找到或确定当事人(货主)的,也无法确定其住址或经营场所的案件。

无主案件的几大特点:

1、查获的卷烟一般情况下都是假烟,且数量较大。

2、一般都是在配货站查获。

3、货主一般情况下都不会主动到查获单位进行调查。

4、配货单据上都没有货主的真实姓名,最多只有电话号。

5、查获的卷烟多是经过伪装包装。

案例3:2009年5月31日,X市烟草专卖局执法人员在对XX配货站进行检查时,发现用木箱包装的非法卷烟软中华500条。在查获后,X市烟草专卖局对于以下问题产生了争议:

1、无主案件使用处理决定还是处罚决定?

参考意见:

无主案件属无当事人(货主)案件,已经不能明确违法当事人,故无法对当事人进行处罚,只能对涉案的物品进行处理,所以用处理决定书较为合适。

2、无主案件的当事人(货主)出现后,是否可以按有主案件再处罚?

参考意见:

无主案件的当事人(货主)出现后,随时都可以再追究其法律责任,因为行政执法机关对此案件已经进行了立案,只是在法定时间当事人(货主)没有到案接爱调查处理,尚未查明。并不受《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的规定。

3、假冒卷烟是否适用《烟草专卖处罚程序规定》六十七条?

参考意见:

假冒卷烟不适用于《烟草专卖处罚程序规定》六十七条的相关规定,因为从立法目的上看,《烟草专卖处罚程序规定》六十七条是为了防止真品卷烟的价值流失,如果是假冒卷烟的话其已经没有价值可言,已不能进行变卖。但是,公告期限的可以依据《烟草专卖处罚程序规定》六十七条的相关规定,而处理决定上应适用《关于严厉打击制售假冒商标卷烟活动的通告》。

4、公告期限是30天还是60天?

参考意见:

《中国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一条、第四十条中,我们可以看出对烟草制品用到了“霉坏变质”字样,而对其他烟草专卖品用到的是“残次”字样。由此可可看出烟草制品确是易霉坏变质的。

《烟草专卖处罚程序规定》第六十七条中规定:“……依法查封扣押的易霉坏变质的烟草制品超过三十日,其他烟草专卖品超过六十日并采取张贴通告……”。烟草制品是卷烟、雪茄烟、烟丝、复烤烟叶的统称。从这四种物品的性质看,如果保存时间过长或保存环境不适当,都容易发生霉坏变质,所以《烟草专卖处罚程序规定》六十七条的易霉坏变质的烟草制品一律适用30日的期限,其他烟草专卖品一律适用60日的期限,应该是符合实际的。

四、关于先行证据登记保存

案例4:2009年5月31日,X市烟草专卖局执法人员在对市场进行日常检查时,在XX超市查出违法卷烟软中华12条,执法人员当场下达了证据登记保存通知书,现场封存后要求当事人签字确认,当事人拒不签字,执法人员注明情况后将烟带回烟草专卖局。当X市烟草专卖局对烟草专卖局做出没收非法生产的烟草专卖品并处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后,该案件当事人以鉴定的卷烟不是在其经营的XX超市查获的卷烟为由提起行政复议。

争议1:证据登记保存的地点能否可以进行异地保存

参考意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只是规定::"……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国家烟草专卖局(国烟法[2003]239号)《烟草专卖执法文书格式》都没有明确规定证据登记保存的地点,同时也没有明确规定禁止异地保存。

在执法实践中,在现场进行登记保存有很多不方便,现场登记保存可能就会受到干扰,甚至是遭到哄抢,破坏,最终导致证据被转移、被毁灭。这样的话也就违背了证据登记保存的意义。有些地方的立法活动也是支持异地保存的,如《北京市实施行政处罚程序若干规定》中就规定:“登记保存物品时,在原地保存可能妨害公共秩序或者公共安全的,可以异地保存。”在既不损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同时又提高了执法效率的前提下,个人认为可以进行异地保存,这样做减轻了执法成本,况且不违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应当认定合法。

建议执法单位在遇有此类案件做为以下工作:一是执法人员应出示有效行政执法证件;二是实施先行登记保存并将异地保存的物品编号登记存放、妥善保管;三是要利用录像、照相器材,做好取证视听材料,最好是能建立视听资料库,以备行政复议或诉讼时举证之用。

争议2:能否将车辆做为登记保存物品的对象

案例5:2009年5月31日,X市烟草专卖局经公安机关配合,在接到群众举报后,在201国道解放牌货车上查获违法卷烟500条。为进一步查明事实,查清该承运车辆是否存在违规行为,对该车采取了证据登记保存措施予以暂扣。

参考意见:

在这一点上,争议真的不少。主要是考虑问题的角度各有不同。个人认为:烟草行政执法中,不可避免地要对违法烟贩的涉案车辆予以暂时保存,(这里要注意,是暂时保存,不是暂扣),如果不对涉案车辆进行先行登记保存,就无法实施进一步的取证和处罚。本人在查阅了相关法律法规资料后,确实没有明确规定可以就这一问题做出一个明确的解释。执法部门在对私人进行罚款、没收财产等行政处罚时,如果没有法律明确规定的权限和履行法定的程序,都有可能侵犯公民、法人的物权,本人在《物权法》第六十四、六十五条规定:私人对其合法的收入、房屋、生活用品、生产工具、原材料等不动产和动产享有所有权;私人合法的储蓄、投资及其收益受法律保护。这就明确了,只有合法的财产和收入才能受到法律的保护,非法财产不但不受法律保护,相关责任人还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作为涉嫌非法运输烟草专卖品的违法分子,其动产(运输工具)和收益都是与非法运输这一行为分不开的。在实施调查取证前,烟草行政执法部门只要履行好法定的程序和手续,对涉案车辆予以先行登记保存是合法、合理的。

 

回答

您可能会感兴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