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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偶看新闻 时间:2024/04/28 08:30:42



 

追远堂按:本文写于8个月之前,最初发在《世纪沙龙》,大约几个小时以后消失了,今天看到新浪发布的教育部管制民办教育的wbd规定,不禁悲从中来,本想写点什么,于是看到这篇旧作。算了,不写了,对于这个国家的时政真是没什么可议论的。一天到晚都在强调常识,到底我弱智还是政府弱智——他们当然永远是聪明的,弱智的只是我。

 

中国教育制度批判之一:法理剖析《教育法》

 

萧瀚(中国政法大学)

 

中华民族几乎被公认为是一个具备高智商的民族,然而近60年来,这个民族却成了一个最缺乏创造力和美德的民族,这一切都与政治制度有天然关系,但这个问题太大太远,本系列文字不打算涉及此问题,而仅打算剖析具体的教育制度,从法律技术上简要剖析它是如何戕害中国教育的过去、现在和未来的。

1995年3月18日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是除了1982年的《宪法》之外,第一部从规则角度全面确定中国教育制度的法律,因此,从这部法律中我们可以了解,到底是哪些规则及其在正式公布之前在戕害着我们这个民族的灵魂。

一、愚民教育的总纲:党化意识形态

《教育法》从第一条到第六条通通都是意识形态方面的规定:

“第一条 为了发展教育事业,提高全民族的素质,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根据宪法,制定本法。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各级各类教育,适用本法。第三条 国家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和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为指导,遵循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发展社会主义的教育事业。第四条 教育是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基础,国家保障教育事业优先发展。全社会应当关心和支持教育事业的发展。全社会应当尊重教师。第五条 教育必须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必须与生产劳动相结合,培养德、智、体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第六条 国家在受教育者中进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的教育,进行理想、道德、纪律、法制、国防和民族团结的教育。”

这六条,共约320字,规定了中国教育的“远大目标”,第二条虽然看起来只是一条管辖地域的规定,但与上下条文联体,不可分割,它无法独立成为一条,因此也属于意识形态范畴内。哈耶克在《通往奴役之路》中对这种现象有过非常深刻地剖析,他说:“斥责任何只为活动而活动,没有远大目标的人类行为,这是完全符合极权主义的整个精神的。为科学而科学,为艺术而艺术、是同样为纳粹党徒、为我们的社会主义知识分子和共产党人所痛恨的。每一个活动都必须有一个自觉的社会目标来证明它是正当的。绝不能有任何自发的、没有领导的活动,因为它会产生不能预测的和计划未作规定的结果。”(哈耶克著,王明毅等译《通往奴役之路》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中文版,1997年,页154)

套用哈耶克上述剖析,我们可以说这部教育法规定了,教育不可以为教育而教育,而必须培养社会主义接班人,那么既然要培养接班人,所以就必须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为依据。这320字可以说每个字都像一把把锈铁枷锁,将中国教育的灵魂彻底抽空,不许教育按照教育本身的目的——培养有尊严有知识有教养负责任的人——出发,而只能按照那些木乃伊教条来从事教育,钱中书先生在《围城》中有段名言:“从前的愚民政策是不许人民受教育,现代愚民政策是只许人民受某一种教育。不受教育的人,因为不识字,上人的当,受教育的人,因为识了字,上印刷品的当。”(钱中书《围城》人民文学出版社1980年版,页133)这句话简直就是为《教育法》量身定做的评语,是的,这些规定尤其是第三条所谓的教育指导思想必须是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第五条所谓培养接班人的目的,在本质上没有别的目的,就是要贯彻愚民教育的宗旨,让中国人永远保持逆来顺受的“愚民公德”、“奴隶公德”,以便让统治者在政治上保持永远的安全,不唯政府要如此,社会也有义务支持政府如此,对政府在教育领域的控制亦步亦趋。

虽然这些内容在1995年本法出台之前就一直在中国大地上实施着,但毕竟这是第一次用法律的形式,白纸黑字、系统而赤裸裸地说出来的,因此无论如何它都是一个解读这个时代教育状况的重要文本。

二、愚民教育是如何落实的?

1、政府教育职能部门全面管制教育事务

《教育法》第十四条规定:

“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根据分级管理、分工负责的原则,领导和管理教育工作。

中等及中等以下教育在国务院领导下,由地方人民政府管理。

高等教育由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

“第十五条 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主管全国教育工作,统筹规划、协调管理全国的教育事业。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教育工作。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教育工作。”

可见,法律明确规定横在中国教育头上最上方的一把钢刀是教育部,它是管制中国教育的最高职能部门,中等及中等以下的地方教育虽由地方政府出资办学,但理论上教育部想管什么就管什么,想什么时候管就什么时候管,想怎么管就怎么管,地方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前六条的总纲主管本地教育,但地方政府的其他部门也有权干涉教育,且必须符合教育部的统一管制目标。

2、教育基本制度:政府垄断一切教育资源

本法第二章从第17条到第24条,共八条的内容规定了所谓的“教育基本制度”,我们依然需要全面看看这些具体条文:

“第十七条 国家实行学前教育、初等教育、中等教育、高等教育的学校教育制度。国家建立科学的学制系统。学制系统内的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的设置、教育形式、修业年限、招生对象、培养目标等,由国务院或者由国务院授权教育行政部门规定。第十八条 国家实行九年制义务教育制度。各级人民政府采取各种措施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就学。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以及有关社会组织和个人有义务使适龄儿童、少年接受并完成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  第十九条 国家实行职业教育制度和成人教育制度。各级人民政府、有关行政部门以及企业事业组织应当采取措施,发展并保障公民接受职业学校教育或者各种形式的职业培训。国家鼓励发展多种形式的成人教育,使公民接受适当形式的政治、经济、文化、科学、技术、业务教育和终身教育。第二十条 国家实行国家教育考试制度。国家教育考试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确定种类,并由国家批准的实施教育考试的机构承办。第二十一条 国家实行学业证书制度。经国家批准设立或者认可的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颁发学历证书或者其他学业证书。第二十二条 国家实行学位制度。学位授予单位依法对达到一定学术水平或者专业技术水平的人员授予相应的学位,颁发学位证书。第二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和企业事业组织应当采取各种措施,开展扫除文盲的教育工作。按照国家规定具有接受扫除文盲教育能力的公民,应当接受扫除文盲的教育。第二十四条 国家实行教育督导制度和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教育评估制度。”

从这总字数共约630字的条文中,我们读到了这个所谓的基本教育制度只有一个目的:垄断一切教育资源,除此之外,没有其他技术性目的。从学前教育、初等教育、中等教育直到高等教育(包括职业教育、成人教育),其学制、成立学校、教育形式、修业年限、招生对象、培养目标、教材、考制、学位制、学校评估制,在一切与教育相关的制度性领域,在一切与受教育者利益相关的领域,在一切与教育机构利益相关的领域,统统由政府决定,这一章可以说将社会办教育的可能性降到最低点。

3、彻底取缔社会办学的权利

上述已及,从十七条到二十四条的所谓“基本教育制度”规定,将社会办学的可能性降到最低点,而真正消灭社会办学可能性的釜底抽薪条文则是第二十五条规定:

“第二十五条 国家制定教育发展规划,并举办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

国家鼓励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其他社会组织及公民个人依法举办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举办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

其中第二款的规定显然是老虎的笑,话说得不能再好听了,国家鼓励社会办学,可是紧接着第三款规定则是社会、个人办学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这部法律假定所有想办学的人都会是腰缠万贯,有钱没地方去,一定要屈辱地承受被剥夺办学权利之后,只承担一个投资义务——不是投资,因为投资是追求回报的,它要求的社会或者个人办学者只会送钱,别的什么也不会。

确实无论历史上还是现实中都有不少人愿意义务办学,可这是社会上部分人或者团体自愿的事情,而法律规定如果你想要有回报就不得办学,一句话,任何人不许在教育上投资,为什么?因为如果教育可以以营利为目的,那么市场本身就会调整教育内容、教育方式以及一切与教育本身相关的领域,一句话,它就可能会按照教育本身的目的来办学,这样就破坏了愚民教育的政府目标。因此,必须在制度中灭除掉社会按照教育本身目的的办学可能。

三、抗拒教育资源垄断现状者的法律后果

前文已述及,社会办教育的权利在这部法律中被彻底剥夺,因此对于所谓“违法”办学者必有惩处规定,这些规定在第七十五、七十六和八十条中:

“第七十五条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举办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的,由教育行政部门予以撤销;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七十六条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招收学员的,由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退回招收的学员,退还所收费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八十条 违反本法规定,颁发学位证书、学历证书或者其他学业证书的,由教育行政部门宣布证书无效,责令收回或者予以没收;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取消其颁发证书的资格。”

这些规定的惩处对象虽然也包括政府管制下的教育机构,但主要是针对社会、个人办学的,其唯一的目的还是维持政府垄断一切教育资源的目的,以此达到愚民之目的。

 

结语:《教育法》可更名为《愚民法》

 

这部《教育法》虽然其中的某些枝节内容也涉及如何维护受教育者的权利以及如何监督“合法”教育机构等内容,但都隶属于愚民教育的大目标。从本法的教育目的以及落实政府办教育的义务以及对社会办学的态度等全面内容看,《教育法》是一部不能再恶了的恶法。

1912年2月8、9、10日,蔡元培先生就任民国第一任教育总长之后,在《民立报》发表了著名的《对于新教育之意见》,文中第二段即论及两种不同的教育制度:“教育有二大别:曰隶属于政治者,曰超轶乎政治者。专制时代(兼立宪而含专制性质者言之),教育家循政府之方针以标准教育,常为纯粹之隶属专制者。共和时代,教育家得立于人民之地位以定标准,乃得有超轶专制之教育。”(《蔡元培选集》浙江教育出版社,1993年11月版,上卷页395)倘若以蔡先生此标准来论定这部当代的《教育法》,可知它应当属于那种教育了,而且似乎蔡先生有一种历史的远见,特地在界定专制时代时加上了进一步的限定含义——“兼立宪而含专制性质者言之”,可谓至妙之语(具有讽刺意味的是,1940年孑民先生逝世之际,毛泽东——这位日后的极权主义混世魔王在唁电中谥其为“学界泰斗,人世楷模”,不知1976年毛是怎样去见蔡先生的。),然而,饶是蔡先生睿智,也无法令他想到还有一种远比专制教育更为极端的奴役性教育制度。

目睹德国纳粹(国家社会主义)的产生与覆灭的智者,却能够清晰地描绘出蔡先生的时代尚无力预测的、比这种专制教育奴役性更为严重的极权教育,哈耶克在《通往奴役之路》中说道:

“传播知识的整个机构——学校和报纸,广播和电影——都被专门用来传播那些不管是真是假都会强化人民对当局所做决定正确性的信心的意见;而且,那些易带来疑窦或犹豫的信息将一概不予传播。人民对这个制度的忠诚会不会受到影响,成为决定某条信息应否被发表或禁止的唯一标准。”(哈耶克著,王明毅等译《通往奴役之路》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中文版,1997年,页153)

又说:“很容易观察到并且由经验充分证实了的是,在直接涉及人与人的关系,因而又最直接地影响到政治观点的学科中,如历史、法律或经济学等,对真理的无私探讨在极权主义制度里是不可能得到许可的,而对官方意见的辩护却成了唯一目标。在所有极权主义国家里,这些学科已成了制造官方神话的最丰产的工厂,而统治者就用这些神话来支配他们的子民的思想和意志。因此,在这些领域里甚至连追求真理的伪装都被抛弃了,什么学说应当传授和发表都由当局来决定,这是不足为奇的。”(同上)

哈耶克几乎就是照着纳粹德国、苏联的教育制度描画下来的,而这一切又都与现当代中国何其相似乃尔。将这部《教育法》制定极权主义教育制度的苦心孤诣与哈耶克所描绘的极权主义教育制度进行核对,几乎天衣无缝、珠联璧合。将这部《教育法》更名为《愚民法》,一如《游行示威法》当更名为《取缔游行示威法》更名副其实。

虽然近十年来,中国大量体制内外的知识分子,润物细无声地参与着教育改革的社会性活动,并且也出现了不少在艰难中创建、在艰难中步履蹒跚连滚带爬的民营学校,然而总体的教育制度依然丝毫未变,中国教育改革之路还暂时看不到曙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