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健锤敲背的好处:江苏省水利厅--说理式水行政处罚文书操作规范(征求意见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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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理式水行政处罚文书操作规范(征求意见稿)苏水政监〔2006〕13号 发布时间:2009-3-23 14:58:58      稿件来源:     【字体调整:大 中 小】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有效规范水行政执法人员执法行为,强化执法效能,提高执法水平,推进依法行政,根据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和省委《法治江苏建设纲要》的基本精神,创新构建和谐社会的理念,按照以人为本、执法为民的要求,省水利厅在全省水利系统全面推行说理式水行政处罚文书,特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说理式水行政处罚文书就是用充分的说理来论证处理违法行为的理由、依据和处罚内容,做到晓之以理、动之以情、以理服人,使当事人认识到该案件事实清楚,论据确凿充分,程序合法,处理适当,合情合理。

第三条  说理式水行政处罚文书总体要求是内容完整、论证有力、逻辑严密、适法准确、说理充分、结构合理、层次清晰、详略得当、用词准确、语句流畅。

第四条  说理式水行政处罚文书必须坚持的原则:

(一)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原则;

(二)保障有效实施行政管理的原则;

(三)保障法律、法规有效贯彻实施的原则。

第五条  本规范适用于一般程序案件的水行政处罚决定书。

 

分  则

 

第一章  行政处罚决定书

 

第六条  水行政处罚决定书是水行政主管部门针对具体违法行为制作的载有处罚事实、理由、依据和决定等事项的具有法律强制力的书面文件。

制作说理式水行政处罚决定书要做到遣词准确、文理清晰、语言简练、重点突出。

第七条  水行政处罚决定书由首部、事实、证据、办案程序、理由和依据、履行方式和期限、救济途径、尾部等事项组成。

第八条  说理式水行政处罚决定书内容:

(一)首部。首部包括标题、文号、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如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的基本情况等。该部分应言简意赅,对当事人基本情况的表述要简明扼要,准确规范。根据当事人身份证、营业执照或其他资格证明文件的内容如实填写。当事人为两个以上的,应当按责任主次为序依次列明。

(二)事实。案件发生时的一切真实情况,主要包括违法行为发生的时间、地点、经过、情节、过程以及结果。

事实叙述应当按照事件发生的时间顺序,客观、全面、真实的反映案情,并抓住重点,详述主要情节和因果关系。所叙述的违法事实,必须是经过调查核实,有充分证据证明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行为;

事实叙述必须以违法行为的违法主体、客体、主观方面、客观方面等构成要件为指导,既揭示案件的本质和特征,又抓住违法行为的时间、地点、人物、手段、经过和结果等事实要素,阐明整个违法事实情况,在叙述事实时不得增加任何主观的评论性语言。

对影响定性处罚的情节也应当列明,包括对当事人从重、加重或从轻、减轻处罚以及不予水行政处罚的情节等。

(三)证据。案件调查过程中收集到的书证、物证、证人证言、视听资料、当事人陈述、鉴定结论、勘验笔录和现场笔录等证据,应当按照时间顺序和证明的事实逐一列举,并对证据的来源及证明用途作简要说明。

证据列举方式既可以在叙述违法事实过程中同时分析列举,也可以在叙述违法事实后单独列举分析。

(四)办理程序。水行政处罚文书不仅要反映案件的事实,还应当反映案件查办的程序。如责令改正、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扣押或暂扣、处罚告知、听证告知、对情节复杂或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行政处罚以及水行政执法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等,这些重要步骤和程序,水行政处罚文书应作完整的表述,不可遗漏。

(五)当事人辩称的观点。应注明当事人有无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当事人提出陈述申辩意见的,应描述当事人的申辩要求和理由依据,并将复核以及采纳与否的情况和理由在本文书中予以说明。当事人在听证中对行政机关调查认定的事实、定性、法律适用、证据、程序等提出的相关质疑及其证据也应当按上述要求描述。

(六)理由及依据。全面表述适用法律、法规和规章。违法依据是指违法行为所直接违反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它既是判定行为是否违法的依据,也是判定行为违法性质的依据。

水行政处罚文书中应当写明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全称和具体的条、款、项。处罚决定应在处罚依据所规定的处罚幅度内加以确定,有多项的,应分项写明。执法人员应当结合个案事实对法律、法规和规章进行更详尽的法理阐述,以充分的说理来论证采用特定的法条作为处罚依据的理由。

不予采纳当事人所提出的观点的理由应详尽说明。当事人在陈述、申辩或听证时所提出的观点,对于合理的观点应当予以采纳,对于不合理的,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观点,不予采纳的理由要说清说透。

对自由裁量权的行使应当说明理由,详细写明依法从轻或者减轻、从重或者加重以及不予水行政处罚的相关情节。

(七)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期限和救济途径。应当告知当事人缴纳罚款的方式以及不服行政处罚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八)尾部。应当标注水行政处罚机关的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作出水行政处罚机关名称应为全称,作出决定的日期应以水行政执法机关主要负责人签发处罚文书的日期为准,必须盖有该机关的印章,印章应端正、清晰。

 

第二章  水行政处罚文书的说理要求

 

第九条  说理式水行政处罚文书应当重点突出以下两个方面:

(一)法律适用的理由应当全面充分表述,详尽解释和说明自由裁量权最终确定的处罚幅度;

(二)对于当事人提出观点和理由不予采纳的应当详尽说明原因。

第十条  说理式水行政处罚文书应当说清以下三个方面内容:

(一)说清法理,运用法学理论对案件的定性、情节、处罚等问题做透彻的分析说明;

(二)说清情理,对案件的分析判断应当符合主体客观背景以及案件发生的原因和社情民意,从而使处罚决定合乎情理;

(三)说清文理,应当讲究文辞条理,顺理成章。

第十一条  法律引据完整。文书应当详细引用禁则和罚则的法条原文,使当事人可以清楚地对照法律条文,知道自己到底违反了什么规定,根据法律应该怎么罚,罚多少。

第十二条   逻辑推理严密。文书应根据查实的证据,结合法律规定,从主体、主观方面和客体、客观方面综合分析,并运用逻辑推理严密地推定当事人行为构成违法,清楚地论证当事人行为构成违法的因果关系。

第十三条  事实描述详尽。文书应当详尽描述当事人从事水事违法行为的主观意图,从事违法活动的原因、情节、造成的后果,作为从轻、减轻或者从重、加重以及不予水行政处罚的依据,充分体现行政处罚的合理性、公平性和公正性。

凡是与案件的定性和处理相关的事实要素均不能遗漏,有关的数据应当对应、平衡。多个违法行为要分别表述清楚。违法事实之间不存在互相矛盾之处。整个事实的表述应当具有层次感,合乎一定逻辑性,文字简洁,一目了然。

第十四条  证据分析严谨。文书应当逐一罗列证据进行分析,说明该证据证明案件的哪些“法律事实”;如有否认案件“客观事实”的证据,则要另起一段罗列并进行分析;在证据分析的基础上,对证据的有效性逐一作出有效或无效的确认,然后用有效的证据推定出案件的“法律事实”,对不予采信的证据则说明理由;最后阐明通过证据分析得出的被采信证据最终证明的法律事实。

第十五条  自由裁量说清。在对当事人从事违法行为的主观意图、手段、社会后果客观评价的基础上,对从轻或减轻、从重或加重以及不予水行政处罚的情节、理由、法律依据作必要的说明,使自由裁量权的行使合法合理。

第十六条  论理语言规范。论理不必泛泛而谈,重点要依法说清结论的由来,把推定结论的过程清晰的展示出来。如当事人的行为实质是什么行为,为什么说是这种行为,法律规范对这一行为的表现和结果是如何规定的,所以当事人的行为符合法条的规定,应予惩罚。也可以分析当事人的行为最终侵害了哪种水事管理秩序,造成什么后果,所以要进行制止和惩罚。说理之中尽量用一些规范的法律的语言,体现水行政处罚文书的严肃性。

第十七条  体现人文关怀。文书应改变过于威严,气势压人的文风,根据不同情况使用不同语气,对那些因为不懂法而违法者,对那些弱势群体,给予人文关怀,体现人性化执法理念。

 

第三章 水行政处罚文书的技术要求

 

第十八条  文书的格式。处罚文书统一使用A4纸,页边距为:上下边距各为2.54厘米,左右边距各为3.17厘米;标题字体为:黑体一号;正文标题字体为:黑体三号;正文字体为:仿宋三号;行距:29磅;页码居中应标注为:共X页,第X页。

第十九条  数字的用法。

(一)下列情况,应使用汉字:

1、引用法律的条、款、项;

2、处罚文书尾部的时间;

3、数字作为词素构成定型的词、词组、成语、惯用语、缩略词或具有修辞色彩的词语,如一律、星期二等等。

4、相邻两个数字并列连用表示概数的词语,如二三米(连用的两个数字之间不用顿号隔开)。

5、带有“几”字的数字表示约数的词语,如十几天等等。

(二)下列情况,应使用阿拉伯数字:

1、处罚文号,如X水罚字(2007)第XXXXXX号;

2、地址、门牌号码;

3、除处罚文书尾部时间外的公历年代、年、月、日和时间;

4、统计表中的数值和量值;

5、引用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条文时,原条文用阿拉伯数字的。

第二十条 标点符号的用法。

(一) 当事人称谓与姓名或名称连在一起,成为一个分句,中间不用标点符号,也不用空格,句后用逗号。

(二)当事人基本情况的表述,同一层意思的,各项之间用逗号隔开,句号结束;数层意思的,各层之间用句号隔开。

(三)“处罚如下”等提示处罚结果的词语后,应使用冒号,处罚结果的各项汉字数字之后用顿号。

(四)“当事人陈述称”、“经查明”、“本机关认为”等词语后面,凡所提示的下文只有一层意思的用逗号;有数层意思的用冒号。

(五)除上述规定外,其他标点符号的用法,依照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1990年3月修订发布的《标点符号用法》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计量单位的用法。

(一) 长度计量单位名称采用“毫米”、“厘米”、“米”、“海里”、“千米(公里)”,不使用“丈”、“尺”、“寸”。

(二)质量计量单位名称采用“毫克”、“克”、“千克”、“吨”,不使用“斤”、“两”。

(三)时间计量单位名称采用“秒”、“分”、“时”、“日”、“周”、“月”、“年”,不使用“点”、“刻”。

(四)体(容)积计量单位名称采用“升”、“毫米”、“立方米”。

(五)计量单位书写单位名称,不书写单位符号。

(六)除上述规定外,其他计量单位的使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的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