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性护肤品市场分析:【行政许可】烟草专卖零售行政许可存在的几个问题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偶看新闻 时间:2024/04/27 17:15:52

【行政许可】烟草专卖零售行政许可存在的几个问题

作者:佚名 来源:中顾法律网 点击数:[提要]本文介绍烟草专卖零售行政许可存在的几个问题等一系列相关内容,新的《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的施行成效如何?并提供中顾法律网专业律师进行免费法律解答...

推荐阅读: 行政 行政许可 

  • 【行政许可法】行政许可的定义和基层工商行政
  • 【行政许可法】行政许可法的贯彻实施对政府工
  • 【行政许可法】行政许可法规定的法律责任
  • 【行政许可法】行政许可法设定许可的范围和原
  • 【行政许可法】行政许可法出台的历史背景
  • 【行政许可法】《行政许可法》实施中的法律问
  • 【行政许可法】设立行政许可听证制度的经济学
  • 【行政许可法】《行政许可法》实施与工商行政

  【行政许可】烟草专卖零售行政许可存在的几个问题

  新的《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的施行成效如何? 2007年10月,笔者利用半个月时间,通过电话、电传、网上交流了解和到现场专题调查等形式,对浙江全省各地烟草专卖零售行政许可情况进行了专题调研,发现各地在执行《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51号)过程中存在以下难点问题,影响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管理水平的提升。

  (一)获准许可的条件不具体、不明确

  烟草专卖行政许可的资格条件条款比较概括和抽象,不仅造成管理者对条款解释的随意性,也给的申请者提供了弄虚作假的便利。

  1、对申办条件中“注册资金”。《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51号)第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申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要有与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相适应的资金。在农村,个体经营户大部分都没有工商部门核准登记,有的只是工商部门收取管理费后就准予营业,所以在审查中如何确定申请人经营资金问题缺乏有效的法律依据。

  2、《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51号)第十四条第(二)项规定:“有与住所相独立的经营场所”中的经营场所的界定,在实际操作中有一定的困难。如许多农村卷烟零售户基本上都是住宅类的房子在经营,如果按照51号令的规定操作,将会导致许多申请人不符合该条件而不能领证。另外,在办理许可证延续手续时,也会因为该规定造成许多持证人不能延续。

  3、《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51号)第十四条第(三)项规定:符合当地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的要求。合理布局是《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中规定的除生产许可证以外都必须具备的条件之一,直接体现了国家对烟草制品销售实行理性控制、避免无序竞争的立法宗旨。 在实际操作中,各地的合理布局标准不明确,在操作上自由裁量权较大,易对行政相对人的正当权益造成损害,同时也容易滋生腐败现象。

  (二)行政许可的主体资格与程序缺乏统一规范

  1、机关组织结构不合理、许可权限缺乏应有的限制、下级机构越权行使上级许可机关权力的现象时有发生。如有些烟草专卖局的内设机构以自己名义实施行政许可,有些烟草专卖局下属部门专卖管理所越权行使许可权等。

  2、程序还不健全,许可证办证管理过于粗放,没有形成严密、科学、细致的办证规范和流程。

  (三)重许可、轻监管或只许可、不监管的现象比较普遍,只注重发证审批的环节而轻视被许可人的后续管理

  1、专卖管理人员许可证事后监管意识不强,如出现许可证注销、变更,有的丢失许可证或许可期限过期仍继续经营的现象。

  2、《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51号)一些规定不明确,加大了许可证后续监管的难度。如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51号中没有对许可证的注销作出具体的规定,针对注销时的许可证回收制度, 如当持证人自动歇业或不开店后,因无法找到持证人或收不回许可证时该如何处理;当行政许可没有在法定期限内前来申请延续,但又无法收回许可证的,该如何进行操作?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