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的恒大城有人买么:温州市职工工伤保险协议医疗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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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温州市职工工伤保险协议医疗机构

医疗服务协议范本

(非直接结算)

甲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乙方:医疗机构

为保障参加工伤保险的工伤职工(以下称工伤职工)得到及时的医疗救治和康复治疗,有效利用工伤保险基金,明确甲乙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和《关于加强工伤保险医疗服务协议管理工作的通知》(劳社部发〔2007〕7号),甲方确定乙方为工伤保险医疗服务机构。经双方协商一致,特签订本协议。

第一条 甲乙双方应认真执行《工伤保险条例》和省、市有关法规和其他有关配套办法的规定。

第二条 甲方应及时向乙方通报企业职工工伤保险政策及管理制度、操作规程的变化情况,并提供必要的业务培训。

第三条 甲方有权利对乙方向参保人员提供的基本医疗服务(包括病历、服务项目、处方及收费标准等)进行检查,乙方有义务给予积极配合并及时提供相关资料。

第四条 乙方应有专(兼)职人员负责工伤保险管理工作,建立健全配套的管理制度,检查督促医务人员严格执行工伤保险有关规定。

第五条 乙方应严格执行物价、卫生部门制定的医疗服务价格和药品的收费标准,做到合理检查、合理用药、合理收费。

第六条 甲乙双方严格执行《温州市职工工伤医疗管理与医疗费用结算办法》,乙方在诊治过程中应严格执行首诊负责制和因病施治的原则,应主动咨询、认真核对参保人员遭受工伤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的情况。

第七条 乙方应严格掌握浙江省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药品目录、浙江省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项目目录(以下简称“二目录”)和各种辅助检查的适应症,不做与职工伤情无关系的检查和不合理的重复检查,可用普通方法明确诊断的,尽量不用大型医用设备检查,大型医用设备检查的阳性率指标要符合卫生行政部门制定的标准。

第八条 乙方应严格控制医用材料的使用,在同等的治疗效果的情况下,乙方应尽量选择国产的,将所用产品的条码贴在相关诊疗记录单上备查。

第九条 乙方在诊疗工伤参保人员时应建立门诊登记及住院记录并妥善保存备查;住院记录应真实、清晰、完整。

第十条 乙方提供的药品应符合工伤保险关于用药剂量的规定;对明确规定限制使用的药品应按照限用规定使用。

第十一条 乙方应严格掌握入出院标准,对拒收符合住院条件的参保人员,有关责任由乙方承担,对符合出院条件的工伤参保人员应及时办理出院手续,工伤参保人员无故拒绝出院的,乙方及时将有关情况通知甲方,甲方核实后,书面通知工伤参保人员,仍拒不出院所发生的医疗费用,自通知次日起,甲方不予支付。

第十二条 工伤职工办理转外地就医手续,应由乙方书面提出转外地就医建议,参保单位提出意见,填写《温州市工伤职工转诊转院申请表》,并经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核准。情况紧急的可先行转院,但应当在10日内补办转院核准手续。

第十三条 工伤职工需要进行医疗、身体机能、心理、职业康复的,填写《温州市工伤职工康复申请表》,应由乙方或协议医疗(康复)机构书面提出建议,参保单位提出意见,经甲方核准后,到乙方的康复科室或协议医疗(康复)机构进行康复。工伤康复治疗一种疾病原则上不超过90天,因病情确需,经甲方核准后可适当延长。

第十四条 乙方应将住院工伤参保人员发生的医疗费用票据、医疗费用清单、出院记录;门诊各项检查、用药明细清单票据,及时交予参保人,供参保人员报销结算使用。

第十五条 乙方向参保人员提供超出“二目录”支付范围的及限用药品限定支付范围的,需由参保人员自行承担费用的,应征得用人单位或工伤职工、家属同意,并签字确认,否则,参保人员可以拒绝支付。

第十六条 甲乙双方在执行本协议过程中发生争执,双方应本着友好协商解决。协商未果的,可上报各方主管部门研究解决,直至提请法院裁决。

第十七条 甲乙双方可根据双方履行本协议的情况,决定是否续签下一年度医疗服务协议。在本协议期满前1个月内,甲乙双方均可通过书面形式通知对方是否续签协议,期满后未再续签的,本协议终止。

第十八条 本协议未尽事宜,除现有的工伤保险有关政策明确规定外,双方可以另订协议进行补充。经双方签字盖章确认后其效力与本协议相同。

第十九条 本协议有效期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第十八条 本协议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乙方:医疗机构
     (盖章)                          (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名)               法定代表人:(签名)
     年   月   日                     年   月   日